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召开,央行、证监会、保监会、公安部等14个部委参加。会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处非办)负责人杨玉柱介绍,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达历年最高峰值。 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近6000起,涉案金额近2500亿元,参与集资人数逾150万人。近年来非法集资“泛理财化”特征明显,据不完全统计,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新发案件总数的30%以上。 非法集资越来越“专业” 非法集资为何难管?一是信息不对称。“从目前监管实践来看,非法集资之所以治理难度大,各部门信息没有充分共享是一个原因。”4月27日,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在座谈会上表示,另一方面,相关投资公司的信息没有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公开,造成信息不对称,使其行为缺乏社会监督。 他进一步提及,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关于P2P、金融理财类的事前审批制度尚未建立,发布广告的市场准入清单和发布标准还需明确,许多金融投资类广告主要内容都是企业形象宣传和品牌推广,也增加了广告监管执法的难度。 二是非法集资披上了“专业”尤其是金融类的专业外衣。座谈会上,多位部委人士均提到了非法集资“专业化程度高”,加大了识别难度。有监管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泛亚之所以能迅速燎原全国,就是利用了很多部委不懂铟等稀有金属的国家政策这一盲点。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指出,近两年收案数量猛增,但结案率却下降。原因之一就是案件专业性强,审判人员的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起诉二处处长张晓津也谈到,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以“金融创新”的外衣为掩护,不断变换作案手法,如投融资中介、私募股权投资、非融资性担保、p2p网贷等。如何在执法办案中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的关系,尚需检察机关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三是监管规则不明,权限不明。教育部财务司综合处调研员吕东伟在座谈会上说,现在搞非法集资的都是民办教育机构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此类机构不归教育部管,“一查发现,都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 央行条法司立法二处处长刘晓洪在座谈会上指出,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框架之外,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副站长赵铁桥则提到,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应当得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在其管理下运行,但在排查中发现,一些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并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或者是打着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信用合作。 四是非法集资蔓延快,加大了打击处置难度。杨玉柱指出,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不仅传统的集资方式借助互联网转型升级,从线下向线上转移,而且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大量涌现,使得非法集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产品销售更便捷、资金转移更迅速,增加案件打击处置难度。 五是“案结事难了”。张晓津在座谈会上表示,由于涉案款物保管移送、返还和处置、违法所得追缴等工作环节尚不尽规范和完善,以及各地相关思路和处置工作进度存在差异和不同步等原因,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追赃挽损工作不完全到位,导致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得不到及时和有效补偿,进而不断上访,“案已结而事难了”,目前维稳压力较大。 一位公安经侦人士对财新记者指出,内蒙古“万里大造林”的案子在2009年就终审判决了,但资产处置、资金清退等后续工作,至今未有太多实质性进展。 地方政府为第一责任人 前述部委均未提及的是,各地方政府囿于监管资源不足、专业性不够及税收动力,往往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难以做到“打早打小”。一位江浙地区银监局人士告诉财新记者,2014年该局就专门给省政府写报告要求暂停登记网贷类机构,但没有得到回应。 在前不久的2016年税收宣传月中,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还把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云南省2015年度纳税100强”。4月15日,云南地税局在官网道歉。 2015年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下发,明确具体的职责分工,指出省级人民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 近期由央行牵头多部委下发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方案也指出,“谁的孩子谁抱走,没娘抱的孩子找个娘抱走。”各省级政府联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从在工商系统登记注册的企业入手,对业务性质进行甄别认定,对不合规的企业按照相关子方案整改,对非法集资的企业按现行的打击非法集资机制处置。 “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这是针对非法集资具体情况和特点,总结历史经验而研究确定的。”处非办指出,非法集资主要发生在基层,分散在各地,地方人民政府靠近一线,能动员当地各种资源,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责无旁贷。 下一步措施 杨玉柱在座谈会上介绍,部际联席会议将积极研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对全国范围内重大风险线索的监控,及时进行预警提示。 同时,进一步发挥好全国统一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作用,推动整合各地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提高信息互通共享水平。针对非法集资参与人心存侥幸、不愿报案的情况,加快出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加强正面激励,发动群众参与防范预警。 刘晓洪则指出,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早日出台。该《条例》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规定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
4月27日,由14个国家部委参与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透露,下半年将围绕非法集资开展全国专项整治活动。一场针对民间投资理财、P2P、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非法集资的监管风暴正在掀起。据不完全统计,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新发案件总数的30%以上。此外,联席会议文件指出非法集资组织机构不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进行包装宣传,邀请名人、学者、官员站台造势,欺骗误导性大。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文件公布的“e租宝”案被批捕的21人名单中,出现了站台的“资深经济学家”杨晨的名字。 非法集资3项指标均达历年最高峰值 近年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全国非法集资形势严峻。发案数量高位运行,大案增幅明显。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杨玉柱表示,2015年各地和相关部门摸排并及时处置风险线索1.6万余条,集中查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3300余起。其中,去年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达到历史峰值。 杨玉柱称,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达历年最高峰值,跨省、集资人数上千人、集资金额超亿元案件同比分别增长73%、78%、44%。 一季度立案2300余起 超亿元案件增多 据公安部统计,现在年立案数量由过去的两三千起大幅攀升至上万起。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张景利在座谈会上指出,今年一季度,立案数达2300余起。涉案金额超亿元案件明显增多。 与会人士指出,非法集资的本质是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目前非法集资治理难度大的原因是一方面各部门信息没有充分分享;另一个方面是相关投资公司的信息没有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公开、造成信息不对称,使得其行为缺乏相关社会监督。 现象一:“涉案规模前所未有” 根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显示,去年非法集资案创新高,而非法集资形势特征主要表现为案件风险加速暴露,大案要案高发频发。且网络趋势化明显,导致蔓延扩散性速度加快。 “特别是以e租宝、泛亚为代表的重大案件涉及金额几百亿元,涉及几十万人,波及全国绝大部分省份,规模之大,膨胀速度之快前所未有。”该会议指出。 【案例】 400万投资仅赎回40万 成立于2011年的“泛亚”全称为“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经过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稀有金属交易所,同时也是国内客户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的现货交易所。 以保本保息、资金随进随出为特点的活期理财产品“日金宝”为代表,泛亚在过去四年时间里迅速膨胀,吸纳二十多万投资人前来投资。但从去年开始,该产品赎回愈发困难,直至同年7月15日,泛亚公告称出现资金赎回困难。 此后,涉及全国22万投资者,总金额愈400亿元的泛亚交易所流动性危机浮出水面。在各个泛亚投资者群里,大家互称“泛友”,广州“泛友”崔永(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从2014年开始,自己和亲戚陆续在泛亚投入近400万元,然而,除了去年上半年赎回约40万元外,其余资金全部“套牢”。 “13%的收益率不高吧!”崔勇提高嗓门说,自己在投资之前有充分的风险判断,在他看来,相较于P2P高收益,泛亚的理财产品“日金宝”收益确实属于低风险之列。 然而,随着泛亚“崩盘”成为既定事实,崔勇和大部分“泛友”一样,损失惨重。由于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崔勇不仅卖掉了自己一处房产,还为推荐亲戚购买的行为愧疚不已。 现象二:三成非法集资案件披理财外衣 “犯罪手法翻新升级,‘泛理财化’特征明显”。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相关负责人表示,不法分子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理财、金融互助理财”等形形色色的理财产品,并且承诺有担保、低风险、高回报等。据不完全统计,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新发案件总数的30%以上。 【相关】 望洲财富业务被指造假 并非P2P 近期,媒体曝光的望洲集团董事长杨卫国携10亿巨款“跑路事件”引发舆论关切。虽然杨卫国在失联十天后突然现身,否认跑路并称“去旅游了”,其称已经在新疆公安报案。但记者走访发现,望洲财富北京、上海等地分公司办公处已人去楼空,停止了业务办理。 4月27日,新京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来到望洲财富杭州西湖分公司。分公司内有4位员工,表示目前虽然开业,但业务已停办,之前购买理财的顾客要等老板回来之后兑付。至于老板现在哪里、何时回来,其中一位员工表示,他也不知情,老板拖欠他工资20多天了。 而据与望洲财富同样位于浙商财富中心的一家理财公司客户经理透露,望洲所做的理财业务并不是真正的P2P业务,业内人几乎都知道他们把客户的钱放到了项目上,望洲旗下有很多实业公司。但至于钱具体放到哪些项目上,这位客户经理表示,他不在望洲工作,不能说。 对于上述说法,新京报记者向望洲集团相关负责人求证,其表示董事长返回之前暂无法回应。 据媒体报道,望洲集团董事长杨卫国将于本周返回杭州。 公开信息显示,目前监管部门尚未对相关事件进行定性。 现象三:名人学者、官员站台误导性强 联席会议文件指出,非法集资组织机构愈加严密,专业化程度高,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一些犯罪分子不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进行包装宣传,邀请名人、学者、官员站台造势,欺骗误导性大。 【进展】 “资深经济学家”杨晨被批捕 昨日,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处非办”)公布了因涉“e租宝”案被批捕的21人名单。其中,“杨晨”的名字出现在名单中。罪名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公开报道显示,2015年7月16日,“资深经济学家”杨晨被正式委任为金易融(e租宝)首席经济学家兼高级副总裁。根据当时的公开宣传,杨晨所担负的“使命”是“代表金易融(e租宝)接受媒体访问,出席行业重要会议,促进平台与广大投资者的交流沟通”。2015年10月,杨晨接受某媒体专访,以中国金融创新为由头,阐述e租宝“为金融创新带来的贡献”,以及“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 据报道,除了“e租宝”副总裁头衔之外,杨晨此前拥有的身份还包括“康宏中国首席经济学家”、“中国经济网评论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客座教授”以及“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定期嘉宾”等,多次在公共活动中亮相并以经济学者身份接受采访。杨晨毕业于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MBA,其微博认证身份为“华晨星财富管理董事总经理”,而其最后一条微博更新于2015年4月,此后再无更新,微博也从未出现有关e租宝的内容。 ...
今日,人民日报刊文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升级,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或将“步入冬天”,这一观点是错误的,政府对这一行业的整治不是所谓的“打压”。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互联网金融,核心词就是“规范发展”。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规范是前提,发展是根本。 行业整治,不意味着寒冬的到来,恰恰意味着属于互联网金融的春天才真正开始。与其说互联网金融行业遇冷,不如说,这一行业在历经了野蛮生长、风险频发、监管收紧的阶段之后,如今面临变局,这也意味着转型机遇的出现。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在蓬勃兴起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乱象。不断曝出的风险事件,更是让大家谈虎色变,似乎互联网金融成了“P2P圈钱、跑路”的代称。有鉴于此,国务院近日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舆论认为,此举将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成熟、规范的行业环境。 随着监管的升级,另一种观点开始出现,即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或将“步入冬天”。持此论者认为,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日子举步维艰,筹钱越来越艰难。数据也显示,今年一季度,近百家P2P网贷平台主动关停。然而,这一观点错误理解了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政府对这一行业的整治更不是所谓“打压”。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互联网金融,核心词就是“规范发展”。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规范是前提,发展是根本。 事实上,扫描一下行业现状就能看到,一些平台倒掉的同时,互联网金融融资并未遇冷。今年平安陆金所、苏宁金服等几家互联网企业先后宣布获得巨额融资。日前,蚂蚁金服又宣布完成B轮融资45亿美元,成为全球互联网行业迄今为止最大的单笔私募融资,提振了整个行业的信心。可见,互联网金融平台仍被市场认同,并到了发展壮大的阶段,远非有些人所说的“步入冬天”。 与其说互联网金融行业遇冷,不如说,这一行业在历经了野蛮生长、风险频发、监管收紧的阶段之后,如今面临变局,这也意味着转型机遇的出现。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领域的补充,特点在于金融模式的创新,以及新技术的应用。第三方移动支付、网上银行、小微贷款、保险、股权众筹等,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在这些领域内运用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空间非常大。一些互联网平台恰恰是把住了金融创新的脉搏,才得以准确捕捉市场机遇。未来,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实力薄弱的平台将会出局。不创新、不转型就有被淘汰的风险,而优胜劣汰正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成长的必然,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了可以发挥重要服务的机遇。服务于供给侧改革大局,互联网可以使得金融更好地联通工商领域、惠及千家万户、服务国计民生。譬如,通过大数据支持,能够帮助生产者进行有效的供给,精准地匹配需求,对消化库存和产能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在创业创新过程中,一些小微创新创业者的资金需求往往被传统金融机构忽略,互联网金融则可以为这些创新创业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实现金融资产和需求之间的精准对接,从而满足创新创业者的资金需求。而在支持“三农”投资、精准扶贫等方面,互联网金融都可以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 互联网不会颠覆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互为补充。政府在监管从严的背景下,不能忽视对互联网金融的扶持。监管从严不意味着增设不必要的门槛,简政放权扶持小微企业成长的政策也不会变。服务大局,助力经济转型,普惠民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正途。行业整治,不意味着寒冬的到来,恰恰意味着属于互联网金融的春天才真正开始。...
为加强对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整治,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随着网络借贷快速发展,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向高校拓展业务,部分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甚至陷入“高利贷”陷阱,侵犯学生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通知》明确,各高校要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联合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网络借贷业务在校园内的拓展情况。高校辅导员、班主任、学生骨干队伍要密切关注学生异常消费行为,及时发现学生在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通知》要求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实时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问题,及时分析评估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潜在的风险。此外,还要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宣传推广信贷业务的不良网络借贷平台和个人,第一时间报请金融监管部门、公安、网信、工信等部门依法处置。 ...
今天看到广州爆出光大银行一客户经理卷走5000万理财款的新闻,受害者多为经济条件较好的老年人,其中有两位受害者因不堪打击离世,旺财感到非常痛心。 小伙伴们也许要去反思一下,很多时候,吃了那么多年盐的老人,为什么会把钱投到市场上的骗子理财公司?收益率高,理财知识匮乏是一方面,但是旺财知道的是,更多时候那些骗子理财公司的销售人员对待老人的态度比亲身子女更加耐心。 所以,在咨询一个银行内部销售理财的小伙伴后,旺财觉得有必要写一篇银行理财的排雷指南给各位小伙伴,希望小伙伴可以耐心看完后讲给自己的父母听,不要等到他们受骗之后横加指责。 地雷一:“安全产品”并不安全 银行理财产品如果简单分类的话,可以分为保本类和非保本类。保本类理财产品亏损本金的风险是由银行承担,非保本类理财产品的风险则是由客户承担。 非保本类理财产品也分风险等级。就拿某“四大行”为例,它对自己的产品风险分为五盏灯,其中一盏灯二盏灯都是低风险的理财产品,这些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在这家银行多年销售过程中,没有出现过一次未达到预期收益的情况。 在实践中,大多数银行工作人员宣称的安全产品其实都是非保本类的,虽然非保本类理财并非意味着风险,但是如果你要追求本金绝对安全的话,那还是保本类更好。当然你这也意味着你可能需要牺牲一定的收益。 确认保本类理财又一个要点就是产品说明书上明确注明“保本”二字。 案例一据新浪财经报道,招商银行曾发布过一款理财产品 “金葵花8126”,这款理财投资的是基金和国债。投资者杨先生在2007年年底,在招商银行办理业务时,用30万元的积蓄购买了该理财产品,在询问银行工作人员有无风险时,银行工作人员表示不用担心。没想到两年之后没有赢利反而亏损百分之三十多,银行当时承诺采取措施补偿,建议延期一年,可延期一年后,仍然亏了8万多元。 杨先生所买的招商银行理财就是非保本类的理财。因为在购买所有银行理财的时候都会誊抄“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类似的风险条款,所以在出现风险时,往往是客户自己埋单,虽然这种可能性极小。 地雷二:预期收益达不到 银行中大多数理财产品几乎都承诺的是预期收益,所谓的预期收益就像是水中月镜中花,只是一个美丽的幻想,至于真正到期后的收益怎样那就不得而知了。小伙伴们可以仔细看看购买理财的产品说明书,预期收益率是不会写上去的,这样银行是不保证完全达到预期收益的。 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结构性理财产品(投资产品涉及固定收益类与金融衍生品)达不到最高预期收益的情况较多,非结构性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一般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则出现情况较少。 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需要认真浏览“基础资产的管理和构成”部分,如果出现金融衍生品则为结构性理财产品,或者在最终购买录音录像时直接询问银行工作人员是否为结构性理财,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一般不会撒谎。 案例2农业银行在2015年发行的“金钥匙?如意2015年第75期沪深300指数期末看涨连续型人民币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最高预期收益为12%,实际收益仅为1%。招商银行在2015年发行的“焦点联动系列之黄金表现联动非保本理财计划”(结构性理财产品)预期收益为6%,实际收益为4.69%。 地雷三:飞单骗你没商量 所谓的飞单销售就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销售外部的理财产品以获得高额提成,简单来说就是挂羊头卖狗肉,你以为买的是银行保险产品,但实际上很可能是不知道什么野鸡公司的高风险产品。 这种销售在银行中是严令禁止的,但是因为高额的回报,有些银行内部员工铤而走险。飞单类的理财年化收益率比一般的银行理财产品要高不少,一般来说,房地产信托、私募股权等领域是银行飞单的聚集地,年化收益率基本上在10%以上。但是相对而言风险也格外大。 鉴别是否为飞单产品有三种方式:一是看说明说上的产品管理人,如果产品管理人不是银行自身,而是什么投资公司,则需要警惕了,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飞单;二是通过银行网银或者银行客服电话查询,如果这笔理财在以上渠道查不到信息,则需要警惕;三是看产品说明书的回执单是否有银行的公章,如果回执单上没有银行的公章,一般情况下是有问题的。 案例3据新京报报道,2013年9月,陈女士与王先生等四人在农行一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的办公室购买了500万元的“政府工程理财产品”,期限为一年,收益为9%。合同显示,该投资计划名称为“中企华康股权”,受托管理方为“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但该“理财产品”到期后,他们到银行兑现本金与收益时被银行领导告知为“飞单”。客户王先生称,李某推荐“中企华康股权”时,说是农行保息保本的产品,安全性高。因为产品回执上并没有盖农行的公章,所以后期维权非常麻烦。 地雷四:代销产品银行不兜底 银行代销产品和飞单最大的区别就是,银行代销产品是经银行批准的外部产品。这类产品大多是保险、基金等产品,风险根据产品不同也不一样。 所以切记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需要询问所销售的是否为银行自身的理财产品,盖的是否为银行的公章、理财的管理人是否为银行本身。如果不是,那就需要多留心,银行工作人员有时候会迫于业绩压力,诱导客户购买保险等其他代销产品,小伙伴们需要仔细甄别。 案例4据莆田新闻报道,2015年1月林女士在福州某家银行的支行办理理财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向她介绍一种新的理财方式,不但利息比普通的理财利率高,还能即存即取。林女士觉得利息高,可以放那,当即就存了3万元。没想到,一年以后,林女士“被要求”继续存3万元!林女士觉得事情有些不对劲。后来一打听才恍然大悟,她被“忽悠”了,买的竟然是保险产品! 小伙伴们只要看清上面四个陷阱就能减少掉进去的风险了。最后,再给小伙伴总结一下最基本的两个原则,一是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需要确认这个理财产品是银行自销型的(盖有银行内部公章);二是确定是保本型或者低风险非保本型。剩下的,尽量选择产品经验丰富的大型银行,只要选对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还是很小的,小伙伴们一定要多跟父母交流,看好他们的养老钱。...
随着央行进一步降息降准的预期加大,以及经济持续复苏迹象并不明显,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也是“水降船低”。记者注意到,来自银率网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上周国内共有831款人民币非结构性产品发售,平均预期年化收益为3.96%。相比之下,寥寥几款预期收益超过5%的产品可谓鹤立鸡群,一面市即遭遇投资者的秒杀。与此同时,湖南本地发售的信托产品预期年收益也降低至7%左右,而动辄百万元的“起步价”,似乎并未阻挡投资者的热捧。 统计数据显示,上周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率微跌。从银行类型看,国有商业银行跌幅较大,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在上周跌破3.5%,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平均预期收益率仍保持在4%以上。分析师认为,近期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都值得引起投资者的关注,债市违约风险的影响正在逐步传导,对债券发行、债券利率和债券价格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此外,监管层对票据业务、通道业务、银行理财委外业务的监管正在收紧,资管市场可能会迎来一波查漏洞、严监管、去杠杆的调整。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在当前低收益、高风险时期,建议重点考虑3个月左右的中期产品,持有至二季度结束,再根据年中状况进行投资布局的调整。...
1、股东股权转上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 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股份转让权;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股东优先认购权;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公司重整申请权; 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2、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么? 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3、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 出资设立公司取得; 受让股份取得; 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 继承取得; 接受赠与取得; 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4、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5、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股东可以退股么? 答:不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 7、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司法第7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 8、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9、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答: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股权转让的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10、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么? 答: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 11、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答: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 12、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答:可以,但这种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必须要有公司的注册股东配合签定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遇争议,则首先要确立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后才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13、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协议但事后原股东反悔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 答:视为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成立。但如果造成拟股权受让方实际损失的,可追究反悔方缔约过失责任。 14、一个有限公司的48个股东与受让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权转让的价款,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部分股东反悔,提出该合同无效可以吗?仍然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答: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经合法程序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东的反悔并不构成其无效,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转让合同当然有效。 15、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 答:可以。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多个股东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是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的。 16、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 答:可以约定。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17、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 答: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18、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 答: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 19、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新股东还要出资验资吗? 答:不需要。 20、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部分股东不执行怎么办? 答:如果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并已经实际交付股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公司登记手续或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21、股权转让时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但工商变更登记前可以视为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吗? 答:协助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转让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但并非主要义务。在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后,可认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受让方可以要求公司或出让人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如果受阻可以以公司或出让人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2、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聘请的律师来调查时一定要配合吗?索要相关资料时一定要提供吗? 答: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可以不予配合。 23、股权转让纠纷中要求律师100%保证打赢官司才聘请,科学吗?这样是否能够找到专业律师? 答:律师不得承诺案件的判决结果。(《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律发字第20号第16条)这样的要求是不科学的,也不能找到专业律师。 24、两人股东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着不出来,股权转让能否进行下去? 答:公司股东需对外转让自己股权时,首先要征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如果对方故意躲起来说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转让,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权的转让。在一方故意躲起来不接书面通知情况下,因为《公司法》对“书面通知”送达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怎么界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在对方躲起来“无法送达”情况下决意转让股权的股东,我们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要求法院“公告送达”,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将“书面通知”送达其他股东的方法,比如:双挂号信等。如果其他股东在法定时间段内不答复,即依法视为同意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从约定,从而把股权转让进行下去。 25、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或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怎么办?大股东欺压小股东,即不开股东会又长期不分红怎么办? 答: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大股东如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的,还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6、股东一方即不来开股东会也不愿转让股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怎么办? 答:首先要看这个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如果是小股东不来开股东会会,表示他放弃股东的权利,只要在程序上没有过错,一般对公司的运营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是大股东则要看其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般大股东处在控股地位,不会故意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其故意不参加股东会则有可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此时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有权利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如果大股东及他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故意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还可以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其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27、纠纷股东一方将公司公章分别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来又不使用怎么办? 答:遇到此类公司内部权利纠纷,首先应该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议,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召开股东会则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诉讼解决。重新刻一枚公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 28、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 答: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29、小股东虽反对大股东转让股权,但是又无能力实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怎么办? 答:有二种办法: 1、如果大股东侵犯了小股东利益,可以依法起诉。 2、退出公司,对外转让掉自己的股权。 30、股东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在一起怎么办? 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明确分开的话,那么在对外承担债务或责任时,法院就可能“揭开公司的面纱”,判决责任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即不认为该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这也是对“滥用”有限责任公司权利的股东的惩罚和对善意的债权人的合理保护。 众筹行者:网贷财经www.wdcj.cn 专栏作者...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闸门已经正式开启,股权众筹也是重点整治领域之一。据悉,将重点排查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类问题。但目前,市场上对于股权众筹的归属问题、股权众筹融资的概念等仍存在争议。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独家获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工作已经正式开启,4月14日,由国务院牵头,联合多部委召开会议,制定了分领域、分地区的条块结合的专项整治方案,按照业务形态,形成不同业态、监管层联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多合”整治体系。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为期一年,计划于2017年3月底完成。 此外,此次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范围还将覆盖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线下理财等问题多发领域。 集中整治“擦边球”行为 证券、基金公司与互金平台合作成重点对象 自互联网金融兴起,“众筹”一词便成为新兴词汇被更多人提及。在中国将债权和股权领域的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分为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而在美国更是将两个领域全部纳在“众筹”一词之下,分为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 在股权众筹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乱象也夹杂其中,当这些乱象伴随着股权基金、公开发行股票等复杂、专业且业务门槛要求较高的行为时,风险便会瞬间放大。针对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管规则尚未发布,早在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曾下发《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但是该文件并未最终落地。在监管真空的情况下,股权众筹领域部分平台打着股权众筹或众筹名义误导投资者,出现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现象。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悉,在这次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中,将针对股权众筹的多种擦边球行为集中进行整治。 由证监会牵头针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为的专项整治内容包含,在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股权众筹”等字样,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的行为;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平台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平台通过虚构、夸大平台实体股东以及项目信息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以及平台员工私自挪用投资者资金,以及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融资的行为等。 在大量股权众筹平台中,违规平台利用大众投资者对股权众筹、私募股权众筹的概念混淆,不断模仿拥有严格监管边界及门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方式,将大量非合格投资者的资金置于风险之中。 此外,对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已持牌机构在与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跨界合作中的违法违规业务情况,也将成为此次监管排查的重点对象。 股权众筹领域存两类“真空状态” 某股权众筹平台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相比私募股权基金,股权众筹募集的标的依然是股权,但是更多位于初创阶段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资金体量存在一定差别。“但是实质上没有太大的差别,‘玩法’也差不多。”他表示,“疑点”在于如何界定股权众筹。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六种业态之一,2015年7月18日,央行联合十部委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曾对股权众筹的概念和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 《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活动,并且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即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但是,对于股权众筹的归属范围,以及背后隐藏的多种易混淆概念及股权众筹融资行为,引起争议不断。同时,具有公开、小额、面向大众等多种特性的股权众筹,其背后所可能引发的非法集资风险也逐步攀升。 在《指导意见》的概念界定中,通过互联网介质成为股权众筹范围界定的标准之一,但是当前市场中大量的股权众筹平台,并非通过互联网形式,而是通过多种多样的中介平台,这类中介平台是否有被认定的资质,尚无定论,甚至对于哪类平台被认定为有资质,何种平台又被排除在资质之外,这一界限也尚未划定清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曾表示,一些平台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等基金筹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在这一纲领性指导文件下发后20天,2015年8月7日,证监会致函地方政府,要求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的活动。同时部署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这是第一次对股权众筹进行自上而下的检查清理。 一位资深律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在划定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存在两个核心要点,第一是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人,第二,募集行为是针对特定人群还是不特定人群,是否在200人以内。“股权众筹最大的风险就是因为向不特定对象募集,涉嫌违法及非法集资。”上述律师说。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在股权众筹领域存在两类“真空状态”,第一,市场上存在大量的线下项目推介,鱼龙混杂;第二,并没有通过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角色来完成这一件事。这类号称股权众筹的平台构成了实际意义上的私募行为,但是并没有做私募基金的相关登记和备案。 一是平台违反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股权众筹等字样,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的行为。 二是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是平台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四是平台通过虚构、夸大平台实体股东的项目信息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五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六是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七是平台和有关企业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融资活动。...
“我一个做风投的,为什么要我去考试二级市场的东西?”在一片争议声中,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2016年第一次全国统考上周六(4月23日)如期举行,31.3万名考生中,仅有1.4万名私募股权基金(PE/VC)从业者,私募证券基金6.5万人。不少参考的PE/VC人士在微信朋友圈抱怨称,考试题目与自己的工作内容并无太多关联。 考试前两天,一份在社交网络上流传甚广的文件显示,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下称中国创投委)喊话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称去年以来针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政策,没有将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区别对待,“特别是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从业资格考试……严重影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持续发展和企业的正常运行”。 中国创投委专职副会长王韵和会员中心副主任杜贝贝此后向媒体证实了这份文件的真实性。中国创投委是经发改委批准成立、民政部批准登记的全国社会团体,是全国性股权和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织。 中国创投委给证监会的建议之一是,停止实施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基金业协会至今并未正式回应中国创投委的喊话,只是在4月25日,特意在官网上发布一篇文章《把阳光洒向私募股权行业》。文章译自2014年5月6日美国证监会合规检查办公室主任在《国际私募股权杂志》举办的“2014私募基金合规论坛”上的讲话。大致内容为,私募股权行业由于其本身的特性,一直被外界认为是“秘密花园”,是阳光照耀不到的地方。甚至在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出台以后,由于多种原因,其对绝大多数人而言仍然属于一个相对神秘的领域。 “监管的责任之一,即是要把阳光洒向这个秘密花园,让人们能够知道这座花园里都种着什么样的植物,知晓它是如何运行的;更重要的,通过将花园暴露于阳光之下,让人们能够看清楚耕作于花园中的园丁们(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怎样在料理着这座花园。”文章说。 有分析人士称,中国创投委的喊话背后,隐含的是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权的问题。“在时下风头正劲的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之前,一直是该机构(中国创投委)在PE/VC界担当自律盟主角色。直到2013年6月27日,中编办的一纸通知,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权划归证监会,结束了持续多年的发改委和证监会之间的争论,这家发改委主管的行业协会才随之失位。但该会突然放出大招,也不纯是坊间所说的刷存在感,确实也点出了问题要害,重新燃起了对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到底应何处安放的再次探讨。” 不过,从基金业协会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看,PE/VC从业人员的考试通过率高于平均水平,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通过率85.44%,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通过率54.71%。全体考生的平均水平是,科目一通过率71.15%,科目二通过率28.95%。 “募集他人资金,受托管理他人资金,考一下基金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考一下基金行业基础知识,也未尝不可。”一位基金市场研究人士对此评论道,“网络上对此抱怨纷纷的人,我觉得缺少对于客户资产的尊重、敬畏、谦卑。一个人连规则都不愿意学习,一个狂妄视规则为无物的人,客户还敢把资产托付给他们吗?” “为什么互联网金融领域出了那么多事情,就是因为没有资格考试。同样的,私募基金,再也不能重蹈覆辙,要逐步规范自律。自律就是从业人员加强学习培训。自己玩自己的钱,可以不用去考,但如果是运作他人的资产,就应该有资格考试。”这位人士说。 基金业协会特别强调,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形式和科目设置,为行业提供形式多样的考试服务,力争最大限度的满足行业需求。 协会同时表示,下一步积极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的教材编写工作。预计今年6月份发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试大纲,9月增加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考试科目。...
随着公募基金一季报披露落幕,内地基金首季的进退路线一目了然,除去去年年终排行榜前列的基金受关注外,五只国家队基金的动向也同样成为焦点。 一季报显示,受到行情不堪的拖累,5只国家队基金首季总共亏损约173亿元,其中亏损最少的基金是招商丰庆,首季该基金的利润为-16.43亿元,而表现最差的则是华夏新经济,首季该基金的利润为-48.14亿元,五只同时亏损的背景下,四只基金在首季减仓,只有南方消费活力在首季加仓。 综合来看,国家队基金中,哪只高人一筹呢? 显微镜下的“国家队” 资料显示,2015年7月份,证金公司宣布以2000亿元申购5家基金公司旗下基金,加上基金公司本身运用固有资金认购1000万份,5只400亿元规模的国家队基金相继成立,分别是华夏新经济、嘉实新机遇、南方消费活力灵活配置、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和招商丰庆灵活配置。 时至今日,国家队成立迄今已经经过了3个季度的时间,那么5只原本体量相当的基金中,经历市场的惊涛骇浪后,谁的净值收益更经得起市场的考验呢?相关的统计表明,南方消费活力一季度净值跌幅最小,从一季度净值表现来看,该基金在2月29日净值达到最低点0.9920元;之后该基金随大盘反弹且一直处于较稳定的上升区间,净值也在3月31日回升至1.0760元,一个月内上涨了8%。 而相对亏损较大的两只基金则是嘉实新机遇和华夏新经济。数据统计显示,这两只基金在第一季度分别下跌了10.07%和11.71%,期末净值分别为0.9560元和0.9120元。究其相关基金出现收益分化的原因,中国经济网记者注意到,首当其冲的一点是与五只基金的成立时间与第一季度的股票仓位水平有关。 来自WIND资讯的统计表明,嘉实新机遇和华夏新经济成立于去年的7月13日,而另外的三只基金则是成立于去年的7月31日。第一批基金和第二批基金前后相隔了半个多月的时间。 而从五只基金的股票仓位上看,国家队整体上表现为对后市谨慎,四只基金在第一季度进行了减仓。一季报表明,易方达瑞惠减仓幅度最大,股票仓位从2015年底的57.08%大幅减至今年3月31日的32.94%;先前仓位较低的招商丰庆也将仓位从37.59%降至27.06%;仓位较高的华夏新经济与嘉实新机遇也略有降低,其中华夏新经济由78.00%降至74.56%,嘉实新机遇由64.25%降至54.98%;净值跌幅最小的南方消费活力却小幅调高了仓位,从41.56%增至48.13%。 单纯从仓位上看,似乎唯一加仓的南方消费活力赌对了后来的反弹,而从重仓行业和重仓股票上也能看出五只国家队基金中的差异。统计表明,在五只基金都把制造业和金融业作为前两大重仓行业的前提下,消费活力是唯一一只把交运、仓储和邮政作为第三大重仓行业的国家队基金。整体来看,更多基金是把建筑和房地产作为第三大的重仓行业。中国经济网记者注意到,嘉实新机遇是唯一一只把金融业作为第三大重仓行业,同时其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作为第二大重仓行业的基金。 十大重仓股背后的玄机 从十大重仓股来看,记者注意到,由于国家队基金持仓多以低价大盘蓝筹股为主,实际重仓股在过去三个月出现下跌的家数并不多,但对应的是也很少有突出的涨幅表现。 首先看五只中表现最好的南方消费活力,该基金今年一季度的前十大重仓股分别是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国人寿(60162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贵州茅台(600519,股吧)、中国重工(601989,股吧)、民生银行(600016,股吧)、上汽集团(600104,股吧)、伊利股份(600887,股吧)、绿地控股(600606,股吧)、大秦铁路(601006,股吧),统计近三个月的涨幅来看,贵州茅台(600519,股吧)的表现最好,该股的涨幅为22.54%,该股的涨幅也是五只基金中所有当季十大重仓股中表现最好的。某种意义上分析,或许贵州茅台对该股最后的净值表现贡献良多。同时,该基金十大重仓股中表现最差的则是中国重工,第一季度的跌幅为8.02%。 对比来看五只基金中首季表现最差的华夏新经济,华夏新经济第一季度减持了142.5万股浦发银行(600000,股吧),比例仅1%左右,减持后浦发银行依旧是该基金的第一重仓股,持仓比例为5.48%。此外,华夏新经济的重仓股还包括了兴业银行(601166,股吧)、招商银行(600036,股吧)、鹏博士(600804,股吧)、伊利股份、农业银行、华侨城A、国电电力(600795,股吧)、康美药业(600518,股吧)、平安银行(000001,股吧)。令人稍感困惑的是,十大重仓股中表现最好的是招商银行,该股票近三个月的涨幅为20.52%。同时,十大重仓股中表现最差的国电电力也只是亏损了0.34%。有业内人士判断,该基金表现差强人意的原因或许与前期仓位较重且在熔断中元气大伤有关。 与华夏新经济同天成立的嘉实新机遇的情况则并不相同。统计表明,该基金第一季度的十大重仓股包括了兴业银行、格力电器(000651,股吧)、伊利股份、美的集团、新华保险(601336,股吧)、航天信息(600271,股吧)、贵州茅台、华能国际(600011,股吧)、长安汽车(000625,股吧)和国电电力。仔细来看,除去贵州茅台外,重仓股中还有四只在近三个月中的涨幅也达到了两位数,不过该基金的第一大重仓股占净值比也不过1.75%,整体来看是五只基金中倒数第二少的。从万德的资产配置图上来看,该基金是五只基金中唯一当季度持有债券的。 综合来看,易方达瑞惠也是5只基金中持股格局变化最大的一只。一季度其不仅较大幅度地调低了仓位,重仓股格局也大变样。2015年末前四大重仓股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中信证券(600030,股吧)和北京银行(601169,股吧),以及贵州茅台、同方国芯(002049,股吧)和中国平安(601318,股吧)在今年一季报十大重仓股中统统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宏图高科(600122,股吧)、伊利股份、交通银行、康恩贝(600572,股吧)、中国建筑(601668,股吧)和同仁堂(600085,股吧)。该基金十大重仓股中还包括了格力电器、万科A、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工商银行(601398,股吧)。 从招商丰庆来看,其2015年末重仓的兴业银行、康美药业、贵州茅台和中国太保(601601,股吧)已不再出现在一季报前十大重仓股中。与此同时招商丰庆还大幅减持了8659.5万股民生银行和9206.8万股北京银行。相应招商丰庆增持了4085.5万股伊利股份与8851.6万股中国建筑,而其持仓中表现最好的是民生银行,近三个月的涨幅为13.29%。除去伊利和中建外,其持仓的十大重仓股还包括了平安、大秦、工商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重工、tcl集团、中国神华(601088,股吧)、北京银行。 国家队如何看后市 从国家队基金普遍一季度末期轻仓来看,国家队基金对后市保持着相对的谨慎。 华夏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轩伟认为,市场短期内仍有波动可能,考虑到市场暂不具备形成反转的条件,所以增量资金流入仍需谨慎。 而易方达瑞惠基金经理廖振华认为,二季度,随着政府一系列托底宏观经济的政策效果逐步体现和美联储加息节奏放缓,预计经济增长不会出现大幅回落。供给侧改革也将通过更市场化的方式,逐步解决困扰中国经济的产能过剩问题,促进相关行业的盈利回升和集中度优化,而互联网、人工智能、新能源和文化娱乐等新兴产业将继续崛起。 华夏新经济基金经理、华夏基金股票投资部总监彭海伟认为,展望二季度,美国加息延后,美元短期走软,人民币汇率贬值压力有所缓解。经济企稳需要市场利率进一步下调,但通胀压力限制了利率短期的下行空间。受众多因素影响,预计二季度市场将处于震荡行情,存在阶段性、结构性的机会。因此接下来将据市场情况进一步优化组合结构。 同时,中国经济网记者还了解到,南方消费活力的基金经理团队中包括了公司现任的投资总监史博,或许这一点也与该基金业绩的相对出色密切相关。记者还注意到,从基金的规模来分析,易方达瑞惠目前的规模最大,其为453.59亿元;而五只产品中华夏新经济的规模最小,其为365.07亿元。 此外,根据某媒体的测算,目前5只国家队基金手中大约控有1000亿的子弹可供发射,接下来他们将如何发射手中的子弹呢?而这笔钱又将在二级市场掀起怎样的风浪呢,姑且让我们边走边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