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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的新车,居然曾被用于抵押骗贷
发布时间:2018-11-05 07:37 来源:扬子晚报网

买了辆新车却被告知曾用于抵押骗贷,经过工作,最终销售公司为消费者换了辆新车,再进行赔偿。4日,宝应县司法局发布了这样一则调解案例。

近日,市民郝先生向宝应县消协调委会反映了一件烦心事,他新买的车竟被告知曾用于抵押骗贷。虽然销售商提出召回,但他还是感到很气愤。

原来,9月25日,郝先生以理财产品为抵押,以20.5万的价格向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大众轿车一辆。几天后,他收到发票,交了税险,并上了临时牌照。可是,就在10月9日,他却突然接到一通召回电话,被告知车子是别人骗贷来的。郝先生认为,公司将问题车以新车出售,构成了欺诈,至少要赔5万元。

调解员翻阅了郝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不能据此判断有欺诈故意。而通话录音也只涉及公司被汽车4S店告知车子系骗贷事宜,调解员及时提醒郝先生先不要上正式牌照,以免变成二手车损失更大。为澄清事实,调解员联系上公司经理,经交流,对方同意配合调解。

经了解,问题车是从中介进的货,外观完好,只是“保养卡”填的不是车主的姓名。公司在致电大众4S店询问缘由无果后,便通知郝先生提车。可是,10月9日,4S店突然来电,告知该车曾用于办理抵押,这才有了召回一事。调解员赶紧又联系4S店,确认该车是陶某以首付购入,在办理抵押贷款后,随即经中介转售,郝先生收到的是中介找人代开的发票。

弄清原委后,调解员随即与公司经理沟通,指出公司应承担二次销售责任,并赔偿郝先生以理财产品为抵押购车造成的损失。对此,该经理反驳,自己本不赚钱,同为受害人,只能给2000元补偿。为转变其认识,调解员请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告知什么是消费者知情权,对方逐渐让步。调解员又进一步指出汽车可由天眼定位,如果郝先生继续上牌,就会带来后续法律责任,最后还得承担后果。

对于郝先生,调解员结合民法通则中认定的“欺诈行为”标准进行劝导,说明公司自始至终不知道车辆为问题车,不能认定欺诈。消费者应适当让步,促成和解。

经反复磋商,双方达成协议:汽车销售公司承诺免费为郝先生更换一部同型号同规格的汽车,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牌照费等涉及汽车的费用由该公司承担;同时一次性赔偿郝先生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又积极引导汽车销售公司如何向涉嫌诈骗的中介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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