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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首例!鲜言操纵股价索赔案落槌,一审判赔投资者损失470万
发布时间:2022-09-30 11:18 来源:证券时报

  从史上最大个人罚单,到“1001项”提案闹剧,曾经的资本玩家鲜言因为诉讼再一次走到公众面前。

  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投资者诉被告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该案系全国首例主板市场交易型与信息型操纵混同的证券操纵侵权责任纠纷,也是首例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以犯罪处罚款优先赔付投资者损失的证券类侵权案件。

  分析人士称,该案涉及主板市场证券操纵认定,投资者交易损失与操纵行为的因果关系,投资损失计算方法等诸多新颖法律问题,具有典型意义。

  鲜言认可实施了证券操纵行为

  此前,鲜言因操纵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先后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定罪。

  2017年3月30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鲜言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亿元,并处以28.92亿元罚款。

  2020年12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鲜言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标的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100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十三名原告投资者主张在鲜言操纵期间买卖了标的公司股票发生损失,要求鲜言赔偿包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

  鲜言认可实施了证券操纵行为,但认为其操纵行为于2015年6月12日结束,此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其无因果关系;标的股票价格波动主要受到2015年“股灾”等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投资者存在非理性投资行为,应当对投资损失自担相应责任;信息型操纵同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由标的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等等。

  确认2016年11月14日作为操纵影响消除日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14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各种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鲜言的行为是否导致了原告损失,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认定如下: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被告鲜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0万余元。由于鲜言表示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下,已无力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投资者虽胜诉,但可能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上海金融法院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确立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对鲜言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中相应款项进行了相应保全。判决生效后,上述款项可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最大程度实现证券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

  案件回顾

  回顾本案经过,今年7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首例涉A股主板市场操纵证券民事赔偿案,原告于某等13名投资者起诉鲜言,认为其投资损失与鲜言操纵市场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要求鲜言承担全部投资损失。

  公开资料显示,鲜言出生于1975年,曾任匹凸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代)及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

  2012年至2017年,鲜言曾先后掌控上市公司多伦股份和慧球科技,通过多方炒作,并从中攫取财富。2017年3-5月,监管陆续下发多份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书,将鲜言“开除”出资本市场。

  具体来看,证监会处罚决定书认为,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鲜言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操纵多伦实业(600696,后多次更名)的股票价格,对其操纵上市公司股票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亿元,并处以28.92亿元罚款。这也成为当时中国证券行业最大一笔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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