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2月23日发布“暂停新业务”公告以来,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安徽金实公司”)旗下的“三农资本”陷挤兑风波事件持续发酵。24日,三四百名投资者赶到安徽金实公司总部。同一天,合肥警方介入调查,并对公司进行了查封。连日来,三农资本通过官网发布消息,否认公司高管跑路,并强调具备还款能力。 12月24日,“三农资本”紧急应对小组发布《直面挤兑坚决不跑路对客户资金负责到底的公告》,称针对大面积的赎回,“我们一直在积极应对,再次重申我们坚决不跑路、不逃避!”“三农资本”表示,2000万元风险保障金分文未动。 26日,紧急应对小组再次在官网发布信息,称近日有好事分子传播谣言煽动用户,故发文进行辟谣。紧急应对小组表示,平台投资人、法人、CEO、 高管都已去自首并接受调查,此举的目的在于表明,“我们是负责任的平台”。紧急应对小组称,目前平台主要岗位依然坚守工作,依然每日有收到回款,风险保障 金分文未动,“目前最重要的是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化”。在紧急应对小组看来,一旦账户冻结,投资人将无法及时回款,“这是广大用户不愿意看到的!” 在最新的公告中,“三农资本”要求各分公司负责人上报企业邮箱,将采取按批次、按比例安排企业回款后赎回,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赎回部分客户回款等措施。之后,“三农资本”还会开通使用红包的债权转让等功能,为用户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意外 P2P平台暂停新业务 12月23日13时26分,P2P融资平台“三农资本”发布了一个名为《关于暂停新业务的公告》称,因为“某宝”事件的爆发,引起市场恐慌,“我们的投资人大量申请赎回自己的投资款!”三农资本表示,“本着对投资人负责任的坚定态度,我们决定暂停新业务,相关投资人的本金安全,我们将随后根据借款企业的实际回款,尽快进行兑付!” 维权 大量投资者赶到总部 25日,江西的徐先生告诉安徽商报记者,他是一个多月前从网上关注到“三农资本”的。客服人员告诉徐先生,“三农资本”的产品较多,“年化利率超过10%”。于是,徐先生一番思量,投资了约10万元。一个月后,他顺利收到了第一笔利息。 可是,23日下午,徐先生吃惊地看到了“三农资本”的公告。当天晚上,他连夜赶到合肥。24日上午,徐先生急匆匆地前往安徽金实公司总部,现场的情景更是让他焦灼不已,“全国各地的很多投资者看到公告后都来了,希望把本金提出来”。不过,他们都未能如愿。 至今,徐先生等投资者还难以接受“三农资本”面临的境况。仅仅在几天前,他和很多大客户一起,专程到安徽金实公司参加过答谢会,并考察过多家借款的实体企业。 探访 合肥总部已贴上封条 12月25日, 安徽商报记者接到读者的热线投诉后,立即前往天鹅湖万达广场的“三农资本”政务分公司。当时,该公司玻璃门紧锁,透明玻璃上张贴着圣诞老人的画像。透过玻 璃窗,记者看到办公室内摆放着圣诞树等物品,圣诞节的气氛很浓烈。可是,办公室内空无一人,前台接待室的桌子上还摆放着一个尚未拆开的包裹。 记 者又来到位于滨湖新区一栋写字楼内的安徽金实公司总部。在玻璃大门上,张贴着一张滨湖派出所发出的通知,称公安机关已对这家公司进行查封。在公司前台的墙 壁上,“三农资本”的字样旁边同样张贴着一份通知。公司前台的办公桌上,散落着各种资料。其中一份宣传册记载,“三农资本”的“新手标”产品的预期年化收 益率高达19.9%。不远处,所有的办公室大门上,均已贴上了公安机关的封条。 进展 经侦大队已全面介入 滨湖派出所的通知称,该户因公司业务变故,公安机关查封,如有需求请到自己投资区域公司的辖区派出所或到合肥市滨湖派出所咨询。 目前,合肥市包河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已经全面介入,正在对此事进行初步调查,“下一步会不会立案,还需要看调查的情况。如果是单纯的经济纠纷,可能达不到立案标准。如果涉嫌犯罪,警方肯定要立案做进一步深入调查”。 12月24日,在“三农资本”的网站上,紧急应对小组发文称,要对客户资金负责到底,“直面挤兑,坚决不跑路”。“我们的高管已经主动在公安部门说明情况并配合调查”。“三农资本”呼吁投资者保持理性,如果引发企业破产,“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就更无法保障了!” 调查 “三农资本”被质疑自我投资 很多投资者提出质疑,称“三农资本”昔日的风投是自我投资。 工商资料显示,安徽金实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30日,由林峰100%控股。今年4月16日,公司股东变更为林峰、王杰、安徽省风险投资研究院和安徽省太平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2月份一份材料中,“三农资本”称,获得的首轮风投基金就是来自于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金额为3000万元。而工商资料显示,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成立于去年9月19日,注册资本也恰好是3000万元。 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的原始股东是安徽金实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今年7月30日,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的股东进行了变更。如今,安徽金实公司已不再是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的股东,但安徽金实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林峰仍是在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担任监事。 安徽证监局曾监管谈话 今年5月27日,安徽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安徽太平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决定》称,通过现场调查发现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利用基金业协会名义宣传,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未经当事人许可,虚假宣传专家学者为公司顾问;同时,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登记的管理团队名单、实际控制人信息、股权信息与公司自己的宣传以及检查中掌握的情况存在不一样。《决定》要求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董事长汪腾蛟、股东安徽金实公司总经理林峰于5月28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监管谈话。 事件 12月23日,“三农资本”发布公告称,投资人大量申请赎回投资款,决定暂停新业务。 12月24日,三四百名投资者赶到安徽金实公司总部。 12月24日,合肥警方介入调查,并对公司进行了查封。 声音 “我们决定暂停新业务,相关投资人的本金安全,我们将随后根据借款企业的实际回款,尽快进行兑付! ” ——三农资本 “全国各地的很多投资者看到公告后都来了,希望把本金提出来。 ” ——投资者徐先生 “P2P平台‘三农资本’在公司管理团队知情的情况下,借用基金会名义夸大宣传。 ——安徽证监局 ...
12月22日消息,新浪财经从多个信源获悉,目前大大集团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立案侦查。从接近经侦大队的人士透露,目前集团已有四名高管被羁押,警方暂时冻结了被查实的集团账户,发现其账面上仅剩1亿多元资金,但如果要实现完全兑付,可能需要40亿元左右。一旦进入清查程序,部分投资者只能拿回少量资金。 四高管被羁押 账面仅剩1亿多 今天大大集团于官网发出一封“奇葩”声明,直言上海申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改为上海梦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三证和公章于2015年12月19日已遗失,再度引起热议。 而早前,大大集团涉嫌非法集资被警方调查的消息就传得沸沸扬扬。12月17日晚间大大集团于官网发布声明也承认,大大集团及其母集团申彤集团正在积极配合经侦,不过用词为“开展例行检查工作”。但新浪财经最新从多个信源处获悉,大大集团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立案侦查。 新浪财经拿到的一份《大大公司案件调查表》填表说明显示,公安机关制作本《调查表》针对“大大公司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取证内容包括:首次投资、收息返本、实际损失等多项情况。 除此之外,目前大大集团承认公司账号账户已被暂时封停,资金暂不能往来。这一情况也得到了上述多位知情人士的印证,他们还补充称,警方初步调查发现,目前被冻结账户中仅剩1亿多元资金。 “现在已经冻结了的账户几乎没有希望兑付了,只有东金所和万象和还未被冻结,购买这两款产品的投资者可带好相关文件复印件到相应的经侦支队备案。CTC和 西藏矿业 已经被冻结,只能等清算了,估计能拿20%~30%,现在漏洞有40个亿左右,但是账户上只有1个多亿。”其中一位知情人士如是说道。 新浪财经21日晚间从投资者处获悉,购买大大集团旗下东金所产品的部分客户还能获得兑付,但未能核实到此消息。 大大集团声明还称,集团下属27家省级公司、280余家市级公司及分公司皆正常营业,并未出现网传所谓的跑路事件。不过,新浪财经查询大大集团官网上发现,其旗下理财产品“大大宝”的页面已经崩溃,无法打开。 据互联网金融第三方咨询分析,大大集团旗下大大宝还涉嫌为关联公司融资。公开资料显示,大大集团多个项目的债权转让人属于大大集团母公司申彤集团旗下,为迎智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大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两者与大大集团属关联公司。 不过,创创集团相关负责人告诉新浪财经,2015年8月21日,上海大大建设工程的独资股东上海申彤创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被创创集团总裁刘彪,上海大大建设工程与申彤集团、大大集团已不存在直间接关联。 另外,新浪财经于21日目睹,位于长泰广场的大大集团总部公司已经停止运营,一楼的电梯口被封,现场数十名保安维持秩序,众多投资者集聚在一楼大厅填写客户登记表,包括产品名称、合同编号、购买及到期日期、客户姓名等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一位接近经侦大队的人士对新浪财经表示,大大集团四位高管已经被警方带走调查并羁押。除了大大集团总裁马申科以外,还包括首席市场官徐英义、上海市总经理刘文俊以及近日被免去职务的前首席执行官单坤。 新浪财经咨询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获悉,警方立案侦查之后,有可能带走并羁押犯罪嫌疑人;如果查到确切证据,他们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但这一措施需要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才能实施;然后继续侦查,侦查结束之后,将相关起诉意见书或公诉意见书转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侦查意见书、相关证据,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就向法院提起公诉,然后法院审理判决等。 央行等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集资 e租宝、大大集团相继出事。大大集团遇到资金兑付方面的困难,甚至不能按时发放工资,希望通过内部众筹的方式度过危机,目前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此前同月,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e租宝”就因涉嫌违法经营活动接受了有关部门调查。 而就在e租宝、大大集团出事不久之后,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央行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扶贫办七部门召开的全国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电视电话会议中表示,要规范民间融资,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业务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维护地方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 而今年也是业界所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国家层面、监管部门多次喊话行业创新基础上合规发展;银监会架构改革,成立普惠金融部,并明确P2P监管归属;央行联合十部委出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正式出台了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统计体系,这也是十部委发布之后意见之后的一大新进展。”中投公司原副总经理谢平在2015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建设高峰论坛上表示,互联网金融今年准备正式纳入统计,将来它就会有一个标准,这样整个监管的基础就开始建立了。 他也提到,网贷行业发生了多起风险事件,主要暴露的问题就是非法集资、涉嫌资金池、自担保、关联担保等,打着互联网金融名义的非法集资等违规行为,使行业信誉受到了影响。 不过,有业内人士在上述论坛称,“整个行业到今天为止上线的平台数量已经超过三千七百多家,总共倒掉了一千一百多家。实际上这一千一百多家P2P平台带来的投资人的资金损失,或者受损失的投资人数不到10%,也就是6个点左右,我们可以理解为整个行业的平均坏账的水平。” ...
承认P2P是互联网金融多层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堵住引发金融风险的诸多漏洞,是P2P监管细则的主旨。只要保持创新能力,P2P就仍可能向死而生,走出当下困境。 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网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给出了明确定义,规定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12项禁止性行为。 网贷即众所周知的P2P,既是发展最快,也是风险暴露最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一说P2P,总是让人联想起卷款跑路、安全漏洞、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等新闻,而近期e租宝事件引发的P2P挤兑潮,更是充分暴露了被“玩坏了”的P2P对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的危害。而权威统计表明,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千夫所指之下,许多代表性P2P企业现在都在淡化自己的P2P色彩,寻求转型之道。可以说,P2P已到了生死关口。 在此情况下出台的P2P监管细则,有助于补齐过去P2P监管政策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短板,为P2P合法合规经营划出清晰界线,净化互联网金融环境。12条禁止性条文中,P2P企业不能开展自融业务,不能提供平台担保,禁止对融资项目的期限拆分以防止大额网贷拆分为小额或改做活期产品,禁止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承诺保本保息等规定,将P2P平台从信用平台还原成了信息平台,这是堵住P2P平台的金融漏洞,防止P2P欺诈事件继续蔓延的必然,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引导P2P平台用户理性投融资。 有人担心,作为互联网金融中最活跃的业务之一,对P2P的这些禁令可能导致P2P企业大面积消亡,甚至导致整个行业消失;还有人担心,为P2P这个门槛最低的投融资平台设限,等于保护传统银行利益模式,不利于金融创新。实际上,P2P监管细则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实施管理,本身就给P2P的健康发育留下了“法无禁止皆可行”的广阔创新空间。而从细则的相关规定看,对P2P仍保留了宽容之意。 比如,细则规定,P2P平台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这与P2P企业将资金交由第三方存管的要求一起,打通了P2P企业与银行、征信机构合作的通道;又如,细则承认了不影响金融安全的电子签名、认证和合同等创新业务的合法性,显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态度;再如,对于P2P平台整改,细则给出了长达18个月的期限,这有助于预防P2P企业在整改压力下再掀跑路潮。 承认P2P是互联网金融多层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堵住引发金融风险的诸多漏洞,是P2P监管细则的主旨。过去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得以快速发展,不是因为遵循某种经营模式,而是因为敢于创新,能够对接市场需求。尽管P2P监管细则将重塑P2P生态,但只要保持创新能力,P2P就仍可能向死而生,走出当下困境。 ...
业内呼唤已久的P2P监管细则终于来了。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发布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P2P网贷将全面纳入监管。 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许多业内人士表示,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超过全行业机构总数的三成。 鉴于越来越多问题平台的出现,《办法》的亮相被业界称为“及时雨”。12项负面清单、客户资金银行存管、备案制度、四部门+地方政府的监管模式和行业自律、建中央数据库等措施的亮相,让《办法》颇具亮色。 此外,《办法》对实施前设立的P2P网贷平台不符合规定的,还设立了18个月的过渡期。下一步,银监会还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以及制定信息披露有关细则。 P2P平台“12禁”哪条最有杀伤力? e租宝、大大贷,非法集资、自融自保、跑路、群殴……曾被寄予厚望的P2P网贷行业在年底前丑闻频出。 为了让目前许多异化为信用机构的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负面清单的管理思路一直是业界最认可的。在“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的原则下,《办法》列出了12项“禁止行为”。 “整体来看,监管细则还是比较宽松的,充分考虑了现实操作的可行性、鼓励行业有序发展和保护投资者之间的平衡。”金蛋理财CEO邓巍表示。 除了不自融、不设立资金池、不自己担保等监管已经明确的禁止行为外,不自融中还新增了不得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12禁”还包括不得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这意味着网络借贷参与方将实行实名制。《办法》也给出具体规定,要求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对于“12禁”中的禁止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平台开展类银行金融业务,邦帮堂董事长寇权认为,目前试图打造互联网综合理财平台的机构可能被迫拆分业务。例如,一些大平台为了解决资金“站岗”问题引入了货币基金类产品,取消货币基金,无疑对平台是一个挑战。 实际上,今年以来,不少P2P机构开始提出转型,其中一些转向财富管理。积木盒子联合创始人魏伟对记者表示,积木盒子此前申请的基金代销牌照是用独立的法人进行申请的,包括目前正在申请的保险经纪牌照和征信牌照也是用单独的法人机构去申请的,而不会用P2P网贷的主体申请。 此外,“12禁”还包括不得与其他机构进行混合、捆绑、代理,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为投资股票融资提供服务,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办法》中还有一条,尽管没有被纳入到12项负面清单中,不过也同样明令禁止,就是对线下业务的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等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这意味着P2P机构以线下财富中心推介产品的道路被封堵。业内人士表示,这对许多大型线下理财机构的压力是显著的,线下理财店不被承认将在短期内影响一些平台的流动性。 拥有较强线下项目开发能力的宜信面对质疑也表示,宜信财富理财服务中心从今年三四季度开始削减P2P业务,销售的产品基本都是保险、基金等。宜信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业务都是通过在线签约完成的,宜信所有P2P业务都在线上。 “有的公司其实在业务核心环节就不对了,它压根就不是P2P行业的一员,让行业风险回归业务风险本身,《办法》其实达到了非常好的促进作用,让骗子骗不下去,这个行业才能够看出价值。”魏伟称。 强调事中、事后监管 哪些是P2P的门? 与此前市场传言有所不同的是,“5000万元的注册资金门槛”并不在《办法》中,审批制、牌照说也未如期而至,而是强调事中、事后的监管。 那么,究竟哪些是P2P网贷行业的“门槛”? 首先,客户资金银行存管被认为是一道比注册资本金要求更高的“门槛”。《办法》明确网贷信息中介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将自身资金与客户资金进行隔离。 “这个比5000万的注册资本金可能还要难。”魏伟表示,真正运营一家合规的网贷平台的话,各种备案、信息安全的投入、银行存管,IT系统、业务层面的改造,都是需要成本的。 资金存管的难,在于一些小的网贷平台是不是可以承受其成本。目前宜人贷与广发银行、积木盒子与民生银行以及爱钱帮与徽商银行都实现了客户资金存管的接入。 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汪正红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目前来看积木盒子的资金存管并未对其成本有什么影响。魏伟也认同这一点,表示成本跟原来的区别不是非常大,但称这对P2P平台的技术要求会提高。据本报了解,目前P2P资金存管,费率一般在万分之几到千分之几不等。 此外,《办法》还要求P2P网贷平台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办法》也明确P2P网贷平台实行备案制,备案不设置条件,也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后的网贷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并充分信息披露。 在明确事中、事后进行监管的基础上,具体谁来监管?监管分工被爱钱帮CEO王吉涛形象地形容为“四个婆婆、两个管家”模式: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协同监管,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辖内网贷机构具体监管,同时还要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 行业将建中央数据库 《办法》中,还有一个被大多数人忽略的亮点,就是中央数据库的提法: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 “这是我们真正兴奋的一个消息,如果要建立这个数据库,我们是非常愿意提供信息的。”魏伟对本报称,中央数据库概念的提出,非常契合行业目前所面临的问题。正规做业务的平台,都面临非常棘手的征信和一人多贷款的矛盾——一个人在多个平台借款,但是没有地方去查这些信息。这是目前P2P网贷平台无法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苦恼,同时行业数据互换也会涉及信息安全的考虑。 中央数据库的建立,有望解决借款人“过度借贷”的问题。此前央行也在规划和建设高起点的互联网金融统计分析监测大数据系统。《办法》则要求,地方监管部门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记录,建立并管理行业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并定期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有关统计数据与央行及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运行机构共享。 邓巍也表示,监管层希望建立的是一个借贷信息登记系统,对借贷人及借贷数额等信息进行统一核对。 “数据库的建立需要过程和时间,而且只能进行表面的检查和核对。但中心数据库逐渐完善之后,还是可以对过度借贷和重复借贷进行一些防范,如帮助平台甄别同一个人、同一个项目是否在多个平台间进行了借贷。”邓巍称。 此前,e租宝等财富管理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在线下大肆聚集投资人资金,涉嫌非法集资,风险较大,严重伤害了行业声誉。《征求意见稿》禁止P2P线下收单,即将线下财富管理公司与P2P划清界限,有利于行业规范,恢复投资人信心。 ...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义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禁止行为]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出借人条件]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出借人义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线下业务]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第十八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 [募集期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费用分配]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征信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电子签名]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业务暂停与终止]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破产隔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借贷决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第二十六条 [风险揭示及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客户信息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在当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客户资金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纠纷解决]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 (二)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 (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地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建立跨省(区、市)经营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风险监测分析和开展风险提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督导; (三)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 (四)指导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五)对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并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的执业记录,建立并管理行业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统计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及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运行机构共享; (二)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制定实施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文本等标准化规则,促进机构信息披露和增强经营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自主或聘请专业机构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四)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五)建立舆情监测制度,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六)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网络借贷行业年度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 [自律组织职责] 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客户资金存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方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大风险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八条 [一般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不再提供网络借贷信息服务; (三)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四)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年度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责任]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行业报告等相关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机构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并将诚信档案与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或其他全国性的数据库链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四十二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相关从业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全国行业自律组织] 全国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十五条 [过渡期安排]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 第四十六条 [实施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
此前媒体报道称,银监会牵头制定的P2P管理办法已成型,在本月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日,专家再透露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将很快落地。至此,意见稿下发已进入倒计时。 记者获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21日在《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新书发布会暨媒体见面会上透露,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将很快落地,此外,证监会的股权众筹政策也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中。 杨东表示,“未来P2P监管细则应按照负面清单的底线监管思维,将P2P平台不许涉足的部分列出来。这样既保证了创新,又保证了消费者的保护。此外,消费者保护应是未来P2P监管的核心。” 杨东认为,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要对P2P平台进行加强监管,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平台,监管层要在苗头出现之初及时整顿和规范;加强对平台的平时检查,检查平台是不是存在归集资金搞资金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施集资诈骗等活动,如果平台开展违法的经营活动,监管部门应该坚决对平台进行公示、取缔。监管部门应设计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监管政策,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股东背景,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等加以审核并公示;另外还需要构建有效的合作监管体系,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避免监管重复或漏洞,防止监管套利。 另,据媒体报道称,监管细则将于明年年中落地,设有18个月左右的过渡期。 ...
据说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橄榄球形,极穷极富两头小,中间中产人群十分浩荡。幸而不幸,橄榄球的两端都没有我,因此自手边有点余钱开始,我就开始思考‘如何让不多的钱变多’;网上的理财产品我见识过很多,p2p是我最看好的一种投资方式。 如今,在P2P理财平台里,举目望去,似乎都隐约挂着“欺诈、跑路”的标签。长时间的理财经历告诉我,就算拥有“..交易所”“..五星级酒店”“..影视城”“..担保公司全程担保”“..地产商”“..政协”以及“..厂矿企业”此等金色光环笼罩的理财产品,也并不是与能与安全画上等号。 理财之路云谲波诡,但是P2P任然是一条不可多的好理财方式,虽然存在风险,对于小额投资者来讲,依然会带来无限诱惑。 安全保险的理财投资,为何最终演变成高危“风投”甚至血本无归呢?就我个人经验无外乎以下三种情况,以风险由高到低排名: 第一种是纯诈骗平台,从一开始就是没有真实项目、真实的借款人,把自己弄得金子是他爸银子是他妈似的,包装得神圣庄严,披金裹银,吸收你的投资是出于仁慈,抱着先富不忘带动后富的社会良心。........其实,对这种看不出真相的旁氏骗局公司,我们要足够警惕。 第二种是自融平台公司,比如房地产公司、厂矿、企业自己都缺钱,又没有其他的任何融资渠道,然后包装成项目来开平台募集资金供自己或关联方使用,这样就是投资者与平台共存亡的,这样的平台你不但不得不随时注意平台的一言一行,还得时刻祈祷,希望平台能一直生存并且成长下去。 第三种就是毫无金融行业或者小贷、担保从业经验的平台。自认为P2P是一个高大上却进入门槛低的行业,那知道进门后却不是自己原来所想那么容易经营的,然后无法继续坚持导致倒闭,这样的平台能够善始善终还好,否则对投资人来说,剩下的也只有泪和憋屈。 所以,任何投资,虽然我们是怀着逐利的心情,但是我们也一定要在投资前就要把P2P最本质的项目本身看好,把风险降到最低,并不是出现风险后怎么来维权。当然,如果投资受到了侵害,维权是一定要进行到底的。 ...
2015年,互联网金融行业继续爆发式增长,从P2P、股权众筹,到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正在深刻地影响着经济社会生活。这一年,行业内也发生了诸多影响行业发展的事件,透过这些事件,可看出互联网金融正在从“野蛮生长”,向有监管有规则的方向发展。 事件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出台,“三无”乱象将终结 经历了多年“无监管、无门槛、无规则”的“三无”乱象后,7月18日,首部全面阐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指导性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 意见明确了监管责任,划定了业务边界,提出了具体监管建议。业内人士指出,互联网金融在释放利好的同时,也需防范技术、运营、欺诈等方面风险。 事件二:首批民营银行全部开业,小微金融是特色 2015年,我国首批5家民营银行全部开业。11月,5家银行首次披露成绩单,资产总规模超500亿元。 对于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的民营银行而言,在与大银行进行差异化竞争中,小微金融是特色,在纾解民间借贷需求、创新银行业务模式方面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事件三:个人征信进入监管视野,“信用经济”值得期待 央行1月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商业化个人征信机构正式进入监管视野。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征信机构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已开展相关业务探索,只待央行颁发“准生证”。 美国信用评分公司FICO中国区总裁陈建表示,中国的“信用经济”值得期待。 事件四: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落地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7月27日正式出台,这是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发布后面世的首份行业配套文件。2015年上半年,互联网保险市场实现保费收入816亿元,是上年同期的2.6倍,逼近2014年互联网保险全年总保费规模。 易观国际分析认为,随着监管细则落地,互联网保险行业结构不均衡、渗透率不高、同质化、夸大宣传等问题将逐步好转。 事件五:第三方支付将迎“最严监管”,中介性是其本质 7月31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管理、客户权益保护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互联网咨询机构“易观国际”分析师马韬表示,意见稿强调了第三方支付的中介性。 事件六:“第一案”相继开庭,市场和法律环境亟须完善 2015年,在具体监管细则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第一案”相继开庭。8月,股权众筹领域首个民事案件开庭,原告“人人投”状告诺米多餐饮公司,法院判决“人人投”胜诉;12月,P2P机构诉评级机构第一案开庭,“短融网”诉“融360”不具备信用评级资格,该案还在审理中。 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零壹财经CEO柏亮认为,在这一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仍存模糊地带,评级机构也缺乏公信力。因此,互联网金融要走上健康发展轨道,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亟须完善。 事件七:P2P跻身“万亿俱乐部”,健康发展仍征途漫漫 根据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的监测数据,截至10月底,全国P2P平台历史累计成交量突破万亿元大关,达到10983.49亿元。 业内专家表示,跻身“万亿俱乐部”,说明P2P正成为主流的理财方式之一,但行业健康发展仍征途漫漫。 事件八:移动支付全面开花,客户隐私保护和资金安全将面临挑战 2015年是线下电子支付大规模应用“元年”,快餐店、超市、商场几乎都可以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工具。央行的数据显示,二季度全国银行机构共处理电子支付业务249.76亿笔,金额594.15万亿元。其中,移动支付业务22.86亿笔,金额26.81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1.34%和445.14%。 专家认为,未来,移动支付将使线上线下的商业活动充分融合,而如何保护客户隐私和资金安全是行业面临的挑战。 事件九:《大圣归来》众筹成功,引发普通投资者关注 国产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让股权众筹这一投资方式为许多普通投资者所了解。影片出品人路伟在微信朋友圈发起众筹,获得来自89个投资人的780万元。据透露,返还投资人的回报将是本金的5倍。 路伟表示,此片众筹金额只覆盖影片10%的成本。做好众筹,前提是有好产品。 事件十:P2P风险高企,每三个平台一个有问题 2015年,P2P行业保持高速发展,但问题平台数量也居高不下。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问题平台数累计为1248家,问题平台占全部平台的比例高达34.5%。 业内人士表示,P2P行业风险仍不可低估,风控、征信等模式的创新任重道远。 展望2016年,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尽快落地,设定政策红线,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让更多的传统产业受益互联网金融创新。...
P2P信贷自2007年发展至今,已融入人们方方面面的生活中,P2P信贷早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词汇,近日来,P2P登陆资本市场的事件不断,为行业注入活力的同时,一直为人们诟病的行业内不断跑路、卷款逃跑、无法提现的问题,将P2P平台风控推向风口浪尖,风控一直是P2P信贷发展的瓶颈,也是未来P2P行业健康发展的核心所在。 P2P登陆资本市场 为行业注入强心剂 接近年关,一边是P2P平台跑路事件频发,一边是P2P企业大步迈向资本之路,可谓东边日出西边雨。12月8日总部位于纽约的P2P保险公司Lem-onade宣布获得1300万美元种子轮投资,由红杉资本领投,Aleph跟投,该投资被视为红杉投资史上最大的一笔种子轮投;12月12日互联网金融平台PPmoney宣布,已借道新三板挂牌企业天锐科技曲线挂牌新三板,并更名为“万惠股份”,成功开启了国内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的又一新路径;12月18日宜信公司旗下的网络P2P平台宜人贷在美国纽交所上市(纽交所股票代码:YRD),成为纽交所中国互联网金融第一股。 招商证券分析师刘涛向华商报记者表示,P2P公司实现资本之路的途径目前大致有三种,一是上市公司参股,二是通过风险投资进行股权投资,三是独立上市,近日来P2P频发的资本事件,为P2P行业带来一剂强心剂。刘涛表示P2P与上市公司的结合是未来资本市场的热点之一,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一方面可以缩减其对于布局互联网金融所需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是未来发展趋势,可以增加上市公司的炒作题材。当然在迈向资本市场之际,P2P平台如何与新伙伴共舞,也是P2P公司需要面对的挑战。 P2P上市 摘掉行业朦胧面纱 作为金融创新产品,P2P平台信息并不透明,总有种蒙着神秘的面纱的感觉。此次宜人贷的上市,首次公开让大众了解到P2P公司盈利模式等各种重要数据。 P2P公司如何盈利?此次宜人贷招股说明书向大众提供了答案,宜人贷的收入来自于其平台收取的来自借款端的交易费及投资端的服务费。其中借款端的交易费占其中的大部分。宜人贷借款人主要来自线上与线下,根据招股书,截止今年6月,线上借出资金11.8亿人民币,线下借出资金25.1亿人民币。借款人数上,线上渠道30393人,线下渠道31738人。数据显示,宜人贷线上线下借款人数相差不大,但借出金额成倍数差距。 业内专业人士对华商报记者表示:“宜人贷之所以能成为P2P上市第一股,我个人认为宜信之前在就好做了布局,宜人贷从成立之初的目标就是如何快速地进入资本市场”。进入资本市场后,如何进一步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和风控体系,走向健康的良性发展之路才是关键所在。 风控才是P2P平台的生命力 任何推动社会进步的新生事物都必然泥沙俱下,P2P行业的兴起,一方面它给中国众多需要资金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为投资者带来高息回报,但另一方面由于行业发展时间短,缺乏必要的国家监管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甚至违规违法等现象。 国内征信体系不完善 风控成瓶颈 P2P在国外已经相对成熟,但国外行业发展的优势在于对接征信系统和大数据信息,对数据进行分析之后,在线上就能解决问题。而社会信用环境和民间征信体系不完善让P2P行业的发展受阻,由原始的纯线上模式演变为线上融资、线下风控的风控方式,使风控体系成为P2P平台发展的瓶颈。 汪洋科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汪洋对华商报记者表示,P2P的优势在于互联网的高效率与低成本,但是就目前来看,大部分平台还是依靠线下及传统的风控手段,国内的P2P公司大多从事资产抵质押贷,与传统金融机构有重叠,纯线上的公司很少,做小微金融的也不多,这些公司的风控主要靠人海战术、人工审核。 汪洋认为随着行业的发展,风险积聚问题的严峻愈发突出,应该深入挖掘数据建模的可行性,通过完善数据征信来解决风控难题。一方面,大数据能够帮助P2P平台摆脱高成本的人工信审现状;另一方面,数据模型的统一化、标准化能够改善当前凭个人经验预判项目风险的风控现状。 互联网保险也是做好P2P网贷风控的重要手段 除了征信体系的建设,互联网保险也被认为是做好P2P网贷风控的重要手段。懒猪理财CEO王志坚向华商报记者表示,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保险的融合会是未来的一个大趋势。谁能更好地运用互联网保险的工具来为自己做好风控,谁就能成为一家在市场上和投资人眼中更有公信力和信用感的公司,同时也能筛选到高回报低风险的标的,获得长期、稳健的高速发展。 在恰当的合作框架内,保险公司会帮助规避掉一些P2P借贷平台不可控的风险,但是如何来设计保险产品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其中保险公司的标的是平台还是具体标的,亦或是借款人,另外,可保的风险、除外的风险、免责的风险都要分门别类的设计得很清楚。目前很多P2P机构都会标榜自己有某某公司的保险,但其实他们并不知道保险的细则,下一步需要更加公开、透明的信息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以及整个行业的发展。 行业自律互惠合作也是风控的抓手 监管政策还未落地,征信体系的建设也需要时间,P2P网贷平台的风控问题还须行业自律。陕重筹总经理李冬对华商报记者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平台方应加强自律,符合国家的政策,做好自己的风险控制。除了自律,平台之间的相互合作也是加强风控的重要手段。风险控制是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相关的公司应该拥抱合作,共享客户信用数据,一起规避行业风险。 尽管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仍面临诸多的挑战,但在行业不断创新,监管政策细则即将落地预期下,展望2016,P2P行业将进一步蓬勃发展。利率定价将逐步回归理性化,借款端利息也会相应下降,从而降低平台风险,投资人资金安全性进一步提高。与此同时,数目众多的网贷平台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环境,风控手段不断提升、优胜劣汰的行业将逐步走向规范化、良性化发展。 ...
目前P2P行业正呈现将逐步纳入正式征信系统的趋势。良好的风险控制模式可以有效降低平台投资人的风险并且极大地降低违约率。P2P网贷风控对所有平台而言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目前P2P行业内的风险控制模式主要有抵押贷款模式、担保模式、信用借款模式等,当然有一些平台会选择几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以下分析归结几种常见的实用风控模式: 1 债权转让+风险备用金 模式 平台运作模式:该模式为债权转让交易模式,平台提前放款给需要借款的用户,再把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组合,打包成类固定收益的产品,然后通过销售队伍将其销售给投资理财客户。 平台收益来源:主要收益来源有服务费,其中债权转让费1%-2%,风险金2%以及借款人的借款利率和出借人收益率差额。 平台审核方式:在收到贷款申请材料后,会采取实地调查审核(面审)。 不良贷款处理:通过电话短信提醒、上门拜访、法律诉讼等多种方式,延迟还款的借款人需按约定缴纳罚息和滞纳金。平台提供了两种解决方案供出借人选择:一是与平台共同追讨,借出人享有追讨回的本息和所有的罚息及滞纳金;二是通过还款风险金代偿部分本金及利息。 模式结论: 1、属于债权转让模式,借款人和出借人并没有直接的信息交流,属于完全隔开的两方; 2、采取实地调查审查借款人,这使得借款(债权)更为安全; 3、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形成了多对多的形式,对于出借人来说,这样起到了风险分散的作用; 4、采取了还款风险金的保证措施,一定程度上对出借人的本息起到了保护作用,降低了一定的风险; 5、出借人购买的是理财计划,其收益率和借款人借款利率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利率差,这部分收入被平台收取,这也使得平台在不发生大额逾期的情况下,存在垫付资金的可能性。 2 信用借款 模式 平台运作模式:属于典型的网上P2P借贷模式,借款人发布借款信息,多个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各项认证资料和其信用状况决定是否借出,网站仅充当交易平台。 平台收益来源:网站收益主要以成交服务费为主,其他费用为充值手续费和提现手续费。 平台审核方式:审核方式基本以线上审核为主,对用户提交的书面资料的扫描件或电子影像文件进行形式上审查。对用户提交的书面资料的内容与其申报的信息的一致性审查。 不良贷款处理:根据逾期的天数,网站采取不同的措施,比如逾期90天后,平台将所有资料,包括用户曝光信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用户的情况,借出人可以进行法律诉讼程序或者找催收公司进行催收。将配合借出人提供法律咨询支持。 模式结论: 1、最直接的P2P模式,不参与借款交易,只提供网络交易平台; 2、借款利率由双方根据资金市场竞合决定,平台设定最高的法定借款利率; 3、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各项信息进行线上审查,并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只是对比各项资料,存在较大的风险; 4、借款无抵押、无担保,符合一定条件才能保障本金,借出人面临着较大的信用风险。 3 担保 模式 平台运作模式:运作模式属于网站担保的P2P借贷模式,借入者发布借款信息,多个借出者根据借入者提供的各项认证资料和其信用状况决定是否借出,但网站对成为VIP用户的借出者提供本金担保。 平台收益来源:网站收益主要来源借款管理费和投标管理费,管理费用。 不良贷款处理:网站用户借款后如确实遇到困难,必须主动联系网站说明原因,并做出还款计划,网站将为其进行债务重组,帮助其缓解困难。用户如借款逾期以后,不接电话或恶意停机躲避债务等,网站将派人上门催收,除按逾期天数收取违约金和罚息,另外还将收取上门催收费用。如借款人到期还款出现困难,逾期三十天以后由网站垫付本金还款,债权转让为网站所有。或者,如借款人到期还款出现困难,由担保人垫付本息还款,债权转让为担保人所有。 模式结论: 1、在平台运作上,平台主要提供信息等服务,不参与借款交易; 2、在资料审查上采取了线下的模式,更为准确真实地掌握借款人信息; 3、由于服务对象的借款额度一般较大,更多地要求借款人引入担保人,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4、在借款出现逾期或不良时,平台将垫付本金和担保人垫付本金和利息,这样更为安全对保证资金的安全; 5、正是由于平台需要垫付资金,使得平台虽然交易量不断增大,但是其盈利性并不强,比较脆弱。 4 风险备用金模式 平台运作模式:主要为居间服务,借款人发布借款信息,出借人根据借款人信息选择是否借款,同时,是一种资金池模式,出借人购买计划,自动投标到各借款人,并且资金循环使用。 平台收益来源:账户管理费、服务费、加入费、退出费等。 平台审核方式:线上收材料,线下审查。 不良贷款处理: 平台每笔借款成交时,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放入“风险备用金账户”,借款出现严重逾期时(即逾期超过30天),根据规则通过“风险备用金”向理财人垫付此笔借款的剩余出借本金或本息。 模式结论: 1、也只是居间服务,并不直接参与借款交易; 2、根据数据,目前的信用标占比不到10%,其他是实地标和担保标,这就要求必须实地审查借款人信息,信息的真实性具有一定保障; 3、如果出现逾期,平台使用风险备用金来保证出借人的本金和利息,以2013年的数据大致估算,其逾期借款不到1000万,而风险备用金2013年年末达到了2500多万,可以说目前完全能够覆盖逾期; 4、在整个过程中只提供服务,不保证本金和利息。 5 抵押+风险备用金 模式 平台运作模式:借款人填写资料后信贷顾问进行回访核实,必须有房产进行足值抵押,所有项目都在房管所做抵押登记,在公证处进行借款公证和强制公证。审核通过后,借出人通过平台投标,投资期满后可选择提现,投资期内可以进行债权转让。 平台收益来源:服务费 平台审核方式:通过现场、非现场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的基本状况,信用状况,收入状况,贷款用途等,确保第一还款来源。 不良贷款处理:平台每笔借款成交时会提取一定比例金额的风险备用金,账户由第三方银行进行托管,借款出现逾期时,通过风险备用金向借出人垫付此笔借款的剩余出借本金或本息。 模式结论: 1、 借款都必须使用房产足值抵押,这和大多数平台不同,有利于出借人资金的保障; 2、 平台的审核较为严格,有利于保障平台以及借款人的利益 3、 风险备用金来自平台本身的初始资金和对借款人收取的费用以及计提,同时抵押物处理资金; 4、 总体上看,出借人风险上采取了两重保障,抵押物和风险备用金,相对来说安全。 目前,越来越多的平台采用风险准备金模式。有些专业度极高的平台开始采用银行的传统做法,给每一笔贷款配套以风险准备金,以应对风险的产生。风险准备金制度其实在传统金融领域已经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银行通常的做法是一笔贷款出去的同时,就从系统内部提取相应的准备金作为备付款,从制度设计上讲是非常合理的,也是能起到一定作用的。当然准备金的使用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坏账率要能够被准备金所覆盖。 P2P平台的风控要发挥互联网技术和思维所带来的高效、基于大数据的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进而消化为适合自己平台的一套风控体系,这样才能走得长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