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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确认P2P整改验收及现金贷业务要求
发布时间:2017-12-25 19:49 来源:网贷财经

12月25日,网传广州市金融局发布了关于转发广东省互金整治办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和参与 “现金贷” 业务相关通知的函(以下简称:《函件》)。媒体从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处确认了该《函件》的真实性。

同时,在函件中,关于广东省的P2P网贷整改验收和现金贷业务要求也首次获得披露。

广州市金融局在《函件》中指出,为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和“现金贷”规范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领会网贷机构验收和“现金贷”相关文件精神。

请各区金融工作部门认真学习并领会《关于做好PZ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以下称为57号文)、《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以下称为141号文,该文已转发各区)相关文件精神,并将监管要求传达辖区内相关网贷机构。

二、落实“现金贷”整治有关措施。

请各区金触工作部门要求各网贷机构就其是否从事(含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从事)“现金贷”、业务是否违反“四个不得”(详见141号文)等开展自查整改。从事“现金贷”业务的,要求自12月15日起(广州市金融局召开全市P2P高管培训会传达的时间)停止新增业务,对存量业务制定退出计划,明确退出时问;业务违反“四个不得”要求的,要制定相关整改计划。网贷机构自查报告及整改(退出)计划由各区金触工作部门负责收集,于12月29日前汇总报送广州市金融局。

三、做好现场检查全覆盖工作。

根据57号文,整治期间未纳入整治的机构,在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的,不得进行验收及备案登记。如有未进行现场检查或遗漏的网贷机构,请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现场检查等整治工作。

四、督促机构加快整改进度。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价促各网贷机构加快整改进度,如P2P平台整改计划中整改完成时间与57号文相冲突的,须要求机构调整整改完成时间(原则上在2018年2月底前完成)。

五、做好验收工作准备。

根据要求要成立联合整改验收小组,完成广州市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整改验收小组由省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通信管理、工商部门、第三方机构及市区金融监管部门人员组成。

广东P2P网贷整改验收和现金贷业务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函件》,看到了广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转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粤整治办函〔2017〕77号,以下简称:77号文》,以及《关于规范整顿P2P网贷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粤整治办函〔2017〕78号,以下简称:77号文)。

77号文要求广东省各市金融局联合监管部门,严格按照57号文时间要求,督促各网贷机构加快整改进度。如果P2P平台的整改完成时间与57号文相关时间节点相冲突,应要求P2P平台进行调整,原则上于2018年2月末前完成。整改具体措施不符合57号文要求的,按照57号文要求办理。

资金存管方面,77号文要求广东省各市金融局、银监部门,督促尚未实现银行资金存管的P2P平台,加快与通过国家网贷整治办测评的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如已实现银行资金存管、但是存管银行没有通过国家网贷整治办测评的,督促机构予以整改。鼓励优先选择在广东省设有经营实体、通过测评的银行实现资金存管。

此外,78号文对于现金贷业务也作了相关规定。

对于从事现金贷业务的平台,要自监管要求传达之日起停止新增业务,对存量业务制定退出计划,明确退出时间;业务违法“四个不得”要求的,要制定相关整改计划。自查报告及整改(退出)计划应于12月29日前报送各市金融局(办)、银监部门。

78号文指出,广东省各市金融局(办)联合银监部门,综合前期掌握信息、举报投诉、媒体报道、信访、上级转来以及机构自查等渠道,对辖内P2P网贷平台是否从事“现金贷”及违反“四个不得”进行核实。对于违反“四个不得”以及在自查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避重就轻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取缔。

对于在监管要求下达后仍继续违规开展“现金贷”业务的,不予备案登记。对涉嫌恶意欺诈、发放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的,各地在掌握犯罪行为事实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广东省各市金融局(办)联合银监部门督促存在相关问题的P2P网贷平台按照计划开展整改,并按月报送整改情况。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141号文)对于P2P网贷机构“四个不得”的规定:

(一) 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 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 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 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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