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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点名独董四类“甩锅”行为 将进一步规范明确权责所在
发布时间:2018-08-16 07:4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谷枫

自独董制度确立以来,争议不断,独立董事权责如何界定,独立董事究竟应该代表何方利益始终未能厘清。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了一份证监会有关《独立董事信息披露违法诉辩与判决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该份报告分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被处罚后被处罚独董起诉证监会的九起件案。

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董制度正式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确立。

但自独董制度确立以来,争议不断,独立董事权责如何界定,独立董事究竟应该代表何方利益始终未能厘清。

从审判结果来看,法院支持了证监会对独董的责任认定,证监会也期望在这份报告中能够有利澄清市场各方关于独董责任的种种误解。

揭底四类申辩理由

根据《分析报告》显示,自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上市公司上海家化(600315.SH)、匹凸匹(600696.SH)、前锋股份(600733.SH)、文峰股份(601010.SH)信息披露违法被处罚后,被罚独董起诉证监会,相关诉讼案件共计四宗九案十人,涉及二个城市六家法院。

记者了解到,证监会根据案情为目前独立董事涉案情形总结了四种申辩情况,分别是:

一是花瓶挂名型;二是放任不知情型;三是有主观履行职责意愿,也采取部分如问询公司董秘、负责人等措施,但实际未实现型;四是任职时间短,任职时间与签字定期报告期间不完全重合甚至分离型。

事实上,跳开案情本身来看,上述四类情形也是目前所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未能勤勉尽责所采用的借口。

《分析报告》指出,在这四种类型中,第一种与第四种是两种极端,表现数量较少。但在某些时候可能是重合的,即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表现为第四种,实际情形是第一种,只是当事人拒绝承认。

如在匹凸匹案中,曾某某、张某某就提出,其于2014年才任职独董,对2013年期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和发生的诉讼并不知情。但公司的重大诉讼及担保事项作为独立董事应当知晓,这是董事对公司承担“勤勉义务”的基本要求。

《分析报告》便强调,公众基于对独立董事能力、品行的信任而任命其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即使其未在签字定期报告日期对应的经营期间任职,基于其自身的能力,其理应能发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第二种、第三种则是目前最常见申辩理由。如前锋股份案中陶某、陈某某即属于第二种,二人对于公司重大诉讼均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免责,实际上内心可能是放任的。其对于公司历时数年重大诉讼称毫不知情,无法让人信服,最终法院未采纳其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证监会对于独立董事未能勤勉尽责的执法思路是: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施以与普通董事同样甚至是更多的勤勉义务,不知情、未参与等均不能构成免责的理由,除非能举出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而从法院的审理结果看,上述案件中,各家法院均支持了证监会的执法思路。

规范独董权责

监管层既然已经清楚问题所在,那么改革推进自然不在话下。

今年,证监会推动修改了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石性文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对独立董事的章节进行了重要的调整,增设了两条新的内容,即三十六条以及三十七条。

如在第三十七条中,证监会进一步明确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在,即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另外,还专门提示如面对一些特殊情形,如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这让市场不禁想起了万科近两年时间陷入的股东纷争中,独立董事履职的问题。

一些学者更是提出独董的责任标准应该有约束性文件,使其职责有章可循,建立权责相符的责任机制。特别是针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应建立更加严格的约束机制。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负责人田利辉8月6日建议道,我国需进一步构建责权利相一致的独董制度,加强独董工作信息披露和责任追究,推进独董向监管机构直接报告制度,组建能促进交流和实行自律的独董行业协会。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独董资格、选聘、职责、培训等都有明确规定,但失职问责、履职评价和职场退出等规则,基本上处于缺失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独董责任心不强,工作勤勉不足。除了行政处罚外,证监会应该制定常规的独立董事问责评价机制,一定程度上以问责评价推动独董勤勉尽责。”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8月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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