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扭亏为盈,2018年业绩大放异彩,取得超2亿元净利润后,中邮消费金融成为了消费金融行业里近两年最大的一匹“黑马”。 净利润同比增长达199%,这是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下称“中邮消费金融”)此前交出的2018年成绩单。但抢眼的业绩光环如今却被新的焦点所取代:一方面,总经理余红永即将离职;另一方面,在多个已审理终结与借款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指出中邮消费金融应对高利率罚息进行调整。中邮消费金融也因此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针对上述情况,经济观察报记者致电中邮消费金融相关负责人,其透露公司董事会确实已收到总经理余红永的辞职申请,目前公司由董事长林茂新主持工作。与此同时,该负责人向记者强调,中邮消费金融所有产品均未超过年化利率36%。此外,2018年7月起上线的新产品均已取消滞纳金收取。 总经理余红永辞职 在2017年扭亏为盈,2018年业绩大放异彩,取得超2亿元净利润后,中邮消费金融成为了消费金融行业里近两年最大的一匹“黑马”。 企查查显示,中邮消费金融成立于2015年11月,目前注册资本30亿元,法定代表人是林茂新。中邮消费金融的大股东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0.5%),其他股东包括星展银行(持股15%)、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67%)、拉卡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持股1.67%)等。 中邮消金的第一任总经理为王蓉晖,其于2017年4月离职加入包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王蓉晖离职后近半年时间内,中邮消费金融的总经理职位一直处于空缺状态。直到2017年11月,银保监会核准余红永出任中邮消费金融董事、总经理。 公开资料显示,余红永曾在央行、江西银监局担任过相关职务,监管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此合规和风控经验较为丰富,此前其还担任过中国邮储银行西藏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余红永曾评价自己,既担任过“裁判员”,也亲自上场做过“运动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余曾表示,国内商业银行已经“发育”得非常充分、成熟,而消费金融则是一个全新的业态,一方面处在高速发展之中,同时又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以照搬,因此是一件“有难度、有挑战、有价值”的事情。 如今,任职不到两年,余红永便被曝出将从中邮消费金融总经理的位置上退下。记者致电中邮消费金融相关负责人,其向记者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收到余红永的辞职申请,申请中列出的辞职原因为“个人原因”。目前中邮消费金融公司由董事长主持工作,运营一切正常。 公开信息显示,中邮消费金融自营业务包含“邮你花”、“邮你购”、“邮你贷”三条产品线,涵盖了场景分期、线上信贷和线下大额信贷业务。 过去几年中,中邮消费金融以“线上+线下”结合的O2O方式展业。目前,中邮消费金融线上布局的获客渠道还有中邮消费金融APP、支付宝、微信公众号等等;在线下,中邮消费金融的获客渠道则包含第三方渠道商、邮政邮储集团网点,以及分布在安徽、辽宁、山东、江西、广东、四川等16个省份的直营中心。 2019年3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布的2018年财报显示,其控股子公司中邮消费金融2018年资产总额为236.71亿元,实现净利润2.03亿元,同比增长199%。不过,中邮消费金融的业绩细节并未披露。 罚息争议 对于中邮消费金融2018年实现的199%的净利增速,市场不乏有质疑称高额罚息或是其盈利重要构成部分。得出此结论的原因是,根据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部分中邮消费金融与借款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指出中邮消费金融应对过高的罚息进行调整。 所谓贷款罚息,就是当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时交纳的罚息,作为未按时还款的处罚,也可理解成违约金、滞纳金。 日前,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中邮消费金融与魏俊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邮消费金融也遇到一些麻烦。 在该案中,用户申请“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装修,申请金额15万元,分48期,其中,中邮消费金融和用户约定滞纳金按逾期的期数收取,每期(每月)收取标准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50元。 法院认为,根据《还款计划表》推算,案涉借款利息年利率为12%(月利率1%)。对于违约金,《贷款协议》约定了逾期还款情况下的滞纳金计算标准为月利率5%,原告要求违约金按该标准计算,有合同依据。 根据中邮消费金融提供的《欠款明细表》记载:案涉借款年化利率为12%;逾期起始日为2017年12月7日,截至2018年4月28日尚欠本金34948.04元、利息1859.81元、违约金1176.16元、手续费900元。 法院表示,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用之和应当不超过以解除时的借款本金余额34948.0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的结果,即每月不应超过698.96元(34948.04元×2%),否则明显过高,应予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中邮消费金融与被告魏俊康签订的《“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于2018年10月22日解除。同时,2018年10月23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用之和以借款本金尚欠部分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有消费金融行业律师告诉记者,以上法院的判决是依据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注意到,类似上述中邮消费金融与借款人的金融借款纠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并不少见。因一些质疑者认为,若以“邮你贷”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即月利率5%)计算,那在不包括借款利息的情况下,年化利率已经达到了60%。 对此,中邮消费金融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邮你贷产品的滞纳金收取标准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人民币50元。其中,“欠付款项”是指客户当期应缴未缴的欠款,而不是全部的欠款金额,不能仅以此项作为产品年化利率计算。产品年化利率是以包含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总费用为基数计算的。 “我司全部产品均未超过年化利率36%,且放款界面清晰显示执行利率,客户知悉并确认同意后即可放款,绝不会出现超出法律规定的情况。设置滞纳金并非是出于盈利考虑,本质是风控举措,是金融机构按照监管要求加强风险防范的一种通行措施,如客户按贷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是不会产生滞纳金的。”上述中邮消费金融负责人透露,考虑到客户体验,2018年7月起上线的新产品均已取消滞纳金收取。此前已签订相关贷款协议的客户,按照协议执行。 事实上,类似案例并非仅发生在中邮消费金融身上。兴业消费金融、北银消费金融此前也发生类似法院不支持超过24%年利率的判例。另据记者从多名行业人士处了解到,消费金融业务收入来源包括贷款息差、担保或者保险费返佣、服务费以及逾期罚息,其中前三者是消费金融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 按照2017年底下发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年利率不能超过36%,因此,逾期收费不能超过这个标准。 在部分持牌消金机构负责人及第三方人士看来,当前法律法规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具体到中邮消费金融的案例,按照5%月利率计算出其达到60%的年化利率,这个算法过于笼统。假如客户在一个月内就全额结清逾期款项,是否依然为60%的年化率?”一名华北地区持牌消金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正常客户的息费和对于违约客户的一次性违约金,不应该全部以一个统计口径去计算。此外,并不是所有的机构都有违约金这项收费。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陈嘉宁称,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明确的罚息标准,“5%的罚息”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机构自己的保护和对逾期借款人的压力,而且大家需要看到出现坏账后的催收成本、诉讼成本、执行成本以及信用风险等等。这些费用的收取其实属于行业惯例,比对银行信用卡中心,状况也颇为相似。 怎样的利率标准较为合理?王诗强告诉记者,最合理的利率标准是要结合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考虑,对于生病等意外情况导致还款能力急速下降的借款人,建议进行大幅度减免;对于拥有正常还款能力的客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执行即可,在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要求下,建议给予一定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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