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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贷款尝试员工尽职免责 银行管理制度更改风控考量
发布时间:2018-11-14 08:0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晓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第十次专题会议上要求,在小微企业和民企融资难题上,健全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对已尽职但出现风险的项目,可免除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10月26日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时也指出,商业银行的基层行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接触的界面,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制度安排,会影响基层银行和员工愿不愿意去做。

各行对于小微信贷尽职免责均作出一定的探索,但尽职免责条款在操作落地中面临不少挑战。

成立尽职免责认定小组

有大型银行近期在全行下发对小微信贷业务进一步尽职免责的管理办法,对小微信贷业务的尽职免责可操作性上做出探索。这一办法主要针对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

一位熟悉办法的业务负责人介绍,最大的变化,在于将过去需要员工去证明自己业务流程上都没有过错可以尽职免责,现在只要证明不出员工在业务操作中有过错就可以尽职免责。这将有助于解除员工顾虑,可操作性更强。

目前,上述银行各级行已经成立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认定小组,在小微不良率不超过其他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没有明显过错时,明确从一线客户经理到行领导都不再追究责任。

线上产品成为提升小微信贷服务覆盖面的主要方式。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银行通过对小微企业的纳税、流水、工商等多项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给予小微企业线上授信额度。当小微企业线上贷款发放后内部系统便会为其在当地指定客户经理进行贷后管理。当小微企业发生逾期时,客户经理只需要按照提示前往现场进行核实。只有客户经理未按照要求去完成核实等操作时才会需要承担责任。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银行业长期有着信贷责任“终身追责”的说法。主要在于信贷业务风险的显现有滞后性,贷款风险暴露之际,相关责任人或已经调岗、跳槽、退休等,因此银行机构普遍制定了责任追究办法,对于已经离开的业务责任人发函警告。对于一些严重违规的责任人,监管部门在其任职资格批复上也会加以限制。

北京一位股份行信贷业务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各行对于信贷不良责任的追究上,主要有扣奖金、在岗清收、下岗清收等手段。信贷不良的原因复杂,信贷审批环节也较多,关键便在于不良责任的认定。而在小微领域,早年间的风险主要在于信贷流程不够完备,一些客户经理在信贷调查过程中未能尽职尽责或专业度不够,一些“假小微”客户趁虚而入,造成一定的不良。

寻找风险平衡点

监管部门一直在推动商业银行落实小微信贷业务尽职免责要求,希望能调动银行开展小微信贷业务的内在积极性。

2015年3月,原中国银监会发布《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银行制定小微企业业务尽职免责办法,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也正是《意见》中提出,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2016年12月30日,原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尽职免责的情形以及问责要求。如无确切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标准化操作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工作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商业银行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等七大情形可以全部或部分免责。《通知》还明确了五大不得免责的情形,例如有证据证明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弄虚作假、与企业内外勾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授信的;在授信业务中存在重大失误,未及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资金流向等各种影响还款能力的风险因素的;在授信过程中向企业索取或接受企业经济利益的等。

尽职免责要求只是免除基层行的后顾之忧,前端还必须配合银行信贷产品、考核机制的调整。一位国有大行基层支行行长坦言,前几年支行业务仍然以国企、政府项目为主,只有今年考核指标中小微信贷占比很重后,基层行开拓小微客户的动力明显增强。

“尽职免责的要求,其实也是在风险控制和员工开展业务积极性之间取得一种平衡。”上述股份行信贷业务负责人表示。

“这个问题已经有了改变,但受银行多年形成的信贷文化和习惯思维影响,尽职免责要真正全面落实到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位国有大行资深信贷业务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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