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汇报,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推向纵深;部署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用新模式汇聚发展新动能;确定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推动产业加快改造升级;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强化民生兜底保障。 会议指出,受国务院委托,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及相关高校、研究机构等对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区域协同发展等政策落实情况作了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显示了这些改革发展举措对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结构优化、激发企业活力等正在发挥积极效应,同时也揭示了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对此,会议要求,一要标本兼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提高放权的含金量,增强监管的有效性,突出便民服务的主动性,打掉违法中介和不合理收费,对不负责、不作为等大力追责整改。二要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和清费政策,加大财政对企业贷款、担保等的支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降低融资成本,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三要加强统筹规划,以投融资、贸易便利化等改革推动区域协同发展和产业转移承接,打造新的增长点。 会议认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要打造支撑平台。要利用“互联网+”,积极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促进生产与需求对接、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融合,有效汇聚资源推进分享经济成长,助推“中国制造2025”,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新格局。会议确定,一是以众智促创新。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和网络众创平台,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吸引更多人参与创新创造,拓展就业新空间。二是以众包促变革。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推动“双创”相结合,鼓励用众包等模式促进生产方式变革,聚合员工智慧和社会创意,开展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和运营维护,形成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不竭动力。三是以众扶促创业。通过政府和公益机构支持、企业帮扶援助、个人互助互扶等多种方式,共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四是以众筹促融资。发展实物、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有效拓宽金融体系服务创业创新的新渠道新功能。五是在开放中促进创业创新。鼓励企业与外资开展创新合作,利用全球资源、人才和管理经验提升创新能力、拓展发展空间。会议强调,要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放宽市场准入,创新信用监管,加强创意、研发成果等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发展动力转换。 为拉动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发展“中国智造”,会议决定,在原有生物药品、仪器仪表制造等6个行业基础上,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在今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其中小微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实行上述政策,预计今年将减税约50亿元。 会议指出,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保民生、兜底线、促公平的重要举措。会议决定,按照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应补尽补原则,由各地对困难残疾人额外生活支出和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支出给予补助,不计入城乡低保家庭收入,中央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予以支持,并与社会救助、保险、慈善等有效衔接,发挥叠加效应,缓解他们的后顾之忧。 ...
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关于网络借贷业务的监管文件(下称网贷办法)正在加速酝酿。 即将形成的《网贷办法》,最终或将采取多部委联合会签的形式发文。除负责牵头的银监会外,《网贷办法》可能还将得到包括公安部、工业信息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内不少于三个部委的会签参与。 9月13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处获悉,关于P2P领域的具体监管办法日前仍处于成稿前的修订、意见征求和会签流程之中。 在业内人士看来,由于P2P行业的涉及领域较多,而其监管办法以多部委协同式监管的形式起草发布,或能在较大程度上有利于该行业的监管执行得到贯彻。 事实上,深圳地区日前就已掀起一场由公安经侦牵头的核查风暴,而国湘资本、融金所等当地多家P2P员工日前被带走协助调查。 多部门协同分管 公安部、工信部或参与 据网贷之家预测,截至2015年8月底,2015年内的网贷成交额已达8635亿元,而全年达到万亿规模或指日可待。但在P2P行业规模不断膨胀的同时,与之相关的监管边界也正在加速构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北京一家规模中等的P2P平台负责人处了解到,针对P2P行业的监管办法的草案已初步形成,其主要内容仍是对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贯彻和细化。 “之前银监会内部对P2P形成过初步的草案,但后来互联网金融的文拖延了几个月。”前述接近监管层的P2P人士透露,“互金(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相当于未来P2P监管办法的上位法,最终P2P的监管也是按照互金大方向来的,原则上说,也只有等互金的《指导意见》出了,P2P的办法才能出。” 事实上,《指导意见》预期的延后也恰恰成为P2P监管晚于预期的原因之一。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独家报道(详见本报2015年5月6日13版《P2P监管框架初现 十大业务成禁区》),监管层曾于上半年就网贷监管形成一份草案稿。 据记者了解,该草案曾明确提出P2P平台将实施各省协会备案制监管,并罗列了类证券化、资金归集、关联方融资等十项禁止行为。然而,前述草案最终或因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公布的延后而并未落地。 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会签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后,P2P的监管办法酝酿落地的制度障碍已然扫清,与之相关的意见征求、修订和会签流程也正在加速完成。 “大方向上还是要按照《指导意见》来。”前述人士坦言。“比如明确信息中介定位和要求必须由商业银行担当存管行等措施不会发生变化。” 而与此前预期有所差别的是,虽然《指导意见》已明确P2P监管由银监会负责,但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在网贷办法的酝酿中亦有其他部委的参与。 “办法的最终形成可能不光要靠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也来参与了会签。”西南地区一家接近监管层的P2P人士透露,“因为央行是牵头起草互金的文的,所以央行也要参与会签,但是由于(央行)部门比较多,所以流程可能还在走,未来针对P2P的监管思路可能也是多部门协同式分工监管。” 协同监管预防“执行难” 公安部或成监管执行主体 针对多部委共同参与网贷办法意见征求与会签的可能,有业内人士认为P2P尚属新生事物,因而不宜实施过多监管。 “P2P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形态,在行业规范未清晰情况下,从业者认为监管不宜过多。”易通贷CEO康文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P2P行业涉及领域较多,而公安部、工信部等部委的参与,有利于落实和明确各部门在网贷平台监管上的分工与权责,在适当时为相关部门介入监管留下制度空间。 “一般多个部委联合会签,更多是一个明确分工的过程,如果这项业务涉及到这个部分,就要有部门来认领相应的权责。”一位地方银行业协会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意味着监管层对P2P的监管思路更清晰。” “P2P从借贷业务看归属银监会监管,但这类平台本身还牵涉许多问题。”一位地方网贷协会人士表示,“比如P2P平台自身筹集资金或设立虚假融资标的,很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这个打非办可以进行专业认定,但处理往往需要公安部门介入。另外募集过程是在线的,必然涉及到网站系统搭建,这个规程可能也需要工信部等部门参与规范。” “多部委联合会签参与,说明监管层对P2P的监管非常重视、谨慎,总体希望做到大而不密,密而不漏,监管松紧有度。”中信麻袋理财总经理黄海旻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目前来看,应该会对P2P采用分维度联合监管,由银监会牵头制定统一管理办法,其他部委、地方部门分别进行备案、核准及准入调查等不同管理办法的实施。” 事实上,在针对P2P行业监管的执行层面,部分地区的公安系统似乎已经走在前面。据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报道,包括国湘资本、融金所、富达亚、合利在线等多家深圳地区的网贷平台员工被当地经侦部门带走协助调查。而与过往警方介入P2P案件调查有所不同的是,前述被查平台并未出现卷款跑路或对投资人大范围违约的负面情况。 “不从结果论合规,而从行为来进行核查,这是P2P行业监管走向专业化的征兆。”前述地方网贷协会人士坦言,“深圳的事件可能意味着,除银监会等专业监管部门外,公安系统正成为网贷监管执行主体的组成部分。” 而在前述北京地区P2P人士看来,监管层之所以可能通过多部委联合会签来实现协同式监管,其原因在于强化P2P监管的执行力。 “像网贷研究处之前就三个人,负责全国上千家平台,这个力量对比是捉襟见肘的。”前述北京地区P2P人士表示,“和快速发展的P2P行业规模相比,仅靠银监会还不够,之前的一个思路是在各省设立行业协会负责各省监管和平台备案,但协会在监管力度和执行力上恐怕会不到位。” ...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政府与市场携手增强创业创新动力。 “这绝不是分给哪个部门、哪个司局的钱。要把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办成一个市场化运行的基金,切忌成为管理部门的‘钱袋子’。”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谈到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初衷时的表态掷地有声。 9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中央财政通过整合资金出资150亿元,创新机制发挥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吸引民营和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共同参与,建立总规模为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设立母基金、直投基金等,用市场化的办法,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 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正是落实8月28日国务院专题会强调的“设立专项基金”举措的体现。业内专家分析认为,国务院此举是运用市场化方式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和机制创新,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有效扩大就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发展新动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进入下半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致力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事实上,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对于这五个方面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小企业是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设立规模达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于今年和以后中小企业的长期创新发展,将发挥十分重要的支持作用。 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是在此前探索中小企业投融资方式基础上的创新,是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机制创新。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和薄弱环节,围绕国家宏观经济目标和产业发展规划,自2012年起,中央财政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这些专项资金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近年来,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和难题。在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不健全的情况下,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获得,为此,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继出台多项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付出了艰巨的努力。监管部门的数据显示,近几年来,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量和速度持续达到有关文件规定的“两个不低于”目标,也就是对小微企业的贷款速度不低于全社会各项贷款的平均速度,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的增量。去年下半年以来,央行通过实施几次降息降准、定向降准、小微企业再贷款和专项金融债等方式,扩大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来源,多措并举,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取得了积极成效。 在多年探索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此次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采取市场化方式,符合市场规律。 该基金原则上采取有限合伙制,募资、设立、管理、收益分配、到期退出等均按市场化原则操作。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今天,参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分享合伙收益,每个普通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其核心机制是为专业投资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提高基金的运作水平和效率,以实现投资方利益的最大化。因为这一机制的先进性和有效性,组建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可以吸引大量民营资本或社会资本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其中,实现基金规模快速增长,优先获得投资收益和回收本金。 按照国务院会议精神,设立该基金可采取社会出资人优先分红、国家出资收益适当让利等措施,实践中可以将国家出资获得的收益拿出一部分补贴给民营企业或社会出资人,这样可以增加社会出资人的收益、减少投资风险,能够更多地吸引社会资本,激发中小企业“双创”活力。因此,按照这种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创新,中央财政通过整合资金仅需出资150亿元,就可吸引4倍的社会资金,吸引民营和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共同参与,建立总规模达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创新机制发挥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还不止于此。业内专家分析认为,在600亿元国家基金下面还可设立母基金、直投基金、分级基金、引导基金等,形成几个层级的“基金体系”或“基金网络”,其基金资产可以达到数倍于600亿元的规模,然后将这些基金的资金投资到各类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中,支持其创新发展,这将有利地促使“双创”战略更好地贯彻实施。 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体现了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调节作用的原则。在该基金运作的过程中,有关管理部门一定要记住李克强总理的“提醒”,并切实执行到位,这样才能保障该基金的正常运作,并充分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国家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再次送出大红包。 但同时,也有市场人士表示,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且都是从事第三产业、科技创新产业,导致固定资产规模小、经营风险较高、抗风险能力低,因此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核心仍需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政府未来的政策重点可以放在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建立更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融资服务中介机构。 ...
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正式实施。北京房山法院将在9月1日开庭审理一起涉及金额50万,年利率36%的民间借贷纠纷。 夏某和刘某共同向朋友小吴借款50万,不仅签订了借条,还请了担保人。结果到了还款期限后,两人无论本金还是利息都没还上。于是,小吴将三人告上法庭,索要钱款。该案将于近日开庭,并由房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邵明艳作为主审法官进行审理。 据了解,这起案件将是民间借贷案件新司法解释实施后的第一案。自今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正式开始实施。该解释与此前最大的不同是,将原来最高的司法保护的“四倍”规定统一修改成了“不超过年利率24%”。此外,规定还对民间借贷案件的效力、法律适用、利率和利息等诸多争议问题进行了规定。 写下借条 借款50万元 小吴诉称,2012年4月1日,夏某和刘某共同向自己借款50万元,并签订了借条;王某作为保证人。各方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为每月1.5万元,也就是年利率为36%,按月支付。 借款到期后,刘某和夏某未能偿还原告本金,利息也未按约定全部支付。小吴多次找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结果三人互相推托至今未还。一气之下,小吴将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3.5万元。 面对小吴的起诉,作为被告之一的刘某称,自己同意偿还小吴的全部本金和利息,自己已支付了27个月的利息共计40.5万元,其中有18个月是夏某和自己一起进行了偿还。 夏某则称,小吴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自己并未收到本金,借款合同也未生效,同时,借条约定的利息属于违法。 作为担保人的王某说,这次借款期限共6个月,作为担保人应该也是按照借条约定的时间。之后未接到原告和被告的任何通知,所以,王某认为担保时间已过,自己不应该再承担保证责任,且小吴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起诉不合法。 据了解,该案将作为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实施后的“第一案”,于9月1日在房山法院开庭。 最高法新司法解释 划定“两线三区” 今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其中,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该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新司法解释与以往最大的变化是,在利率方面,新解释废止了以往“四倍利率”的说法,而此前的规定是,银行利率四倍以上的利率按规定无效。 新司法解释将此规定改为“不超过年利率24%”并进行了细分:利率24%以下,规定有效,受法律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有效,但法律不予强制保护;而超过36%的部分无效。 P2P网贷责任明确划分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而面对有关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新司法解释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按照新解释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的判罚结果,对于由P2P借贷产生的纠纷也有一定借鉴意义。 ...
从去年开始,媒体屡屡爆出网贷行业监管政策即将出台的消息,目前虽然有指导意见推出,但具体监管政策还在“酝酿”之中。在对监管政策的期待中,一些地方省市协会率先颁布了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 继上海、广东两地的“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出台后,8月26日,在江苏省金融办指导下,由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的网贷平台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发布。自此,江苏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有了“官方”标准。 意见稿规定,这是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意见稿显示,主要披露的内容包括平台主体、产品、业务、科技、财务及其他等信息,并列明需披露的各项具体内容。其最大亮点在于,协会首次统一了披露标准,P2P平台对逾期率、坏账率的计算方法首次被规范。意见稿规定,“当项目出现逾期时,需立即在平台官网发布公告;应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披露截至该季度末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总额,及其占贷款余额的比重”。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本指引对平台资金结算、风控措施、借款信息、逾期情况、网络安全等多方面都提出了专业、详尽的披露要求,有利于从侧面提升平台对此的重视程度,及时发现运行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问题,提前预警并整改。协会将不定期对会员单位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抽查,对披露不真实、准确、完整的会员单位,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追究会员违约责任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此前开鑫贷已经每季度向省金融办、协会上报开鑫贷运营数据,接受金融办和协会的监督。上报的数据包括累计成交额、余额、客户数量、项目集中度等。 信而富市场公关总监朱岷充分肯定了上海出台的信息披露指引规范对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的积极、正面的促进作用。她认为,如何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非常重要,这对于在执行过程上的流程监督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建议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目前,每家机构对风险指标的统计口径不同,不同统计口径出来的结果差距很大。因此我们呼吁企业发布风险数据时可以披露完整的统计口径,也希望行业能够制定统一的风险指标供机构使用。考虑到目前每家企业的业务侧重点不同,不同资产端的评估标准也有所不同,如何将这些信息准确、专业地反映出来也是信息披露指引规范执行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
继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于8月6日发布《上海个体网络借贷行业(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后,8月21日,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信融财富、投哪网、汇通易贷、融金所、地标金融等多家P2P平台发布《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草案)》(下称《指引》)。《指引》要求广东网贷企业按时、按要求面向监管部门、社会公众披露多类业务信息。 此举也是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央行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落实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要求的地方性规则。 《指引》指出,网贷企业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的原则,及时披露包括网贷企业主体信息、产品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其他信息等五大项内容。 在信息披露占比最高的“业务信息”方面,《指引》要求网贷企业在每月前10日内披露交易发生情况及余额情。其中,最引人关注的逾期信息方面,要求每个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披露截至上季度末主要产品90天以上逾期金额、90天以上逾期率、90天以上累计逾期率。 此外,就交易集中度情况,《指引》要求,每季度后30日内披露平台单一最大融资人融资余额、占比情况,及平台前十大融资人合计融资余额、占比情况。《指引》中还表示如有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主体信用等级信息,也需及时披露。 ...
今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均需要按照该条例办事。 条例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专业知识、3年以上金融、法律、会计或其他相关业务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品行、声誉。 同时要求,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申请经营放贷业务许可,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等值5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等值1000万元人民币,且申请时必须提供验资证明。 该条例第十九条指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在最后附则中提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条例强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但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 ...
8月11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被大幅下调1136个基点,这一历史最大降幅让市场十分诧异。紧随其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的声明,意味着以往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的定价机制改变。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已逼近跌停位 人民币银行发布声明称,为增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市场化程度和基准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完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自2015年8月11日起,做市商在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参考上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收盘汇率,综合考虑外汇供求情况以及国际主要货币汇率变化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中间价报价。 某商业银行外汇交易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此次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定价机制调整后,定价机制比以前变得更加透明,参考上一交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收盘汇率是进一步市场化的重要表现。 声明发布后,离岸市场人民币汇率大跌,由6.2203瞬间跌至6.2918。即期市场开盘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出现快速下跌,开盘价为6.2800,截止记者发稿时,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6.3275,逼近今日跌停位6.3544。 招商银行高级分析师刘东亮认为,今日中间价贬值2%说明前期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轮到汇率政策登场了”。 “中间价贬值2%本身对经济刺激不大,可能会有一轮持续的贬值,比如5%以上的幅度。贬值将受到央行的密切关注和调控,贬值幅度预计可控,不会出现断崖式暴跌或无序贬值,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对冲贬值带来的资本外流压力,可能进一步降准不会太远。”刘东亮说。 人民币汇改革朝市场化方向迈进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就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之所以选择当前的时机完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报价。是因为当前,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复杂,美国经济处在复苏过程中,市场预计美联储将在年内加息,导致美元继续走强,欧元和日元趋弱,一些新兴经济体和大宗商品生产国货币贬值,国际资本流动波动加大,这一复杂局面形成了新的挑战。鉴于我国货物贸易继续保持较大顺差,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相对于全球多种货币表现较强,与市场预期出现一定偏离。因此,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应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 2005年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基准汇率,对于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汇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一段时间,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偏离市场汇率幅度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影响了中间价的市场基准地位和权威性。当前我国外汇市场健康发展,金融机构自主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人民币汇率预期分化,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的条件趋于成熟。优化做市商报价,有利于提高中间价形成的市场化程度,扩大市场汇率的实际运行空间,更好地发挥汇率对外汇供求的调节作用。 对于今日大幅下调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1136个基点(接近2%的变化),人民银行发言人认为,这一现象与以下两方面因素有关:一是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报价后,做市商参考上日收盘汇率报价,过去中间价与市场汇率的点差得到一次性校正。 二是近日公布的一系列宏观经济金融数据使市场对人民币汇率预期出现分化,做市商更多关注市场供求的变化,今日中间价报价在上日收盘汇率6.2097元的基础上出现约200个基点的贬值。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后,市场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与磨合。人民银行将密切监测市场,稳定市场预期,确保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方式的有序完善。 对于下一步推进汇改的具体安排,发言人表示,未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会继续朝着市场化方向迈进,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供求在汇率形成机制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加快外汇市场发展,丰富外汇产品。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引入合格境外主体,促进形成境内外一致的人民币汇率。根据外汇市场发育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进一步发挥市场汇率的作用,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在当前跨境资本流动的复杂国际形势下,人民银行、外汇局将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对银行跨境本外币业务进行合规经营专项检查,强化银行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运用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有效措施,严肃处罚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资本流动合规有序。 ...
金融支持稳增长调结构 人行广州分行出台“二十三条” 昨日,记者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日前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广东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紧密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围绕外贸、投资、消费、创新、经济薄弱环节等五个方面的金融需求,提出了金融业支持广东稳增长、调结构的23条具体措施。 记者了解到,《意见》包含了包括创新发展国际金融、支持广东企业发展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互联网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以及支持融资租赁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多个亮点。 亮点一:创新发展国际金融 促外贸增长 《意见》指出,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外贸企业特点的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推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加快发展。 解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教授陈珠明昨日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传统的出口加工贸易仍是广东主要的产业结构,支持外贸企业跨境贷款和投资、支持跨境电商、跨境人民币产品等,都反映了广东金融业未来发展的趋势。 亮点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粤企发展 《意见》指出, 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区域、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向以PPP模式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持续稳定的融资。 解读:《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对广东各区域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其中支持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陈珠明教授认为,企业能直接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金成本就会大大降低。 亮点三:支持发展股权众筹平台 《意见》指出,要创新与股权众筹、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发展相适应的支付、征信和外汇服务。 解读:据记者了解,人行广州分行近期也在频繁调研互联网金融平台,为部分支持和监管细则做准备。“对网贷平台规范发展以及和银行的融合,实际上打通了金融系统和民间资本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小微、三农的最好的推动力。”正勤金融执行董事郑勤告诉记者。 亮点四:支持融资租赁机构接入征信中心 《意见》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 解读:“广东开放融资租赁公司接入征信,可以避免抵押物的重复抵押、一物多押抵押权属难题。一方面降低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问题,可以大胆开展跨区域的业务;一方面可以让需要融资的企业能充分获得融资。” 郑勤认为,利用人民币债权等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等同于引入活水,满足国内融资需求以 ...
8月6日上午10点,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共包括三十三个条文,现整理其中十大要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且为社会广泛熟悉,“民间借贷”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成。本司法解释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发生的争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从民间借贷现实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的自有或闲散资金,具有松散性、广泛性的特征。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又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往往表现出简单性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司法解释的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为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更好地发挥司法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和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才能涉及到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的解除等问题。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释在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2.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自从1979年出现P2P概念,并将小额信贷和互联网技术相连接以来,P2P网络借贷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于2007年正式进入我国。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从而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在当前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本《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 民间借贷实践中,当前有一种现象是当事人双方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或其后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如何加以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统一,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护。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我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我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这一制度不仅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相反,企业间借贷甚至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周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的发展瓶颈,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但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时移则法易”。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我们经研究认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本司法解释为此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当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我们认为,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为此,本《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 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的维护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亦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规范依据。本《规定》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 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且往往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未能识别虚假诉讼,支持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但无法化解纠纷,反而更加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总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既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打击,以维持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审判实践中如何识别虚假诉讼是遏制虚假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也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应当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本《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并总结出了具体列举的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借鉴、参考。当然,正确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还要求审判人员基于自身的审判经验的积累,对生活的认知能力的提高,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