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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下 银行理财三大变形:期限拉长、门槛抬高、分级受限
发布时间:2017-11-21 08:08 来源:银行信息港

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大资管的未来发展路径已然明晰。破刚兑、降杠杆、去通道、去嵌套、禁资金池成为其中的五大关键词,将对银行理财、信托、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基金公司、私募、第三方理财、互联网金融等各类资管业务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不过,对于各类资管业务将如何前行,将产生怎样的变化,市场仍存在诸多猜测,部分细则尚未落地,也让这些变化仍存在不确定性。

30万亿规模的银行理财,正在迎来新变革。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协同三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资管产品按募集资金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按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类和混合类,各类资产投资比例以80%来划分,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满足80%的,归入混合类。

相对基金和券商,以上分类标准对银行理财而言显得尤为陌生。根据《意见稿》的方向,银行理财产品形态将发生较大变化。

三种变化可期:第一,银行目前最为主流的产品将被划入固定收益类和混合类公募产品(而且大部分是开放式),该类产品将直接和相对应的公募基金竞争;第二,银行高净值客户理财产品可能和私募产品直接对接,这意味着银行的高端理财门槛或将提高,优势在于银行理财可投债转股;第三,尽管银行理财本身很少分级,但是对于产品分级的限制,将影响银行理财投资分级产品的优先级,对银行理财而言,少了一个“类固收”投资方向。

开放型产品与公募基金正面交锋

根据Wind和招商证券的数据,银行封闭式理财产品,期限3个月以内的占比为56%,3-6个月的为24.48%,6-12个月的为17.4%,一年以上的仅占2.12%。

此次《意见稿》明确,为了降低期限错配风险,封闭式产品不得短于90天,即以后3个月以内的银行封闭式理财产品将消失。

但是当前对于开放式理财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定期开放,比如一个月、两个月定期开放申购/赎回,是否会出现3个月以内定期开放的产品,目前不得而知。

不过,《意见稿》对于开放式产品的投资范围作了具体限制。首先,明确开放式产品不能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但这点目前也几乎没有银行操作;其次,对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标”)投资,明确“非标”到期日不能晚于下一个开放日,非标资产期限多在一年以上,而开放期限又不可能很长,意味着开放式产品几乎不能投资“非标”,只能投资标准化资产。

因此,银行理财的公募开放式产品,主要只有两种形态:一是固定收益类,即固收投资比例大于80%;二是混合类,各类投资比例均不到80%。

这一类型产品需全面向公募基金看齐,特别是之前的信披短板。根据《意见稿》,公募产品应按照规定或开放频率披露开放式产品净值,每周披露封闭式产品净值。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的每笔非标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都要披露。混合类产品要清晰披露投资组合情况。

加之《意见稿》要求推进净值管理,打破刚兑。这意味着,在开放式产品领域,银行理财产品将和债券型、混合型公募基金正面竞争。

“高净值客户” 门槛抬升

此前,银行理财并未按照公、私募的性质进行划分。

过去银行理财的分类,主要从资金募集的角度,分为一般个人客户类、高净值客户类、私人银行客户类、公司客户类和金融同业客户类。

根据2012年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私人银行客户门槛为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高净值客户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单笔认购产品不低于100万元;或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个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相比以上高净值客户的要求,《意见稿》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提高了不少。若按照此后公私募的划分,将对于银行理财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带来不小改变。

《意见稿》对合格投资者有两个维度的要求:一是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二是投资单只资管产品的金额。

《意见稿》要求,合格投资者的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合格投资人投资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金额不低于30万元,单只混合类产品不低于40万元,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不过《意见稿》中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一项,仅要求“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并未明确要求私募产品只能销售给合格投资者。

未来,银行理财的“高净值客户门槛”和“合格投资者要求”将如何进一步协调,尚待观察。

不过,银行理财原先就规定只有销售给高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的产品才可投资权益类,结合《意见稿》提出“如果发行权益类和其他产品,必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私募银行理财产品或将在“债转股”领域形成优势。

分级产品限制将波及银行配置

尽管银行理财产品很少分级,但理财资金投资分级产品优先级的情况非常普遍。

通常,产品中优先级的收益为固定收益,产品分配收益时,先分给优先级;剩下部分给劣后,劣后的收益是浮动收益,同时劣后也替优先级承担了风险。

不过,劣后仅以其投资份额对优先级提供安全垫,如果底层资产的最后收益达不到和优先级的约定,优先级也有收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的可能。

《意见稿》中针对分级产品设计,提出了四种产品不得分级,前两种为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针对的对象包括银行理财产品本身;后两种,投资单一标的超过50%的私募产品,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将影响银行理财的投向。

据了解,近年来,银行理财资金是分级纯债和纯股资管计划的重要买方。

在2015年股市大热时,银行理财资金大幅增配了股票,主要通过结构化产品,包括伞形信托的方式享受类固定收益;在2015、2016年债市大热时,银行理财资金也是债券结构化产品优先级的重要资方,该类型业务巅峰时,结构化比例可高达1:9,即使比例低至1:4,加之债券质押回购,对于劣后资金而言,债券加杠杆的总比例可高达10倍。

此外,《意见稿》也对各类产品的分级杠杆比例做出限制:固定收益类优先(中间级计入优先级)劣后比例不超3:1,权益类不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不超2:1。另外,分级私募产品的杠杆(总资产/净资产)不得超过140%。

局部来看,银行理财少了一种配置手段;但全局来看,任何一个市场在疯狂加杠杆时都在吹大泡沫,一旦泡沫破裂,伤害的是全市场参与者。从该角度来看,分级产品限制有利于银行理财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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