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手机植入暗扣费软件,触犯了什么罪名?网约车法律上如何评价?……8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涉互联网十大案例,内容涵盖刑事、民事等领域,及时回应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网约车、网络盗窃、网络代驾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据悉,这是全国省级法院首次集中发布同类型典型案例。
▌广州法院占全省受理互联网案件9成以上
据了解,目前,广东互联网用户数超8000万,位居全国第一。据不完全统计,2016、2017年,全省新收民事一审中涉网络案件近2万件,结案标的总额超7亿元。其中,广州两级法院受理的互联网案件数占全省90%以上。
从案件类型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侵权纠纷、网络金融纠纷等超50%,其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增幅最大,增幅达100%。
▌手机植入暗扣费软件,秘密扣话费6726万元
【案情】
2010年11月,任某、郑某某、汪某某等人成立深圳市信联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信联公司”),运营期间,信联公司利用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服务的监管漏洞,勾结或自行成立、控制具有移动增值服务资格的电信服务提供商租用电信服务通道;勾结软件方案商、手机制造商或内部员工在相关手机软件中植入暗扣费软件,在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订制增值服务,秘密扣取手机用户话费。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信联公司通过暗扣费软件扣取手机用户话费共计6726.9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任某、郑某某、汪某某等人研发暗扣费软件植入用户手机,秘密窃取手机用户话费,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各被告人基于非法占有手机用户话费的目的,通过非法侵入、控制手机信息系统,在为用户提供增值服务的合法形式掩饰下,通过用户不知情的方式秘密扣取用户话费。虽然其针对某一用户的窃取金额尚未达到较大,但侵害范围大,非法获利总额达数千万元,其目的行为触犯了盗窃罪,其手段行为又触犯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院:“网约车”不应定性为“非法营运”
【案情】
2016年4月,一乘客通过“滴滴打车” APP约蔡某驾驶自有小汽车(非营运)将其送到目的地。广州市交委发现后,认定蔡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决定给予蔡某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复议,广州市政府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蔡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行政机关对“互联网+”共享经济的“网约车”进行管理应予支持,但广州市交委将当时法律性质并不明确的“网约车”定性为“非法营运”,属适用法律错误,且明知“网约车”是“滴滴平台与司机”合意为乘客提供服务的共同行为,仅处罚司机而不处罚网约车平台,属选择性执法,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判决撤销市交委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市政府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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