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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爆雷频频 退市惩戒之路“漫漫”
发布时间:2019-08-20 08:0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谷枫

就在上周五(即8月16日),再有一起年内受到高度关注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的处罚结果落地,但和之前数个上市公司恶性风险事件的处罚结果一样,现行制度下的顶格处罚并不具有说服力。

“今年以来一些上市公司曝出的事件触目惊心,证监会在多个节点都释放了将会严肃查处的预期。但虽然最终的处罚结果已是现行制度下最严厉的处罚,相比案件恶劣程度和对市场造成的不可逆的影响,这样的处罚无疑过轻。”北京地区一家大型券商投行部的人士认为。

加大处罚

事实上,从《证券法》三度审议稿来看,监管层确实有意推动提升处罚上限。如对于证券发行人以欺骗手段获取股票发行、上市资格的,现行《证券法》的规定是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草案改为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市场对于这样的处罚力度仍然不满意。

“从处罚的金额来看,三审稿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但还不够,与严刑峻法的要求还相距甚远。建议处罚还是需要和涉案金额或者造假金额挂钩,否则对于动辄上百亿的造假,数十万的处罚和数百万的处罚震慑力的量级没有区别。”一位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

而对于上市公司主体来说,最严重的处罚莫过于退市。

2018年证监会完善了退市制度,其中一项最重要的新增内容,即:“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新规生效后,已经分别有金亚科技(300028.SZ)、雅百特(002323.SZ)和长生生物(002680.SZ)试法。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出现的几起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个案中,并没有触及“重大违法违规”这一退市条件。如康得新的退市,是因触发了扣除造假利润后连续数年净利润为负,从而导致“财务退市”。

事实上,从市场角度来看,近期连续出现的几个案子已够得上是“重大”,为何没有触发“重大违法违规”这一退市条款?

“虽然‘违法违规’的范围得到了明确,但重大违法违规中的“重大”性标准却依然模糊,上市公司以及投资者很难对公司是否达到退市标准产生稳定的预期。所以,关于‘重大’的标准还是应当及时明确,虽然从立法技术上比较难量化,但主要的认定标准、认定原则还是需要公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表示。

前述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则告诉记者:“新增的条款是作为之前退市情形不够丰富的补充,但如果触发条件过于模糊或者是有选择性的,意味着退市制度仍需大幅完善。”

全方位升级

一些严重违法违规公司并没有触发退市的消息让其股民得以短暂喘息,因为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一旦退市,投资者维权的成本和维权获赔非常困难。

“并非公司违法退市都可以索赔。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只有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及内幕交易三种情形下,投资者可以提起索赔诉讼。除此之外,即便发生黑天鹅事件,也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此时的损失构成投资风险的一部分,不在索赔范围内。我国在诉讼制度的设计上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并没有集体诉讼制度。”王智斌告诉记者。

因此,类似的中小投资者诉讼赔偿或要向证监会投服中心求助。记者了解到,证监会投保体系一直在推进证券市场支持诉讼机制,如长生生物投资者的索赔。

“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需要投资者主动维权才有可能获赔,投资者的权益意识、维权积极性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与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集团诉讼对群体性权利进行救济,特别是美国的集团诉讼采用退出制有较大区别。因此,如果涉及类似退市情形,投资者应该积极维权索赔。”前述一位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

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索赔制度,也是前端加大处罚的基础之一,单纯的大额处罚并不能解决投资者保护的问题,提升资本市场违法成本相关政策的落地需要其他多项制度一同推进。

除了诉讼索赔机制,另一项重要的补充机制是举报奖励机制。近期证监会首次兑现了对提供线索举报人的奖励。

根据《暂行办法》:举报事实清楚、线索明确,经调查属实,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罚没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后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的,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于举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涉案数额巨大的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涉及的金额动辄都是数亿甚至数十亿元,奖励金额和案件所涉及规模严重不匹配也极大地打击了举报人的积极性。证监会下一步应该完善这一2014年就公布的政策,提升举报人监督的积极性。”泽浩投资合伙人曹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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