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分别发布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向社会征求意见 10月1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海与伦敦证券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以下简称《沪伦通监管规定》)。《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根据该规定制定了配套业务规则,以保障沪伦通业务顺利实施。相关业务规则自10月1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沪伦通监管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沪伦通CDR发行审核制度。对相关核准程序、申报文件清单、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核准数量上限等作出规定。二是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对境内证券公司参与跨境转换的条件及相关资产和投资行为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对季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作出差异化安排。四是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出规定。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上交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包括“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沪伦通业务旨在推动中英两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本次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涉及发行、上市、交易、跨境转换、持续监管等诸多环节,以及境内、境外不同市场主体,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市场各方意见,对沪伦通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正式向市场发布。 同一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各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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