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P2P平台企业收费规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收费意见稿),这也是全国范围内的首个P2P平台收费标准。 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珉峰表示,这一标准的正式落地,将能使投资者清晰了解平台的收费及自己须负担的成本情况。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国内P2P运营平台数增至2935家,网贷历史累计交易量已达到9738亿元,10月份的最新数据已突破了万亿大关。与此同时,江苏省在2015年9月底,P2P运营平台达到130家;江苏省的问题平台也从去年9月的19家上升到62家,P2P行业的高爆发和高跑路的并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陆岷峰对此表示,在行业高速发展的时候,也需要有冷静的思考,很多平台虽然红火,却因为各种原因使得盈利水平一般甚至是亏损。据悉,该收费意见稿针对国内300家P2P平台盈利模式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分析得出,平台实现盈亏平衡需达到约4800万元的月成交额,57600万元的年成交额,而据网贷之家今年9月数据显示,处于该盈亏平衡点之上的平台仅为42家,网贷行业整体处于亏损状态,90%以上的P2P平台在“贴钱赚吆喝”。 收费意见稿从利息管理费、借款管理费、会员管理费等各个方面,给出了具体的数字标准。具体而言,第一部分为利息管理费,费用在6%-10%,如一位投资者赚到了1万元的收益,可能已经缴纳了数百元到千元不等的费用。第二部分为借款管理费,这个资金是向融资方收取的服务费,费率为资金总额的1%-3%。第三部分为会员管理费,P2P平台还会提供高级会员待遇,相当于收取一个VIP年费,此收费标准会各有差异。 以下为《P2P平台企业收费规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原文: 近年来,受益于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与小额贷款需求的不断增长,P2P网贷行业呈现井喷式发展,信贷规模持续性放大。截止到2015年9月底,国内P2P运营平台数已增至2935家,网络借贷行业历史累计交易量已达到9738亿。 作为新型投融资模式,P2P网络借贷基于互联网平台,将社会闲置、零散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而借款人的各项资料审核以及融资行为等均可通过网络技术实现,基于此,P2P 网络借贷实质上可被视为“互联网+民间借贷”。作为金融中介的创新与延伸,P2P网贷将互联网思维与信贷市场运作体系两者融合,并依托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背景,既拓宽了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又契合了个人投资的高收益需求,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需求。 尽管在宏观政策、市场需求、互联技术等多重刺激下,P2P网贷市场规模实现了跨越式成长,但对于传统金融机构的成熟体系而言,行业周期尚介于幼稚期和成长期之间,网贷平台内部尚未形成一整套成熟、完善的机制,在产品设计、取费标准等方面亦在不断的摸索和尝试。 基于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对国内300家P2P平台盈利模式的调查分析,盈亏平衡的实现需达到约4800万元的月交易规模,而处于该盈亏平衡点之上的平台仅为42家,行业正处于整体亏损状态。在现有盈利模式下,前期的网贷平台收入无法弥补其高额成本,难以维持成长的持续性与规范性,因而国内仅有部分平台能够维持正常运营并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健康成长。 为促进江苏省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网贷平台的经营行为,保护网贷企业和投资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现对江苏省内网贷平台提出以下意见。 一、网贷平台取费基本原则 1、透明公开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p2p十项监管原则”中均对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提出明确要求,强调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在《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也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在取费标准上,网贷平台应本着维护企业利益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取费项目,取费构成,取费标准等进行适当披露,提升平台的透明度,同时让广大投资者能更加客观的对平台进行了解和判断。 2、科学计算 网贷平台收益与交易规模成正比,为此,各平台在推广宣传上疯狂竞赛,纷纷开启“烧钱模式”,甚至企图以高息低费吸引投资者、扩大规模,致使平台前期的获客成本过高。网贷平台应科学、合理地制定其费率标准,前期应提高费率以减轻资金压力,为未来发来保留一定的盈利空间。P2P平台收费标准的制定既要充分考虑实际运营成本,也要兼顾到信贷风险与客户实际可承受程度。尽管提高平台利率或降低收费标准,可有效扩大平台规模、加快资金筹资速度,但利率需控制在筹资方的承受范围内,只有确保筹资企业能够正常运营的前提下,才能确保其履行借贷规则、及时还款。此外,随着互联网匹配技术的逐步应用,P2P平台将逐渐提高交易费在收入中的比例,减少甚至取消注册费用。注册费的减少或取消将会大幅增加平台用户,有效推动平台交易规模的增大,从而缩减自平台设立到盈利平衡的营运周期。 二、网贷平台取费项目及标准 合规经营、创造财富是企业主要社会责任之一,网贷平台取费要在覆盖成本支出的基础上尽可能达到利润最大化。 目前我国P2P平台的营运模式有三类: 1、纯粹的信息中介模式:该运营模式中,平台仅仅提供借贷信息汇聚与匹配服务,并不直接涉及交易或提供担保,主要为借贷双方的信息匹配与撮合服务,具有金融脱媒性。信息中介平台本身并不参与借款,而是实施信息匹配、工具支持和服务等功能,借款人的借款利率在最高利率限制下,由自己设定。作为最原始的运营模式,该类平台的盈利模式较为单纯,利润来源主要为两方面,即利息管理费与借款管理费。 2、提供担保的网贷模式:目前,担保模式在我国网络借贷平台中占比最大,该模式特点为提供投资本金甚至利息的担保服务。对投资本金提供担保后,P2P平台以担保机构性质参与到交易过程中,已具有间接融资的本质。该类网贷平台服务内容更加丰富,包含客户挖掘、风控审核、担保服务与匹配借贷需求等等,不仅作为借贷交易的信息中介,还发挥着资金与风险中介的作用,是所有风险的聚焦点,相应增加了担保费收入,大约为借款金额的3%。 3、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是指传统金融机构将其信贷资产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对外的分散销售形式,主要特点是金额标的更为零散、资金期限更为灵活。P2P网贷中的债权转让模式,即投融资双方并不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方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再通过第三方把债权转让给借款人,也可称为“多对多”模式。该类平台的操作步骤可简述为三部分:一,对第三方实施债权的资金标的拆分与期限错配;二,拆分、合并成类理财产品的债权包;三,向投资人宣传销售。债权转让模式通过第三方个人从根本上改变了借贷关系,形成了具有独特性、创新性的“多对多”债权关系。在该模式下,P2P网贷平台能够获取一定利差收益,也相应地承担着对融资方的资质审查与资金监督责任。 P2P平台盈利模式有收入与支出两维度:其一,营业收入。当前国内网贷平台的收入来源主要为向借贷双方双向征收服务费,收费项目主要为三部分:利息管理费;借款管理费;会员管理费用。其二,成本支出。平台的成本支出主要包括平台构建、网站推广、提供网络借贷服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除了在薪酬、租金等传统开支外,平台核心成本为推广宣传成本和第三方结算费用。 根据省互联网金融协会调查数据显示,2015年9月,网贷行业利率为11.75%,月利率则为0.98%,盈亏平衡时月交易规模应为4801.53万元。网贷平台平均投资管理费率需达到7.86%以上,借款管理费率需达到1.59%以上,月利率需达到1.07%以上才能实现盈利。 该月网贷成交额为1103.83亿,正常运营平台数为2935家,则平均融资额仅为3760.92万元。通过数据整理发现,处于盈亏平衡点之上的平台总数仅为42家,网贷行业正处于整体亏损状态。 目前国内网络借贷行业仍保持上升态势,平台总数与市场规模均持续增加,均表明其拥有极为广阔的盈利空间与发展前景。而网贷平台整体实际上呈现亏损状态,与其蓬勃发展趋势相悖,主要由于三个方面导致:首先,获客成本日趋上升,前期过度烧钱宣传。其次,网贷平台风控水平不完善,坏账率难以有效控制。最后,收费以服务费为主,高度依赖交易规模。纯粹中介平台的收益与交易量呈高度正相关,与风险损失及坏账呈负相关,所以平台要实现生存发展则必须增大交易规模,同时要兼顾到坏账率的控制。 我国P2P网贷平台盈利具有条件性,只有当交易总额达到一定规模时,才能弥补前期亏损、实现盈亏平衡。而国内网贷平台存有平台多而小、未形成规模效应、政策扶持力度欠缺、收费标准低、管理粗放等问题,在现行盈利模式下,难以实现平台的持续健康发展。 网贷平台取费,需要做到有原则、有依据、有标准。要规范平台取费标准,明确平台取费性质,避免触碰法律红线,提高平台经营效率,提升客户对网贷平台的信任度,树立平台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网贷平台可参照上述费率标准,结合自身业务开展和成本支出情况,合理制定各项取费。 三、取费管理及禁止事项 网贷平台应当在取费基本原则基础上,参考取费项目和标准,科学取费并规范管理,不得将客户资金与平台收费混合管理,不得违规收取平台提供服务以外的费用,不得提供监管许可以外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触碰监管红线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今日,“中国人民大学校长陈雨露即将调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一则消息爆出便引起外界广泛关注。有媒体称,陈雨露在回复问询短信时,对此事予以了确认。 另有消息称,陈雨露在央行任职仅为过渡,并无具体分管业务,此后或将接替朱民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任职副总裁。据公开资料显示,朱民在出任IMF副总裁之前也是先担任央行副行长。目前IMF并未就此作出评价,据悉,朱民任期至明年七月结束。 截至目前,人民大学和央行网站均未能获取陈雨露职位调整的信息。 陈雨露力挺互联网金融,欲打造互金领域的“黄埔军校” 陈雨露校长在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有一定地位,他在人民大学互联网金融论坛上表示,互联网和金融是中国迈向现代化国家的两大核动力,二者融合在一起将会产生巨大能量。互联网金融既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信息产业的创新“结合部”、催生信息时代知识人才的前沿阵地,也是金融理论的创新点、金融学科的增长点,对于中国在未来能够更广泛地参与全球治理非常重要。 据了解,中国人民大学的青年领袖培养特区高礼研究院的互联网金融本科双学位项目是在陈雨露校长指导下完成策划和实践的,这是全国高校首家开设的互联网金融双学位项目。他表示,学校将全力支持项目的开展,希望将这一人才项目建成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黄埔军校”。陈雨露校长对互联网金融本科双学位项目的双导师制、三导师制、实践性教学的创新性和先进性给予肯定。 陈雨露简历 陈雨露,男,籍贯广东澄海(今汕头市),1989年1月参加工作。2005-2010年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2010-2011年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校长;2011年11月起任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全国青联副主席(时年45岁的他在当时是中国最年轻的全国重点大学校长,位列副部级);2012年3月起担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2012年7月,当选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陈雨露学术兴趣涉及货币金融理论与政策、国际金融、公司金融和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等领域,主要研究方向为开放经济下的金融理论与政策、国际资本市场。代表作有《国际收支均衡分析》、《现代金融理论》、《国际金融》等等。 ...
10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主持召开的金融企业座谈会上提出,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鼓励互联网金融依托实体经济规范有序发展;坚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只“靴子”已经落地,另一只细则“靴子”落地进入读秒时刻。正在洗牌中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翘首以盼。 近期,监管层对P2P行业的密集措施,增强了业界对监管细则出台的预期。有多位业内人士透露,监管细则已经几易其稿,包括不得设立资金池、注册资本金或为5000万元、平台需在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建立互联网金融网站备案制度等内容。 大平台在等着细则出台,小平台日子则并不好过,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中的 P2P行业已经从草根创业逐渐过渡到专业机构的游戏,行业大洗牌似乎即将到来。不少互联网金融行业人士既期盼又忐忑。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到底是怎样的思路?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需要注意的是,总理讲的是“鼓励互联网金融依托实体经济规范有序发展”,这里有两个重点:一是“依托实体经济”;二是“规范有序”发展。 其实,互联网金融的根本就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普惠金融,服务更多的小微企业。在互联网金融出现初期,确实有很多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客户享受到了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的红利,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机构进入这一领域,原本扶持实体经济的方向有些变味。互联网金融行业反而成为资本竞相追逐的盈利点、非法集资丛生的漩涡。 董希淼认为,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效果并不够明显。他认为,金融是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互联网金融的根本使命,在于更加有效率地将货币、资金配置到经济部门和个人,快捷、普惠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互联网金融应减少经济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覆盖长尾市场,提升小微企业和个人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董希淼表示,现在互联网金融的多种模式,并没有将服务实体经济作为立脚点和出发点。比如余额宝,虽然培养了普通民众的理财意识,但也间接地推高了银行的负债成本,进而可能推高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比如P2P网贷,几乎成了高利贷的网络版,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并没有太大帮助。 易观国际高级分析师马韬则认为,互联网金融主旨就是为实体经济服务,为小微企业服务,这是毋庸置疑的。但目前P2P行业标的也有可能存在资金流向股市等资本市场的情况,但具体数目有多少现在也不好说。 不过,金信网首席运营官安丹方表示,未来P2P行业可能持续下滑,市场资金面的宽松有利于改善实体经济,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提高资产质量,坏账率也会随之降低,投资人的风险自然也会变小。 对于需要改进的地方,董希淼表示,下一步,互联网技术应与金融业务深度交融,现在也正是往这样的方向进行要求和引导。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的一部分,互联网金融应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重要作用。比如,互联网支付应定位为支付服务中介,坚持小额、快捷等原则;股权众筹融资应定位为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 相关新闻 加强对信贷分类指导,对市场前景好的困难企业不断贷、不抽贷 在座谈会上李克强总理表示,当前要加强对信贷分类的指导,做到有扶有控,既能支持先进制造等新兴产业发展,也能够对市场前景好、暂时有困难的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李克强表示,在整体信贷流动性保持宽松的背景下,信贷总量也要保持适度增长,以便加大对信贷的调控力度,支持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具体来说,要加强对信贷分类指导,做到有扶有控,对市场前景好、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对破产重组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自持。 据了解,在我国的中小企业中,长期存在资金被压贷、抽贷问题。早在2014年,国务院就为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采取了许多措施,但从企业反映的情况看,在企业经营不好的时候,作为信贷发放的主体,银行机构实行“一刀切”的压贷、抽贷,阻碍融资是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沉重一击。 ...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12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日前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 意见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强化知识产权激励政策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推进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引导创新创业方向,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支撑创新创业活动、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条件建设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强化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保护创新创业成果,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等。 意见提出,要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调动单位和人员运用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支持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流转体系,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实现普遍化、常态化和规模化,引导银行与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积极探索专利许可收益权质押融资等新模式,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者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省份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扶持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联盟建设,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协同运用助推创业成功。 意见强调,各地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创新创业特点、需要和工作实际,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各地要做好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 知识产权是联结创新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创新创业成功的重要制度,是激发创新创业热情、保护创新创业成果的有效支撑。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引领创新创业模式变革,优化市场竞争环境,释放全社会创造活力,催生更多的创新创业机会,让创新创业根植知识产权沃土。 (二)基本原则 一是市场导向。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创业活动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市场力量,形成创新创业知识产权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促进创新创业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 二是加强引导。突出知识产权对创新创业活动的导向作用,更多采用专利导航等有效手段,创新服务模式和流程,提升创新创业发展水平。 三是积极推动。坚持政策协同、主动作为、开放合作,建立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知识产权创新支持政策和创业服务体系,全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四是注重实效。紧贴创新创业活动的实际需求,建立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中的评估和反馈,不断完善和深化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利于创新、便于创业的格局。 二、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三)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政策手段。引导广大创新创业者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健全面向高校院所科技创新人才、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等高端人才和高素质技术工人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对优秀创业项目的知识产权申请、转化运用给予资金和项目支持。进一步细化降低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费用的措施。充分发挥和落实各项财税扶持政策作用,支持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运用专利创新创业。在各地专利代办处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便捷、专业的专利事务和政策咨询服务。 (四)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调动单位和人员运用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支持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流转体系,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实现普遍化、常态化和规模化,引导银行与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积极探索专利许可收益权质押融资等新模式,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者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省份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扶持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联盟建设,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协同运用助推创业成功。 三、强化知识产权激励政策释放创新创业活力 (五)鼓励利用发明创造在职和离岗创业。完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的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发明人合法权益,使创新人才分享成果收益。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研发中心等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非职务发明创造,提供相应的公益培训和咨询服务,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费用的作用,加强对一线职工进行创新创造开发教育培训和开阔眼界提高技能的培训,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创新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职工小发明小创造专项扶持资金,健全困难群体创业知识产权服务帮扶机制。 (六)提供优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推动引进海外优秀人才。加大对青年为主体的创业群体知识产权扶持,建立健全创业知识产权辅导制度,促进高质量创业。积极打造专利创业孵化链,鼓励和支持青年以创业带动就业。组织开展创业知识产权培训进高校活动,支持高校开发开设创新创业知识产权实务技能课程。从优秀知识产权研究人员、专利审查实务专家、资深知识产权代理人、知名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中选拔一批创业知识产权导师,积极指导青年创业训练和实践。 四、推进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引导创新创业方向 (七)推广运用专利分析工作成果。实施一批宏观专利导航项目,发布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成果,更大范围地优化各类创业活动中的资源配置。实施一批微观专利导航项目,引导有条件的创业活动向高端产业发展。建立实用专利技术筛选机制,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技术支撑。推动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完善企业主导、创新创业者积极参与的专利协同运用体系,构建具有产业特色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基地。 (八)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充分运用社区网络、大数据、云计算,加快推进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新型开放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更多创业者加入和集聚。积极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通过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为创新创业者提供高端专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探索通过发放创新券的方式,支持创业企业向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购买专利运营服务。 五、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支撑创新创业活动 (九)提升知识产权信息获取效率。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在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联络员制度,开展知识产权专家服务试点,实施精细化服务,做到基础服务全覆盖。加强创新创业专利信息服务,鼓励开展高水平创业活动。完善专利基础数据服务实验系统,扩大专利基础数据开放范围,开展专利信息推送服务。 (十)发展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发挥行业社团的组织引领作用,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参股入股的新型合作模式直接参与创新创业,带动青年创业活动。在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广泛开展知识产权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试点工作,强化知识产权实务技能培训,提供高质量就业岗位。 六、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条件建设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十一)加强创业知识产权培训。切实加强创业知识产权培训师资队伍和培训机构建设,积极推行知识产权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实务训练。鼓励各类知识产权协会社团积极承担创新创业训练任务,为创业者提供技术、场地、政策、管理等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以有创业愿望的技能人才为重点,优先安排培训资源,使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青年都有机会获得知识产权培训。 (十二)引导各类知识产权优势主体提供专业实训。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在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国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建立创新创业知识产权实训体系。引导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科研组织向创业青年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 七、强化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保护创新创业成果 (十三)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加强行政执法机制和能力建设,切实保护创新创业者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深化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布局,在创新创业最活跃的地区优先进行快速维权援助中心布点,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提高维权效率。 (十四)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构建网络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有效服务。健全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机制,快速调解、处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制订符合创新创业特点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案,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建立互联网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指导支持电商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 八、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舆论引导。广泛开展专利技术宣传、展示、推广等活动,宣扬创新精神,激发创业热情,带动更多劳动者积极投身创新创业活动,努力在全社会逐渐形成“创新创业依靠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面向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依托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搭建知识产权创新创业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创业专利推介对接,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知识产权公益活动。 (十六)积极举办各类专题活动。积极举办面向青年的创业知识产权公开课,提高创业能力,助推成功创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知识产权服务创新创业大赛,推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搭建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实体平台。加强创业知识产权辅导,支持“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活动。鼓励表现优秀的创新创业项目团队参加各类大型知识产权展会。在各类知识产权重点展会上设置服务专区,为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创新创业知识产权工作长效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并指导落实相关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创新创业特点、需要和工作实际,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各地要做好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
银监会一直在研究推动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机制。《证券日报》记者获悉,银监会将在资金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将做出制度性安排。 民生证券银行业研究员廖志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投贷联动融资模式可有效解决高科技、新兴产业成长企业由于缺少抵押物而难以融资的问题,为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金融支持,促进高科技、新兴产业的发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 廖志明表示,受制于《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无法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目前,投贷联动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银行+VC/PE”模式,商业银行与VC/PE合作为企业提供“股权+债权”融资服务,VC或PE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银行则提供信贷支持;二是商业银行借助境外子公司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且为所投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三是商业银行以表外理财资金认购产业投资基金的优先级,同时对产业基金所投企业提供贷款融资。 上海银行董事长金煜表示,探索投贷联动需要有平台思维,要对接各类投资机构、对接互联网、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商业银行需要联动券商、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对接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内及场外资本市场,打通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定价、退出等功能,针对科创型企业在快速发展中产生的多元化需求,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综合金融服务。” 金煜表示,开展投贷联动有利于更好支持实体经济。一方面,通过探索投贷联动业务,创新企业融资方式,可有效地提升商业银行的专业能力,更好地与企业需求相对接,从而进一步扩大服务实体企业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通过信贷资金和创投资本结合,可以发挥各自优势,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度融合,深入实体经济各环节,在资金、管理、经营等各方面对企业提供多方位支持。 ...
10月10日,央行宣布,将先前在广东、山东开展的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推广到上海、天津、辽宁、江苏、湖北、四川、陕西、北京、重庆等9个省市。 此举将进一步盘活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总体从制度设计角度来看,应该说不是为短期经济运行来考虑的。当初实施这项政策试点以及之后要扩大试点范围,应该不是说考虑稳增长,而是要提高银行的信贷能力这个角度去看。”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此前,为解决中小金融机构合格抵押品相对不足的问题,央行在山东、广东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和央行内部评级试点,以完善央行抵押品管理框架。今年2月发布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山东、广东两地的信贷资产抵押再贷款操作,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 与以往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相比,在去年四季度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披露了盘活信贷资产的新渠道——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 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是指,银行将达标企业的全部信贷资产打包,建立质押品资产池,向央行预先申请备案,央行从银行备案的信贷资产池中选择适当的信贷资产,按照一定比例折扣后用于质押,然后给银行发放再贷款资金。 “为保障央行债权安全,防范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解决中小金融机构合格抵押品相对不足的问题。”报告透露,试点地区初步建立了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的基本制度、操作规程和央行内部评级数据库。 报告同时也提到,2015年人民银行将逐步推广分支行信贷资产质押和央行内部评级试点。 可以说,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推广至9省市的消息也是此前传言的落地。除央行在报告中的表态外,今年4月份,有消息称央行今年会将创新的货币政策工具试点进一步扩大,信贷质押再贷款试点有望在全国铺开。 华创证券宏观经济研究主管钟正生指出,完善的抵押品评级管理办法是推进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的关键。“去年年中央行即已下达《人民银行内部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国商业银行推行算是‘瓜熟蒂落’”。他表示。 据悉,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部分贷款企业进行央行内部评级,将评级结果符合标准的信贷资产纳入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可接受的合格抵押品范围。 盘活资产存量 替升银行信贷能力 分析人士告诉记者,当下实体经济有效信贷需求不足,比如一些经营情况不太好的企业想要贷款,而商业银行考虑到风险不敢贷;同时又有银行想要房贷的对象,也可能一些好的企业并不想要银行的信贷。 因此,从客观实际的角度去看的话,在现阶段,盘活银行的信贷资产对于商业银行增强信贷能力有所裨益,尤其是在当下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银行的信贷能力得到增强,若达到一定规模对实体经济显然是有好处的。 “制度设计本身主要还是考虑到盘活银行的信贷资产,因为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在中国来说规模还是比较大的,我们一直在讨论怎么把存量如此之大的银行的信贷资产给盘活,这个措施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具体的努力。”连平分析称。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宏观经济研究主管章俊指出,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大范围铺开,可以进一步增强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进一步为实体经济增加信贷支撑。 “商业银行现在已经放开了贷存比,但是银行在贷款能力方面还是有一定的压力,特别是3.2万亿的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的压力,地方商业银行的资金受到很大的压制。我觉得进一步的话通过这种政策把可供抵押的资产慢慢地放开,从而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章俊向记者分析道,地方债务很多还是要落到商业银行身上,但是商业银行本身如果说大量购买的话,信贷资金能力会受到影响,通过向央行进行抵押再贷款,能够重新获得流动性。 “从另外一方面讲的话,商业银行贷款的意愿也不是特别强,所以单纯地通过传统的降息降准来增加商业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效果并不是特别地明显,从这个角度来说,通过抵押在贷款的方式也是另外一个选择。”章俊进一步表示。 中国特色经济刺激法 多渠道释放流动性 从结构性货币政策角度来看,钟正生认为,信贷质押再贷款与抵押补充贷款(PSL)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两者均旨在解决目前金融结构在向央行借款时合格抵押品不足的问题,也是将央行的基础货币投放与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更好挂钩的尝试。”在一篇研究报告中,他这样表示。 由于我国银行有价证券和股权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为20%~25%,因此抵押品从债券类资产转向信贷类资产似乎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 央行官网也称,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是完善央行抵押品管理框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货币政策操作的有效性和灵活性,有助于解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格抵押品相对不足的问题,引导其扩大“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 针对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物价涨幅回落、外汇占款变化等不确定因素有所增多的形势,今年来央行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注重松紧适度,适时适度预调微调,搭配使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增加流动性供给,保持流动性总量合理充裕;同时下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引导市场利率下行,从量价两个方面保持货币环境的稳健和中性适度。 钟正生亦认为,央行进一步将信贷资产纳入合格抵押品范围,旨在盘活商业银行存量资金,增加货币市场的流动性。 “从更宏观的角度来说,也是可以增加基础货币的供应渠道。其实之前我们也谈到现在有资本外流的倾向,外汇占款已经不能成为央行投放基础货币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必须开拓一个新的手段,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通过再贷款投放基础货币,也为整个M2或者整个基础货币环境的充裕提供了一个重要手段。”章俊向本报记者表示。 ...
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去年以来查办金融领域刑事犯罪工作有关情况,并发布相关案例。 今年7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十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对于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维护网络安全、防范金融犯罪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指导意见。 针对P2P行业里面有可能涉及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等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表示“检察机关将依法坚决的予以打击。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检察机关将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还需要注重把握犯罪边界,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尊重金融市场规则,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坚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相统一。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主持发布会 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的趋势明显 金融犯罪是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具有区别于传统犯罪的行业化、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 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出的新变化新动向主要有: 一是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的趋势明显。近年来以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支付等为主要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征使犯罪分子更容易利用其实施犯罪,如利用P2P平台实施的集资诈骗案件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量出现,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与手机绑定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骗取附属于信用卡的贷款案等案件也不断出现。 二是涉众型金融犯罪仍然高发多发。不仅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人数继续处于高位,发案区域广泛,而且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如很多非法集资案件假借销售理财产品名义实施。 三是国际化趋势凸显。近年来协助他人非法办理跨境汇兑、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等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协助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犯罪活动比较猖獗,都反映了金融犯罪呈现的国际化趋势。 2015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同比上升210%,集资诈骗案同比上升74%。同期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假币犯罪案件,包括伪造货币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持有、使用假币案等160件253人,同比上升29%。批准逮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6件8人,同比上升50%。2015年上半年批准逮捕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同比上升52%。此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的发案亦有抬头趋势。 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时主要存在“三难”: 一是取证证明难,金融犯罪案件由于专业性强,作案手段隐蔽,需要办案人员具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并且往往涉及大量电子数据极易毁损、流失,案件发生以后,在收集、固定证据和证明等方面的难度和投入的司法成本都远高于其他案件。 二是认定难,犯罪分子利用金融交易的多样性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某些法律性质不清的金融创新产品往往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重点,这给一些新类型案件性质的认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法律适用问题短时间内难以准确判断和统一认识。 三是特大规模集资案件不断地出现,该类案件影响范围广、涉及人员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检察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还需重点做好对受害群众释法说理、稳定情绪的工作。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打击金融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二是探索建立金融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协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三是建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丰富办案经验的防范和惩治金融犯罪专业检察队伍,探索成立专门金融检察部门或者金融检察专业办案组,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金融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应对P2P行业乱象 最高检发出三条检察建议 P2P行业里面有可能涉及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等行为,对于其中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将依法坚决的予以打击。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面对着金融领域的迅猛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在金融监管、查办金融犯罪等方面也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对此检察机关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完善征信体系、加快市场诚信建设。金融犯罪本质上都是违背市场诚信的行为。加强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是预防金融犯罪减少金融犯罪的治本之策。 第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立法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抓紧研究出台相关行政监管法律法规,弥补监管空白和漏洞。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打防并举”、“防治结合”。强化预警防范,强化打早打小,增强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对金融违法犯罪的识别能力,促进市场经济环境的净化,从源头上遏制金融犯罪活动。 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的界限 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针对新型案件不断增多,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的新形势,必须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妥善处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的关系。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要注重把握犯罪边界,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尊重金融市场规则,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坚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相统一。 肖玮表示,要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手段,办案中尽可能减少对正常金融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注重追赃挽损,妥善解决刑民交织和涉案财物处理等矛盾集中问题。 对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跨区域犯罪等重大、敏感以及新型的金融犯罪案件,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督办指导,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推进、诉讼策略等多方面参与指导,形成办案合力。 在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方面,肖玮告诉记者,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区域特点,不断探索金融检察工作,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一些地方成立了专业金融检察部门或金融检察专业办案组,形成专业办案机构;不断加强公诉专业化人才培训和专业交流,提高公诉人的金融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逐步形成了金融犯罪案件专人办理、系统研究、专业积累的良性循环,为保证金融犯罪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奠定组织和人才基础。 ...
银监会在9月22日公布了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于9月2日签署的2015年9号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做出相应修改。新修改的《管理办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按照业内人士估算,存贷比监管指标取消后,大致会释放出6万多亿元的信贷额度。这将大大提升银行的信贷投放能力,增强对“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贷款投放。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删除存贷比 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新修改的《管理办法》将流动性风险指标中的存贷比删除,只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目前在执行过程中还在一个过渡期,对存贷比取消以后这种市场行为,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利大于弊。”中信银行副行长郭党怀在此前的银监会银行业例会上表示,中信银行测算其存贷比在75%~80%的幅度,意味着还有5个百分点的弹性。 同时,郭党怀也表示,存贷比取消以后,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市场化了。商业银行出于流动性考虑,将重新规划它的资产分布。 删除存贷比不仅可以缓解银行揽储压力,也将为银行的变革释放更多的空间,同时社会融资成本也有望因此有所降低。 尽管存贷比在已经不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指标中作为硬性指标,银监会依然将其作为监测指标。 “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当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管理办法》中称。 流动性覆盖率从巴塞尔协议III中引进,被认为是存贷比指标的替代性指标。银监会也表示,流动性覆盖率相对其他流动性风险指标更具风险敏感性和前瞻性,在监测、防范银行流动性风险方面具有较强的作用和现实意义,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不应只局限于国际活跃银行。 不过,对于规模较小和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还是允许采用简单、有效的风险计量方法,降低合规成本。流动性覆盖率较为复杂,对银行组织架构、管理水平和信息系统等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对于规模较小、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而言,合规成本较高。 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一些小的银行业务还是以存贷款为主,对这些银行来讲,存贷比能大体反应其流动性的状况。这些银行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成本很高,也没有必要。这个时候用一个简单的流动性指标还是很适用的,存贷比的确具有参考意义。”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分析称。 把握细节 科学管理流动性风险 “推动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精细化管理,这一点是最为直接的意义。”一位大行人士谈及《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时表示。 《管理办法》规定,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银监会要求银行流动性覆盖了不低于100%。此外,流动性比例不低于25%。 对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的达标,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对于过渡期并没有做出改变,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过渡期内,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2013年10月银监会发布当时修改过的《管理办法》时曾透露,2013年国内设立的银行机构平均的流动性覆盖率已经达到125%。2012年底,44家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都超过了60%,已经提前达到2014年底60%的标准。 “与传统的流动性风险指标相比,如存贷比、流动性比例、超额备付金率、流动性缺口,流动性覆盖率更为全面和精细。例如,对同业业务采用了较高的现金流出系数和较低的现金流入系数,在反映流动性风险方面更为准确,也有助于约束商业银行对同业资金的过度依赖。”银监会曾分析称。 《管理办法》要求将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在考核主要业务条线的收益时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同时,要求银行现金流测算和缺口限额应涵盖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这几方面被认为是具有改进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现实意义。 在流动性风险监测方面,银监会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无变现障碍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定期对商业银行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个过渡期,对存贷比取消以后这种市场行为,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利大于弊。下一阶段,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都将成为相关参考指标,更有利于银监会分析商业银行的表内外负债在融资工具、交易对手和币种等方面的集中度。 ...
在2015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上,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公开肯定了P2P为普惠金融所做出的贡献,释放出监管层对于P2P行业的友好态度。同时,对于监管细则的出台,周慕冰所透露的信号是:定位于传统银行的补充、监管制度仍在研究。 P2P普惠金融特性受肯定,起重要补充作用 “小贷公司和P2P网贷公司,作为专业的民间放贷机构和互联网贷款平台,鲜明体现了普惠金融供给的包容性和多样性。”随着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不断成熟,周慕冰肯定了P2P网贷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所作出的贡献。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超过22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幅超过15%。与2010年末水平相比,5年间增长了2倍。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不断拓宽,全国各省(区、市)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在70%以上。同期,全国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超过91%,较上年同期高出3个百分点,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 “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小贷公司、P2P网贷公司等新型金融业态蓬勃发展,总体运营稳健,丰富了金融服务的机构载体,成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补充。”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发展,周慕冰表示除了传统银行体系的供给之外,P2P等新型金融业态也起到了重要补充的作用。 在未来新形势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推进中,银监会也表示,新型金融机构和业态要进一步有所作为。其中也包括了小贷公司、P2P网贷公司等。 P2P监管制度规范仍在研究 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出台已经有一段时日,P2P监管细则究竟有哪些内容、何时落地成为市场最为关注的话题。 “银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对这两类机构的监管制度规范,将引导其服务实体、规范经营、科学创新、管好风险,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有效竞争,辅助传统银行业,为各类别、各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周慕冰在上述讲话中对小贷公司和P2P网贷公司的监管做出了回应。 “对于监管细则的落地,现在行业内的情绪更多的是紧张,当然也期待靴子落地利于行业的发展。”谈及P2P监管细则相关问题,一位P2P网贷公司负责人如是告诉《第一财经日报》。 此前不少行业内人士均预测,P2P监管细则的落地或带来行业大洗牌,这是业内紧张情绪的主要原因。不过,P2P行业正在上演监管细则出台前“最后的疯狂”。 据网贷之家发布的8月月报显示,截止2015年8月底正常运营平台达2283家,累计问题平台达到976家。其中,8月新上线平台数量为228家,新增问题平台81家。从问题平台事件类型上看,8月跑路类型平台占本月问题平台数量比例显著上升,达到79.01%,这一数据反映《互金指导意见》出台后,自融、诈骗平台自知无法满足监管要求,加快跑路速度,导致跑路型问题平台大幅度增加。 从上述数据中能够看出,告别了“追名逐利”的野蛮式扩张,网贷行业在《指导意见》与《规定》的指引下,在保持快速发展势头的同时,走向了有序发展的新阶段,受“坚持平台中介功能”以及“去担保化”等监管条例影响,一大批背离普惠金融理念、触及监管红线的借贷平台,将会从市场中淘汰。 ...
9月18日,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期间,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向现场的记者表示:“网络借贷这几年发展非常迅猛,特别是去年以来,机构数量、业务流量成倍增长,但是问题也不少,问题平台在30%左右”。对网络借贷的监管不同于银行业审慎监管,采取适度监管的模式。对网络借贷更多的不是对机构本身监管,而是对网络借贷行为加强监管,比如说加强网络平台信息披露、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 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伴随着交易规模和平台数量的增长,P2P平台频现挤兑、倒闭事件,2015年8月当月新增问题平台81家,累计问题平台已经达到976家,而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259家(含问题平台),问题平台的占比已经达到29.94%。 “这样一个数字的出现,正说明当前网络借贷缺乏统一的监管”,李均锋表示,“目前监管细则还处于完善、修改阶段,细则正式施行之前会公开征求意见,年底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认为是一个大概率的事件。” 李均锋称,监管细则主要内容将包括:网络借贷的注册登记,资金存管,产品、平台信息披露各项问题,同时会明确网络借贷的定位、业务边界、有关方面对网络借贷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小微金融领域因为单一客户只做了几千、几万的交易,不管什么产品收益都不可能覆盖服务客户的成本,因为客户太小了,所以要服务小客户就必须混业”,贷帮网创始人尹飞认为。 监管政策究竟该如何管理混业经营的网贷平台呢?李均锋称这是一个难点,总体思路是坚持分业监管规则,即不同类别经营活动分别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例如,股权众筹属于股权融资由证监会负责,第三方支付属于支付范畴由中央银行负责,而网络借贷是一种融资活动,这种活动由银监会制定业务规则。 李均锋称,具体监管不仅仅是银监会一家,还要依托各个方面,“当然是银监会牵头制定规则、制度,但具体监管还要依托市场、政府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等各个方面,形成多方分工协作的监管体系。” 此前,曾有业内人士称90%的P2P平台将会死掉。尹飞对这一观点表示赞同,“市场上大部分所谓的P2P公司,不过是民间借贷公司加一个网站而已,他们的经营管理能力都是偏弱的,如果关注民间借贷行业,会发现市场上很少有能活到5年的民间借贷公司。” 数据似乎佐证了这点。据业内研究机构的数据,2015年前8个月新增P2P问题平台数量超前两年总和。 如何防止网贷平台可能出现“一管就死”的情况,李均锋表示,虽然现在细则正在进一步商讨中,但大方向上还是鼓励创新。首先,对网络借贷的监管不同于银行业审慎监管,采取适度监管的模式。其次,对网络借贷更多的不是对机构本身监管,而是对网络借贷行为加强监管,比如说加强网络平台信息披露、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同时还会明确一些禁止的行为,把底线划清楚。P2P就是金融信息中介机构,不允许做征信、担保、资金池;明确网络借贷是直接融资平台,不是银行、信用中介;进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哪些不允许做,实际上为网络平台发展、创新预留空间。 多位业内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监管细则出来肯定会让行业更加规范,利于行业规范、整合,这是一个好事。 李均锋表示,虽然现在细则正在进一步商讨中,但大方向上还是鼓励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