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7日,据深交所发布消息,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实施细则》在保留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就本次新增的特定股东减持等事宜作出了补充规定。一是继续明确协议转让中单个受让方受让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二是新增规定通过协议转让受让特定股份的股东的后续义务。要求其与出让方在随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的要求。6个月后,则不受此限,但如果受让方构成5%以上股东或者减持特定股份的,仍应遵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三是进一步明确因协议转让导致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的后续义务。要求其与受让方在随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履行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为强化相关股东的合规意识,本所将要求转让双方在办理协议转让业务时,书面承诺在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以下为全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近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根据该规定和相关法律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上市公司加强《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提醒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应当提醒,《实施细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二、在本所完成与证券公司技术系统联合调试前,本所将根据相关临时安排,为股东办理其按照《实施细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业务。 三、请各会员单位加强《实施细则》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并按照本细则及本所相关要求,做好各项技术、业务准备和落实工作。 四、本所对相关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违规的,将按业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处理。 五、《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疑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咨询本所:电话:400-808-9999;邮箱:cis@szse.cn。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5月2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七条 同一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八条 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两款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本所从重处分。 前款规定的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六条本细则下列术语是指: (一)股份总数,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H股)的股份数量之和; (二)减持股份,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公司A股的行为; (三)以上,是指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6〕11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之前本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深交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及主要考虑是什么?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也是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中受到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为规范二级市场的股份减持行为,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配套制定了《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述规定、通知的实施,对于引导合规减持,明确市场预期,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年来,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后,受让方立即通过二级市场大量卖出;又如,部分股东进行“清仓式”减持,一些董监高人员通过辞职来实施减持等,市场对此较为关注。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5月27日,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对减持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并对交易所加强减持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股份减持与证券交易密切相关,直接涉及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秩序,直接关系到市场稳健运行。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承担着组织管理证券交易的基本职责,依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配套业务规则,引导有序合规减持、防控异常减持行为,责无旁贷。为此,深交所在去年减持通知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调整? 《实施细则》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完善: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二是细化了减持限制。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三是强化了减持披露。即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是严格了减持罚则。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深交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三、《实施细则》主要针对哪些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对中小投资者的交易有没有影响? 《实施细则》本着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的思路,着眼于管住“关键少数”,主要规范三类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一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但大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除外;二是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即持有特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的减持行为;三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减持行为。 这三类股东的突出特点是,要么具有持股优势,比如大股东,持股5%以上,对公司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具有较大影响;要么具有信息优势,比如董监高,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要么具有持股成本优势,比如持有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等特定股份,取得股份的价格通常较低。由于这些股东具有优势地位,对其减持如不做必要的、有效的限制,极易影响上市公司稳健经营,破坏市场公平,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需要予以特别规范。 《实施细则》除对上述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外,不涉及对其他投资者股票交易的限制,中小投资者的正常交易不受任何影响。事实上,《实施细则》制定的出发点正是引导有序减持,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实施细则》对大股东减持有什么要求?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实施细则》对大股东减持,主要做了如下规范: 一是合理划分限制减持的股份类型。为鼓励大股东增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的减持,不做限制。但除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外,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其他任何股份,包括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配股,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司法过户、继承等取得的股份,均须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是限制减持数量。大股东集中减持,可能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带来冲击,故要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三是防范规避行为。对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的,新增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对大股东通过一致行动人分散减持的,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并共同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共用相关减持额度。 四是细化披露要求。在减持的事前、事中、事后,须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在减持实施的15日前公告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实施完毕后,公告减持结果。 五、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长期受到市场关注,《实施细则》这次是如何规定的? 近年来,限售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在解禁后减持的情况比较突出。《实施细则》新增了对这两类特定股份的减持规范: 一是特定股份减持须遵守减持数量限制。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二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还须遵守特别限制。针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存在的“清仓式”减持情况,《实施细则》新增了进一步的减持限制,即除须遵守前述减持数量限制外,股东在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的12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50%。也就是说,相关股东须同时遵守这两项限制,具体按照“孰低”原则执行。 需注意的是,上述特定股份,除了股东通过IPO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直接取得的股份外,还包括在上述股份解除限售前,股东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的股份。但股份解除限售后,股东通过任何方式取得的上述股份,不再视为特定股份,股东减持该股份不受上述限制。 六、《实施细则》在解决大宗交易“过桥减持”方面有什么措施? 2016年1月实施的减持制度主要规范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对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未作限制。实践中,一些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规避了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比例的限制。针对这种情况,《实施细则》作出了相应规定,以保障减持制度的实施效果,防止监管套利。 一是要求出让方须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大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相应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二是要求受让方须遵守6个月禁止转让限制。对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以外的股份,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持有的特定股份,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受让方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前述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则不受6个月的禁止转让限制。 由于交易系统改造升级尚需一定时间,在《实施细则》发布后的6个月内,大股东申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或者其他股东申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特定股份的,由本所通过人工操作方式办理。交易系统改造完成后,大宗交易的具体办理方式,本所将另行通知。 七、对于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何规定? 本所2016年1月发布的减持通知,对协议转让的最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及后续义务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实施细则》在保留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就本次新增的特定股东减持等事宜作出了补充规定。 一是继续明确协议转让中单个受让方受让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二是新增规定通过协议转让受让特定股份的股东的后续义务。要求其与出让方在随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的要求。6个月后,则不受此限,但如果受让方构成5%以上股东或者减持特定股份的,仍应遵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因协议转让导致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的后续义务。要求其与受让方在随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履行减持信息披露义务。 为强化相关股东的合规意识,本所将要求转让双方在办理协议转让业务时,书面承诺在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八、对于单个股东通过多个账户减持,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的减持,《实施细则》如何规范? 一人多户机制实施后,投资者可能开立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公司股份;此外,大股东也可能与一致行动人持有同一家公司股份。对此类情形,《实施细则》按照“合并计算”的原则予以处理: 一是一人多户合并计算。单个股东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股份的,账户名称与证件号码相同的账户的持股将被合并计算;股东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的持股,也将与其普通证券账户合并计算。各个账户的可减持数量,按照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受到减持限制股份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是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其持股数量将被合并计算,并作为一个整体来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九、近年来,部分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为减持股份而辞去公司职务,《实施细则》对此有何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关系到公司内部治理和经营稳定。《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其主要考虑就是将董监高利益与公司利益适度绑定,防范其提前减持全部股票。实践中,个别公司董监高为了尽早减持股份,在任期届满前辞去职务,背离了其对公司的基本义务,有违公司全体股东对其的信赖。 针对这一情况,《实施细则》有针对性地作了限制性的安排,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仍按其原任期时间,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董监高在三年任期的第一年辞职,其不仅在离职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在剩余未满任期及其后的半年内也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比例要求。 例如,某上市公司董事2016年3月1日任职,原定任期三年,但其于2016年9月1日即提前离职。按照《实施细则》,其离职后6个月内,即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前不得转让股份;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日前,即离职董事原定任期及其后的6个月内,其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每年不得超过25%的规定。 十、《实施细则》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制度作了细化完善,具体要求有哪些? 相较于中小股东,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具有持股、信息等优势,其减持行为对市场预期影响较大,有必要建立其在股份减持前的预披露制度,满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实施细则》根据实践需要,将大股东、董监高纳入减持预披露的适用范围,同时从下列三方面对信息披露要求作了优化完善。 在事前披露方面,要求大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其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以及时间区间和价格区间。 在事中披露方面,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在实施减持计划过程中,其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期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的进展情况。同时,还规定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事后披露方面,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在其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十一、对于既持有依照《实施细则》应当受到减持限制的股份,又持有无减持限制股份的混合持股情况,在执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时,如何认定减持的股份性质? 实践当中,大股东、拥有特定股份的股东可能同时持有受到减持规定限制和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对上述股东减持相关股份的比例作了限制规定,并不适用于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在具体执行中,将按照如下原则来认定股东减持的股份性质: 一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所减持的股份均视为受到减持限制规定的股份。 二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不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超出部分视为减持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三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即股东同时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形,在计算相应减持比例时,其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将优先计入减持份额。 例如,股东持有5%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同时持有4%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依照前述原则,若股东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竞价交易总共减持4%,则视为减持了1%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3%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也就是还剩余4%的首发股份以及1%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 十二、《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解禁但尚未卖出的特定股份,是否适用细则的规定? 为统一监管标准,明确市场预期,促进市场稳健运行,防止规则适用复杂化,《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有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即《实施细则》发布日起,持股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均应遵守细则的减持规定。 因此,对于细则发布前已经解除限售但尚未卖出的特定股份,其减持同样应当遵守细则关于特定股份的减持要求。 十三、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东,《实施细则》对其股份减持有何限制? 为强化证券市场监管、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细则》禁止存在特定违法违规情形的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主要禁止情形包括四种: 一是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做出后6个月内,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二是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处于上述期间的,不得减持股份。 三是大股东、董监高被本所公开谴责后3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四是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及其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 十四、在自律监管方面,《实施细则》对于股东违规减持行为有什么措施? 《实施细则》发布后,本所将综合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多种手段,切实加强对股份减持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减持行为。 对于违规减持行为,本所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对相关股东、董监高予以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是对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减持行为,从重从快予以处分。 三是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减持行为,上报中国证监会予以查处。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九鼎集团(430719)发布股权质押公告。 公告显示,2017年5月26日,该公司股东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质押公司股份3亿股,占公司总股本2%。在本次质押的股份中,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3亿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质押期限为2017年4月26日起到2019年4月25日止。本次股权质押用于向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借款5亿提供担保,质押权人为向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质押权人与质押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质押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质押登记。 九鼎集团于2014年4月29日挂牌新三板,主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王岑说创投工作改变了他很多,最大的一个改变就是会「看人」了。他认为好的品牌创始人是稀少的,好的企业家也是极其稀少的,可能一年碰一个,两年碰一个,碰到了怎么办呢?恨不得把钱都给他,一百亿都给他。 「一个人的名字也许会起错,但外号却是绝不会起错。」古龙的这句名言,在武侠江湖中可谓颠扑不破的真理。投资界也是江湖,但这个江湖里有响亮外号的人并不多,有「王连锁」别号的王岑,是少数人里的一个。 不管王岑是否喜欢这个别号,它都代表着一份荣耀:从普通分析员,到天图资本高级合伙人,再到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合伙人,他完成了自己职场的飞跃。投资生涯里,王岑主导了周黑鸭、曼卡龙珠宝、福奈特洗衣连锁、伊美尔医疗美容、韩后等项目,一系列成功的投资案例,奠定了他消费投资领域的地位。这个光头、留胡子、体型彪悍的投资人,因为连续投出连锁品牌的企业,得了个「王连锁」的别号,还两度荣获「年度中国十大最佳投资人」称号。 01与「鸡鸭鱼肉」打交道的海归 很多人都不知道,外形颇有草莽英雄味道的王岑,是个地地道道的海归。他年轻时去过英国、美国、加拿大,有着十多年海外留学、打工的经历。不过,这个海归回国后并没有从事洋气的高科技工作,反而投身到了常人看来「土气」的消费领域,整天与「吃喝玩乐」的消费品行当打交道。 王岑认为消费品属于一个大行业,只要是针对大众消费的产品和服务,都被他囊括在大消费领域里。他投了不少食品项目,曾半开玩笑地说道:「我做了十几年本土消费投资的体会,高端品牌我没投出来太多,我投的是家喻户晓的,甚至有点土的——鸡鸭鱼肉,但是不丢脸,只要赚钱就可以。」 敢于如此自嘲,是因为有独到的投资理念在支撑。王岑在一次公开演讲中提到,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他看好未来十年中国的消费经济,并坚定看好中国的A股市场、三板、主板,因为历史的车轮是不容阻挡的,肯定是朝前逐渐进步。 基于对中国消费领域的信心,他投了周黑鸭,使其从一家最初仅覆盖武汉周边的小公司,迅速成长为中国卤味鸭食品行业的代表性企业之一;投了溜溜梅、好彩头、德州扒鸡等多个项目,助力它们走向了全国;还投了韩后,让这个本土美妆品牌更值钱,并真正「大牌」起来。 02专注大消费领域的投资「苦行僧」 被问起深耕投资十多年,为何只专注一大领域?王岑表示,优秀的投资人必须要「简单」,要像「苦行僧」一样修行,如果有太多的兴趣爱好就无法专注于一件事情。纵观王岑的苦行僧式修行,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面对陌生领域诱惑的定力;二是对投资项目的极度负责。 面对陌生领域的诱惑,爱运动的王岑显得极为安静、冷静,他曾表示:「我这么多年打造自己的核心功能模块,才能跟企业家对话,甚至某些方面超过企业家。有些行业盈利能力很好,我一听不熟的(行业)根本不去看,它可能明年就可以上市,但我也不投,因为我和他交谈两分钟就露陷了。」 对投资项目的极度负责,在2010年投资周黑鸭时可见一斑。为了这个项目,他亲赴酷暑时的武汉实地考察,不仅在最热的时候深入工厂,还在周黑鸭门店旁边蹲点,掐表统计消费人次及客单价。得出「产品力太强」的结论后,果断大手笔投资。「苦行僧」王岑的汗水没白流,拿到投资后的周黑鸭,一跃成为卤味鸭食品行业的翘楚。 03不喜欢跟投,更喜欢A轮独家 在一档综艺节目里,主持人问王岑:「有人总结说你从来不跟投,想要A轮独家,要投A轮你只能拿我的钱,不能拿其他人的钱?」 王岑的回答很坦诚:「我很少跟投,第一个观点就是跟投一般占的比例很小,基本在董事会上没什么话语权,所以从中学不到任何东西。而且,企业并不会太把你当回事,我不喜欢那种被别人淡漠的感觉,不喜欢服软,我希望别人重视我……股权方面我们再大还是小股东,我们A轮的时候,其实希望CEO还是绝对控股,经营理念上我们是到位而不越位。」 短短的对话,就体现了王岑的投资风格——一个「狠」字。他的投资风格确实挺「狠」,很善于「快准狠」地重金砸好项目,而不是小动作铺项目数量。参加《创客中国》节目录制时,王岑给出的融资额度往往让人咋舌,因为大部分时候会高于创业者自身的需求,其魄力和胆识真是非同一般。 04遇到好创业者投给他100亿都行 虽然投资风格偏「狠」,但他谈到自己对风险的偏好时,王岑曾表示:「我对风险偏好程度一般,或许是经历过苦日子,所以对钱还是比较看重。赚钱是挺难的,如果稀里糊涂为了所谓的梦想,就把钱砸进去需要很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他所说的「苦日子」,大约指的是自己早年的生活。据说他小时候跟着当大学老师的父亲走南闯北,在很多城市生活过。后来赴英、美、加拿大等国,也是求学、打工、再求学、再打工。 虽然投资风格与风险偏好看似矛盾,但具体到人的身上就显得顺理成章了。做投资这么多年,到了一座城市又一个城市,王岑说创投工作改变了他很多,最大的一个改变就是会「看人」了。他认为好的品牌创始人是稀少的,好的企业家也是极其稀少的,可能一年碰一个,两年碰一个,碰到了怎么办呢?恨不得把钱都给他,一百亿都给他。 王岑曾说,他个人喜欢投后深入介入,希望和创业者共同成长。关于这一点,他还说过一段著名的话:「我希望投的产品像是一个18岁的村姑。我把她带到北京,进行包装,然后参加世界模特大赛,拿个前三。这五年我很享受这样的过程,我认为这是创造价值的过程。」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据财新网5月27日报道,其从多个渠道获悉,中国央行旗下数字货币研究所已开始低调运作,并将于近期正式挂牌,央行科技司原副司长姚前出任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科技司科技处原处长、丝路基金技术总监狄刚任副所长,任命已在央行内部宣布,两人近日已正式到岗。 姚前(左)、狄刚(右) 报道称,数字货币研究所也是央行此前成立的金融科技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之一,金融科技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包括科技、货币政策、金融市场、金融稳定、支付清算、征信等相关司局。 网贷财经此前曾报道,5月15日,人民银行官方宣布将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与统筹协调。 随后的5月25日,央行旗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也成立了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下设区块链支付应用、数字货币、金融大数据应用三个专项研究组。其中,数字货币研究组组长由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副所长狄刚担任。 财新报道指出,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属于事业单位,在原印制科学研究所基础上更名而来,内部设立六七个部门,研究方向包括数字货币、金融科技等。 此前,有媒体的消息称,直属央行的数字货币研究所已于去年12月正式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筹备组组长姚前担任所长。不过,彼时的消息并未获官方证实。 今年2月,有媒体报道称,央行在发行数字货币方面取得了新进展,由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已在其数字票据交易平台上试运行,旗下数字货币研究所也将于春节后正式挂牌。 财新方面报道称,在业内看来,金融科技前沿领域的研究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未来数字货研究所的激励机制能否留住一流人才可能是最大的挑战。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央行官方微博5月26日晚间发文称,有媒体传言 “央行今天上午通知各大行在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美元全部上存央行”,此消息不属实。当前银行体系美元流动性正常,人民银行没有采取任何要求商业银行上存美元的措施。我们对相关媒体捏造、发布和传播不实新闻的行为表示谴责,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另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6日下午证实,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汇率工作组确实考虑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模型中引入逆周期因子。主要目的是,适度对冲市场情绪的顺周期波动,缓解外汇市场可能存在的 “羊群效应”。 自律机制秘书处表示,引入逆周期因子的主要考虑是:随着汇率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近年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不断完善。2015年8月11日,完善了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强调中间价报价要参考前一天收盘价。2015年12月11日发布人民币汇率指数,加大了参考一篮子货币的力度,以更好地保持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汇率基本稳定。2016年2月份以来初步形成了 “收盘汇率+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 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提高了汇率机制的规则性、透明度与市场化水平。2017年2月份将中间价对一篮子货币的参考时段由24小时调整为15小时,避免了美元日间变化在次日中间价中重复反映。中间价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有效提升了汇率政策的规则性、透明度和市场化水平,在稳定汇率预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市场的认可和肯定。 针对这一问题,部分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商通过一些具体的模型设置予以矫正,已在过去一段时间的中间价形成中有所反映。此次以工商银行为牵头行的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汇率工作组总结相关经验,并经进一步研究讨论,建议在中间价报价模型中增加逆周期因子,主要目的是适度对冲市场情绪的顺周期波动,缓解外汇市场可能存在的 “羊群效应”。逆周期因子根据宏观经济等基本面变化动态调整,有利于引导市场在汇率形成中更多关注宏观经济等基本面情况,使中间价报价更加充分地反映我国经济运行等基本面因素,更真实地体现外汇供求和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模型参数由各报价行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外汇市场形势的判断自行设定。近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召开会议,讨论并认可工商银行提出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模型调整方案。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5月26日,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邓舸回应 “大股东清仓减持对投资者信心造成冲击” 称,证监会将修改若干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相关规定,沪深交易所也将修改相关管理规范。证监会拟进一步完善可转债发行方式。证监会5月26日核发7家IPO批文,筹资总额不超23亿元,单周核发数量、金额较此前有所减少。 新一批核发IPO减至7家,筹资总额不超23亿 证监会5月26日核发7家IPO批文,筹资总额不超23亿元,单周核发数量、金额较此前有所减少。 其中上证所主板: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中小板: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创业板: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此次将有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直接定价发行。 今年以来,证监会每周五(节假日除外)都会公布新股核发批文,单周核发IPO批文数量除了1月6日14家,2月10日及2月17日12家外,其余每周核发数量均维持在10家。年初至今,证监会已核发19批新股,筹资总额合计不超999亿元。 A股涨跌与IPO发行多寡相关性有多大呢? 对于IPO的质疑声,是随着股指的涨跌波动的,A股一片红时,埋怨IPO常态化发行的声音寥寥,但凡A股出现绿油油情形,投资者对于IPO发行的质疑声就会此起彼伏。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一直以来,每当股市大跌,证监会就会采用行政命令、关闭一级市场;一旦股市走好,证监会又会命令“重启IPO”。这样做,不仅是政府对股市涨跌的直接管制与过度干预,而且更为严重、更为糟糕的后果是:它形成了强烈的市场预期与过度依赖。 市场人士指出,为防范出现“处置风险的风险”,从确保市场平稳运行、提振市场信心的角度考虑,可以适当根据市场运行发展情况对IPO节奏和规模进行微调,以避免造成风险,但这绝不意味着监管放松或者转向。 经济学家韩志国近日在微博回复网友有关与证监会主席吃饭达成的共识有哪些,他表示:1、停止对个股与板块的打压;2、大幅减少新股发行数量。3、尽快推出大小非减持新规,这个已经启动。 IPO审核趋严 2017年以来,IPO发行速度明显加快,同时审核趋严也成为业内共识。证监会并不希望提速的同时降低IPO发行的门槛,推出了包括加大检查力度和处罚力度的组合拳,严防企业“带病闯关”。 据统计,截至本周五前,证监会已经审核了226家公司的首发申请,其中,189家获通过,26家被否,其他11家则为暂缓表决、取消审核等情形,过会率83.63%。 26家首发申请被否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全年证监会审核了274家IPO申请,被否IPO数量仅有18家,过会率90.15%。 对这26家企业IPO的被否原因进行梳理,发现证监会发审委询问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持续盈利、规范运行、会计核算、独立性、主体资格、信息披露、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在上述26家被否企业中,发审委还对超过10家企业的信息披露提出询问。发审委今年以来对涉嫌商业贿赂方面询问颇多。 新股赚钱效应削弱 近期,新股赚钱效应持续削弱。一方面,已开板新股连板数(含上市首日表现)显著减少,尤其是近两周均为个位数。连续涨停10天已算“罕见”,20天以上可说是“绝迹”了。另一方面,多只新股开板后走势疲弱,当日或隔日即跌停。 实际上,在目前新股供给量趋于上升的情况下,资金对新股不再盲目追捧。 下周(5月29日至6月2日)将有6只新股发行 下周(5月29日至6月2日)将有6只新股发行,其中沪市主板有3只,中小板有2只,创业板有1只。5月31日发行的是飞鹿股份;6月1日发行的是中马传动、惠发股份、长缆科技;6月2日发行的是永悦科技、卫光生物。 6只新股累计发行数量共计约2亿股,预计募集资金金额共计25.70亿元。预计发行股数和募集资金为:卫光生物(0.27亿股,6.78亿元)、长缆科技(0.35亿股,6.31亿元)、中马传动(0.53亿股,5.97亿元)、永悦科技(0.36亿股,2.43亿元)、惠发股份(0.3亿股,2.29亿元)、飞鹿股份(0.19亿股,1.92亿元)。 证监会:将修改若干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相关规定 有市场反应大股东清仓减持对投资者信心造成冲击。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是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部分。上市公司减持的相关规定在促进上市公司稳健经营方面法规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对此,证监会专门组织力量进行了总结评估。近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将修改若干规定,沪深交易所也将修改相关管理规范。 上交所:积极落实证监会减持监管要求,促进市场稳健运行 5月26日,上交所表示,积极落实证监会减持监管要求,促进市场稳健运行;着重对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部分股东“清仓式减持等问题,进入深入研究和准备;在证监会修订发布相关减持规定后,将随即发布减持实施细则。 A股今年首现净增持 今年以来A股大盘震荡下行,大股东减持亦牵动着整个A股市场的神经。Wind资讯数据显示,截至5月26日,按照公告日计算(下同),今年A股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在二级市场交易总变动方向为“减持”的为552家,其中只有171家为主板股票,381家为中小创股票。 近日大盘持续走弱,产业资本纷纷出手,从4月份开始,A股市场出现股东净增持的罕见现象,为去年12月以来的首次月度净增持。 中小创成减持高发地,381股被大股东抛售近300亿元 从板块增减持情况来看,2017年以来,主板市场呈现产业资本连续净增持,但中小板和创业板依然是净减持。Wind资讯数据显示,截止5月26日,产业资本累计净增持主板公司股份达174.78亿元,净减持了中小板282.01亿元。其中5月份以来,主板公司净增持市值达68.78亿元,为年内新高,与此同时,中小创公司被减持了47.5亿元的股份。 具体个股来看,今年A股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在二级市场交易总变动方向为“减持”的为552家,其中只有171家为主板股票,381家为中小创股票。 上述重要股东净减持的上市公司中,有66多家被重要股东减持金额过亿元,其中,有12家公司的重要股东累计减持金额超过10亿元。 从减持股本占流通A股比例看,2017年至今,沪深两市有16家公司减持股本占流通A股比例超过10%。 证监会拟进一步完善可转债发行方式 当天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还表示,证监会拟进一步将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方式由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等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并从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的内容还包括,为约束投资者的失信行为,将建立统一的网上信用申购违约惩戒机制。由承销商对网上申购者设立合理的申购上限。网上发行调整为摇号中签方式等。此外,基本养老基金享受和公募基金等相同的优先配售。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5月26日下午六点多的时候,熊猫金控发布了一则公告《关于转让融信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一石激起千层浪,几个群里都在讨论这个事情。先看一下公告内容吧。 公告称“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熊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拟与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然大”)签署协议,以1,200万元的价格向其转让融信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通”)100%股权。” 说白了一句话,熊猫资本准备以1200万元把融信通卖给森然大实业。讲到这里不得不回顾一下,这家融信通在熊猫金控体系中扮演的角色。 在熊猫金库曾经发布的公告中曾介绍,为保障“银湖网”和“熊猫金控”投资人利益,融信通作为“银湖网”和“熊猫金库”融资标的推荐方,负责标的风控审核和逾期垫付,其实就是为银湖网和熊猫金库提供项目并为项目提供本息担保(不过据投资人爆料,2016年4月份的时候,合同中“本息担保”改为了“备用金担保”) 而这家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也不是第一次出现在大家的视野中了。在2016年12月13日晚间,熊猫金控就发布公告称,融信通拟与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向其转让融信通实际垫付给“银湖网”和“熊猫金库”投资人的投资本金以及投资人收益等产生的债权共计9912.01万元,森然大按照总额的60%,即5947.20万元向融信通支付转让价款。 公告称“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这一点后面会提到,笔者扒到一些料,有点意思。 公告称“截止2016年12月31日,融信通经审计总资产约为3.51亿元,净资产约为1129万元,未分配利润约-3870万元(可视为成立以来的亏损额),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约1.2亿元,净利润约-3792万元。 截止2017年3月31日,融信通总资产约为3.57亿元,净资产约为3001万元,未分配利润-1998万元,2017年1-3月份实现营业收入6114万元,净利润1872万元。” 融信通去年年底时净资产约1129万元,截至去年年底累计亏损约3870万元,而到2017年3月31日时,靠着三个月的净利润1872万元,将累计亏损缩小到1998万元,净资产也达到了3001万元。 如今按照1200万的价格转让,可能是在4、5月份中公司又出现了亏损。 熊猫金控为何要卖掉融信通?很容易理解: -融信通作为熊猫金控的孙公司,其实是与银湖网和熊猫金库存在关联关系的,那么,在目前监管政策下,它为银湖网和熊猫金库所有借款人逾期款项进行垫付,涉嫌触碰到“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这一条禁令了。 因此在整改期间将存在关联关系的兜底公司转让出去,也算是向合规性迈了一步。 另一方面可以看出,融信通这家公司的财务数据确实比较难看,想当初融信通可是熊猫资本出资5000万成立,还正是在2014年6月份这个行业正热的时候。谁知道搞了两年多,16年底的净资产搞成了1129万。 也许在领导的眼中也预料到今年下半年亏损可能继续扩大,为何这么说呢,截止2016年10月31日,融信通合同成交本息额总计507,214.00万元人民币,其中逾期标的到期未还本息已垫付9,912.01万元人民币,而截至今年5月1日,累计出借金额达62亿元。 也就是说,可预料到未来一年内还有大批借款到期(因未统计具体标的的期限对应的金额,因此无法准确预估),若融信通的风控水平(逾期率)还是像之前那样,那么年底扩大亏损基本上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具体金额,笔者未知。不过熊猫内部应该是可以预估出来的。 因此为了优化未来的财务报表,抓紧在第一季度数据还比较凑合的情况下,赶紧将融信通转手,也是不错的选择。 但是现在以1200万元的价格卖出去,相比于当时建立公司的5000万,可是亏损了76%啊。(标题就从这里面出了) 公告称“本次交易完成后,原由融信通享有的债权和应承担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信通所欠甲方、银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方的债务),仍由融信通享有和承担。 协议股权转让给乙方后,乙方确保融信通继续承接银湖网、熊猫金库平台所有借款人逾期款项先行垫付责任,确保通过银湖网与熊猫金库撮合形成的投资者、理财人资金能及时兑付。融信通因此垫付所形成的债权以及罚息、违约金收益由融信通享有。乙方对融信通的本条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其实上面这两段话应该是银湖网和熊猫金库的投资人最关注的了。说白了就是此次交易之后,融信通还是会承担以前的债务,以后也将会继续承接银湖网、熊猫金库平台所有借款人逾期款项先行垫付责任。 那么融信通以后真的有能力兑付所有逾期坏账吗? 聊这个话题,那就必须要看看融信通的新爸爸了。毕竟新爸爸对融信通承接逾期债权的义务是有连带保证责任的。 那就开始看看融信通的新爸爸“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在百度上搜索的话,除了之前6折购买债权的消息,基本无别的消息了。 不过笔者对这家公司很感兴趣,因为公告中也提到这家公司“主要业务是服务于全球特别是国内的外贸企业,提供代理、通关、金融、物流等一系列进出口环节的相关服务。经过多年发展,逐步成长为国内领先的全球供应链服务商。”这家公司看起来与不良资产处置基本没啥太大的关系,为何一再与融信通“发生关系”呢。 一开始单纯查“张勇”和“彭海”这两位自然人股东,没有查出任何线索来。 后来就发现公司联系方式中的邮箱。yanglihong@danersisun.com 从主要人员信息中可看出,此邮箱应是监事杨丽红的邮箱。 值得注意的就是邮箱的后缀@danersisun.com,先是百度了一下,没有任何有效信息,后来仔细一看danersisun这个单词,感觉很不对劲,念出来的话发音应该是“丹尔斯孙”,怎么看怎么不像是洋气的外贸公司名字。 脑海中突然一闪而过一个单词“danersidun”,也就是“丹尔斯顿”(别问我怎么一闪而过的,就是那么一闪而过,特么的果然是拼音),赶紧查一下,结果就发现了这家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 看来没错了,邮箱依旧是yanglihong的,与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联系方式的邮箱只差了一个字母,基本可以确实是当初登记或者企查查的显示有误。 而且笔者也查到张培峰任法人和股东的“资池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前的股东,就曾是“深圳市森然大实业有限公司” 也就是说,准备接手融信通的森然大,背后就是这一家深圳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那么这家公司是什么来头呢。 从工商信息来看,这家公司的法人和股东是张培峰,那么他又是何方人物呢。 在2015年6月份的一篇《揭秘私募新贵 中金投董事长张培峰:先做人 后投资》文章中得知,张培峰曾任深圳中金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管理的“中金投1号”产品近三个月收益达224.81%,稳坐国内私募产品收益率的头把交椅。 查询工商信息也发现,目前“深圳中金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易熹(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而张培峰也曾任法人,他的公司丹尔斯顿也曾是股东。 而今年,张培峰频频出现在上市公司凯瑞德(002072)(对,就是当年与银豆网频出绯闻的凯瑞德)的公告中,而凯瑞德的整体情况也不是很妙。 上图为凯瑞德管理层介绍 -2016年12月27日,证监会向董事长吴联模下达了《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联模先生进行立案调查; -3月27日早间,公司发布公告,根据企业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公司第一大股东第五季正在与张培峰先生就第五季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权所对应的投票权委托等事宜进行磋商。公司同日公告,董事长吴联模辞职,并增补张培峰为公司董事; -2017年4月11日,公司接到第五季实业书面函告:第五季实业与张培峰先生就投票权委托相关事宜尚未达成一致; -董事会定于2017年4月12日16:00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上选举张培峰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全票同意; -4月20日,公司召开会议,拟在深圳市设立“深圳市宝煜峰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全部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100%控股。 -4月25日发布公告,该子公司已于近期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法人代表张培峰; -4月26日发布公告,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调查书于2016年10月31日下午收盘后收到,每月更新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4月29日公司发布公告,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德”)2016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喜审字〔2017〕第1217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停牌。(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可参考公众号秋源俊二的一篇文章) -5月25日,凯瑞德依旧停盘中... 笔者突然有一个大胆的想法,有没有可能是张培峰利用看似与自己毫无关联的森然大实业把融信通接手过来,然后包装包装,运作运作,再以凯瑞德旗下公司的身份高价收购。 啧啧啧啧。。纯属猜想,毕竟这种事情笔者也见多了,有时候,一家公司也只是资本运作中的一粒棋子,毕竟关注一下,之前法人,股东的变更,基本都是在今年哦。 银湖网和熊猫金库还能投不? 敌进我退、敌驻我扰、敌疲我打、敌退我追。这十六个字,好好领悟。不过毋庸置疑的一点就是,以后除了熊猫金控之外,你们还要多关注一下凯瑞德这家上市公司咯。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熟人借贷,这种建立在熟人社交基础上的借贷平台,从2015年的借贷宝开始被人熟知,但一路走来却饱受争议。 一方面,出借人把钱借给熟人,利用对好友的了解自行风控,借贷平台不干涉交易、不提供担保,非常符合监管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定位。 但另一方面,非熟人借贷、坏账、高利贷、非法催收等问题却不断暴露,平台对此也缺乏很有效的机制加以遏制。 至今,在不少贷款群中,中介依然推送着类似“今借到、借贷宝快速放款,无视负债......” 的借款信息,通过潜伏各类贷款群,接触到了几位职业放贷人和陷入困境的借款人,下面以两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来揭示熟人借贷及借条管理平台中那些隐秘的高利贷生态。 半路出家转型做放贷人:在家等着借款 10个月赚50万 几个月前还是“职业放贷人”的汪正(化名),坦露了过去近一年来向陌生人放高利贷的经历。 “听一个朋友说借贷宝上可以赚钱,于是开始研究起来。”2016年初,23岁的汪正辗转到杭州找工作,但连续两个月,一直没能找到满意的工作。听到朋友介绍通过借贷宝赚钱的门路,汪正开始悉心研究。这个机会,让他在之后近一年的时间里,成为了一名“职业放贷人”。 以前,汪正一直在地产行业做市场工作,没有金融从业经历,线上放贷更是不敢轻信,而汪正了解及之后经手的贷款,大多周利率30%,远超公认的年化36%的高利贷红线。“一开始挺担心的。” 但当时没有收入来源,看见朋友在平台上赚到钱,汪正没有按捺住自己。抱着先试试看的心态,汪正下水了。 第一次借来五千块去放款,因为借款周期短、利息高(周利息30%),投入之后,借出几笔回款也都比较顺利,很快就有了可观的回报。于是汪正再找朋友借了一万块钱加大投入,而放款回收的钱,也大多继续投放在借贷宝平台。 让人“羡慕”的是,汪正虽踏入“高利贷”行业,但并没有经历刀口舔血似的惊险生活。 最开始,“最高周利息30个点,优质客户25,或20个点,后来最高的有42个点。 一般额度1000元到2000元,最大额度1万。”所谓的优质客户,主要针对有过几次出借来往的人,根据之前的还款记录和额度判断,汪正觉着还款记录正常的人,就可能给出25%(周利率),甚至是20%的利率。而后来利率变高,和客户违约与骗贷有关,市场越到后面越不好做了。 而没有推广营销经验的汪正怎样获得足够的借款客户?“经常半夜工作,靠的是就是论坛、QQ群去打广告。”而发出的帖子,被删是常事,所以汪正选择不分昼夜的发送广告,“有些社区的监测系统比较智能,一发出就被删,很是头疼。” 汪正做推广的过程还有一次被骗的经历,“有一次听人说可以帮忙广告获客,可以做到论坛发出的帖子不被删除,但那个人收下200元之后就联系不上了。” 即使推广方式的效率很低,汪正也可以“每天等着别人来找我借款”。后来还发展了两个下线——中介。按照行规,中介帮忙推销借款渠道,但不提供资金放贷,推荐而来的客户如果放贷成功,会抽取贷款利息中的几个点或一定金额作为酬劳。 而线上借款人,复杂多样,真假难辨,这些急需资金的借款人,不少是混迹于各类贷款、借钱相关的QQ群,四处借款,撸尽了各类贷款机构“口子”。对这类人,汪正怎样做风控呢?“最重要的就是芝麻分。”通过借贷平台,出借人可查看的借款人信息有限,如今借到平台会在借款人逾期后才为出借人提供借款人和其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不过这类放贷者自有一套配合风控的要求,出借之前,出借人会要求借款人私下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手机号和服务密码、或者苹果手机的ID、支付宝密码、借贷宝密码、芝麻分、花呗借呗额度等。甚至还有裸照,汪正就曾经手过一个大学生裸贷。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手机号与服务密码,会拉取借款人的通话记录,还有的则要求绑定苹果手机ID,一旦逾期,就锁死出借人手机。 而催收环节,相比该行业内被爆的催收方式,汪正则表现的很温和。“一般也就打电话给他本人、直系亲属;还有就是让借贷宝平台也会帮忙催收。” 据借贷宝的客服介绍,现在会有电话催收,而在2016年12月之前还会安排人员上门催收,2016年12月之后平台就不再有上门催收了。 即使这般 “粗犷式” 经营下来,汪正也有不错的收获,在10个月左右的放贷经历中,“本金投入估计10万,坏账30多万,不到一年,赚了40到50万。” 在此份“工作”期间,汪正通过两个借贷宝账号进行放款,其中一个账户显示坏账已经超24万,“没太指望这些钱要回来,但惊喜的是偶尔也会有一两笔回款。” 另外,其所加的近300名宝粉中,没有一个是之前就认识的;已经放出并且回收的金额达170余万;还值得注意的是,若通过借条上规定的利率计息,汪正该账号的总收益不过区区7千多元。其所说数十万的“收益”,均通过借款人微信支付、支付宝或借贷宝平台转账功能实现。 2017年初,汪正告别了这份“工作”。“推广都做不出去,没有什么新客户;还有就是做的时间久了,现在遇到的骗子、不还钱的越来越多了。现在内心有种心理,来借钱的,感觉都是骗子,自然而然会产生防范心理。” 时间越往后,坏账沉积越多,之前的借款人当中,有一位老客户就在最后向汪正的借款中 “骗走” 1万元,现在人已经联系不上了。而在催收方面,汪正也并没有很有效的手段,这就更不能确保回款,所以汪正选择放弃了高利贷的工作。 从尝试借钱到深陷其中 二胎妈妈被高利贷推向家庭破裂的边缘 刚生完二胎的刘英(化名),于近期通过借条管理平台借贷以来,一步步陷入高利贷的泥淖,不得抽身。 而此次涉及的平台,不是借贷宝,而是与之商业模式类同的今借到。 今借到,是一家网络借条管理平台,相比借贷宝,产品更单一,但有一个创新点也是风险点的是,今借到平台有补借条功能。即借贷行为真正的资金往来不管在何时何地发生,也不管有没有发生,均可通过今借到平台记账。 “一开始是想借点小贷来还信用卡的,因为信用卡已经逾期,有一天有个人加我说今借到可以借钱,后来我就试了下。” 刘英家在广东的一个二线城市,家庭有房有车,她欠款是因为为自己和两个小孩买生活必需;更不巧的是,当前家庭的经济压力大,“老公刚开小公司借了很多钱。” 对于存在于今借到平台上的高利贷,以及隐藏在背后的暴力、非法催收,刘英并不知内情。一心想着短期周转资金,起初认为金额不大,能通过做微商还清,直到后来有了逾期引发催收,查看新闻才知道是可怕的高利贷。 刘英的第一笔贷款,按照要求提供资料后,半小时内就下款了,而且还完之后出借人还为刘英提升额度:第一次借款金额为1000元,还款后第二次出借,给的额度为2000元。看到额度提升,服务也还不错,依旧没有戒备心。没有稳定资金来源的刘英,遂有了第二次借款,也有了第一次逾期,之后再找中介,再借款……最终陷入利滚利的死循环。 根据刘英介绍,其整个借款过程与几位知情人士介绍的借贷宝放款的过程和要求如出一辙。以刘英借款2000元为例,到手只有1400元,而一周内还款则要2000元。还让人费解的是,今借到上的借条显示金额却是4000元。 原来,是线上高利贷有行规:借一押一,且收砍头息。高利贷放贷者为确保自身利益,与借贷者之间存在很强的范防心理,这使得打借条的过程极其复杂。 如甲、乙将发生借贷关系(借款2000元为例),甲作为出借人,有两个账号A和B,乙作为借款人,账号为C。账号虽是实名制,但放高利贷者会冒用他人信息或者身边人信息注册几个账号。 甲、乙谈好借款利息和周期,甲会让乙发布两张借条,都是2000元;借款人会用C账号先和出借人A账号进行资金往来,2000元的借条,款项可能分四次转入,一次500元(分多次走账是为防止借款人诈骗),A账号每次打到C账号的钱,出借人会要求借款人转回至B账号。在2000元额度借满后,借贷宝的第一张借条也就生成了。 而第二张借条的走账流程是一样的,但这次要求转回的金额属于砍头息,在确认收下砍头息后,才会划账给借款人1400元(如果周利率30%)。 在这个行业里,具体走账过程会有差异,但普遍都会有押金条。刘英描述最简单的一个流程是,借贷者要求刘英先在今借到生成4000元的补借条,双方确认后出借人才通过微信转账给刘英1400元。 上述的押金条,非常有利于出借人,可大大增加借款人的违约成本,间接防止借款人违约。如果借款人不还,那就会按照借条(包含押金条)上的金额进行催收。当然有些押金条纯属诈骗行为,为的就是讹钱。 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刘英总共借款2万多,而其交的押金也是2万多,最终形成了超5.2万的借条。 有个疑问是,今借到或借贷宝平台的出借人,可以看到借款人在平台的负债与逾期信息。而刘英为何能一次又一次向多个人或团伙借钱? “是那些中介介绍的。”通过中介,刘英与12个出借人(又或团伙)发生借贷关系。其中有几个出借人是同一个中介介绍的,到处发广告拉客源的中介成为了高利贷的推手。一时没有办法的刘英,继续在今借到上借着高利贷,被陷的越来越深。 越到后面越无力偿还,刘英找朋友借来还款的钱也只能一直还利息,本金根本还不上。一旦逾期就算作“自动续期”,利息还是按照之前约定的金额和利率算。 而属于刘英的噩梦,真正始于出借人开始催收。 因为团伙作案,有的人负责拉人、有的人负责审核,有的则负责催收。在刘英加了催收人员微信后,催收人员会将日常催收行为,如半夜打借款人或其亲属电话,发恶搞短信至出借人亲戚朋友的手机,在网络上曝光借款人信息等催收行为,发送至朋友圈,以震慑借款人。 “有一次我晚了一点还款,他们不停的打电话给我,说一些很恶心的话。” 刘英表示,“我很怕让家里人知道,害怕他们说我和他们有什么不正当关系之类的。” “不敢告诉任何人,现在每天都是还款日,天天一个人躲着哭……已经不能正常生活,两个月没有睡好觉了。”这场与高利贷的纠缠,让刘英的正常生活无法继续。 当前家里正需要钱,老公因为新开了公司最近工作压力也很大,不忍心添负担的刘英,没有勇气告知家人自己欠下高利贷。 面对压力,她选择了隐瞒。私下,刘英不断向催债人妥协,也陆续借来1万多用于还款,但她仍不敢疏缓一口气,现在还欠着近1万的欠款,“有些经过协商分期还,有些则仍然比较难说话。”刘英还在苦恼着如何尽快走出困境。 熟人借贷模式 为何管控不了非熟人借贷风险 据了解,比上述案例更恶劣的是,有些人通过上述高利贷方式获得资金,进行赌博、非理性消费等。这群人还有较普遍的特征是,他们已经上了银行、网贷、现金贷等机构黑名单,贷款口子已经撸遍,无法贷到资金,而且欠下还不起或者不打算还的高额债务。 如今的熟人借贷和借条管理平台上,纠集着高利贷、征信黑、非法催收、黑社会以及诈骗等色彩,形成了一个宽阔的灰色地。 针对这类情况,熟人借贷平台方也是一堆苦水。借贷宝方面表示,出借人自行选择借款人,服务费低,这是好事,合乎常理,只不过不幸被错误利用。其实,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转账也能向指定借款人放贷,费用也低,也能做高利贷,也有可能发生暴力催收,那时人们不会怪罪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因为人们了解。 熟人借贷平台提供了标准电子借款协议和贷后服务,才被盯上,不被了解,才被怪罪。熟人借贷平台提倡自风控,出借人自行决定是否出借,自行承担违约风险(和线下熟人借贷一样),借贷双方在平台上留下的数据很少,主要是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数据。高利贷是借贷双方瞒着平台自行操作的,看起来完全正常,暴力催收(通常是债权人自己或债权人雇人进行)也发生于平台外,平台难以预测,只能在事后接受举报,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而对于明显的高利贷,借贷宝称,已按照法律规定将借款年化利率限制在24%以下。“当然,借贷双方有可能串通,故意欺瞒平台,通过其他渠道支付返利、押金,从而变相突破利率限制。这种双方串通的情况,平台无论怎样升级,都无法有效识别,毕竟平台不掌握其他地方的支付,也无法定性。” 借贷宝方面表示,平台上还存在一种诈骗行为,即借款人通过QQ、微信等IM欺骗出借人,引导其通过借贷宝出借,恶意逾期。“平台不是司法机关,没有权力和能力裁决,也无法承担万一裁决出错的后果。为了稳妥起见,只能要求受害者报案或者提起诉讼,平台协助提供相关证据。” 针对上述人群和其行为,各方似乎难以插手,风险一直没能杜绝:多位遭受暴力、非法催收的人报案无门;平台方也表示受害者单方面提供的证据,有效性难以验证;有高利贷出借人还表示,只要不出大事,警方一般也不会管。 还需警惕的是,这块灰色地还有不明真相或心存侥幸的人误入其中,上述刘女士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由于消费金融的基础资产标准化程度低,在去年,互联网消费金融ABS仍局限于阿里、京东等少数主体信用较高的机构中。这一现象似乎正在发生变化。 近日有两只互联网消费金融ABS产品已经拿到交易所批复,即将挂牌发行。而这两只产品的发起方都是成立不久的非持牌机构。 阳光证券化基金董事总经理周阳春认为,变化背后的逻辑在于传统的大买方,比如银行、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态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风险判断的抓手从关注主体转向了关注资产质地本身。 主体信用成辅助 在以往的ABS产品中,主体信用有多重要? 去年曾有评级公司的人士这样表示:由于消费金融类资产包里有大量小而分散的资产,“最后这个资产包只能看你爹是谁,你爹是3A评级那才敢做。” 但在周阳春看来,是否优质资产,决定因素有二。一是资产生成是怎样的客户群体,包括年龄、地域、职业、个人信用等的分布;二是怎样识别这样的客户群体。 他认为,与此前相比,现在可以有更多的手段去捕捉客户的借款行为究竟发生在怎样在的场景中,资金方就会逐步放弃原本笨重的判断方式,比如看主体,看是否持牌等。“如果能够向底层资产穿透,我们就不会关注主体到底是腾讯、阿里,还是京东,这些就成了辅助项目。” 另一个变化在于,资产识别后,可以在法律形态上“使资产与资金方更为紧密联系”。他举例,此前,资金方单纯向消费金融的展业主体购买资产包的方式比较普遍,但由于没有登记等的辅助手段,资产卖断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现在可以通过选择靠谱的合作机构,让资金方“自己投出贷款”。 “这里所说的靠谱的的合作方可以是类似于阿里、京东这样的机构,他们有获客能力,能对客户群体的真实性形成判断,消费场景也是真实存在。”周阳春称,在这样的合作中,两方都聚集于自己的专业,资金方只需要提供贷款,不需要考虑资产怎样生成。 他表示,正是因为风险、业务体系有了一系列的变化,使得是否持牌变得不那么重要,主体信用等因素逐步弱化。 对于目前阳光证券化基金所参与项目及规模等,周阳春表示不便透露,他认为互联网场景下的ABS项目所占的比例肯定会越来越大。 消费金融ABS走热 作为“国十条”中“盘活存量”的十大措施之一,资产证券化从2013年起逐步扩容。ABS产品的发行数量和金额出现大幅增长。 在今年2月,《2016资产证券化市场年报》显示,如果以Wind数据剔除无到期日数据的债券为统计口径,截至2016年底,ABS市场存量为10722.62亿元,同比增加66.31%。 从细分的资产类别来看,2016 年个人消费贷款ABS发行数量相较于2015 年呈现733.33% 的井喷式增长,发行金额也较2015 年的147.7 亿元增加60%。 周阳春回应称,对比于2014年基金运行之初,现在市场上的资产类别无疑更丰富。最初消费金融类资产主要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信用卡资产,汽车消费贷款等。现在除了银行,有更多的资金提供方开始介入消费金融领域。在他看来,场景下的消费金融资产会更优质,利润也更丰厚。 因为银行动员的是社会资本,市场机构用的是自有资金,周阳春认为,相比之下,机构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识别能力能更好地达到均衡状态,“这是他们在市场上存活下去的方法”。阳光证券化基金这样的机构投资者,就是要通过识别业务逻辑,识别风险,承担风险溢价,进而获利。 如果从流通场所来看,除了交易所市场,私募ABS同样火热。 上述年报数据显示,2016年ABS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最多,占比 46.95%;上交所占比37.04%;深交所占比9.2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580.18亿元,占比6.77%。 一家曾成功发行场内ABS的机构表示,现在一部分走私募ABS,一部分是银行达成合作,“资金渠道还是比较多的,就没有再选择流程更长的场内的ABS发行”。 对此,周阳春认为,证券化与银行拆借、IPO等等一样,都是一种融资手段,非并“一个概念就可以包揽天下”。如果以融资的角度来看,“没有公募、私募或什么其他之分,只有价格,风险和效率之分”。 整体来看,公募和私募的ABS产品相差不大,选择哪种方式,主要看融资方的需求。只看票面利率的话,场内的产品价格相对低一些,但如果考虑发行成本,代销手续费、承销费等中间费用,公募和私募的价格相差不大。 “如果想要效率高,可能所能容忍的成本就高一些。但有时私募在寻找资金方面,效率不是那么高。”周阳春认为,机构如何选择,不能单独看哪一个因素。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近日,深圳市已针对部分企业下发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现场检查调查表和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这是继北京、广州、杭州下发整改意见后又一个下发整改要求的互金大市。 资料显示,深圳的本次现场检查和整改要求资料非常详细与全面。具体包含下列文件: 一、附件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附件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产品及运营情况调查表》 三、附件3-1.《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社会贡献及创新发展情况表》 四、附件3-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问题调查表》 五、附件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摸底排查汇总表》 六、附件5.填报说明 七、附件6:排查信息登记表(市金融办) 八、互联网金融公司现场检查-模板 九、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表 十、现场检查文件清单 调查表涉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情况、产品及运营情况、社会贡献及创新发展情况、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四大方面。其中,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除了包括8.24办法中的十三条红线,还包括借贷是否集中度过高、是否存在债权转让、类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汇总表包括专项整治摸底排查阶段汇总、社会贡献及创新发展情况汇总、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总。 据悉,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社会贡献及创新发展情况调查是深圳市金融办的首创。主要核查其支持小微企业贷款总余额、支持三农贷款总余额、支持国家重点扶持领域贷款总余额、第三方存管总余额、投资者保护措施、信息技术创新措施、其他经营创新举措。 对于每个要填写的表格,深圳市金融办还提供详细的填报说明,写明了具体的要求和指标解释,对于监管机构的核查方式还提供了可供具体执行的建议。如是否存在平台自融或变相自融,其建议检查方式为1.要求企业提供交易台账,通过筛查借款人集中度、核查借款人名称、标注与平台关联关系等方式予以判断,2.要求企业提供***,根据资金流向判断资金实际使用人。 平台排查信息登记表包括公司情况、账户开立情况和支付接口、产品和合规,涉及的内容非常详细。其中还明确提到不良是指逾期90天(含)以上的融资本金余额。 现场检查文件清单包括自查情况、公司基本情况、业务情况、内控情况、其他情况等五大维度。深圳市金融办明确要求企业根据《互联网金融公司现场检查-模板》撰写自查报告,提供了自查报告的框架以及详细的示例。现场调查范围及主要内容包括:1、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是否分账管理;2、客户资金是否落实第三方存管要求;3、是否定期与第三方金融/非金融监管机构对账;4、借贷双方资金是否直接划转,是否需要先通过第三方账户归集再划转;5、中间资金账户或第三方账户是否缺乏监管,即平台拥有资金调配权;6、出借人投资资金是否对应明确的借款人或借款项目;7、借贷合同指向的借款人是否与实际的资金去向一致;8、平台记录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利率与期限与借款合同是否存在差异;9、平台是否设立风险保证金,是否真实到位,有无挪用;10、平台是否发行金融理财产品,即没有明确资产标的资金归集;11、是否挪用或占用客户备付金;12、是否进行自融自保;13、是否存在自然人借贷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20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借贷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100万元;14、存量借款合同是否设定了适当的担保。本次样本针对的是2017年3月20日,依然存续的合同、协议以及交易。 整改要求涉及八大类148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应尽未尽义务、违反十三项禁令、违反风险管理要求、违反科技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范、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其他风险提示。 上述文件的下发意味着深圳已经进入对网贷平台全面现场核查的关键阶段,深圳各平台应该陆续会收到上述文件,同时各平台也应当做好接受深圳相关监管单位现场检查的准备。 附: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框架)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