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炒成股东”,这本来是投资者自我调侃的俏皮话。不过,当歇后语变为现实,结果可能并不尽如人意。 自2015年以来,新三板市场开始逐渐降温,曾经 “炙手可热” 的局面似乎已一去不复返。2015年初,多家信托公司借势杀入新三板市场,首当其冲的是中建投信托,其发行的 “中建投·新三板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号” 被称为业内首单专项投资新三板项目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此后,中建投信托连续推出多款新三板集合信托产品。2016年6月3日,中建投信托设立的第12只新三板信托 “中建投·新三板投资基金12号(高特佳健康主题二期)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正式成立。笔者发现,这不仅是中建投信托推出的最后一只新三板集合资金信托,亦是全行业最后一只专门投资新三板项目的集合资金信托。当然,部分证券投资信托仍以新三板股票作为投资份额,但其资金投放规模亦很有限,也不再冠以“新三板”之名,将募集资金全部投往新三板的信托计划已近乎绝迹。 数据显示,自2015年起,共有16家信托公司推出52款新三板信托产品,其投资范围集中于新三板市场的各类产品,包括新三板已挂牌企业发行的存量股票、定向增发、并购、优先股、可转债,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股权等。目前,尚有44只信托产品仍处于存续状态,8只产品已终止。 而从新三板公司的角度看,数据显示,去年年末,约30家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前十大股东”中出现了信托计划的身影。目前,有16只集合资金信托跻身成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前十大股东”。其中引人注意的是外贸信托的“万思艾瑞斯1号新三板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由万思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独自成为了智立医学、了望股份、乾元泽孚、万绿生态、紫晶股份、力合节能等多家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前十大股东”。 事实上,新三板的流动性问题长期存在,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已经远超越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数量,但二级市场成交数额却寥寥无几。业界人士表示,一方面,由于企业自身股权集中度比较高,导致可流通部分不足;另一方面,市场合格投资者的数量较少、结构单一,这也导致市场风险偏好系统、交易需求不足。 某信托从业者表示,信托计划一般存在结束期限,到期后可根据管理人及投资者的意愿选择是否续期。但若是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问题无法解决,未来一段时期,多个新三板信托计划将面临退出困难的问题。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周五 (5月26日) 出席一个论坛时表示,目前香港私募基金管理的资本规模达1240亿美元,占亚洲约16%,而香港今年首季私募股权基金集资额接近600亿美元,仅次于中国内地,港府会继续研究推出政策,吸引更多业界到香港发展。 陈家强表示,过往港府致力发展多项措施,促进基金业发展。继中港基金互认之后,早前香港和瑞士签订资金互认,将有助促使香港成为基金服务中心,及扩大国际市场,指出内地债券市场规模全球排行第三,而外资持有内地债券有限,约8500亿元人民币,占内地债券市场不足2%,认为仍有很大的发展及提升的空间,透过一带一路,香港能够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有助香港成为国际融资中心。 此外,金融科技将会在市场扮演更重要的角色,陈家强指出目前金管局已经推出不同措施支持这类初创企业发展,认为初创企业应把握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机遇。 陈家强表示,截至今年4月底止香港6家银行已合共推出15项金融科技,其中8项更是由香港银行及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推出;至于港府已预留20亿资金,推动香港金融科技发展,料将于今年年中推出。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几乎在同一时期火热的共享充电宝和共享雨伞,不论是在用户、媒体眼中还是在投资市场上,处境都天差地别,一个创造了“40天融资12亿”的神话,另一个则屡遭困境... 共享经济在短短一个月内似乎体验了从火山之巅到冰川谷底的气温转变。 共享雨伞遭遇市民冷眼,城管出动企业回收 五月末的这几天,深圳香蜜湖地铁站上演着多次诡异的对峙——伞在淋雨,人在躲雨。 在狭窄地铁口来回踱步等待雨停的市民打量共享雨伞的目光,仅在地铁口数米外的伞箱里正斜插着数把共享雨伞,始终无人问津,于是这种人伞对峙的情景出现了。 “不好用,因为摆得太远了,没法取” 一位正避雨的市民在接受深圳广电都市频道《第一现场》记者采访时如此回答道,而他口中不好用的共享雨伞正是5月20日正式落地深圳的“e伞”。 “e伞”在伞柄上加了一把类似ofo的智能锁,用户下载APP注册,完成19元的押金和9元的租金的缴纳即可使用,租金是0.5元每半小时。根据“e伞”创始人赵书平介绍,“e伞”开发和运营成本达到了90元一把,目前在深圳的投放量已达3万支,注册用户达7万人。 几乎就在同时,另一座一线城市上海的陆家嘴街边,也挂满了花花绿绿的共享雨伞,这种伞扫码后通过“借借”的平台付20元押金即可使用,收费标准为1元/天。 “用20块钱的押金,我都可以买一把新伞了。”上海市民李阿姨说,她对此非常质疑:“不可能每天都下雨,使用率不容易保证,而且雨伞是一种损坏率很高的用品,现在谁不是人手一把雨伞?”而另一位市民程先生则表示支持,“一旦下起暴雨,这些伞说不定就能发挥作用了”他说。 不过,上海市民可能还没用到伞就被收了,就在昨天(5月26日),陆家嘴城管中队表示,由于共享雨伞不允许绑在市政设施上,投放企业已自行整改并将这些雨伞全部收走。 同样“落户”上海的还有“魔力伞”,不同的是它不会被“收走”——魔力伞在地铁商场设有自助借伞机,用户只需线上下单借伞,即可取走,用完于其他自助借伞机返还即可。目前,魔力伞线下一台自助借伞机载有50余把雨伞。它的押金在30元左右,每12小时收费1元,交付押金之后,如果一直不还伞就会一直计费。 共享雨伞现状:玩家十余个,仅三家获融资 目前,共享雨伞行业已经出现了超过15家企业,其中有芝麻信用借还、魔力伞、e伞。 而这十余家共享雨伞总体而言有三种运营模式:借助机器的自助设备型、随处使用的自由借还型、联合商家的商户借还型。 不论是哪一种,都已经有各自的运营逻辑,但殊途同——目前归营收的方式仅依靠租金。如果纯粹依靠租金营收会怎样?会如共享单车ofo宣称的那样已经在两座城市实现盈利吗? 我们在一位共享雨伞的从业者的帮助下构建了一个商业模型,以2016年的深圳各项数据为例,以3万把共享雨伞计算: 从图中可见若光依靠租金,共享雨伞两年内几乎无法盈利,而雨伞的使用寿命最长也就2年,重新投入意味着新一轮亏损。 不过即使光靠租金无法收回成本,理论上来说,通过广告+租金两条腿依旧可以支撑起一个健康的共享雨伞生命,别忘了如果给雨伞内外印上商家广告,那就是一个长期的户外移动广告位,相信这种击鼓传花的变现套路创业者早已滚瓜烂熟。 魔力伞创始人CEO沈巍巍介绍,魔力伞在广州已经接到广告,主要通过伞面印制logo,按照一定时间与数量投放,不过这第一批广告是团队尝试性的试验,价格定得也比较低。e伞也表示目前已经在洽谈广告,称预计接下来投放175万把伞,每把将获得10元的广告费。该团队表示,其项目的盈利模式主要在于广告,伞面广告和APP广告。 如此来看共享雨伞可能会是一个好生意,那么共享雨伞目前融资状况如何呢? 这一次,投资者似乎犹豫了。 昂若资本创始合伙人王磊从去年就开始关注共享雨伞,并且也在积极接洽投资,但他对进入一个新的领域仍很慎重,“无论财务模型的计算如何完美,要看这种模式未来发展的状况,还要等时间检验,尤其是要看项目的融资能力,是不是有足够的资本支撑它们度过初创的艰难和未来的竞争期,最终站稳脚跟。”他说。 能图资本创始人、总裁熊芬则认为,共享雨伞和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会存在较大的差别。这个差别不仅体现在产品的定价方式、营销推广方式上,还体现在项目本身的变现能力上;同时共享雨伞是否还与市场早已经存在的营销赠送雨伞的变现存在异同,也是值得考虑的。 充电宝与雨伞云泥之别,资本寒冬侵袭共享经济 既然几乎在同时间大火的共享充电宝能创造“10天融3亿、40天融12亿”的神话,为何共享雨伞被投资者怎样差别对待呢?共享雨伞怎么了?说好的带上“共享”俩字就能傍上“投资如洗钱般迫切”的金主呢? 我们先来看连王思聪都愿为之“吃翔”的共享充电宝(共享充电宝其实是充电宝租赁,共享与租赁的区别在于资产私有还是公司所有,这里不作赘述)。 虽然给没电手机充电是刚需,但用共享充电宝给手机充电不是,因为有许多替代方案(买一个新的,或者到某些店面充等等)。 更重要的是,共享充电宝要求使用者处于一个苛刻的情景:头晚忘记充电、不随身携带充电宝、短时间内处于户外、身边刚好有共享充电宝设备、对其安全性不质疑。因此它是相当低频的。 共享充电宝由企业统一采购充电宝进行统一投放,需要投入软硬件成本、渠道成本及运维成本等等,因此它是相对的重资产。 所以,共享充电宝的本质是:非刚需的、低频的、重资产的租赁经济。 再回头看共享雨伞。同理,不被雨淋也是刚需,但使用共享雨伞挡雨并不是,因为有许多替代方案(打滴滴、等雨停、找人接等等)。 与共享充电宝类似的是,共享雨伞也要求使用者也处于一个苛刻的情景:没车或没开车出门、出门前晴途中降雨、没有带伞的习惯、身边刚好有共享雨伞且“伸手”就能用、对共享雨伞不排斥。因此它也是相当低频的。 与共享充电宝不同之处在于,共享雨伞造价较低,是相对的轻资产。 所以,共享雨伞的本质是:非刚需的、低频的、轻资产的租赁经济。 如此看来,相对于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唯一的差别——轻资产。 要知道单品价值低是产品快速规模化的巨大优势。所以雨伞更接近盈利,ROI更高、更具商业价值,然而却没有像前者那样备受投资者青睐,两者的对比甚至是云泥之别。 与之类似的是,共享篮球、共享服饰、共享洗衣机、共享健身房看似被媒体调侃得火热,实则也同样遭遇资本冷眼。 因此,我们得到一个洞察:共享经济在资本层面很可能出现了拐点,以共享雨伞遇冷为界,资本已经更加理智和克制,类似共享充电宝领域的资本狂潮几乎再不会出现,共享经济的资本寒冬很可能已经到来。 早前的滴滴Uber、Airbnb与现在的充电宝、雨伞、篮球早已不是同一类“共享”,最大的区别是前文提到的所分享物品是个人私有,还是企业所有。前者叫共享,后者是戴着共享高帽的租赁,你可以称之为“伪共享”。如今,这顶高帽越来越达不到“增高效果”。 当更多人有了这个认知后,冷静,就在创投圈中滚起了雪球。 在这场美其名曰“共享经济”的馅饼暴雨中,投资者们直到发现脑袋上流淌着的不只是果酱还有鲜血后,才幡然醒悟,每个落下的不都是笑脸形的馅饼,也有屁股大的铅球。 终于,他们终于学会了落脚避雨,而不是埋头猛冲。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5月24日,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在官网社区发帖披露了“内部腐败案”最新进展,称某分公司有8笔逾期房易贷项目涉及非正常他项权证,共计涉及金额1432多万元(含利息),且已就该案开除两人。5月27日,红岭方面回应财新采访时表示,公司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暂无公开事件详细信息的打算。 网贷财经此前曾报道,周世平在上述社区发帖时表示,目前该分公司已经将风险控制住,确保能顺利收回,所以本次事件也是从轻处罚,大鱼等后续处理。 周世平表示,上述 “内部腐败案” 是分公司项目经理与协办项目经理,未按照总公司的批复办理他项权证,并隐瞒资料真实性。已确认有证据线索的涉案人员数量超过十个,涵盖高级管理、中层管理及基层等不同层级的公司内部人员。红岭创投将根据情况,对涉案人员给予内部处罚、劝退、开除甚至报警等处理结果。 周世平称,公司决定给予二人开除处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处理将根据不同性质,内部处罚,劝退,开除直至拘留,将根据进展分批处理并通报。 红岭创投方面称,目前该分公司已将风险控制住,确保能顺利收回款项。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12月,周世平曾对外称,红岭创投累计坏账资产比例可能在3%至3.8%之间。 财新方面援引一名业内人士的话称,红岭创投的坏账率较行业真实坏账率水平应是偏低的,行业平均坏账率至少在5%以上。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5月27日消息,证监会发言人就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股份行为答记者问。 问:修改后的减持制度是否会增加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成本,不利于支持创业投资基金投早投小? 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我会在修改完善减持制度时,对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问题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会将进一步研究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机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2016年1月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下称“1号公告“),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行为进行约束。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实施一年多以来,市场上屡次出现过桥减持、精准减持等违规减持行为。 为了弥补漏洞,完善对 “大小非” 减持的监管,证监会5月27日发布实施《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下称“9号公告”),对1号公告全面升级。 新旧对照解读: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约束范围从“大股东”扩展为“股东”,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 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约束范围从“大股东”扩展为“股东”) 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 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适用本规定。 【补充了对IPO、定增股份减持的规定,且未限制必须要持股5%以上】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约束范围从“大股东”扩展为“股东”)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约束范围从“大股东”扩展为“股东”)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约束范围从“大股东”扩展为“股东”)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没变】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1号公告为违反“自律规则”,9号公告扩展为交易所“规则”,也包括自律规则以外的监管规则等。】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将董监高也纳入披露及备案范围,同时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对利用“高送转”等披露信息配合减持的行为,起到限制作用】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新增对“减持时间区间”的要求,提高减持计划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 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新增对股东减持IPO、定增前股份的减持限制,锁定期满后,减持数量必须符合交易所比例限制。同时,新增合并计算要求。 根据交易所实施细则,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 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 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 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 【新增对股东减持IPO、定增前股份的减持限制】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 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适用前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新增加完整的一条。针对利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过桥减持”的漏洞。】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 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 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没变】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 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 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 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 证券账户 6 个月内或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 (约束范围从“大股东”扩展为“股东”) 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扩大交易所监管权力,提高交易所对异常交易的监管灵活性。交易所发布的《实施细则》完善了处罚约束,对于违反规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交易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约束范围从“大股东”扩展为“股东”)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约束范围从“大股东”扩展为“股东”)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设定的比例的,依法予以查处。 (约束范围从“大股东”扩展为“股东”,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泛化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依法予以查处。 (约束范围从“大股东”扩展为“股东”,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泛化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约束范围从“大股东”扩展为“股东”,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泛化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大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 同时废止。 【1号公告是发布两日之后实施,9号公告发布当日即实施】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基友们注意啦!7月1日起,基金不是你想买就能买啦!为啥?证券行业新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在一个月后的7月1日正式实施。光看名字是不是有点云里雾里,它跟我们投资者有什么关系,一起来看看吧! 《办法》主要讲了啥?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于2016年12月出台,用于强化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新规,涵盖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者合法权益的基石。 主要内容 统一了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 明确了产品分级机制和底线要求; 规定了经营机构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 规定了经营机构对于适当性管理的要求,突出了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 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 一句话概括就是:让适合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 对于投资者有何影响?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7月1日以后买基金将要填写更多的个人信息,从而测评出风险等级,完成风险评测后,还需要书面承诺其符合准入要求。对于最低风险级别的投资者,将不能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非最低风险等级的投资者在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或者高风险基金时,则需要确认风险警示。 在基金产品网上交易方面,符合准入资格的投资者方可进入基金列表查看基金,默认展示的是符合其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如果要查看高风险产品或全部基金产品,投资者还需确认高风险警示。 “适当” 的投资者怎样判定? 看到这里,基友肯定要问,关于投资者的分类是如何判定的呢?别急,《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和专业投资者两类,当然有一些具体指标,例如对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那么,问题来了:作为一个户头上的余额常年只有4位数的小白,是不是永远与高风险产品无缘了呢? NO!NO!NO!个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之间,还是有转化机会的。 情况一:专业转普通 符合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自愿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获得较高水平的保护。书面告知经营机构即可。 情况二:普通转专业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身有能力进行自主投资决策并理解风险,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条件如下: 除了条件要满足,《办法》设定了严格的程序,过程中投资者需要配合录音录像。 对投资者还有哪些义务性要求? 虽然经营机构才是投资者适当性的义务主体,但落实基础在于投资者提供的必要信息。因此《办法》对投资者的义务也提出了要求,概括为“诚实守信,如实告知 " ,具体如下: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投资者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以便经营机构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分类或匹配意见。 资本市场是有风险的市场,作为参与者,投资者应当树立风险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应当还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判断,毕竟决定权在自己手上。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 【中金回应员工欲潜规则女实习生:展开内部正式调查】中金公司在其官网刊发严正声明,我们观察到近期在网络上出现关于中金员工不当行为的信息。中金公司正在对此事展开内部正式调查。中金公司一贯秉承严格的内控管理理念,对一切违法、违规、违反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以及违反中金公司制度纪律的行为零容忍。一经查实,立即严肃处理。注:消息称,中金公司某首席分析师欲潜规则女实习生,开场白道:“这是一个名利场,你愿意吗”。 延伸 · 回顾 金融圈=名利场?网曝中金某首席欲潜规则女实习生 25日晚间,财经博主曹山石在新浪微博爆料一张微信聊天截图,聊天对话一方名为“黄洁”,在这段对话中,黄洁开场白说道“这是一个名利场,你愿意吗”,在对方表示,“什么意思”后,黄洁再发一段语音,之后颇有暗示意味地称 “和你真的很有眼缘,但看来你还不愿真正投入。” 此后有网友爆料,该当事人 “黄洁” 疑似为中金公司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黄洁。 26日,曹山石继续爆料了另一位姑娘和黄洁的聊天截图,在该段对话中,黄洁颇为露骨地和该姑娘谈道:“我觉得你有潜质和颜值,但没有catch到point,或者说不太motivated,感觉放不开,太有节操。”之后,黄洁更是直言,“可能因为工作压力大吧,所以有时真的需要全身放松,明天上午在,下午就飞回香港,希望你能把握住机会。” 该女生则丝毫不退缩地回复道,“我觉得我个人的气场和风格可能还是不太满足您的要求” 。在回复中该女生还表示,“这段时间不打算继续实习了”。 网友据此推测这位女生可能是一位实习生,遭遇了“黄洁”暗示潜规则。 公开资料显示,中金公司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确名为“黄洁”,其所在的研究小组曾获得2012年新财富银行业最佳分析师排名第三。在wind搜索中,署名中包含“黄洁”的研究报告高达445份,也可谓高产,仅在5月,黄洁已经发布了10份研究报告。最近一份是在5月23日发布的《泛华金控寿险代理业务高增速驱动收入》。 更有网友在“无秘”中曝出了黄洁的微信ID,但笔者申请加此ID好友,微信显示“该用户不存在”。 在微博上搜索“黄洁”,找到了ID名为@黄洁_青青子衿的微博用户,该人资料公司为CICC(注:中金公司英文简称),毕业于北京大学,从微博内容和头像照片看,此人或为中金公司的黄洁本人。该微博在2016年5月12日之后已停止更新。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2017年5月27日,据深交所发布消息,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实施细则》在保留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就本次新增的特定股东减持等事宜作出了补充规定。一是继续明确协议转让中单个受让方受让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二是新增规定通过协议转让受让特定股份的股东的后续义务。要求其与出让方在随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的要求。6个月后,则不受此限,但如果受让方构成5%以上股东或者减持特定股份的,仍应遵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三是进一步明确因协议转让导致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的后续义务。要求其与受让方在随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履行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为强化相关股东的合规意识,本所将要求转让双方在办理协议转让业务时,书面承诺在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以下为全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近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根据该规定和相关法律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上市公司加强《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提醒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应当提醒,《实施细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二、在本所完成与证券公司技术系统联合调试前,本所将根据相关临时安排,为股东办理其按照《实施细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业务。 三、请各会员单位加强《实施细则》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并按照本细则及本所相关要求,做好各项技术、业务准备和落实工作。 四、本所对相关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违规的,将按业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处理。 五、《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疑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咨询本所:电话:400-808-9999;邮箱:cis@szse.cn。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5月2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七条 同一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八条 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两款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本所从重处分。 前款规定的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六条本细则下列术语是指: (一)股份总数,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H股)的股份数量之和; (二)减持股份,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公司A股的行为; (三)以上,是指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6〕11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之前本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深交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及主要考虑是什么?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也是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中受到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为规范二级市场的股份减持行为,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配套制定了《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述规定、通知的实施,对于引导合规减持,明确市场预期,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年来,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后,受让方立即通过二级市场大量卖出;又如,部分股东进行“清仓式”减持,一些董监高人员通过辞职来实施减持等,市场对此较为关注。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5月27日,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对减持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并对交易所加强减持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股份减持与证券交易密切相关,直接涉及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秩序,直接关系到市场稳健运行。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承担着组织管理证券交易的基本职责,依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配套业务规则,引导有序合规减持、防控异常减持行为,责无旁贷。为此,深交所在去年减持通知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调整? 《实施细则》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完善: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二是细化了减持限制。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三是强化了减持披露。即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是严格了减持罚则。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深交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三、《实施细则》主要针对哪些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对中小投资者的交易有没有影响? 《实施细则》本着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的思路,着眼于管住“关键少数”,主要规范三类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一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但大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除外;二是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即持有特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的减持行为;三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减持行为。 这三类股东的突出特点是,要么具有持股优势,比如大股东,持股5%以上,对公司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具有较大影响;要么具有信息优势,比如董监高,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要么具有持股成本优势,比如持有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等特定股份,取得股份的价格通常较低。由于这些股东具有优势地位,对其减持如不做必要的、有效的限制,极易影响上市公司稳健经营,破坏市场公平,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需要予以特别规范。 《实施细则》除对上述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外,不涉及对其他投资者股票交易的限制,中小投资者的正常交易不受任何影响。事实上,《实施细则》制定的出发点正是引导有序减持,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实施细则》对大股东减持有什么要求?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实施细则》对大股东减持,主要做了如下规范: 一是合理划分限制减持的股份类型。为鼓励大股东增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的减持,不做限制。但除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外,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其他任何股份,包括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配股,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司法过户、继承等取得的股份,均须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是限制减持数量。大股东集中减持,可能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带来冲击,故要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三是防范规避行为。对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的,新增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对大股东通过一致行动人分散减持的,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并共同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共用相关减持额度。 四是细化披露要求。在减持的事前、事中、事后,须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在减持实施的15日前公告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实施完毕后,公告减持结果。 五、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长期受到市场关注,《实施细则》这次是如何规定的? 近年来,限售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在解禁后减持的情况比较突出。《实施细则》新增了对这两类特定股份的减持规范: 一是特定股份减持须遵守减持数量限制。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二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还须遵守特别限制。针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存在的“清仓式”减持情况,《实施细则》新增了进一步的减持限制,即除须遵守前述减持数量限制外,股东在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的12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50%。也就是说,相关股东须同时遵守这两项限制,具体按照“孰低”原则执行。 需注意的是,上述特定股份,除了股东通过IPO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直接取得的股份外,还包括在上述股份解除限售前,股东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的股份。但股份解除限售后,股东通过任何方式取得的上述股份,不再视为特定股份,股东减持该股份不受上述限制。 六、《实施细则》在解决大宗交易“过桥减持”方面有什么措施? 2016年1月实施的减持制度主要规范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对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未作限制。实践中,一些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规避了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比例的限制。针对这种情况,《实施细则》作出了相应规定,以保障减持制度的实施效果,防止监管套利。 一是要求出让方须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大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相应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二是要求受让方须遵守6个月禁止转让限制。对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以外的股份,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持有的特定股份,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受让方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前述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则不受6个月的禁止转让限制。 由于交易系统改造升级尚需一定时间,在《实施细则》发布后的6个月内,大股东申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或者其他股东申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特定股份的,由本所通过人工操作方式办理。交易系统改造完成后,大宗交易的具体办理方式,本所将另行通知。 七、对于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何规定? 本所2016年1月发布的减持通知,对协议转让的最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及后续义务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实施细则》在保留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就本次新增的特定股东减持等事宜作出了补充规定。 一是继续明确协议转让中单个受让方受让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二是新增规定通过协议转让受让特定股份的股东的后续义务。要求其与出让方在随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的要求。6个月后,则不受此限,但如果受让方构成5%以上股东或者减持特定股份的,仍应遵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因协议转让导致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的后续义务。要求其与受让方在随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履行减持信息披露义务。 为强化相关股东的合规意识,本所将要求转让双方在办理协议转让业务时,书面承诺在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八、对于单个股东通过多个账户减持,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的减持,《实施细则》如何规范? 一人多户机制实施后,投资者可能开立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公司股份;此外,大股东也可能与一致行动人持有同一家公司股份。对此类情形,《实施细则》按照“合并计算”的原则予以处理: 一是一人多户合并计算。单个股东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股份的,账户名称与证件号码相同的账户的持股将被合并计算;股东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的持股,也将与其普通证券账户合并计算。各个账户的可减持数量,按照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受到减持限制股份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是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其持股数量将被合并计算,并作为一个整体来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九、近年来,部分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为减持股份而辞去公司职务,《实施细则》对此有何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关系到公司内部治理和经营稳定。《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其主要考虑就是将董监高利益与公司利益适度绑定,防范其提前减持全部股票。实践中,个别公司董监高为了尽早减持股份,在任期届满前辞去职务,背离了其对公司的基本义务,有违公司全体股东对其的信赖。 针对这一情况,《实施细则》有针对性地作了限制性的安排,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仍按其原任期时间,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董监高在三年任期的第一年辞职,其不仅在离职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在剩余未满任期及其后的半年内也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比例要求。 例如,某上市公司董事2016年3月1日任职,原定任期三年,但其于2016年9月1日即提前离职。按照《实施细则》,其离职后6个月内,即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前不得转让股份;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日前,即离职董事原定任期及其后的6个月内,其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每年不得超过25%的规定。 十、《实施细则》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制度作了细化完善,具体要求有哪些? 相较于中小股东,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具有持股、信息等优势,其减持行为对市场预期影响较大,有必要建立其在股份减持前的预披露制度,满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实施细则》根据实践需要,将大股东、董监高纳入减持预披露的适用范围,同时从下列三方面对信息披露要求作了优化完善。 在事前披露方面,要求大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其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以及时间区间和价格区间。 在事中披露方面,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在实施减持计划过程中,其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期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的进展情况。同时,还规定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事后披露方面,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在其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十一、对于既持有依照《实施细则》应当受到减持限制的股份,又持有无减持限制股份的混合持股情况,在执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时,如何认定减持的股份性质? 实践当中,大股东、拥有特定股份的股东可能同时持有受到减持规定限制和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对上述股东减持相关股份的比例作了限制规定,并不适用于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在具体执行中,将按照如下原则来认定股东减持的股份性质: 一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所减持的股份均视为受到减持限制规定的股份。 二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不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超出部分视为减持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三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即股东同时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形,在计算相应减持比例时,其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将优先计入减持份额。 例如,股东持有5%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同时持有4%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依照前述原则,若股东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竞价交易总共减持4%,则视为减持了1%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3%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也就是还剩余4%的首发股份以及1%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 十二、《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解禁但尚未卖出的特定股份,是否适用细则的规定? 为统一监管标准,明确市场预期,促进市场稳健运行,防止规则适用复杂化,《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有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即《实施细则》发布日起,持股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均应遵守细则的减持规定。 因此,对于细则发布前已经解除限售但尚未卖出的特定股份,其减持同样应当遵守细则关于特定股份的减持要求。 十三、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东,《实施细则》对其股份减持有何限制? 为强化证券市场监管、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细则》禁止存在特定违法违规情形的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主要禁止情形包括四种: 一是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做出后6个月内,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二是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处于上述期间的,不得减持股份。 三是大股东、董监高被本所公开谴责后3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四是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及其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 十四、在自律监管方面,《实施细则》对于股东违规减持行为有什么措施? 《实施细则》发布后,本所将综合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多种手段,切实加强对股份减持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减持行为。 对于违规减持行为,本所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对相关股东、董监高予以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是对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减持行为,从重从快予以处分。 三是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减持行为,上报中国证监会予以查处。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九鼎集团(430719)发布股权质押公告。 公告显示,2017年5月26日,该公司股东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质押公司股份3亿股,占公司总股本2%。在本次质押的股份中,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3亿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质押期限为2017年4月26日起到2019年4月25日止。本次股权质押用于向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借款5亿提供担保,质押权人为向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质押权人与质押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质押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质押登记。 九鼎集团于2014年4月29日挂牌新三板,主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