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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口越来越大,“套路贷”套完个人套法人
发布时间:2019-08-01 08:3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艳芬

套路完个人,又盯上了法人!最近,一些骗局已不再将目光仅仅局限于个人身上,他们还打起了法人的主意。

实中小微企业因为“短小频急”的融资特点,是融资难的主体。而这类陷入套路贷骗局的企业主,轻者名下房产被抵押;而重者,企业股权、楼盘、厂房、矿产等资产被盘剥。

7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官微转发了法制日报的一篇报道对此予以曝光,一起疑似“套路贷”案件的立案,让一家科技小微企业避免了一场劫难

是“救急”还是“套路”

原来,不久前,安徽合肥一家科技小微企业因为项目融资急需周转资金,向中间人借了数百万元资金,但被多次转单平账后发现,债务早已不断垒高,偿还吃力。

这时贷款方提出了两个条件:一是要公司法人以房抵贷;二是要求入股公司,以股抵债。

当时,这家企业还以为只是民事纠纷,直到当地检察院在一次“送法进企业”的活动中,敏锐地捕捉到其中的可疑“套路”,帮助这家小微企业梳理了案件证据,这时这家企业才恍然大悟。

目前,上述这起疑似“套路贷”的案件已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而这家小微企业也于近日拿到了立案告知书。

“这起案件提到的‘转单平账’,就是从同一平台或者关联平台借新款还旧借款,即以贷还贷。由于短期融资约定利息和违约金远高于法定标准,而以贷还贷就可以掩盖借贷违法的事实。”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盛宏文表示,转单平账、以贷还贷是“套路贷”恶意垒高债务的一种主要方式。

盛宏文告诉记者,入局“套路贷”的企业主要是小微企业,这些企业往往因为融资困难、投资战线过长,短期内无法回笼资金,或是投资失败导致无力还款而陷入“套路货”圈套。

在实践中,中小民营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很难获得银行信贷资源的青睐,他们是高成本民间借贷的一大群体。虽然,陷入“套路贷”的中小微企业的曝光度没有个人案件频率高,但由于借贷资金规模相对大,是被不法分子着重坑害的群体。

“套路”潜藏多年

回顾前十年的案例,这类案件不时上演。较为轰动的是近两年才曝光的一起发生在新疆地区的案件。

民营企业主甘某原本在当地拥有一家房地产公司,但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因为资金周转,先后从中间人手中借款共计5000万元。此后两三年的时间里,借款额竟被“滚利”成2.6亿元。最终,甘某因欠下多笔债务导致其名下13亿元房产全部被借款人盘剥一空。

“套路贷”的典型特征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随着时间推移当受害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借款方最终占有借款人财产。

也就是说,实施“套路贷”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而这类案件的特点是隐蔽性强、潜伏期长。

盛宏文介绍:“企业陷入‘套路贷’的结果不仅是企业主倾家荡产,也严重危害了企业的经济活力释放,阻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套路贷”五部曲

为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打击“套路贷”,司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提出“套路贷”的认定标准。

例如今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了“套路贷”的行为模式,也强调了“套路贷”和合法的民间借贷具有本质区别。

上述意见指出“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步骤包括: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以“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会安排关联人员为被害人“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近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也对界定“套路贷”的构成要素、把握“套路贷”的本质、认定“套路贷”的行为性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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