近日,从事房地产金融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给金融企业房金所因对方涉嫌不正当竞争,将新浪、易居(中国)及新居金融一并告上法庭。 此案成为中国首例互联网金融商号维权纠纷案例。本报记者了解到,该案于2015年3月4日已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2013年11月和2014年6月,深圳房金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房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房金所”)分别设立。2014年7月18日,新浪、易居(中国)及新居金融等三方联合推出“房金所”同名网站,经营业务也同为房地产金融服务。 自此,互联网金融领域共有两个“房金所”平台。其网站域名分别为“fangjinsuo.com”和“fangjs.com”,《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将“房金所”三个字输入百度搜索框后,结果首页果然出现了两家房金所官方平台,分别号称“国内首家房产抵押贷款专业平台”和“国内首家互联网房地产金融服务平台”。 针对这起互联网金融平台商号纠纷案,房金所代理律师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张巍律师表示,原告方共提起13项诉讼事项,其中一项为被告方侵害平台商号权,被告方使用了原告“房金所”三个字作为企业简称、名称和服务平台指代称。 对于商号权《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了律师陈府申,陈府申表示,通过公司注册所取得的字号属于商号权。在中国法律法规项下,商号权与商标权所对应的保护对象各不相同。 商号权侧重于保护主体名称,,以使得交易相对方能够对于相关主体进行有效识别。而商标权则侧重于保护服务于产品,以使得消费者能够对于服务和产品进行有效识别。中国法对于商号权的保护一般受限于同一行业的范围内。举例来说,如果是“上海市abc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市abc金融咨询有限公司”,由于在基本相同的行业或经营领域,商号前面一模一样会导致消费者无法识别商号背后的主体;但如果是“上海市abc水果贸易有限公司”,则属于不同领域,考虑到一般而言对于商号能够实行有效识别,相应的限制会较少。 就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而言,陈府申表示,仅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来看, 同时介入了商标权和商号权两个领域。无论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还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还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均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前述行为的判断仍需大量的材料和作证,在司法实践中亦具有相当的自由裁量空间,并不能凭借主观臆测。 房金所联合创世人副总裁谷佳敏表示,在提起诉讼前期已经尝试通新浪等三方进行沟通,但未果。 张巍表示,在目前互联网金融分行业中,一个网站获得注册用户的成本约为50元,如果注册为有效客户,则获客成本为300元,即6个客户为一个潜在有效客户。而由于平台名称相同,因此会为投资者的选择带来一定的混淆和迷惑。 记者未能联系上被告方对相关诉讼置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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