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家族信托法律制度缺失亟待完善 来源:法制日报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民营经济在迅速发展壮大的同时,民营企业家也在创业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财富。然而我国能够实现家族财富传承的法律制度却面临多项缺失和挑战。很多民营企业家选择到境外做离岸信托,导致财富的海外流失,而中国的家族信托也面临着与离岸法区之间的法律竞争。 8月18日,中国商业法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家族信托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此次研讨会旨在全面深入探讨家族信托面临的法律挑战,为家族信托的制度设计提出立法建议和发展途径。 家族信托需求量迅猛增长 人们常说“富不过三代”,中国的民营企业很少能有像欧美那样的存在几百年。家族信托法律制度的缺失可谓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 对此,兰州阳光炭素集团公司董事长海秉良,正探索运用家族信托的模式来改变“富不过三代”的事实。“实现百年阳光是我的梦想”海秉良在研讨会上说。 海秉良借助北京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帮助,采取家族信托管理的模式设立“海氏基金”,用自己所有资产全部打包投入到“海氏基金”中去,按照家庭信托管理的模式实行“自治”发展和企业传承。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我国富裕人口和家庭资产呈现飞跃式发展。根据建信信托和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19年中国家族财富可持续发展报告》,2018年中国大陆地区拥有亿元资产的超高净值家庭数量达到11万户,同比增长11.2%。从省市分布看,北京、广东、上海、浙江的超高净值家庭数量最多,均超过1万户。北京仍然是拥有最多亿元资产超高净值家庭的地区,达到19900户,增幅超14%。从亿元资产超高净值家庭的构成来看,企业主是最主要的群体,占比达到80%。 面对呈现几何式增长幅度的财富,家族信托需求量也在迅猛增长。这给国内信托机构发展和爆发迎来新机会。 据不完全数据统计,2016年底,中国境内已有数十家信托机构开展了家族信托业务,其总规模约为四百多亿元。而一些切入该领域不久的信托公司也称,其2017年业务规模、管理数量等比2016年增长数十倍。 制度欠缺造成大量资产外流 保证财富安全、实现财富传承和再创造,一直都是富裕家庭和民营企业家的追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高净值人群借助离岸家族信托这一财富管理工具,实现财富传承与资产保值。 据北京市金杜法律研究院院长欧阳振远介绍,大量资本通过非法或间接合法的途径流往国外,其中民间资本的占比相当大。 欧阳振远以上海自贸区设立前后的数据为例说明,自贸区成立初期,我国资本流入以及资本外流的数额大概在3000-4000亿美元左右。而在2013年第四季度,资本外流的数额突然增长到6000亿美元,其中不乏搭着自贸区“顺风车”以间接方式外逃的民营资本。“这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家族信托法律保障制度没有很好地建立和发展。”欧阳振远说。 2001年,我国首部信托法颁布。但是这部信托法却更多地针对商事信托,多为短期盈利性信托,目的也是为了商业融资或其他商业目的。而对于存续时间长、涉及家庭婚姻继承等更多法律关系的家族信托,信托法几乎没有明确规定。 虽然2014年我国宪法修改将私有财产保护写进宪法,但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仍仅仅限于对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的保护。 “这显然是不够的。财富的最大功能在于发挥对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家族信托法律制度能很好解决家族传承中的隐私保护、税务规划和企业控制权分散等问题。它能给民营企业家带来稳定的预期,极大地调动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能让资本外流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欧阳振远分析说。 家族信托面临法律空白 而建立家族信托保护制度也并非一蹴而就那么简单。目前阻碍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因素很多,其中现行的信托法无法保障家族信托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是一个重要原因。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凌云认为,为了实现家族财富管理的代代相传目的,这就要求信托财产的原物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被动用。“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将信托财产的原物与收益进行区分。” 但是现行的信托法显然不能很好地满足这一条件。就信托财产权属问题,现行信托法的立法表述含混不清,对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应该由谁享有的问题说不清楚。 此外,我国现阶段信托登记主要由信托法第十条规定来规范,但是该条款只是笼统地规定了信托财产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对于信托财产登记的具体程序、登记机构、方式和内容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欧阳振远认为:“在我国当前家族信托实务中,以较为复杂的家族股权为例,由于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家族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登记方式及程序并不明朗,仍是按照普通的商事登记来进行交易性过户登记,这与家族信托所特有的隐私需求并不相符。” 同时,还有部分与会专家指出,由于我国尚没有公布“受托人条例”,营业信托中的相关监管法规也没有对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问题进行系统规定,家族信托中受托人应该承担的权利与义务问题,成为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涌指出,一些国有企业在二十年前股份制改制中,以公司自有资金在海外设立离岸信托,反过来以外资的身份对自己持股,形成中外合资企性质来享受有关政策优惠。但是随着时间的迁移,这部分离岸信托形成的股权性质以及背后的实际控制人造成了诸多错综复杂的问题,引发诉讼。这是目前信托法、公司法等所面临的棘手问题。 完善家族信托发展法律制度 2018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业内称之为“37号文”),首次对家族信托给予“官方定义”,昭示着整个财富管理及信托行业家族信托业务的春天到来。 随着信托业务的迅猛发展,修改信托法的呼声渐高。与会专家们提出,针对家族信托等财富管理业务,信托法的修订应侧重于民事信托方面,并与继承法、物权法等民法中的有关规定衔接。如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在财产登记流转环节增设信托事由,对信托财产流转税费进行减免;增强私人财产保护和传承的功能等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楼建波说,囿于信托配套制度的缺失,目前家族信托只能针对资金进行管理,而对于超高净值客户,非现金资产属于其资产中一个重要部分。信托公司应该积极研究家族信托中对于非现金资产的管理方案,以便在制度环境改善时能够更深入地介入超高净值客户的财富管理并设计更为完善的一站式家族信托方案。 欧阳振远认为,外汇管制构成了境外财产设立境内家族信托的法律限制,在家族财富全球布局的时代,国内的信托业务无法满足家族信托的现实需求。对此应当在制度允许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外汇管制和境外资产设立境内信托的限制,促进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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