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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信托业的腐败案判了!三人罚没1162万,曝光行业潜规则
发布时间:2018-09-13 19:17 来源:券商中国

随着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的曝光,曾经轰动一时的信托贪污窝案更加清晰地摆在台前。

2014年4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受贿罪,对甘肃信托深圳、北京、上海以及兰州等地的财富管理中心相关责任人共计17人立案侦查,由此揭开了甘肃信托(现已重组更名为“光大兴陇信托”)腐败窝案。

据悉,这起案件牵涉数十人,一审中被认定为主犯的,大多被判10年或更长的有期徒刑。由于从立案到一审宣判时长近3年,一审被认定为从犯的很多人至宣判时,被羁押时间已经达到刑期。

其中,时任甘肃信托信托业务九部负责人周刚、甘肃信托信托业务五部经理张乐天、来恩时代于濛三人,在2016年10月,分别被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3年、3年。后来三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9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周刚、张乐天、于濛三人的二审刑事裁定书,这起轰动信托业腐败窝案的盖子被再一次揭开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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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上诉被驳回,罚没1162万

2014年4月15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信息称,经省检察院交办,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财富管理中心经理陈德萍、北京财富管理中心经理周刚、上海财富管理中心经理杨栓军、兰州财富管理中心经理吴穷等17人立案侦查。

2016年10月12日,甘肃省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刚、张乐天、于濛犯贪污罪一案做出了判决。

然而,上述三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该案件于2017年9月8日公开审理。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周刚、张乐天、于濛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裁定书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最终,周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张乐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于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扣押在案的90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虚构第三方套现,合计骗取甘肃信托近3000万

2011年至2013年,周刚先后利用担任甘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九部负责人、北京财富中心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与来恩时代公司股东、聚汇丰公司实际运营人于濛共谋。

周刚将洽谈完成的哈尔滨巨邦投资公司贷款项目等46笔信托项目,虚列为来恩时代公司、聚汇丰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方向甘肃信托公司推荐的项目,从甘肃信托公司骗取投资顾问费共计2355.42万元。

2012年至2013年,周刚利用职务便利,与张乐天、董旻靖(已判刑)、赵曜阳(已判刑)共谋,将团队洽谈完成的包商银行股权收益权贷款项目、北京农商行股权收益权贷款项目、北京农商行股权收益权一期贷款项目、天安保险公司贷款项目等4笔信托项目,虚列为陕西开源燃气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方推荐的项目,从甘肃信托公司骗取投资顾问费共计590.08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刚、张乐天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经营、管理信托项目的职务便利,与于濛共谋,采取虚列投资顾问方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后非法占有。

值得关注的是,在上诉中,周刚与张天乐分别表示,虚列顾问方领取顾问费只是在业务提成确定好后领取的一种方式,客观上未给甘肃信托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对虚列投资顾问方的情况是明知的,是为了兑现提成和报销费用而采取的有效变通方式。

殊不知,周刚与张天乐所称的“甘肃信托默认知晓的财务顾问费”恰好成为了他们贪污犯罪的铁证。

财务顾问搭桥利益输送,行业“潜规则”仍在

财务顾问成了利益输送桥梁,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在68家信托公司中,仍有部分信托公司在进行“潜规则”交易。

据业内人士,具有财务顾问的信托计划有时被称为利益输送的信托计划。这类信托计划的交易架构中所有的交易对手并不一定都有实际作用,却一定有利益诉求。

例如在信托计划的财务顾问合同中,一般约定的财务顾问的服务内容为“搜集投资项目有关信息,联系投资项目相关各方,提供投资方案建议等。”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收取财务顾问费的交易对手一般拥有项目资源或者资金渠道资源,起到介绍人的作用,并不具备提供尽职调查、投资方案等如合同中规定的服务能力。

据了解,2014年,《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及99号文细则出台之前,信托公司对有财务顾问的信托项目一般采取默认或者鼓励的态度,早期更有信托公司直接向个人支付财务顾问费的案例。

但大部分拥有资产或者资金渠道资源的个人一般都会成立自己的投资咨询公司或者借助亲戚朋友的投资咨询公司收取财顾费用,缴纳一定税款后,财务顾问费用的剩余部分就是他们的收益,这也造就了一批财富自由的信托经理。

99号文及细则中,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计划。禁止委托非金融机构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计划,切断了第三方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的渠道,避免法律风险。同时,监管对辖区内的信托公司进行了检查,信托公司就此规范了有财务顾问的信托业务,规定只能和金融机构签订财务顾问协议。

风控标准较高的信托公司甚至规定,只能和有一定规模的银行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也有信托公司可以和非银金融机构,例如券商和期货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银行作为财务顾问的情况中,总行通常担当资金方的角色,分行、支行或总行的某个部门为资产方,即财务顾问方。资金方与资产方自行进行利益分配,可能为总行上收后再二次分配,亦或是资产方收取财务顾问费直接作为该行的中间收入,但是,该笔财务顾问费无法进行“返佣金、返点”给银行客户经理的操作,不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

而非银金融机构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的方式,为拥有资产渠道或者资金渠道的个人提供了操作空间,券商与期货是当前信托公司财务顾问信托计划选择最多的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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