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禁宣传银行存管(附资金存管指引全文) 近日,银监会向各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平台存管划下监管红线,首当其冲的是之前P2P“银行+第三方联合存管”、“地方P2P平台统一存管”的多项模式创新,而P2P利用“在银行存管”的噱头进行增信的行为即将被禁止。P2P网贷平台禁止用“银行存管”宣传:第十九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 P2P长期“一厢情愿” 在资金存管业务的定义上,《征求意见稿》的总则中指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此前,在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征求意见稿)》,均要求P2P网贷平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并给出了18个月的整改期。 据网贷财经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7月10日,已有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江苏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4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并共有14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约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6.34%,而真正与银行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平台只有48家,仅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2.04%。 而对于存管银行的义务,《征求意见稿》规定,存管银行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P2P与银行对接存在“一厢情愿”的问题——P2P很积极,银行却是拒绝的。一方面,银行接手存管业务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需要付出很大成本来尽审核义务,而收取的费用远远比不上银行其他传统业务的利润;另一方面,由于网贷频现资金链危机,银行不愿意插手高风险业务。银行的“不情不愿”,在今年年初至今的银行关闭P2P业务接口中,也能体现出来。 此前多项存管创新画问号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稿中第十一条(八)提到: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这对当下的“银行+第三方支付”构成了挑战。 目前,网贷资金存管模式有三种,分别为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其中,“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模式,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推出联合存管方案,存管行开设平台存管账号,负责用户账户监管和资金存管功能,第三方支付担任技术辅佐,提供资金结算及所需的终端设备。 此外,这也对目前北京、广东、江苏等地P2P平台通过当地的互联网金融协会,统一存托管的制度是否能继续,画上了问号。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批量资金存管合作项目得以落地,是开发了一款名为存管通的产品。该产品以北京市网贷协会作为参股人之一,联合三家第三方支付平台联合开发的一个系统,相当于第三方支付和银行的联合承办公司。具体方案为,监管部门联合网贷协会为银行推荐可加入存管的网贷平台,达成合作意向后,银行为网贷平台开通专用的企业一般结算账户,并授权存管通向银行该账户的资金划拨指令,网贷存管通系统负责发起账户资金及交易核验,支付公司提供支付通道,数据会定期上报给协会。 ICP许可难拿 《征求意见稿》对于想要实现资金存管的P2P的门槛设置较高,不仅仅需要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更难的是必须“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业内人士透露,大多数P2P已经进行ICP备案,但是要想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就是ICP经营许可非常困难,特别是在实际操作中,部门地方通信管理局不批准给P2P的许可证,比如上海。 ICP备案和ICP经营许可是针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两种管理标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而经营性信息服务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营利性信息服务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网贷财经分析师表示,不止上海,深圳等地也难以拿到经营许可,现阶段需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同意,不然《征求意见稿》实现困难。她预计,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平台也会把意见反映上去。 值得注意的还有,《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的要求,“委托人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这也意味着,许多P2P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标注的银行存管内容都变得不合规,也不能在获客过程中再向投资者宣传这一内容。 以下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原文: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委托人,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结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委托人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委托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二)组织实施平台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经营情况等应向投资者充分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五)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存管人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存管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五)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存管人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规范的账户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网贷机构、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实现各账户之间的有效隔离,并记录账户与网贷平台之间的从属关系; (二)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身份验证和交易校验功能。存管人应在开户、充值、投标、提现、撤单、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以便对客户身份及交易授权进行认证,确保资金指令真实合法,防止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三)具备对接网贷平台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网贷平台客户信息、交易信息、项目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查询功能; (四)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 (五)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贷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接待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 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权的指令,办理网络接待资金清算支付;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与平台进行账务核对;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存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或存管合同约定的对象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平台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资料和业务档案,相关信息应该保存15年以上; (八)村官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九)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 存管人与委托人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奇偶阿姨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第十三条 存管人应与委托人、网络借贷业务当事人(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签署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下简称“合同”),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四)平台客户开户、充值、投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 (五)平台投资项目关键信息的记录; (六)网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七)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八)存管服务及费用支付方式; (九)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十)风险提示(存管人不负责项目风险、平台虚假标的、伪造数据风险等);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平台当事人的信息、交易指令、借贷合同、收费服务合同等。存管人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委托人故意欺诈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五条 委托人和存管人应共同制订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第十六条 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资产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产对账、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第十七条 存管银行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第十八条 网贷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人通知存管人,存管人应配合网贷机构或清算处置小组完成存续借贷业务的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 第二十条 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服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并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指引和自律规则,检查和处理违反本指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在本指引发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月1日,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下文简称“通知”),就《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 通知称,为规范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6年第1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我办。电子邮箱:shxu@jrb.shanghai.gov.cn 此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共分六章41条,包含“备案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保护”、“法律责任”等几部分主要内容,对网贷平台进行备案登记所需材料(新平台提交13个材料,老平台提交19个材料)、备案登记之后应完成事项(之后6个月内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资质并进行银行存管)作出了详细规定。此次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有效期为5年,实施日期目前尚未确定。 整体来看,上海版的网贷细则征求意见稿总共41条,非常详细,具体来说有四个特点: 一是充分利用社会第三方的力量来监管,比如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区监管部门认为网贷平台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网站)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接受社会监督及投诉举报等。 充分利用第三方监管力量,是监管方针对网贷平台数量多,情况复杂,监管机构人员有限等现实情况做的综合考量,这将有利于提升地方网贷监管的效率。 二是对开展网贷业务,却未取得备案登记的平台如何处理做了明确。对于未取得备案登记或被注消备案登记,但实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根据违法违规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这一条无疑让不积极整改,不拥抱监管企图浑水摸鱼的平台无处容身,将加快平台整改与优胜劣汰进程。 三是客户的适当性管理,这里的客户既包括借款人也包括出借人。目前,行业内对于借款人的风险审查平台做的相对比较好,但对于出借人的风险评估及教育明显不够,对于出借人的适当性要求,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产品与个人风险的错配现象。细则要求,网贷平台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同时,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必要审查,避免为不适当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 四是用数据手段解决行业风险管理问题,并明确了时间。细则规定,网贷平台应当接入上海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接入时间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 早在今年2月底,网上便传出了一份《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下文简称“网传讨论稿”),网传讨论稿从“备案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保护”、“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对平台做了要求,共36条(较征求意见稿少了5条内容)。 对比正式的征求意见稿与网传讨论稿后,发现征求意见稿增加或修改了下述内容: 1、在第一章“总则”最后增加了部分内容: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政府明确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并应当将相应费用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2、平台备案登记应提交材料方面: 新平台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容部分新增“ICP备案号”、“服务器所在地”两项内容;在(十三)下方增加了“区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老平台需额外提交的材料方面,将此前需要提交平台“待偿余额前十大借款人名单、代偿金额情况”改为平台总体“客户数量、业务规模、待偿还金额”。 3、征求意见稿同时对监管部分受理平台备案登记时限进行了规定(新增了一整条内容): 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 对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市金融办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相关决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4、征求意见稿对平台变更备案登记事项内容新增如下规定: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涉及第(六: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分立、合并、重组,或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项变更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在第六章“附则”中,将网传讨论稿划定的 “整改期限不超过6月30日” 内容删去。 附 “征求意见稿” 全文: 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6年第1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注册的公司法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出借人、借款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客户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等方面制度。 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支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聘任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水准。 第五条 在上海市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框架下,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引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各区政府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与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金融办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上海银监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市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本市各区政府是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在市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接受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对注册在本辖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政府应当配备专门力量,切实履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职责。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政府明确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并应当将相应费用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区监管部门通过多方数据比对、信用核查、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网站)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接受社会监督及投诉举报; (三)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所在区政府出具明确意见,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函送市金融办; (四)市金融办收到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并经征询上海银监局等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将备案登记情况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监管部门同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行为,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十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官方网站网址及ICP备案号、相关APP等移动端平台名称、服务器所在地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以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四)经营发展战略规划; (五)股东资料。包括各股东(股东名册内的股东不得为他人代持股份)名称(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等情况,以及企业股东及个人股东的信用报告,个人股东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风控、法律合规、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下同)资料。包括基本信息、个人简历、学历及相关专业资质证明、信用报告、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公司实际经营地应当与住所相同); (八)全部分支机构及其所在地、负责人; (九)合规经营承诺书; (十)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需事前向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提交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一)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十三)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区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和尚未纳入分类处置范围的机构,在其完成对照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备案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总体情况及产品信息、客户数量、业务规模、待偿还金额,平台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处置情况,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整改情况等; (二)公司信用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情况的法律意见(可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合并出具); (四)公司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在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按要求披露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信息,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六)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备案登记前自行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 对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市金融办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相关决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第十三条 合规经营承诺书需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章确认: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同意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接入有关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上传相关数据;同意并授权合作的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机构将相关存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将资金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征信机构将交易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 (三)同意监管部门将备案登记、日常监管中报送的相关材料向社会公示; (四)确保及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五)接受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措施,并确保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其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基本运营设施、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为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还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是否整改到位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为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客户资金存管、业务经营数据、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重点环节的审计情况、审计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时间,专项审计报告的报告期截止时间,均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备案登记申请的前3个月之内。 第十五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事项: (一)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 (二)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上述每一事项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书面报备。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申请备案信息变更登记: (一) 变更名称; (二) 变更住所; (三)变更组织形式;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分立、合并、重组,或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八)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九)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变更; (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 (十一)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涉及第(六)、(七)项变更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计划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市金融办,并注销备案登记。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请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 第三章 风险管理与客户保护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接入本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接入时间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互联网平台及相关文件、协议中以醒目方式向出借人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明示出借人风险自担,并应经出借人确认。 第二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必要审查,避免为不适当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及投诉处理制度,不得不当使用、泄露客户信息,对客户投诉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行业监管制度、自律准则开展信息披露;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更加全面、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平台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办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上海银监局协助、配合市金融办开展相关工作,包括办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及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指导各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处置等。 上海银监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市金融办协助、配合上海银监局组织开展合规认定、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投资者保护等行为监管工作。 各区监管部门接受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 国家有关部门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开展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信息披露、产品登记、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自律规则,以及有关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会员纠纷; (三)接受有关投诉、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有关行业监管规定及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行业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告情况: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市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其处置情况报送市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每年度结束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公司业务合规情况进行评估,聘请具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情况进行测评,并应在上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上月经营情况统计表、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合规经营情况自评报告。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送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月经营情况汇总统计表、相关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送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金融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监管规定,指导各区监管部门对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可将分类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各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方面,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在行业内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诚信氛围。 第三十一条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建设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信用信息、监管信息、风险预警信息等纳入系统进行动态管理,促进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共享与工作协同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信息按规定报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或欺诈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机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银监局、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市金融办也可以直接注销其备案登记: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 (三)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悉企业运营情况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四)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 (五)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市金融办应将注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函告上海银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设立及经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损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报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日常监管过程中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测评报告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相应文件,并应对其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监管部门发现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以及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等相关事宜,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及时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区、县)监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或有关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过程中的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在规定或要求的整改时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经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同意后,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及时递交申请材料。 第四十条 未取得备案登记或被注消备案登记,但实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根据违法违规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为什么眼下大量企业的数据案例难以凸显价值?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产品经理不懂数据。很多的产品经理还停留在以前做产品的阶段,靠感觉来做产品并不知道如何用数据来改善产品,更没意识到数据巳经成为了做产品的核心原材料。 过去的IT时代我们只是简单的使用数据,很少为了解决问题而提炼过数据。为什么我要强调提炼过的数据?因为如果我们要让数据产生价值,让更贴身的数据分析框架去解决用户的实际问题, 就需要将数据嵌入到产品或者生产流程中,在数据提炼的最后一公里,让数据在产品中“说话”。 上个月,我乘坐晚上七点的飞机从杭州到北京,结果七点整的时候,“飞常准” 告诉我航班延误了,一个小时后,它再次告诉我延误继续,一直到晚上十一点。 这个 APP一直在给我提供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并不能给我更多的决策判断。如果当时这个APP的产品经理能够设想关联更多信息,他是否可以告诉我隔壁海航有班八点的航班可以立即改签飞走? 这还不是数据产品,只是把信息善用在产品上,就立刻使得产品有了新价值。 但是很可怜,当时我并没有获得这样的信息服务,一直从七点等到半夜十一点,“飞常准” 不断提供的延误信息只能让我越来越苦恼。 信息化和数据化的区别就在于,信息化为我们提供了参考,而数据化让我们可以直接行动。从给建议到直接行动,这之间有巨大鸿沟。 为什么数据价值没法落地? 如何让数据 “说话” ?在过去的信息时代,我们最擅长的方法是根据历史数据统计规律,指引行动。比如我们会统计过去一个月周五下午六点的出租车小费,计算出价平均数,然后告诉用户 “建议给小费5元”。我们所使用的 数据大多都是单一角度而静态的数据。 而现在,我们更希望得到全景而动态的数据集。比如我们可以获取不同街道的堵塞程度,从而计算司机对小费的敏感度; 我们可以集合附近的天气情况,演唱会散场的时间数据等等来预测某个时段,某个地段可能成交的打车小费金额。这样的算法就是利用了更全面的大数据,通过更多的环境动态数据,而非历史统计数据来提供服务。 未来,产品经理需要懂得如何用数据来增值。这其中有三个关键点:产品化,数据化和商业眼光。而眼下很多产品经理 更多关注的是产品化,忽略了数据化。 那么如何用数据来增值呢? 让数据前置 假定我需要为女儿选择一所学校,如果要等三个月后考试成绩出来,才知道学校不靠谱,会不会太糟糕?如果我能够根据数据计算来衡量这所学校是否适合我的女儿,这就是数据前置。很多数据价值的关键就是数据前置,让更多数据嵌入到产品之中,产生价值。 另一个更容易理解的案例是谷歌无人汽车。谷歌无人汽车就是在用数据分析框架来实现服务。这一服务的前提是数据的质量、稳定性和计算速度都已经足够完善,使得 “数据指引行动” 进入了完全自动的情境。谷歌的工程师用上千个模型来支持这一数据分析框架,以保证无人汽车在行驶中不会出现意外。 反观眼下大量公司的业务,很多公司还停留在用统计数据做决策参考,如果我们将数据分析框架应用到公司业务中,我们就会发现一个全新价值。 如何将数据嵌入业务? 也许你会问,我们一直在说 “将数据嵌入业务” 中,在实际操作层面,我们应该如何嵌入? 在我所在的工作团队中,我遭遇的困惑是,产品团队、数据团队和运营团队给我的方案总是如一盘散沙难以串联。 很简单,产品团队很难有数据概念,数据团队也很少有产品理念,而运营团队更不习惯用数据做决策。但难题在于,如果没有办法把这三个团队链接在一起,数据价值从何说起呢。 每当遇到这种情况,我会问自己的团队这些问题:**什么问题?谁的问题?现在需要解决么?有数据可以满足解决么?假如数据皆可得,那么解决方案是什么?** 尽管这些问题有助于梳理思路,产品、运营和数据团队之间的交叉还是非常困难。 我通常的解决方案是,询问团队成员在特定生产流程中(有时同时也是一个决策流程), 每天需要做多少决策?哪些决策点是否可以用数据替代解决?通过梳理决策点来寻找 “数据嵌入” 的灵感,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 也许不用太久时间,产品经理们就会发现数据化对于产品的重要意义。数据必须要和产品结合,不然数据的价值难以落地。让数据变成产品,是产品经理最大的难点,也是产品经理最大的机遇和想象力。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一则未有预期的减持新规,让这个原本平静的端午假期变得躁动。减持新规新增了对特定股东的限制,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按照减持新规,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等。减持新规进一步增加了定增投资者的退出成本。 在今年定增新规出台后,一些敏感的投资者已经察觉到了定增市场大不如从前,产品已经呈现净赎回趋势。 减持新规让已经受到再融资新政影响的定增市场再遇挫。新规出台后,很多定增基金在新规次日就开始修改产品合同的期限。在端午节后上班第一天,众多从事定增业务的机构都在商讨应对措施。 定增业务套利空间的收窄再加上退出期限的延长,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定增这种融资方式变得越来越难。相比之下,可转债迎来了发展新时期。 机构紧急修改合同 端午节前出台的减持新规让业内难以平静,尤其对于在二级市场从事定增业务的机构来说,一时“焦头烂额”。 减持新规的出台,导致很多定增基金在新规次日就开始修改产品合同的期限。在端午假期结束上班的第一天,不少从事定增业务的机构召开紧急会议商讨如何应对新政策。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些受限的股东,一旦解禁放开,将会争相出逃。减持越是受限,出逃就会越急迫。对于以定增为主打业务的公司而言,怎样应对是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作为一名定增投资人,看到减持新规,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先算一下我有多少能卖的,不然剩下的得再等一年才能卖。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不愿意接受展期。所以限售一到期,他们就会出逃,减持越难,越急迫。” 一家中型券商资管投资经理表示。 上述投资经理介绍,产品开放期一到,大部分客户就会赎回。“我们也只能先抛以防万一。” 该投资经理坦言。 二级市场受限之下,“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或将成为重要的减持方式。例如,某家大型基金公司给出的应对策略为根据每个产品的产品结构、委托人资金属性等实际情况,定制化地调整合理、可接受的 “集合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等多策略解禁安排。 对于定增机构来说,当前面临的问题还包括修改合同的可能性。此前定增产品一般期限在18个月,根据减持新规,限售期延长可能会涉及修改合同。若此前合同中约定遇到法律法规问题可进行协商处理,修改合同问题尚可顺利解决,如果定增合同不能修改则面临较大风险。 “这次新规核心还是堵漏洞,监管层不希望造成市场大面积的违约或流动性的影响,后续应该会有相关的细则。” 国金策略分析师李立峰认为。 华泰联合机构销售产品研创专家高丽嵩也指出,新规出台对财务投资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影响较大。一是定增资管产品期限。“目前多数产品的期限为‘12+6’,因新规出台之后产品退出期限就要被延长。如选择尽快抛出,定增投资者都需要走一次协议转让或者大宗交易,因为若只通过竞价交易抛售,持有期限势必再延长12个月。”高丽嵩表示。 “二是定增退出策略。个人认为多数定增投资者在股票解禁时如有盈利,会先选择抛售一半股票,投资人会珍惜每个连续90天的减持窗口。”高丽嵩认为。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除了限售造成的不得已展期,其余定增产品可能要退出历史舞台。“预计定增观望情绪会更加浓厚,原本一二级市场的价差较小,加之退出渠道限制,投资人可能会因为把握不了方向或产品期限无法满足,而选择暂不参与定增投资。” 华泰联合机构销售产品研创专家高丽嵩指出。 不过,业内也不乏一些乐观的看法。某从事定增业务的基金公司就表示,定增市场将完全进入价值投资、个股精选的时代,有利于具备较强项目评估能力的主动管理型机构。定增项目待发市场将加速寻找新平衡,折价空间或扩大,优质项目将会受到资金追捧。 融资方式转向可转债 定增业务在快速到达万亿规模之后,已经迎来了最严厉的监管。今年2月份的再融资新规就对非公开发行的竞价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进一步缩窄了折价空间。而此次减持新规延长的限售期,再次增加了退出压力。 收益空间的变窄、退出压力的增大都将直接导致上市公司通过定增进行融资的方式更加困难。 业内人士认为,特别是对质地不佳的中小上市公司来说,融资将会更难。基本面质地优秀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债连接型产品融资,融资难度不会大幅增加。至于质地不佳的中小型上市公司,面临两极分化的市场和融资环境,可能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 多位券商投行人士直言,定增将很难进行。“其实监管层对非公开发行方式一直不鼓励,这次的政策也没有太多意外。资本市场上确实有些上市公司定增就是为了圈钱,成为投资者短期炒作的工具。”一家中小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自从非公开发行品种出来后,投行业务再融资的90%以上都是非公开发行业务。减持新规不仅对投行业务产生重大影响,或也将再次促使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发生新的变化。 定增业务的进一步受阻,也使可转债迎来了爆发期。Choice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已经有52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可转债发行预案,预计发行规模达到了1381亿元。上市公司将融资方式从定增变更为可转债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今年已成功发行了3只可转债,仅光大银行,可转债发行规模就达到了300亿。 从政策层面看,监管层鼓励可转债市场大力发展的态度也十分明确。在今年2月份再融资受限之时,证监会就表示,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采取可转债或优先股的形式来替代原来的再融资方案。 在上周的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宣布拟进一步完善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方式,将现行的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业内人士认为,监管层的举动将促进可转债市场的大力发展。 中金固收团队测算,若可转债可替代定增,可转债市场将迎来迅速发展:即便有十分之一的定增项目选择通过转债发行,以2016年的数据来看,也将达到1000亿元左右这一量级,对于转债市场而言,仍不是小数目。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5月31日,新三板 佳瑞高科 (832244) 因对外担保逾期问题被其主办券商安信证券提示风险。 截至目前,佳瑞高科有三笔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逾期,担保对象分别为河南贝特尔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佳瑞特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担保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1380万元和796万元。担保到期时间分别为2016年12月2日、2017年3月1日和2016年10月22日。根据公告显示,前两笔担保为关联担保。 截至公告日,以上担保均已经到期,佳瑞高科对外担保总额为3176万元,被担保人表示现正与银行协商解决贷款及担保逾期事宜,将采取积极措施尽快还款或续贷,银行未采取强制措施冻结银行账户、提起诉讼等措施,暂未发生需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事项。 对于上述担保,佳瑞高科表示近期拟召开董事会对是否继续对上述三家公司提供担保进行审议。 安信证券提醒投资者注意,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期履行还款协议,则公司将可能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偿付相关债务,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公开资料,佳瑞高科于2015年4月7日在新三板挂牌,以做市方式转让,公司主要生产、销售:亚胺培南、西司他汀、美罗培南中间体。销售:化工产品、对外贸易。 目前公司尚未披露2016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处于停牌状态。此外,主办券商发现佳瑞高科存在委托贷款逾期未收回的情形,该笔贷款构成对挂牌公司的资金占用。目前公司已收回155.72万元,尚有1844.28万元本金及利息没有收回。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地产融资路径调查 多位房地产基金负责人表示,过去3个月没有发行新的房地产资管计划募资,原因是不予备案,即便一些资管计划挂钩的项目位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 “现在房地产基金行业,大家都不知道该做什么。” 一位房地产基金负责人赵勇(化名)说。在一年前,情况截然不同。不少房地产公司争相和房地产基金开展合作,除了传统的屯地与项目开发融资外,房地产基金还收购部分开发商手里的烂尾楼,帮助开发商解决资金难题。 这个转折点在今年2月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月中旬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下称《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要求,相关部门将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等行为进行规范。 “相关部门相当于暂停了房地产基金发行各类房地产资管产品募资。” 赵勇表示,过去3个月,不少房地产基金几乎没有产品获准备案发行。 摆在房地产基金面前的还有一道生死难题,越来越多城市相继暂停公寓式办公楼等类住宅项目销售,烂尾楼改造项目面临退出难的窘境,这很可能导致资管计划违约。 但并非完全无计可施,部分房地产基金目前找到一条另类退出通道——借助银行发行类REITs理财产品,成功实现项目退出。 烂尾楼收购项目 “盛极而衰” “过去两年,无论是参与开发商土地储备或项目开发融资,还是收购烂尾楼改造,对房地产基金都是一门好生意。” 赵勇直言,以收购烂尾楼为例,通常改造成公寓类办公楼销售,年化回报至少25%。 他算了一笔账,房地产基金为收购改造烂尾楼所发行的资管计划年化利率在10%左右,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利息后,房地产基金能获得的年化回报也接近10%。 过去一两年,开发商通过将烂尾楼卖给房地产基金运作,大幅盘活了资金使用效率。但《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的出台,这条输血通道已经行不通。 多位房地产基金负责人表示,过去3个月没有发行新的房地产资管计划募资,原因是不予备案,即便一些资管计划挂钩的项目位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 由于多个城市相继暂停类住宅项目销售,房地产基金有可能陷入资金兑付困局。赵勇透露,他们内部讨论过两个解决方案:一是将公寓类办公楼项目按保本价出售给大型房地产公司,确保本息全额兑付;二是再投入一笔资金将项目改造成高级办公楼再卖出。 一位大型商业地产中介机构负责人透露,并非所有房地产基金对这一困境束手无策,个别基金仍能找到退出通道。具体而言,先将公寓类办公楼升级改造成高品质写字楼,再由银行发行类REITs理财产品收购这个项目;理财产品的利息支出,则由写字楼租金等经营收入负担。 一位熟悉这种操作流程的房地产业内人士透露,这一运作模式需要在银行圈有广泛人脉资源。首先,银行会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写字楼进行资产评估,确认其未来升值空间;其次,全面测算项目经营收入能否覆盖理财产品本息。 在合星金控集团执行董事高猛看来,一些具备房地产项目资产证券化能力的金融机构,未必看好这类项目的发展前景。这一领域收入主要有两块,一是租金收入,目前销售或招商状况低于预期的部分项目租金年化收益不到2%,难以满足资产证券化的收益要求;二是资产升值收益,考虑到政策调控导致房产交易流动性变差,即便存在较高升值空间,退出也可能遇到困难。 转型方向探索 面对房地产类产品发行困局,多家房地产基金开始考虑转型方向,比如养老地产或者文化旅游地产,但一是这类项目回报周期通常长达10多年,与房地产基金最多7-8年的存续期不匹配;二是养老地产年化投资回报率约3%-5%,文化旅游地产业务模式受当地景点管理部门约束较大,难以满足房地产基金10%以上的项目收益要求。 “目前,我们打算将主要业务聚焦在向大型开发商的并购给予配资支持。” 张勇透露,房地产调控政策令中小型开发商面临困难,不得不低价抛售优质项目缓解资金压力,给行业并购带来操作空间。 以往房地产基金多采取明股实债方式参与开发商的并购配资,如今更愿意采用股权投资方式。 “明股实债与直接股权投资,面临的项目风险都是一样的。一旦地产项目运作出现波折,债权投资就会变成长期股权投资。”他说,直接股权投资不但能获得更高分红,与当前项目经营风险相匹配,还能加大房地产项目处理环节中的话语权。 “考虑到当前房地产调整力度不断加大,我们只对一二线城市中心地段、有大型开发商运作的地产项目给予股权融资支持,多数中小房地产公司基本不会被纳入股权投资范围。”张勇说。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在基金募集申请表中审核缓慢的商品期货类基金,最近迎来了新进展,最新披露的《基金募集申请核准进度公示表显示》(以下简称《公示表》),多只今年陆续上报的商品期货基金在较短期限内就已得到受理,进入到第一次反馈意见阶段。 《公示表》显示,华夏基金今年3月29日申报的白糖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及联接基金,在4月6日就已得到受理,并在5月19日进入第一次反馈意见阶段。另外,建信基金申报的黄金期货基金和嘉实基金申报的农产品期货指数基金分别在5月10日和5月12日获得受理,值得一提的是,这两只基金均是今年刚刚申请的产品,申请时间分别是1月3日与5月5日,尤其是嘉实的农产品期货指数基金申报时间和受理时间间隔仅有一周。此外,博时基金今年3月23日最新申报的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从申请材料接受日到第一次反馈意见日,时隔也不到一个月。 回顾2015年、2016年申报的多只商品期货类基金长时间都没有新进展。如较早申报的华泰柏瑞东证大商所农产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虽然在2015年10月20日就已提交材料,但最新进度仍停留在第一次反馈意见日阶段,自2016年1月27日后没有新的进展。同样在2015年申报的华宝兴业铜期货基金等均进展缓慢。 对于最新申报的几只商品期货基金很快就有了回应,市场也开始热议,这是否意味着监管审批的脚步正在有意加快?从多家基金公司了解到,事实并非如此。深圳一家大型基金公司负责人坦言,“并未明显感觉监管有加快审核进度的意图,我们最新申报的商品期货基金有了新的进展,主要是催了期货交易所拿到了无异议函,但是之后的进程又卡住了”。 上海一家中型基金公司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上周刚刚跟相关产品部同事沟通过,我们去年上报的商品期货基金依然是在上报阶段。“目前商品基金审核依然较慢,有期货交易所因素,也有审核本身考虑,但核心还是监管对此类产品的关注。”华夏基金相关人士也表示。 事实上,正如上述分析人士所说,基金公司上报商品类基金需要先获得商品交易所的无异议函。但获得商品交易所的无异议函是此类产品上报的难点,商品交易所会衡量某一类品种的市场容量,以及基金公司是否适合运作商品基金等。据悉,目前包括已上报的商品基金都要重新报商品交易所答辩,以取得无异议函。目前有些交易所已经组织答辩,有些在进行产品审核。 业内人士指出,公募基金以稳健投资、价值投资为重点,我国期货市场还不够成熟,存在交易不活跃、市场容量小、投机性强等问题,所以期货类产品能否得到公募认可还有待验证。叠加公募人才在期货领域经验不足,不确定性较大。 数据显示,今年大宗商品市场表现相对疲软,5月,国内大宗商品市场综合价格回落近2%。不过,大宗商品市场低迷并不阻碍基金公司申报的热情,今年以来已有7只商品期货基金上报,截至目前排队待批的商品期货类基金数量已累积到30只。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继半个月前央行正式同意“债券通”北上以后,5月31日,《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也随即出炉,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中同时指出,“北向通” 没有投资额度限制。 此次《办法》主要适用于“北向通”,即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考虑到投资者的特殊性,没有投资限额方便了主权投资者的投资管理;另外,境内银行间的债券市场托管规模已超过60万亿元,作为全球第三、亚洲第二大的债券市场,足以容纳境外投资者进行投资。前海开源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认为,没有投资额度限制借鉴了深港通的规则,对于内地债券市场来说,相当于引入了源头活水,有利于债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据了解,“债券通”的概念首次公布是在2016年1月,自今年以来,“债券通”开始进展神速。今年1月,港交所总裁李小加在介绍2017年港交所工作计划时,提到正在探讨“债券通”模式;随后在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明确,“债券通”将于今年以“试行”方式实施。 《办法》中还规定,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投资。使用外汇投资的,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以下统称“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使用外汇投资的,在其投资的债券到期或卖出后,原则上应兑换回外汇。杨德龙认为,这是为了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防止一些资金利用债券通进行换汇的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中表示,“南向通”有关办法将另行制定。此前,央行发布的公告中也提到,初步将先开通“北向通”,未来将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杨德龙认为,深港通、沪港通开通后,南下的资金中一部分是为了防范人民币贬值的风险而流入的,先开通“北向通”,暂缓开通“南向通”是考虑到国内的债券市场资金面比较紧张,更需要外部资金的流入,以维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赵锡军也表示,先开通“北向通”使资金仅在境外投资者间进出,而不涉及境内投资者,方便了监管层管理,避免了双向管理中的困难和复杂性,能够较好地监控资金的流入与流出。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最近一段时间,银行理财经理的销售电话比原来勤了很多,王女士前一笔100万元理财产品刚刚到期,便马上陷入理财经理的 “围攻” 中。 100万的理财产品到期如果续买,理财经理会立马赠送500元手机充值卡,而在去年这个时候,还只是赠送200元充值卡。如果追加至500万理财产品,还能送7天巴厘岛度游套餐一份。 银行端午节送粽子,外加赠送不同样式的银行纪念币。除了这些 “小惠小利”,还有理财产品的花样营销,例如北京银行在端午节推出特供理财产品 “端午盈金” 98天保证收益,年化收益4.0%-4.1%。 一路飙升的理财年化收益率价格让客户心动。王女士在光大银行上一笔半年期、50万元起购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已经从4.6%上涨至100万元起购、年化4.9%; 从兴业银行内部了解到,从2017年年初至今该行理财价格已经上涨约100个BP。 客户可能并不知道,银行过去一段时间对理财资金“望眼欲穿”已经反映到了对理财经理的绩效考核上。零售银行正在向自家理财产品倾斜,这使得银行理财经理的工作也发生微妙转变。 “以前卖理财是没有任何奖励的,今年以来行内绩效改革,规定卖某些理财会给理财经理营销积分,积分直接与奖金挂钩。对于行外吸金还有特殊奖励。” 招商银行一位理财经理介绍。 收益率破5%已不罕见 近期理财收益率上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根据普益标准监测,5月13日-5月19日,318家银行共发行了1925款银行理财产品,封闭式预期收益型产品平均收益率为4.39%,较上期上升0.04个百分点。而在2016年11月,410家银行发行了8294款银行理财产品,封闭式产品平均收益率为3.73%,半年内上升了近20%。 实际上,端午过后无论是规模较小的农商行、城商行,还是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破5%已经不罕见。 以北京农商行 “金凤凰理财” 2017年稳健富荣207期固定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为例,认购起点金额100万,年化收益率为5.20%。5月10日以来发行的 “凤凰花” 系列产品中,年化预期收益率超过5%的共计达到10款,其中收益率5.2%、5.1%的各一款,5.05%的一款,5%的共七款。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兴业银行一款在售的80天期非保本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已经达到5%。 相对于力求稳健的客户,各家银行也纷纷上调了存款利率。为了使客户资金黏住不跑,一些银行还下调了活期存款利率。北京某银行理财经理指出,该行大额存单在定期的基础上浮40%;还有类似于大额存单的定期存款“安享盈”利率也可以最高上浮40%,即在利率1.95%的基础上往上升。 此外,“宝宝类” 理财产品与货币基金的收益率也在不断攀升。今年以来,天弘余额宝货币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从3.3%左右升至4%以上,创下2015年6月以来新高。数据显示,截至5月底,有86只货币基金的年化收益率超过4%。 从 “资产荒” 到 “资金荒” 收益率提高的背后是货币市场利率的全面攀升。今年以来,隔夜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从2%左右升至2.6%,7天SHIBOR从2.4%左右升至2.85%,一年期SHIBOR从3.4%左右升至4.34%左右,这显示出当前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处于偏紧状态。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业研究室主任曾刚指出,目前整个资金市场利率水平往上走,理财产品利率水平市场化程度高,反映出整个市场资金面的状况。 3月以来,银监会密集发布监管新规,清理金融杠杆。央行有意抬高市场利率,倒逼银行去杠杆。在货币政策与行业监管的同时挤压下,银行资金非常吃紧,此前拼命加杠杆的中小银行现在甚至处于无米下锅的尴尬境地。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内部人士表示,他们在与信托做业务沟通时发现,信托公司拿到资产价格越来越高,价格上扬与年初比非常明显,反映出资金成本提高。而且信托公司手上的资产与之前相比更多了,他们现在担心的是“消不掉”,而不是“不够消”,这与去年截然相反。去年是“资产荒”,将资产价格压的很低,但现在价格底部已经过,很多项目方谋求银信合作,价格越拉越高,导致“资金荒”。 银行的策略是价格战,据了解,目前一些理财产品利率没有价格优势的银行,只能打 “服务牌”。 金融业面临去杠杆,在资产端还未到期、银行又不准备缩表的情况下,一些负债陆续到期后,同业、期限错配的缺口只能用其他负债来填补。如果负债争夺比较激烈,就只能发行较高收益率的产品,这是近期理财价格上涨的根本原因。 曾刚也指出,资金链紧张是一方面,银行理财资管、同业业务交易过程中存在错配,资产端期限相对较长,例如2-3年,在到期之前银行不能够变现。另一方面,资产端配置了债券,银行在预期未来趋势反转的情况下不愿意变现。 因此,银行唯有以更高利率的水平借钱融资,例如发行更多的同业存单与理财产品。同时资产端配置的收益率上升,也给银行提高理财收益率以可能性。 短期流动性趋紧态势不变 那么,银行理财价格持续攀升的情况能维持多久? 业内人士认为,金融领域持续控风险、去杠杆政策指导下,短期内货币政策将保持中性偏紧,这一点不会发生太大变化。同时,为了引导资金脱虚向实,金融机构对过去一些表外业务的进一步规范和监管也是势在必行。因此市场流动性在短中期内都将处于收紧态势,也就是说,银行未来一段时间对钱都 “望眼欲穿”。 从3月开始,银监会接连发布多个重要文件,旨在加强银行业风险防控,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同业、投资、理财等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问题开展治理。宏观层面上,随着央行MPA(宏观审慎评估体系)考核制度逐步落地,多家银行正在收缩同业业务,同业负债和同业资产同步收缩。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人士指出,目前许多商业银行都在管理理财池规模。 市场普遍认为,随着6月MPA年中考核临近,银行理财收益走势不会出现大幅调整,平稳上行的走势应会保持。不过上述银行业分析师指出,央行的MPA考核没有所谓“半年大考核、季度小考核”的说法,每个季度都是一样的,也没有必要过度夸大。而且随着银行对第一季度MPA考核的适应,后续影响将逐渐弱化。 相比于资产收益率,流动性是目前银行更加关注的问题。流动性紧张的问题短期内不会得到解决,起码还要一两个季度。高压监管或将持续到三季度末,那时才能看到阶段性结论。 至于理财价格持续攀升的情况到底能维持多久,曾刚认为,短期内的“钱紧”,纯粹是因为金融层面的资金供求受到了监管约束,随着资产逐步到期,对存量资产的融资需求下降,理财产品的价格也会逐步价格将下来。以往利用货币市场利率低进行期限套利的模式在增量上将越来越少,市场融资需求下降,资金面紧张的程度缓和。 宏观上,2016年末以来,基础设施投资同比增长上升、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连续8个月站上荣枯线、工业企业利润回升,中国整体实体经济状况并不支持利率持续上行。 此外,银监会网站发布的《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显示,银监会将加快对银行股东代持、资管业务、理财业务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已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创新部、法规部)列入11项将要完成的规章之一。曾刚指出,MPA考核以及银监会监管都指向同业理财,随着期限套利减少,未来理财或将面临量价齐降。 监管表态 “没必要紧张” 从银监会近期重点工作通报通气会上披露的数据看,同业业务以及银行理财数据都比较稳定。 4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余额为30万亿元,比3月末增加了1.1万亿元,比年初也有所增加。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同业存单余额为4.2万亿元,比3月末增加将近700亿元,发行的同业存单余额为7.8万亿元,比3月末增加1384亿元。而同业投资规模将近37万亿元,比年初增加了4万亿元。 “市场没有必要紧张,应该更加轻松起来。” 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局长肖远企指出,从数据来看同业业务还是比较稳定的,虽然有一些小幅度的调整,但是这种调整可能更多的市场对相关政策的一些误解而导致。 另外,一些金融机构对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和业务进行了主动调整。肖远企表示,这说明这家机构管理能力非常强,对于主动调整、向好的方面调整、向有利于风险防控方面调整的行为,银监会坚决支持。 安永银行业分析师许旭明指出,监管层总体来说希望银行回归实体经济、服务实体经济,这有可能会导致传统信贷业资产保持稳定,但同业内资产下降。 近期,又传出证监会全面禁止通道业务的消息,不过此后监管层对券商通道业务再表态,称暂未全面禁止但仍关注规模。 “一些投资于资管计划的产品,相应行业有监管政策的调整,对银行的资产配置一定会产生一些影响。最近这段时间政策的密集出台,对银行同业,包括理财业务等都进行了一些相应的清查或者结构性调整,对于资本消耗比较高的银行来说压力会比较大。不同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政策会在金融机构产生连锁反应,我们也将继续观察上市银行今年中报的表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姜长征表示。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P2P网贷平台跑路,投资人如何维权?” 这已成为司空见惯的话题。 保留好转账凭证、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联合其他的投资人维权、在论坛上发帖…… P2P访谈注意到,这样一个行之有效的维权群体,即合拍贷的投资人。 日前,*ST运盛一纸公告,合拍贷的实际控制人张金如因涉嫌快鹿集团集资诈骗案被羁押,其妻郭虹跑路香港的情况被披露。 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了业内关注。 或许因涉事的平台——合拍贷拥有上市系+国资系双重背景,很多的投资人踩雷。 据投资人张某透露,目前,已有近千名投资人集合在一起。 “在黄金48小时中,我们就开始了维权1.0模式。” 张某提到,投资人分成网络行动组、电话行动组、微博行动组。每组均会选择组长,组员听从组长安排。 其中,微博行动组、网络行动组主要负责在第三方行业网站发帖、在微信平台举报等。而电话行动组的组员则会拨打举报电话,对平台以及控股股东进行举报。 当进入2.0维权立案模式后,投资人又开始为立案做准备,并组建了现场行动组。现场组成员会将下一日的活动安排发在QQ群公告。 “5月26日,早上集合直捣黄龙找云盛总公司进行协调。”“如果借款是盛运或者是九川公司,请打印出来,31号带到现场”…… 每当现场活动结束后,会专门有人针对当天活动情况进行通报。 总结下来,在合拍贷的投资人中,有的人负责统计信息、有的人将维权费用进行公司,还有的人发帖爆料。每个投资人各司其职,目的就是尽快拿回回款。 在投资人催缴之下,作为涉事的另一端,从5月24日开始,合拍贷每日都会发布公告。 5月31日,合拍贷在发布公告中提到,目前公司负责人在与金融办及股东沟通资产的清算进度及兑付方案。不过,至今兑付方案仍未公布。 据了解,5月28日,合拍贷披露了的第一批资产清单情况显示,平台现有资产主要涵盖现金资产、核实债权资产和个人资产,总计约1.55亿元。其中,涉及到2000多万证券期货资金。 而作为合拍贷的股东方,*ST运盛于5月23日全天停牌,并在晚间发布公告,“公司仅限于财务投资,未曾参与平台日常经营管理”。 目前,其他两家股东——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和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介入,并组织人手进入公司调查财务账务,清理资产。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