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环境和监管风向的变化,实施已有七年之余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亦需与时俱进。1月26日,保监会发布新版险资监管“基本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的亮点包括对股票和股权投资实施差别监管,赋予险企资金运用工作的独立性,明确保监会对违规险企的监管处罚权限。 作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的《暂行办法》,此前已经过多轮修订,每一次修改都体现了当时的市场环境和监管思路的变化。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贾飙在保监会通气会上表示,本次修订主要围绕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补充增加了新内容,二是将近年有益的实践经验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三是根据“放管服”要求,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 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七十八条,将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2010年7月30日发布的《暂行办法》和2014年4月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下称“2014年版”)将同时废止。 数次修订 十年前,随着保险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法”的工作便提上日程。2007年,保监会发布了《暂行办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首次将“不动产投资”明确写入文件。时隔两年后发布的草案第二稿又发生很大变化,除了增加对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投资的详细规定,还涵盖当时《保险法》新版的相关内容。不过彼时颇有争议的尚属新生事物的创业板股票,则暂未纳入。 2010年7月,《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债、不动产和未上市股权等新的投资领域,整合并简化了保险资金投资比例。2014年4月发布的《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第16条作了修改,原规定中详细的投资比例予以删除,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此举被市场认为是近年来规范和松绑险资运用监管的又一重大突破。 随着市场和金融监管环境发生诸多新变化,《暂行办法》于2016年启动了新一轮修订,修改之处达29项,包括项新增条款和21项修改条款,涵盖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投资管理方式、风险责任制度、内部控制体系和监管核准披露等。 2017年初,保监会就《暂行办法》修订向北京等六个省(市)人民政府和证监会等相关部委定向征求了意见。贾飙介绍,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模式,以及险资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外的其他金融产品等方面,《办法》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梳理和吸收采纳。 整体来看,《办法》对于2014年版和2016年征求意见稿版既有保留,亦有新的增减部分。 纳入新品种,股票、股权投资实施差别监管 近年来保险投资渠道不断拓宽,特别是2013年保监会发布险资13项投资新政后,保险投资渠道空前松绑,与之相关的投资品种以及相关规定本次纳入《办法》,上升为部门规章,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除可以自行投资或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外,还可委托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受托保险资金投资业务。 此外,《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即新三板股票),以及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则由保监会另行规定。有保险资管人士指出,这意味着保险投资渠道再添新品种。不过,何时正式开闸,应该需要等相关配套细则出台。 除了增加新的投资渠道和品种,《办法》对于一些已有的投资品种予以调整。其中,值得关注的是股票投资的新规,将其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不同情形,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该条在2014年版和2016年版皆未出现。 对于为何实行该规定,贾飙对《财经》记者介绍,这是为了实现对股票投资的差别监管,从而防范险企非理性举牌,尤其是保险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非理性举牌行为。 这亦是与去年1月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内容相衔接。该文件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 所谓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重大股票投资则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对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则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需进行事前核准。 据了解,对股票投资实施差别监管以来,2017年非理性举牌的现象明显得到遏制。统计显示,2017年仅有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有举牌行为,其中,中国人寿举牌京能电力、青岛港和中国联通,中国平安举牌旭辉控股、万国数据和汇丰控股。六只被举牌的股票中,A股仅有2家,且皆为国企。 对于股权投资,《办法》将2014年和2016年版中的“重大股权投资”的表述,改为“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并限定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三大类。 对于《办法》对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的重新定义,贾飙表示,是为了体现“把股票和股权分开进行监管”的思路。 对接“大资管”新政,严管另类投资 2016年以来,险资不断加码另类投资,比例不断提升,目前广义上的另类投资已占四成。《办法》亦进一步加强了对另类投资的监管。去年11月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的监管导向和要求亦纳入其中。 比如,在对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禁止行为中,《办法》新增“将受托资金转委托”和“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两条。贾飙表示,此条是“大资管”新规的“降杠杆、去通道、去嵌套”等目标的要求,将去嵌套、去杠杆和去通道等要求纳入保险资管的监管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另类投资的资金来源的一个重大变化是,2014年版和2016年规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办法》则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根据规定,保险资金主要源于权益资产(资本金、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和各项准备金。诸业内人士认为,此项规定意味着,保险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投资皆需使用自有资金,从资金源头切断了平台系保险公司用准备金大举进行另类投资之路,未来可能将由此产生新一轮增资潮或形成另类投资降温潮。 “大资管”新政之下,通道业务的主力军之一基金子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亦受到限制。2016年版中基金子公司尚在保险资金的委托投资管理人之列,但《办法》已将其删除,基金子公司的产品亦不在险资可以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范围内。 此外,对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在三个版本中各有不同,2014年版规定的是“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2016版改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或者注册,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办法》的表述则简化为“实行核准、备案或注册管理”。 《办法》删除了2014年版的“不得投资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保留了2016年版所增加的“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贾飙透露,下一步将根据“大资管”新规的相应规定,制定和出台保险资管相关方面的相应细则。 除了出台《办法》,保监会还将继续清理保险资管领域的流毒。 1月17日,保监会发布的《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方案》提到,未来三年关于资金运用的监管重点工作即包括查处通过金融产品嵌套违规开展不动产投资,违规利用保险资金加杠杆、开展多层嵌套投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股权投资和开展境外投资等违规行为,严查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制止名股实债等违规行为。 赋权资管独立性,增加高管职责 对比2014年版和2016年版,《办法》增加了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工作独立性的相关规定,要求建立风险责任人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董监高的相关职责。 贾飙表示,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公司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尤其是存在控股股东的保险公司,更需要用有效机制来防范股东对保险资金运用的任意干预。 近年来,市场对保险业的诟病之一就是一些险企股东把持保险公司,将其变为资金运作平台,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激进投资和利益输送。乱象背后,则是公司治理结构缺失,董事会和管理层被股东绑架。 去年保监会对全行业进行的治理结构评估结果显示,多家公司资金运用方面存在乱象。近日,多家保险公司曝出董事长与总裁“互掐”,其中一些便涉及董事长对投资大搞“一言堂”,操纵违规投资。 一位保险公司人士透露,有的保险公司管理层毫无话语权,总裁对一些重大投资没有参与投资决策权,对财务亦无签字权。另一些公司虽然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但沦为摆设,重大投资没有共同决策的过程。 《办法》增加了三条保险公司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所履行的职责,即:组织实施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执行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以及提出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此外,专门的资管部门的职责则增加“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此外,在资金运用流程的管理上,则取消2014年版和2016年版中的“研究制定涵盖交易对手管理和投资品种选择的模型和制度,构构建投资池、备选池和禁投池体系”的规定。 除了增加管理层的相关职责,在岗位配置上,《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设立首席投资官职位,由分管投资的高管担任,并明确了资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职由事前核准改为事后报告。据了解,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和中国平安等大型保险公司已设立了首席投资官,一些中小公司亦设置了该职位。 在增加职责的同时,《办法》亦增加了对相关人员的追责制,要求受到保监会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体现了保监会罚机构罚人的“双罚”机制。据了解,保监会正在着手建立董监高的履职监督评价体系,建立对其职业行为的终身动态评价机制。 明确监管之责,增加处罚权限 与2014年和2016年版相比,《办法》更大的变化之一在于强化了保监会的监管风险之责,明确了相关的权限,进一步体现了“保监姓监”。 《办法》对于保险公司违反规定时,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和比例的情形,细化了险企违规的具体表现,包括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保监会要求、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风险,以及资金运用违反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三类。 《办法》还增加了保监会对违规险企处罚的权限:保险公司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由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与2014年版相比,《办法》增加“保险资金运用的其他当事人在参与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中违规的,保监会应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可以通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3年内不得与其从事相关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一条是2016年版所新增的。 此外,《办法》保留了2016年版新增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选派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的规定。 不过,2014年和2016年版的“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在《办法》中予以删除。此外,2016年版增加的“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亦予删除。有业内人士指出,此举可能预示着保险资管协会未来的定位将予调整。 除了明确和增加保监会的监管权限,《办法》还体现了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对接和联动。比如,增加证券领域相关监管规定的对接,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应当遵守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实行相关从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投资信息申报制度,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境外投资方面,则明确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除了符合保监会的规定,还应符合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的相关规定。 “《办法》加强了对重点业务领域的监管,完善了对责任人员和外部约束机制的监管,有利于保险资金运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贾飙表示。 保监会披露的信息显示,截至2017年底,保险业资产总规模为16.75万亿元,同比上涨10.80%,保险机构资金运用余额为14.92万亿元,同比上涨11.42%。保险资金实现投资收益8352.13亿元,投资收益率为5.77%。据《财经》记者了解,去年保险公司的股票资金运用余额为10828.94亿元,投资收益为1183.98亿元,增长高达355.46%;收益率为11.32%,远超整体的投资收益率。 贾飙表示,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保险资金取得这样的成绩“很不容易”,虽然股票投资对投资收益的贡献较大,但整体的权益类仓位保持在12%以内,主要得益于大盘蓝筹股的表现,以及放开港股通之后,险企有机会投资去年表现不错的港股。
对于激进投资的少数公司,贾飙透露,保监会一直予以密切跟踪,并采取了相应的有监管措施。随着强监管、治乱象工作但持续开展,“这些公司的激进投资现象会很快得到纠正和扭转”。 |
还没有用户评论, 快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