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必须提醒监管当局,中国的金融体系在国有银行的垄断之下畸形发展,使得超过9成的民营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而近年来爆发式增长p2p互联网金融虽然爆发了危机,损害了投资人权益,但是p2p毫无疑问的可以给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其重要性是不可质疑的。所以我认为管理办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应该是李克强总理在10月16号所指示的:“在防范风险基础上促进金融创新”。因此我个人反对监管当局这种因噎废食的管理办法,我建议监管当局必须恢复p2p平台的信用主体,允许p2p平台参与融资与借贷,但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防范风险,监管机构应该责无旁贷的制订严格的监管规则有效的监管p2p平台,对此,我提出三个建议。第一,p2p平台的所有资金必须第三方托管。第二,借款人必须全额抵押,p2p平台必须提供20%以上的风险赔偿备用金,而该备用金也必须第三方托管。第三,资金流向必须透明。 这三个建议将会有效的保护投资人权益。在这种防范风险基础之上,管理办法不应该再设立其他的条条框框,而应该让p2p平台有更大的空间发挥金融创新能力,因为目前数量众多的p2p平台一定会爆发惨烈的恶性竞争,大量平台势必被淘汰出局,而只有金融创新才是p2p平台脱颖而出的重要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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