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自律处分信息公告,对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给予诫勉谈话处分。 交易商协会指出,东方金诚作为信用评级机构,在提供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评级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对个别发行人出具的评级报告数据计算不准确,内部三级审核未发现相关数据错误情况,内部质量控制执行不到位。 二、2019年2月向协会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及2019年3月在东方金诚网站披露的评级模型信息不完整,城投企业类“业务类型”对应得分未包含二次调整选项。后续,东方金诚进行了补充提交和披露。 依据相关自律规定,经2019年第10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给予东方金诚诫勉谈话处分,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事实上,当前监管层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已经渐趋严格。 去年9月,为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统一监管,推进债券互联互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2018年第14号公告。公告围绕逐步统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资质,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监管信息共享,推进信用评级机构完善内部制度,统一评级标准,提高评级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同时提出,央行、证监会以及相关分支机构和自律组织有权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和自律调查,必要时可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联合调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同时,将建立健全评级监管及自律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逐步统一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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