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10月13日下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 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方案全文: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一)部门统筹。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二)属地组织。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条块结合。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四)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摸底排查。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督查和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和总结。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二)加强风险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完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
分级基金监管新政落地尚有一段时日,A类份额近来则站上风口颇受瞩目。利率下行中A份额较高的投资收益较低的风险属性吸引了一些大体量的机构资金,分级A也显示出越来越强的“机构属性”,呈现出与个人投资者不同的理念。 “感觉机会不是很大,身边一些做A的投资者也转向了港股、债券等。”北京一位个人投资者感慨,A份额连续上涨,风险也不断累积。但机构人士则认为,当前A份额的隐含收益率约是4.7%,信用风险则是国债水平,对于配置资金而言,长期收益率仍颇为可观。 数据显示,截至10月13日,分级A端规模方面,整体规模为798.35亿份直逼800亿份,比上个交易日增加了2.05亿份。 关注无下折违约风险 几日来,深成指A的表现最为亮眼。Wind统计显示,包括13日在内的最近7个交易日,深成指A涨幅达到5.86%,现价是0.885,净值是1.035,折价14.51%。 记者了解到,深成指A最近涨幅喜人主要是因为其“无下折机制”,同样受益的还有H股A。在无风险利率不断下降的市场环境下,无下折机制的分级A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目前,绝大多数分级A处于溢价状态,下折机制缩短了分级A的“久期”,导致其期权价值在定价中发挥更多的“负面作用”。而H股A、深成指A无下折机制,不存在负面期权的影响,从而相对于有下折的分级A更有吸引力。 “深成指A的话,它没有下折,但是它可能会有一定的违约风险,当B份额跌到一定程度后就不再对A份额支付利息。没有下折对它来说不是好事,对利息是没有利息保护机制。”在上海一家券商的非银分析师看来,上涨的话A份额也会跟着上涨,因为整个估值中枢发生了改变。 “当然需要注意无下折A触发阈值而带来延期支付的违约风险,特别是深成指A距离违约点距离相对其指数波动而言较小。”华宝证券也在分析中指出。 13日下午收盘后,集思录显示,当日有62只分级a 取得上涨,录得亏损的只有6只。除深成指A折价14.51%外,其余全部溢价,成交较为活跃的是券商A、互联网A、H股A、中航军A等。当日,A股低开弱势震荡,尾盘回升截至收盘沪指微涨0.09%。 也有分析人士指出,A份额溢价之后价格继续往上涨的风险之一来自于利率收益的下降,以中航军a为例,其最新的修正收益率是5.315%,当前的溢价率21.22%,发生一次下折的亏损约为16%。 华创证券分析师齐晟认为,由于流动性仍在萎缩且分级A处在全面溢价状态,风险正在不断累积,可利用价格上涨的过程顺势获利了解兑现收益,减低仓位应对分级 A 流动性下降所潜在的风险。 A端呈现“机构属性” 下半年来,一些机构配置资金介入分级A市场,债市情绪的回升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分级A价格的上涨。 “大部分是机构。现在五年期国债的收益率是2.5%,企业债中万科债、保利债不到3%,有一个抵押物的年收益3%+的还是有吸引力的。如果是从股票投资者角度看是高估的,但从银行资产资金池的来说,他们资金量大,就不那么看。如果风险偏好高,一年收益率目标是6%甚至更高,那就买B潜在收益更高,风险也就更高。”北京一位分级基金专家与网贷财经交流时表示。 具体择券方面,考虑到全面溢价的状态和流动性的萎缩,齐晟也表示要以流动性为王,成交活跃品种是选择分级A的第一要务。“约定收益率+3%的品种,关注隐含收益率较高(或折价率较高)的品种进行配置;更高约定收益率的品种,下折对于其收益率影响较大,关注距离下折较远的品种进行配置。”他说。 上述上海券商非银分析师则认为,当前分级A的投资逻辑取决于利率的走势。如果利率一直下行或者继续保持这样的水平,A份额便存在投资机会。其认为,分级A主要是和信用债进行比较,由于A份额不可能违约,从风险等级来看,要比一些高等级的信用债要安全。从这个角度来看,分级A的投资价值便显现出来。 “市场总是存在不同需求,目前这个位置,对于机构来说,长期持有来看收益率水平还是挺有吸引力的,一些本来打算配债的机构买A类还是比较合适的;对个人来说,想获取很高收益,肯定是投资权益类的。”该券商非银分析师向网贷财经进一步表示,现在买分级B的一个好处是不用害怕下折,“比如说你买到B端马上触发下折的话可能还会有一定的套利机会。” ...
市场调研发现,大多数健身俱乐部吸引的是那些热爱运动,有强烈健身意愿的人,这些人愿意支付1000元去进行专业锻炼,希望成为肌肉猛男、辣妹,但这个人群只占人口的15%。 为什么不做其余那85%人的生意?他们不需要太专业,他们“只想”花点小钱,减减肥,更健康一点。 有这么一家健身房真这么做了——不齐全的健身器材,不欢迎“认真锻炼”,提供高热量食物,只需要100元。就是这么一个另辟蹊径的奇葩,目前拥有1000多家连锁店,会员超过710万人,全年营收超过20亿。 这个公司叫做星球健身。2015年8月,星球健身在纽交所上市。创始人马克·龚达尔和迈克尔·龚达尔是一对亲兄弟,从小喜欢运动,梦想是拥有100家健身房,但实际上却开到了1 000多家。 星球建身的崛起是一幕名副其实的逆袭剧,要知道,在最初的时候,它只是小城多佛一家快倒闭的健身房。上世纪90年代。彼时的美国,大多数健身房走的是精品路线,动辄2000平方米的场地,高大上的器械应有尽有,每月的会员费至少要30美元。 一开始,星球健身和其他竞争对手并无两样,拥有成排的高级跑步机、动感单车,各式饮料随时享用。然而,在多佛这样只有3万人口的小城,要招募足够多的会员实在太难,因此生意越来越差。 眼看健身房面临关门的危险,龚达尔兄弟不得不转变经营思路。他们通过市场调研发现,大多数健身俱乐部吸引的是那些热爱运动,有强烈健身意愿的人,但这个人群只占美国人口的15%,这意味着他们要和数以万计的同行竞争15%的人口。 为什么不做其余那85%人口的生意?他们“想”要变健康,但运动意愿低。于是,龚达尔兄弟决定改变招募会员的方式。 每月会员费只要10美元 龚达尔兄弟的第一刀,是将会员费砍到每月10美元,毕竟之前高昂的月费将很大一部分群体拒之门外。收费门槛大幅降低后,出于种种原因不去健身房的人再也没有理由不去办会员卡了,因为价格实在太诱人了。 虽然,很多人办了会员卡真正去健身房的次数不多,但他们每个月都会续费,因为10美元不过是一顿快餐的花费。 就这样,10美元会员费成为星球健身的救命稻草,大量的非强需求用户都成了他们的顾客。直到现在,当很多健身俱乐部的月费已经涨到100美元,星球健身的价格也一直没有变,因此它的会员增长速度非常快,而且流失率极低。 留住85%这群人,放弃15%那群人 低价并不是星球健身逆袭的唯一原因。龚达尔兄弟改造星球健身的第二刀,就是“去标准化”。 健身达人们愿意花大钱去做高强度训练、享受SPA般的健身房体验。但在星球健身,你能想到的“专业”也许都没有,它砍掉了健身车、腹肌运动机等一些“不实用”的运动器械,只保留了学习门槛最低的器材——有氧+固定式。 更奇葩的是,在星球健身,高强度、大重量的运动是被限制的,顾客甚至不能发出大声响和流太多汗。为此,场内专门设置了“蠢蛋警铃”,一些“不懂规矩”的健身达人就因为一边举重,一边嗷嗷大吼而被其他会员拉响警铃,遭到工作人员制止。 大刀阔斧削减器械和项目,不欢迎“认真锻炼”,这样做除了降低运营成本,更重要的目的是把那15%真正热爱运动的人排除在外。所以在星球健身,你很难看见大秀肌肉的猛男和爱自拍的辣妹,因为他们会让其他客人“不舒服”。星球健身的会员为此拍手叫好,“我最讨厌那些努力练,身材好的人,太装逼了。把他们踢出健身房!”。 星球健身还推出系列广告,标榜自己“不是健身房”,而是为“一般人”提供充满安全感的健身环境。 “摆脱一切成为一个好健身房的因素”,当其他健身俱乐部都在做加法的时候,星球健身却用减法的方式,塑造了一个适合“85%人群”的标准。 每月都有“披萨日”,让会员们轻松锻炼 有了稳定的会员数量之后,星球健身不断增加一些小项目来提高用户黏性。 龚达尔兄弟设立了“会员披萨活动日”,在每月的第二个星期二,会员可以吃到无限量供应的免费披萨、甜甜圈和汉堡。此外,龚达尔兄弟还在每月设立了“会员免费杯果早餐日”,以及在场内无限供应糖果。 健身房提供高热量的零食,这不相当于牙医卖糖果吗? 星球健身的这一做法遭到了很多人吐槽,不过龚达尔兄弟没有理会,坚持把这些项目以常规活动的形式固定下来。克里斯·隆多参与了星球健身的早期运营,并长期担任CEO,在他看来,星球健身的初衷就是要成为一个毫无压力的地方,让会员可以轻松地锻炼,在饮食方面偶尔放纵一下没有什么大碍。 事实上,这个小小的伎俩相当奏效,不仅吸引了更多新会员,也增进了会员之间的情感交流。 做健身行业的麦当劳,健身也可以是“快餐消费” 现在,星球健身的每个披萨日会吃掉25万块披萨,一年送出的披萨超过300万块。这也许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数据,但当你知道它已经拥有上千家连锁店,会员超过700万人的时候,就不会感到意外了。 截止到2016年1月,星球健身连锁店总量已经超过1 000家,成为美国最大的健身运营商之一。龚达尔兄弟说,“我们要成为健身行业的麦当劳,让全世界的顾客都能享受到相同的服务,就像巨无霸汉堡,无论你到哪里,味道总是一样的。” 麦当劳式的健身房不只体现在连锁和标准化方面,还有用户的消费行为。过去,人们去健身房都带着计划和目的,特殊着装,甚至提前预定。而星球健身却将健身变成了非正式的活动,你可以逛着街,吃着披萨,顺便拐进去举下杠铃,就像麦当劳,健身也可以成为“快餐消费”。 随着肥胖人口和老龄化不断加剧,普通人对健身的渴望远远超过以往任何时候,而星球健身能够在不增加生活负担的基础上让更多人走进健身房,这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价值。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
人民银行等十七部委发布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对从业机构采取“穿透式”监管。整治重点包括三类。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风暴向保险业袭来。 10月13日,保监会联合人民银行等十四个部门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从三个方面对互联网保险进行专项重点整治,分别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据悉,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分为摸底排查、查处整改和总结报告三个阶段。“目前,摸底排查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主要是通过全面排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摸清风险底数,并制定整改方案。下一步,将进入查处整改阶段,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排查发现的相关问题限时、全面整改。”一位监管人士对记者说道。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15年度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2015年中国互联网保险的保费规模达到2234亿元,同比2014年的858.9亿元增长了160.1%。因此,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会否影响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对于此问题,保监会明确表示,其一贯注重妥善处理监管和创新的关系,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是促进互联网金融保险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规范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严禁夸大收益 对于高现金价值业务的发展,保险业内外始终存在争议的声音,一方面其产生于经济环境变化和客户投资需求,是保险保障功能的延续,满足了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另一方面,一些保险公司过于倚重这一业务模式,缩短期限、提高收益,使得在利率下行时期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加剧,甚至出现了在互联网销售平台夸大收益、误导销售的行为。 保监会8月保险消费投资情况数据显示,人身险涉及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的投诉中,销售纠纷462件,占合同纠纷投诉总量的37.81%,主要反映产品宣传承诺与实际不符、未尽明确告知义务等问题。 为此,《方案》明确,对于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一位保险公司后援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这是保险消费投资中的突出问题,一些保险公司在互联网平台宣传其产品时,为吸引眼球,不仅声称只赚不赔,还划定最低收益底线,虽然在监管此前的一系列检查中得以改善,但个别保险公司依然存在这一问题。” 与此同时,“在利率下行、优质资产稀缺的背景下,高现金价值业务负债端成本高企,而资产端压力明显,使得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加剧,过分强调保证收益恐怕无法长久。”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对记者说道。 事实上,这一整治重点也与人身险的整体发展思路一脉相承。此前不久,保监会曾发布《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两则新规,从资本金、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结算利率等方面为此类业务戴上“紧箍咒”。 警惕为互金兜底 除此之外,《方案》要求,对于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 对此,一位金控公司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保险和P2P平台的合作一般包括借款人购买账户安全险、借款人购买交易资金损失险、借款人投保履约信用保证保险等,一些P2P平台在宣传中声称保险为客户资金兜底,一旦出现风险令保险公司背黑锅,影响保险公司和行业声誉,将风险传递至保险业。” 此外,《方案》强调,对于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以及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等问题。 记者注意到,夸克联盟此前曾被保监会机构点名“涉嫌非法经营车险业务通报”,其重要原因即为没有取得保险经营资质或中介资质,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可能侵害消费者利益,扰乱车险市场经营秩序。 整体而言,保监会表示,将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业务动态监测机制,构建监管合力,促进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
2016年10月13日政策: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互金整治方案重磅公布,行业规范步伐提速,通过互联网金融规范与创新,再次带动社会经济各领域良性创新,为普惠金融服务,为双创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方案是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的牵头文件,对于包括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金子行业明确了整治机制。各相关部门紧随其后密集发布各互金子行业的整治细则。事实上互金整治方案的确立早在今年4月,但彼时并未立即公开。在清理整顿的攻坚阶段重磅披露整治方案,旨在更好的规范和引导行业,表明了监管加速推进整改工作的决心。 主基调是整顿和规范行业,引导健康发展,而并非抑制和打压 互金触及传统金融服务难以应对的长尾市场痛点,为低净值客户提供便捷金融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激活民间投资。整治方案对互金并非抑制和打压,而是规范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 1、与近期推进的一系列互金监管新规相呼应,借整治工作契机推进新规落地。2、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及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打击互金对炒作型房地产的资金支持。3、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加强资金监测,扼住互金整治的命门。4、强调穿透式监管,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5、国务院牵头表明监管决心,央行联合十几个部委协同作战,同时权责分工也非常清晰,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管、P2P由银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则由保监会负责等。 行业洗牌,格局重塑,规范前行,促进创新 规范互金,打击对炒作型房地产和落后产能的资金支持,契合稳健的主基调和去杠杆去产能的大方向。此时更应重视正规金融的核心价值,多买正规金融。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方案是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的牵头文件,对于包括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金子行业明确了整治机制。各相关部门紧随其后密集发布各互金子行业的整治细则,包括:《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 事实上互金整治方案的确立早在今年4月。4月14日国务院即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正式启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但整治方案并未立即对外公布。按照时间计划,互金整治摸底排查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区域报告2017年1月底前完成,总体报告上报国务院2017年3月底前完成。在清理整顿的攻坚阶段重磅披露整治方案,旨在更好的规范和指导行业,表明了监管加速推进整改工作的决心。 互金触及传统金融服务难以应对的长尾市场痛点,为低净值客户提供便捷金融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激活民间投资。整治方案对互金并非抑制和打压,而是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一、各子行业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重点解读 1.与近期推进的一系列互金监管新规相呼应,借整治工作契机推进新规落地。7月1日正式实施《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明确第三方支付通道定位,强化支付风险控制,参见报告《非银行支付新规亮相,舒展创新之翼》。8月底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重申P2P信息中介地位,归属民间借贷范畴,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引导P2P真正落实互联网金融服务小微实体经济的宗旨,参见报告《P2P新规重磅落地,引导行业规范前行——P2P管理暂行办法深度解读和影响探究》。整治方案与一系列互金新规一脉相承,边规范变发展,一方面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另一方面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促进各项监管新规的落地,建立健全互金监管长效机制。 2.打击互金对炒作型房地产的资金支持。P2P平台涉及房地产的贷款包括首付贷、周转贷、赎楼贷、换房贷以及房地产租金收益权产品等。如果从表面形式看,大部分该类P2P产品都是中短期周转性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以银行授信为前提。P2P涉房业务贷款在千亿量级,实际余额在百亿量级。此外,相当比例的个人消费类贷款被挪用至房地产领域。这是今年来一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炒作的主要力量之一。近期频出房地产调控政策,监管层引导楼市回归理性健康的态度已非常明朗。而8月底公布的P2P新规明确借款上限,极大降低P2P资金炒房的可行性。整治方案要求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及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将有力打击互金对炒作型房地产的资金支持。 3.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加强资金监测,扼住互金整治的命门。资金的有效监测是一切监管要求落地的前提,唯有切实落地第三方存管机制,方能杜绝运营中的种种违规行为。整治方案要求实行第三方存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加强资金监测。目前与银行已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的P2P平台仅68家,占比不到5%,其中采用银行+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模式的平台超20家,掣肘的关键因素之一是银行担忧受到互金风险牵连。8月下发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为银行在信息核验、增信以及风险兜底方面免责,银行积极性明显提高,纷纷积极搭建对接互金的IT系统。我们通过走访调研获悉,银行体系内部的第三方存管操作指引讨论稿已于8月出炉,有望在11月确立正式版。在此之后,P2P等互金机构的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正式版有望推出,如考虑正式版推出后几个月的整改窗口期,乐观估计,互金第三方存管或将在明年一季度全面落地。 4.大力推行穿透式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中各种金融业务交叉、混业,业务形式也日趋复杂,给监管带来极大挑战。特别是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新形式新结构层出不穷,监管套利非常普遍。整治方案反复强调穿透式监管,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规范互联网资管和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5.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由国务院牵头整治表明高层引导互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决心,央行联合十几个部委协同作战,但最终执行和负责查处、职责分工非常清晰,大致遵从“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管、网络借贷平台由银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则由保监会负责等。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住建部的加入将加强对房地产领域互金的监管规范,公安部深入参与将增强整治活动的威慑力,提高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效率,加快肃清互金行业流毒。 ...
社论 互联网金融的关键词就是信用、杠杆,其风险需时刻注意,“防范风险”就是为了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良性成长。 10月13日,国办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安排。同时,一行三会与17个部委联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工作已于2016年4月开始,计划至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对于这次专项整治,有舆论称为互联网金融“史上最严监管”。从如此之多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到《通知》对于互联网金融P2P、众筹、互联网保险平台等各个条线的细化监管规定都可以看出,这次监管力度确实超过以往。 互联网金融发端于线上,经历了狂飙突进的草莽时代。但近年来,以e租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始陆续出现问题,投资者损失惨重,有的酿成事件,对行业也造成一定的冲击,其缺乏秩序规范与强效监管的重重弊端凸显无遗。事实上,对于互联网金融,之前虽然也有些行政监管规定,但缺乏足够的执行力,也没有形成更系统化的监管体系。此次国办发布《通知》,就是要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全面梳理和整顿,消除各种泡沫和风险,从而更好地保障投资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此前政府处于“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的两难之间。其实两者并不矛盾。毕竟,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依然是金融,其关键词就是信用、杠杆和风险。人们基于商业社会的契约信用,从而将部分资金委托给金融机构投资理财。金融机构设计出各类投资理财工具,运用融资的杠杆放大投资的结果。但请注意,这种放大同时加诸收益和损失,因此才需要时刻注意风险,这不仅是投资者、金融机构应有的基本意识和行为底线,也考验着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地。 就互联网金融而言,“鼓励创新”是基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了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元化、更开放便捷的投资理财渠道,所以对其背后的技术、运营和用户服务创新加以保护。但这不意味着,就要忽视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无视其自律失范和外部风控缺位所导致的风险积累,“防范风险”就是为了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良性成长,从而在合规范围内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某种程度上,防范好了风险,才能更好地鼓励创新。 以金融创新最为频繁的美国为例,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美国政府一点都不手软。2013年11月,美国消费金融保护局对某全美连锁小额贷款公司开出1.9亿美元的巨额罚单,原因就是该公司在其注册地俄亥俄州,没有根据该州法律和条款规定,严格审核重要贷款文件。这些经验值得中国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和监管者借鉴。 当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要做到宽严相济。既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监管就需要不断摸索和完善。在未来相关监管执行过程中,也会存在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相互“适应”的过程,也希望决策者、执行者多倾听包括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在内的各方意见,汲取其合理部分,需要调整则加以完善,从而让互联网金融能够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就此看,创新中的互联网金融需要所谓“最严监管”,更要“最合宜监管”。 ...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 对于此次整治方案的出台与实施,网贷财经覃伦委认为,利于整个经济社会的良性创新、利于普惠金融,尤其为P2P网贷行业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行业规范创新发展夯实了基础。同时将重塑P2P网贷、互联网金融行业格局,新机遇呈现;行业规范打消实力集团和机构投资者后顾之忧,互联网金融创新型属性 + 国家政策良性护航,行业将持续性的迎来新投资浪潮,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各领域创新型的有益发展,利国利民! 实施方案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实施方案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实施方案》本着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的原则,自今年4月以来,已经在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强调穿透式监管,要求不同板块之间业务清晰,帐户管理规范,做好客户资金保护。 根据《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完成了信息排查、职责界定阶段工作,目前,正在有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2017年一季度,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将进入收官阶段。 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
10月13日晚间,CCTV—2频道《央视财经评论》栏目播出《如何为互联网金融系好“安全带”?》。节目对国务院办公厅于10月13日正式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重点报道。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方案》)。方案指出,将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新政如何解读?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指出,从今年4月份就开始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其实是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异军突起的背景下,一些风险事故开始集聚爆发,要对一些情节严重的进行清理,同时社会呼吁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所以才有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 黄震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生事物,涉及很多领域,需要多部委联动,去实现风险全覆盖、业务全覆盖,多部位联合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正是考虑到这点。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亦表示,传统的金融金融监管是监管的金融机构,但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就会出现一个监管空白,通过现在这种多元化的监管理念,可避免产生监管真空。 目前,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前期的摸底排查阶段已经基本结束,下一阶段将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那么,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要达到一个怎样的目标? 中国社科院支付所特约研究员赵鹞认为主要有三点:一是针对《方案》已经明确指出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隐患等进行一种集中治理;二是通过专项整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生业态进行监管与规范,建立起一个监管框架;最后,在前面两点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一个长期有效的监管,使其成为“正规军”的一员。 P2P到底有多热? 通过大数据公司搜索近5年以来的热度指数发现:P2P在中国的热度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从2013年7月开始,大众对P2P的关注开始升温。2015年12月热度大幅上升,热度值高达11月的3倍。2016年1月热度达到近几年的最高值。 节目指出,在大家的心目中,跟P2P关联度最高的词语就是“贷款”、“理财”等,当然,“风险”也在关联度最高的榜上。而媒体对于P2P的报道,则主要集中在行业风险方面,跟排名第二的行业监管加起来占据了所有媒体报道的一半以上。由此看来,P2P的风险和监管,也是大众最关注的话题。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另有规定)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业务定性要准、整治责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实的要求,坚持防治结合,通过督促整改一批、取缔关停一批等整治措施,鼓励和保护有益的创新,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正本清源。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奖惩机制、举报机制、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机制,实现规范与创新并重,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实质穿透,明确职责分工。结合从业机构的持牌状况和主营业务特征,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界定业务本质属性,落实整治责任。业务跨省经营的,由注册地相关部门牵头负责整治工作,经营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 坚持全面覆盖,实施分层整治。依据法律法规和金融行业相关制度规范,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相关企业进行广泛排查,实现风险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结合业务实质和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由牵头部门出具整改意见,情节较轻的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坚持整治并举,建立长效机制。在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业务同时,对于确无法律和监管要求的创新业务,及时制定政策加以规范,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真空。 二、整治重点 (一)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二是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三是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四是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五是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二)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三是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三)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三、职责分工 一是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由牌照主管部门进行整治。二是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明显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按照相关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整治。三是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明确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或者不以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落实整治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各类企业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专项整治情况,督促省金融办(局)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共同承担牵头整治责任,并督促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整治工作。省金融办(局)利用各类举报信息或建立举报信息平台,汇总各方面关于互联网资产管理等跨界金融活动的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进行业务性质界定,按照界定的业务性质由相关部门牵头进行整治。省金融办(局)牵头对本地区的各类交易场所、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积极配合省金融办(局)开展信息摸查和业务定性等相关工作,对于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要承担牵头责任,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联合整治。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证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对界定为证券、基金、期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要负责对界定为从事互联网保险等金融活动进行整治。省工商局负责对相关机构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整治,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提供给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开展对以投资理财名义开展金融活动的整治。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省公安厅(局)负责查处涉嫌犯罪案件,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省宣传部门和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其他部门要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本方案不改变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现行处置机制安排,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仍按现行工作机制进行处置。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进度 (一)信息排查。省工商局与整治工作的相关牵头部门实现工商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牵头对本地区企业注册名称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字样的企业进行筛选。省通信管理局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挖掘可疑的企业信息。省金融办(局)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汇总各方面举报信息,以及信息排查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金融办(局)和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对于房地产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办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摸查信息。摸查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客户资金保护工作。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职责界定。对于信息排查阶段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名册,省金融办(局)组织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进行业务性质界定,按照本方案的分工安排,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进行整治。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应高度重视业务性质界定工作,积极配合省金融办(局)落实整治责任,不留监管空白。此项工作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并向违法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新业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非法开展金融活动的,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停止开办金融业务,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通信主管部门根据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从业机构的网站及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公安机关结合整改意见依法查处相关从业机构及责任人。 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对各自负责领域的整治情况进行自查,将工作进展、疑难问题等情况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督导,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对于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和惩处机制。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总结。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企业整治情况进行验收,组织起草各类企业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领域整治工作的总结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
10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方网站正式开通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下称“举报平台”),群众可通过举报平台(https://jubao.nifa.org.cn)或微信公众号(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个人名义或者代表单位,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举报。此外,举报信息平台还支持举报查询功能。举报查询需要输入举报编号、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该平台具体可举报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支付、跨界类、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其中网络借贷可举报范围包括: 1.设立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2.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3.提供担保——平台自身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大规模线下营销——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 5.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6.虚构借款人及标的 7.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期限拆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9.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 10.违规债权转让 11.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 12.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 13.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 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以下是互联网金融举报范围全文: 互联网金融举报范围 本举报平台举报范围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不受理已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的案件。具体举报原因为: 一、网络借贷 1.设立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2.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3.提供担保——平台自身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大规模线下营销——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 5.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6.虚构借款人及标的 7.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期限拆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9.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 10.违规债权转让 11.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 12.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 13.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 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股权众筹融资 1.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 3.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4.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5.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6.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互联网保险 1.误导性虚假宣传——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诺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2.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3.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 4.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5.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互联网企业非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 6.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四、互联网支付 1.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相关支付业务,包括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等。 2.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3.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挪用或占用客户备付金进行投资或用于关联企业往来。 4.未经批准跨行清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未经由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跨界类 1.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 2.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3.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 4.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无资金托管——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5.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6.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 7.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 8.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9.具有多项金融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1.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互联网金融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2.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3.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4.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5.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6.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7.引入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8.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9.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