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公募化再次上演。 近日,有互联网资管产品投资者向澎湃新闻爆料称,广东福鑫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旗下“福金所”平台上公开售卖私募产品,2017年10月违约后直接关闭了网站上的“赎回”功能,致使投资者的资金无法提取。 资产管理公司法人代表称“被代持”,接到法院传票才恍然大悟 福金所的运营公司广东福鑫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杨朝阳既是法人代表,又是持股80%的大股东,另外20%的股份被上海翮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杨朝阳也是翮耀的法人代表及大股东。福金所上售卖的产品,则来自上海翮银资产管理公司,法人代表为帅林(化名)。 澎湃新闻联系了帅林,对方表示,翮银是一家持牌私募机构,自己是一名中层管理人员,与翮银的劳务合同也到期了,但是对于公司如何兑付、为何会在福金所这个互联网平台销售私募产品,他表示:“这个要问老杨(杨朝阳),本来公司都是他一个人说了算。” 帅林自称,对自己成为翮银法人代表一事毫不知情,一直到10月出现产品违约后,接到了法院传票才恍然大悟,“并且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撤掉自己的法人代表,并对翮银的经营不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搜索获悉,上海翮银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经于2015年1月28日备案登记,高管一栏显示杨朝阳为总经理,帅林是法人代表和合规风控负责人。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显示翮银为异常机构,原因是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并且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无基金从业资格;管理人无管理基金规模。 澎湃新闻尝试联系杨朝阳,但对方并没有接听电话。 亏本主要因产品加杠杆,又遇股灾 上述投资者对澎湃新闻表示,目前能联络上的投资者大约有100多名,分布在北京、山西、上海、广东、江苏、云南、辽宁等地。投资者们核对信息后发现,其实翮银在2016年底到2017年年初之间,已经部分产品无法到期兑付本息。但福金所没有对投资人提示任何风险,仍然在网站上公开发售翮银产品,大量投资人是在2017年3月份以后续投或新购买翮银产品的。 “在这期间,我们投入的资金去向至今是个谜,是转给了翮银,还是被福金所用作资金池,偿付已到期债务?不得而知。直到今年11月初,翮银和福金所彻底无钱用于支付到期本息,于是福金所关闭了网站上的"投资"和"赎回"功能,”投资者对澎湃新闻表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还显示,翮银从2015年年初到2016年8月一共发了证券投资基金9期,股权投资基金1期,股权投资基金显示已经提前清算,但是证券投资基金有2期延期清算,有6期正在运作,还有1期提前清算。 投资者并不知道自己投资的是私募产品。 根据澎湃新闻获得的一份福金所上发行的“硕盈鸿利A定向委托理财计划(本息到期型)1期”,福金所与投资者约定12个月为期限,一次还本付息,年化利息为7%。在项目说明中,提到本项目为定向委托理财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就是由委托人“定向委托指定受托人”并“定向对接指定产品标的”。 项目信息显示,委托人(出资人)通过福金所平台定向委托受托人(翮银资产)对委托资金进行管理,以定向直接对接出质人出质的已持有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发行/管理的包含但不限于信托、基金、资管计划等产品的资产份额作为对价的资产进行定向理财;在理财到期后获得合同约定的收益。 福金所网站上的项目信息 “翮银主要投资的都是股票,加了杠杆在里面,在2015年的时候运营的挺好的,后来股灾加上熔断,就把它"干趴下了",”帅林表示。但帅林坚称,自己只做投资额在100万以上的客户,对于福金所的拆分售卖毫不知情。 帅林还表示,他认为杨朝阳也挺“冤”,“投资者的钱都是进的券商的托管账户里面,杨朝阳不会插手,所以并不是卷款跑路,真的是做亏了还不上。” 但帅林坚持表示自己对翮银在广东福金所拆分售卖私募产品的事情毫不知情。 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类犯罪 此案的关键点是,福金所不仅仅项目信息披露模糊,还不存在任何合格投资者准入标准,任何互联网用户都可以投资。简单来说,就是把投资者准入门槛为100万元人民币的私募基金通过互联网分拆成1万元或者5万元一份,变相向社会公众发售,绕过监管规定,把“私募”变相变为“公募”。 福金所官网上的投资记录都是低于100万元的 自始至终,福金所未对客户进行私募产品合格投资者的测评,未尽到把“合适产品卖给合适客户”的义务。 尚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志东律师对澎湃新闻表示,这是典型的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违规销售私募产品,以第三方机构的名义推介私募基金,或者通过让投资者之间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进行变相私募拆分的行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其次,福金所不是合法的私募基金推介主体。赵志东认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只能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取得基金销售牌照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这两个主体,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同时该文件也明确指出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因此,若机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两方主体,即使借助有私募基金资格的机构,仍不能进行相关的推介行为,”赵志东对澎湃新闻表示。 最后,福金所这种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将私募产品拆分与推介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触犯非法集资类犯罪。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一定的金额或人数标准时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机构以诈骗的方式来非法吸收投资者的资金,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达到一定数额(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则可能触犯集资诈骗罪,”赵志东称。
事实上,2016年蚂蚁“招财宝”侨兴债因为将私募产品拆分销售,最终多家参与的金融机构被银监会处罚。2017年12月8日,银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广发银行在此案中因违规担保被罚没7.22亿元。最终,包括广发银行在内,广发银行侨兴债案还处罚了其他20家通道机构、出资机构,合计罚款20.6829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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