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涉及金额巨大、传统操作漏洞,票据市场一直以来是各种诈骗的高发领域。为此,央行一直在推进票据电子化,但票据风险仍时有发生。 根据最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额在100万以上的票据必须使用电票,这一门槛几乎涵盖了全部的票据市场。“绝大部分的票据金额都在100万以上,所以差不多整个票据市场都是电票的形式了。”一位资深票据专业人士对记者表示。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获悉了一起票据案例:一家贸易公司在市场上背书获得一张价值200万票据,在到期时被拒绝兑付,在一个多月的沟通后得知,最初的收票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了该票据财产。 作为最终持票人,这家贸易公司与最初的收票人之间经历了5次背书转让,两家公司无任何交易、联系,更谈不上纠纷。这张票据被止付究竟谁该承担责任? 遭遇一张有问题的商票 上海云沐贸易国际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云沐”)的一位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今年1月25日,该公司从票据市场背书获得一张票据,上家背书人是湖南云净贸易有限公司。票据信息显示,这是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到期日为2019年6月29日,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公司(下称“中船中南装备”),其开户银行为交通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收票人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云沐获得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选择持有到期,但到期日却未收到承兑人中船中南装备的付款。“正常延迟个几天可以理解,但到期后一直都没有收到付款,电话过去沟通对方也不给任何解释,我们非常纳闷。”上海云沐上述人士表示。 一个多月后,仍未收到票据付款信息的上海云沐委托律师向中船中南装备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履行承兑义务。 经此沟通才知道,最初的收票人洛阳鹏起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该《票据保全申请书》显示,申请人(洛阳鹏起)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伊普润滑油有限公司,下称“伊普公司”名下)存在票据请求权纠纷,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两张共计400万的交通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采取保全措施,限制到期承兑。 随后,洛阳洛龙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认为这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伊普公司400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且向中船中南装备和交通银行宜昌分行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暂停支付该两张400万的票据。但并未进行公示催告。 伊普公司是洛阳鹏起背书转让该票据的直接后手,即这是第一次转让的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的纠纷。“这张票据经过了多次背书转让最终到了上海云沐,票据现在既不在洛阳鹏起名下,也不在伊普公司名下,却莫名其妙被止付了?”另一位熟悉该事件的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争议:谁的责任?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联系了该电票的承兑人中船中南装备相关财务人士,他解释称,6月29日到期后,公司由于资金周转问题确实未能及时兑付上海云沐的200万票据,随后又收到法务部门转过来的法院出具的止付通知,所以就一直没有兑付。 洛阳鹏起以“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票据返还请求权是指丧失票据占有的人,对于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有请求其返还票据的权利。 在电票时代,这是否还成立? 另一位业内专家介绍,电子商业汇票一切活动均在ECDS上记载生成,全流程电子化处理,电票的一级托管人为央行ECDS,二级托管人为开户银行。而央行ECDS每天日终与二级托管人进行对账,这大大降低了操作风险。电子商业汇票的操作风险基本上只与系统运行有关,不会发生如传统纸票可能存在的被盗、遗失或者灭失风险。 21世纪经济报道曾于2016年发表了题为《国内首例电票公示催告惹争议 电子汇票如何丢失》的报道。彼时,浙江天台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丧失的公示催告,是国内发生的第一起电票公示催告行为,引起广泛争议,被认为无效,随后该法院也立即终止了止付通知。 最高法院在《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司法解释中指出:“近年来,伪报票据丧失事实而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明显增多,法院在适用该程序时应审慎判断,适格申请人应是票据丧失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只要法院收到申请后,询问或在央行ECDS系统里查询下就可知票据最后在谁名下。”上述资深票据专家表示,法院应履行这个查询义务。 不过,一位相关领域的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申请财产保全分为两种,一种是司法执行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情况是“诉前保全”,这个案子就是诉前保全,要求提供担保,从法院的角度来说,见到相应的担保后裁定同意查封,也不能完全说不合规,后续如果涉及善意第三人再引入,再进行审理最后再判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联系了受理该案件的洛阳洛龙区人民法院,该法院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已收到上海云沐提交的《保全异议申请书》,将尽快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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