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获悉,由于银监会对P2P迟迟未能定性,《证券法》修订尚未完成以及监管部门对网络支付的调研仍在进行之中,原先预计上半年出台的央行规范互联网金融意见面临“难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央行规范互联网金融意见专家组成员杨东透露,监管层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位和方向把握得还不是非常准,还需要再加以了解;另外,高层对于监管意见持不同态度。不过,杨东表示,虽然一些具体细节不方便透露,但今年年底前应该会出台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意见。 待 定 银监会对P2P仍未定性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对于P2P的监管条例至今仍未出台。《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虽然市场上有多种针对银监会P2P监管规范条例草案的传言流出,不过其政策的正式出台仍未有时间表。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具体的监管思路有可能会给P2P企业设置一个准入门槛,比如企业注册资金必须达到5000万,也有可能考虑冻结融资方10%融资款作为保证金,以提高P2P的风险保障。不过,具体的数字、比例还没有最后敲定,还需要进一步摸底调查。 银监会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坦言,监管政策迟迟不出台,就是因为银监会对P2P其实还未定性,也就是说,P2P到底是作为一个信用中介进行监管还是一个信息中介进行监管,现在悬而未决。虽然此前银监会要求P2P作为信息中介平台,但是目前行业风险频发,如何定性、如何监管的问题还需要考量。 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一部分,目前看来,P2P暴露出来的问题显然是最多的。据网贷之家最新数据显示,4月问题平台的数量较上月有所减少,但也有52家平台出现问题,问题平台发生率为2.78%。也就是说,每天有将近2家P2P平台出现问题。问题平台的注册资金普遍较低,大部分注册资金都在3000万以下,而且运营时间多在1年以内,还有很多平台刚上线就被曝出停业或者诈骗。 对于风险频发的P2P行业,业内对监管政策出台的需求也格外强烈。投之家CEO黄诗樵表示:“监管有利于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一部分恶意平台闻风丧胆,选择跑路或停业,这些平台对实体经济有害无利;一部分投资人踩雷损失,对行业而言是一次优胜劣汰的机会。但对于真正经营业务的平台,建议监管要适度,别把平台管死了。” 理财范CEO申磊说,P2P行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其在发展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很多问题。监管政策的尽快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迫使运营不规范的平台整改甚至退出。这在初期可能会使行业产生变动,也会影响投资人的信心,但总的来说,对于自律的平台和整个行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保证了整个行业的未来。 “每一个自律的平台,实际上都期待监管的到来,并且会积极地做出改变,来迎接监管。”申磊补充道。 未 明 股权众筹监管框架待定 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众筹也是监管需要格外关注的部分。InnoTREE创始合伙人滕放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由于对股权众筹的相关规定会写入新《证券法》,因此,此次修订《证券法》,将对股权众筹行业迎来利好。正是由于新《证券法》修订仍未完成,关于股权众筹的监管方向和框架也只能推迟出台,这也是导致规范互联网金融政策出台难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滕放还表示,《证券法》的修订,将审批制改为注册制,并把股权众筹加入其中,这对股权众筹改革的意义很重大。而且根据央行的态度,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要将80%的精力放在股权众筹方向,因为相较于P2P,股权众筹对金融维度产生的影响将更大。 据悉,新《证券法》将在今年下半年出台,公募股权众筹的规范条例也将被写入,此举意在鼓励和规范公募股权众筹行业发展。 《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者核准。 作为创业公司的风险融资手段之一,股权众筹常常被与非法集资进行比照,因此行业的发展较为缓慢。《证券法》修订草案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经过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而向不特定对象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都属于“公开发行”。 滕放说,此前众筹行业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此次证券法修订,在关键法律的层面确立了众筹的合法性,今后将有望出台更细化的行政性文件。此举将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股权众筹将有望迎来行业的春天。 “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作为一种草根金融形态,本身就是高度市场化的产物,既不能任其野蛮生长,也不能完全否认,一刀阉割。众筹如果规范引导得好,是能够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同时让投资者获得收益的。只有在这种多元化的条件下,中国资本市场才能真正成为多层次、相互之间有竞争的、立体动态、充满活力的市场。”滕放补充道。 审 慎 网络支付仍在调研 网络支付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三年中,已经三度征求意见仍未果。央行牵头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今年上半年依旧难产。 据悉,央行分管支付结算业务的部门正对包括支付宝、财付通等在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度进行摸底调研,并召集从业者征集并听取其对监管的建议。 《经济参考报》记者梳理了央行对于网络支付的监管办法出台情况。最早于2012年1月,央行就《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最初版本中,央行规定支付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应当遵守实名制管理规定,识别客户身份,核实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按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支付机构应确保支付账户名称与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姓名或名称一致,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不过,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后,目前仍未有下文。随着2013年以来支付宝的爆发式增长和2014年财付通的火速发展,网络支付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期。去年10月份,央行关于网络支付又拟定了新的草案,不过该草案未公开征求意见。由于主管领导的变更,该政策出台可能延缓,近期恐难以出台网络支付的监管办法。 杨东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由于P2P、股权众筹、网络支付这三方面的监管条例均未落地,而央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政策将是一个容纳这三方面的整体方向性、框架性的政策,目前看来,监管层还需要再看看、再了解了解,上半年出台不了,不过目前都在研究、制定中。 就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意见出台进度一事,记者联系央行采访。不过截至记者发稿,央行并未给出回复。 ...
2015年即将行至年中,业内翘首企盼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仍未出台,但监管层对行业发展及监管已有明晰的思路,种种迹象表明,监管政策将可能尽快出台。 近日央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多位人士已数次明确表示,P2P监管将主要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监管体系为主,跨部门、跨地域、跨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协调,推进行业自律,建立自律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 监管政策渐近 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而P2P行业尤甚。据央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末,全国共有P2P平台2358家,成交额共计3291亿元。 但受累于行业发展缺乏相关政策法规、P2P机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客户资金安全存在一定隐患等问题,风险不断积聚。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4月30日,正常运营的P2P有1893家,去除之前的部分提现困难的问题平台已恢复运营,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问题平台共615家,即近1/4平台已出现问题。其中,今年前四个月跑路问题平台已超过200家。 监管政策已刻不容缓。 5月8日,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的《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特别强调,将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5月14日银监会发布2014年报时,银监会方面向经济观察网表示,银监会希望P2P等互联网金融能健康稳步发展,发挥互联网优势,服务经济薄弱环节,但并未透露何时出台监管政策。 5月21日,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指出,监管层对行业发展及监管已经有了明晰的思路,P2P行业监管职责基本明确,行业自律成为当前重要手段。 5月24日,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文海兴公开表示,对P2P网贷监管中,政府监管、行业治理、市场约束应保持动态平衡;政策加强跨部门、跨地域、跨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协调,共同加强法治建设,加强防范和打击冒用互联网金融名义的非法金融活动,推进行业自律,建立自律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 已有多位业内人士向经济观察网透露,监管层可能在6月底7月初公布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近期曝光的监管草案显示,国内在网贷业务的监管构建上,将形成“银监会+各省行业组织”的监管构架,以省级单位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通过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或许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较好生态的路径。文海兴表示,支持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鼓励和保护利用信技术开展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依法合规的金融创新活动,防范金融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监管层的传递出的“行业自律”的政策信号,正与社会各界一直呼吁的加强行业自律高度一致。 “在行业早期阶段,每个机构都说自己好,当然也要接受市场检验,接受投资人、媒体等公众监督,随着行业参与者增多,才有了行业协会。在政府(中央及地方)及监管机构牵头成立的协会出现之后,组织更加正式和有公信力,进而开展有效的工作。”宜信公司CEO唐宁向经济观察网说道。 2013年12月3日,央行下属的支付清算协会召开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发起成员单位大会,发起组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10家P2P平台成为首任会员。会上,包括银行、证券、第三方支付及P2P等75家机构共同参与并审议通过了 《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章程》和《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这是目前金融监管层方面最为权威的行业协会。 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指出,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价,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序列和数据支持,要留有一定的观察期。以P2P为代表的新兴金融服务模式,是建设普惠金融的重要力量。“央行将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失误的态度进行行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的成立也将在行业自律方面起到很好的监管补充作用。” 2014年12月29日,中国第一个网贷行业协会组织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获准成立。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无论来自中央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和行业协会、企业,以及社会各方相关方的监督,最终会形成一个监管体系。”唐宁称。 这与文海兴及支付清算协会的观点不谋而合。文海兴认为,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在划好业务红线的同时,也要为业务创新预留空间。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应保持动态平衡,不可偏废,建立自律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 支付清算协会《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则指出,行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协调政府、行业、市场力量,合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社会各界一致呼吁加强行业自律,并对自律组织寄予厚望。 负面清单 然而,如何加强行业自律呢?多位P2P平台负责人向经济观察网表示,从监管机构的“四条红线”到“监管十条”再到“新七条”,每条都看起来很美,但界限模糊,不好操作。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建议监管层将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做的事情,列出负面清单,如此则有利于企业预判商业行为的法律后果,而不是试探、侥幸。业内都希望能有一个无歧义的、有明确界限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肖飒的建议已得到监管层面的回应。上海证监局副局长霍瑞戎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业务模式的变化,包括底线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放松不必要的管制,统一线上、线下标准,增强监管规则的弹性。 但现实操作仍具有一定的难度,以P2P客户资金第三方托管为例。目前国内尚未建立严格的P2P第三方托管机制,资金是否托管、如何托管至今仍十分混乱。 “我们为P2P平台构建了‘账户系统+支付服务+银行监管资金’的模式,为P2P平台设计账户系统,提供支付和结算服务,P2P平台资金则完全由银行监管。” 汇付天下方面称。 目前全国近3000家P2P平台中,汇付天下的托管平台突破600家,易宝支付则超过500家。今年1月,中信银行宣布为宜信提供资金结算监督服务,开创银行为P2P做资金托管先河。目前除中信银行外,民生银行及招行、浦发等宣布进军P2P托管和支付,但进展较为缓慢。 一位股份制银行电子银行部人士向经济观察网表示,由于政策不明朗,银行担心P2P面临政策风险,目前仅与少数综合排名靠前的平台开展资金托管工作。 “银行现有体制机制及其对互联网业务的理解无法快速满足新模式频出的P2P行业需求,客户支付体验不佳。”易宝支付CEO唐彬向经济观察网称。 支付清算协会方面认为,银行未能建立类似证券保证金托管的P2P资金托管机制,而非金融支付机构进行P2P存管缺乏政策支持。 “风险是多维度的。”唐宁称,互联网金融正走在自律、互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创新监管模式上,无论来自中央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和行业协会、企业,以及社会各方相关方的监督,最终会形成一个监管体系。 ...
企业贷款难如何进一步解决?投资P2P是否安全,是否会出台相应监管措施?市民如何享受便捷的金融服务?昨日下午,温州银监分局局长赵秀乐接听市长专线,就当前市民关注的金融理财投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投资P2P是否安全? 近两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我市P2P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一名市民打进电话询问投资P2P是否安全,未来是否会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此,赵秀乐表示,P2P企业在盘活闲余资金和服务实体经济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不过,由于P2P监管部门还未明确,行业准入门槛也还未设立,导致P2P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出现问题,给类似非法集资这样的不法行为以可乘之机。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紧要性,对P2P的管理也非常重视,开始着手研究和制定管理措施。不久前,相关部门已对我市区域内的P2P公司进行调查摸底,新的管理措施将会出台。 企业贷款难如何解决?金改三周年以来,我市致力于缓解两多两难问题(民间资金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并取得了实质性成果。然而,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未彻底解决,在温经商的小企业主张先生打进电话,询问企业贷款难将如何进一步解决。 赵秀乐表示,金融风波前,温州是一个资金洼地、效益高地。各家银行纷纷把资金引到温州,温州的贷款环境相对比较宽松。自2012年以来,温州经济受民间金融风波影响,区域经济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银行的不良贷款有所增加,致使银行在贷款的态度上更加审慎,进而缩紧放贷,从而提高了企业申请贷款的门槛。 接下来,我市将实行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协商的“同进共退”金融帮扶工作,进一步缓解企业两难问题。 总的来说,银行业支持温州实体经济的态度是明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支持本土小微企业的发展,大力推动温州实体经济建设。 如何便捷享受金融服务? 我市街头巷尾出现了不少社区银行,有市民打进电话询问,如何更便捷地享受金融服务? 赵秀乐回答说,为服务市民,我市正在推行普惠金融政策,具体是把金融服务内容延伸到农村和社区两大阵地。 此项政策始于2010年。当时,我市所有的银行业机构最多只到镇一级的区域,还存在88个村一级的空白点(即还未设立金融机构的区域)。银监局联合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推动金融服务的下放和延伸。目前,82%的村级单位已配备延伸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是社区金融服务,去年,我市以社区为单位,设立了53个社区银行,把金融服务项目延伸到社区里,让市民做到足不出社区,就能享受到便捷的金融服务。 ...
谁能逼得银监会半夜发声明? 答案是一家名为“赢多多”的P2P平台。 5月21日深夜,银监会发表声明称,某金融理财平台声称办公地址设在银监会,并与多家银行有合作关系,且具有较高收益,银监会郑重声明:银监会办公楼仅为本部门使用,从未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入驻办公。同时,银监会提示广大群众:对于此类欺诈信息审慎甄别、高度警惕、防范风险。“P2P鱼龙混杂,这背后正是由于监管政策空白,为了吸引投资者,部分平台铤而走险,把P2P的监管机构银监会硬生生的逼成了‘弱势群体’。”大成律师事务所肖飒律师向经济观察报称,P2P如此行为或促进银监会尽快出台监管政策。 不过,对于此前流出的监管草案的限额性条款在P2P领域引起较大的争议。 经济观察报了解到,一家名为“赢多多”的P2P平台在官网宣称,办公地址设在银监会所在地的6层,并与工农中建交监管做背书招商等多家商业银行,甚至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有合作关系。利用银行做增信,在P2P行业已不鲜见,但利用银监会做信用背书,这还是业内第一家。“唯一一家中国银监会办公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这一广告语显然令银监会再也难以继续“做一个安静的美男子”。 5月21日深夜近凌晨,银监会遂发布上述声明。据银监会方面表示,接下来要等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对其行为进行认定、查处。 事实上,监管政策的空白期正给了P2P机构野蛮生长的机遇,据某第三方研究院数据中心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4月30日,正常运营的P2P有 1893家,去除之前的部分提现困难的问题平台已恢复运营,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问题平台共615家,即近1/4平台已出现问题。其中,今年前四个月跑路问题平台已超过200家。 4月14日,银监会向经济观察报表示,银监会希望P2P等互联网金融能健康稳步发展,发挥互联网优势,服务经济薄弱环节。但并未透露何时出台监管政策。 然而,利用银监会的声誉做背书,这种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或已戳破银监会的底线。“该平台假托办公地址在银监会,显然惹到了监管层,可能会加速网贷监管政策的出台。”肖飒称。 监管草案已拟定 据多家互联网金融机构向经济观察报表示,银监会普惠部关于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已拟定。根据该草案,P2P首先被定位于信息中介平台,并以此作为P2P各项监管的基础,可以说这一定位厘清了P2P平台的性质,将促使P2P平台稳步健康发展。 该草案对P2P平台自身安全性明确限定,例如针对平台运行安全性和信息透明性的问题,草案规定平台要具备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信息科技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安全需通过第三方测评。同时其数据系统需符合行业中央数据库标准,并与其实际链接。高管中需有金融行业和信息技术从业经验的人。 “这避免一些平台在本身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上马网贷平台,平台运营人由于缺乏金融业和信息技术经历,而难以有效甄别防控融资项目风险和平台技术风险。”北京某大型P2P平台负责人向经济观察报表示。 针对市场普遍关注的资金池、平台自融等问题,监管草案对关联方融资、归集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向非实名用户推介、发放贷款等行为予以明文禁止。这一规定反映监管层所强调的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 对于投资人和借款方,草案规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单笔借款上限为500万,借款余额上限为2000万元;同一出借人的出借金额则不应超过其名下流动金融资产的50%,流动资产包括存款、基金、银行理财、股票等资产。 另外在网贷业务的监管构建上,将形成“银监会+各省级行业组织”的结构,以省级单位为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通过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同意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这一方式无疑打破之前对网贷机构实行牌照准入制的传言。“体现了监管层对P2P产业所持积极鼓励的态度,破除了行政化的审批思维,符合中央简政放权的指导思想。”上述P2P负责人说道。 部分条款引争议 不过,多家平台负责人向经济观察报表示,草案把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意味着平台只负责核实企业融资需求信息的真实性,并就企业还款能力、保障、潜在风险等信息向投资者做充分披露。亦即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各种企业的各类融资需求都可以在平台发布,平台本身不应对融资信息进行误导式推介。但草案设置风险敞口,规定的单笔借款上限为500万,同一企业借款余额上线2000万,则又回归了信用中介的定位。“按目前来说,有些监管措施是照搬银行的,我个人持保留意见。”易通贷CEO康文向经济观察报表示,国内网贷平台发展水平不一,管理能力、资本实力不尽相同,很难用一刀切的方式统一设定借款额度,如果平台严格不接触资金,就不存在杠杆的问题。事实上近年来,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也逐渐取消了限额管理,央行一直采用的合意贷款规模管理方式就屡遭市场人士诟病,取消呼声越来越大。此时,对P2P的监管重试限额管理方式,无论如何都说不上是一种进步。 另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平台负责人认为,国内网贷行业虽经过数年发展,但发展模式多样。一旦监管限额政策一刀切下来,可能正好给一些平台提供资金断裂的借口,或是造成企业融资链断裂,或是平台自身业务受较大冲击,进而有损投资者利益。他建议对于网贷平台的监管重点应该放在完善信息披露和资金隔离、资产隔离上,实施限额管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低。“如果网贷平台被定义为信息中介,连或有负债都不会有,何谈杠杆?分子是零,根本没杠杆可言。“中金所首席宏观研究员赵庆明向经济观察报表示,信用中介经营的是货币或者资金,往往构成中介机构的资产和负债。而信息中介卖的是信息,是一种服务,根据服务收费,信息中介对需求与供给方并不形成中介机构的资产与负债,所以谈不上杠杆。 而工行个金部赵飞则认为,P2P起源于欧美,但中国的风险远高于欧美。美国P2P行业以个贷为主,即使Lending Club这样的巨头仍沿用商业银行风控方法和工具建立模型,以FICO数据作为重要授信参考,雇佣大量雇员核实贷款申请者的收入等信息。英国P2P平台主要针对个人借贷、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申请的拒绝率高达90%,大部分借款人的信用级别为A或A+;平台平均违约率低于1%。相比而言,中国的P2P干着比美国风险高的业务接收着比英国信用低的借款人,不仅仅为出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撮合,还提供贷款担保、债权分拆、资金池等多种“服务”。 国内网贷平台对于坏账率讳莫如深,据某第三方研究机构近期数据显示,综合排名前100名的平台中,已有坏账率上升到20%以上。 除额度管理之外,业内草案规定同一出借人的出借金额不应超过名下流动金融资产的50%,在操作层面存在障碍。“从法律角度分析,出借人对如何使用自有资金有完全自主性,平台需要对其做充分的风险提示,无权限定其借款额度。”肖飒表示,平台对于统计出借人流动资产存在一定难度,流动资产包括存款、基金、银行理财、股票等资产,比较可行的办法是自行申报,但平台是否需要出借人进一步提供资产证明以证实其真实性?如需要,是否有法律依据? ...
为保护投资者,我国P2P网贷行业监管应聚焦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充分、合理的信息披露,降低网贷业务的信息不对称性,引导形成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权益。 P2P网贷行业信息披露应聚焦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实现资金运作透明,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有效隔离平台自有资金与借贷业务资金,防止平台自融;二是实现P2P业务透明,在兼顾融资者隐私保护的前提下,面向投资者充分、合理地披露融资者、融资项目信息,减少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三是实现网贷平台透明,以统一的口径,向监管层披露平台风险管理体系和核心运营信息,减少平台与监管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监管层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创造必要条件。 目前国内网贷平台关于日常运营情况的披露,更多地定位于广告、宣传,披露内容集中在成交额、贷款余额、投资者数量、融资者分布、简单的产品类型分布,以及所谓“坏账率”等,风险披露薄弱,风险提示效果差。这与国外平台披露运营情况相差较大。建议针对网贷平台自身情况的信息披露内容应重点体现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网贷平台应披露其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这包括平台运营模式(主要是资产端来源等)、风险管理情况(如风控体系、风险管理操作流程、风控团队人员资质情况以及是否实现审贷隔离等)和技术安全水平(如IT系统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应急预案等)。其次,网贷平台应披露日常运营情况,包括按照监管层统一制定的口径,统计、报送相关数据,披露数据应覆盖余额规模、不同风险水平资产分布、资金来源及流向、逾期和坏账水平等。 整体不透明已成为制约P2P行业发展的严重障碍 首先,P2P网贷平台资金运作不透明。2014年4月银监会关于P2P行业监管的“四条红线”确立了P2P网贷行业信息中介的定位,决定了网贷平台不能设立资金池。然而,目前P2P平台资金运作仍然透明度不足,大部分平台自有资金与借贷业务资金仍未实现有效隔离,部分平台以自融为目的,通过资金池炮制“庞氏骗局”;或以期限错配为目的,利用沉淀资金放款或将投资于短期项目的资金用于长期融资项目。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出现限制提现甚至卷款跑路。2015年以来,诈骗跑路的网贷平台数量快速攀升,1~3月份分别有24、24和32家平台跑路,在全部问题平台中的占比分别为34.8%、41.4%、58.2%;而2014年12月份这两项指标分别仅为20家和23.0%。 其次,资产端信息不透明。P2P的初衷是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直接撮合投融资双方交易,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因此信息披露,尤其是融资者、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是关键。由于缺乏统一监管,目前多数P2P平台自律性地披露信息。但是,披露内容差异较大、披露程度参差不齐。以交易额较大的50家网贷平台为样本,其中75%以上的网贷平台会披露融资者基本信息,以及合同范本;半数以上的网贷平台会披露融资用途。然而,对于还款资金来源、融资者信用等级、风险提示、合同第三方托管以及贷后资金流向等关键的风控信息,披露较少。风险提示的网贷平台仅占12.5%,委托第三方托管借贷合同的只有一家,几乎所有平台均未明显揭示贷后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些P2P“理财计划类”产品,投资人在成功投标前,往往不能了解资产列表详情、无法自主选择融资项目组合;并且该类产品极易挂钩“资金池”,资金运作风险较大。2015年1月卷款跑路的“百银财富”即采用了这一模式。 总体而言,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催生道德风险,提高了网贷业务的交易成本。 第三,平台运营情况不透明。平台运营信息是P2P网贷行业监管的重要基础,但目前仅少数网贷平台予以披露,并且相关指标的统计标准并不统一。以坏账率指标为例,不同网贷平台的坏账定义不同,逾期期限从1个月到1年不等;定义坏账的基数也不同,多数平台以累积成交额为基数,仅少数平台以更为合理的待还余额作为基数。与此同时,对计算方法选择的随意性较大。统计标准不一致,各平台公布坏账率差异较大;由于缺乏横向对比的基础,P2P行业整体风控水平难以准确统计。目前陆金所、信而富等8家平台已公布坏账率,其中陆金所较高,坏账率在5%~6%左右,微贷网较低,在0.25%左右,两者相差5个百分点。 P2P网贷监管目标在于投资者保护,其核心手段是信息披露 我们认为,P2P网贷行业监管的核心目标在于投资者保护。面对国内P2P网贷行业诸多问题,2014年以来,监管层多次就互联网金融、P2P网贷的监管思路表态,并确定了以“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为原则。从2011年8月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泛指P2P)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到2014年4月的“四条红线”、11月的“七大监管原则”,再到近期多维度、立体式准入门槛,监管层着力于通过推动网贷行业合规运营来实现P2P投资者保护。同时,在《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等地方性监管政策,以及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武汉等地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协会章程》中,也将投资者保护作为核心原则。 进一步的,充分、合理的信息披露是P2P投资者保护的核心手段。从英美的实践经验来看,通过充分、合理的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减少国内行业整体信息不对称性,从而引导形成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是P2P网贷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 2011年,英国成立P2P行业协会P2PFA,建立了高标准的行业运营法则;同时,制定了《关于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等专项法规。《监管规则》将借贷型(即P2P网贷)和股权投资型两类众筹纳入监管,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从事以上两类公司必须要取得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授权。 英国的行业自律与他律均将投资者保护置于核心地位,但侧重点不同,尤其是在融资项目信息披露、客户资金分离、平台破产安排、平台运营要求等方面,前者侧重微观,后者侧重宏观。如对于破产安排,《监管规则》要求平台破产时,对于投资者通过平台投资的尚未到期的资金,平台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而《P2PFA运营法则》则进一步细化为公司需提前对可能的破产情况进行安排,以保证公司停止运营后,借贷合同仍有效且可以得到有序管理;破产安排包括:破产期间有效的人力保障、合理的还款募集程序、对投资者的还款程序、客户和经营者的联系保障、必需的审批费用、须服从的法律法规、办公室费用和杂项费用的留抵准备等。 而美国P2P行业监管以他律为主,围绕投资者保护,严密监管立法,强制信息披露。对于P2P投资者权益保护,主要通过SEC与州证券监管部门根据证券法中关于信息披露的条款约束网贷平台。P2P平台需要将每天的贷款列表提交SEC,保证法律诉讼时有存档记录证明其是否存在误导投资人行为。 对于融资者权益保护,美国主要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各州监管机构实施。其隐私信息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如要求P2P平台向融资者公开平台的隐私策略和相关措施、债务催收须委托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执行、根据《公允信贷报告法》要求制定防止身份盗用的流程措施等。 资金透明、业务透明、平台透明,是P2P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 立足于国内P2P网贷行业整体不透明的现状,P2P信息披露应以实现资金透明、P2P业务透明、网贷平台透明为其核心内容。 (一)资金透明化: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实现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有效隔离 第三方资金托管是资金透明化的重要措施,强制实施资金托管有望减少网贷平台自融。目前网贷行业已曝光的问题平台中,未实施第三方资金托管的平台占比达95%,高出正常运营平台20个百分点。 网贷平台第三方资金托管旨在实现平台自有资金与借贷业务资金流的有效隔离:①资金托管内容方面,应实现全额借贷资金的托管。虽然目前部分网贷平台已开展资金托管,但以风险准备金托管为主,很少有平台实现了全额借贷资金的托管,并未从根本上杜绝自融、跑路等问题。这一方面与P2P平台实质上的“资金池”运营模式有关。另一方面,全额借贷资金托管要求将融资项目信息提交至受托方,以实现满足条件时自动划拨资金,技术上有一定门槛。②资金托管模式方面,应实现独立二级账户式管理,并且托管机构需要具备相应资质。一方面,监管层及行业协会应指引已从事资金存管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取得相关资质;另一方面,要引导更多的中间服务商,为托管机构提供相关产品和技术服务,降低资金托管系统的开发成本。 (二)业务透明化:合理披露融资项目信息,减少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 融资项目信息披露的对象是投资者,目的在于减少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保护融资者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合理披露融资项目信息。 在国内外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实践中,英国平台普遍公开贷款期限、预期收益率、相关手续费和融资项目风险等内容;美国平台在以上信息基础上,还会披露贷款用途、融资者的匿名基本信息(包括工作状态、收入、居住城市、雇主名称等),以及融资者风险评级;由于国内网贷平台往往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融资项目增信,部分平台在披露融资项目基本信息的同时,也会披露增信机构对项目的尽职调查信息、融资项目风险保障方案,以及预期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 鉴于上述国内外经验,建议P2P业务的信息披露应包括: 1. 网贷平台需要设立机制,强制披露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融资者匿名信息、往期逾期情况、贷款金额、贷款目的、还款保障和还款计划等。同时,应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并对融资者、融资项目真实性披露交叉验证的结果,以确保项目的真实性。 2. 网贷平台需要揭示融资者、融资项目的风险评级信息(包括基于平台自身征信数据的风险评级,以及征信机构的评级信息);对于涉及第三方机构增信的,不仅应披露增信依据,还要披露第三方机构的资质信息,尤其是对于由第三方机构担保的融资项目,应明确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质。 破产退出安排,是英美网贷平台投资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的一项重要内容。如英国《P2PFA运营法则》要求P2P平台需要提前对可能的破产情况进行安排,以保证平台停止运营后,借贷合同仍有效且可以得到有序管理,比如第三方管理或请求合并等。具体的破产安排包括:破产期间有效的人力保障、合理的还款募集程序、对投资人的还款程序、客户和经营者的联系保障、必需的审批费用、需服从的法律法规,以及办公室费用和杂项费用的留抵准备。 在具体实践中,Funding Circle平台规定将所有未清偿的贷款转让给第三方服务商,并且对于投资者未借出的资金由托管银行向客户偿还。Lending Club平台亦规定若破产,由第三方机构(组合金融服务公司)为投资者收回贷款。与上述不同,Prosper平台则设立了一支独立于公司运营的基金(Prosper Funding),用于公司破产后维持平台运营,继续服务投资者,直至最后一笔还款完成。 因此,在强化国内P2P行业资产端信息披露的同时,网贷平台还应该设立“生前遗嘱”并对投资者公开,包括: 1. 明确平台退出时(破产或停业时)未到期借贷合同维护制度,委托第三方接管,以保障未到期的融资项目仍然有效,并可得到有序的管理,直至借贷双方资金结清为止。 2. 明确客户意见反映途径,提供客服接受投融资者反映问题,并在网站及时通报平台退出工作进展。 3. 明确规范的系统数据处理程序,妥善处理投融资者个人信息,如按照规定转让给征信机构,对于不能转让、移交的,应在当地行业协会指定第三方监督下销毁。 (三)平台透明化:便于监管层防范系统性风险 与融资项目信息披露不同,针对网贷平台基本信息、运营情况等信息披露的首要对象是监管层,目的在于减少网贷平台与监管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监管层能够及时、全面审视行业规模和风险水平(包括总体情况和结构性情况),防范系统性风险。 国内网贷平台对于其基本信息的披露主要集中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本金保障制度、风控体系、技术安全(包括数据保障和客户隐私保障),以及是否提供法律服务等方面。如积木盒子平台在本金保障方面,主要披露其多层次保证金制度及风险互助金制度;在风控体系方面,强调其专业尽调团队、实地尽职调查,以及立体化多层次数据采集(包括实地调查数据,人行征信数据、公安部居民身份数据、税务数据、海关数据、工商局数据、车辆管理数据、房屋管理数据);在法律服务方面,其披露了法律援助基金制度,以及与绿狗网合作实现第三方持托管交易合同,并提供了查询链接。 目前国内网贷平台关于日常运营情况的披露,更多地定位于广告、宣传,披露内容集中在成交额、贷款余额、投资者数量、融资者分布、简单的产品类型分布,以及所谓“坏账率”等,风险披露薄弱,风险提示效果差。这与国外平台披露运营情况相差较大。英国P2P平台需要披露过去和未来投资情况的实际违约率和预期违约率,同时概述计算预期违约率所使用的假设,并提供风险贷款的情况(贷款违约率和逾期贷款情况)。美国P2P平台需要在上述数据基础上,更多地披露平台运作模式(包括贷款如何提交、投资者如何出价、如何收回本金和利息)、风险因素(包括由于融资者违约无法归还贷款而产生的风险、投资于收益权凭证的风险、撮合贷款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与法律以及监管相关的风险)、财务数据以及对财务表现的评价等。 鉴于此,建议针对网贷平台自身情况的信息披露内容应重点体现以下两个方面: 1. 网贷平台应披露其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1)平台运营模式,主要是资产端来源等;(2)风险管理情况,如风控体系、风险管理操作流程、风控团队人员资质情况,以及是否实现审贷隔离等;(3)技术安全水平,如IT系统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应急预案等。 2. 网贷平台应披露日常运营情况:(1)按照监管层统一制定的口径,统计、报送相关数据;(2)披露数据应覆盖余额规模、不同风险水平资产分布、资金来源及流向、逾期和坏账水平等。 ...
P2P是个热门话题,但至今P2P平台仍定位不明。 有报道援引知情人士消息称,P2P监管细则将于6月底或7月初出台。此前各界对P2P监管争议不断,症结也在于定位问题。目前更倾向于将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不少分析人士从P2P的业务实践出发,提出了P2P平台业务具有信用中介的性质。 还有一种声音是,P2P业务未来可能归入金融类。 日前,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在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主办的论坛上表示:“P2P将来很可能是归入金融类的。” 不仅如此,银监会在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时,处置非法集资部办公室主任杨玉柱介绍了去年我国非法集资的情况,他指出,以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成为涉案重灾区。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在会议上提出需要出台专门法规,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及其业务予以统一规范。据了解,目前央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一旦P2P业务被划归金融类进行管理,就必将对其实行牌照化监管。由此,有关P2P拟实行牌照化管理的言论纷至沓来。 P2P进行牌照管理是否合适?监管又应遵循怎样的原则?值得思考。 是金融机构还是信息中介? 如果归入金融类,则意味着P2P要持牌照才能经营。 所谓金融牌照,是指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许可证。目前,在我国只要是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就必须先取得与之对应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目前央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规定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加之央行相关负责人倾向于将P2P归入金融类,《条例》被许多人解读为央行拟对P2P实行牌照管理。 但在民贷天下总经理李宇看来,《条例》并非针对P2P。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P2P归入金融类与银监会之前所明确的P2P信息中介性质有所不同。2013年底,P2P划归银监会监管。去年,针对P2P平台倒闭潮、跑路潮频发,银监会、公安部等部门明确规定了P2P的四道底线,即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目前,对P2P网贷市场公认为信息中介。不过,市场期待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政策及实施细则仍未出台。 此外,虽然公认为信息中介,但多数分析人士也坦言,目前我国P2P业务承担了许多信用中介的功能,把P2P归入金融类更加贴切。 零壹财经研究总监李耀东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国内目前的情况下,P2P不可能真正地成为信息中介,它要承担很多类似于信用中介的功能,比如前期的信用整合,贷款管理等。某种程度上它扮演了一个放贷人的角色,将其归入金融类比较合适。 基于行业发展,李耀东补充道,归为金融类有利于促进P2P行业的健康发展。“把它归入金融行业以后一方面监管会更加严格,另一方面也可能建立一些救急机制,破产保护机制等,这样也有利于平台发展。” 民贷天下总经理李宇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国内,由于信用环境、文化体系建设不够健全,现阶段P2P去做信息中介几乎很难生存,所以这需要一个发展阶段和过程。” 但无论如何, P2P的终极目标是信息中介。“未来怎样往信息中介去转需要政府、平台、投资人理财风险意识的提升,投资者教育的提升以及信用文化的提升,这是一个长期并且艰巨的任务。”李宇说道。 监管“小步快跑” 经历野蛮生长,建立P2P行业的监管体系已是业内的共识。但目前,应对P2P采取何种类型的监管并没有定论,市场意见也不统一。 事实上,在美国由于市场具有完备的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记录,P2P利用互联网极大地降低了信息成本,这也使得在美国P2P大多承担信息中介的角色,成为金融发展的有益补充。 相对于我国,情况则大不同。在我国征信环境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许多P2P网贷平台“挂羊头卖狗肉”,打着幌子吸收存款放贷,进而影响整个金融的稳定发展。 P2P网贷在发展过程中,诸如跑路、平台倒闭等负面消息层出不穷。这些负面消息,不仅给投资者造成了恐慌,也给整个行业的发展蒙上了阴影。 因此,加强P2P的管理也成为整个金融稳定的必然要求。市场期待监管细则帮助网贷行业良性发展,给整个行业带来更多新的机遇。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目前P2P存在多种发展模式,而在此情况下要准确的定义这个行业或者希望找到某种统一的规则进行管理并非易事。这也是市场已久的监管仍未落地的原因之一。 目前,P2P网贷监管细则仍在紧张地制定当中。近日,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的副主任文海兴就表示,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网贷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很多政策研究制定都没有定论,最本质的应该由网贷平台的性质决定。 牌照管理不现实 有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4月30日,P2P借贷平台共2508家,其中正常运营的有1893家。 “对P2P管理的争论一直存在,从目前来讲,牌照管理不现实。”李耀东指出。 李耀东进一步表示,新的P2P平台和业务不断地出现,过早地进行牌照管理不合适,因为进行牌照管理对P2P的门槛和监管规定更高,这将不利于P2P的创新。“P2P需要有一定的准入措施,但是不一定要牌照管理。进行牌照管理会出现类似监管套利,反而会催生一些新的问题。” 实际上,P2P家数比较多,业务模式也众多,因此用一套标准的监管模式并不现实。 “P2P做的业务实质上还是金融类的业务,但是需不需要牌照管理我觉得是需要很长时间进行观察。目前P2P进行牌照管理还不太成熟,也会给互联网金融创新留下负面的影响。”李宇告诉记者,按照之前业界的声音,基本上不可能以金融牌照管理,也不可能以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类金融类来管理。 李宇进一步强调,P2P已经确立了基本的监管框架,跟《条例》没有必然的联系,《条例》是针对民间借贷的,对p2p会有影响,但是影响有限。当然方案之间会有一定的考量和相互协调。监管框架会对P2P设立一定的门槛,一定阶段之后把它纳入到《条例》之内是有可能的。” 在P2P性质定位和牌照管理都在被讨论的当下,将其纳入牌照管理暂不可能。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P2P应按照其本源“信息中介”来监管。 回答当然并没有想象中的简单。有分析就指出,一方面,目前P2P越来越多地偏向类金融服务,这种趋势在未来还会加大,“信息中介”只是理想状态;另一方面,按照“信息中介”来监管也会带来巨大的监管套利,最终反而不利于风险的管理。 但不管如何,在P2P性质定位和牌照管理都在被讨论的当下,将其纳入牌照管理暂不可能。“金融类和牌照管理存在很大的争论,到底怎么去定位它值得讨论,从多方面了解的信息来看,P2P由银监会进行管理,我认为对P2P不会像对银行一样实施那么严格的管理,可能更多的是依托地方金融机构,依托行业自律组织来进行管理。”李耀东表示。 “现在产业在不断地变化,监管也在创新,从发展趋势来看,应该是越少的牌照管理越好,未来金融监管应该更多地向去牌照管理方向发展。”李宇告诉记者,我觉得按上市公司的管理方式会比较合适,比如数据的对接、平台信息的披露等。 此外,也有分析人士提出了分类监管的方案,对业务为本源“信息中介”的平台,采取“信息中介”的管理方式;对一些承担信用中介业务的平台则可视情况采取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和规则进行管理。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P2P发展仍处于不断摸索的阶段,监管也将蹒跚前行。就如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所说的,我国P2P行业目前的发展还远未成熟,加之基本法律的缺失,在监管制度的建设上还会有很多的争论与探讨。“但在金融管制不断放松的背景下,P2P网贷作为市场化创新的一个方向,已经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在未来金融体系中必将占据重要的空间。” 目前,对P2P采取何种管理市场仍存在争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不论何种管理,目的是鼓励互联网行业创新并促进其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渐行渐近的管理细则值得期待。 ...
《商业银行法》大修在即,混业牌照发放、贷存比松绑等话题是业界关注焦点。 如果说贷存比松绑是新形势下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市场化调整,那么,混业经营子牌照的意义就更大,这是商业银行在应对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等创新业态跨界分食趋势下应取得的政策首肯。 混业牌照发放呼声频起 事实上,商业银行已经在探索混业经营。2014年报显示,16家上市银行去年均加码中间业务,大部分实现非息收入占比提升。其中,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的非息收入占比均已突破30%,招行的非息收入占比最高,达到32.47%。 业内较为一致的呼声是,分类持牌的管理规定需要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体现。目前,理财业务、委托贷款、企业债券承销与投资等业务,实行的是差别化审批,属于监管政策,并未上升为法律。 业内人士指出,关于混业经营牌照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券商牌照、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三大块。 金融牌照上,信托、基金、保险、金融租赁等都已对银行放开,仅剩券商。银行从未放弃曲线进军,目前,五大国有行及招行均在香港成立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孙公司开展上市保荐等投行业务,其中,中行早已通过其境外子公司中银国际控股中银国际证券。 3月份就有传闻称,监管部门将向四大行等部分银行颁发券商牌照。但随后四大行均予以否认。工行投行部负责人曾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监管层短期内不可能给银行颁发券商牌照,部分业务会逐渐放开。而证监会随即表示,正在推进“国九条”的落实,正在研究银行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券商牌照的情况,但目前尚在研究中,没有时间表。 对此,业内人士预计,这个“时间表”,很有可能随着《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而提前。“这是一个契机,要从法律层面明确商业银行对外投资的条件、风险隔离、并表监管等问题,将对非银金融机构的投资常态化。”一家股份行深圳分行分管对公业务的副行长对证券时报记者称。 这就引出了第二点,即商业银行从事股权投资事宜。在深耕对公客户层面,不少银行已不满足于提供小微信贷服务,均加码投行业务。很多银行都已开启了叫法不一,但实质为“投贷联动”的投行业务,业内不乏论调称,在遇到资质良好的企业标的,监管与法律是不是可以适度探讨一下股权投资的可能性。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市场形势确实在倒逼现行法律重新权衡,股权投资业务可能不会被取消,但会略有松动。 银行理财业务也是重头 银行理财资管计划法律主体地位的缺失,一直束缚着银行直投业务的开展。虽然银监会早已正式放行理财资产管理试点资格,但有不少业内人士表示,银行理财资管计划试点交易框架结构的束缚仍在,长期来看并不能适应银行理财资管规模的放大。 《商业银行法》修订有望赋予银行资管计划与券商资管、保险资管计划同等的法律主体地位,这意味着银行理财资金无需再借用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通道。业内人士表示,这将使银行理财回归资产管理本质有法可循,收缩通道业务并利于打破理财产品刚性兑付。 虽然这对信托的通道业务会起到冲击,但有信托行业人士表示,这一转变对银行与信托都有正向推动作用:迫使银行更审慎挑选债权投资项目的同时,也推动信托业向更专业的投资管理方向转型。 券商资管业务也会受影响。平安证券一位资产管理部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银行拥有通道后显然不利券商资管展业,但券商资管依旧存在机会。” “银行做资管,最大的问题是缺乏顶层设计,受制于信贷思维,实际上是以自身渠道经营信用,这只是降低银行与其他非银机构合作产生的通道成本,并没有产生直融体系的新模式。”上述平安证券资管人士告诉记者。 新华基金公司原副总经理、北京新华汇嘉董事长王卫东表示,基金业无惧银行入局,“银行主要是做大类资产配置,很多方面无法超越基金公司”。 此外,前述股份行深圳分行副行长表示,对信用卡业务实行公司化专营条件较为成熟,已有不少银行开始筹备或已成立此类子公司,而理财业务则进展稍缓,若想实现法人独立经营,肯定要先明确理财业务的法律主体地位。 贷存比将调整为监测指标 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多项资本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其中一条即为“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在实体经济融资难问题常年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贷存比因概念较易理解而首当其冲,成为近两年市场人士对银行业监管争议的焦点之一。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曾表示,监管机构有必要调整现75%贷存比指标,否则会对银行信贷扩张构成最大制约。随着银行资产负债的多元化,贷存比的代表性有限,更应该作为一个监测指标而非硬性约束的指标去考察贷款审慎与否。 事实上,去年下半年,贷存比计算口径就经历过一次调整,主要目的仍是鼓励银行继续加大对涉农贷款以及小微贷款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今年1月份,央行再次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从实际效用来看,这两次调整都放大了贷存比分母项,缩小了分子项,理论上有利于增加商业银行可用贷款的额度。 上周五,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贷存比未来将由监管指标变为参考指标,官方的首次明确表态,意味着贷存比可能会随着《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而做出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两次修改贷存比计算口径,商业银行仍面临较大负债端压力。“存贷款增速2014年以来的‘剪刀差’不断扩大,增量贷存比已经出现倒挂,也就是新吸收的存款还不够发放贷款。尽管如此,存款还需要缴纳较高比例准备金,这也是社会融资成本迟迟难以下降的原因。”交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则表示,银行法取消存贷比,并不意味着银行的流动性不受约束。而是存贷比有望下降为较为亲和的监测指标。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显示,对于欠债人的惟一住房可以执行。相关金融机构纷纷表示,新规的出台将令房产抵押更为安全,借款人的违约风险相对降低。 由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缺失,欠债人抵押住房获得贷款后,如果住房属于欠债人的惟一住房,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往往一律不予执行,但是这种现象遭到了很多金融机构的强烈反应。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惟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这将对整个房产抵押市场形成较大利好,特别是银行借款和网贷平台借款多采用房产抵押模式。 对于从事房产抵押类借贷业务的行业来说,这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一位银行贷款人士说道,此前规定有一定的漏洞,对于银行而言,目前房产抵押贷款已经占到银行总贷款的40%,特别是在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中广泛采用。如果出台这一政策,将更有利于银行贷款的增信,减少借贷人的违约风险。 从事房产抵押类网贷平台和信贷相关负责人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此前就有投资人对惟一住房问题表示过担心,和信贷会根据借款人出具的一系列资料审查借款人资质,对于只有一套房产的给予谨慎评估,尽可能地增加其他担保措施。现在最高法的最新政策出台,将对借款人的威慑力更大,避免恶意抵押等情况发生,并对抵押房产的处置更具有合法操作性和法律的保护,也可以说明房产抵押更安全了。 ...
新金融记者从多家P2P公司了解到,监管层内部上报的“有关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稿”(下称草案)已初步成型。在此之前,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召集多地金融办、协会人士对P2P的监管思路进行了闭门讨论。 曾多次参加座谈会的开鑫贷副总经理周治翰在接受新金融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监管文件正式下发之前,草案仍处于不断修订和变化之中。“我们之前了解到的情况现在发生了变化,比如之前提到的杠杆率要求,在最新草案中没有提及。”周治翰说。 自律监管 根据银监会最新的机构设置,P2P的监管职责由普惠金融部旗下的网贷研究处负责。据媒体报道,网贷研究处目前由三人构成。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网贷平台达1819家。依靠仅三人编制的网贷研究处实行监管并不现实。目前看来,监管层主要思路是依靠各地网贷协会或金融办资源建立统一、信息共享的自律组织。监管层或将形成“银监会+各省行业组织”的监管构架,以省为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监管层把相关权限下放到省级自律组织进行备案制监管,一方面体现了市场化监管的思路,另一方面也体现出鼓励民间金融创新的态度。”盈灿集团副总裁、投之家CEO黄诗樵表示。 其实,目前北上广等互联网金融发达的城市均成立了P2P行业自律协会,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P2P网贷的自律协议及章程。据网贷之家统计,北京市成立了网贷行业协会,以产品登记、信息披露、资金托管三大原则为监管办法,通过《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自律公约》落地实施。上海的P2P企业成立了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网络信贷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成员单位签署《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公约》。 此次上报的草案拟定,自律组织将承担较为具体的监管职责,例如推动行业交流、披露规定信息、受理网贷相关方的纠纷调解,对违规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等内容。周治翰认为,自律组织不仅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更主要的是承担监测、备案、信息通报及发布等工作。自律组织通常由互联网金融企业发起成立。一般情况下,自律组织会制定比较严格的入会标准,而自律组织的“背书”也会对企业有增信的作用。如果有会员单位出现问题,自律组织会公示公告,如果问题严重,问题企业可能会被清退。如果是非会员企业出现问题,自律组织将从行业引导的角度发挥作用。不过也有人认为,自律组织没有行政权力,仅靠自律难以实现行业的健康发展。 银行“托管” 一直以来,市场关于P2P监管是实行“牌照制”还是“备案制”的猜测由来已久。草案拟定,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需要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不过,草案并未对备案的准入门槛提出注册资本等财务指标要求。“取消注册资本的限制,应该是考虑到不少已有的小平台无法达标。”黄诗樵说。 采访中,多家P2P平台负责人表示,相比于牌照制,备案制更加现实。此前监管部门到各地调研时透露出的监管口径也多是以注册备案为主。网络借贷行业业务创新较多,各个地方所表现出的模式千差万别,很难“一刀切”地制定一个统一的行业标准。此外,“发牌照”对P2P企业有“背书”的含义,但目前P2P领域所蕴含的风险依然较大,牌照制可能会使监管陷入被动局面。 此外,草案还对借款余额做出了上限要求,即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单笔借款上限为500万元,借款余额上限则是2000万元。“按照商业银行的标准,3000万元以下就算是中小企业贷款。我觉得上限3000万元可能更好。”周治翰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资金托管要求上,草案拟定网贷平台在保证业务资金独立性的同时,需选择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目前,大多数P2P平台都是与第三方支付公司达成资金“托管”合作。实际上,其中绝大部分“托管”只是一个通道业务,并非真正网关型托管。P2P平台对资金操作的灵活度依旧很高。此外,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自行设立P2P平台,有关联交易的可能性。或基于这些考虑,监管部门希望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P2P公司资金托管机构,可以想象,银行出于风险考虑可能会对P2P平台提出较高的合作门槛,届时或会有大批P2P无法达到要求。 “如果有托管机构对风险进行把控,对整个网络借贷行业来说将是一个利好。现在很多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接入网贷平台的时候也会对其进行筛选。如果传统的金融机构认同P2P公司的风险管理和信息安全,实际上对平台有一定的增信作用。”周治翰说。 “证券化业务”叫停 草案中,“对相关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或发售理财产品”“将融资项目的收益权益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内容都被列为禁止行为,这意味着,融资项目利用网贷平台实现变相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或将遭到禁止。 而在备受争议的债权转让模式上,草案拟定网贷中介在取得借贷双方同意后,可对持有期超过30天以上的融资项目债权进行“一对一”的转让信息服务。“一对一”的转让意味着之前一些平台的“一标多拆”模式将被终结。这种方式也是在避免平台以债权转让的名义搞期限、标的错配的资金池管理。 其实,目前很多平台涉及类证券化、关联方融资等业务,而且比重不小,如果政策禁止的话,短期内对平台业务的冲击可想而知。黄诗樵认为,资产证券化对提高金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有非常大的贡献,不建议现阶段禁止。 周治翰也表示,美国的网络借贷就是证券化模式,从发展趋势看有这个先例。“证券化对于P2P资产可以更好地做到分类分级,对投资者资产配置也有一定的好处。其实,我们可以探讨一种较为清晰的证券化模式,而不是以打包或者分拆的方式去做。对于证券化业务,我认为可以以比较开放的态度再看一看。”周治翰说。 ...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5月1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1%;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2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央行有关负责人就下调人民币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 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答记者问 1、此次进一步下调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此次进一步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重点就是要继续发挥好基准利率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社会融资成本下行,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4年11月和2015年3月,人民银行先后两次下调金融机构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随着各项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持续下降,市场利率明显回落,社会融资成本整体有所降低。当前,国内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外部需求波动较大,我国经济仍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同时,国内物价水平总体处于低位,实际利率仍高于历史平均水平,为继续适当使用利率工具提供了空间。鉴于此,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5月1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各0.25个百分点,为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营造中性适度的货币金融环境。 2、此次结合降息进一步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至基准利率1.5倍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目前,我国除存款外的利率管制已全面放开,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不断扩大,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显著提升,分层有序、差异化竞争的存款利率定价格局基本形成,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逐步健全。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顺利推出,以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加快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前,银行体系流动性总体充裕,市场利率趋于下行,实际上已为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提供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和时间窗口。为稳妥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人民银行决定结合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扩大至基准利率的1.5倍。由于目前存款利率“一浮到顶”的机构数量已明显减少,预计金融机构基本不会用足这一上限。 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的进一步扩大,是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这不仅拓宽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空间,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促进其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最终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也有利于资金价格更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推动形成符合均衡水平和客户意愿的储蓄结构,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3、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进一步扩大后,如何引导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定价? 答:为引导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定价,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人民银行将继续公布存贷款基准利率,进一步发挥基准利率的引导作用,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提供重要参考。同时,进一步健全中央银行利率调控体系,完善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此外,人民银行还将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进一步发挥好对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的行业自律作用,按照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原则,对利率定价较好的金融机构继续优先赋予更多市场定价权和产品创新权;对存款利率超出合理水平、扰乱市场秩序的金融机构加以自律约束。 4、下一步人民银行在利率调控和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还有哪些考虑? 答:此次结合降息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重点是适应经济基本面的变动趋势,继续促进实际利率回归合理水平,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松紧适度,根据流动性供需、物价和经济形势等条件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综合运用价量工具保持中性适度的货币环境,把握好稳增长和调结构的平衡点。同时,更加注重改革创新,寓改革于调控之中,把货币政策调控与深化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加快推出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不断拓宽金融机构自主定价空间,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并不断增强中央银行利率调控能力和宏观调控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