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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爆雷,割了富人的韭菜
发布时间:2019-08-28 09:41 来源:南风窗

当“百万门槛投资者”沦为“富人韭菜”,他们依然需要维权。

星巴克是私募从业人员交流或谈业务的“老地方”。8月14日,午饭过后,谭宇和之前私募公司的同事一起,来到公司附近的星巴克,人比往常少了一些,但依旧有不少熟悉面孔。

“你们还在那家私募吗?”一位路过的高挑美女径直坐下来,边补着口红边向谭宇分享新工作的“发财机会”。事实上,他们彼此叫不出对方的名字,只是知道,大家以前都在私募机构工作。

所在的私募基金公司解散了,谭宇和同事张扬被离职,谭宇以员工代表身份留在公司客户维权群里,负责协调事宜,偶尔聚在一起,他们最关心的依旧是,啥时候能领回被拖欠的4个月工资。

被动离职的背后是一家家私募爆雷的残局,和谭宇相比,踩雷的私募投资者更焦虑。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投资金额100万元起。虽然有100万元的投资门槛,但高收益一直吸引着投资者涌入。

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按要求,私募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意味着这是一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游戏,但现实并非如此,一旦私募爆雷,这群“百万门槛投资者”就沦为“富人韭菜”,维权之路也注定艰难。

雷潮滚滚

谭宇所在的私募公司在深圳福田区卓越时代广场,公司官网资料显示,这是一家2017年11月成立的私募基金,投资领域为地产基金和股权基金业务,并“专注于深圳城市更新项目投资”。而谭宇是2018年年底才加入,今年5月公司因产品违约而解散。

公司爆雷其实是有征兆的,“回款慢了,募集周期拉长了。”违约的产品是投资的城市房地产旧改项目,400多名投资者踩雷,涉及金额达10亿元。“目前正在资金处置,不晓得什么时候能上案。”

无独有偶,曹梅踩雷的私募产品,也是投资的政府城市旧改项目,项目在中部省份某县城,她不知道的是,投资的财富管理公司实控人,正是负责产品投资项目开发的地产商老板,该实控人旗下还有P2P平台,随着P2P平台被处置,该实控人就被抓,当地政府也不履行回购协议了,“经侦都拿政府没办法,我们也很绝望。”

2018年6月,涉及200多亿元的阜兴案爆发,私募爆雷才进入大众视野。在这之后,私募爆雷不断,雷潮中大部分都是中小私募,其中也不乏有50亿元以上的大私募,如2019年以来,有“中国黑石”之称的中信资本、永柏资本、金诚集团旗下私募先后爆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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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9日,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某被上海警方押解回国

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的28批失联私募名单,失联的私募公司达777家,从地域上来看,深圳失联的私募达到210多家,占比近3成。仅今年上半年,就有268家私募公司失联,较2018年上半年的163家增加6成。

如果把时间轴再拉长一点。据行业第三方私募排排网数据,2018 年清盘的私募产品数量则高达 8013 只,约前4年清盘产品的总数。据央视财经报道,受P2P和私募爆雷影响,深圳局部区域的写字楼空置率达到一半。

雷早已埋下

私募为何频频爆雷?答案就在于,高收益驱动的畸形业务逻辑,而这种业务逻辑游离在监管之外。

“私募产品的收益普遍比较高,甚至有不少投资者借钱来投资,赚利差。”谭宇向《南风窗》记者透露。

据行业第三方私募排排网的统计,2019年上半年,深圳私募以24.24%的平均收益位居榜首,北京和上海的私募的平均收益是19%左右,远远高于其他理财产品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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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私募排排网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所以监管对合格投资者提出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私募管理机构往往采取股权收益权回购、股权强制回购等方式发放债权性收益,转移风险,也就是俗称的“明股实债”,这种做法在行业算是公开的秘密。

投资人的高收益对应的就是私募机构的高成本,事实上,与香港不同,内地私募行业销售人员有底薪,人力成本更高。

“前几年做私募业务的都赚到了,底薪都有1万元左右,月薪3万~5万元不是问题。”前私募行业人士李飞对《南风窗》记者说,如果再加上私募产品销售的渠道成本,私募机构要付出的成本就更高了。

如何才能覆盖如此高的成本?方法就是借新还旧。不断发行新的产品募集资金,按要求,每只产品需有独立的专用账户,但行业内一个基金经理同时管理多只私募产品的情况很普遍,俗称“一拖多”。

一般而言, 私募投资基金有“资金募集—投资交易—投后管理—资金退出”四个环节,俗称“募投管退”,不难想象,在同一私募经理管理多只私募基金的情况下,这些基金很难在这四个环节上做到监管要求的相互独立,现实情况往往是,在“一拖多”的掩护下,基金管理人有了更多的腾挪和资本运作空间,甚至可能演变成庞氏骗局。

不断发行的这些私募产品一般融资期限很短,且融资金额不大,目的就是为了在一两个月内完成募集,“都是先圈钱做资金池,然后再做长投。”

谭宇的另一位前同事补充到,在经济环境尚好的时候,这样的操作还能募到源源不断的资金,一旦经济大环境不好,潮水退去,就知道谁在裸泳。

“明股实债”“一拖多”、资金池……对于这些私募行业乱象,监管也下过功夫。早在2014年5月,证监会曾发文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随后,2017年,中国基金业协会开出第一种罚单:中信信诚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暂停备案6个月。

但资金池业务并没有因此而消失匿迹,矛头指向监管机制。和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相比,私募和P2P的监管有相似之处,两者的监管更多的是自我管理,资金池、自融、高息保本问题难以被监管部门和外界探知,流动性降低环境下,这些问题会直接放大承兑付危机。

“私募和P2P往往是企业融资的最后选择,资产端的兑付能力受经济大环境影响大。”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律师对《南风窗》记者分析称。

按规定,私募管理机构需定期披露投资动态和资金使用情况,这就意味着,一旦投资有异样,投资者是能第一时间知晓,但实际中这种信息披露大打折扣,在项目投资前期,给投资者的收益都能如期到位,“只要能拿到钱,投资人就不会去关注资金的流向。”

雷往往在此时就埋下,何时引爆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但是谁都没想到,房地产基金业务是引爆器。

据《中国房地产报》报道,近期有多只号称投向地产类资产的私募基金发生逾期违约、自融、伪造公文等违规问题,如新华财富、永柏资本、金城集团等。

这些私募爆雷的逻辑很简单,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收紧,项目投资回款跟不上,再加上资管新规要求去刚兑,投资者开始谨慎投资,融资延续资金也不给力,很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

富人的维权

私募投资者曹梅本身是一名金融从业人员,在投资私募产品前,她做过尽职调查得知,产品将投资中部省份某县城当地最大的一个旧改项目,且有政府担保回购,“查到的信息都告诉我这是一个安全的产品”。

本以为有政府的担保回购协议,投资的产品不会出现违约,但让她没想到的是,不仅产品违约,且维权还遭遇踢皮球,“当地政府让我去找开发商,开发商让我去找政府,经侦说,当地政府不配合,他们也没办法。”

曹梅维权无门的遭遇是私募圈爆雷后投资人维权的真实写照,这其中,既缘于投资者自身风险意识不足,也有监管办法与私募实际业务运作相脱离的因素。

私募投资因风险高,监管对投资者有合规性要求,但现实情况有出入,“我们接触到的不少私募投资人,对于私募基金是什么,怎么运作,甚至投向哪里均一无所知。”陈健民律师称。

一般而言,在单只私募产品的运作中,包含GP和LP两个主体,GP(General Partner)即普通合伙人,一般指私募机构,具体承担基金管理人角色,而LP(Limited Partner)即有限合伙人更多是指投资人,LP授予GP管理并使用资金,即便GP按规定定期披露信息,但依旧没法改变LP和GP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事实,这就意味着LP对GP的投资监管,也是有心无力。

这就直接导致,一旦私募产品爆雷,LP即投资人无法与投资项目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维权主张只能通过GP(私募基金管理人),效果可想而知,如果遇到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投资者维权无门,所以,私募投资者会找到监管部门,甚至是托管银行维权。

投资人找监管部门的理由很简单,大部分爆雷的私募有在协会备案并进行公示。但有过往法院裁定的案例结果显示,协会对私募登记备案的信息只是一种形式审查,并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公示信息也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及持续合规情况的一种认可。

私募爆雷后,如果能立案,算是投资者维权的重大进展。更残酷的现实是,即便能进入司法程序,定罪也不是那么容易。

今年5月10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当前私募基金领域突出的四类经济犯罪:非法集资、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等犯罪。

非法集资犯罪不是一个独立罪名,是指一类罪,主要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也是私募违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最多的两个罪名。

但曾杰律师向《南风窗》记者分析,如果私募爆雷案要定罪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它们都需要同时满足4个基础特点:非法性(没有合法的资质或许可),公开性(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社会性(对不合格的投资者募资),利诱性(承诺保本保息,如签订投资者不用承担任何风险的回购协议,比如名股实债),如果只满足一个,即其中一项违约,并不能构成非法集资。

例如,如果私募产品仅在销售过程中承诺保本保息,但遵守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且没有公开宣传,那就只能算是发售过程中的违规问题,只会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或者行业处罚,与投资者要求追回本金的维权诉求相去甚远。

投资者本金的诉求能否实现,取决于所投项目的资产处置情况。如果定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资产处置就需等整个刑事案件程序走完,时间周期较长,且“与刑事追责工作不同,资产处理工作没有统一的尺度和标准,各地有差异,不确定较大”。

对于投资者诉求与实际监管之间的鸿沟,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陶礼钦撰文称,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当前立法、司法部门以及监管部门已建立了一套齐备的监管体系,但是由于监管法规、办法与实际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相脱离,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质上处于无监管状态。

显然,“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并不是一件易事。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部分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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