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播出《新办法让P2P走稳走好》。节目对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重点报道。和“征求意见稿”相比,节目表示,“暂行办法”的定稿表现出了更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制定更加严格的风险防控标准,确定了P2P投资的单笔上限和总额上限,明确和强化了“小额分散”的原则。“暂行办法”降低了投资风险,确保了网络借贷回归“互惠金融”的本质。 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接受采访时指出,“暂行办法”解决了P2P网贷行业长期无门槛、无规则、无监管的问题。 针对借贷限额的规定,网上出现了“《监管细则》:划定借款上限,全国性平台或剩10家”类似的文章。对此,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接受采访时表明,限额的出现会限制中小企业发展这种担心其实没有必要,此前国务院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P2P作为普惠金融的一支重要代表,它服务中小企业。他还指出,目前的网贷行业还不成熟,为了减少投资者的损失,规定限额是必要的措施,符合中国目前的国情。 以下为视频文字部分: P2P理财是一个近年来十分引人瞩目的话题。一方面,它来得很快,好像一夜之间就铺天盖地了;另一方面,它跑得也不慢,有不少P2P平台出现了问题,也是一夜之间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规范P2P平台运营,从去年年底开始,有关部门开始着手制定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用了一个月,研判调整又用了七个月。今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定稿,对外发布了。 这则暂行办法界定了网贷内涵、确立网贷监管体制,明确网贷业务规则、并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7年,我国出现了第一家P2P平台,随着网络技术和经济环境变化,2013年P2P呈现迅猛发展的趋势,到了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对于这样的发展趋势,业内人用疯狂来形容。 今年上半年,相关部门对网贷机构进行了摸底排查,仍然发现了不少问题。 张先生在一个叫做融业网的P2P平台购买了一款收益率12%的产品,就在到期回款的前一天,平台突然宣布停止提现。 融业网网站显示,这家平台隶属于总资产60亿的融业集团。首页上在显著位置显示:可随时随地申请提现,最快当天到账。那怎么突然间提止提现了呢? 据融业网负责人说,是因为项目回款慢,资金量大,中间有差额了。 和张先生一样的投资者有很多,等了一段时间没有消息,再到这家公司去找时已经人去楼空。 按照相关规定,P2P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信息服务,并不提供信贷服务。可是听这位负责人这么说,融业网的业务已经超出规定的范围。 在负面清单中,除了之前意见稿中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内容,对于网贷机构夸大宣传招揽顾客等行为,也被明确写进了负面清单。 《办法》中,除了资金放银行托管和负面清单制度,还对资金信息登记的披露有了更具体更动态的要求。 在公布的《办法》中,对融资额度有了明确的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这一限额的发布,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针对限额的规定,网上出现了类似这样的文章《监管细则》:划定借款上限,全国性平台或剩10家。 据专家介绍,此前一些大额融资平台不履行约定,频频卷款跑路,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表明目前的网贷行业并不成熟,为了减少投资者的损失,规定限额是必要的措施,符合中国目前的国情。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的定稿表现出了更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制定更加严格的风险防控标准,确定了P2P投资的单笔上限和总额上限,明确和强化了“小额分散”的原则。说白了,就是国家用政策法规在帮助投资者降低风险,让你投入得少点、散点,避免遇到风险赔掉老本。这种政策导向,必将引起P2P行业的重新洗牌,而投资者也该由此看清趋势——P2P平台没有暴利空间,遇到有人标榜暴利,就必须提高警惕、保持距离。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你还在担心孩子发烧生病吗,白衣天使到家,药到病除。 行业痛点 供需矛盾严重,大医院门庭若市,小医院门可罗雀,患者更喜欢去大医院求医就诊。很少选择社区医院,造成医疗资源紧张,核心医院医生负荷大、患者体验差,医患关系持续紧张僵硬。 在这种形势下,核心医院人满为患、医生超负荷运转,近四成三级医院医生每周工作超60小时,分摊到每工作日超12小时,严重超负荷工作。在这种高强度状态下,大医院医生没有能力去服务线下病人,小医院医生空闲时间多,闲置时间浪费。 医生上门是伪需求 如果患者得的是常见病、或普通轻微症状时,患者可以自己解决。日常生活中,自己对病情的主观判断决定了是否要去医院看病还是随便吃点药了事。如果本身就患有较为重大的疾病,比如心脏病,脑溢血的话,一般会果断去医院,马上急救,没有时间等医生,所以上门医生只能进行轻诊疗服务。即使患者愿意医生进行上门诊疗,医生怎样在没有专业医疗诊断器械下对患者进行准确诊断,也是一个问题。 此外,轻诊疗并不是刚需,例如打针,输液等,一般普通人也可以做到,不太需要专业能力,而且护士也可以做到。一般情况下,拿着药品去就近的社区医院也可以输液。问诊方面,小病在网上搜索解决方案,或者远程问诊和药店资询,大病直接救去医院了。 病人还不习惯在家里看病。因为缺少医院背书使大多数患者不信任陌生医生的专业能力和真实性,一般大病就去医院或者小病自己解决。而且病人对上门医生的专业资质要求较高,对小医院医生的能力不信任,大多数上门医生来自社区或者一级以下居多,患者对医生的经验和判断力抱有怀疑,此外缺少必要的身体数据检查,例如血常规和尿常规,对医生的病情专业判断有影响。导致患者的就医体验感不好。 医生上门效率低下。传统的医生一天最少能接待30多位患者,而上门医生一天可能只能接收7-8位患者,再考虑路上费用成本等一系列问题,从医生角度来说,不划算,收益没有较大诱惑力,付出时间更多,得不偿失。上门服务人力成本较高,导致患者费用增加,对于平台的运营成本加大,怎么扩张规模是个问题。 医生上门o2o类的项目属于低频消费场景。除非是慢性病患者或者老年人无法自理者,需要偶尔的医生上门检查病情和身体状况,一般普通人很难会使用,身边的朋友也没有这个需求,就算想体验一下,随后也会删除,因为使用频率很低,很难使用户保持活跃度。 靠谱众投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
2016年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先生,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副处长徐强先生;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处长范鲁宁先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信息服务管理局副处长付中华先生出席会议。 发布会中,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先生就《管理办法》进行了简单的解读。以下是李均峰发言实录: [李均锋]:各位新闻界朋友大家下午好! [李均锋]:今天很高兴参加我们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的新闻发布会,《办法》作为四部委一把手签署的联合规章,将于今天下午4点钟正式发布。 [李均锋]:现在,我想利用这个机会,就网络借贷办法的三个主要方面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李均锋]: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网络借贷办法起草的过程和征求意见的情况。 [李均锋]:大家知道,我们从去年开始,银监会会同有关部委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我们简称《P2P网络借贷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召开了一系列的闭门会议,包括专家座谈会,“网贷”机构的座谈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座谈会等。我们又向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广泛的征求了意见。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形成了一个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2月27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李均锋]:在去年的12月27号到今年1月28号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活动。在这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共收到社会各界,包括来自网贷机构、政府、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各类意见300余条。总体上看,社会各界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设计思路、提出的业务规则、作出的监管安排,是符合社会预期的,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是认可的。 [李均锋]: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完善后,我们又进行了多维度的定向征求意见。 [李均锋]:第一个维度,我们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银监会的地方派驻机构就是银监局,定向征求了意见。又召开了“网贷”机构从业者、专家学者的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在这个基础上,按照有关要求,我们又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办法》进行了第三方评估,由国务院法制办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李均锋]:经过这一系列程序后,我们正式将《办法》上报国务院,经过国务院同意我们将于今天4点,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信息网办公室四部门联合规章形式正式对外发布实施。 [李均锋]:这里面我想简单的介绍一下正式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主要区别,征求意见中大家提出了很多意见,多数意见、特别是技术层面的意见我们都予以了采纳,这次征求意见稿和发布稿的具有三个方面的主要差异,我想简单地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李均锋]:第一个区别,正式发布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监管体制安排。总体来说,对P2P网络借贷机构,我们采取了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在主要监管主体上,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这是我们对“网贷”机构协同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 [李均锋]:第二方面,正式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网络借贷机构的属性在征求意见稿很明确,网络借贷就是对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进行撮合的信息中介机构,这个属性是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网络借贷办法征求意见中进一步强调,在这次《办法》的正式公布稿中,我们对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在有关章节中进一步作出了安排,这个安排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方面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 第二明确网络借贷机构是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或者是满足不好的广大群众的资金需求提供服务,就是为我们所说长尾客户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小额分散这个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 第三方面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经营的要求,禁止网络借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进行虚假宣传。 第四方面是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资产端和投资端合理定价的要求。 第五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必须专注主业、专业化经营,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的撮合,而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 [李均锋]:第三个区别,就是我们在自律管理体制上,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并成立“网贷”专业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机构中的职责,对各省是否根据条件单独设立地方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我们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对全国的自律组织我们是明确的,这是第一个问题,关于《办法》起草征求意见的情况和《办法》发布稿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区别。 [李均锋]:第二个给大家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李均锋]:《办法》从结构上是八章4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原则、定义、管理机制的安排;第二章备案管理,主要明确了备案管理的要求和条件;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明确了“网贷”机构义务及要求,借款人与出借人各自的职责义务、经营规则、风险控制要求等;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对出借人与出借人的资金进行保护措施;第五章信息披露,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行业自律管理、资金存管、政府监管等各部门的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从业人员、网络借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等各自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对网络借贷机构办法发布以后做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这个主要内容我想简要的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李均锋]:第一是《办法》界定了网络借贷的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的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网络借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信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资金缺口、满足民间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应该说还有很多积极作用。 [李均锋]:二是《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安排和各自主体的责任。按照协同监管、适度监管的要求,明确提出了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各自的监管职责,也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在“网贷”机构中的监管职责,特别是刚才我讲到的,明确了主体监管责任,就是我们说的银监会和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双负责”的监管安排。 [李均锋]:三是《办法》明确里“网贷”业务的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办法》既按照底线思维的原则,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禁止性行为,我们讲的,叫做13条负面清单。同时,也按照前瞻性的要求,对“网贷”机构创新活动预留了一定的空间。我想我们这个《办法》在整个的制度安排理念上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规范与创新并举,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并重,通过制度安排和规则的设定,要规范机构的行为,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同时因为“网贷”机构这种新型的业态,为创新预留一定的空间。所以我们按照负面清单的模式设置了负面清单管理,同时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我们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而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要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我们叫“网贷”机构的宽进严管。 [李均锋]:四是《办法》对“网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提出“网贷”机构资金出借人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防止“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防止“网贷”机构挪用出借人的资金。同时,《办法》对出借人、投资人的适当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借款人设立了必要的条件。同时,《办法》要求“网贷”机构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防范集中度风险,也要求“网贷”机构真实、及时披露机构信息、产品信息。 [李均锋]:五是《办法》从加强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明确了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这个刚才我已经讲到一些。 [李均锋]:六是《办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进一步发挥市场自律的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办法》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提出了要求。同时,《办法》也提出了要加强“网贷”行业主体自治、行业自律、市场监管,就是要以市场监管为主,以行政监管为辅,这么一个思路,更好的发挥社会的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的作用。 [李均锋]:七是《办法》为机构的整改、纠偏、整合、重组规定了必要的过渡期安排。为了减轻《办法》出台后对行业的振荡,《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的自查自纠、清理整顿来达到规范健康发展的目的。 [李均锋]:第三个给大家通报的,下一步一些主要工作安排。 [李均锋]:一是《办法》出台后我们要加强《办法》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办法》今天正式公布后,我们将和有关部门一道来做好《办法》的宣传、解读等。 [李均锋]:二是抓紧制定、公布《办法》的配套制度。目前我们正在抓紧制定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希望能够在《办法》公布的不久,使这些配套办法及时出台,为《办法》的落地、落实提供必要的保障。 [李均锋]:三是进一步加强网络借贷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自律组织建设。按照现在的监管安排,《办法》出台后,我们要抓紧进行网络借贷行业的统计、信息收集、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收集等工作,进一步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加强网络借贷机构的行业自律建设。我要给大家就介绍这三个方面的情况,欢迎大家提问。 ...
今天下午,银监会等部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概述和答记者问,之后正式发布了办法,我们一起来学习研究一下,为P2P网贷平台合规发展贡献力量。 1.法律层级。部门规章,具体由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整个部门规章共有:八章,分别是总则;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这个位阶的部门规章,对于P2P平台脱敏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条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自此终结,也就是说本办法的正式颁布,使得P2P平台不具有“违法性”,在“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都符合的情况下,因为不具备违法性而不能被认为是犯罪。 2.网络借贷的内涵和外延。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提供服务为: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信贷撮合等服务。请注意,去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就承认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效”,这就为本办法的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们要注意“企业间借贷”有个例外,那就是“不能以此为业”,也就是说企业之间的借贷,可以使偶发性的,但不能是长期以往以借贷为主营业务,否则,合同效力有瑕疵。如果主合同出现效力瑕疵,之后衍生出来的金融创新业务的法律架构将不稳定。而网贷P2P只是一个居间人,不能参与到借贷交易中去,从“应然”角度讲,不应当出现上述合同瑕疵问题,但“实然”角度看,有些P2P的关联公司就是债权转让的第一手,其借贷合同法律效力直接影响后手。 3.余额上限。办法规定了,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具体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贷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自然人余额上限,主要是考虑我国法律制度未涉及个人破产制度,自然人债务聚集过多会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大规模出现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企业和其他组织,由于有其他融资渠道,不宜在网贷机构借贷过多。从功能角度讲,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一样都完成了“企业融资”,前者轻资产自身无偿付义务;后者重资产自身有一定偿付义务,应该说后者的风控能力和实际“兑付”能力更优。(作者本人倒是认为,直接融资比间接融资的成本低,在风控能力具备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借款上限) 4.备案登记代替风传“牌照制”。与之前办理顺序不同,备案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后,到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地方监管部门(也就是金融工作局或金融办)备案登记,地方监管部门应当登记,请注意这里用词为“应当”,与“可以”不同,这也是为了防止权力寻租,地方监管部门还要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及时公示。备案后,还需要ICP许可,没有许可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这里要区分ICP许可和ICP备案,一言以蔽之,前者更难。对于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的具体细则另行规定,这也许是因为实务中有因为评估分类引发的民事诉讼(尚未结案),监管层想再行研究细节后制定。 5.网贷机构义务。与普通居间人相较,网贷机构应当履行更多义务:信息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融资咨询等;借贷双方真实性和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反欺诈;投资人教育;报送债权债务信息;不得卖信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配合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工作;信息内容管理及网络信息安全;银监会和省级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6.禁止行为。网贷机构自身或不得接受委托从事:自融、资金池、自担和保本保息、线下推介、发放贷款、期限错配、发售理财产品、ABS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捆绑销售;虚假宣传和损害他人商誉;高风险融资;股权众筹和实物众筹;其他。主要看点是债权转让被限制,将多种债权混搭打包后出售的方式被明令禁止,ABS而来,信托和基金份额打散等方式转让债权也被叫停。高风险融资主要是指: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其他衍生品,在P2P合规整改中,应当注意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否合规,需要请借款人特别声明。 7.线下销售团队可解散。 8.智能“投顾”之网贷版。与征求意见稿不同之处,办法第二十五条默许了“概括授权”的合规性,但具体到实践中来,金融消费者如果出现不看细项就点击同意,然后损失钱款可能还是会引发民事诉讼。我们断定,未来一定有类似司法案例出现。 9.信息披露。对于经营机构本身,即P2P平台自身而言,信披内容较为统一;但是对于融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在不同网贷商业模式下,信披的内容会有所不同,个人消费、房贷车贷、学费贷、供应链金融,各家情况不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将按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节和行业标准。 10.重大风险信息报送。为防止系统性风险,网贷机构发生重大事件后,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和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大经营风险;自身及董监高重大违规违法;因欺诈被诉。这就要求,网贷机构自身需要设置“应急预案”,出现重大风险后,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机关汇报。我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做扩大解释,一些网贷机构被合作机构欺诈等重大危机事件,也应当报送地方监管机构。 ...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这意味着P2P网贷行业首部业务规范政策正式面世。(下文附监管文件) 与会人士透露,《暂行办法》由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监管要求仍延续了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职能分工方面,该人士表示,《暂行办法》由银监会牵头制定,各省级政府实施监管。 发布会现场,普惠金融部主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出台前向各地金融办、十三部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经过第三方评估。据了解,在汇集300余条意见的基础上出台这份文件。根据《暂行办法》摘要文件以及答记者问,我们梳理了几项核心监管内容: 1、小额分散也是考虑到信息中介和投资人的风险 2、网贷定位还是传统金融的补充 3、对出借人没额度限制 4、对风险准备金还是没仔细讨论 5、监管十二条红线变成了十三条 《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新增了一条,即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此外,禁止关联交易被取消,变成禁止自融和变相自融;线下门店也是禁止,禁止线下宣传,推介融资 6、自动投标模式还是可以的,前提是投资人授权 7、经营范围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就行 8、过渡期十二个月 9、投资人保护的制度会逐步出台 10、地方金融办备案可能在专项整治之后 可对照《征求意见稿》的12条“禁令”: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附《暂行办法》摘要文件: ...
导读:不论你是月入10万的土豪姐还是月入2千的菜鸟,要想积累人生财富,必须远离三大理财误区:1、要对收支进行科学的系统规划 2、条条大路通罗马,但一定要远离套现投资;3、管理资产配置,巧用闲钱。 一、工资规划要趁早 甭管你是月入10W的壕姐还是每月到手2K的职场菜鸟,工资规划都非常必要。而且一定要早下手。通常我们在做收支规划(工资规划)的时候主要是参考“4321定律”,即可将年收入的40%用于供房和其他投资,30%用于生活开支,20%用于银行存款以备不时之需,10%用于保险。不过,谁没有过一穷二白的那几年呢?对大多数的职场小白领来说,“4321定律”或许暂时还难以付诸实践,那么此时,我们需要坚决执行的2条守则是:再苦也要坚持存钱、再难也要有份保险;除此之外,房租和各种消费占月收入的比重都是需要我们灵活掌握、不断优化的。 另外,在做具体的工资规划之前,我们一定要对自己的财务状况有清晰的了解,这其中包括每个月的收支情况、每年的收支情况、资产现状以及投资现状。如果童靴们平时有记账的习惯,那么就会发现这部分数据很好提取的,但是如果没有记账就必须要对自己的资产进行整理盘点了,然后记账一段时间,弄清楚自己的收支情况,这样才可以进入下一步。因为所有的这些数据都是做好收支规划的基础,一定要真实准确。 那么下面,我们就要开始进行具体的收支规划了,同学们可要认真记录以下这9项内容哈: 1. 储蓄:这是我们必须要做的,无论收入高低、金额大小,都务必要建立应急储备金,养成“强制储蓄”的习惯。每次发工资后应立即拿出一部分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当然这部分资金可以投资到流动性较强的货币类基金中。需要注意的是,应急储备金的金额通常是我们3-6个月的生活费。 2. 口粮:我们需要明确每天、每月在吃饭问题上的花销是多少,当然这也包含饮料、水果、零食这类的支出。关于口粮的花销我们应该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数额。 3. 日常花销:包括交通、水电、煤火、手机、上网、养车、宠物等等琐碎的开支,这也需要每月有明确的预算。 4.信用卡债务:虽然使用信用卡消费实惠多多、方便多多,但是过期未还的利息也是相当高的,所以一定要提前做好债务记录,不要忘记按时还款。 5. 应酬开支:跟朋友吃饭、唱歌、娱乐、买礼物、结婚凑份子这类的花销。建议平时建立一份“交际基金”,此类花销从中支取,并设立警戒线,一旦花费超过警戒线,那么就该减少败家的活动了。 6. 扮美费用:衣服、鞋子、包包、护肤品、彩妆香水以及各类让人欲罢不能的小物件。对于这类物品,我们通常都是很难抵抗住诱惑的,因此我们必须提前规划出一部分资金用来满足各类扮美的小欲望,否则等到了忍不住“败家”的时候,当月的理财计划估计就会泡汤了。 小提示:2-6的部分加起来就是我们的“消费支出”,即“给别人的钱”。建议这部分支出应该控制在月收入的50%以内。 7. 房租或房贷:作为支出的一大项,即便按季度或年度交付房租,我们也需要把这笔开销平摊到每个月上,不能影响到交租或者还贷当月的理财计划。比较理想的状态是住房支出占月收入的20%-30%,不过对年轻人来说,这个比例在50%以内都是可以接受的。 8. 保险:单位给上的五险一金虽必不可少,但还无法在出现疾病与意外时完全抵消你的损失。适当的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是我们对自己和家庭非常负责任的关爱。因此在衣食无忧之余,一定要准备出一笔保险年费,平摊进每个月的收支计划中。此外,购买保险时可以参照“双十原则”,就是保费应占年收入的10%,保额应为年收入的10倍。 9. 投资:这些钱是你理财致富的保障,建议投资你比较熟悉和有信心的领域。注意,投资所带来的收益最好不要归入你的收入中进行下次分配,否则很容易打乱现有的理财计划;最好把它们继续用做投资,这样在它们帮你带来更多收益的同时,你的理财计划也会完成的更加顺畅。投资额度应至少为月收入的10%,否则难以形成规模。 有同学说了,我一个月收入才两三千,可咋投资啊。。。No no no,记住老班的话,重要的是养成一种习惯,长期下来你会比没有这么做的人行程更敏锐的投资眼光和意识,也就会抓住更多机会。 二、套现去投资?到处都是坑! 老班在写这篇帖子之前先在她理财以 “套现”为关键字搜索一番。真是不搜不知道,用信用卡套现的同学居然不在少数! 为了挽救那些想套现或已经疯狂套现去投资的同学,老班决定好好给你们上一课! 1.怎么界定信用卡套现?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通俗的说,就是你不是正常刷卡获取的商品或服务,而是通过刷卡获取了一定的现金。 2.套现投资的危害有哪些? (1)支付高额手续费 当你通过刷卡套取现金的时候,会被收取套现金额一定比例的费用。费用到底有多少,老班也无从查证,毕竟这个事情是非法进行的,完全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老班偷偷打听了下,有的要收取5%,比如你刷卡1万元,要被扣掉500元,实际到手9500。 (2)信用受损甚至被封卡 首先你套现了之后,到期还是要全额还款的。即使你按期还款,可是如果事后被发现,银行会给你安上恶意套现的“罪名”,不仅个人信用会有污点,你的信用卡还会被封掉,以后有可能还会被限制办卡。 (3)投资失败,还不上卡债 投资这种事情本来就不是稳赚不赔的,尤其炒股亏损的比例要远大于赚钱的比例。你拿自己的钱去投资,即使亏了也不会有很严重的后果,心态也相对正常;可是如果你是拿套现的钱去投资,就相当于是借外债,而且这种外债是约定最晚1个多月就必须还的,此时的心态就是急功近利,在投资决策时也会丧失理智。如果到期没有盈利,你将不得不割肉,即使后期这个股票一定会涨;如果到期你挣钱了,没准会助涨你继续套现的想法,这样循环往复没准哪一天因投资失败最终一无所有,要知道投资从来就没有常胜将军。 上面说了这么多都是针对那些套现的人,在这里老班还想友情提醒一下那些提供非法套现的人,如果非法套现情节严重将面临刑责。老班可不是危言耸听,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处六个月至5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后,让我们科学投资,远离非法套现! 三、投资一定要用闲钱、闲钱、闲钱 国外有关研究表明,投资收益中85%-95% 来自于资产配置,而产品选择、时机选择的贡献非常小。所谓资产配置无非就是关于钱的分配。把钱按用途特性分成几个部分,对应着来处置。 第一步,首先留出“没商量的钱” 记住,这件事永远放在第一步来执行! 啥叫没商量的钱呢?就是救急用的,必须随时需要用就能拿出来的一笔钱,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生活备用金(通常为3-6个月生活费)。因为是救急用的,所以对这笔钱的要求是:流动性足够好,本金要有保证。符合这两点的是活期和货基。因为股票可能会亏,p2p不能随用随取,基金赎回也需要两三天甚至更长。 第二步,已经留够生活备用金了,剩下的钱就可以用于风险投资了 不过这部分钱还得再划分为:有明确特定用途的钱和纯闲钱。 先说有特定用途的钱。有明确用途的钱建议最好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定存、国债、p2p)和中低风险投资品(混合基金)。一来时间点上能够匹配的比较好,二来风险不会太高,基本不会耽误用。 如果是固定收益类产品,则要清楚每一笔钱分别什么时候需要用,从而选择合适期限的产品。 再说纯闲钱,我们说追求更高收益获得更多理财收入,就是靠这部分钱来实现。既然是闲钱,可以拿来一搏,投资于风险偏高的投资品,例如基金(股基、指基、分级)和股票。那么问题来了:你能承受多大风险?这么问有些笼统,换个问法:你最多可以接受多大幅度的损失?这决定了你在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上分别要投入多大比例的资金。 不要告诉我你又想要高收益又想要低风险。咱得理性的看待风险投资这件事,首先认清自己能接受多大损失,在这个范围内再去擦亮眼睛选择好的产品,获取尽量高的收益。 第三步,后续追踪,效果评估 资产配置是动态过程,因为我们会面临各种变化,市场情况的变化,自身财务状况的改变,等等。很多原因都可能造成我们的目标收益率不能顺利达成。如果没达成,找到原因,才能对症下药。 第四步,根据评估结果对配置进行调整 理论上讲,资产配置大致分为购买并持有、恒定混合、投资组合保险几个不同流派。但购买并持有(也就是不调整)的方法由于没有考虑情境变化向来不受推崇。另外两种原理比较复杂,我们不细说。只需知道,它们都是主动出击型,根据情境变化做出及时对应的反应。 总之呢,资产配置就是在“不耽误正常生活”和“尽可能赚得多一些”之间不断寻求平衡。资产配置不是个一劳永逸的事儿,勤奋、冷静、敏感的人往往能更好的达成目标。 ...
过去信托业繁荣景气就是靠老三样:政信、房地产、通道业务。目前新“三板斧”还没有达到共识,我觉得是PE、PPP、并购重组(MA)。 “最近董事会提议增资100亿至134亿。”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光大兴陇信托(下称“光大信托”)总裁闫桂军称,如果今年底或明年上半年100亿增资到位,则进入行业前列的目标肯定能实现。 除增资事项外,“三年时间进入行业前列”、“信托规模同比增长207%”等事项,无不彰显光大信托重获新生后的野心。 自2002年央行公告撤销前光大信托,到2014年再获牌照,股权变更初期的光大信托表现并不显眼。2014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3.7%,净利润同比下降近三成。 2015年3月,闫桂军开始执掌光大信托,该公司也终于在2015年迎来爆发,当年营业收入、信托规模增幅破百。而这一势头仍在延续,截至2016年6月末,光大兴陇信托管理信托资产规模2447亿元,同比增幅达207%;实现营业收入3.2亿元,同比增长86%;净利润1.43亿元,增长73%。 闫桂军信托从业经历仅一年半,不过这位信托新兵实乃一名金融悍将。据公开资料显示,其1990年进入金融系统工作,先后在中国交通银行和中国光大集团任职,31岁就走上金融高管岗位,历任光大银行宁波分行、浙江分行、光大总行公司信贷部、光大金控等多个重要岗位的一把手,任职期间实现业绩高增长、资产零不良。 “信托转型由类银行业务转向投资为主的业务是行业共识,这恰是经验所在。”闫桂军称,过去一直在做投资类业务,2005年提出“用投资眼光做商业信贷”,后来在光大金控也是做投资,这些恰恰是信托未来最需要的经历。 主动管理、事务管理三七开 记者:截至6月末,56家信托公司数据显示,行业平均净利润同比下滑约20%,你怎样看待这一现象? 闫桂军:这一问题可以从几个维度来解释。首先是周期维度,当前经济处于调整周期,中国和世界各国一样,都在经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的重新整合,而这一过程必然是会发生不良资产攀升、经营效益下滑的现象。 然后是资产结构,重资产行业资本、资金密集,一旦行业处于下行周期,就会导致利息和本金保障能力的下降。比如房地产,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去库存压力很大,风险不断暴露。 其次是客户结构情况,相对来说,大型企业抗风险能力是强于小型企业的。 还有就是产业选择,即便是在经济调整周期,但战略新兴行业、医疗卫生行业或文化创新行业等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趋势或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其发展势头是不减的。 最后就是盈利模式设计及金融方案优化的原因,企业有不同的发展周期,所以盈利模式及金融服务方案必须要根据企业发展周期的不同进行调整优化和创新设计,而这也是成为降低金融风险的着力点。 不过下行背景下,还是有公司利润不错,原因就在于发挥了信托的本质,即以投资为核心,构建比较竞争优势。虽然下行是大概率事件,但是信托业转型已比较深刻。从这个意义上,我一直审慎乐观。 记者:行业下行背景下,光大信托管理资产规模达2447亿元,同比增幅207%,净利润同比增幅也高达73%,为什么能获得如此迅速的发展? 闫桂军:2015年3月份,我刚到公司时信托规模300多亿,主动管理几乎全是不良。截至2016年6月末,光大信托管理信托资产规模已达2447亿元。 这主要得益于,第一建立了市场化经营管理体系;第二聚集了一批具备从业经验的经营管理人才;第三战略选择及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客观审慎、理性处置;第四采取了有效的企业管理措施。 金融的实质就是三点: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经营资源,“银证保信”无论哪一家都一样。 另外,信托转型由类银行业务转向投资为主是行业共识。过去做银行也不是贷款思维,2005年提出“用投资眼光做商业信贷”;未来信托转型方向也是投资。 记者:你曾经指出公司事务管理类业务(通道类)占比仍较高,目前的通道和以前有何区别,又是否面临难题? 闫桂军:现在的结构是30%主动管理,70%事务管理,这个结构跟含金量高低没有关系,跟战略的主动选择有关。 一是主动选择做一些相对低风险的资产,比如通道业务,针对公司目前情况难以经营高风险、高附加值的业务,风险类业务需要建立体系、培养人才,而这还需时间。 另外,现在70%的事务管理业务跟传统业务不一样,一般事务管理业务就是简单做一个通道,没有技术含量收费也低。我们的事务管理业务报酬率在行业位居前列。 因为当前通道业务集中在三类:第一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如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帮助金融机构释放资本;第二类基金化业务,TOT、FOF、MOM这些都有开展,而这类基金自身风险对冲的特点决定了其平抑个体风险、实现整体稳定收益的优势;第三类管理资产业务,就是帮人管理资产,类似于家族信托。 记者:金融具有收益当期性和风险延后性的特点,现在规模做大后,如果未来风险暴露,就相当于白做了,所以风险是如何控制的? 闫桂军:大发展之后并不一定带来未来不良资产大幅攀升,主要还在于选择客户、周期、介入方式等。 当前大家都觉得经济形势比较严峻,不少都在收缩业务,但我们上半年增量规模非常大,达1500亿。原因在于根据行业周期、客户结构及自身能力等因素来考虑,我们判断公司产生系统性风险的概率较低 。比如企业融资业务,跟小型企业做,主要是以产业链融资为主,而跟大型企业则以并购重组融资为主。 记者:目前光大信托正协调解决飞天工贸、白银有色、黄氏项目等多起遗留风险项目,截至2015年底不良率已降至7.35%。为了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了什么措施? 闫桂军:总体而言,不良资产处置有新思维。当然,清收、打官司、拍卖等传统处置方式我们也在推进。 另外可以通过制度优势来处置,将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整体打包出去,用时间换空间;同时从产融结合来考虑,信托不良资产很多都有抵押,这部分抵押资产可以采取产融结合的方式。比如有些地块难以开发处于闲置状态,可以与新的重组方共同推动整体开发运营。名义上的不良资产,有些实际上变成了生息资产。 此外,通过资本市场来处理。相当于资产管理公司过去做的拆包,比如买了一包100亿资产,拆开后发现收回无望,于是要计提损失,有抵押物就重整,有股权可以将股权与上市公司进行置换。 信托新“三板斧” 记者:当前信托业转型承压,传统业务难以拉动信托业绩持续增长,你觉得未来的方向在哪里? 闫桂军:信托公司日子好过与否,与战略选择有关,信托业要“去三化”:盈利模式去银行化,如果与银行一样,信托没有存在必要;发展模式去投行化,投行模式没有客户、没有持续性,一锤子买卖没有优势;系统性发展去低级化,要形成经营高风险业务的能力。 过去信托业繁荣景气就是靠老三样:政信、房地产、通道业务。目前新三板斧还没有达到共识,我觉得是PE、PPP、并购重组(MA)。 PE、MA很多信托公司没有做过,但没做过不等于不好。PE我做过6年,比如家族信托就是基金,跟PE没本质区别;而去产能肯定要并购重组;PPP是解决政府债务最主要的渠道,PPP如果推不开,地方政府性债务就无解。当然这里的PPP跟财政部定义不完全一样,比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开发,只要政府、施工方、金融机构三方达成共识,不上名单也是PPP。 信托公司真正的优势是以投资为核心,一手抓实体经济,产融结合;一手抓资本市场,推动产业资本证券化。 记者:近期银行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曝光,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只能对接信托计划,同时券商、基金等逐渐失去通道优势,你是否认为这将为信托公司带来利好? 闫桂军:我很淡化这件事对公司的影响,因为并没感觉到通道业务大幅度增长。 现在金融开放、混业,边界越来越模糊,靠一个政策实现繁荣是不理性的。另外我们内部管理控制有三化:专业化、市场化、综合化。所以说这个事情,不是我们的核心竞争领域。 从这个通道业务本身来看,去年年报很多股份银行的同业利润超过对公和零售,因为同业都是做泛资管、股权投资,银行、证券、保险都在综合化,所以还是要培养竞争优势,提升主动管理能力,以投资为核心。 资产证券化规模300亿 记者:光大信托尤其重视特定资产证券化,是否面临一定的困难,除此之外还在探索哪些创新业务? 闫桂军:自去年5月份以来,光大信托与多家金融机构就不良资产证券化和特定资产证券化业务成功实现了市场发行,先后落地近百笔业务,目前资产证券化规模300多亿。 但牌照还是很关键,私募资产证券化发行范围、空间有限,转让也有问题。拿牌照后,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证券化的核心:一是降低成本,二是卖断风险,如果通过私募的方式这两方面都非常弱化。 因为存量不良资产压力较大,即便现在发展很快,信用评级还是难以达标。目前包括资产证券化、海外理财等业务资质还没拿到,所以目前创新比较难。比如做海外信托没有牌照,找其它机构做,不是增加成本、降低效率吗? 记者:不少人士觉得私募资质与信托有重合的地方。光大信托也备案了这一资质,并于7月29日登记了“宏泰新通私募基金”,你如何看待这一牌照? 闫桂军: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即便信托公司没有管理的产品,也不应该取消资格。因为信托公司受到银监会严格监管,主体比较规范,同时信托产品本身就是私募性质。 另外我们备案的是一只不良资产处置基金,有真实需求。主要想把存量不良资产通过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另外会跟AMC合作收购一些市场化不良资产,完善盈利模式。 ...
上市公司半年报透露知名私募二季度持股动向。证券时报·数据宝统计,王亚伟二季度小幅加仓三聚环保、天邦股份等个股,新进重仓歌华有线;赵丹阳二季度加仓东阿阿胶、山西汾酒等个股;赵军则出现在歌尔股份、万华化学、红太阳等个股前十大流通股东榜。 从整体上看,截至昨日,阳光私募半年报新进重仓106只股票,增持46只股票,减持40只股票,58只股票持股不变。从私募新进增持股所属行业来看,机械设备行业贡献个股最多,为22只;医药生物、电气设备行业分别贡献16只、14只个股。此外,汽车、电子、轻工制造等行业也贡献了多只个股。 新进重仓股方面,1家私募新进重仓中南文化9443万股,位居私募新进重仓股持股数排名第一;2家私募新进乾照光电5000万股,位居第二;1家私募新进北部湾港2437万股,位居第三位。此外,私募新进持有华意压缩、歌华有线、航天晨光、汉钟精机、南钢股份、海正药业等个股均超过千万股。 私募增持个股方面,智飞生物、山西汾酒、潮宏基等个股增持幅度较大。其中,2家私募半年报持有智飞生物1002万股,较上期207万股(股本送转后合计415万股)增持幅度达140%,位居首位;4家私募半年报持有山西汾酒1815万股,较上期增持幅度130%,位居次席;4家私募半年报持有潮宏基3699万股,较上期增持幅度102%,位列第三位。此外,光一科技、中国巨石、鹭燕医药、联创光电、贵绳股份、润欣科技等个股私募增持幅度均超过80%。 值得关注的是,部分知名私募的持股动向也浮出水面。从整体看,这些私募比较钟情喝酒吃药逛超市。 具体来看,一哥王亚伟半年报现身三聚环保、天邦股份、歌华有线等个股前十大流通股东榜。其中,三聚环保被小幅加仓、天邦股份被小幅减持,歌华有线则获得大举新进,王亚伟旗下两只产品新进持有1336万股。 赵丹阳的赤子之心系列私募产品继续喝酒吃药。旗下两只产品持有东阿阿胶1202万股,较上期增持291万股;三只产品持有山西汾酒1515万股,较上期增加1098万股。赵军的淡水泉系列产品则仍集中持有歌尔股份、天士力、万华化学、海大集团等股票,持股变化均较小。裘国根的重阳投资继续坚守上海家化、万华化学等个股。值得注意的是,万华化学是榜单上唯一一只被两大知名私募同时持有的股票。 葛卫东的混沌价值一号二季度小幅加仓贵州百灵,期末持股数达到1212万股;崔军的上海宝银偏好商业百货,半年报持有新华百货和欧亚集团;罗伟广执掌的新价值半年报现身潮宏基、天广中茂、天舟文化、金明精机等个股,其中天舟文化、金明精机等为新进重仓股。技术、新宝股份、鹏翎股份、顺络电子、金贵银业等个股流通股占比均超过15%。 ...
近日,投资收益率风向标——十年国债到期收益率一度逼近2.6%,创下十年最低,市场无风险收益率今年来持续下落。但这或仅是半山腰,申万宏源发布最新报告称,预测10年国债收益率将进一步下降到1.7%-2.1%的区间。 当下投资陷入越来越艰难的境况,一些专业的、保守中产阶级如何进行配置和投资呢?最近数据显示,企业财会人员选择银行理财的人最多占35.23%,其次是股票22.03%,P2P网贷投资占14.82%名列第三,高于地产投资11.98%。 这些手握企业财政大权的财会人员,被称为最会“算计”的中产阶级,对投资尤其谨慎稳健,堪称绝对的“保守派”,那么怎么会接受高风险领域的P2P网贷投资呢? 从投资回报来看,保持可观的收益率已难上加难。个人投资者最为青睐的银行理财产品,普益标准对最新一周(2016年08月13日-2016年08月19日)的研究数据显示,194家银行共发行了1102款封闭式预期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绝大多数省份的理财产品收益率出现环比下降,平均收益率全都处于4%以下,与过去6%上下收益已快减半。那么对于保守的中产阶级来说,能否找到从前6%、7%收益的投资类替代产品呢? P2P网贷行业在收益率上目前正中下怀,然而P2P高风险横亘在中产阶段面前,擅长识别风险的财会人员已先行一步,其火眼金睛开始筛选和识别相对安全的P2P平台,从而为保住收益率而战。 业内人士透露,这些财会人员选平台的时候,最看重就是股东背景、保障措施、口碑与品牌,“普通投资人主要看P2P平台人气、交易规模,但财会人员主要看P2P平台股东背景、信用、交易真实性,甚至收集平台所有信息,来判断平台的基本面如何。” 业内人士说,财务人员非常理性,爱研究、爱独立思考,不会人云亦云,“既然你是国资系、上市公司系,他们就会看你股份占比,看你有没有在年报公布;看你在财务并表不并表,大股东财务上有没有控制,有没有做战略投入。” 财会人员投资P2P网贷,将平台安全性放在第一位,收益反而放在第二位。目前P2P网贷收益率有的10%左右,有的仅6%上下。上述调查报告显示,43.43%的人可以接受不高于6%的收益率;81.07%的人接受不高于8%的收益率。可见这些保守的财会人员厌恶风险,追求在尽可能安全的前提下投资P2P网贷。 土豪死于信托,中产死于股市,屌丝死于P2P,这只是对去年以来各个投资市场高风险的描述。M2(广义货币)每年超过10%的增速,老百姓手握现金没有安全感,倒逼中产阶级等人群去投资以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过往闭着眼睛投资都赚钱的时代一去不返,在投资难与收益率下行的当下,如何选择投资标的成为当下投资核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