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深圳12月31日讯 周二(29日)中国理财指数日报。其中12月29日中国P2P网贷理财收益率指数显示,该日全国P2P网贷理财收益率为10.30%。如下: 投资期限1个月内,全国P2P网贷理财收益率为10.90%/年; 投资期限1-3个月内,全国P2P网贷理财收益率为9.66%/年; 投资期限3-6个月内,全国P2P网贷理财收益率10.02%/年; 投资期限6-12个月内,全国P2P网贷理财收益率为9.72%/年; 投资期限1年以上,全国P2P网贷理财收益率为9.95%/年。 详见附件(含互联网“宝宝”理财收益率和银行“宝宝”理财收效率): ...
京华时报讯(记者牛颖惠)上周二,2015年“互联网金融保险保障合作模式创新研究项目”启动会在北京召开。通过项目合作,中国人寿财险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建立了合作关系。与此同时,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险北京市分公司正式签署保险合同。 财路通牵手中国人寿财险推出的创新型险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标准化信贷审核责任保险,是行业内首个将平台运营的核心问题纳入保障范围的险种。该险种主要保障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时,在为投资人或其相关主体提供标准化信贷审核服务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而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
对于投资人来说,选择靠谱的P2P平台是保证资金安全的主要控制点。一般来说,可以通过辨识公司股东背景、判断平台合规性和对风控的重视程度来推测平台是不是靠谱。除了上述两方面,还有其他一些要点,可以从实际业务出发,帮助投资人判断平台业务的安全程度。 平台具体借款项目风险 项目风险本应该是平台风控管理的其中一部分,单独提出来说,是因为这块涉及的事情较为复杂。当然,细心的投资者有时也会很容易在具体的项目情况中发现平台猫腻。 首先,需要看平台对项目披露的透明度,警惕完全不披露和披露不到位这两种情况。互联网金融平台有义务向投资人披露,资金究竟借给了哪位借款人,或借款企业。 当前,P2P平台通常会大致披露部分信息,如借款企业名、借款人身份证号、借款用途等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尤其在近一年时间里,出现了不少非P2P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这些企业将项目资产打包成各种花样的理财产品来兜售。在资产端,投资者根本无法判断我的钱借给了谁。 在数家平台中,就有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投资后,仅仅显示目前持有的份额,根本无法查询项目或借款人的任何信息。建议尽量远离这类平台。 其次,平台披露了项目信息,但无法判断项目的真实性。 此处,就又可以用到“神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虽说不能百分之百判断真假,起码可以过滤掉其中一部分假信息。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查询到借款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借款企业的注册资本有无异动,法人代表有无异动,借款企业经营情况,通过多次股东的查找,还可能查到借款企业与P2P平台是否关联企业。 e租宝事件在还没有定性时,舆论对其质疑的其中一点就是项目借款人造假。数据显示,e租宝的借款公司中有超过9成企业在借款之前发生过注册资本变更,且其注册资本变更,距发布第一个借款标的时间平均为33天。变更前,这些企业的注册资本平均为154万元,变更后达2714万元。同样,e租宝还有超过9成的借款企业在借款之前发生过法定代表人变更,有的法定代表人一人控制两到三个公司。 某家平台,该平台发行过一款产品,产品的6个项目共上亿元资金借给同一个借款企业,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可以发现这家企业的诸多猫腻。公司2014年年报显示,当年营业收入只有218万元,净利润为亏损154万元,负债总额达1551万元。且这家公司在借款前一个月注册资本刚由1000万元变更为2亿元。 借款主体是项目真实性的基础,连借款主体都出现异动,项目的真实性也不会去到哪里。有业内人士称,这或者是平台以低价买入壳公司在自己平台借款,即涉嫌自融。哪怕不是自融,这些项目的运营风险也巨大。 不过,恶意平台造假的手段千百样,神器并不是万能的,有些假项目看起来很真实。而且这个系统对借款的自然人暂无用处,目前个人投资者还难很通过公开征信系统查到个人征信情况。 第三,假设项目真实存在,那怎么判断项目的风险。 先选平台后选项目,企业存在各种经营风险,当前的经济形势之下,坏账率也不断走高,如何能避免自己不恰好中招? 建议尽量避开那些夕阳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处于周期低谷的行业;尽量避开借款周期超长的大标;不把资金投到一个项目上,做到分散投资。 ...
70家银行开启网银转账免费 不免费银行将被央行收费 明年4月1日起央行将对还未实施落实减免手续费的银行进行收费 央行上周五发文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据中国电子银行网统计,目前,共收集到70家银行开启网银、手机银行普惠政策。包括工行在内的多家银行积极应对,调整电子渠道转账收费标准。 央行上周五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银行账户服务,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差异化的收费策略,为存款人提供低成本或免费的支付结算服务。央行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 不免费银行将被央行收费 虽说是鼓励银行实施,但央行此次态度较为坚决。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谢众表示,将从明年4月1日起,央行对还未实施落实减免手续费的银行进行收费,以督促银行实现免费。 据中国电子银行网显示,央行新规推出之后,短短一天内,就收到20家银行发来的关于最新的资费调整信息。其中,工商银行推出个人网银转账手续费实行五折优惠、个人手机银行实行二折优惠,部分客户全免。此外,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汉口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青岛银行、广州农商银行、浙江农信12家对个人手机银行转账实行全部免费。齐鲁银行电子银行部总经理葛萍则透露,2016年起个人网银转账将全部免费。 事实上,很多银行在央行新规出来之前,个人电子渠道转账已不同程度地实施了免费政策。今年9月,招商银行高调宣布,该行网上转账全部免费。随后,宁波银行、浙商银行、上海银行等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中信银行纷纷宣布网银转账全免费。 业内人士认为,很显然,此前银行主动免费是为了“应战”来势汹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将普惠广大银行客户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副总经理王梅表示,用户在最近一年内在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业务主要为查询余额/交易明细、网络支付和转账汇款三大业务,最经常办理的业务也是这三大业务。若对电子渠道的转账汇款业务实现免收手续费,必将极大普惠到广大银行客户。 民生银行网络金融部专家周勇表示,此举将有利于行业对个人交易成本形成透明反哺,支持个人结算账户交易的低成本流转。 第三方支付将回归支付通道地位 相比银行对电子渠道推进转账普惠,原来一直打免费牌的第三方支付却悄悄开始试水收费。今年10月,微信支付转账手续费规则做出修改,每人每月转账、面对面收款有2万元的免手续费额度,超出部分按照0.1%的标准收取支付方的手续费;而支付宝在PC端的转账同样是收取0.1%服务费,手机端转账目前仍然免费。 随着用户的增加,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成本较高,加上央行收紧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免费转账的蛋糕可能越来越小。有银行业人士指出,银行业进入“免费时代”可能会对第三方支付产生影响,毕竟就银行整体来说,用户基数很大,而且从安全性上来说,多数人还是更信任银行,第三方支付将回归支付通道地位,传统银行业推出“网银跨行转账免费”的意义则无异于倍增。 而不愿意具名的第三方支付有关人士表示,银行推出网银转账免费,对第三方支付的影响并不大。对第三方移动支付来说,业务范围其实很广,比如网购支付、还信用卡等,个人转账其实只是其中一种业务。 ...
任何不以风控为核心的金融创新,都是耍流氓。过于注重资产端的利益获得,而仅仅以提高风险容忍度为前提的金融创新,本质都是拿未来的利益来换取当前的效益罢了。 金融只是金融,无好无坏,不带情感,它给社会的作用好坏取决于我们如何使用金融工具,有时候还取决于其他非金融因素。金融创新依然逃脱不了经济学的范畴,互联网金融颠覆了传统金融,总归还是金融范畴之内,依附于经济基础之上,能变得了什么呢? 所以,我们不要对所谓的金融创新抱有太大的期望。回顾金融史,过去一百多年,能称之为创新的金融变革,其实极为有限,大量曾经的创新的金融产品,要么消失了,要么就是直接引发了金融危机而被叫停。一些金融创新的代价是极高的。 现在很多所谓的创新,其实是伪创新,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创新。 现在很多券商在谈互联网金融,其实只是为了获得一个独立账户而已,但是这个事实上,最早开设券商时候,所有的券商都是自建账户体系的,结果所有的券商都在利用客户账户大肆进行各种交易,最终出现极大的经营问题。 后来监管部门取消了券商的账户体系,进行大整改,改为必须跟银行账户捆绑,进行所谓银证转账的方式,从此券商沦落为银行的附庸。 现在谈互联网金融创新,想收购第三方也好,跟第三方谈各种合作也好,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建设一个账户而已。但是这样的创新,还不如直接让监管部门重新放开账户限制更简单、更直接。这样的创新是创新吗?显然不是。 还有很多创新,也都是伪创新。人们被这种创新的短期好处给蒙蔽了双眼,美联储前主席沃克尔说过,过去几十年金融机构唯一的创新就是“取款机”的发明,除了这个,此前金融机构无丝毫有意义的创新。沃克尔反对对实体经济毫无帮助的金融创新,反对银行为自身利益涉足高风险的投资行为。 但是,这种理念被视为华尔街的公敌,所以,他帮助里根总统战胜了通货膨胀,但是却没能继续连任,而由格林斯潘接手。格林斯潘一干二十年,且被认为是美国最伟大的美联储主席。 但是历史很有意思,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人们开始怀念沃克尔,格林斯潘则成为了“历史的罪人”,甚至在国会上接受议员的近乎苛刻的指责——格林斯潘被指责未能避免次贷危机,让美国经济因为不负责任的信贷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而格林斯潘开始承认缺乏监管的自由市场存在缺陷,他在2005年5月发表着名论断:金融市场自我监管比政府监管更为有效。这个理念显然与沃克尔形成了极为明显的反差,从而被认为是华尔街的纵容者和包庇者。 次贷危机之后,金融创新又被推上风口浪尖。其实,回顾金融史,金融创新跟经济发展之间,其实一直缺乏实证研究的证据,很难认定金融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根本性证据。 荷兰最早健全了金融制度,但是却被金融落后的英国给打败,日不落帝国的金融体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最完善的体系,只是后来也被美国这个后进者给取代了。由此很难证明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放到美国来看,美国之所以成为强国,单单认为是金融发达造就了美国的强权地位,这是很难服众的。 我们自己回头看,过去几十年里出现的所有眼花缭乱的金融创新从某个意义上讲,其实都是借创造更多形式发放贷款的一种借口和理由罢了,前几年国内这种情况非常的普遍,尤其在浙江。 2007年、2009年大量的金融机构打着创新的名义,最后都只是为了规避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一系列限制,本质其实是更大范围地扩大杠杆,通过各种形式让企业获得更多的贷款,从而来实现贷款利差。 很多人抨击国内银行发放贷款只会抵押,其实是错误的,大家可以看下前几年的浙江,大量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早就非常普遍了。 为了发放更多的贷款,大量的金融机构都在采取所谓的联贷联保等创新金融模式,一家年销售额不到1亿元、注册资本500万元的企业,拿到十多亿元的贷款,诸如此类的事情,非常普遍,最终对浙江经济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曾经红极一时的联贷联保,基本上成了大多数浙江企业不可想象的噩梦,本来是一家企业死,结果变成了一堆企业死,好企业因为给坏企业担保,没事也跟着死,这一局面都是由这种所谓的伪创新造成的。 这种创新骨子里都是伪创新,浙江经济的崩塌,跟这种伪创新是密不可分的,到最后都是被高杠杆给搞死。联贷联保是恶制度,跟几千年前的“连坐”有什么区别?一人犯错,全族灭绝,这是金融创新?说倒退还差不多。 过于注重资产端的利益获得,而仅仅以提高风险容忍度为前提的金融创新,本质都是拿未来的利益来换取当前的效益罢了。 浙江金融业过去不到1%的坏账率,估计现在早破了5%,长三角成了几乎所有银行的噩梦,曾经有多赚钱,现在就有多亏钱,曾经号称创新最厉害的银行,基本上也是损失最厉害的银行,没办法,这是必然的事情。 任何不以风控为核心的金融创新,都是耍流氓。 再者,很多创新,对国内而言是新,可在国外早就有了,而且也都现实地模拟了未来的演变方向,所以也谈不上是创新,看上去很新罢了。现在,我们大谈余额宝,但是我们要看到国外有贝宝模式。 关于这个,长江商学院的陈龙教授撰文写过一段话,他说:阿里巴巴的资产证券化,虽然看似化腐朽为神奇,但是这个金融创新其实只是转移了风险。它在美国的对应名字叫“抵押债务凭证”(CDO),也曾因为能把高风险的次贷分割成高级和次级债,并把高级债成功地卖出去,“化腐朽为神奇”而出名。 CDO在美国金融危机后更为有名,被称为有毒资产,主要做这个产品的两个投行,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都已经倒闭了。 在深化金融改革的热潮中,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记得,CDO和掉期衍生工具被认为是导致美国金融危机的最主要的两个衍生工具。美国保险巨头AIG,在看不懂创新产品的情况下,大量出售违约掉期工具(请联想万国证券),导致超过1800亿美元的损失,最后因为美联储救赎生存下来。 中国最大的民营担保公司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中担),在看不懂风险的情况下大量出售保险,于2012年倒闭。AIG和中担的故事没有本质的区别,盲目扩张终致实际上的破产。 这种所谓创新,再配合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效率,可以很快把一个看不清楚的风险点,通过互联网以及企业普遍的对金融产品的风险漠视,将会变得更加的模糊和看不懂,快速地将风险传播散落到全球的任何一个角落,从而把小范围内的风险快速传播开来,这个对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带来的影响非常巨大。 过去几年里,全球金融产品交易量的猛增、换手率的猛涨,使金融系统性风险大为增加。在18世纪,一家雷曼兄弟公司的倒闭可能不会影响整个美国社会,更不会影响全球经济的各个角落。 可是,2008年雷曼兄弟倒闭引发的问题,却可以在几小时内席卷全球,牵连了整个金融市场。当单个金融机构的行为可以这么快地把全球经济拖下水,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就比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更为必要了。 任何一种新技术的运用其实背后都会带来更大的负面性和不确定性。古代战争,虽然有所谓的坑杀七十万的说法,但是那毕竟是冷兵器时代,由于规模的有限,武器的落后,使得最终的杀伤力非常有限。而在核武器装备的现代,任何一个武器的获得,都可能具有大规模杀伤力。对于这样的技术的创新应用,必然要求对其监管更严格,往下推演,可以发现,技术回到最后,都可能最终只是促使了竞争的残酷性。 回顾金融对经济的影响,很多时候都是动态的、追逐短期利益而忽视长期利益,短期好玩的东西,长期往往是不好玩的,而民众更热衷于追逐看短期,一旦受到伤害,却悔之晚矣。要做好这个平衡点很难,这需要考验监管者的智慧。 1929年,在美国每个人都沉浸在成为了千万富翁的一派喜气之中,每个人都在计算自己一天又赚了多少钱,天天派对,夜夜笙歌,纸醉金迷,而突然有一天,世界崩塌了,所有的钱,都成为废纸一张,全国范围内,几百万人流离失所,金融投机的泡沫在一天之间崩塌。 这场危机席卷全球之后,直接改变了整个世界的格局,二战不敢说是金融创新引发的,但是,各种不受管制的金融及金融创新在这次危机中扮演的角色并不好。1994年、1997年、2008年的各种危机,都可以看到所谓的金融创新在里面扮演的角色,并不是都是如大家想象的美好。 我们要去反思一个问题:金融创新跟经济发展的关系到底是如何的?事实上,金融工具越来越多,金融机构也越来越多,但是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是否得到下降?是否有更多的普及面?全球范围内,可能都没有得到有效的验证。至少现在的实体企业获得资金成本不但没低下去,反而更高了。 所以,金融创新本身就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命题:并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是对的,且合理的。事实上,创新这个词的背后意味着极高的失败率,一轮轮的创新背后是以一轮轮的失败为代价的,也正因此,越是创新就越需要严格的监管,是不能脱离监管单独去看创新的,甚至有些创新绝对不是我们想承受就承受得了的。 在当前的宏观形势下,设立更多的金融机构,压根无法促使资金流向实体企业。即使流向了,实体企业也未必会把钱都扔到实体经营中去,所以我们是很难脱离经济层面直接去论述金融的,资金的逐利性,最终使得各项金融政策在实践中失去效应。这几年我们其实在成立了诸多的类金融机构,但是发现到最后成效都一般,不是很好。 我们在从资产端来看所谓的普惠金融,事实折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给全民加杠杆,让大量不具备借款能力的人获得借款,最终是社会受到伤害。 金融没有道德属性,也没有阶级属性。回顾历史,金融之所以极大地推动了社会进步,隐含的一个逻辑就是金融对暴利的渴望,这种渴望正是大工业时代以来,金融超越其他行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 现在之所以出现小微、三农等阶层划分,首先是由于管制措施制造了金融的阶层对立,民间金融、官方金融、国有金融都是监管画线的结果。金融哪里来那么多官方、民营之说,大家都是放贷款,谁也不比谁高尚,之所以出现普惠金融,回到最后肯定是金融监管出了问题。 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总统对华尔街喊话,让华尔街具备道德,华尔街压根不理,照样高薪发放。回到最后,金融是不具备道德属性的,监管能做的只能是通过设立新的制度框架,确保金融这头猛虎尽可能蹲在笼子里,少伤人,而不是驯化他不吃肉,这考验的是监管因势利导的驯化能力。 任何一样事物,如果依赖道德进行控制,必然是不符合商业模式的。因为道德是锦上添花,不是社会最低规则,道德很多时候是经不住考验的。一个时时需要拷问良心的行业,本身就不符合商业模式。 所以,对金融不要抱有太大的道德要求,那不现实。虽然的确很多时候,我们要鼓励有道德的行为,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是在现实中,有道德的企业会面临更多的竞争问题,因为你讲了道德,你就被一群不讲道德的人给搞死。 当社会普遍的贷款利率在18%甚至更高的时候,你给予人家12%的贷款利息,就必然很难生存,因为很多人会来你这里借钱,利息为12%,然后去放贷款,利息为18%,套利就是这么出来的,你做了慈善,而人家拿你的慈善赚钱。但是你们的风险是一致的。 回到最后,我们就可以发现在整个行业中,你是一群正在奔跑的羊群中的羊,你只能跟着跑,你改变不了大的趋势,一旦脱离了这个趋势,可能就无法生存。商业竞争中,大家都喜欢扛着道德旗子说事,但都是千年的狐狸,玩什么聊斋呢? 我国的金融机构在过去高速增长的经济上行周期,都是马云所说的只服务20%、不服务80%的运作模式。缺乏金融服务的技术手段只是表象,核心在于我国的金融政策和现实环境的制约下。...
自12月23日发布“暂停新业务”公告以来,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安徽金实公司”)旗下的“三农资本”陷挤兑风波事件持续发酵。24日,三四百名投资者赶到安徽金实公司总部。同一天,合肥警方介入调查,并对公司进行了查封。连日来,三农资本通过官网发布消息,否认公司高管跑路,并强调具备还款能力。 12月24日,“三农资本”紧急应对小组发布《直面挤兑坚决不跑路对客户资金负责到底的公告》,称针对大面积的赎回,“我们一直在积极应对,再次重申我们坚决不跑路、不逃避!”“三农资本”表示,2000万元风险保障金分文未动。 26日,紧急应对小组再次在官网发布信息,称近日有好事分子传播谣言煽动用户,故发文进行辟谣。紧急应对小组表示,平台投资人、法人、CEO、 高管都已去自首并接受调查,此举的目的在于表明,“我们是负责任的平台”。紧急应对小组称,目前平台主要岗位依然坚守工作,依然每日有收到回款,风险保障 金分文未动,“目前最重要的是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化”。在紧急应对小组看来,一旦账户冻结,投资人将无法及时回款,“这是广大用户不愿意看到的!” 在最新的公告中,“三农资本”要求各分公司负责人上报企业邮箱,将采取按批次、按比例安排企业回款后赎回,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赎回部分客户回款等措施。之后,“三农资本”还会开通使用红包的债权转让等功能,为用户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意外 P2P平台暂停新业务 12月23日13时26分,P2P融资平台“三农资本”发布了一个名为《关于暂停新业务的公告》称,因为“某宝”事件的爆发,引起市场恐慌,“我们的投资人大量申请赎回自己的投资款!”三农资本表示,“本着对投资人负责任的坚定态度,我们决定暂停新业务,相关投资人的本金安全,我们将随后根据借款企业的实际回款,尽快进行兑付!” 维权 大量投资者赶到总部 25日,江西的徐先生告诉安徽商报记者,他是一个多月前从网上关注到“三农资本”的。客服人员告诉徐先生,“三农资本”的产品较多,“年化利率超过10%”。于是,徐先生一番思量,投资了约10万元。一个月后,他顺利收到了第一笔利息。 可是,23日下午,徐先生吃惊地看到了“三农资本”的公告。当天晚上,他连夜赶到合肥。24日上午,徐先生急匆匆地前往安徽金实公司总部,现场的情景更是让他焦灼不已,“全国各地的很多投资者看到公告后都来了,希望把本金提出来”。不过,他们都未能如愿。 至今,徐先生等投资者还难以接受“三农资本”面临的境况。仅仅在几天前,他和很多大客户一起,专程到安徽金实公司参加过答谢会,并考察过多家借款的实体企业。 探访 合肥总部已贴上封条 12月25日, 安徽商报记者接到读者的热线投诉后,立即前往天鹅湖万达广场的“三农资本”政务分公司。当时,该公司玻璃门紧锁,透明玻璃上张贴着圣诞老人的画像。透过玻 璃窗,记者看到办公室内摆放着圣诞树等物品,圣诞节的气氛很浓烈。可是,办公室内空无一人,前台接待室的桌子上还摆放着一个尚未拆开的包裹。 记 者又来到位于滨湖新区一栋写字楼内的安徽金实公司总部。在玻璃大门上,张贴着一张滨湖派出所发出的通知,称公安机关已对这家公司进行查封。在公司前台的墙 壁上,“三农资本”的字样旁边同样张贴着一份通知。公司前台的办公桌上,散落着各种资料。其中一份宣传册记载,“三农资本”的“新手标”产品的预期年化收 益率高达19.9%。不远处,所有的办公室大门上,均已贴上了公安机关的封条。 进展 经侦大队已全面介入 滨湖派出所的通知称,该户因公司业务变故,公安机关查封,如有需求请到自己投资区域公司的辖区派出所或到合肥市滨湖派出所咨询。 目前,合肥市包河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已经全面介入,正在对此事进行初步调查,“下一步会不会立案,还需要看调查的情况。如果是单纯的经济纠纷,可能达不到立案标准。如果涉嫌犯罪,警方肯定要立案做进一步深入调查”。 12月24日,在“三农资本”的网站上,紧急应对小组发文称,要对客户资金负责到底,“直面挤兑,坚决不跑路”。“我们的高管已经主动在公安部门说明情况并配合调查”。“三农资本”呼吁投资者保持理性,如果引发企业破产,“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就更无法保障了!” 调查 “三农资本”被质疑自我投资 很多投资者提出质疑,称“三农资本”昔日的风投是自我投资。 工商资料显示,安徽金实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30日,由林峰100%控股。今年4月16日,公司股东变更为林峰、王杰、安徽省风险投资研究院和安徽省太平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2月份一份材料中,“三农资本”称,获得的首轮风投基金就是来自于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金额为3000万元。而工商资料显示,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成立于去年9月19日,注册资本也恰好是3000万元。 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的原始股东是安徽金实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今年7月30日,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的股东进行了变更。如今,安徽金实公司已不再是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的股东,但安徽金实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林峰仍是在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担任监事。 安徽证监局曾监管谈话 今年5月27日,安徽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安徽太平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决定》称,通过现场调查发现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利用基金业协会名义宣传,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未经当事人许可,虚假宣传专家学者为公司顾问;同时,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登记的管理团队名单、实际控制人信息、股权信息与公司自己的宣传以及检查中掌握的情况存在不一样。《决定》要求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董事长汪腾蛟、股东安徽金实公司总经理林峰于5月28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监管谈话。 事件 12月23日,“三农资本”发布公告称,投资人大量申请赎回投资款,决定暂停新业务。 12月24日,三四百名投资者赶到安徽金实公司总部。 12月24日,合肥警方介入调查,并对公司进行了查封。 声音 “我们决定暂停新业务,相关投资人的本金安全,我们将随后根据借款企业的实际回款,尽快进行兑付! ” ——三农资本 “全国各地的很多投资者看到公告后都来了,希望把本金提出来。 ” ——投资者徐先生 “P2P平台‘三农资本’在公司管理团队知情的情况下,借用基金会名义夸大宣传。 ——安徽证监局 ...
12月22日消息,新浪财经从多个信源获悉,目前大大集团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立案侦查。从接近经侦大队的人士透露,目前集团已有四名高管被羁押,警方暂时冻结了被查实的集团账户,发现其账面上仅剩1亿多元资金,但如果要实现完全兑付,可能需要40亿元左右。一旦进入清查程序,部分投资者只能拿回少量资金。 四高管被羁押 账面仅剩1亿多 今天大大集团于官网发出一封“奇葩”声明,直言上海申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改为上海梦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三证和公章于2015年12月19日已遗失,再度引起热议。 而早前,大大集团涉嫌非法集资被警方调查的消息就传得沸沸扬扬。12月17日晚间大大集团于官网发布声明也承认,大大集团及其母集团申彤集团正在积极配合经侦,不过用词为“开展例行检查工作”。但新浪财经最新从多个信源处获悉,大大集团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立案侦查。 新浪财经拿到的一份《大大公司案件调查表》填表说明显示,公安机关制作本《调查表》针对“大大公司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取证内容包括:首次投资、收息返本、实际损失等多项情况。 除此之外,目前大大集团承认公司账号账户已被暂时封停,资金暂不能往来。这一情况也得到了上述多位知情人士的印证,他们还补充称,警方初步调查发现,目前被冻结账户中仅剩1亿多元资金。 “现在已经冻结了的账户几乎没有希望兑付了,只有东金所和万象和还未被冻结,购买这两款产品的投资者可带好相关文件复印件到相应的经侦支队备案。CTC和 西藏矿业 已经被冻结,只能等清算了,估计能拿20%~30%,现在漏洞有40个亿左右,但是账户上只有1个多亿。”其中一位知情人士如是说道。 新浪财经21日晚间从投资者处获悉,购买大大集团旗下东金所产品的部分客户还能获得兑付,但未能核实到此消息。 大大集团声明还称,集团下属27家省级公司、280余家市级公司及分公司皆正常营业,并未出现网传所谓的跑路事件。不过,新浪财经查询大大集团官网上发现,其旗下理财产品“大大宝”的页面已经崩溃,无法打开。 据互联网金融第三方咨询分析,大大集团旗下大大宝还涉嫌为关联公司融资。公开资料显示,大大集团多个项目的债权转让人属于大大集团母公司申彤集团旗下,为迎智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大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两者与大大集团属关联公司。 不过,创创集团相关负责人告诉新浪财经,2015年8月21日,上海大大建设工程的独资股东上海申彤创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被创创集团总裁刘彪,上海大大建设工程与申彤集团、大大集团已不存在直间接关联。 另外,新浪财经于21日目睹,位于长泰广场的大大集团总部公司已经停止运营,一楼的电梯口被封,现场数十名保安维持秩序,众多投资者集聚在一楼大厅填写客户登记表,包括产品名称、合同编号、购买及到期日期、客户姓名等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一位接近经侦大队的人士对新浪财经表示,大大集团四位高管已经被警方带走调查并羁押。除了大大集团总裁马申科以外,还包括首席市场官徐英义、上海市总经理刘文俊以及近日被免去职务的前首席执行官单坤。 新浪财经咨询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获悉,警方立案侦查之后,有可能带走并羁押犯罪嫌疑人;如果查到确切证据,他们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但这一措施需要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才能实施;然后继续侦查,侦查结束之后,将相关起诉意见书或公诉意见书转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侦查意见书、相关证据,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就向法院提起公诉,然后法院审理判决等。 央行等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集资 e租宝、大大集团相继出事。大大集团遇到资金兑付方面的困难,甚至不能按时发放工资,希望通过内部众筹的方式度过危机,目前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此前同月,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e租宝”就因涉嫌违法经营活动接受了有关部门调查。 而就在e租宝、大大集团出事不久之后,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央行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扶贫办七部门召开的全国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电视电话会议中表示,要规范民间融资,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业务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维护地方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 而今年也是业界所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国家层面、监管部门多次喊话行业创新基础上合规发展;银监会架构改革,成立普惠金融部,并明确P2P监管归属;央行联合十部委出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正式出台了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统计体系,这也是十部委发布之后意见之后的一大新进展。”中投公司原副总经理谢平在2015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建设高峰论坛上表示,互联网金融今年准备正式纳入统计,将来它就会有一个标准,这样整个监管的基础就开始建立了。 他也提到,网贷行业发生了多起风险事件,主要暴露的问题就是非法集资、涉嫌资金池、自担保、关联担保等,打着互联网金融名义的非法集资等违规行为,使行业信誉受到了影响。 不过,有业内人士在上述论坛称,“整个行业到今天为止上线的平台数量已经超过三千七百多家,总共倒掉了一千一百多家。实际上这一千一百多家P2P平台带来的投资人的资金损失,或者受损失的投资人数不到10%,也就是6个点左右,我们可以理解为整个行业的平均坏账的水平。” ...
承认P2P是互联网金融多层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堵住引发金融风险的诸多漏洞,是P2P监管细则的主旨。只要保持创新能力,P2P就仍可能向死而生,走出当下困境。 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网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给出了明确定义,规定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12项禁止性行为。 网贷即众所周知的P2P,既是发展最快,也是风险暴露最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一说P2P,总是让人联想起卷款跑路、安全漏洞、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等新闻,而近期e租宝事件引发的P2P挤兑潮,更是充分暴露了被“玩坏了”的P2P对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的危害。而权威统计表明,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千夫所指之下,许多代表性P2P企业现在都在淡化自己的P2P色彩,寻求转型之道。可以说,P2P已到了生死关口。 在此情况下出台的P2P监管细则,有助于补齐过去P2P监管政策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短板,为P2P合法合规经营划出清晰界线,净化互联网金融环境。12条禁止性条文中,P2P企业不能开展自融业务,不能提供平台担保,禁止对融资项目的期限拆分以防止大额网贷拆分为小额或改做活期产品,禁止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承诺保本保息等规定,将P2P平台从信用平台还原成了信息平台,这是堵住P2P平台的金融漏洞,防止P2P欺诈事件继续蔓延的必然,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引导P2P平台用户理性投融资。 有人担心,作为互联网金融中最活跃的业务之一,对P2P的这些禁令可能导致P2P企业大面积消亡,甚至导致整个行业消失;还有人担心,为P2P这个门槛最低的投融资平台设限,等于保护传统银行利益模式,不利于金融创新。实际上,P2P监管细则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实施管理,本身就给P2P的健康发育留下了“法无禁止皆可行”的广阔创新空间。而从细则的相关规定看,对P2P仍保留了宽容之意。 比如,细则规定,P2P平台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这与P2P企业将资金交由第三方存管的要求一起,打通了P2P企业与银行、征信机构合作的通道;又如,细则承认了不影响金融安全的电子签名、认证和合同等创新业务的合法性,显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态度;再如,对于P2P平台整改,细则给出了长达18个月的期限,这有助于预防P2P企业在整改压力下再掀跑路潮。 承认P2P是互联网金融多层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堵住引发金融风险的诸多漏洞,是P2P监管细则的主旨。过去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得以快速发展,不是因为遵循某种经营模式,而是因为敢于创新,能够对接市场需求。尽管P2P监管细则将重塑P2P生态,但只要保持创新能力,P2P就仍可能向死而生,走出当下困境。 ...
业内呼唤已久的P2P监管细则终于来了。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发布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P2P网贷将全面纳入监管。 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许多业内人士表示,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超过全行业机构总数的三成。 鉴于越来越多问题平台的出现,《办法》的亮相被业界称为“及时雨”。12项负面清单、客户资金银行存管、备案制度、四部门+地方政府的监管模式和行业自律、建中央数据库等措施的亮相,让《办法》颇具亮色。 此外,《办法》对实施前设立的P2P网贷平台不符合规定的,还设立了18个月的过渡期。下一步,银监会还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以及制定信息披露有关细则。 P2P平台“12禁”哪条最有杀伤力? e租宝、大大贷,非法集资、自融自保、跑路、群殴……曾被寄予厚望的P2P网贷行业在年底前丑闻频出。 为了让目前许多异化为信用机构的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负面清单的管理思路一直是业界最认可的。在“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的原则下,《办法》列出了12项“禁止行为”。 “整体来看,监管细则还是比较宽松的,充分考虑了现实操作的可行性、鼓励行业有序发展和保护投资者之间的平衡。”金蛋理财CEO邓巍表示。 除了不自融、不设立资金池、不自己担保等监管已经明确的禁止行为外,不自融中还新增了不得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12禁”还包括不得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这意味着网络借贷参与方将实行实名制。《办法》也给出具体规定,要求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对于“12禁”中的禁止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平台开展类银行金融业务,邦帮堂董事长寇权认为,目前试图打造互联网综合理财平台的机构可能被迫拆分业务。例如,一些大平台为了解决资金“站岗”问题引入了货币基金类产品,取消货币基金,无疑对平台是一个挑战。 实际上,今年以来,不少P2P机构开始提出转型,其中一些转向财富管理。积木盒子联合创始人魏伟对记者表示,积木盒子此前申请的基金代销牌照是用独立的法人进行申请的,包括目前正在申请的保险经纪牌照和征信牌照也是用单独的法人机构去申请的,而不会用P2P网贷的主体申请。 此外,“12禁”还包括不得与其他机构进行混合、捆绑、代理,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为投资股票融资提供服务,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办法》中还有一条,尽管没有被纳入到12项负面清单中,不过也同样明令禁止,就是对线下业务的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等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这意味着P2P机构以线下财富中心推介产品的道路被封堵。业内人士表示,这对许多大型线下理财机构的压力是显著的,线下理财店不被承认将在短期内影响一些平台的流动性。 拥有较强线下项目开发能力的宜信面对质疑也表示,宜信财富理财服务中心从今年三四季度开始削减P2P业务,销售的产品基本都是保险、基金等。宜信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业务都是通过在线签约完成的,宜信所有P2P业务都在线上。 “有的公司其实在业务核心环节就不对了,它压根就不是P2P行业的一员,让行业风险回归业务风险本身,《办法》其实达到了非常好的促进作用,让骗子骗不下去,这个行业才能够看出价值。”魏伟称。 强调事中、事后监管 哪些是P2P的门? 与此前市场传言有所不同的是,“5000万元的注册资金门槛”并不在《办法》中,审批制、牌照说也未如期而至,而是强调事中、事后的监管。 那么,究竟哪些是P2P网贷行业的“门槛”? 首先,客户资金银行存管被认为是一道比注册资本金要求更高的“门槛”。《办法》明确网贷信息中介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将自身资金与客户资金进行隔离。 “这个比5000万的注册资本金可能还要难。”魏伟表示,真正运营一家合规的网贷平台的话,各种备案、信息安全的投入、银行存管,IT系统、业务层面的改造,都是需要成本的。 资金存管的难,在于一些小的网贷平台是不是可以承受其成本。目前宜人贷与广发银行、积木盒子与民生银行以及爱钱帮与徽商银行都实现了客户资金存管的接入。 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汪正红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目前来看积木盒子的资金存管并未对其成本有什么影响。魏伟也认同这一点,表示成本跟原来的区别不是非常大,但称这对P2P平台的技术要求会提高。据本报了解,目前P2P资金存管,费率一般在万分之几到千分之几不等。 此外,《办法》还要求P2P网贷平台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办法》也明确P2P网贷平台实行备案制,备案不设置条件,也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后的网贷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并充分信息披露。 在明确事中、事后进行监管的基础上,具体谁来监管?监管分工被爱钱帮CEO王吉涛形象地形容为“四个婆婆、两个管家”模式: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协同监管,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辖内网贷机构具体监管,同时还要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 行业将建中央数据库 《办法》中,还有一个被大多数人忽略的亮点,就是中央数据库的提法: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 “这是我们真正兴奋的一个消息,如果要建立这个数据库,我们是非常愿意提供信息的。”魏伟对本报称,中央数据库概念的提出,非常契合行业目前所面临的问题。正规做业务的平台,都面临非常棘手的征信和一人多贷款的矛盾——一个人在多个平台借款,但是没有地方去查这些信息。这是目前P2P网贷平台无法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苦恼,同时行业数据互换也会涉及信息安全的考虑。 中央数据库的建立,有望解决借款人“过度借贷”的问题。此前央行也在规划和建设高起点的互联网金融统计分析监测大数据系统。《办法》则要求,地方监管部门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记录,建立并管理行业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并定期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有关统计数据与央行及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运行机构共享。 邓巍也表示,监管层希望建立的是一个借贷信息登记系统,对借贷人及借贷数额等信息进行统一核对。 “数据库的建立需要过程和时间,而且只能进行表面的检查和核对。但中心数据库逐渐完善之后,还是可以对过度借贷和重复借贷进行一些防范,如帮助平台甄别同一个人、同一个项目是否在多个平台间进行了借贷。”邓巍称。 此前,e租宝等财富管理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在线下大肆聚集投资人资金,涉嫌非法集资,风险较大,严重伤害了行业声誉。《征求意见稿》禁止P2P线下收单,即将线下财富管理公司与P2P划清界限,有利于行业规范,恢复投资人信心。 ...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义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禁止行为]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出借人条件]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出借人义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线下业务]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第十八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 [募集期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费用分配]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征信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电子签名]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业务暂停与终止]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破产隔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借贷决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第二十六条 [风险揭示及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客户信息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在当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客户资金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纠纷解决]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 (二)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 (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地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建立跨省(区、市)经营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风险监测分析和开展风险提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督导; (三)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 (四)指导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五)对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并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的执业记录,建立并管理行业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统计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及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运行机构共享; (二)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制定实施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文本等标准化规则,促进机构信息披露和增强经营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自主或聘请专业机构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四)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五)建立舆情监测制度,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六)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网络借贷行业年度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 [自律组织职责] 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客户资金存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方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大风险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八条 [一般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不再提供网络借贷信息服务; (三)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四)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年度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责任]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行业报告等相关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机构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并将诚信档案与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或其他全国性的数据库链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四十二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相关从业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全国行业自律组织] 全国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十五条 [过渡期安排]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 第四十六条 [实施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