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金融观察
增资资金来源成谜 保监会提加强信披
发布时间:2016-05-09 08:06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财经视角

 5月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发布增资资金来源的声明,并说明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征求意见稿称,保险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注册资本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决策程序,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议案概述及表决情况等;

二、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包括增(减)资规模、各股东增(减)资金额、增(减)资前后股权结构对照表(上市保险公司披露到5%以上的股东)等;

三、增资资金来源的声明;四、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五、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此外,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有关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公开披露以下信息:一、决策程序;二、变更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转让方、受让方、股份数(出资金额)、股权比例等;三、资金来源声明;四、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五、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按现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一般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此外,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然而,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往往以串联采取一致行动、委托关联人代持等方式,分步实现控股;而其入股和增资的资本金,大量是反复向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进行股权质押贷款而来的非自有资金。这些企业的公司治理、风控体系形同虚设,实为老板一人说了算;在经营层面,其发展模式通常以高成本、短期限、保障成分低的理财型保险产品开路,迅速做大保费规模并辅之以激进投资。如今,资产价格下行周期,这种模式在资产负债期限匹配上的缺陷已日益显著

【返回首页】
财经钻-财经观察
财经钻-互联网金融观察
财经钻-众筹/创投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