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让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文娱市场实现“反扑”。 在互联网环境下,从电视剧到网剧,从电影到网络大电影,从音乐广播到数字音乐,从电视综艺节目到“网综”……似乎一切文娱节目都在从广播电台、电视台向互联网平台转移。一部《乘风破浪的姐姐》,直接推动制作方芒果超媒市值站上1240亿元。 整个文娱市场规模难以估量,即使以万亿计算似乎也不为过。根据艾媒咨询《2019-2020中国文娱行业运行监测与头部企业布局研究报告》,仅仅文娱行业中占比较小的数字音乐,到2023年的市场规模预计也将达到367.9亿元。爱奇艺、腾讯音乐等在线文娱头部公司2019年的年收入都已逼近300亿元。 然而,一部法律修正案草案中区区15个字的条文,有可能让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文娱市场实现“反扑”。 这就是今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45条。 现行《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如下: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而草案第45条规定如下: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享有下列权利: (一)许可他人转播;(二)许可他人录制以及复制;(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信号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可以发现,对第45条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把广播台、电视台改为载有节目的信号;把禁止的权利改为许可的权利;增加第一款第三项: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可能搅动市场格局的正是增加的第三项。 业内人士质疑,该条款可能产生的影响是,比如,当一档综艺节目的制作方将节目出售给电视台播放后,电视台可以将播放的节目再出售给视频网站,从而影响节目制作方出售给视频网站的权益;即使节目制作方不想将节目出售给视频网站,也无法阻止电视台将播放的节目出售给视频网站。 跨媒介著作权的影响 “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是音乐行业最重要的一个权利,可以这么来讲,一家公司90%以上的收入是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获得的,比其他权利重要得多。”在7月20日举行的北京大学法学院“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系列研讨会——广播组织权调整与音乐产业发展”上,太合音乐集团高级副总裁刘鑫说。 “从修改目的上来讲,我认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想拿到他们认为可以获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这么修改的话,对于整个音乐行业的影响是比较大的。”他说。 刘鑫说,“这几年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什么越来越喜欢做音乐类节目?除了节目本身所获得的关注和广告收入之外,对于音乐节目本身所含的歌曲,它们是可以通过剪辑的方式再次授权给音乐平台获得大量收入的。” 在著作权法律体系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邻接权。国家版权局原巡视员许超介绍,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公约规定,对邻接权的保护不得高于对著作权的保护。因此对邻接权的保护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保护。 但草案第45条第三项恰恰可能造成相反影响。“广播电台、电视台大量转播别人创作或制作的影音节目,这些影音节目显然属于著作权人,如果按照草案第45条的规定就会产生错觉,就是说节目一旦被广播电台、电视台传播,那么广播电台、电视台会袭取本应属于他人的合法权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说。 实际上,许超认为,“广电信号涉及上游的作者、表演者、视听制品制作者的权利,而广电组织处于权利链条的最末端,因此广电组织实际上仅能就自己播出的信号享有权利,无权代表上游权利人向第三人许可”。 另外的担心还在于,著作权人的作品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后,当著作权人想把播出后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时,是否也需取得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反之,当著作权人不想把播出后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时,是否也无能为力? 广播组织应享有怎样的著作权 在7月20日的研讨会上,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茂成指出,赋予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广播组织条约》中争论多年,一直悬而未决的内容。 “我国立法不应走得过快,赋予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差别会导致我国需对其他国家的广播组织进行保护而自身却无法从他国得到同样的保护。”孙茂成说。 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马一德认为,虽然现行立法并未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不意味着存在保护缺口,广播组织者仍然可以以其他权利主体身份获得相应回报。 这是因为,在信息网络传播的实施中,必然需要经历如下环节:第一,特定“内容”(作品或非作品)表演后首先被广播组织者广播;第二,广播被“录制到载体”进行固定或存储;第三,将广播信号固定的文件上传到网络服务器在信息网络进行传播。 “虽然立法并未直接规定广播组织在第三个环节的独占性权利,但其在前两个环节已经可以实现独占性控制。”马一德说。 许超也认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现行法赋予的禁止录制权就可以制止他人以信息网络传播形式利用其载有节目的信号,充分利用法定权利,无须另外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认为,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应该回归市场、回归著作权法的私法本质,他设想了3种情形: 1、广播组织如果制作(创作)了具有独创性的视听节目,应当按照著作权保护该作品; 2、广播组织如果对其使用的作品进行了改编或编排,应当由广播组织享有该改编作品、演绎作品或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3、广播组织如果仅仅只是简单播放了他人作品,则不享有任何对世权。当然,如果其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了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按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可以取得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品牌升级/财经钻CZ,真正的价值型数字币,推动创新、科技、创业投资、价值型财经等等的进步和发展,单价6600美元以上(或等值USDT)每颗,回归财经钻CZ真实价值,即将上线交易所;预约购买/财经钻官方咨询QQ:318059325 微信:wdcjcne 邮箱:cjzviped@gmail.com kefu@cjz.v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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