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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吃相难看”怎么破,治理准则实施有三套约束机制
发布时间:2018-10-08 07:13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 杜卿卿

经过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两个多月的修改完善,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准则》)于9月30日正式发布实施。“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在保留原《准则》对上市公司治理主要规范要求的基础上,适应境内外市场变化和公司治理发展趋势,增加了一系列新要求。

此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在上市公司内部,从董事会、股东会制度予以完善,特别是对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做了多项专门规定;第二层是独立董事制度,强调了独立董事的特殊职权;第三层在外部,对中介机构提出更高要求,新规规定中介机构在提供专业服务的同时,还要积极关注上市公司治理问题。

“对于市场影响恶劣的、让投资者损失惨重的乱象,这些都是近年监管层打击的重点。而强监管之后,完善制度规则就是必须跟上的动作。”一位投行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如果没有完善的公司治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投资者保护新举措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曾对A股上市公司用过两个形容词,一个是比作珍珠,另一个则是“吃相难看”。前者是美好的象征,是监管层对上市公司的希冀;后者是现实情况,是需要出台措施予以解决的问题。

在去年的上市公司协会代表大会上,刘士余曾说,公司治理水准是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标志,经过多年努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明显提高,但是,相当一部分公司治理“形似而神非”的问题依然突出。

彼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准则》)正在修订中,他透露,要在新规当中体现两大要求,一是突出董监高的权、利、责;二是更要突出强调加强上市公司党的建设。

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特点,修订后的《准则》进一步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更加注重中小投资者保护,发挥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

其中单列一条,明文规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针对分红问题,新规要求上市公司积极回报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办法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具备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要充分披露原因。

针对实践中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损害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提出了禁止性要求。比如,第六十三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第六十五条规定,不得“干预上市公司正常决策程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准则》还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为下一步探索预留了空间。

目前,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为代表进行的持股行权正在实践中,此次修订则将这一方式写入了规章,明确“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持股行权等方式多渠道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监管层反复强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一个背景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优势方频频出现的违法违规。数据显示,仅2016~2017年,证监会就对32名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立案调查,涉及主板上市公司13家、中小板上市公司11家、创业板上市公司2家。

这些案例当中,有的与私募机构等内外勾结、联手操纵,有的伙同亲友、同事实施内幕交易,还有的指使下属炮制、传播虚假信息。有的控制多家上市公司实施多项违法违规,演变为“里应外合”式产业链,虚假陈述、信息操纵、内幕交易、违规减持交织复合,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一位监管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近年来证监会打击违法违规的力度在加强,但是一线监管人员也感到“疲于奔命”,只有在打击完乱象之后,通过制度规则将已经取得的成果固定下来,完善制度环境,才能在做到防患于未然。

鼓励机构参与公司治理

此次修订《准则》的一大亮点是与国际接轨。修订启动之后,证监会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还举办了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2017年9月,证监会又应邀以“参与方”身份加入OECD(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委员会,并在涉及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实施工作时升级为“联合伙伴方”。

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市场当中的作用。

“为适应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不断深化的趋势,倡导长期理性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引导投资者更关注公司内在价值,新规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对外公开参与公司治理情况及效果。”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发布新规时称。

基于此,新规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鼓励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的其他投资主体等机构投资者,通过依法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公司治理。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还对中介机构提出更高要求,称“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积极关注上市公司治理状况,促进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而这一规定的目的,正是为了强化形成公司治理的外部约束。

近两年来,公司治理是A股市场一个热门关键词,与之相关联的是“宝万之争”等一系列公司控制权争夺事件。而当上市公司出现“打架”时,中小投资者往往是爱莫能助。

此次针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导致上市公司治理不稳定的情况,新规也明确提出,不得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要求董事解聘的补偿条款内容公平合理、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过渡期内有关各方应保持公司稳定经营等。

同时,强化独立董事的作用,新规明确,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也明确享有“特别职权”。而当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目前证监会正根据新《准则》,研究完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导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修改相关自律规则,以逐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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