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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重塑格局 规范+创新将迎新投资浪潮
发布时间:2016-10-14 08:28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财经视角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

对于此次整治方案的出台与实施,网贷财经覃伦委认为,利于整个经济社会的良性创新、利于普惠金融,尤其为P2P网贷行业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行业规范创新发展夯实了基础。同时
将重塑P2P网贷、互联网金融行业格局,新机遇呈现;行业规范打消实力集团和机构投资者后顾之忧,互联网金融创新型属性 + 国家政策良性护航,行业将持续性的迎来新投资浪潮,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各领域创新型的有益发展,利国利民!

实施方案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实施方案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实施方案》本着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的原则,自今年4月以来,已经在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强调穿透式监管,要求不同板块之间业务清晰,帐户管理规范,做好客户资金保护。

根据《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完成了信息排查、职责界定阶段工作,目前,正在有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2017年一季度,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将进入收官阶段。

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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