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P2P借款人借款上限做出严格规定,对当前热门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大额P2P信贷业务会造成多大的影响?P2P投资品种是否需要调整?投资款项是否需要换成其它P2P品种? 我比较关心的是,《办法》出台会不会导致大量P2P平台收缩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大额P2P业务,导致此前隐藏的坏账问题暴露,此类投资款项是否有必要换成其它P2P品种? 业内平台创始人: 坦白说,《办法》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P2P信贷业务的冲击的确不小。 以往,P2P平台直接将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合同设计成债权类产品,直接向个人投资者进行转让。现在,P2P平台只能先让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先买下这些债权类产品,再由这家机构设立多个子公司,分别在不同P2P平台寻找个人投资者转让相应的债权类产品。 至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大额P2P信贷产品是否还有投资价值,我个人认为不妨换个角度来观察,目前融资租赁的坏账率约在1%-1.5%之间,低于银行2%坏账率。 事实上,当前融资租赁行业的坏账问题,很多源自相关业务操作人员的道德风险。比如有机构人员没有做好租赁物尽职调查,导致租赁物多次质押融资等问题,造成坏账。 无可否认,随着《办法》出台,P2P平台要延续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大额P2P业务,相应的业务操作成本可能会有所增加。若这部分新增成本无法转嫁给承租企业,就可能造成相应P2P理财产品收益率下跌。 但我个人认为,考虑到市场竞争压力,多数平台不会贸然降低产品收益率,更多通过优化风控效率覆盖这些新增成本。 应该说,融资租赁P2P业务是否安全,主要取决于承租企业的还款能力。通常,企业之所以选择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是基于扩大产能再生产的需要,这表明企业经营状况相对良好。
至于商业保理,则需要关注产业链核心大型企业的还款能力。目前,只要不是产能过剩的大型企业,商业保理业务的整体风险还是可控的。因为在每笔业务里,企业都需要出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付款凭证。 但我需要提醒的是,考虑到有些P2P平台存在短借长贷、滚动借贷、借新还旧等现象,若投资者赎回资金潮涌,平台则可能遭遇不小的流动性风险。
换言之,这不是由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造成的风险,而是平台自身资金池业务所致。所以投资者务必先对自己投资的P2P平台做全面评估,若发现平台存在资金池业务,不妨提前赎回规避风险,确保自身资金安全。 观察员: 在《办法》出台后,笔者发现不少P2P平台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大额P2P信贷业务的未来发展持悲观态度。 究其原因,《办法》明确规定,单一个体、自然人在同一平台上的借款上限为20万元,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单一组织、法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元。这意味着动辄千万贷款额度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P2P贷款业务、以及逾百万贷款额度的个人房产抵押P2P贷款都将被清理退出市场。 当然,业务洗牌也会带来额外的好处,比如随着市场参与者减少,P2P平台更容易获得相对优质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 不过,笔者认为,鉴于《办法》给出了12个月的缓冲期,在相关部门没有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大额P2P信贷业务给出新的操作指引前,关注此类产品的投资者虽仍可投资购买短期限产品,但确需对中长期限产品持有谨慎态度。避免到时自己所投资的产品因为政策原因面临清盘,由此带来额外的纠葛。 其实,《办法》对投资者判断P2P平台好坏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标准。 举例而言,《办法》要求P2P平台必须引入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存管。在实际操作过程,银行会对每笔P2P信贷业务审核借款人信息与借款人合同等信息,这导致P2P平台很难再通过设立虚假融资标的开展自融或资金池业务。 某种程度而言,若P2P平台因为《办法》出台而大幅收缩业务范畴与规模,很可能是基于纠正此前不合规操作的考量。对投资者而言,这恰恰能帮助自己看出自己所投资的P2P平台是否合规操作,内部风控措施是否完善。若投资者发现自己投资的P2P平台开始出现兑付延期等现象,就得留心这个平台的资金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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