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等了一年半,易所试(430309)的投资者终于等到了公司复牌。 这一年半,公司业绩变脸,重组失败。复牌的第一天,股价就立即反应了市场对其经营的悲观态度。 2017年7月5日晚,易所试公告将终止资产重组,股票复牌。7月6日上午开盘,易所试的股价就低开36.56%至3.28元,随后股价继续下行,截止7月6日中午收盘,公司股价最低为0.71元,跌幅最高达86.27%。 据了解,2016年1月29日,易所试公告称公司正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随后在2016年2月26日,易所试又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此后,公司决定中止资产重组。 不过,易所试并未在中止重组后复牌,称“因证监会调查事项具有不确定性,暂时中止重组,后续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再决定恢复或取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易所试这一停牌又是一年。时至2017年7月5日晚间,公司才称本次重组事项双方对一些关键条款未达成一致,最终决定终止重组。 停牌的这段时间里,易所试的投资者们还经历了公司业绩变脸。根据易所试的2016年报,公司当年营收下降10.47%,净利润更是由盈转亏,从2015年的2018.51万下降至亏损3489.5万。 对此,公司表示,在相关业务上,客户市场预算减少和行业巨头压低市场价格,导致毛利率大幅降低,同时公司大规模扩张人员和加大研发投入,导致经营成本大幅上升。 一面是市场的不景气,一面是公司成本的扩张,再叠加着重组失败的影响,易所试面临的困难不言而喻。 公开资料显示,易所试于2013年8月13日挂牌新三板。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7月6日,《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流出。该通知明确提出“于2017年07月15日前,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违规业务的增量”要求,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与近期媒体热炒的“关、停、并、转”,引发互金全行业的高度关注。笔者结合相关业务研究及行业产品实践,对国内互金平台金交所业务合作模式尝试分享一二。 第一部分国内地方金交所市场概况 一、地方金交所概况 二、地方金交所的业务范围及流程 三、国内地方金交所监管现状 四、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情况 第二部分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模式概述 一、业务合作交易结构图 二、交易结构中各参与阶段要素分析 第三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之合规性分析 一、地方金交所业务合规性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合规性 三、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地方金交所合作业务的合规性建议 附件 附件一整治办函[2017]64号文 附件二国内主要地方金交所情况统计 附件三国内地方金交所相关法规不完全统计 第一部分 国内地方金交所市场概况 一、地方金交所概况 1.地位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含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统称为“地方金交所”或“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交易所市场可划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其中,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在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属于场内交易市场;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新四板)以及地方性金融资产交易所等则属于场外交易市场,具体如图1所示: 2.发展历程 为促进国有资产的规范化处置,财政部先后制定了针对金融类国有资产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三个政策性文件:(1)《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以及(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其中,《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金融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金融资产交易所最初是为国有资产处置而打造的。2010年05月21日,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成为全国首家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同年5月30日,在一行三会、财政部及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北金所)正式揭牌运营,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交易平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定交易平台,以及财政部指定的金融类国有资产交易平台。 此后,各省市相继成立金融资产交易所,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全国金交所的数量已达到50多家,交易功能和业务类型趋于多样化,国有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呈下降趋势,非标资产交易业务蓬勃发展。 由于包括产权交易所、商品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所在内的交易场所在其业务活动开展中不断暴露出的风险和日益突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下称“38号文”),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针对38号文的内容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下称“37号文”),此后各主要监管部门、各省市也相继发布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通知和实施办法等文件并开展了辖区内交易所清理整顿工作。 2017年01月0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在京召开。次日,证监会发布《联席会议召开第三次会议部署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公告,称一些交易所在通过验收后违规行为又“死灰复燃”,对此会议决定部署相关部门深入开展一次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切实解决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在2017年02月1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回应目前进展如何以及后续证监会会有哪些具体措施时强调,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金交所)是重点整治对象之一,要求其不得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违法违规交易场所要限期整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2017年06月30日仍未整改规范或通过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的交易场所予以撤销关闭,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停止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2017年03月06日,《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文)广泛流传于网络。同年7月6日,《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流出,明确提出“于2017年07月15日前,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违规业务的增量。”自此,互联网平台与地方交易所业务合作正式开启实质性监管之路。 3.特点 目前国内地方金交所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1)市场分散,地域界限明显; (2)多数金交所都由所在地的产权交易中心和大型国有企业或国有金融机构控股; (3)产品结构和业务模式类似,但鉴于尚无统一监管规则,业务创新的自由度较高、可开拓空间较大。 二、地方金交所的业务范围及流程 1.主要业务范围 地方金交所的本质应属于“为金融资产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平台”,考察目前地方金交所的业务开展情况,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基础资产交易业务。该业务包括两类:一是金融资产(包括不良金融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等)交易;二是非标资产交易。根据银监会2013年03月25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文),非标资产主要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银团贷款、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投资/定向债权投资、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等。 (2)权益资产交易业务。主要是上述金融资产收益权和各类非标资产的受(收)益权,如信托受益权、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等。 (3)信息耦合业务:地方金交所作为信息渠道,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中小企业投融资信息展示等中介服务。如西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推出的同业专区,专门从事同业拆借、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信息撮合业务。 2.业务开展流程 各个地方金交所的业务规则由其自身制定,并无统一标准。鉴于上文已提及的地方金交所业务模式趋同的特征,其业务开展流程可大体归纳如下: (1)融资方(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亦可称之为资产持有人、转让方等)向地方金交所提出挂牌交易申请; (2)地方金交所审核融资方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挂牌交易申请; (3)地方金交所受理融资方挂牌交易申请的,在地方金交所或其指定平台上发布产品信息; (4)如在规定期限内无意向投资人购买该挂牌产品的,则融资方可申请延期,否则地方金交所将挂牌产品撤牌; (5)如有意向投资人拟购买该挂牌产品的,则地方金交所审核并确认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6)审核通过的,地方金交所组织投资人与融资方完成交易,包括签署协议、划转资金、到期偿付、登记权益等。 三、国内地方金交所监管现状 38号文和37号文针对交易所基本确立了属地监管原则,即交易所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监管,监管权限主要体现在交易所设立审批、清理整顿、制定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等方面。38号文中明确指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此外,鉴于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格局大体为:(1)一行三会监管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基金、期货等;(2)地方监管部门(以地方金融办为主)监管类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结合我国各地的监管实践,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因其“地方金融要素市场”的属性而主要被划归地方金融办监管。 四、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情况 2016年0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制定并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网贷暂行办法》”),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方案,其中对平台借款人的借款余额上限所提出的要求使得网贷平台(鉴于目前细则尚未出台,许多平台的定性比较模糊,严格意义上可能并不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含义,因此以下统称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或“平台”)不得不开始谋求新的业务开展方式,针对大额资产融资业务,目前最普遍的转型方式即为与地方金交所合作,将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的地方金交所作为业务通道进行监管套利。 互联网金融平台与金交所合作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参股金交所。自2014年底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蚂蚁金服)成为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股东以来,包括平安、百度、阿里、京东等众多互联网金融巨头均开始涉足并布局地方金交所版块。 (2)申请成为地方金交所会员。地方金交所通常会设置交易类会员、经纪类会员、综合类会员以及服务类会员。其中,交易类会员主要是在地方金交所进行金融产品的发行、转让或承销;经纪类会员主要是接受委托人委托投资场内金融产品和资产;服务类会员主要是为金交所中的各类主体提供财务、法律等服务;综合类会员可在交易所从事交易业务、经纪业务以及服务业务。目前主流的合作模式中,互联网金融平台会申请成为地方金交所的交易/综合类会员并在其中扮演承销商的角色。 (3)单纯的业务合作。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之间不产生股权或身份上的关联关系,仅就具体项目开展业务合作。 第二部分 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模式概述 一、业务合作交易结构图 目前,市场上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的主流合作模式可归纳如图2所示: 二、交易结构中各参与阶段要素分析 目前,市场上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的产品尚处于探索期,并无统一标准模式,但所有产品交易均可分为融资端、居间端和投资端三个参与阶段。现以交易阶段作为划分节点,考察各交易阶段中不同的交易模式和产品要素。 1.融资端 融资方通过地方金交所平台进行产品打包、挂牌及发行。 1.1融资模式 (1)直接融资类 在直接融资模式下,融资方(通常情况下地方金交所只接受企业法人作为融资主体)通过地方金交所平台向地方金交所会员(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发行直接融资产品,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2)债权/收益权转让类 在债权/收益权转让模式下,融资方持有应收账款、融资租赁租金等债权,通过地方金交所平台将债权或债权收益权打包设计成产品挂牌发行,转让给投资者。 该类产品模式类似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模式中的“专业放贷人模式”,发行人(即专业放贷人)通常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关联方,其先行在线下形成债权,再通过地方金交所平台进行打包拆分转让。鉴于专业放贷人本身不可控风险较大,因此实践中地方金交所通常会要求发行人限定为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 (3)理财产品类 在理财产品模式下,地方金交所作为产品管理人,根据协议约定对理财计划项下投资人委托的资产进行运作,投资标的范围通常包括信贷资产、货币市场基金、企业债券、票据、股票、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 1.2增信措施 (1)转让类产品中的承诺回购 在转让类产品中,转让交易完成后,投资人的本息收益来源于原始债务人的偿还,但转让方通常会承诺当原始债务人不能按期履约或产品到期时,由转让方以原始转让对价加回购溢价之总额从投资人处回购产品,以确保投资人所获得的本金及收益不因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收益权中可能存在的任何违约事项或瑕疵而受到影响。 (2)第三方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由资质较好的第三方或担保公司为融资项目的按时履约向投资人提供保证担保,或在产品的基础资产的形成过程中即加入第三方的保证、第三方或融资方的抵押或质押担保。 (3)履约保证保险 发行人可能会为其本息偿还义务或回购义务购买履约保证保险,投资人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如发行人未按约履行义务,则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进行赔偿。 根据保监产险[2016]6号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所谓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即保险公司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中介,为平台上的借款人(即投保人)和出借人(即被保险人)双方提供保证保险服务。事实上,保监会和保险公司对保证保险类业务始终持以谨慎态度。据报道称,保监会已于2016年1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从产品开发要求、保险金额设置、最大可损控制、业务结构、期限拆分、准备金评估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该类业务的开展提出了要求。具体而言,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投保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显然是为了配合《网贷暂行办法》而作出的规定。 从实质认定的角度来看,即使互联网金融平台将其大额融资项目对接至地方金交所,保险公司为其合作产品提供保险的服务仍可能会被认为是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如上述征求意见稿得以落实,则履约保证保险可能亦不会全面覆盖产品中的违约风险,其作用将被弱化。 2.平台居间方 2.1平台与金交所 在通过地方金交所发行的产品中,地方金交所作为融资产品的真正交易平台,获得相应授权为投资人和融资人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资金划转等服务。但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的合作模式中,真正履行上述义务的中介机构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故其应自地方金交所处获得相应的授权委托方可进行该等操作,委托事项往往包括: (1)地方金交所委托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产品信息,将与地方金交所产品相关的信息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网站中对外发布; (2)地方金交所委托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资金代收代付,目前市场上大部分产品的资金流向是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的第三方账户体系完成的,而投资人在地方金交所开立的账户仅为权益登记之使用。 2.2平台与发行人 发行人可能会委托互联网金融平台担任产品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并非所有产品中必需之环节),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受托管理人的角色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保管产品文件;(2)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3)监督信息披露情况;(4)关注发行人及产品其他当事方(如担保人等)的资信情况并及时告知投资人;(5)取得担保权利。 鉴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上述受托管理职责与投资人密切相关,很多权益(如担保权)应由投资人享有和处置,因此发行人委托互联网金融平台担任受托管理人至少需得到投资人的认可和同意。 2.3平台与投资方 投资人拟购买的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所展示的地方金交所产品,可以说地方金交所是真正的投融资居间方,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是投资人与地方金交所的居间方,即居间方的居间方。 就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居间职能”之履行,具体操作方式包括如下几种: (1)跳转模式 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风险最低的操作方式是“跳转模式”,即当用户想要购买地方金交所产品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链接将投资页面跳转至地方金交所网站,并引导用户注册成为地方金交所会员,在地方金交所网站完成协议签署、产品购买等。 但该种操作模式的弊端在于必然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客户的流失——互联网金融平台用户既已在地方金交所注册,此后即可直接登陆地方金交所网站购买产品,而无需借道互联网金融平台。此外,实践中诸多地方金交所网站并不具备“投融资”功能,投资人无法直接通过地方金交所网站完成产品购买所涉及的协议签署及投资款支付等步骤。基于前述两点原因,“跳转模式”在实践中很少被适用。 (2)单一渠道导流模式 该模式系对上述居间方式的改进,即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开发的特定产品,投资人只能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单一渠道进入地方金交所网站后方可购买,地方金交所不会在其官网或通过其他渠道对外展示及销售该特定类别的产品。 (3)纯平台操作模式 即投资人直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购买地方金交所挂牌产品,投资人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查看产品信息,确认投资后,授权互联网金融平台向地方金交所提供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注册成为地方金交所的会员,并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签署相关协议(包括地方金交所会员注册协议、地方金交所开户协议、产品认购协议等),以完成地方金交所产品的认购。 (4)系统对接模式 在技术可实现的情况下,今后可考虑采取的一个优化方式是“系统对接模式”。即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共同设置一个单独的操作系统,该系统名义上由地方金交所控制,事实上仅与该互联网金融平台对接,用户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入该操作系统签署协议并购买产品。该种操作方式在技术层面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的合作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但从商业和法律层面而言,其优势在于:(1)用户体验较好,相较于网站页面的跳转,独立的操作系统可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官网无缝对接,在实际操作中不会给用户带来脱离平台的不安全感;(2)互联网金融平台用户无法从外部渠道进入该操作系统购买产品,互联网金融平台无需考虑用户流失的隐患;(3)用户的投资实质上是在地方金交所控制的操作系统中完成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此仅起到通道的作用。 2.4平台与SPV 互联网金融平台关联方(SPV)在地方金交所将产品摘牌(即购买挂牌产品,受让发行人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收益权),并将该产品拆分后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转让给投资人。 我们认为,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的合作中使用SPV进行产品摘牌再转让并非值得推荐的模式。因在该等模式下,SPV作为资产转让类融资方,割裂了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直接对接的关系,使得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角色由“居间方的居间方”又回归到“SPV的融资居间方”,在该类模式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受制于《网贷暂行办法》所规定借款限额的可能性较大。 3.投资端 3.1直接放贷模式 在直接放贷模式下,投资人作为出借人,与融资方形成直接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 3.2资产/资产收益权受让模式 在资产/资产收益权受让模式下,投资人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收益权受让方,接受发行人的转让,成为新的资产持有人或资产收益权持有人,产品到期后由发行人以约定的回购方式实现投资者的退出。 3.3定向委托投资模式 在定向委托投资模式下,投资人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委托SPV(此处SPV为定向委托投资项目中的受托方,亦为资金募集专户)定向投资于地方金交所发行的债权收益权产品。产品到期后,融资方向发行人偿本付息:(1)如基础资产与收益权产品期限匹配,则发行人向SPV兑付本息;(2)如基础资产与收益权产品期限错配,则由发行人回购或补充基础资产。SPV收到兑付款项后,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和收益。 第三部分 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之合规性分析 一、地方金交所业务合规性 1.针对地方金交所产品的监管 近年来一行三会针对非标资产交易出台了相应文件予以规范,例如银监会在2011至2013年间相继就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和非标资产理财等发布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31号文)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2014年5月,一行三会联合外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虽然一行三会监管的对象主要是以银行为主的传统金融机构,但考虑到地方金交所是作为银行表内资产表外化的通道身份成立和发展的,且非标资产交易本身为地方金交所的核心业务,所以不能否认上述文件对地方金交所的业务开展合规化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目前,除了北金所成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指定代办机构外,其他各类资产交易所主要是受当地政府监管,各地金融办可能会就地方金交所相关业务开展作出批复。例如2013年12月18日,天津市金融办下发《市金融办关于同意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试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批复》(津金融办[2013]87号),同意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试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浙江省金融办于2014年04月21日发布了《省金融办关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定向融资计划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的审核意见》(融资平台融办[2014]26号),同意融资平台中心试点开展定向融资计划业务。如地方金交所某项业务的开展能够获得当地监管部门的批准,显然其合规性将获得更高位阶的认可。 2.关于发行人资质 在真正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依据监管口径的不同,我国法律对发起人有不同要求:(1)银监会体系下,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要求信托发起人为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2)证监会体系下,企业资产证券化要求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人为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3)保监会体系下,保险资产证券化要求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管理人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 在现阶段各地对地方金交所监管趋严的情势下,诸多地方金交所亦要求发行人系具备一定资质的主体(如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等)以提高其产品的安全性。但鉴于国内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等对该类公司及其业务均设置了比普通公司更为严格的规范,因此对于该等具有特殊资质的公司来说,在参与交易前必须关注的两个问题:一是其作为发行人在地方金交所平台上发行产品的融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二是其在交易中所涉及的业务开展方式,是否触及法律法规中或有的禁止性规定。现就不同类型的发行人主体分析如下: 2.1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于2011年推出,被认定为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该业务基本流程如图3所示: 针对上述产品,银监会特别下发了《关于小贷资产证券化有关风险提示》,银监会认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相关规定未允许小贷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向公众发行受益权凭证,且明确要求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50%,因而该产品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规范。 近年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方式的监管呈现逐渐宽松的态势。如2014年0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对小额贷款公司,要拓宽融资渠道。”此外,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10月26日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沪府办发[2016]42号),其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方面,除了重申银监会23号文的要求之外,还增加了“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创新融资方式,扩大可贷资金规模”的表述。但拓宽的融资渠道和创新的融资方式是否包括通过地方金交所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尚未有定论,有待监管部门的进一步指引。 2.2保理公司 商务部2012年06月27日发布的《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2.3融资租赁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08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08月15日下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均称:“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可见国家和上海市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持鼓励态度的。 商务部2013年09月18日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3.类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在类资产证券化模式中,发行人发行的是收益权凭证,而非所有权凭证,所有权并不发生实质性的转移,不能真正实现资产转移和风险隔离。 4.业务模式 根据38号文及37号文的规定,交易所开展业务的合规性界限主要在于: (1)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2)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3)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4)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5)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6)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在目前地方金交所的业务模式中,主要触及的规定在于:“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和“权益的实际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表面看来,尽管地方金交所或互联网金融平台一般都会满足单期募集不超过200人上限的要求,但通过分期募集、多次转让等流程,其对应的底层资产收益权持有人往往突破200人限制。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合规性 1.承销商的界定与其中介属性的冲突 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时会以会员的身份作为承销商角色参与到交易中,参考我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对证券承销业务的规定:“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经考察现有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的合作,一方面,在实际业务开展中,互联网金融平台不会自己先行购买地方金交所产品再向投资者发售(即使先行购买也会通过其关联方或合作方“摘牌”方式实现先行购买);另一方面,投资人会与产品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或《资产/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其投资资金虽可能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划转,但该等划转是由平台接受地方金交所代收代付之委托而进行的操作。因此,无论是从协议的签署还是从资金的流向来看,投资人都不会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形成直接的产品交易关系,互联网金融平台均是(且应当是)作为通道出现在整个交易流程中的。综上,如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定性为承销商,则与其在交易中实际承担的职责及其应当具备的信息中介属性不符。因此,我们不建议互联网金融平台以承销商的身份出现在与地方金交所的合作业务中。 2.平台开展定向委托投资业务的合规性分析 实践中,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早期使用定向委托投资模式开展业务,主要是以收益权份额拆分的形式对私募基金、信托等产品进行销售,从而规避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出台并明确禁止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后,大部分平台已停止定向委托投资模式类业务或进行整改,整改方案主要为变更基础资产类型。以铜板街所开展的定向委托投资业务为例,根据铜板街官网所展示的“铜宝”产品信息,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的对象为抵押/信用借款类项目、消费金融项目、供应链金融项目、银行承兑项目、其他固定收益金融产品或T+1现金管理类金融产品,该类项目或产品中均不存在法定合格投资者门槛的问题,因此这种定向委托投资业务不会触及私募相关的限制性规定。 通过对目前市场实践的考察,“定向委托投资模式”目前仍然被广泛使用,各大知名平台均不同程度采取该模式,鉴于在法律层面可通过协议签署进行明确委托关系,因此“定向委托投资模式”仍具备一定的可行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开展该类定向委托投资业务不可避免地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通常在定向委托投资流程中的受托方(资产管理公司)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所设的SPV,该SPV处汇集了众多投资人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引发逾期兑付,该等定向委托投资业务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外,虽然受托理财和归集资金的主体为SPV,但如果该主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平台亦存在很大的风险会被认为是参与或协助了该等非法集资活动,尤其是在当前国家和地方层面均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专项整治并且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政策环境下,定向委托投资业务的刑事风险不容忽视。 3.平台可能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如果地方金交所产品被认定为存在合规性问题,平台可能会因为其辅助销售渠道的角色定位而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根据37号文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并做好善后工作。” 鉴于《网贷暂行办法》已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职责划归银监会,且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因此我们理解,国家至少在监管层面已将网贷机构视为类金融机构。在该等定性下,如果地方金交所的产品模式被认定为不合规,则互联网金融平台很有可能因其为地方金交所提供的承销、资产划转、代理买卖等服务而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地方金交所合作业务的合规性建议 1.坚持平台中介属性 坚持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中介属性,尽可能通过合同条款、风险提示以及信息披露等形式/手段,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职能限定在“信息发布方”范畴。如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开展销售辅助、资金收付、产品管理等业务,均应获得相应主体的明确授权,不宜作为“承销商”身份参与交易。 2.交易流程设计把控 在融资模式上,通常选择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规避法律上对基础资产转让流程可能面临的限制性规定或要求,如债权转让通知等;二是保证发行方(平台关联方)对真正融资人(原始债务人)的追索权,以确保对底层资产的控制。但该等模式在近期“京东白拿”事件中疑似被认定为“非法发行证券”,监管层对该等模式的定性与监管口径暂定论。 在产品设计上,建议做到:不对底层资产进行期限拆分(“大拆小”),设置合格投资者准入标准,不突破200人限制(包括变相突破),在坚持互联网金融平台不提供担保、不承诺保本保息的前提下,制订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 3.资金账户体系的合理设计 现行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产品中,虽然地方金交所委托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资金的代收代付,就资金收付行为本身而言互联网金融平台已获得合法授权,但从账户体系的运作来看,如投资人的资金汇集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账户中,该等资金归集行为仍然有可能被质疑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此外,《网贷暂行办法》以及监管层的一些指引性规定已对平台明确提出了银行存管的要求。对于资金账户体系的设置,我们建议参考网贷领域的“银行存管”要求,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商业银行资金存管体系的对接,实现交易资金、投资人资金、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的分账管理与严格隔离。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平台完成银行存管的现实难度,平台亦应当尽可能合理安排资金账户体系,避免触碰和汇集投资人资金。建议操作模式是由投资人开设独立子账户(完全由投资人控制),互联网金融平台可在募集期冻结投资人独立子账户中的相应资金,募集期满,如投资人认购成功的,则由互联网金融平台代为发出划付指令,第三方机构即直接将投资资金划转至融资人账户。 4.引入第三方存证机构 互联网金融平台可考虑与第三方存证机构开展合作,将投资人签署的相关交易文件实时完成第三方存证,做到法律文件与交易资金流水一一匹配,以供随时核查。 5.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无论互联网金融平台将来是被纳入网贷机构范畴,还是作为地方金交所与投资人的居间方,其本质均属信息中介机构,因此其重要义务应当包括真实、完整、及时、充分地披露产品相关信息。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与地方金交所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尽可能实现“项目”与“资金”的“全透明”,需要重点披露的信息包括:(1)披露基础资产的基础合同及打款凭证,证明基础资产系真实有效;(2)披露融资人信息、风控信息及项目担保措施等,以醒目方式向投资人展示产品信息并提示交易风险;(3)可考虑针对融资项目所涉及的的账户资金流水进行定期“专项审计”(典型如SPV募集户)或由银行定期出具《资金监管/托管报告》,并及时披露该等审计及报告内容。 附件一整治办函[2017]64号文截图 附件二国内主要地方金交所情况统计 附件三国内地方金交所相关法规不完全统计 ...
7月6日,一重磅消息突袭互联网金融圈:互金专项整治小组将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所的合作进行清理整顿。 不少互金平台都通过与各类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的形式以解决大标资产的问题,这一突然的整顿要求,让涉及此类业务的平台瞬时愕然。除了网贷平台,蚂蚁金服、腾讯、京东金融、苏宁金融等一线互联网金融巨头也将受到波及。 据报道,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下发了《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下称《64号文》),列出了多项违规风险点,并提出对于7月16日以后仍继续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违法违规业务的平台,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互金平台变道金交所业务“量大、人多、结构复杂” 而在交易场所的资产,一般包括不良资产、信贷资产、信托、保险、实物资产、私募债权等,涉及范围广,项目金额也可以很大。为了解决大标的合规问题,不少P2P网贷平台纷纷布局交易所,将大额业务通过金交所进行包装,希望以此实现合规要求。 不过,金交所本身投资人非常有限,经过金交所包装的资产还要回到平台上销售,在这个过程中,就出现了多种“违规”的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将资产拆分,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未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等成为这种模式的主要合规风险。” 自去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更多的资产被赶到交易场所,“而且呈现量大、人多、结构复杂的特点。”业内观察人士表示,风险累积不容忽视,也经常有人对此进行警示,但互金行业对大标的需求掩过了对风险的感知。 业内人士表示,最近依然有网贷平台设法将房贷、供应链资产等大标资产,通过绕道至金交所的方式,实现继续发大标资产的目的。 整改的界限在哪?绝大多数都违规? 此次的《64号文》整改通知中,虽罗列合作业务的一些风险点,但对整改核心要点“违法违规行为”并没有明确定义。那么,违法违规业务的界限在哪? 目前,关于地方交易场所的监管文件,业内主要参考依据在于“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两份文件。而据此,“绝大多数应该都是违规!” 业内人士薛洪言表示。 但也有平台认为,《64号文》对需整改的业务缺乏明确的定义,还有值得商榷的空间。“我们目前正在和金交所沟通,一起研究什么是违法违规发行?这里面还需要定义清楚。”深圳一平台表示。 业内人士周治翰指出,《64号文》具体指出了目前市场上主要存在的三种违规操作类型:包括一些交易场所将权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以 “大拆小” “团购” “分期” 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一些产品无固定期限、资金和资产无法对应,存在资金池问题;一些产品未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甚至将高风险资产进行包装粉饰,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者出售。 捷越联合创始人马天帅也认为,《64号文》中表示停止涉嫌突破红线的违法违规行为,但具体哪些是涉嫌突破的行为?现阶段是否有符合监管的合作类型?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互联网金融与交易场所合作的违法违规业务与监管的初衷背道而驰,增添行业的不稳定性风险。整顿通知的下发,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厘清风险,对于扫清行业风险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中再融合伙人兼副总裁侯君表示。 业内也有人认为,互金企业想通过金交所对资产分割来绕过监管,继续做大额业务,将难以继续。 “互金平台和金交所双方在面向普通投资人的产品合作上应该没有太多合作空间了。”薛洪言表示,在限定人群且符合交易场所私募产品投资人适当性管理的前提下,在特定产品上还有一定的空间,只不过业务规模与现在相比会有大幅的下降。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随着北京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调整,非首都功能加速疏解,消费在稳增长过程中起到的引擎作用被不断强化。然而,连续多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居全国之首的北京,在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后,也需要根据新需求调整服务及商品供应。7月6日,北京商报记者从北京市发改委获悉,日前北京首个综合性促消费文件《关于培育扩大服务消费优化升级商品消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意见》提出了促进消费发展的23方面45条措施,力促北京的服务消费和商品消费并重发展,总消费规模持续扩大。《意见》提出,到2020年,北京将实现最终消费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达70%左右。至此,北京居民的消费生活方式有了新的基调,消费供给新格局敲定。 “自2006年以来,北京市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投资,十年来消费率不断提高,2015年达到63%,高于投资率26个百分点,对全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接近七成。”市发改委副主任燕瑛表示。而且,北京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连续多年居全国之首。2015年,北京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1万亿元;而去年,包括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在内,北京市总消费达到了约2万亿元。可见,在拉动北京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消费的主力军地位已被固化下来。 “目前,北京已经进入商业结构性调整的关键期,尤其在疏解非首都功能全面加速的阶段,北京需要一个方向性的顶层设计,为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从业者明确发展路径。”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贸易系主任洪涛直言,此前,北京虽然早早就将消费放在重要位置进行规划,但是更多的还是去追求量,追求交易额、总规模的增加,但随着消费需求的变化,消费供给在转型升级过程中也必须要将质量和效益放在重要位置,同时,北京原有的商业业态结构也必须要进行调整,结合新技术和新需求提供有效的业态供给。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近几年北京消费供给结构变化,商品消费增速逐渐趋于稳定,服务消费持续保持较快增速,占比逐步上升并占据主导地位,是总消费增长的新增长点。数据显示,今年1-5月服务消费占总消费的比重达到54.5%,医疗保健、教育文化和娱乐、交通及通信呈现出较好增势,分别增长17%、13.3%、10.1%,基本形成了以服务消费快速增长为主的消费结构。而本次《意见》也根据服务、商品消费需求的新变化分别以培育扩大服务消费、优化升级商品消费两个层面,为文化、健康、养老、旅游、体育等多个领域服务、产品供给确定了具体鼓励方向。 不过,洪涛也提出,目前,北京对于满足外来消费群体和境外游客的特色消费供给相对不足、特色不够突出,业态也不新颖;而对于本市居民来说,社区提供的小幅服务还不能充分、完善地满足需求,在北京经济结构调整升级过程中,特别是在疏解批发市场、治理“开墙打洞”等工作进行后,如何用新业态去补位,避免供给“留白”,都需要尽快摸索后形成经验,并以此来完善商业网络布局。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近日,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全国首个网贷平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范指引——江苏省网络借贷平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范指引(草案)(下文简称“草案”)。草案明确平台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责任主体,平台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经被收集者同意。 草案指出,网贷平台应当制定明确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制度,比如数据中心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操作指南等制度规定,平台要采用已告知的手段和方式直接向出借人或借款人收集信息,不得采取隐蔽手段或以间接方式收集个人信息。 草案提及,平台如需将出借人或借款人信息转移或委托于其他组织和机构,要向出借人或借款人明确告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转移或委托的目的、转移或委托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与使用范围、接受委托的个人信息获得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附:江苏省网络借贷平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范指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网络借贷平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促进全省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网络借贷平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范建设。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个人信息,是指网络借贷平台开展业务,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个人及其行为相关的各种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出借人、借款人以及从第三方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出借人及借款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比如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行为轨迹等。 第四条 网络借贷平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遵循目的明确、权责清晰、公开告知、个人授权、安全保障的原则,坚持个人信息保护与平台发展相互融合促进的理念,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建设、安全与运营的关系,全面保障本机构数据及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网络借贷平台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责任主体。 第六条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系统安全等级须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二级及以上。 第七条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 第八条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一) 网络借贷平台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二)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三)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 (四) 网络借贷平台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五) 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平台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九条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报告。 第十一条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制定明确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制度,比如数据中心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操作指南等制度规定,明确实施标准和操作流程,加强培训,强化内部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专业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求的其他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三章 操作规范 第十三条 网络借贷平台在使用信息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时,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 目的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仅用于网络借贷中介服务,不扩大使用范围,不在出借人及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变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 (二) 权责清晰——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相关方的权利和职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落实各方责任,并对出借人及借款人个人信息处理进行全过程记录,以便于追溯; (三) 公开告知——对出借人及借款人应当尽到告知、说明和警示的义务。以明确、易懂和适宜的方式如实向出借人及借款人告知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等信息; (四) 个人授权——处理个人信息前要征得出借人及借款人主体的授权同意; (五) 安全保障——采取适当的、与个人信息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相适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出借人及借款人信息安全,防止未经个人信息管理者授权的检索、披露及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借贷平台在对于出借人及借款人信息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明确收集信息的目的; (二) 明确出借人及借款人信息的收集方式和手段、收集的具体内容和留存时限; (三) 明确出借人及借款人信息的使用范围,包括披露或向其他组织和机构提供其个人信息的范围; (四) 明确出借人及借款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五) 明确出借人及借款人提供个人信息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六) 明确出借人及借款人不提供个人信息可能出现的后果; (七) 如需将出借人或借款人信息转移或委托于其他组织和机构,要向出借人或借款人明确告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转移或委托的目的、转移或委托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和使用范围、接受委托的个人信息获得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八) 网络借贷平台要采用已告知的手段和方式直接向出借人或借款人收集信息,不得采取隐蔽手段或以间接方式收集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出借人及借款人信息处理,不得违背收集阶段已告知的使用目的,或超出告知范围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工。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出借人及借款人信息处理,应当保证加工处理过程中个人信息不被任何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组织和机构获知。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出借人及借款人信息处理,应当详细记录对个人信息的状态,如个人信息主体要求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时,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如实并免费告知是否拥有其个人信息、拥有其个人信息的内容、个人信息的加工处理状态等内容,除非告知成本或者请求频率超出合理的范围。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出借人及借款人信息转移,应当不违背收集阶段告知的转移目的,或超出告知的转移范围转移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平台向其他组织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管机构、存证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短信服务商、技术外包服务商、电子签章等,转移出借人及借款人信息前,应当评估其安全处理个人信息的能力,并通过合同明确该组织和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确保转移过程中,借款人及出借人信息不被合同明确的组织和机构之外的任何个人、组织和机构所获知。 第二十条 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出借人或借款人信息删除,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留存期限的前提下,若出借人或借款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时,平台应及时删除个人信息。 网络借贷平台破产或解散时,若无法继续完成承诺的个人信息处理目的,需删除个人信息。 网络借贷平台因删除个人信息可能会影响执法机构调查取证时,采取适当的存储和屏蔽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明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夹层基金(MezzanineFund)是杠杆收购特别是管理层收购(MBO)中的一种融资来源,它提供的是介于股权与债权之间的资金,它的作用是填补一项收购在考虑了股权资金、普通债权资金之后仍然不足的收购资金缺口。在国内目前采用的术语MBO基金,实际上指的就是夹层基金。由于MBO交易中融资渠道是多样化的,融资结构是分层次的,不同的资金来源、进入方式、收益率要求、偿还方式等都是不同的,所以统称为MBO基金是不准确的。 夹层基金的基本特征 管理层收购的支付方式是全现金收购,而非换股收购,所以收购融资至关重要。在一项典型的MBO融资结构中,资金来源包括三个部分: 1、购买价格的10%由管理层团队提供,这部分资金形成了购并完成后重组企业的股本资本。 2、购买价格的50-60%由银行贷款提供,这部分资金形成了高级债权,有企业资产作抵押,一般是由多家银行组成的银团贷款。 3、30-40%的购买资金由夹层基金提供。 夹层基金的本质是一种借贷资金,它提供资金和收回资金的方式与普通贷款是一致的,但在企业偿债顺序中位于银行贷款之后。因此在购并融资中,银行贷款等有抵押的融资方式属于高级债权,夹层基金则属于次级债权。在杠杆收购融资中非常著名的垃圾债券,也是一种提供次级债权资金的方式,和夹层基金的作用是一样的,不过由于20世纪90年代以后垃圾债券市场出现了信用危机,目前西方杠杆收购中次级债权资金主要来自夹层基金。 夹层基金的作用 夹层基金介入一项MBO交易,减少了交易融资对高级债权资金和股权资金的需求,并提高了银行贷款等高级债权资金的安全度,因为企业资产抵押系数(企业固定资产等抵押资产价值/银行贷款)提高了,使得MBO交易容易取得银行贷款。另外夹层基金的介入,也增加了MBO交易对股权资本提供者的吸引,因为夹层基金选择投资项目有其自身的内在收益率要求。相对于夹层基金来说,股权资本可以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率。 夹层基金的贷款利润 夹层基金一般提供的是无抵押担保的贷款,因此,贷款偿还主要依靠企业经营产生的现金流(不过有时也考虑企业资产出售带来的现金流),基金的贷款利率要求比银行贷款利率高。一般夹层基金贷款的利率是标准货币市场资金利率(如LIBOR)加上3-5%。另外,如果在三五年后企业运行顺利,基金一般还要求获得一笔最终支付,这笔最终支付一般是由企业发行可认购普通股的认股权证(WARRANTS)予夹层基金。 夹层基金的投资收益 一般在一项MBO完成5年以后,如果目标企业原先为上市公司,则企业此时经过了下市、重组和重新上市的过程;如果目标企业为非上市公司,则企业经过了重组并完成上市。此时各资金提供者分别实现了退出:管理层出售股票、夹层基金和银行全部收回贷款本息。由于MBO各层次融资结构中不同资金承担的风险不同,不同资金的收益率要求也不同,并存在较大差别。一般股权资本提供者要求的内在收益率超过40%,夹层基金要求的内在收益率介于20-30%之间,银行要求的内在收益率高于基准利率(如LIBOR)2个百分点。 夹层基金的组织结构 夹层基金的组织结构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有一个无限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者(或称基金经理),提供1%的资金,但需承担无限责任。其余资金提供者为有限合伙人,提供99%的资金,但只需承担所提供资金份额内的有限责任。基金收益的20%左右分配给基金管理者,其余分配给有限合伙人。夹层基金的基金经理人,也被称为杠杆收购专家,他们充当管理层的顾问,负责组织整个MBO的交易结构、特别是融资结构,并提供夹层基金融资,是一项MBO交易的灵魂。西方最著名的夹层基金经理人有KKR公司、ONEX公司等。 夹层基金与风险投资的比较 从组织结构上看,夹层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capital)很相似,但是夹层基金不是股权投资,不要求获得企业的股本,而风险资本必然是股权投资,而且两者投资的目标企业不同。另外一般夹层基金的资金量比风险基金的资金量要小。 夹层基金的国内运用前景 国内管理层收购和西方的MBO有着很大的区别。西方的MBO是一项要约收购,而国内管理层收购是一种股权协议转让行为。西方的MBO将改变公司法律主体,对于上市公司来说,MBO就意味着公司下市(go private),因为公司不再是公众所有的了,不具备上市公司的法律特征,非上市公司也要进行公司法律主体变更。总之,西方的MBO完成后,原公司解散,业务合并入新组建的公司,该公司即是MBO融资的主体,管理层100%拥有股权,负债率极高。经营数年后,公司重新向公众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国内的管理层收购就目前来看,不具备上述特征。 与西方MBO相比,国内管理层收购的不同在于: 1、国内的管理层收购不改变目标公司法律地位,收购结束后,收购公司(或称收购“壳”公司)并不与目标公司合并。 2、收购的是非流通股份,拥有的是相对控股地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份是非流通股,管理层团队通过协议转让持有的是非流通股,收购完成后成为相对控股的企业大股东。 3、收购后的退出信道不同。管理层持有的股份一般难以上市流通,只有未来企业价值上升,通过再次协议转让实现增值。所以,参与管理层收购的各种融资资金的偿还是来自于收购公司(融资主体)持有股份的派息分红和股份转让升值。 4、可能存在双重征税以及关联交易等公司治理问题。西方的MBO中,被收购的目标公司解体,合并入收购公司,大量为收购发生的融资债务使得收购公司享有了重大的避税利益。而国内的管理层收购由于不涉及目标公司的主体变更,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同时存立,这样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不受影响,不仅不能取得收购负债的避税利益,而且在目标公司层面和收购公司层面存在双重征税的可能性。甚至当收购的是上市公司时,在管理层控制的收购公司和由收购公司控股的公众上市公司之间,还可能产生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和其他公司治理问题。 就管理层收购的融资问题来看,之前国内《商业银行法》和央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等,均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不得用于股权投资。(不过在某些省市的具体运作案例中,还是存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直接或变相提供股权质押贷款用于股权收购。)因此,银行贷款从法律上就不可能直接介入到管理层收购中,这使得收购融资规模受到极大限制,这样就突出了国内管理层收购必须寻找其他融资渠道的问题,这是国内近来出现成立所谓MBO基金呼声的客观原因。但是尽管呼声很高,实际运作中仍然存在许多困惑和难题。国内参与管理层收购的融资基金缺乏法律规范。在具体交易过程中,由于银行信贷资金不能介入,使得各种私募基金成为一项管理层收购交易的主要融资来源,融资数量大、风险高,融资方往往要求管理层给予股权,或者安排有其他的“桌下约定”,在这些隐蔽的桌下约定中,交易双方的融资方和管理层往往故意留下“模糊之笔”,很可能就是未来风险爆发的预埋伏笔,这客观上增加了国内管理层收购的风险。 夹层基金的历史纵览 目前,夹层融资在发达国家发展良好。据估计,目前全球有超过1,500亿美元的资金投资于专门的夹层基金。Al-tAsset预计,欧洲每年的夹层投资将从2012年的80亿欧元(合94亿美元)上升到2016年的150亿欧元以上。但在亚洲,夹层融资市场还未得到充分发展。 尽管一些机构已向亚洲公司提供了夹层融资这种形式,但现在亚洲的夹层基金仍然寥寥无几。直到最近,亚洲公司对夹层融资的需求依然较小,主要原因是大多数公司能从银行获得利率较为优惠的优先债务。这种优先债务非常普遍,并且极少进行尽职调查,在签约和其他常规义务方面的限制也很少。贷方在承担股票式投资风险的同时,却只接受了极低的回报。 在1997年夏天亚洲发生金融危机后夹层融资方式的提供数量大大减少。当时,优先债务的持有者更加不愿意经受风险,因为不良贷款的数额节节上升。 这些债务持有者积极将业务重点调整至少量优质公司。当地金融机构在建立复杂的债务工具时通常缺乏专业知识和冒风险的勇气,尤其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此外,公众股票市场对于大多数公司而言几乎是关闭的,而高收益率的市场在亚洲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即使这样的市场存在,鉴于对最低发行额规模的诸多要求,潜在发行人的数量也极为有限。 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不利的经济气候也引发了许多积极的发展(包括人们更愿意接受亚洲以外的资本、企业治理结构有所改善以及法律法规和监管方面的变革),这帮助夹层融资提供者创造了目前这种良好的投资环境。 夹层基金的优势 夹层融资是介于风险较低的优先债务和风险较高的股本投资之间的一种融资方式。因此它处于公司资本结构的中层。夹层融资一般采取次级贷款的形式,但也可以采用可转换票据或优先股的形式(尤其在某些股权结构可在监管要求或资产负债表方面获益的情况下). 夹层融资的回报通常从以下一个或几个来源中获取:第一是现金票息,通常是一种高于相关银行间利率的浮动利率;第二是还款溢价;第三是股权激励,这就像一种认股权证,持有人可以在通过股权出售或发行时行使这种权证进行兑现。并非所有夹层融资都囊括了同样的特点。举例而言,投资的回报方式可能完全为累积期权或赎回溢价,而没有现金票息。 夹层融资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融资方式,而夹层投资的结构可根据不同公司的需求进行调整。 借款者及其股东所获的利益 夹层融资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融资方式,这种融资可根据募集资金的特殊要求进行调整。对于借款者及其股东而言,夹层融资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吸引力: 长期融资。亚洲许多中型企业发现要从银行那里获得三年以上的贷款仍很困难。而夹层融资通常提供还款期限为5到7年的资金。 可调整的结构。夹层融资的提供者可以调整还款方式,使之符合借款者的现金流要求及其他特性。与通过公众股市和债市融资相比,夹层融资可以相对谨慎、快速地进行较小规模的融资。夹层融资的股本特征还使公司从较低的现金票息中受益,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还能享受延期利息、实物支付或者免除票息期权。 限制较少。与银行贷款相比,夹层融资在公司控制和财务契约方面的限制较少。尽管夹层融资的提供者会要求拥有观察员的权利,但他们一般很少参与到借款者的日常经营中去,在董事会中也没有投票权。 比股权融资成本低。人们普遍认为夹层融资的成本要低于股权融资,因为资金提供者通常不要求获取公司的大量股本。在一些情况中,实物支付的特性能够降低股权的稀释程度。 夹层融资提供者的受益之处 以下是区分夹层投资和典型的私有股权投资的主要特征: 比股权风险较小的投资方式。夹层投资的级别通常比股权投资为高,而风险相对较低。在某些案例中,夹层融资的提供者可能会在以下方面获得有利地位,比如优先债务借款者违约而引起的交叉违约条款、留置公司资产和/或股份的。 第一或第二优先权。从“股权激励”中得到的股本收益也可非常可观,并可把回报率提高到与股权投资相媲美的程度。 退出的确定性较大。夹层投资的债务构成中通常会包含一个预先确定好的还款日程表,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分期偿还债务也可以一次还清。还款模式将取决于夹层投资的目标公司的现金流状况。因此,夹层投资提供的退出途径比私有股权投资更为明确(后者一般依赖于不确定性较大的清算方式). 当前收益率。与大多数私有股权基金相比,夹层投资的回报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前端费用和定期的票息或利息收入。这一特性使夹层投资比传统的私有股权投资更具流动性。 与亚洲市场相关的注意要点 优先贷款人仍不太欢迎二级贷款人的存在,即使二级贷款人拥有的只是次级债务。优先贷款人的主要反对意见集中在他们和夹层融资提供者分享同一项担保,因此他们要求夹层融资提供者接受结构上的次要地位(即夹层融资提供者向控股公司一级投资,而优先贷款人向运营公司提供贷款). 还有一点也至关重要——对夹层融资提供者获得的抵押安排及其执行协议的能力进行仔细评估(优先贷款人通常会通过债权人间的协议来限制夹层融资贷款人执行抵押的能力). 优先贷款人一般会通过严格的协议限制流向夹层融资提供者的现金水平,而借款人通常会将多余现金中的大部分作为准备金而预付给优先贷款人。他们还需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详细评估(比如利息的支付方式,股息的分配或资产处置). 亚洲的夹层投资通常是跨国交易,因此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仔细的评估,以确定其汇款能力(特别是中国)。投资者还必须深入了解预提税和区域性的税务协议。 在一些地区(比如印度执行欧洲央行的标准),国际融资提供者在使用高收益率金融工具时还受到限制,且融资提供者还必须对一些限制进行谨慎评估。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如果一个快餐品牌,名字里明明自带甜甜圈这个单词(donut),但实际上甜甜圈的销售只占到 8% —— 听上去应该是完蛋了。 但现在有一个例外的情况,叫做唐恩都乐,Dunkin’ Donuts。 (甜甜圈已经不再是唐恩都乐的业绩主打产品了) 拥有超过 12000 家门店,和星巴克共同瓜分超过 60% 的美国咖啡市场占有率,它明明横冲直撞,甚至把星巴克给逼得挺难受的。它已经不是一个甜甜圈连锁店了。 所以,今天说的是一个挂羊头卖狗肉的故事,一个卖甜甜圈起家的,如何从 90 年代开始慢慢发力调整,变成一个饮品业巨头、咖啡新势力的故事。 唐恩都乐现在超过 2/3 的收入都来自饮品,从 2000 年开始,光是意式咖啡相关饮品的销售增长已经超过了 70%。大家都知道饮品的利润高,但是像唐恩都乐这样能把利润率提升到 95% 的抢钱式赚钱法,也是让人大开眼界了。 唐恩都乐走到今天这一步,我认为是做出了两个非常坚定的选择。 第一个选择,是吃还是喝 创立于上个世纪 50 年代的唐恩都乐,传统形象一直是一个早晨去的店,它面临的选择是,做吃的还是做喝的。这样的路线选择,会进一步提炼品牌形象,精炼门店体验。 专注某一个品类的目标是吸引到足够忠诚度的顾客并形成一个坚实的品牌基础,在之前的 60 多年里,唐恩都乐靠甜甜圈做到了这一点;而现在,为了新生代的顾客、新生代的需求,他们需要重新找到 21 世纪的“甜甜圈”(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自己的传统品类)。 选择成为一个咖啡的咖啡馆(Coffee/Cafe)还是面包房咖啡馆(Bakery/Cafe),决定了它之后的对手是星巴克还是 Panera Bread(《星巴克最大的对手,是一家“空荡荡”的面包店》),又决定了它所面对的具体客群和营销方式。 (星巴克的对手不止 Panera Bread,还有它) 这个选择早在上世纪 90 年代就默默做好了。 在 1995 年左右,当星巴克在唐恩都乐的总部波士顿开出第一家店的时候,唐恩都乐拍案而起,推出了一系列调味咖啡饮品。不管是被气的也好还是蓄谋已久的也好,他们之间的“斗争历史”比Panera Bread和星巴克之间要久远、激烈得多。 在星巴克 1995 年推出著名的星冰乐系列产品线之后 2 年,唐恩都乐也拿出了自己的版本 – Coolatta(奇诺冰),除了各种咖啡系口味之外,还提供草莓、橙子和香草口味,这个推出了 20 年的产品,在今年将被咖啡味更浓的 Frozen Coffee 产品线取代,这也基本反映了这个品牌对咖啡因越来越多的重视。 (唐恩都乐的咖啡饮品们) 2000 年,唐恩都乐开始掀起自诩的“浓缩咖啡革命”,强势推出 Dunkaccino,一款由咖啡、可可和奶油组成的饮品,并开始拥抱各类意式咖啡衍生产品,4 年后更是推出了深烘焙咖啡。 当然,过去的这几年要拜星巴克的咖啡文化传播所赐,美国市场对于咖啡的认知有了巨大的提升,从意式浓缩到拿铁,从卡布奇诺到玛琪雅朵,因此唐恩都乐也顺势用看上去更加专业的用料来满足他们的需求。 接下来的 2013 年,唐恩都乐的首席财务官 Paul Carbone 终于在公开场合表示:我们是一家饮品公司,他甚至将咖啡类饮品称之为品牌商业成功的圣杯。 同年,各家加盟店店面开始进行全面的翻新,以搭配公司的新定位。集团为门店提供了四种模板:原味拼配、卡布奇诺拼配、深烘和爵士烘焙。很多店铺的内装绘画里都会有出现咖啡元素。 座位布局上面,会削弱一些快餐感,更欢迎顾客坐下来歇歇脚,这对于冲破“早餐店”传统形象桎梏,增加下午茶时段的销售有所帮助。为了保证质量,加盟商每十年就必须翻新一次。 (唐恩都乐的四款新店面) 到了 2016 年,唐恩都乐又发布了五步走战略,第一步就是打造咖啡行业的领导地位,同年他们的市场占有率达到 21.9%,在他们前面只有 39.8% 的星巴克,这是一个只有两个品牌以及“其他品牌”的榜单。同年,他们紧随星巴克的冰酿咖啡热潮,也推出了自己的冰酿咖啡。 最近,他们则盯上了正火爆的瓶装咖啡饮料市场,今年早些时候他们开始和可口可乐合作,利用后者在生产、运输和分销上面的优势打入这个高达 15 亿美元的市场。这个市场目前 80% 份额都由星巴克与百事可乐这一对组合把持,唐恩都乐这下又要打一场光脚不怕穿鞋之战。 第二个选择,是做什么样的咖啡 既然选择了饮品这条路,那么下一个选择又出现了:做星巴克还是做自己。从上文的内容上来看,它好像一直想做星巴克,然而空间比星巴克难看,产品上只能扮演一个潮流跟随者的角色,所以时不时被人诟病是星巴克的跟屁虫。那它到底是哪里和星巴克不一样呢? 这在唐恩都乐 2006 年的全新品牌口号中能得到最好的体现: 美国航行靠唐恩(America Runs on Dunkin’) (这个口号也被人玩坏了做成各种搞笑图片) 同年饮品销量已经占了压倒性的多数,公司于是发布这个全新口号,和“咱美国的甜甜圈店”、“是时候做个甜甜圈了”这类老口号完全区别开来。它把自己看作是美国的“动力燃料”,基础、快速、日常。 尤其是在口号发出去后不久的金融危机期间,人们更加精打细算,高级餐厅是不敢经常去了,为了咖啡多花一两块钱,就已经能算是生活中的享受,所以那些口味丰富的饮品成为了不少人的选择。 众所周知,星巴克的着力点一直是放在空间营造上面。尤其是近几年,它在品牌升级、品类扩张上面有很多动作。从臻选店到烘焙工厂店,从全手动咖啡机到单一产区咖啡豆,它打造出了一系列中高端空间和产品;酒精类饮料、午餐和甜食新品频出,它同时还希望丰富第三空间的内涵,让人有更多理由、花费更多时间在店铺中。总之,它还是更加强调利用品牌特性和生活方式来吸引人群。 (唐恩都乐的招牌,就是傻兮兮的粉红橙配色) 而唐恩都乐则坚持 “在红尘里打滚”,它处理的是人和他们快速的、即时的、丰富的需求。它更加关注的是年轻人市场——那些还没有踏入社会的真·年轻人。 在早餐时段,人们可以在唐恩都乐买到套餐,购买个别食物组合时咖啡或者茶就是免费的。而且这类套餐的价格通常比星巴克那些现成包装、烤箱翻热帕尼尼三明治来的便宜。 美国星巴克中杯拿铁的价格大约是 3.65 美元,而唐恩都乐同类产品的价格则是 3.29 美元,除了稍微便宜那么一点,关键在于后者增加任何风味糖浆奶油等都不需要额外加钱,这对于“颇有主见”的年轻人来说很有吸引力,他们不需要为个性化额外买单。而对于他们喜爱的冰咖啡饮品,同属于一个集团的冰淇淋品牌芭斯罗缤曾为他们提供了一系列雪糕,来增加冰咖啡口味的多样性。 (从品牌 Logo 上就能很容易地感觉出他们的气质) 促销方面,唐恩都乐的策略就是傻愣愣的:送。新产品有各类试饮;而平日你会在门店中发现一个线上调查问卷的二维码,每一次消费后完成问卷,你在下一次消费的时候如果购买中杯饮品,就会获赠一个免费的甜甜圈。这类策略对于(没什么收入的)年轻人也相当有吸引力,十多年前 Chipotle 就是靠这个方法攻下了波士顿地区,现在唐恩都乐选择 “从娃娃抓起”,当这些年轻人被培养出了消费习惯,日后他们进入工作岗位后,就是一个个品牌活体代言人了。 官方定位在“老实巴交普通人”(Average Joe)气质的唐恩都乐,就这样硬走出了一条新路。 回看过去这二十年,其实并没有什么巧夺天工之处,全凭信念够坚定。从战略的确定,到室内的调整,从紧随潮流的大量新品,到针对年轻人的亲切营销手段,一个甜甜圈店变成咖啡店,就真的成为了现实。 你的品牌面临最大的“二选一”是什么?你最后做出了怎样的选择?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自从去年10月阿里董事局主席马云提出 “新零售” 概念以来,线上线下零售业开启一股融合大潮,希望打造出有别于百货、大卖场、便利店的新零售业态。2个月后,亚马逊推出实验性质的Amazon Go,“拿了就走” 是其核心卖点,尽管是个半成品,但无不体现黑科技范,消费者进门、选购、结算、离开全流程实现无人化操作的背后,是计算机视觉、传感器和深度学习在保驾护航。 Amazon Go的惊艳亮相,使“无人便利店”概念顿时风靡全行业,国内零售业掀起一股讨论、实践热潮,阿里、缤果盒子、娃哈哈便是典型代表,它们分别代表零售商、创业者、品牌商。同时,无人便利店也成为资本市场的香饽饽,融资消息接二连三传来,一时风光无两。 资本市场不断加码、创业者跃跃欲试,无人便利店似乎成为下一个风口。其实不然,必须给无人便利店浇盆冷水,便利店走出盈利困境的正确途径是创造更加有效的需求,在人力成本、租金成本等显性因素上下功夫治标不治本。要知道,便利店仍处于集体培养阶段,与是否有人关系不大,节约部分成本并不能换来运营效率的显著提升。 无人便利店技术不够人来凑 生存环境的巨变倒逼便利店加速变革步伐。一方面,不断上涨的人力成本和离谱的房租,使便利店盈利成为老大难,尤其是地处商业区的便利店,盈利更是难上加难。另一方面,不断迭代的物联网、人脸识别、移动支付技术,为无人便利店提供技术保障,与新零售强调技术的能量不谋而合。 不可否认,无人便利店获得资本青睐有其优势所在,直观感受是人力成本、租金成本大幅下滑。以缤果盒子为例,其有中号盒子、大号盒子两种规格,分别为12.48平米、15.6平米,主要经营快消品、鲜食,拥有500—800个SKU(真有这么多?),官方称15平方米盒子可售卖的数量与40平方米传统便利店相当,但前者造价(10万)约为后者的1/4,试错成本低,而且其自带升降系统,能随时移动位置,可减少拆迁、装修造成的成本损失(前提是不被城管盯上)。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零售业态如何变化,提升运营效率是永恒的目标,无人便利店节省人力、租金成本,但管理成本是否真正降低还有待观察,原因在于当前技术应用并不成熟,真正的无人化运作并不可行。原定3月底向公众开放的Amazon Go推迟开业,原因在于技术难以准确跟踪到消费者购买的商品。 Amazon Go能够完美运营的条件是:店内少于20人或当消费者移动缓慢时。一旦店内消费者多于20人,商品从货架上被移出具体位置,技术便难以监视。 换言之,当店内过于拥挤时,Amazon Go可能会崩溃。国内同样面临这种尴尬,识别、传感、支付等无人化技术手段已相当成熟,难点在于消费者行为是随机的,实时传导到后台并且进行判断回传难度极高,准确率将大打折扣。 不难看出,当前无人便利店在因应消费者随机无序购物时,表现并不尽如人意,即无法实现“高稳定”,单凭“低成本”这一要素,显然无法真正促使无人零售从概念落地为消费者购物场景,而打通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的场景是无人零售长久生存下去的关键。 因此,处于起步阶段的无人便利店仍欠火候,短期内并不具备实现规模化运营的成熟条件,只有技术质变才有望渐入佳境,进入复制推广的高速扩张期。 无人便利店本质是自动售货机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技术加速升级迭代,无人便利店终会实现“高稳定”,真正限制其发展的因素不是别的,正是技术的无人化。不可否认,无人便利店是一个创新的切入点,但其本质上是升级版自动售货机,即在贩卖灌装饮料等常规商品的基础上,增加非常规尺寸的商品,缤果盒子、F5未来商店、Take Go概莫能外。 换言之,无人便利店能解决的问题,自动售货机都不在话下,而且成本更低、坪效更高。除了以高科技形象示人这一噱头博眼球,无人便利店并不能使运营效率带来实质提升,小范围尝试、积累运营经验可以,盲目下重注不可取。 先说成本,别看无人便利店面积小且租金低,但其每平米单日租金并不低,而且需要灯光、温度、设备等物业配套,加上商品管理成本,其总成本不是小数。 反观自动售货机,无论是以饮料为主的机器(占地1—2平米)还是复合型售货机(占地8平米),其造价都低于无人便利店,而且更容易维护,只需补货一个动作,无需来回整理货架。 再说坪效,中百集团董事总经理万明治曾算过一笔账,日本有500万台自动售货机,年销售达3000多亿元,即每台占地1—2平米的机器日销达168元,坪效为84元/平方米/天,反观居然之家打造的Eat Box坪效号称1500元/20平方/天=75元/平方/天,低于自动售货机。 不难看出,无人便利店在核心指标上完败于自动售货机,其在资本市场备受追捧的原因可能是被过度包装“无人”的概念。毕竟,长期被盈利困扰的便利店太需要引入创新元素,以提振行业士气。不过,我想说的是,任何零售业态与黑科技的结合,都必须以提升运营效率为根本出发点,其次是改善用户体验,避免陷入叫好不叫座的尴尬。 遗憾的是,当前无人便利店连让消费者叫好都没达到,更别谈叫座。其与传统便利店销售的商品大同小异,但客单价远低于后者,通常在10元以内,反观传统便利店客单价为超过10元甚至达到20元。要知道,有人便利店与消费者交互、提供服务,可以产生更多附加销售。 考虑到客单价与坪效直接挂钩,无人便利店客单价低这一硬伤,将影响坪效的实际表现。同时,享有黑科技光环加持的无人便利店,依然摆脱不了零售业通行的规模效应,只有不断扩大规模,才有可能降低后台成本实现盈利,如何实现快速扩张成为其生存下去的关键一步,坪效低是绕不开的绊脚石。 结语 有人说,为了使无人便利店早日步入正轨,便利店可以配合技术的无人化做出让步,比如减少面积、商品数量。这一观点看似合理,实则大错特错,便利店的核心宗旨是为消费者提供便利,一定量级的SKU必不可少,而且消费者进店消费往往有品牌忠诚度和明确嗜好,如果不能提供其所需的品牌或特定商品,便利便无从谈起。 因此,无人便利店不得不在无人化与便利程度之间艰难寻求平衡,目前更多向无人化倾斜。长远来看,如果无人便利店真的流行开来,我认为其会像共享单车一样,成为国民素质的照妖镜,原因在于无人便利店可能成为社会闲散人员的“天堂”,不得不派专人看护。 如果公众素质无法快速提升,运营方需要额外投入大量人力去监督、管理、整理,为便利店节省人工这一美好愿望就会落空。考虑到鲜食比快消品利润更高,便利店都在不遗余力强化鲜食,而无人便利店在鲜食的销售、加热服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自欺欺人的低成本、被高估的坪效,无人便利店能否改善盈利情况还是未知数,切忌盲目乐观。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 通知表示,近期,一些互联网平台仍然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违法违规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一些互联网平台明知监管要求(包括交易场所不得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政策红线),仍然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将权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以 “大拆小” “团购” “分期” 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一些产品无固定期限、资金和资产无法对应,存在资金池问题;一些产品未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甚至将高风险资产进行包装粉饰,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者出售,一旦信用风险爆发,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通知还下发了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强调坚决整治乱象、消除危害。 一、各地整治办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辖内互联网平台认真学习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回头看” 工作、及本通知相关要求,并于2017年7月15日前,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违规业务的增量。同时,互联网平台须积极配合各类交易场所,妥善化解存量违法违规业务。 二、对于2017年7月16日以后仍继续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违法违规业务的互联网平台,请各地整治办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对相关互联网平台开展现场检查,查实互联网平台是否存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放贷款、代销违法违规产品、无代销资质销售金融产品、未取得相关资质开办资产管理业务等问题,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防范处置风险。 四、各地整治办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内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违法违规业务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持续监测,保证问题全面整治,防止相关违法违规业务死灰复燃。 五、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各地整治办于7月15日前,将辖内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清理整顿情况,报告全国整治办。报告内容需含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的辖内互联网平台名录、合作业务(产品)名称和情况、相关违法违规业务存量规模和增量停止情况。 以金交所为例,金交所产品为私募性质,但普通投资者仅通过简单的在线风险测评,就能够以1000元甚至更低的金额,在互金平台上购买金交所产品,类似之前的信托、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怎样防范其中风险,是个问题。但这一模式并非个例,在行业内普遍存在。 附文件 ...
据消息人士透露,港交所已就中资科网股回流香港先行探路,港交所早前曾接触美国上市的知名中概股,冀能吸引他们日后回流香港作第二上市。 港交所发言人指,他们不时与企业会面及交流,但不评论是否曾与个别企业会面。据了解,港交所在上月中公布创新板咨询前,已先行“投石问路”,曾接触在美上市的中资概念股,了解他们是否有兴趣日后在港作第二上市。按照现行规例,为避免企业出于“监管套戥”的原因,选择在上市要求较宽松的地区上市后,再回流香港作第二上市。因此若业务重心在大中华地区的企业,不得在港作第二上市。 然而,现时不少具实力的中资科网企业均已在美国上市,例如阿里、京东、百度及网易等。故此,港交所在创新板咨询中,建议放宽相关的限制,令中概股能够回港作第二上市。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早前亦指,相信香港在言语及法制等方面,均有力吸引中概股回流。 德勤中国全国上市业务组联席领导合伙人欧振兴认为,若日后一旦推出创新板,吸引中概股将有助加快创新板的发展。他指出,在其他交易所已经上市的中概股具有财务往绩,其实力亦相对雄厚,加上,第二上市能免却部分新股上市文件和程序,相信中概股能成为创新板起动时的主力军。不过,他强调选择在港作第二上市的中概股,需要在港发行股份集资,才能带动创新板,“过去香港曾有不少第二上市企业,但没有集资令交投完全不活跃,好像只是来港 ‘挂名’。” 事实上,日本最大的互联网金融集团思佰益及巴西铁矿石生产商淡水河谷过去曾来港作第二上市,但因交投长期疏落而先后退市。 前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认为,吸引中概股回流作第二上市的想法可行,相信香港可依赖美国的投资者保障监管。至于现时避免 “监管套戥” 的做法,主要是针对过去一些质素较差的中资公司。 另外,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在债券通开通仪式上表示,债券通之后要先歇一歇,未来会有更多的互联互通,例如新股通和衍生品等,所以不用着急。先开通北向是因为见到北向需求大,而南向需求弱。他表示,债市是给钱定价的工具,香港没有那么大的债市规模,但是我们背靠内地。随着内地资本市场不断国际化,人民币将成为最重要的货币之一。要把人民币定价的机会抓住,才能掌握亚洲时段资本市场的话语权。 同时,李小加认为现在很多资金放在美元债券,香港未来的作用,就是促进大家持有人民币债市。这样香港可以发展成为债券中心,巩固人民币交易中心的地位。此外,李小加指出,因为汇率、利率与风险管理等原因,香港要发展期货市场以及丰富产品。他认为,先开通北向通,就是因为利率等因素,北上的需求大,而南下的需求比较小。要吸引南下的资金,香港的投资产品要多元化和丰富。现在桥梁搭起来了,内地投资者要不要过桥,取决于你的产品。香港要有更多产品供投资者选择。例如香港本地产品,大型机构的产品,也要有分销机构代理的小众产品,满足不同人的要求。 至于南向债券通,李小加认为开通是肯定的,只是时间问题,暂时没有一个官方期限。开通以后,内地所有债都可以买,而最终任务是要搞活二级市场。从股票的互联互通到债券的互联互通,李小加表示,未来会有更多的互联互通,IPO互联互通,还有衍生金融产品等。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