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条大道通罗马,P2P思路扩展,诸多行业均可借鉴、融合,亦可创建跨产业P2P平台,金融与产业的融合,产业与产业的融合;创新,多方共赢! 近年个人对个人(P2P)营运模式如淘宝和Airbnb为市场带来前所未有的突破和好处,由中原地产创办人施永青投资创立的香港钻石交易所(hkade.com.hk)近日开业,开创第一个网上P2P国际钻石交易平台,期望为传统的珠宝界带来革新。 提供渠道助买卖双方配对 P2P的交易方式通常欠缺质量或真实性上的控制,为让买卖双方放心交易,交易所虽然标榜为P2P交易,但却备有经验丰富的专家和独立监定设备,严格验证在平台上交易每一颗的钻石。 买卖双方於交易前後都可以核查钻石。交易所又把钻石质素数据化,提供不同参考指数,令欠缺宝石知识的大众也能清楚钻石的价值。 现时的钻石市场讯息不对称,普罗大众一般只靠珠宝店得知有关资料或标价,欠缺其他渠道。而且,钻石的零售价和卖出价有很大的差距,对个人消费者来说,易买难卖。施永青指,若香港钻石交易所开拓重售市场,帮助买卖双方进行配对,有机会将价格差距缩小。 他认为,建立对等二手市场後,相信钻石的投资价值、重售价值及升值能力都有可能被提高,带动一手市场,吸引更多人买卖及投资钻石,为现时面对困难的钻石商家带来新希望。 ...
9月20日,奇虎360公司旗下360金融的首款个人消费信贷产品——360借条日前低调上线,并开启内测。这是继腾讯微粒贷、蚂蚁借呗、京东金条之后,又一款进军消费金融的互联网巨头旗下产品。 据官网显示,360借条首期采用白名单制,用户如在360手机卫士“安心服务”栏中发现360借条选项,即证明是首批符合条件的客户。 在放款额度上,360借条从500元起借,额度最高为20万元,按日计息,日利率最低为0.03%,与腾讯微粒贷、蚂蚁借呗等大致相同。360借条不需提交复杂的个人材料和财力证明,从审核到放款最快只需1分钟,支持随借随还,具有额度大、放款快、操作简便等特点。 360借条目前还在内测,所以有资格的并不多,不过没有开通也没关系,还可以在微信平台爱卡帮手进行低息贷,额度一般在2W至30W不等,操作也非常方便。 公开资料表示,360公司现在拥有超过5亿的PC用户和超过7亿的智能手机用户,这些用户带来了海量的相关数据。而360借条正是借助了公司的互联网安全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对用户授信时,360借条根据用户的信用风险、支付习惯、消费情况等综合考虑,并接入匹配央行征信系统,授予用户相应的消费额度。当用户在一段周期内的行为良好,且符合提额政策,其相应额度就可以提升。 据介绍,作为360金融的消费贷款业务平台,360借条正在向更多金融机构开放,目前已有多家银行及消费金融公司与360金融进行业务接触,晋商消费金融公司是首批合作的金融机构之一。 随着消费信贷市场份额的逐年增加,以及2015年国务院全面放宽消费金融的政策红利下,不少互联网巨头纷纷扎入这一蓝海,推出消费金融产品抢占市场份额。以蚂蚁借呗为例,上线一年多来,已经为全国3000多万用户授信,累计发放消费信贷达到494亿元。 腾讯微粒贷、蚂蚁借呗、京东金条等产品的相继出现,预示着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崛起,传统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战略重心正从中小企业信贷向个人消费者转移。 相比企业信贷的高风险与高利率,个人消费者信贷服务的资金成本低、风险相对更分散,市场前景更广阔。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正不可避免的成为互联网大佬们又一博弈之地,360借条能否利用自身的优势后来居上,我们拭目以待。 ...
8月政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金融办将结合银监会下发的备案指导意见、银行存管意见、地方分类管理等意见,近期出一个细则,希望深圳的互金平台稍安勿躁。”近日,业内人士李昌国表示,他前几天去深圳金融办开会了。 深圳金融办组织了相应的网贷平台去开会,讨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之后,网贷平台如何继续合规化发展。 “互金平台不需要费心思的去提前备案,后续互金企业都要按照细则来做。同时,金融办也在不断的摸底排查、摸底排查后要评估风险。”李昌国表示。 有关限额的讨论最激烈 暂行办法的出台,在业内引起很大反响,其对网络借贷规模的上限明确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李昌国说道,“业内都觉得限额太低,以北上广深的物价水平,20万元这个数字真的很低。限额后对各家平台影响不一样,这一块是所有讨论中最激烈的”。 除了限额的讨论,本次内部会议还讨论其他话题,比如备案登记,这对P2P能否拿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与银行资金存管非常关键。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出,网贷企业要满足5个条件才可以对接资金存管业务:第一拥有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第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第三获得通信主管部门认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第四具备内部业务管理和风控能力;第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这意味着,如果无法完成备案登记,P2P将无法拿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与银行资金存管。 李昌国从深圳金融办获悉,各互金平台有12个月时间去调整,不需要着急,细则没出来之前,平台不需要盲目的去做一些无用的事情,有些事情,即使做了,不一定符合细则要求。把各自平台业务做好,等细则出来,直接去金融办备案就可以了。 也就是说监管的细则影响很大,没有落地之前去动做,将来的成本会很高。李昌国认为跟随节奏最好的策略,就是按照指导办法逐步走向合规化,真正朝着普惠金融的方向发展。 跟上监管节奏走向合规 除了备案登记,P2P要走向合规,还必须在资金存管上发力。 “关于银行存管问题,一直以来有许多银行在跟友金所谈,并且大银行标准非常高,不但要看平台背景实力,还要看平台的管理团队实力,有没有银行从业经验,同时还要看平台基础实力,包括业务风险管理实力、互联网技术实力等。”李昌国表示。 在银行存管上,李昌国最担心的是客户体验。李昌国所属平台七成客户是女性,且大部分是财会人员,这类精明的人选择投平台是很挑剔的。“选择与哪家银行资金存管,我们非常谨慎,涉及到客户体验问题,压力是很大的。我们也了解了一些与互金平台合作的银行发展状态,但没有达到我们想要的效果。”李昌国说。 他认为,资金存管不是儿戏,一旦合作,关系到企业与银行双方的利益,如果银行不是把资金存管当成很重要的事情,“我们是不会轻易与他合作的,不然这样会影响我们几十万的客户,并且我们客户都是纯线上的,一旦出现问题,压力是很大的,不可能你今天找了A银行,过一个月你说客户体验不好,你就换成B银行,那就麻烦了,所以这个东西是急不得的。” 除了借款限额、备案登记、资金存管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成为业内关注焦点之一。 地方通信管理局对于P2P网贷平台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要求趋严,部分地区要求先拿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出具前置审批才能办理,但有些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又不会轻易出具批文,所以平台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有一定难度。 在未来的12个月整改期内,平台是否顺利拿到电信业务经营学科,不仅需要企业自身优质,还需看各部门配合程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能否尽快落实监管备案登记。 ...
33家机构中目前能够达到申请标准的机构仅存17家。除了不满足申请基本条件之外,记者通过调查了解还发现部分机构目前的筹备工作进展缓慢。 近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先是召开了私募机构做市业务试点工作部署会(下称“部署会议”),随后又在本月14日发布了《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方案》(以下简称《评审方案》)。 前后两个事件被市场解读为私募机构做市业务试点(以下简称“私募做市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对于想要申请做市业务试点的机构则要在自《评审方案》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送专业评审申请材料,逾期全国股转公司将不接收评审申请材料。 全国股转系统副总经理隋强也在部署会议上表示,“有关机构应重视参与试点机会,对照评审标准精心准备。私募机构申请试点的前期准备涉及与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主办券商、软件供应商等各方面的衔接,有关机构应与各方积极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但根据记者了解和采访的情况来看,多家私募机构筹备和申请的情况可能不尽如人意。 申请机构半数不达标 记者从一家参与了机构做市业务试点工作部署会的机构处了解到,现在共有33家私募机构申请新三板做市,包含22家股权基金、4家创投基金、6家证券投资基金和1家基金子公司。 其中,九鼎集团、中科招商、天星资本、天图投资、鼎峰资产、朱雀投资、同创伟业等都在申请之列。 但记者梳理了这33家公司的情况发现,其中半数的机构或达不到申请资格的基础门槛。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此前公布的私募机构申请评审的基本条件,机构需满足包括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财务状况稳健;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均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二十亿元;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等一般性要求。 此外,全国股转系统还要求,提出申请的机构需设有专门的做市业务部门,配备做市业务人员,并且具有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相关要求的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的测试等与做市业务相关的要求。 记者对上述33家机构的有关条件进行了整理后发现,包括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12家机构不满足经营持续三年以上的要求。 另外,有三家机构的实缴注册资本低于一亿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了国开开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这家国家开发银行下属的直投机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除此之外,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还因在证监会2016年上半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情况因违规电销被处罚而不满足申请机构及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此次全国股转系统定的门槛还是比较高的,以资产管理规模来看,超过20亿机构就没有多少家。另外其他的一些规定也继续限制了符合条件的机构数量。”沪上一家大型公募基金子公司的人士对记者表示。 事实上,此次私募机构做市试点,监管层也将能够获得首批资管的机构数量限制在了10家以内。 之所以选择10家进行试点,一位全国股转系统的内部人士则表示:“由于私募机构受监管程度、规范运作水平、合规意识相较于证券公司有所差距,为控制业务风险,初期采取试点方式,并适当控制试点规模,首批试点机构数量不超过10家。待试点开展一段时间后适时总结试点效果,评估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行性。” 根据上述的情况,33家机构中现在能够达到申请标准的机构仅存17家。除了不满足申请基本条件之外,记者通过调查了解还发现部分机构目前的筹备工作进展缓慢。 机构筹备情况不佳 事实上,此次的申请和评审标准中,监管层均将做市业务有关筹备工作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之一。 如申请资格中,要求机构具有符合新三板做市业务相关要求的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同时设有专门的做市业务部门,配备做市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风控人员不少于1名。 在评审阶段也提出了更多与做市业务相关的准备内容,包括公司层面批准的做市资金额度;公司及管理层承诺一年内使用的做市资金;公司层面做市业务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制度的完备性;部门层面做市业务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制度的完备性等多项细节。 但有关做市业务的筹备,部分机构进展缓慢。其中一家机构的人士对记者表示:“做市业务要求配备的人员不少于5名,我们部门现在还没有招满5个人,另外现有的团队中也有几个人之前没有接触过做市业务。” 而沪上一家大型公募基金子公司的人士也向记者透露:“我们公司因为注册资本不足一亿就放弃申请了,但就我了解到其他几家机构筹备情况很不好,有一家现在做市这块仅有一个人在牵头做。” 杭州泽浩投资的投资总监曹刚在9月21日对记者表示,“评审方案出来之后,一些机构雷声大雨点小,我觉得有这样几个因素让私募积极性下降了不少,首先是私募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必须要借道主办券商,这就间接增加了机构的成本。另外,只能用机构的自有资金做市,在现有的市场情况下很有可能要冒着赔本赚吆喝的风险。”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最终可能入围试点的机构应该是自身业务就与新三板市场相关度比较高,如天星资本,中科招商。”前述沪上基金子公司人士表示。 ...
商业启示:免费的是最贵的 在中秋节当天,接到这样一个电话。 “喂,美女,我是xx护肤品店的,今天是我们的会员体验日,您作为会员,可以免费帮您做一次皮肤保养,您可以带1位朋友一起来体验哦!” 在你有时间而且店面离你不远的情况下,我想你会去的。 店员:天气刚转凉,先用我们的精华液给您刮个痧,去下湿气。 我:好勒。 店员:天呐,你身上湿气好重啊! 我:那怎么办? 店员:配合我们店里的草本植物精华液,多刮几次就行了。 我:这个精华液多少钱? 店员:一瓶100多,你就拿一个山茶花、一个芦荟、一个野菊花...混合在一起刮效果更好。 我:我去,一个山茶花、一个芦荟、一个野菊花...... 店员:看你皮肤发黄,有黑眼圈,眼角还有细纹,也开始长斑了,你得做保养啊! 我:我有敷面膜啊!也护肤了啊! 店员:你得对症下药,黑眼圈得用眼霜,细纹得用眼膜,斑得用精华液,我们店里的这几款就挺适合你的。 我:那得买多少啊?(已吓尿) 店员:不多啊,我给你算算,今天会员日购物满1000元还可以双倍积分,您这还差点,你看看还需要点什么? 我:说好的免费护肤呢。。。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
这篇文章结合历史和示例,通俗易懂地说清楚了VC的一些关键概念(在文中用粗体标出)。 钱从哪儿来? 有人说西班牙的伊莎贝拉女王是第一位真正的风险资本家(venture capitalist),当时她给一位创业者(克里斯多弗·哥伦布)的探险(航海寻找到达亚洲的西行路线)提供了资金支持(出钱出船出物资和人)。由于这件事情的成功概率极低,所以相对于伊莎贝拉女王有风险的资本投入,她的回报也是高得不相称,当时的大多数人认为这个想法简直是疯了,肯定会失败的。 19世纪40年代的美国捕鲸业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那时候给捕鲸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是非常昂贵的,而且充满风险,但是一旦成功的话,利润也十分丰厚。所以在麻省新贝德福德这个地方,“代理”(相当于今天的风险资本家)会从企业和有钱人那里融资,通过资助船长(创业者)来鼓励捕鲸探险(“初创企业”)。尽管这些冒险活动饱受失败的折磨——30%的出海都是亏钱的——但成功的回报也是高得不对称,并且往往向顶级的代理倾斜。 不到50年后,J.P. Morgan,也就是遗产促成了华尔街投行摩根斯坦利诞生的那位金融银行家,也担当了创业者托马斯·爱迪生的“风险投资家”角色,1878年,他给爱迪生通用电气公司提供了融资。他还成为了该公司的第一位布道者和beta测试者,让爱迪生把电线拉到了他位于曼哈顿的家。据说由于出了接电事故,Morgan的家几乎被烧光,而且由于维持照明所需发电机发出的噪音太大,Morgan还受到了邻居的威胁。在给许多初创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方面,本来银行还将继续扮演重大角色的,但到了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法案的通过限制了这些活动的开展。 今天,托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s)的福,才有了VC的出现。LP会把自己的部分资金投入到特定VC基金上,保持一个多元化的投资组合,这么做是因为VC希望能获得投资经理所谓的alpha回报——即回报超过特定的市场指数。尽管每一位LP可能都有自己的基准,但一般的基准都是标普500指数、纳斯达克指数或者Russell 3000;许多LP都设法想拿到超过指数500到800个基点的回报。所以如果标普500指数10年期的年化回报率是7%的话,LP预期从VC组合获得的回报至少是12—15%以上。举个例子,过去10年间耶鲁大学捐赠基金的风投组合每年的回报率都在18%以上,而同期的标普500指数的回报率大概是8%左右。 LP的类型有很多,但是往往可以归类为以下几种: 大学(比如哈佛、耶鲁)——几乎每一所大学都恳请校友捐款。从这些捐赠基金的投资回报所得可用于运营开支以及奖学金支付,某些情况下还可以为建新大楼等资本性支出提供资金。比如说耶鲁大学捐赠基金就贡献了这所大学1/3的年度营运预算来源。 基金会(比如福特基金会、Hewlett Foundation)——这些非盈利组织的资金源自捐助者的遗产,他们的这笔钱预期是要永久保留下来的。这些基金的投资回报可以让基金会获得善款捐助,美国要求基金会每年要付出基金的5%,通过这样来支持其相应使命,以及维持免税的地位。因为,从长期看,其真正回报必须超过这5%的支出才能确保基金会的生存。 企业和国家退休金(如加州教师退休制度,IBM退休金)。部分企业,大部分的州,以及许多国家都给退休人员发放退休金,这些钱大部分都是由现收现付体系内的现有雇员群体贡献的。产生真正投资回报的能力有助于抵消通胀(尤其是医疗保健成本)以及人口构成变化(退休的比工作的多)的影响,这些因素会持续吞噬退休金的价值。 家庭理财室(比如myCFO、US Trust)。这些投资经理代表非常高净值的家庭进行投资。其目标由不同的家庭来设定,但往往包括多代的财富保值,以及/或者为大型慈善事业提供资助。 主权财富基金(比如韩国投资公司、淡马锡)。这些组织管理整个国家的经济储备(这些储备往往来自政府盈余,好吧这玩意儿美国公民从来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所得回报再反哺当代或下一代的公民。 保险公司(比如大都会人寿保险、日本生命保险)。保险公司利用从投保人挣得的保费来进行投资,以备支付未来受益之需。 基金的基金(Fund-of-funds ,比如Harbourvest、Horsley Bridge)。这些私营机构从自己的LP融资,然后把这些投资给风险资本级其他的金融经理。它们聚合了小型LP的资产,然后配置这些资金到VC里面(而不是像一些LP那样直接注资进VC基金),因为作为规模更小的实体,直接投资的话会比较难或者缺乏经济效率。 记住,风险投资并非上述任何一家机构的唯一投资选项;相反它们都有自己的多样化投资组合(portfolios),里面包括了不同类型的资产——比如公开股票、债券、对冲基金、房地产、商品期货等等。在大多数机构投资经理的投资组合里面,风险投资往往只占非常小的一部分:耶鲁大学捐赠基金的VC投资占比最高,达到了资产净值的16%;而对于其他大多数LP来说,通常都是5%以下。一些LP甚至连1%都很难达到! 尽管VC的钱是促进新业务创新的重大资本来源,但总的资本配置仍然非常小。以下是2015年的部分数字: 1、美国VC业新资金的总融资额为280亿美元。 2、Google和苹果在研发方面的支出加起来就有200亿美元。 3、私募股权并购基金融资额大概是该数的10倍。 4、受托管的对冲基金总额大概是3万亿美元。 5、全美最大的500家上市公司现金回流给股东的数额超过1万亿美元。 6、美国GDP大概是17万亿美元。VC的钱只是其中一丁点的一丁点而已。 实际上,美国过去50年VC的融资总额也就6000亿美元。 然而,VC有一个特权,那就是通过资助创业生态体系,对美国经济构成了远超自身体量的影响:据斯坦福商学院进行的一份研究,1979年以后成立的上市公司全部都获得了风险资本的资助。这些公司的雇员占到了美国总员工数的38%,资本占美国市场的57%,作为进一步创新发展动力的研发开支占了82%。 (斯坦福的报告数据从1979年开始测算,这是因为此前许多机构投资者——尤其是退休金管理机构——是被禁止进行VC投资的。但是1979年一项名为《谨慎人规则》的法案开始实施,从而扫清了那些机构投资者把VC纳入可投资资产的障碍。因此尽管部分VC基金在1979年之前就已经出现,但许多人还是把那一年视为现代VC业诞生的年份。) 那么:VC只是通过基金从LP那里融资。而实际上,基金融资和结束并不是那么清晰。这里我并不想深入探讨其中的机制,但是有些事情是值得注意的: 有限合伙人(LP)之所以这么称呼是因为在VC基金中,他们在法律上属于责任“有限”的合伙人——他们在并没有任何的投资决策权,因此如果投资失败的话他们也没有责任。 普通合伙人(GP)在基金当中是合法的决策者,但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GP是LP的受托人,意味着他们有为了LP最好利益行动的法律责任。(在初创企业董事会开会时如果某个VC说“我是受托人!”时,那情况就严重了。) 当VC完成一轮1亿美元的基金时,它并不是预先从LP那里筹集这1亿美元的资金。相反,LP是在有效期内对基金做出财务承诺,当VC有需要(财务需要)时将提供资金。催缴资本(calling capital )这种做法的原因很简单——白白把钱放到VC银行账号会降低VC从LP身上挣钱的最终回报率。及时的资本催缴则可以消除这种回报的推延。当VC真正向LP催缴资本时,他也会向GP提出同样要求。具体比例由基金条款规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GP的出资大概是资本的1—3%,剩下的都是LP提供。 让我赚大钱 历史上,VC演进有一个共同的主线,那就是风险资本家把资金(机构的跟自己的资金的组合)投给有前途的创业者,希望他们将来能建设成伟大的公司,带来高额回报。VC和投资风险资本的每一个人都是为了重击而不是安打率而进行优化(“Babe Ruth效应”,也就是少数“全垒打”或者大热投资对象占据了回报的大部分。) 那么这对于VC经济的运作方式意味着什么呢? “J”曲线 就像好酒一样,VC基金也应该是年份越老越好。这就是为什么业界人士按照“酿酒年份”(或者诞生年)来代指具体基金,就像酿酒商根据葡萄生产年份来标记酿酒日期一样。 在基金的早期,VC会向LP催缴资本,然后用这笔钱投资公司。这是一种负向的现金流动——钱是花出去了,但是近期内不大可能会有钱进来。这属于意料之内,但最终VC必须从一部分投资中有所收获——也就是被投资的公司上市或者被收购的时候。随着许多私有公司的推出时间继续延长(许多情况下超过10年),J曲线的拐点已经并且可能还会继续推后出现。 在VC当中你可能会听说过“柠檬早熟(lemons ripen early)”这句话——意思是说,表现不好的公司往往早早就要退出。有趣的是,这加重了J曲线问题,因为不仅VC在基金早期要投入现金,而且不良资产在这些早期阶段也有可能被“减价”。 中期衡量 根据合同(在有限合伙协定中规定),VC基金需要向LP汇报自己的中期绩效,往往是每季度一报。VC的报告包括两部分——已变现的现金分配,以及剩余资产未变现的账面价值。已变现的现金分配(Realized cash distributions)一如其名——就是VC所投资公司退出变现时分配给LP的现金(或者股票)。未变现账面价值(Unrealized carrying values),则反映了如果VC当时清算投资组合公司时的公平市值。 VC要进行中期绩效报告主要有两个原因: 首先,大多数LP的酬金方案都是围绕着相对于不同基准的投资回报而设计的。因此,尽管对于机构的生计来说最后拿到的钱为王,但对于LP的员工个人来说,每年以奖金形式兑现的钱就是后。计算这些奖金需要对中期绩效进行测算。 其次,还记得我们前面说过的话吗?也就是如果基金会在美国要想维持免税地位的话,需要每年以救助金的形式支付资产的5%。为满足这一要求,基金会必须知道这5%相当于什么,而这就要求他们为投资的每一项资产都设定一个公允价值。如果他们持有的是Google股票的话这事儿就挺好办,因为只需在彭博终端查看价格就行了。但要想评估私有资产的话,VC就得对它们进行公允价值分配。 有趣的是,这正是VC基金的妊娠期越长,对基金会的影响反而比其他LP越大的原因——不管是基于现金收入还是中期未实现的账面价值,他们每年都得付出5%,但是后者他们又不能支出,所以从VC等私有资产类别回笼现金的时间窗口就非常重要了。 大学基金并没有那种每年都要支付一笔费用的法律义务,大学基金一样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大学的运营开支很大一部分要靠它们,所以事实上也相当于每年要出一笔钱。不过因为它们在绝对数字方面的灵活性更强,大多数大学使用所谓的“修匀公式(smoothing formula)”来进行支付,以避免投资组合价值变动过大造成的影响。比如说耶鲁大学基金会今年要支付的钱是这样计算的,即拿全年支付费用的80%+支付目标值(由投资委员会设定)的20%,然后再乘以两年前投资组合的价值。这可以帮助大学在不受捐资价值变动太大影响的情况下做好预算计划——但要想做到这一点,需要所有的经理(包括VC)向耶鲁提供其投资价值的中期测算,即便实际的收益结果可能会非常不一样。 说到那些实际的产出(J曲线的妊娠期),我们姑且假设VC完成了自己的工作——把融到的这1亿基金都投资到了伟大的创业者身上,其中一些最终还做成了伟大的公司。然后我们假设其中一家公司被收购了,根据其占有的股权比例,这家VC拿到了6000万美元的支票。 那这笔钱在LP和GP之间应该怎么分呢? 大多数VC基金赋予了GP挣得附股权益(carried interest)的权利——也就是可以获得基金所得利润的一部分:20%。在我们的例子当中,如果基金拿到了一张6000万的支票,它会给LP 80%(4800万美元),然后留20%(也就是1200万美元)给GP。 但最后有没有“利润”让GP拿走自己的20%呢?答案是……也许。如果基金的所有其他投资都失败的话,那么基金投入了1亿美元,最后却只收回6000万(而且也只有这么多了),这种情况下答案就是否定的。因为没有利润,所有的6000万都归LP。GP在这笔基金中不仅没有挣得附股权益,下次再想给基金融资也很难了。 我们再设想一下,假如并不是基金投资组合的所有公司都阵亡,而是有一些公司基于中期未变现账面价值有1.4亿美元估值,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的话又会怎样?现在这支基金实际拿到6000万美元现金,账面上还有1.4亿美元的假设价值,也就是总的现值为2亿美元。基金只从LP融了1亿美元,所以现在理论上就有了1亿美元的总利润(2亿美元现值减去1亿美元LP的钱),GP可以拿走6000万现金的20%。也就是,80%(4800万)给了LP,20%(1200万)流入GP的腰包。 为什么我们没有按照理论总利润额来计算那20%呢?因为记账是不能分配的,就像基金会(以及其他LP)不能拿记账的来消费一样。这里还要介绍另一个比较微妙的概念,回收(recycling)。大部分VC在跟LP的协定当中都有这么一个条款,就是可以拿中期盈利的一部分再投资到其他公司。所以,在我们上面的例子里,VC也许共同决定这6000万美元不是全部分掉(给GP或者LP),而是拿出部分或者全部的钱再投资到这只基金投资组合里面的其他公司。 出于简洁性的考虑,我们这里略去基金组建的相关法律细节,但是至少有些东西是需要注意的。比方说,一些基金禁止GP拿走任何附股权益,除非全部1亿美元的现金都已经返还给LP。至少什么时候可以分钱以及怎么分这些细节,会在管理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中用所谓的瀑布(waterfall,规定收入分配的先后次序)语言概括。 我们还略过了是否收管理费( management fee)的问题——管理年费要看基金的规模,GP要用来运营基金所需的支付薪水等其他开支——在计算基金利润是需要考虑。具体怎么收也要看有限合伙协议的规定。 现在我们直接跳到基金什么时候关闭。大部分基金都是10年期,另外会有2到3次的1年延长期。假设所有的1.4亿美元中期账面最后证明只是昙花一现,到头来投资组合所有的公司的价值都不过一张废纸,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会怎样呢?在我们上一个例子里,1亿美元基金总共才回收了6000万美元,但是在基金前景看涨的情况下GP就分走了1200万。在这个例子里,GP属于超额分配给自己,就要受到所谓的“弥补性收入(clawback)”的支配——GP需要返还这笔钱,分给LP。这当然很恶心,但却是公平的,因为要是等到基金到期再分这6000万的话GP就永远也没资格拿这笔钱了。所以,再次地(一而再再而三地),到头来一切都是现金为王。 VC是一项有趣的业务,不过它一直都隐藏在金融的阴影之下。希望这篇文字能够让你心里亮堂一点。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
创业投资又迎来了一大波利好,多渠道拓宽创投资金来源,天使投资将获税收支持。 中国政府网20日公布了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记者发现,与之前的创业支持政策相比,此次的“创投新政”有多项突破,不仅在拓宽资金准入、完善税收优惠、畅通退出通道等投资人最关心的领域安排了具体支持措施,还明确了各项措施的直接负责部门。比如,《意见》对于进一步完善创投退出机制的要求就指定由证监会牵头负责。 对于《意见》要求的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9月1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已表示,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投企业和母基金。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5年5月曾前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创业大街的3W咖啡馆,并在那里喝了一杯咖啡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中,国有企业设立或参股创投企业,可以把国企的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参与双创,促进稳增长、调结构,释放社会投资潜力助力实体经济。 引导资金前移 《意见》要求,研究建立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其中,“反向挂钩”一词引发关注。 有证券律师提出疑问:目前已经有早进入锁定期短、Pre-IPO锁定期长的规定,“反向挂钩”是不是按进入时间长短调整锁定期,形成锁定期的动态调整? 一位股权投资人士则向记者表示,“反向挂钩”应该是让进入早的投资能够提前解禁。在他看来,如果“创投新政”落地,将会引导投资前移,从而解决成长初期项目的燃眉之急。不过,在退出通道不畅、上市周期漫长的情况下,提前一年解禁的吸引力并不大。 事实上,创投企业风险较高,且越是前期风险越大。为了鼓励资金支持尽量前移,将投资期限与上市后解禁期反向挂钩,这一创新制度安排有其深意。 根据《意见》,做出这一设计的考虑主要是为了鼓励长期投资,要研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投企业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在资金来源方面,《意见》也加大了对长期资金,特别是保险资金进入创投领域的支持。一方面,要求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投企业和创投母基金。另一方面,要求建立创投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投领域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此外,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 李锦向记者表示,国企参与应当充分发挥国企资金引导、放大作用,重点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方面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与国企资金的政策引导、放大的作用,积极推动高科技产业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改善融资结构,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但也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国企参与创投好处不少,但怎样提高效率是关键,期待政策在这一方面有所细化。 华峰资本项目总监杨炳龙则最关注银行资金未来能否参与股权投资。他对记者表示:“在拓宽资金准入上,现在险资也能参与股权投资了,而银行是拥有大量资金的机构。在国外,很多创投资金来源于社保基金、大学教育基金以及银行资金等,渠道多样化,融资模式很成熟。而国内创投的融资渠道没那么多,主要靠自己去募集资金,去找些高净值富豪之类的客户。” 为天使投资提供税收优惠 自去年以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不断。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意见》指出,创业投资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 对于当前国内的创业投资环境,今年6月26日,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小米科技创始人雷军曾表示,现在创业企业能获得的投资资金来源很广,但投资资金主要投在PE环节,真正投在早期的天使投资、风险阶段的资金还是非常少。 “越是前期的投资,风险越大,对投资者的专业能力要求越高,投资者的意愿比较低,但恰恰是这个初创阶段最需要获得资金支持,这对企业能否存活最为关键。”赵锡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 以投资科技企业为例,雷军表示,一个企业平均做下来都得10年、15年时间,快的也得六七年。创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不是出路,最终的出路还是需要依靠天使投资。 《意见》提出,要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其中特别提及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具体包括: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 实际上,除了投资者对风险的考量,当前税收方式也会影响投资者开展天使投资的积极性。雷军就曾表示,“比如说天使投资投了前面29个项目都赔了,等第30个项目挣钱了,要征20%的税,这个生意不合算。”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提出,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按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统筹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另外,《意见》还显示,按照对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支持力度。 证监会负责“退出通道” “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为创业投资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李锦表示。 然而,作为一般市场主体,创业投资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获利退出,退出通道是否通畅,直接决定了投资人的投资动力和投资规模。因此,完善“退出通道”是关键一环。 “创投的退出通道目前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扶持的企业上市,一类是企业被并购。未来政策具体怎么落地,令人期待。”杨炳龙说。 《意见》提出,要支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业务。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 目前,互联网股权平台一直缺少明确政策。《意见》对此也提出,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根据国务院安排,证监会将牵头负责相关制度的研究和制定。 事实上,证监会近期已经在为理顺各层次市场频繁出手。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日前先后到北京中关村、山东股交中心及多家新三板企业调研。此外,新三板也启动了私募做市,希望解决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刘士余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交易所市场才是“主战场”。“关键还是IPO要放开。”上述股权投资人士表示,多层次资本市场虽然给投资人提供了更多元的退出渠道,但是新三板、股权交易系统、私募报价系统等场外市场,流动性都太差,对创投吸引力不大。 严查“泡沫”创投 国务院支持创业投资,但不支持“助推泡沫”的伪创投。“创投新政”也有明确的四大原则,即坚持服务实体、坚持专业运作、坚持信用为本、坚持社会责任。 根据《意见》,真正的创投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天使投资是指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 《意见》还明确,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投企业,将建立清查清退制度。 在税收支持方面,将统筹研究鼓励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意见》提出,将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在商事环境方面,《意见》明令禁止各地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相反,要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 在法律环境方面,国务院要求相关部委对创投、私募、外资机构完善立法。一是研究推动创投相关立法工作,推动完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二是完善创业投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三是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制度。 ...
电信诈骗冻结资金返还方式明确 分三种情况返还 从昨天起,由公安部、银监会制定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颁布实施。《规定》明确电信诈骗资金冻结以溯源返还为原则,由公安机关区分3种不同情况返还,擅自返还或违反协助公安机关资金返还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将追究法律责任。 据介绍,根据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银监会、公安部研究制定了该《规定》,并从昨天起颁布实施。 《规定》明确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等概念的内涵定义,指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措施,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资金。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职责、范围、条件和程序,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实施涉案冻结资金返还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财产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及时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涉案冻结资金返还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返还工作,并就执行中的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协调。 《规定》还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擅自返还或违反协助公安机关资金返还义务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返还冻结资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内进行,警方将与事主当面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公安机关不会通过电话索取事主账号、通过网银转账等方式返还冻结资金,更不会收取任何“手续费”“保证金”“押金”等资金,请广大群众在提高警惕的同时,全力配合警方工作。 具体返还方式 《规定》明确,冻结资金由公安机关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返还: 1.冻结账户内仅有单笔汇(存)款记录,可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 2.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可以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 3.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的,按照被害人被骗(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 按照比例返还的,公安机关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冻结提出异议,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核。 冻结账户返还后剩余资金在原冻结期内继续冻结;公安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在冻结期满前依法办理续冻手续。如查清新的被害人,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启动新的返还程序。 成效 查控中心已经冻结11亿元 昨天上午,全国唯一一家公安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查控中心(以下简称“查控中心”)正式揭牌。 今年1月,经公安部授权,北京市公安局成立了该查控中心,主要承担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账号查询、止付、冻结以及通信工具的查询、封停等工作,为全国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提供查控资金流、通讯流支撑。 截至目前,查控中心已冻结全国涉案账户40余万个,冻结资金11亿余元;通过工作减少群众损失18亿余元;关停涉案手机号码13万余个、400号码近3万个,处理伪基站假链接1万余个。 北京警方介绍,截至今年8月31日,全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同比下降21.65%,群众损失同比下降18.76%;其中境外实施的电信诈骗案件发案同比下降47.49%;群众损失同比下降42.38%。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000余起,同比上升2.49%;抓获犯罪嫌疑人近千名,同比上升3.8倍。 昨天上午,12名被骗事主代表来到北京公安局刑侦总队,警方将700余万元返还给被骗事主。据了解,此次共冻结追回电信诈骗被骗资金5000余万元,后续,警方将陆续按照规定将冻结款发还给事主。 行动 63名嫌犯被从柬埔寨押解回国 昨天20时许,63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大陆50人、台湾13人)被中国警方从柬埔寨押解回国,将由江苏南京公安局负责进一步审查。 据警方介绍,近日,柬埔寨移民总局根据公安部赴柬工作组提供的相关线索,在金边捣毁一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将6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同时缴获一批作案工具。 经初查,该犯罪团伙冒充公检法机关,大肆向中国大陆居民拨打电话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具体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正在进一步核查中。由于受害人是大陆民众,且此案是团伙作案,为便于整案侦办、追缴赃款,依法惩处犯罪,中方将6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带回中国大陆依法处理,公安部指派江苏南京市公安局负责案件侦办。按照两岸协商达成的有关共识,大陆公安机关已通过两岸共同打击犯罪渠道,将有关情况通报台方。 据了解,自去年11月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公安部已先后17次组织工作组赴肯尼亚、马来西亚、柬埔寨、老挝、印尼等地,捣毁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窝点6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168名(其中台湾居民347人),破案3300余起,涉案金额7.1亿元。 ...
本月月初,陆续有投资者发现状元理财无法兑付,随后状元理财股东欧阳东发文指责公司大股东、实控人吴海生挪移资产超千万。吴海生则回应自己是“被股东”,相关签名系伪造,并且否认挪用状元理财平台资金。投资者疑惑:该找谁还钱?目前部分状元理财的投资者已陆续来到北京试图维权,但没有得到说法。 状元理财:实控人挪用资金超千万 9月9日,P2P网贷平台状元理财发布一则《声明》,直指大股东吴海生挪用公司钱款,侵占投资人投资款,累计超过1000余万元,同时存在转移、隐匿公司印鉴等行为。《声明》更指吴海生旗下另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普天贷系庞氏骗局。目前状元平台所拖欠的投资人的投资款,绝大部分被吴海生用于弥补普天贷的亏损。 “上述行为已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转,平台已无法按时、足额、全面兑付投资人。”声明称。11日,状元理财官网又挂出4张50万元的电子回单,作为吴海生“挪用资金的部分证据”。 状元理财官网信息显示,状元理财是北京掌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掌财公司股东包括:欧阳东(持股15%),吴海生通过个人及海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掌财公司55%的股权,系掌财公司及状元理财平台的实际控制人。 状元理财官网还称,海子控股集团旗下设有深圳市海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天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掌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状元理财)三个独立子公司,横跨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领域,总部设立在北京。 普天金服官网显示,普天金服隶属于北京普天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吴海生为普天金服CEO。普天贷目前业务包括月息通、季息通等定投项目,而状元理财也有“日息通”等类似产品。 查询显示,吴海生和欧阳东共同参股了海子有限公司(海子作为法人股东参股了状元理财)。 吴海生则在同日通过个人公众号反击,称状元理财的《声明》多项逻辑存在漏洞。 他提出三点:一是若其真是这个平台的大股东,声明和其他公告不可能发出;二是若其真是两家公司股东,不可能一个平台兑付,一个平台不兑付;三是如果其本人真如《声明》所说,欧阳东应第一时间报警。 吴海生:不负状元理财兑付责任 事情究竟如何?9月17日,新京报记者登门拜访了吴海生所在的普天金服公司。吴海生向记者表示,由于去年状元理财变更股东时所用的资料系伪造,不认为自己负责状元理财的兑付工作,并且否认挪用状元理财平台资金。 根据工商部门的信息,去年10月16日,状元理财的股东从欧阳东和邓建平变更为海子有限公司、邓建平、欧阳东和吴海生。据状元理财的公告,吴海生通过个人及海子有限公司(吴海生系海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了掌财公司55%的股权。这也是投资者质疑的焦点,如果吴海生是“被股东”,去年发生的变更,为何到现在才发现? 吴海生方面认为,去年10月中下旬,应该是状元理财平台已出现较大问题,伪造签名完成状元理财的股权变更,导致其“被股东”。 “目前推测很可能其平台出现巨大窟窿,他想以此来抵消。”吴海生说。 目前,吴海生方面还是承担了状元理财投资者的接待工作。新京报记者看到,公司门口贴上了“状元理财用户接待室”字样。据介绍目前已接待了多位来自状元理财的客户。 对于吴海生方面的说辞,新京报记者向另一方状元理财的客服邮箱发送了采访申请。状元理财方面回复称,不希望媒体过分关注此事:“我们之前发声明不是为了哗众取宠,唯一的目的是希望拿回投资人的钱。” 投资者:多数没有得到回款 记者加入了一个状元理财的QQ维权群,群里200余人,根据群内投资者公布的信息统计,截至记者发稿时,合计投资金额约400多万。 有投资者对记者表示,目前在北京的投资者不多,希望能和记者一起去向吴海生、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截至发稿,有群内的人表示收到了部分来自欧阳东的小额千元款项,但多数仍然没有得到回款。有投资者称状元理财发邮件要求提供身份信息等材料,但其担心信息泄露犹豫是否要提供。 一位江西的投资者说,关注到状元理财主要是看到了它在电视台某求职节目投放的广告,查阅资料发现收益率也不错,随后就陆续在平台上投了好几万,还把母亲的钱也放在了里面。 目前在状元理财官网上,仍能看到“预期年化最高14%,注册即送5000元”的广告,同时号称“最高40倍银行活期存款收益”。 “真把状元理财当银行了。”该投资者说,这个月她发现状元理财无法正常兑付,最近又有大额用钱需求,只好孤身来到了北京。但事情还没有进展,“身上已经没什么钱了。” 普天金服方面人士对记者表示,因为一些媒体报道,普天金服日常经营也受到了影响。其中,推进了半年的银行存管被迫推迟,支付公司也扣除了一部分保证金。 昨日,接近普天金服方面的人士透露,普天金服在海淀民事起诉、协助状元理财投资人在海淀经侦大队刑事立案成功。 律师:若实控人损害公司利益应赔偿 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林鑫表示,考虑到公司是有限责任制,除非状元理财的股东自愿承担相应的兑付责任,否则股东本身并无直接对投资人有兑付的义务,无论其身份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但是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损害公司利益的,则仍应当赔偿。” 至于工商资料是否可能被造假,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可能性存在。 林鑫表示,最终是否系伪造需要以相关部门的认定为准,考虑到工商登记机关在进行登记过程中一般进行形式审查,只考虑相关手续是否齐备,但并不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所以不能排除“被股东”的可能。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也表示,在一些操作流程不是十分严格的地区,经常都是由代办人员拿着当事人的身份证去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代签字的现象很普遍。 投资者该怎么办?林鑫认为,投资者可以考虑从民事和刑事两个角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民事角度看,作为投资者,可以要求平台进行兑付。但考虑到平台资金已经处于兑付不能的状态时,刑事路径可能是目前合理的选择。是否存在非法集资以及涉嫌挪用、诈骗等行为?这些都是可以考虑的关键点。 ■背景 新政下P2P洗牌加剧 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多部门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多位业内人士认为,这将进一步加剧P2P分化的现象。 数据显示,截至8月底,全国累计共爆出1445家问题平台,所涉及的投资人数为30.8万人,占全国投资人数的3.4%,涉及贷款余额为187.5亿元,占比为2.9%。其中,北京共爆出95家问题平台,所涉及的投资人数为4.1万人。 “随着《办法》的出台,在监管趋严的情况下,一些问题平台将被淘汰。”包括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黄震等在内的多位人士表达了这个看法。 一些P2P企业甚至主动宣布停业。上月,广东一家网贷平台广州贷发布公告称,鉴于银监会等部委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自2016年8月31日起关闭广州贷平台的投资和借贷功能。更早一些,宁波一家网贷平台聚车贷(主营汽车抵押类贷款)也宣布关停,被业界认为是网贷监管新政发布后首家主动关停的网贷平台。 据媒体报道,9月,继上海之后,深圳有关方面组织数十名P2P高管参观监狱,引起舆论哗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