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的《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须“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其中所指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即ICP经营许可证。 ICP 证全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作为经营性ICP ,其经营内容主要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国家对经营性ICP 实行许可证制度,目前绝大部分P2P公司只获得了ICP备案,而没有获得正式的证照。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8月31日,全国正常运营平台2349家,取得ICP经营许可证占比尚不足一成。 对此,浙江杭州微贷网姚宏表示,“我们是通过正常的申请流程申请的ICP证,目前,平台尚没有在地方金融局备案。” 这也就是说,不同于其他地区需要有地方金融局备案作为前置条件的是,杭州而是采取的并行审核的方式。这对杭州的P2P平台而言,无疑是一个重大福音。 8月31日,沪上一家P2P平台负责人称,“浙江特别是杭州一直对互联网金融持包容开放的态度。相比之下,上海通管局就很难通容。” 平台合规敲门砖 据了解,ICP分为ICP备案和ICP经营许可,是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两种管理标准。而网贷机构是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并从中收取费用的撮合式交易平台,是典型的经营性信息服务平台,因此取得ICP经营许可证是网贷机构取得平台资质的一块“敲门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ICP许可证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门核发。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获批ICP资格,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监管部门对平台运营资质的一种权威认可。鉴于《暂行办法》并没有提到网贷行业的牌照管理,而ICP经营许可证或将扮演“隐形牌照”的角色。 截至目前,绝大部分平台都进行了ICP备案,但ICP经营许可证却因门槛较高,导致获批的平台屈指可数。ICP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主要有两个门槛,一是要求企业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二是要求企业拥有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因此要想取得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非常困难,特别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方通信管理局可能不批准给P2P平台许可证。 同样,银监会此前发布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网贷平台接入银行存管应获得通信主管部门认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即ICP经营许可证。 据业内人士分析,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得ICP经营许可证的真正难度在于,通信局认为网贷机构属于金融行业,所以审批要求平台有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批文,但金融监管部门出具批文也有流程,不能随意出具。 此前,多家曾尝试申请ICP经营许可证的平台表示,正是由于“金融监管部门批文”申请不下来,导致其难以顺利获得ICP资质。 北上广深仍需备案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北、上、广、深四地对于P2P平台申请ICP资质仍需要备案。 当天,北京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称,北京金融办尚未开展网贷行业备案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在等待网贷新规操作细则的下发后,根据操作细则安排再行制定备案规程;至于今后是在市金融办备案还是下放到区金融办备案,尚需等待相关文件确定。对此,金融办工作人员建议网贷平台先行按照新规进行合规整改,待相关操作细则出台后,再行办理备案手续。 此外,对于此前部分平台已在金融办备案或者已经申领ICP 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金融办工作人员亦表示,由于此前的备案不是按照新规标准进行的,已经备案的企业仍然应当按照新规进行整改,是否需要补充备案有待进一步研究确定。 同样,前述沪上P2P平台负责人称,早从2011年开始,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就代表会员单位,就ICP证问题与上海市通管局进行了多次沟通,并联合金融办与经信委召开了多次协调会议,但是通管局以“提供金融服务要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出具前置审批”为由不予办理。 在该负责人看来,这一个难题恐怕只有在“第二条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后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对此,前述业内人士表示,金融监管部门对于网贷平台的审批绝非易事,金融监管部门对网贷平台审核标准主要是从P2P平台合规性、风控能力、平台背景、团队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整体对企业的资质要求较高。 “除了例如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还需要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等。”该负责人如是说。 对此,在网络借贷平台在新规的相关操作细则下发之前,各平台应先致力于对平台合规问题进行整改,规范平台的业务模式,以扫清今后备案、申请ICP 证工作中的潜在障碍。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P2P借款人借款上限做出严格规定,对当前热门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大额P2P信贷业务会造成多大的影响?P2P投资品种是否需要调整?投资款项是否需要换成其它P2P品种? 观察员: 我比较关心的是,《办法》出台会不会导致大量P2P平台收缩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大额P2P业务,导致此前隐藏的坏账问题暴露,此类投资款项是否有必要换成其它P2P品种? 业内平台创始人: 坦白说,《办法》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P2P信贷业务的冲击的确不小。 以往,P2P平台直接将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合同设计成债权类产品,直接向个人投资者进行转让。现在,P2P平台只能先让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先买下这些债权类产品,再由这家机构设立多个子公司,分别在不同P2P平台寻找个人投资者转让相应的债权类产品。 至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大额P2P信贷产品是否还有投资价值,我个人认为不妨换个角度来观察,目前融资租赁的坏账率约在1%-1.5%之间,低于银行2%坏账率。 事实上,当前融资租赁行业的坏账问题,很多源自相关业务操作人员的道德风险。比如有机构人员没有做好租赁物尽职调查,导致租赁物多次质押融资等问题,造成坏账。 无可否认,随着《办法》出台,P2P平台要延续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大额P2P业务,相应的业务操作成本可能会有所增加。若这部分新增成本无法转嫁给承租企业,就可能造成相应P2P理财产品收益率下跌。 但我个人认为,考虑到市场竞争压力,多数平台不会贸然降低产品收益率,更多通过优化风控效率覆盖这些新增成本。 应该说,融资租赁P2P业务是否安全,主要取决于承租企业的还款能力。通常,企业之所以选择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是基于扩大产能再生产的需要,这表明企业经营状况相对良好。 至于商业保理,则需要关注产业链核心大型企业的还款能力。目前,只要不是产能过剩的大型企业,商业保理业务的整体风险还是可控的。因为在每笔业务里,企业都需要出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付款凭证。 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这两类项目如果平台方风控差,信息不够透明,可以更换为其它P2P投资品种。 但我需要提醒的是,考虑到有些P2P平台存在短借长贷、滚动借贷、借新还旧等现象,若投资者赎回资金潮涌,平台则可能遭遇不小的流动性风险。 换言之,这不是由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造成的风险,而是平台自身资金池业务所致。所以投资者务必先对自己投资的P2P平台做全面评估,若发现平台存在资金池业务,不妨提前赎回规避风险,确保自身资金安全。 观察员: 在《办法》出台后,笔者发现不少P2P平台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大额P2P信贷业务的未来发展持悲观态度。 究其原因,《办法》明确规定,单一个体、自然人在同一平台上的借款上限为20万元,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单一组织、法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元。这意味着动辄千万贷款额度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P2P贷款业务、以及逾百万贷款额度的个人房产抵押P2P贷款都将被清理退出市场。 当然,业务洗牌也会带来额外的好处,比如随着市场参与者减少,P2P平台更容易获得相对优质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 不过,笔者认为,鉴于《办法》给出了12个月的缓冲期,在相关部门没有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大额P2P信贷业务给出新的操作指引前,关注此类产品的投资者虽仍可投资购买短期限产品,但确需对中长期限产品持有谨慎态度。避免到时自己所投资的产品因为政策原因面临清盘,由此带来额外的纠葛。 其实,《办法》对投资者判断P2P平台好坏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标准。 举例而言,《办法》要求P2P平台必须引入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存管。在实际操作过程,银行会对每笔P2P信贷业务审核借款人信息与借款人合同等信息,这导致P2P平台很难再通过设立虚假融资标的开展自融或资金池业务。 某种程度而言,若P2P平台因为《办法》出台而大幅收缩业务范畴与规模,很可能是基于纠正此前不合规操作的考量。对投资者而言,这恰恰能帮助自己看出自己所投资的P2P平台是否合规操作,内部风控措施是否完善。若投资者发现自己投资的P2P平台开始出现兑付延期等现象,就得留心这个平台的资金链问题。 ...
最新出台的P2P管理办法,落定银行为P2P的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这将由银监会直接负责。 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及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提出将按照“双负责”原则管理P2P,过渡期为12个月。 在该《办法》的新闻通气会上,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对P2P的经营管理行为将进行持续的、不间断的监管,包括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办法》表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本质是信息中介,并非信用中介。网络借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贷款,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从定义能看出,现在大众熟知的P2P平台,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法》第28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银监会管行为、地方管机构 “P2P长期缺乏监管、缺规则、缺门槛,实际上《办法》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李均锋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办法》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明确P2P由谁来监管,谁来负责。“总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或者说P2P网络借贷,不是哪家监管部门、哪个监管主体一家能包打天下的,必须实行一个协同的、共同的监管。” 整个监管体制安排坚持“双负责”原则,最重要的两个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 其中,银监会及各地银监局负责的内容包括,第一,负责对P2P的制度监管和政策的制定,进行顶层设计;第二,负责对P2P的行为进行监管。 李均锋指出,这是遵循“对新型的机构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理念来制定的,最主要的安排就是,对P2P机构的业务活动、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持续的、不间断的监管,主要包括产品登记、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第三,银监会主要负责跨区域、跨地区P2P机构监管行动的协调和牵头。目前,很多P2P机构注册地和经营地是分离的,或者是跨区域经营,因此需要银监会作为牵头来进行协同、联动的跨区域的监管。 而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主要体现在:第一做好P2P的备案登记,第二做好登记后P2P机构的信息的收集,及时提出风险防范和预警,第三做好风险机构的处置,包括机构的退出安排、机构的注销,风险事件的维稳和处置,机构如果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要牵头组织打击等。 “双负责”制会不会导致扯皮?“我认为只要大家明确职责、形成合力是能够解决的。”李均锋表示,第一必须实行信息共享,虽然是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P2P各种产品信息、机构信息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共享;第二是在一些非现场监管的预警安排上取得一致,就是对机构风险的预警提示、负面清单的提示要形成一种联合行动;第三对重点机构可以联合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客户资金强制由银行存管 银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监会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付、资金核算和监督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 事实上,在去年底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后,P2P客户资金由银行存管就已经启动,但推进缓慢。互联网金融搜索平台融360发布的《2016年第二期网贷评级报告》显示,网贷平台与银行资金存管的签约率不及5%,且许多平台自签订协议后被搁置,多家银行已暂停接入新平台。 对此,李均锋表示,现在还在完善P2P第三方资金存管的指引细则,最终要形成资金存管者和委托者互利共盈的目的,既要确保P2P信息中介的定位不变,又要在合作中实现银行的利益。 “在合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能是比较强势一方,网贷机构是比较弱势的一方,这个我认为也是正常的。”李均锋说,从监管者角度,就是要把大的规则定好,把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界定好,具体如何合作还是要交给市场、交给机构去协商,不可能由政府包办,“让我们强令哪家银行给P2P存管,这也不太现实,还是要尊重市场,尊重机构自身的选择。” ...
野蛮生长多年后,P2P网贷的监管靴子正式落地。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这是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个月之后出台的正式办法,已报国务院同意,以四部委规章形式发布实施。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 《办法》明确不得线下推广,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据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P2P为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见《财新周刊》2015年第47期“P2P风险频发 监管靴子将落地”) 据记者此前了解,在中国场内资产证券化难以推动的同时,场外市场则十分火热,享有重大的套利空间。这些债权、应收账款、融资租赁等金融资产,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接P2P平台,形成了“真正的影子银行”。 除此,P2P监管办法要求,不得从事以下行为:自融,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几项业务是P2P行业长期以来的共识以及一直的监管原则要求。 此外,P2P还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不得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也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
继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管理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地方银监局和地方金融办已对地方P2P网贷平台进场调研。 一位四川网贷平台口贷网的高管称,其在8月30日接待了来自四川银监局和地方金融办的进场调研,主要听取其业务模式、公司情况、内控制度等汇报。 这一行动契合了此次网贷暂行管理办法的“双负责”原则。在暂行办法中,对网贷主管机构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行了分工,实行“双负责”原则,即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贷业务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网贷机构的监管。 这也是自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出台,业内首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由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联合行动。上述口贷网高管透露,此次四川银监局和金融办按行政区划定调研平台,每一行政区一个组,每组调研5家左右平台。根据资料显示,四川省此次确定17家调研对象,时间为8月29日至9月2日。 另一家成都平台助商贷的一位相关负责人也透露,其也将在8月31日迎来监管进场调研。该人士表示,其未提前收到监管部门对此行具体调研内容安排。 从上述平台透露出的业务模式、公司情况、内控制度三大调研事项来看,业务模式和此次网贷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较大。 网贷财经了解到,这次调研主要内容包括: 1)网贷机构基本情况:主要是机构法人、经营范围、分支机构及线下门店、资金存管情况等; 2)平台实际运营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真实性、资金实际用途及走向、平台利润主要来源; 3)业务种类情况:有无债权转让、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售、个体网络贷款、股权众筹等; 4)内控制度建设: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措施、资金使用安全保障等; 5)平台发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无拿到电信许可证、利用平台自融、提供担保和保本宣传、与发售基金、保险、信托产品等捆绑销售、为股市配资等。 8月24日正式出台的网贷暂行管理办法里,列出了13条禁止清单。涉及业务模式的,除“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外,暂行办法也强调禁止混业经营的思路,暂行管理办法提到禁止“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上述助商贷人士表示,四川监管部门曾在今年3月份对辖内平台做过登记工作。此次暂行管理办法出台了,指明了监管方向,也意味着给地方监管部门出台了监管具体操作指引。 ...
8月31日下午消息,针对近日外媒报道宜人贷(NYSE:YRD)遭投资者集体诉讼一事,宜人贷官方回应:我们认为该起诉状中的指控没有任何依据,并准备积极应诉、维护公司的权益。 美国当地时间8月30日,美国律师事务所Bronstein, Gewirtz & Grossman, LLC 提醒宜人贷投资者,已经代表在2016年5月11日至8月24日期间购买宜人贷股票的投资者对宜人贷及其高管提起集体诉讼。 诉讼指出,宜人贷违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要求宜人贷对投资者损失做出赔偿。 8月24日,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新规被媒体称作“史上最严P2P监管”。当晚,宜人贷股价暴跌22%,收报于24.52美元每股。 以下为宜人贷回应全文: 我们知悉2016年8月26日在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针对我们公司提交的起诉状。我们认为该起诉状中的指控没有任何依据,并准备积极应诉、维护公司的权益。 ...
“先定一个能达到的小目标,比方说我先赚它一个亿。”王健林这句公开言论,在广大民众之间广泛传播,许多人以此自我调侃。 虽然王健林此言论有其上下文,可以让这句话显得没那么突兀。这句话背后所反映的中国阶层固化、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将在未来持续上演。 首先从王健林角度讲,他作为2015年中国首富,将赚一个亿认为是一个“小目标”,是有底气的:数据显示,2016上半年万达集团收入1199.3亿元(万达百货为王健林个人公司,收入未计入万达集团),也就是说万达集团每天的营业收入大约在6个多亿。而A股上市公司万达院线上半年营业收入57.22亿元,净利润为8.05亿元。 万达作为中国体量数一数二以地产为主的综合型企业,其赚钱效应在行业与规模优势下凸显。但是,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甚至不少A股上市公司,在中国经济逐步进入低增长趋势下,日子就没那么好过了。 以上市公司2015年年报为例,一年之内盈利不足1500万的有300多家,超过上市公司总数的10%,1500万什么概念?仅仅可以买到北上深主城区一套房产。如果看非上市的中小企业,境况可能还不及此,从前些年沿海地区外贸企业因出口放缓而纷纷倒闭,到去年以来因热点城市房价暴涨,将不少制造业企业挤出。可以说,这几年随着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中国企业,尤其是制造业的日子并不好过。近期甚至出现不少深圳、东莞制造企业老板,在企业遭遇困境之际,感慨当初应该将赚到的钱买房,而不是扩大再生产。 与之相对应的,今年7月企业新增贷款大幅度萎缩,在7月金融机构新增人民币贷款4636亿元当中,企业贷款没有新增,且反而减少26亿元,环比骤减6114亿元。企业新增贷款负值这在历史上仅是第二次,上一次还是十年前的2005年7月。 无疑,这说明实体经济凋零、企业惜贷,盈利、偿付能力都颇为艰难,金融体系市场化决定了他们必然的选择。要么企业死掉了,要么自己主动关闭了企业,资金需求出现断崖式下跌,信心一旦崩塌,就算银行愿意贷企业也不愿意要。 同时,宝能、恒大这类具备雄厚资金的企业,却到处在抢购股权和资本运作,每一次金融资产的狂欢,都令他们受益匪浅。 大企业与小企业强者恒强、弱者愈弱是当前中国经济的缩影。同时,富裕阶层与大众阶层财富和资源分化加剧,体现出中国阶层的日渐固化。 万达每年巨额收入,王健林父子财富日益膨胀,类似情况在其他富裕人员中亦有体现。据统计,目前中国亿万富豪人数多达6.7万人,在全球富豪排行榜中超过美国,已是全世界亿万富翁最多的国家。 此时,2015年中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21966元,人均GDP也不过5万元。此外,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社会基尼系数为0.462,而国际公认的贫富差距警戒线则为0.4(基尼系数是国际通用、用来衡量居民收入分配差异的重要指标,全世界超过0.5的国家只有10%左右,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一般为0.24—0.36之间)。 另者,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下行压力渐大、央行持续释放流动性,人民币一直走低,贬值压力不小。此时,高净值的富裕阶层,可以通过海外资产配置,来防范汇率等风险因素影响;但低净值人群,也就是穷人,面对货币贬值等风险因素时,似乎没有多少措施防范。 在国内投资渠道方面,大众只能选择股票、银行理财等途径,因此A股估值一直居高不下,而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则彻头彻尾是为富人财富增值做“嫁衣”,因为大量的银行理财资金,流向金融市场的结构性产品。 一度成为中国首富的企业家严介和之子严昊近日称,中国如今已告别“一夜暴富”时代。的确,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平稳,各行业各领域皆被触及,“一夜暴富”情况很难像改革开放前几十年一样频频出现,这是国家进入成熟阶段的特征。 但是,严昊此言尚有话外之音:现在的穷人日后成为富人的可能性降低。降低到什么程度,很难预测,但如果一个人凭借知识和勤劳不再能让自己过上比较满意的生活,上学无用论、奋斗无用论、“拼爹”是王道论频频被验证,那么阶层固化的负面效应将会显现,后果不堪设想,甚至有可能陷入拉美式的中等收入陷阱。 阶层固化,随之而来的将是一个没有活力的中国,这应该是绝大多数国人不愿意看到的。 ...
备受社会关注的慈善信托迎来民政部、银监会的联合发文规范,涵盖慈善信托备案、后续监管等,重点是防止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8月29日,民政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同时,信托公司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在信托成立前10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这意味着,信托公司如果开展慈善信托项目,将受到来自民政部、银监会的双重规范。 对于另一个慈善信托受托人主体——慈善组织,通知规定,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民政部、银监会强调,各地在开展慈善信托时,要强化风险防控,监督受托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慈善信托财产,规范投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及时发现和化解苗头性问题,防止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慈善法》对于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界定一波三折。《慈善法(草案)》一审稿规定,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为慈善组织或金融机构;《慈善法(草案)》二审稿规定,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仅为慈善组织;《慈善法》终稿中,将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界定为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 据记者了解,受托人范围之所以争议比较大,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慈善组织的设立仅需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核准,门槛较低,而慈善信托本身又具有金融属性,如果门槛较低,容易被不法分子滥用,出现打着慈善信托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问题。而信托公司一方面具有从事信托业务的经验以及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优势,又受银监会监管,相对慈善组织而言,风险更小。不过,最终在慈善业务开展方面,相比专业的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则处于劣势。 自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慈善法》以来,信托业内一度曾热炒慈善信托概念,将慈善信托作为信托公司转型的方向之一。 不过,业内亦有声音指出,慈善信托前景良好,但目前市场对于慈善信托的需求不大,而信托公司从事慈善信托,基于社会责任考虑,在报酬费收取方面相比商事信托要低,仅微高于慈善信托业务成本,有的甚至赔本做,“短期内难以对信托公司带来利润贡献,长期看,盈利前景也不明朗,因此处于观望态度。” 多位信托业内人士指出,赚“利”难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从事慈善信托,主要有两种推动因素,一是将其作为社会责任的体现进行宣传,赚“名声”,另一方面,也是迎合监管评级需求,增加信托公司业务开展品种以及社会责任方面的评分。 “信托公司可能会陆陆续续做几单慈善信托,但是大规模开展,尚且不现实。不过,不排除未来慈善事业大力发展,市场对于慈善信托需求加大,如果规模扩大,对于信托公司盈利而言,是个机会。”一位信托公司人士说。 在慈善信托的后续监管方面,通知对民政部和银监会的监管责任做了分工,具体而言,民政部门对慈善信托受托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公开慈善信托有关信息、对慈善信托监督检查及对受托人进行行政处罚等履行监管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在慈善信托备案环节,通知要求,无论设立备案还是重新备案,必备申请材料均包括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
安装技工在产业链上处于极弱势环节,上下游延伸能力有限。 互联网家装平台火了,装修队儿是否也引来了革命的契机?作为能提供上门服务的装修施工队儿、安装技工很重要,没有他们,甚至没有办法装好房子,但他们只是产业链上的极弱势环节,没有投资的价值。 平台用户及需求 安装技工平台的用户一方是装修技工,以接单的形式提供技术赚取服务费用。另一端是需要厨卫、灯饰、水管等拆卸、安装和维修的个人。 在传统形式下,个人用户很难快速找到合适的安装工人,只能通过一些散步在街边巷尾,小区楼梯间的小广告,或者是在58同城上去搜索,得到的信息又不能做比较,做工质量和价格透明度都得不到保证。因而,互联网的安装技工众包平台可有更有效的实现信息的透明和需求的高效解决。 平台运营的本质是B端客户 事实上,来自于有安装需求的C端及个人用户非常零散,而且需求频次极低,很难通过运营手段获取足够多的用户以及让用户维持在平台上。所以,安装众包平台运营的核心应该是B端,装修公司和灯饰、厨卫、家具、家电的零售电商企业等,作为其外包的上门安装服务的一部分。装修公司订单量大,装修、安装配套功能稳定,装修建材电商企业的货物销往全国各地,不适宜自建安装队伍,合适采用技术外包的形式。 众包模式不能避免跳单问题 尽管笔者在上述说到平台接单的用户应该是B端,但实际上平台能给B端提供的价值十分有限,这很容易造成B端和技工绕过平台直接交易。安装技工本身大多数也作为装修公司的外包服务商,平时接一些C端客户的散单,而他们最直接的需求是接到更多的单,所以平台能吸引他们唯一的点是给他们找客户。B端装修公司在能满足一定辐射范围内的C端用户需求的情况下,不可能跳过线下的工头去线上平台上找技工,除非是线上平台提供的价格更便宜,但这不符合安装技工的需求。B端零售供应电商在一个区域内与一支队伍达成一次合作后,很容易就能跳过平台进行二次合作。 所以,从原则上讲,平台就只能是面向B端不断的接订单,再向装修技工派单进行上门服务的模式,而不是众包的模式。这就是一个资源导向型的事情了,平台能有多少订单完全来自于有多少固定B端合作商,相当于给B端提供技术外包服务。 产业链的延伸机会浅薄 不管是直接面向C端提供服务(低频),还是面向B端(跳单),平台都没有办法保证C端用户成为自己的,技工是自己的。因而,平台无论是在纵向上给装修公司、电商品牌导流、自建电商平台,都没有成功的可能性:既没有流入的流量,也没有续存的流量。在横向上,即便采用重模式自建安装队伍,不仅运营成本会增加,资源为导向对于B端接单的议价能力也十分有限。 靠谱众投 kp899.com:你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
2016年以来,伴随着再融资政策的趋紧,上市公司终止定增的情况频频发生。而正是在监管趋紧的背景之下,一种此前并不显眼的融资工具“私募可交换债(Exchangeable Bond, EB)”悄然井喷放量,并成为并购重组及再融资市场监管套利的重要手段之一。 日前,由中珠医疗第二大股东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一体集团”)发行的私募可交换债“16体EB01”在深交所发行成功,募得资金4亿元,初始转股价格为21.27元/股,转股期为2017年2月26日之后。 根据可交换债的定义,这也意味着,“16体EB01”的债券持有人在2017年2月26日之后,即可选择以手中的债券换取一体集团持有的中珠医疗股票。换股之后,原债券持有人成为中珠医疗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一体集团获取的这部分股份系2015年参与中珠医疗并购重组所得,根据当时的条款,这部分股票存在12个月到36个月不等的禁售期,至少需锁定至2017年2月24日。而通过发行“16体EB01”,则一体集团实现提前6个月套现4亿元(若到期债券持有人全部换股)。 事实上,由私募可交换债所引发的监管套利还不止上述情况。中信证券研究部可交换债分析师余经纬认为,私募EB市场的套利均可能涉及目前监管政策的灰色地带,“监管机关的态度将成为这些模式最大的不确定性因素”。 规避定增锁定期 根据中珠医疗有关公告称,公司第二大股东一体集团已将所持中珠医疗限售流通股6736万股用于一体集团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股票抵押(占公司总股本9.46%),上述股权已过户至“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户”。 可交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债券品种。私募EB的发行人在发行前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抵押给托管机构,当约定换股期来临时,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好的换股价格将持有债券换为发行人所抵押的股票。 8月下旬,私募可交换债“16体EB01”成功发行,一体集团募得资金4亿元,转股期为发行日6个月之后,即2017年2月26日。 需要指出的是,中珠医疗抵押的这部分股票系其2015年参与中珠医疗定增所得,目前仍处于限售期。 2015年9月22日,中珠医疗发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根据方案,中珠医疗拟发行股份购买一体集团、深圳市一体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益信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一体医疗100%股权。由此,一体集团获得9607万股股票,持股比例为13.05%。 一体集团也做出了关于锁定期的承诺: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自股份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不能超过本次认购股份数量的40%;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转让不超过本次认购股份数量的60%;剩余股份可以在股份上市之日起第36个月之后进行转让。 2016年2月24日,该资产重组方案实施完成。根据锁定期承诺,12个月后,即2017年2月24日后,一体集团所持的40%中珠医疗股票解禁。对比“16体EB01”的转股日为2017年2月26日,一体集团发行私募EB债用于减持套现的意图较为明显。 8月30日,记者致电一体集团欲了解其发行私募EB债的考虑,截止发稿前,记者没能获得其反馈。 “一体集团原本低价拿到的股份要等待至少一年才可解禁流通,而现在通过发行私募EB债,立即就实现套现4亿元。尤其考虑到换股价格21.27元/股较当前的中珠医疗股价有折价,发行人促进换股的意图明显。”北京一位券商固定收益研究员对此认为。 该人士进一步补充,“这与私募EB债的特性有关,公募EB债规则要求发行申请时即为非限售股,而私募EB债仅要求在交换起始日前为非限售股即可。” 中信证券固定收益研究部在一份研报中指出,发行人通过参与定增以较低价格增持股份,待定增落定后以增持的股份作抵押溢价发行私募EB,只需要锁定期满足定增股份锁定期要求即可,如此套利则可在短至数月内便先期获取定增折价与换股溢价之间的收益。 监管政策不确定 事实上,除了中珠医疗的案例之外,“定增+EB”还存在另一种套利模式。 前述研报指出,若发行人先发行私募EB后上市公司再实施定增,由于《证券法》规定持股5%比例以上的股东不得在6个月内进行反向交易,而私募EB类同于减持,参与定增又类同于增持,因此若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先期发行EB又在存续期内参与定增则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嫌疑。 美克家居的案例则是此种模式的最佳注脚。 2015年12月及2016年1月,美克家居(600337.SH)大股东美克集团分别成功发行两期私募EB债:“15美克EB”、“16美克EB”。其中,“15美克EB”质押6000万股,募资6亿元,“16美克EB”质押了4000万股,募资3.8亿元。 前述两期私募EB债的换股期分别为2016年的6月份和7月份。巧合的是,2015年11月24日,美克家居获得证监会核准公司实施定增的批文,根据相关要求,核准文件自核准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有业内人士指出,若美克家居6月份顺利实施定增,又有投资人在7月份换股,则有触发短线交易的嫌疑。其不确定性在于未知监管是否会将私募EB债进入换股期后,投资者的换股行为认定为大股东减持。 不过,美克家居的定增方案最终因市场、政策等原因流产,前述疑虑最终未经监管检验。 事实上,与任何创新金融工具相同,私募EB债井喷增长的原因来自于监管的宽松,而这也往往是其最大的风险所在。“无论定增+EB套利还是其他套利,均可能涉及目前监管政策的灰色地带,所以未来若监管政策收紧可能会使得上述套利模式不可行。”前述中信证券研报指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