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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控制 如何与银行互补?
发布时间:2015-12-04 21:3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 因为在小额、便捷、体验等方面,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可能会带给消费者更加有效的服务,也有可能运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来更好地管理风险和控制成本。

    据媒体近日报道,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原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加上政策的日趋开放,国内消费金融支持体系也迎来新的发展契机。近期出现的苏宁任性付、阿里花呗、京东白条、微众银行微粒贷、百度有钱等消费金融产品,都引起了各界的热议。

    当前,各种各样的电商、厂商、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参与到消费金融产品创新中。应该说,这些新产品是基于商业信用开展的消费金融创新,有助于推动内生于实体部门的消费金融模式发展。

    实际上在许多国家,最早的消费金融服务提供者往往都是实体企业,如1950年日本的月付百货店就开展了分期付款销售业务,1967年韩国的商场开始发行百货店内信用卡。正是这些实体部门的创新,为专业消费金融机构提供了实践探索基础,并推动了诸多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完善。

    可以借鉴的是,我国同样可以鼓励和促进包括商业企业、流通企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借贷企业、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内的不同主体,充分介入到消费金融业务创新中,并为此创造更多的制度保障。长远来看,在我国随着网民数量的剧增和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只要给予适当的规则进行规范引导,这些创新将对银行消费金融产生较大冲击。但是,在鼓励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同时,也需注意其风险防范。

    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没有专门针对消费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而是以功能监管的思路,着重围绕消费金融的业务品种进行监管,这也适应了混业时代的创新需求,有助于把握消费金融市场的风险与效率平衡。

    有鉴于此,我国消费金融体系建设也需做好风险控制。其中,一是加快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支持民营个人信用机构的发展,充分利用大数据的技术手段,积累有效的个人信用评价机制,与央行征信体系形成有效互补。同时,逐渐使得各类非银行消费金融机构、新兴金融组织与整个信用体系建设融合起来,使其能够有效利用各类信用数据库,同时提供更多的消费信用信息积累。

    二是对于非银行的消费金融提供主体来说,应该争取建立独立的风险评估部门和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有效管理消费金融业务,与其他主业进行协调定位,避免出现财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三是充分运用各种风险分散手段,如保险和担保支持。保险业可以通过提供征信服务、小额信贷保险等来解决消费信用风险控制,担保同样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专业化的风险防范机制。例如,现有的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助学贷款信用保证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都对促进消费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是有效监督消费信贷用途,建立奖惩机,使得贷款人真正利用消费金融工具来进行日常消费,而不是把资金用作他途。

    作为保障,还需要从制度层面入手来完善消费金融发展环境。首先是构建系统的消费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其次,在吸取国外经验教训同时,努力构建适应国情的消费金融监管机制,以功能监管、差异化监管为基本思路,为防范未来消费金融扩张中的潜在风险奠定基础。还有,除了鼓励银行加快拓展消费金融业务、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健康发展之外,还应该把基于互联网的消费金融创新作为重中之重。因为在小额、便捷、体验等方面,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可能会带给消费者更加有效的服务,也有可能运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来更好地管理风险和控制成本。当然,这一市场的发展还需要规范和引导,从而真正与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形成产品互补、客户互补、功能互补。

    作者:杨涛(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支付清算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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