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经钻-基金观察
中保协公布《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5-12-07 18:5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 保监会在7月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第三方网络平台条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在细则中,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9月30日在官网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并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网销万能险等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已有明确依据。

    保险信息披露

    《细则》的出台,是此前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延续和落地。根据《办法》,中保协应在官网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披露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9月初,互联网保险的大前锋网销万能险遭遇大面积下架整改。业内人士称,整改或与上述网销万能险产品不当宣传有关,其中包括信披不规范。

    记者从保险公司人士处获悉,网销万能险整改的要求包括,互联网上销售的万能险产品在介绍中要指出“5年期以上”这一特征;在收益演示方面,必须有高、中、低三档假设下的情况等等。

    《细则》对于信息披露主体、内容、工作流程以及管理与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

    针对信披内容,《细则》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了要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外,还要披露合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信息及第三方合作网络平台信息,涵盖公司全称简称、网站名称、网址、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等信息。《细则》还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各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应在中保协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等基本信息,以及自办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名称、网址、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细则》还称,“披露项目根据市场情况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披露工作流程,《细则》规定,保险机构按要求在中保协官网及时填报互联网信息披露系统相关披露信息,进行日常维护,不得删除历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另外,信披执行事前披露的原则,但对于合作期限或销售期限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合作机构或保险产品,允许事后披露信息,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细则》称,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披遵守“谁披露谁负责”的原则。保险产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如果保险机构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或披露信息不及时,导致消费者利益受侵害的,将按中保协行业自律相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保监会。

    本次信息披露针对主体为保险机构,对于具体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并未包括其中。

【返回首页】
财经钻-财经观察
财经钻-互联网金融观察
财经钻-众筹/创投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