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日公司债投资者索赔案一审判决结果日前公布,超日债投资者胜诉,法院判决协鑫成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协鑫集成”,曾用名超日太阳)向数十位超日债投资者赔偿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损失。这是国内首例公司债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胜诉。给P2P网贷、互联网金融行业债务乱象启示,利于投资人! “对于公司债投资者的索赔具有示范和标杆意义。”“11超日债”投资人代理律师、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认为。业内人士看来,此案从债券市场的发展角度对于打破刚性对付以及市场化处置违约,尤其是监管和司法的边界的划定以及相互联动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10月24日,首批债券投资者收到南京中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协鑫集成向“11超日债”投资者赔偿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损失。 “11超日债”是国内债市首只出现违约的债券。该债券是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日太阳”)于2012年3月7日发行的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8.98%,续存期限为5年,每年的3月7日为年度起息日。 2014年3月4日晚,*ST超日宣布,“11超日债”本期利息将无法于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额支付,仅能够按期支付共计人民币400万元。至此,“11超日债”正式宣告违约。 2010年11月18日超日太阳在深交所上市; 2014年5月28日,*ST超日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重组而暂停上市;2015年2月,经过破产重整后的超日太阳更名为协鑫集成,并于当年8月12日重新上市交易。 2015年6月6日,*ST集成公告称,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股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日太阳”)的《行政处罚判决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因公司前身超日太阳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超日太阳处以60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判决书》指出,*ST集成共涉嫌6项虚假陈述行为。 随后就有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公司追讨损失。据媒体报道称,许峰提出的索赔条件为:在2011年12月16日到2013年1月23日之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之后卖出证券或继续持有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该案诉讼时效到2017年6月5日届满,在此之前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据了解,此次朝日债案件所涉及的投资人是第二批投资人,共计40位左右。在此之前,今年9月中旬,南京中院发布了股票投资人与协鑫集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涉及第一批投资人共60人左右,结果是股票投资人胜诉。不过,已经给以一审判决的两个案件并没有终结,目前投资人和协鑫集成都提起上诉。许峰称,后续还会有更多的案件立案。 “11超日债”投资者一审胜诉标志着公司债投资者索赔案在国内出现了首次胜诉判决。 一位接近证监会公司债券部人士告诉记者:“因为虚假披露是证券法独有的规定,不在这个框架下很难使用,所以超日债投资者的胜诉意味着,司法认定公司债属于‘证券’范畴。”在他看来,超日债一案的意义,一是对于监管和司法的边界划定和相互联动有很好的借鉴;二是对于司法体系的专业性提高有推动;三是为规范警示债务融资人合规经营提供案例和操作空间。 “证监会一直在积极推动证券市场法制化的进程,也在与公安司法部门积极协调,将证券市场的纠纷违约引入司法的正常轨道上来,只有通过法制化的深入发展,才是解决中国债券市场深层次的根本,也就打破刚性兑付、完善风险定价的基础要素。”该人士对记者称。 业内律师对记者表示,财务问题的不透明在我国的金融市场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只是很多金融产品没有发生风险,就没有被太多人关注。这一事件是一个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投资争端的很好的范例,债券市场打破刚性兑付是大势所趋,有风险就要通过正常手段来处理问题。 ...
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一则有关互联网金融案件审判工作的消息引发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孙华璞提出,审慎处理互联网金融案件,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要给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留出适度的空间,严格按照金融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认定犯罪,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据悉,10月18日至20日,孙华璞前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等法院调研。在听取审判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情况汇报后,孙华璞提出,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审判工作,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审慎处理互联网金融案件。妥善处理促进金融创新和保护合法权益的关系,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要给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留出适度的空间,妥善处理好契约自由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妥善处理好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关系,严格按照金融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认定犯罪,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孙华璞还表示,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注意法律事实与现有法律规范的对接,根据诉讼请求,确定请求权的基础,根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准确界定合同的性质;在处理好个案的基础上,注意对债权众筹、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理财产品所发生的纠纷的类型化研究,并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类型化指导;整合民事、商事、刑事以及行政审判方面的力量,切实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所涉案件的系统化研究,统一刑事、民商事和行政审判对相关问题的观点和处理原则;注意提出司法建议,对在审判案件中发现的监管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避免给人民群众造成更大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 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通知》要求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在第八条“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通知》提出在采取财产保全和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注意考量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客观实际,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 ...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公告称,拟通过关联交易购买北京快乐时代5%股权,交易价格为3.75亿元。 公告显示,国盛金控全资子公司深圳华声前海投资有限公司拟购买北京凤凰祥瑞互联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的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股权。因国盛金控与凤凰祥瑞同由杜力先生、张巍先生实际控制,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同时,本次交易支付方式为现金,转让价款为3.75亿元。 国盛金控表示,希望借助本次交易探索消费金融领域,推动整体业务向金融细分领域的多元化发展,在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客户综合金融服务等业务领域形成协同效应。 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法定代表人为罗敏,注册资本为2388.60万元人民币,公司旗下品牌有趣店集团(趣分期)。 公告披露信息显示,罗敏为北京快乐时代第一大股东,持股21.04%,凤凰祥瑞持有19.24%的股份为第二大股东,昆仑万维为第三大股东持股19.21%。 同时,公告还披露了北京快乐时代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数据显示,北京快乐时代2015年度总资产26.35亿,总负债330.21亿元,净资产-6.67亿元,营收2.33亿元,净亏损5.43亿元;2016年1~7月,总资产42.97亿元,总负债22.61亿元,净资产20.36亿元,营收4.78亿元,净利润1.58亿元,相比于2015年度有所好转,具体如下: 此外,趣店(趣分期)成立至今已经获得7轮融资,据媒体报道,趣分期计划今年内以借壳的方式登陆国内资本市场,CEO罗敏发布内部邮件证实,公司完成了对VIE架构的拆分,将回归国内资本市场。 以下为融资历史: 1.2014年3月,趣分期获得李想、吴世春、陈华(微博)、李树斌、鲍岳桥数百万人民币天使轮融资; 2. 2014年4月,趣分期获蓝驰创投数百万美金A轮融资; 3.2014年8月,趣分期获千万美金B轮融资,由源码资本、蓝驰创投等风投机构联合注资; 4.2014年12月,趣分期获数千万美金C轮融资; 5.2015年4月,趣分期完成1亿美金D轮融资,昆仑万维领投; 6.2015年8月,趣分期完成2亿美金E轮融资,蚂蚁金服领投; 7.2016年7月,趣分期完成Pre-IPO系列首期约30亿元人民币融资,并正式升级为趣店集团。 ...
A股自去年以来的剧烈调整,令俗称“杠杆基金”的分级基金B集体沉寂,却意外捧红了分级基金A。 这种以约定回报率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基金产品,目前已然成为各路资金眼中的“香饽饽”。在快速消除延续多年的高折价率后,分级基金A正朝着高溢价的方向一路狂奔,而这个过程,因为资金的不断涌入而愈演愈烈:数据显示,截至10月21日,全市场分级A平均溢价7.27%,部分极低流动性的分级A甚至出现价格超常规上涨情况。 业内人士指出,虽然许多投资者已经逐渐接受了分级A溢价的现实,但过高的溢价率也潜藏着较大的投资风险,在当前价位,投资分级A首先要重视的已经不是未来的涨幅预期,而是安全边际的位置。 资金造“牛” 数据测算显示,截至上周五收盘,全市场分级A平均价格上涨0.78%——作为一个固定收益投资品种,这种涨幅已是颇为可观。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认为,上周分级A剔除利息累计因素,其价格仍有一定程度的上涨,或部分归因于债市的走强以及新一轮进场资金的带动效应。该研究中心指出,上周分级A、分级B存量的增加以及分级A、B成交的分化,伴随的是分级B杠杆弱化以及分级A的强势,这种现象极有可能是新进场资金通过场外申购母基金,并拆分成子基金——持有分级A而卖出分级B造成的,所以场内基金的逐步增加并不暗示着市场杠杆情绪的缓和,反而可能是厌恶杠杆情绪的深化。 西南证券则在分级基金周报中表示,受债市持续走高的影响,加上A股市场的窄幅波动,分级A成为良好的投资标的,价格一路上涨。从长期来看,持续看好分级A的配置价值,建议投资者关注高隐含收益率、高流动性且下折距离较远的分级A。 而一位分析师也向记者表示,在分级A从折价到溢价的过程中,资金推动的迹象非常明显,规避风险、追求固定收益是增量资金的主要目标。而国庆以来的较快上涨,更体现出资金入场的积极性增加。但他指出,分级A与债券的收益模式并不相同,一旦A股重回强势,分级A会比债市受影响更大。 慎对风险 虽然分级A近期涨势喜人,但一些业内人士也提醒投资者,目前分级A的上涨已经凸显了一定的投资风险,后市投资需谨慎。 隐含收益率是当前衡量分级A投资前景的重要指标。广发证券通过测算发现,截至上周五收盘,主流的+3%A份额的整体隐含收益率为4.28%,相比前一周略有上涨;主流的+4%A份额的整体隐含收益率为5.00%,下跌幅度有所放缓。考虑到当前+4%分级A的整体隐含收益率已经跌破5%,而分级B也普遍处于折价状态,且折价率已连续三周扩大,因此,广发证券认为,当前分级A的进一步上涨空间较小,分级A、B的溢价率有望企稳。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则建议,后市分级A投资需注重安全边际,那些母基金距离下折较远、成交量大且隐含收益率较高的产品较为值得持有,如富国证券A以及富国中证煤炭A。 一位常年投资于分级基金的投资者则警告称,考虑到楼市调控的再度启动,以及债市投资风险的加大,A股市场有可能成为资金眼中的新洼地,而一旦A股市场启动,分级B走势变强,分级A的高溢价率将难以长期维系,其投资风险不容小觑。 ...
第三方支付平台因使用更加便捷、作案更加隐蔽已成为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的新手段。10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反诈骗中心获悉,该中心与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合作,今年年底将具备对包括支付宝、财付通等270个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涉案账号的冻结、止损功能。 负责反诈骗工作的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支队长赵立军介绍,“传统电信诈骗案中,诈骗团伙主要通过银行卡转移赃款,涉案资金在多个银行卡之间拆分转账、取现。近年来,公安机关和银行间建立快速查询、冻结机制,第一时间就能对涉案银行卡账户进行冻结,掌握资金流向。但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建立这一机制,涉案资金一旦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公安机关必须到平台企业总部现场查询。往往等公安机关查清资金流向时,赃款早已被取现或消费。目前,拥有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多达270家。”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标准较低,网络系统建设严重滞后,案发后甚至不能协助公安机关查询资金流向和准确交易信息,了解商户与交易者身份。 据了解,诈骗团伙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赃款和洗钱的手段主要有三种:通过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的商户POS机虚构交易套现;将诈骗得手的资金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在线购买游戏点卡、比特币、手机充值卡等物品,再转卖套现;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功能,将赃款在银行账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多次切换,使得公安机关无法及时查询资金流向,逃避打击。 “目前,银行和支付机构已开始对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对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POS机、刷卡器等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赵立军说。 ...
Iconomy、Singular DTV、First Blood以及Decent等公司的首次公开募币(ICO)非常成功,很明显,加密货币社区对私人区块链新兴公司众售代币十分支持。 然而,整个加密货币预售机制受到了一些专家的批评,专家称ICO不合法,还列出了一些令人信服的证据。 任何区块链新兴公司,即便是只有几行代码、夸大自身服务的新兴公司,都能够参与ICO。为一个还不存在的软件或系统众筹,这个简单的概念已经成了加密货币社区的一种趋势,私人公司能够筹集数百万美金支持其后续行动。 众筹还是ICO? 传统众筹方法与ICO有一个重大区别,即市值。出现在众筹平台如Indiegogo上的产品,投资者和购买者能够准确知道其完成时间。 例如,当智能滑板Boosted Board或智能手表Pebble发起众筹项目,投资者能够将其与市场上的其他产品比较,立刻就能知道这个产品是不是值钱,值多少钱。 ICO则不同,预测ICO的结果基本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当用户不清楚产品将会是什么样时。ICO本身并没有任何实体市值,这就可能导致过分低估或高估资产。 一般来说,区块链新兴公司自己会为ICO销售的代币设定价值。因此,新兴公司设定的初始价值并不以任何软件或产品的价值为基础。 那如果代币的价值被高估又会怎样呢?投资者可能因此损失大量钱财。ICO缺乏保证项目完成的手段,没能明确自己的市值,这使人难以承认其合法性。 在一段泄露的Skype聊天记录中,Ethereum 公司创始人甚至将ICO称为“捐助”,这总结了绝大多数区块链新兴公司参与ICO的心态。 为向ICO投资生态系统提供提供一些标准,ICO评级公司(ICOrating)最近发布了一个ICO评估平台,有意向的投资者可以在这里查看ICO项目的风险、收益以及整体优势。 关注以下几个账号,您就能获得ICO市场发展的最新信息:@ICOtimeline, @mallyx_icolist, @ICOs_Navigation, @scambust。 专家对ICO的看法 绝大多数专家对ICO持高度怀疑态度,其主要原因在于,参与ICO的绝大多数项目,连系统的技术层面都没有完成。 讨论ICO机制,或被问及相关问题时,许多专家都会给出风趣的回应,因为他们很难说出ICO本身的合法性。尽管绝大多数通过ICO筹资的项目,如 Ethereum 和Decent,都十分成功,但代币预售这一概念的合法性难以确证。 @drwasho @ryanxcharles @zooko 我连YoursCoin ICO项目的白皮书有多少页都不知道,我怎么知道要在这个项目投入多少呢? — Jameson Lopp (@lopp) 2016.10.20 当ICO成为骗局的同义词,我们还需要那些代币吗?没有区块链能够存在吗? — Pavel Kravchenko (@kravchenkopo) 2016.10.12 这个ICO项目能够终结所有ICO项目:https://t.co/HpLeWpJ8Mu 。不容错过!@AAinslie @compleatang — Emin Gün Sirer (@el33th4xor) 2016.10.11 从Cornell教授的社交媒体帖子可以看出,甚至有开发人员专门创建讽刺ICO产品的主页,讽刺绝大多数ICO项目缺乏代码、没有市场价值、估值过高、系统不完善等缺陷。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
如果说,房贷合同的“霸王条款”,购房人可以通过全款买房来“主动避免”,那么目前还不能被彻底替代的银行卡服务则是绝大多数储户难以规避的。 “我原本对于申请借记卡或信用卡时签署的格式合同没有太重视,近日查询了一下各种银行卡的章程才发现,持卡人义务还挺多的,但是权利方面银行大多是一笔带过,感觉权责不对等”,储户张先生向记者吐槽。 虽然“先消灭现金再消灭银行卡”是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美丽愿景,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银行卡对于普通人来说,还是不可或缺的。 央行今年9月份公布的《2016年第二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第二季度末,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58.28亿张,同比增长15.83%,环比增长3.02%。其中,借记卡在用发卡数量53.55亿张,同比增长16.45%,环比增长2.83%;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4.73亿张,同比增长9.26%,环比增长5.17%。全国人均持有银行卡4.25张,其中,人均持有信用卡0.31张。第二季度,全国共发生银行卡交易3255.77亿笔,金额176.49万亿元。银行卡人均消费金额达9978.08元,同比下降3.27%;银行卡卡均消费金额为2347.08元,同比下降16.29%;银行卡笔均消费金额1542.32元,同比下降24.12%。 客观地说,从销售手法来看,商业银行为了取悦各类银行卡新客户或增强老客户黏性,经常放低身段进行促销,甚至准备了免费、开卡礼和首刷礼争夺客户,但是,在用户往往忽视的法律领域,银行可谓锱铢必较,表述严谨的格式合同一方面注意为自己免责,另一方面则对客户有些苛责。 本报记者近日翻阅了多家商业银行的借记卡与信用卡相关协议并发现,银行在合同约定中也比较强势。 在某国有大行官网,记者查找到一份《信用卡章程》,在关于“本行权利和义务”以及“持卡人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内容中,共20次出现单方面的“有权”,其中仅有4次的权利属于持卡人,其余均是银行的单方面特权。本报记者梳理发现,银行单方面的特权主要围绕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调整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催收方式、冻结乃至终止账户、错账调整等多个重要方面;而持卡人的有限权利则主要集中在享有服务、核对账务信息和拒绝上调额度三个方面。 事实上,银行对于信用卡持卡人的约束不仅限于《信用卡章程》一个文件,还包括《信用卡领用协议》、《还款承诺书》等多个文件。 在上述格式合同约定的诸多的特权中,最令人反感的是强制要求“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银行集团成员(包括境内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以及银行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申请人信息”。这项貌似要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条款,实际上是银行为综合金融业务服务。 在另一家上市银行官网,记者点击下载了《借记卡章程》,也看到一些值得商榷的条款。例如,“持卡人凭卡在自助机具上办理业务时,因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等任何原因造成吞卡的,持卡人应立即与自助机具所属银行联系并在该行要求的期限内(本行自助机具吞卡的应在磁条卡吞卡日起七日内、芯片卡吞卡日起二十日内)到该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该行(本行自助机具吞卡的情况下为本行)有权自行处理卡片”。 “如果是因为机器故障吞卡,可以理解为银行的责任,在己方责任的前提下还如此强势的要求储户,从权利与责任对等角度来说,确实不太合适”,资深法律界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
注册理财网站,对方承诺充值返利20%,黄石一女子以为天上掉馅饼,没想到掉进了骗子的圈套。10月20日,被网上的理财网站以高息回报为由骗走3万元的刘女士向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胜阳港派出所报案。 19日上午,52岁的刘女士在上班路上发现一个理财网站的广告,看到该网站承诺充值返利20%,刘女士就注册了该理财账户。回家后,看到回报如此丰厚的刘女士心动不已,当天就加了对方为QQ好友,聊了起来。 聊天过程中,刘女士见对方把身份证都发给自己了,就没有起疑心。一心想赚钱的刘女士于19日上午9时许就通过支付宝给对方转1万元,不到几分钟,刘女士的理财网站余额上显示到账12000元,这让刘女士激动不已,以为找到了一个快速的赚钱方式。 刘女士心想,照此存法,自己的发财梦指日可待。随后在20日下午16时许,刘女士又通过手机给对方转帐2万元。然而这次理财账户上并未像之前那样得到返利,而且刘女士发现自己的理财账户里连原先的12000元也无法提现。 刘女士上QQ想询问对方,发现对方已将自己拉黑了。知道被骗的刘女士下班后来到胜阳港派出所报案。 目前,胜阳港派出所已立案调查。 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充值返利”是一种诈骗手段,包括加息券、诸多返利等,事出反常必有妖,需要格外小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制定实施各行业互联网准入负面清单”的工作部署,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清单》),就一批我国境内互联网领域涉及的禁止与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准入事项进行了说明。目前《清单》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在《清单》禁止准入的“金融业”分类中,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与第10条,明确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清单》限制准入的“金融业”分类中,则提到“任何机构或个人依托互联网开展金融活动,应当经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到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这一条依据的是前不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同时提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该条主要依据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而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网络支付。非金融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需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
“人人都需要理财,银行理财产品更安全”“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稳定,又比活期高”“银行理财就相当于定期储蓄存款”这是大家普遍根深蒂固的观点,进入负利率时代,银行存款逐渐被银行理财所替代,银行理财逐渐被安全型的P2P网贷产品、互联网金融产品取代(收益相对较高)。而银行理财说好的保本保息最后血本无归的案例并不少见。所以银行理财靠谱吗?今天,就带大家扒一扒银行理财中的潜规则,对号入座,警惕中招! 一、购买产品被“飞单” “被潜”等级:★★★★★ 典型案例: 2013年,于女士在银行花800万签约购买一个只针对VIP客户的高利息理财产品,一开始,确实有利息打到账户上,但2014年后再也没收过利息,今年产品到期后,连800万本金都没拿回来,且这产品根本不属于银行发行的,无人担责,于女士后悔不已:“只知道外面买银行理财产品不靠谱,但不知道原来银行买的理财产品也会让我血本无归。” 这就是典型的“飞单”情况,普遍观点认为只要是银行卖的理财产品都是银行自己发行的,但银行除了销售自己产品外还会帮第三方机构代销产品,业内通常称之为“飞单”。而理财经理为了赚取高额的佣金提成,以高收益为由,向客户推介这类产品。但这些产品往往靠谱性值得考量,需要多加甄别,因为第三方机构如果出现问题,投资者很可能血本无归。 建议: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应该重点看合同上是否有银行公章,以此鉴别是否为代销产品。另外,对理财经理推荐的高收益产品要保持理性,问清楚产品属性和发行方。 二、风险承受能力被评测 “被潜”等级:★★★★ 典型案例: 王先生经熟人介绍认识了一位银行理财经理,对方向其推荐一款说是保本型理财产品,并毫不犹豫将准备付首付的200万交之对方全权负责,到期后,王先生拿回所谓翻两番的本金时,才知本金加利息不足2万,银行告知,风险评测显示王先生属于高风险类型,所以买的产品也是对应如此,王先生不禁苦恼:“这风险评测是谁帮忙测试的?” 一般来说,根据银监会的规定,投资者只能购买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应或更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但是银行理财经理为了提高自己销售业绩,可能会引导客户,甚至代替客户写风险评测,这样可以达到更高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但是对于投资者来说,买到“超标”产品,无疑使自己的本金和收益“危如累卵”。 建议:风险评估测试一定要自己认真做,不走过场。不要轻信理财经理的一面之词,以免买到的产品超出自己的风险承担能力。 三、理财风险等级被忽悠 “被潜”等级:★★★ 典型案例: 郑女士拿着几年攒下的200万准备买风险适中的银行理财产品,却对产品标明的风险等级不清楚,银行理财经理告知::“作为内部人员,R3—R5其实风险都适中,但是在收益上R5更胜一筹,而这只针对VIP客户的”。郑女士在其推荐下购买了R5级的产品,到期后,本金血本无归,后来郑女士才知道这风险等级的真正意义,“银行理财经理也真能忽悠!” 其实根据产品风险特性,一般银行将理财产品风险由低到高分为R1-R5共5个等级,一般在产品说明书里有标示产品风险等级,具体如下: 建议:投资在购买理财产品是应注意产品说明书中所标示的产品风险等级,其次理财经理口头所说的多加甄别,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选择产品,不盲目追求高收益。 四、预期收益被等同于实际收益 “被潜”等级:★★ 典型案例: 刘女士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银行理财经理信誓旦旦告知每年将获得15%或者高于15%的实际收益,刘女士当即签约,一年后,压根没收到承诺的高额收益率,找银行理论时,负责的经理已经离职,而且预期收益率也只是预测未来可实现的收益率,实际收益低于此也是有可能的。 一般银行在发行的理财产品时会对产品的最终收益率做出一个估值,这是预期收益率,并不等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到期实际收益率。像一些结构性理财产品,虽然有一个较高的预期收益率,但是收益率波动大,可能最后达到预期收益率的可能性很低。 建议:在选择产品时,银行理财经理可能只会强调较高的预期收益率,但作为投资者个人看清产品说明书中的预期收益率的同时不能忽视风险提示。 五、节假日被赚钱 “被潜”等级:★ 典型案例: 如果遇到“高冷型”的银行理财经理,让人眼花缭乱的产品期限不会好心提醒你,那么你可能会遇到吴女士这样的例子,某个银行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在国庆前,计息期在国庆假期后,吴女士恰巧国庆前购买了,而负责的理财经理却没有告知各个期限的意义,按理假期不享受收益,只按活期存款计息,间接造成收益的“损失”。 其实银行理财产品期限包括:募集期、投资期、储蓄期、清算期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只有储蓄期是算理财收益的,募集期和清算期不享有收益,是按活期存款利息计算的。如果募集期太长,投资期太短,产品的实际收益率会被拉低很多。 建议:尽量购买中长期理财产品,或募集期较短的产品,减少资金时间漏洞,同时在买银行理财产品时,不仅要关注产品的收益率,更要算好时间账,避免募集期带来的收益折损。 当然,上述情况并不是时时发生,保持警惕心也是保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方式。为了防止购买理财产品时,可能被银行理财经理的说辞所“忽悠”,到期利息缩水,甚至本金血本无归,找银行理论时,又扔皮球式的推责,翻脸不认人! 银行理财产品并不是安全保本的代名词,如需购买,多留心眼,细节之处仔细甄别,而理财产品也并非银行存款,合理的分散资产配置也不失一种明智的投资方法,比如安全型的P2P网贷产品,收益也相对较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