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友君从多个信息来源获悉,央行目前在主导票据经纪业务牌照。该牌照业务与货币经纪业务牌照有共通之处,但又有不同之处。 实缴资本不得低于1亿人民币 据悉,央行日前已到多地调研票据经纪业务状况、票据中介行业生态等情况,目前正在起草票据经纪业务法规。该法规对票据基金业务资格申请条件、申请流程、业务职能定位、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都会有定义。目前获悉情况看,央行或要求票据经纪业务公司实际实缴资本不低于1亿人民币。 对照看银监会的货币经纪 其实,早在央行主导的票据经纪业务外,银监会在2005年就签发了《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货币经纪公司的审批要求、业务范围等做了规范。其中关于设立条件对票据经纪业务公司有参考意义。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资或者与中方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外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 (二)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资信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申请前连续三年盈利且每年税后净收益不低于500万美元。 (五)具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 (六)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其监管当局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了监管备忘录。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或者与外方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中方投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 (三)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资信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盈利。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三)具有熟悉货币经纪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措施。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十一条 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货币经纪业务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要求,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限额。 按此,银监会的要求是2000万,央行的要求是大大提高了! 除了注册资本金外,票据经纪业务还需那些资格? 票友君认为,非银机构这条是值得参考的!另外对机构的票据业务的认知能力及从业经验也是必须考虑的,此外对于票据业务所必须的网络、软件等信息化要求也会被提到办法中。 第三十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经纪业务: (一)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 (二)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 (三)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 (四)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票据经纪业务的必要性 票据经纪是指在票据活动中,以赚取手续费或佣金为目的,从事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票据咨询等一系列活动。 目前银行机构因本身为票据的交易主体,难以独立实施票据经纪业务。因此过往票据经纪业务一般为票据中介所实现。现实中,票据中介根据票据流通或贴现情况,从事不同的票据经纪业务。 一、企业票据流通的经纪业务 当票据还处于流通支付环节,企业为获取更好的票据支付对价,会寻找票据中介进行票据的买卖,票据中介在将票据流转到其他企业或贴现。 在这个环节,票据中介实施的本质是票据买卖操作,但其背后暗含了票据经纪业务职能,只不过因为自身出资的方式介入到交易环节。 二、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经纪业务 当票据进入转贴现环节后,银行经营差异化,使得票据在银行之间不断流转,这需要相关的撮合机构来实施。部分业务能力强的票据中介开始介入此环节。 随着票交所上线,票据业务电子化,票据参与机构多元化,专业化的、监管下的票据经纪业务急需出现!这是票据市场良性、快速发展的基础性机构,他的发展有利于票据市场多元化、健康发展。 另外,现实中票据中介行业鱼龙混杂,机构水平、风控能力、合规情况参差不齐,数起银行票据风险事件都与票据中介存千丝万缕联系。不良、不合格、野蛮的票据中介格局亟待整治和改进,出台票据经纪办法将是一个非常好的契机! 票据中介有可能进入到票据经纪持牌行列嘛? 现在的票据中介业务模式多不限于票据信息互换和撮合,而是深度介入到票据交易的环节,获取相关收入。他们的模式一般通过与商业银行、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通过“协议行”或“同业户”等方式间接与商业银行对接,在票据交易过程中,起到“桥梁”的中介作用。一些经营时间较长、专业能力较强的民间票据经纪公司通常会选择与中小金融机构合作,利用地方中小商业银行、农商行、农信社等银行牌照,直接参与到票据贴现和转贴现等流通环节。 票据中介的很多业务模式脱离了票据经纪业务本身的定位,因此如果想参与到票据经纪业务行业,票据中介急需理清自身的发展定位和思路,将自身向合规靠拢! 否则,票据中介难以符合票据经纪业务本身的内涵! 另外,票友君获悉,目前五大货币经纪公司已有公司摩拳擦掌准备进入票据经纪行业,他们的到来或给票据市场带来新的活力和升级!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温馨提示:艺术品投资高风险,投资需慎入;无艺术品鉴别能力和专业知识者不建议投资艺术品。 估值千亿的中国艺术品投资市场,迄今只有一家银行做常态化投资,近年来热钱涌入股市、楼市,却很少对有数千年积淀的中国艺术品 “感冒”。艺术品投资风险极高,最 “冷静头脑” 的金融机构如何把控,专业投资人未来又能在艺术品理财上赶上哪一波 “红利” 大潮?5月6日,原潍坊银行行长,山东省城市商业银行合作联盟有限公司董事长史跃峰解读艺术品金融发展趋势以及风险防控。 “艺术是古老的话题,金融也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但是金融和艺术融合发展却是一个全新的话题。” 史跃峰介绍艺术品经历了价值演变、资产化、金融资产化等过程,到了今天已必须用金融创新思维来发展艺术品市场。 最近,深圳警方打掉艺术品虚假期货交易平台,8千人被骗10亿元,这个数字创下了同类案件的全国之最,也从侧面体现出近几年中国艺术品投资快速升温。可是,一面是一线炒家疯狂地追逐名画、古瓷等文玩,一面则是金融机构等 “热钱” 冷面相对。 “从金融机构角度看,中国艺术品市场还是一个 孩子 ,比较冲动,不守规则,甚至说谎,这样怎能获得投资机构青睐呢?” 史跃峰如是说。 史跃峰说,金融化的艺术品,是被金融度量过的,市场有更高的认可度,有更强的流动性,因为现在选质押品的时候,浩瀚的艺术资产金融机构可能只选一部分,绝大多数的当代艺术家还进入不了艺术金融资产配置的资产池里面。 史跃峰曾在全国推出第一单书画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创建全国第一家银行艺术品仓储库,推出全国第一个艺术金融指数。然而,由于艺术品市场不规范,风险较大,迄今这些 “第一” 仍旧没有后来者。 过去几年,曾经试水艺术品信托的金融机构曾经出过问题,随着国家整顿银行轨外业务,目前真正合规的艺术品基金、信托已经很少。因此,当前艺术品金融仅仅作为一种银行业的创新业务存在。换句话说,虽然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前景和潜力越来越被金融机构所看好,但市场尚未规范到专业金融机构“出手”的时候。 艺术品成为金融资产,过程很艰巨 艺术品的资产变化过程中,金融发挥了4个作用。史跃峰介绍说,“第一个,艺术品价值的发现;第二个,提高了艺术资产的流动性;第三,促成了资本的重新配置;第四,规范了艺术市场的行为。” 不过,金融机构要认定一件艺术品的价值有自身复杂的逻辑。“艺术品首先要判断其真伪,其次是否被市场高度认可,第三,艺术品有能否有较强的流动性,第四,相关权属要清晰,第五,艺术品还要容易保管,第六,价值长期稳定,只有同时满足这六个特征才能被金融机构认可”,史跃峰说。 以此为标准,让齐白石、张大千、潘天寿等名家的字画被机构投资者认可也并非易事。史跃峰举例说,即使是一副名家字画,金融机构在确定其真伪后,还要判断这是画家的代表作,还是应付之作,因为应付之作很可能日后带来资产价值的大幅波动,导致投资失败。另外,一幅作品的市场认可度与学术价值之间也有金融“风险”。“大家都知道,互联网时代交易量、流水、点击量都可能造假,百姓看到的某些被热捧的艺术品很可能就是一时炒作出来的,与学术认可度不是一回事。如果这中间分不清就存在风险。” 业内人士表示,要让金融机构规避艺术品价值、真伪等难题,推动艺术品金融发展必须引入多个独立的权威第三方。艺术品投资风控是一大难题。 史跃峰说,家庭的财富配置,一般人都会有现金、银行存款,还有一些人会把他的银行存款的一部分去买理财或者其他普通银行金融市场产品,比如说货币基金、债券,这些金融产品风险比较小、收益也会比较低。还有一部分人会把他的家庭财富的一部分配置到股票、期货市场,收益更高,风险更大。而投资房地产与艺术品属于另类投资。 但史跃峰却提醒消费者,进行艺术品投资,家庭投资者一定要 “看得清楚”。 “由于艺术品市场是与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存在关联的。因此从流动性看,艺术品市场目前总体不太乐观,入市更要谨慎。”史跃峰建议,作为一个做家庭理财规划,中国老百姓对艺术品市场的参与首先要从真实的艺术品交易开始,即使有合适的艺术投资产品,也要充分了解投资人和艺术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不要购买自己无法解读的金融理财产品,“理财机构到底买了什么艺术品,你一定要研究清楚再掏钱”。 同时,史跃峰还提醒一些开展艺术品理财业务的机构不要盲目炒作市场,“如果金融机构根本不具备鉴赏能力,一旦市场波动,投资者产生损失,大家不会声讨那个艺术家,而是怪罪投资机构不懂风险。” 网贷财经温馨提示:艺术品投资高风险,投资需慎入;无艺术品鉴别能力和专业知识者不建议投资艺术品。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随着菜鸟网络在6月1日凌晨率先宣布顺丰关闭对菜鸟的数据接入,一场关于双方的 “互撕” 引发行业地震。顺丰介绍称,这是 “一场有针对性的封杀行动”,并表示是菜鸟先动手封杀了顺丰,并希望顺丰站队,从腾讯云转投阿里云。双方各执一词难辨真伪,分析人士表示,“信息安全” 之说只是在背锅,背后其实是一场有关数据信息的战略之争,也是行业话语权之争,顺丰是不会 “无偿献血” 的。 互撕:顺丰菜鸟各执一词 据了解,顺丰暂停数据接口后,淘宝上顺丰包裹的物流详情将无法正常回传,商家无法确定买家是否已经收货,买家也不能跟踪商品的实时信息。这可能会对消费者与商家带来损失。 菜鸟在声明中称,事情发生得很突然。5月31日晚上6点,菜鸟接到顺丰发出的数据接口暂停告知。6月1日凌晨,顺丰就关闭了快递柜的数据信息回传。6月1日中午,顺丰又进一步关闭了整个淘宝平台物流信息的回传。 不过,6月1日下午,顺丰公司介绍,此事件是 “一场有针对性的封杀行动”。顺丰在回复中表示,该事件并非如菜鸟所言,事实是菜鸟于6月1日零点下线了丰巢接口信息,并不是自己主动关闭对菜鸟的数据接口;而本次菜鸟暂停丰巢数据接口,表面是以信息安全为由,实际上是一场有针对性的封杀行动,除丰巢外,其他平台均未关闭数据接口。顺丰强调,菜鸟之所以封杀顺丰,背后的原因是阿里方面一直希望顺丰从腾讯云切换至阿里云。 顺丰表示,旗下的丰巢在2016年与菜鸟展开合作。菜鸟提供用户的手机号信息给丰巢,丰巢反馈快递出入柜信息、网点推送等相关快递柜物流信息给菜鸟,上述合作于2017年3-4月续约的过程中。但菜鸟提出,所有快递柜信息的触发必须通过菜鸟裹裹,取件码信息要无条件给到菜鸟,丰巢还需返回所有包裹信息给菜鸟,包括非淘系订单。而丰巢难以接受以上合作条款。所以今年5月菜鸟提出,以数据安全为由停止与丰巢的合作,并在6月1日零点下线丰巢接口信息,随后顺丰在6月1日上午10时暂停路由信息。 可见,菜鸟和顺丰对于谁先关闭了数据信息接口做出了相左的解释,关键在于谁先关闭了对方的数据接入。 背锅?信息安全是借口? 菜鸟在6月1日凌晨发布的声明中特意强调了 “信息安全” 的布局。声明提出,此事发生前,为保护消费者隐私、电话信息安全,菜鸟正在根据安全团队的建议对全网物流数据进行信息安全升级,将加强对海淘、快递柜等物流数据的多重交叉验证,但顺丰及丰巢等出于各种原因并不配合。菜鸟与所有物流伙伴是合作关系,而不是竞争。菜鸟不碰具体物流配送,没有一辆快递车,没有一个快递员,是凭借物流合作伙伴的支持合作,共同提升了中国的快递物流效率。 “中国的快递物流市场,未来必定每天有10亿个包裹,不是我们的市场够不够大,而是我们的能力够不够的问题。”菜鸟方面称,一些物流伙伴希望更加深入到电商等领域,菜鸟一直给予欢迎和支持,但也希望合作伙伴始终坚守客户第一,不能因为自己的商业决策,影响商家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在顺丰做出质疑回应后,6月1日晚间,菜鸟针对顺丰的解释再次做出解释,称,“长期以来和所有物流合作伙伴合作得都很好,共同促进信息安全和消费者隐私保护。但顺丰、丰巢因为各种原因推脱,令人难以理解,并提及‘信息安全不能有任何折扣’,这一点菜鸟不会有任何让步”。6月1日19时41分腾讯微博上发布的一条内容可谓意味深长,提到 “腾讯云助力顺丰布局云端”。 背后:数据战略之争 菜鸟与顺丰的“互撕”引起行业地震,然而事件并非表面看上去那么简单。“对一个市值2000亿元的企业来说,无偿献血给另一个公司,是不可能发生的。”快递专家赵小敏表示,菜鸟的有关信息安全的再次回复有点意味深长,顺丰的信息安全防护至少在国内快递行业是第一的,对顺丰来说,这些数据如果无偿给了菜鸟,那就不符合商业规律了,这些数据对顺丰而言相当于自己的血液。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互联网周刊》主编姜奇平表示,无论阿里还是腾讯,本质上都是数据战略。从物流方向讲,目前分为两种,一种是做物流出身的企业,另一种是互联网人做物流,区别是传统物流不会围绕数据进行争夺。因为物流相当于是最接近终端客户的业务,从客户那里得到的数据可以直接对产业链进行整合和梳理,甚至可以指挥生产,这不是简单的拉货概念。 趋势:共享信息现利益博弈 电商分析师李成东也表示,阿里本身就是想做大物流,而顺丰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所以必然想将其整合进来。但数据对任何公司来说都是最核心的东西,顺丰不可能向阿里让步,因此顺丰的退出属于自我保护行为,也是合理的。 以2016年快递企业的收入数据来对比,顺丰的营业收入约为574.83亿元,而“通达帮”(其中圆通为前三季度数据)营业收入加在一起约为385.26亿元,这一数字总和是顺丰的2/3。净利润方面,顺丰约41.8亿元,“通达帮”总和为54.66亿元。 赵小敏认为,此次纠纷事件只是一个开始,实际上所有接入菜鸟网络的快递日后都将面临共享的博弈,不过由于“通达帮”主要流量来自阿里系,他们的选择立场与顺丰不完全相同。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随着消费向多样性、多层次升级,电商巨头争先布局线下。商超则利用新技术不断创新,新 “业态” 不断出现。其中,“零售+餐饮” 融合优化消费服务,成为商超的重要发展方向。 零售+餐饮 5月27日,浙江联华华商集团旗下精品超市Green & Health开业;盒马鲜生第8家门店5月26日在上海开业;5月10日,新华都海物会在福州开业;5月1日,永辉旗下超级物种福州万象生活城店开业。这些门店均被认为是 “新零售” 的创新产物,“零售+餐饮” 模式成为超市升级改造的重要方向。 永辉以 “高端超市+食材餐饮+永辉生活APP” 为全新品牌,打造基于会员电商平台及高端体验店的新零售业态。今年1月,福州首家店在温泉公园西门开业,集中了8个独立的单元,包括鲑鱼工坊、麦子工坊、盒牛工坊、波龙工坊、咏悦汇、生活厨房、健康生活有机馆、静候花开花艺馆。这种业态组合方式在永辉超市以往的红标店、绿标店、会员店或者其他超市的门店中从未出现过。 此前,同样主打 “超市+餐饮” 模式的盒马鲜生已经在上海开出多家店铺。盒马鲜生不同于传统生鲜超市和生鲜电商的模式,以其第一家店为例,门店面积4500平方米,产品分为肉类、水产、水果素材、南北干货、米面油粮、烘培、熟食、烧烤以及日式料理等。其中,80%是食品,20%是生鲜产品,消费者可以现买现做现吃。同时,为配合精品超市的定位,店内设有百货、鲜花等商品区。 新华都推出的海物会则以 “餐饮+零售” 模式卖起了海鲜,海鲜池500平方米,经营模式以餐饮为主,售卖食材为辅。海鲜品类达150多种。除了现煮现吃外,还可以送货上门、预约厨师、订制私人菜品。 浙江联华旗下Green & Health前身CtiyLife较早尝试 “零售+餐饮” 模式,其升级来的Green & Health增加了餐饮比重,餐饮面积占比60%以上。在剩余不到30%的经营面积中,大部分为休闲食品与酒水饮料。 商业模式方面,“零售+餐饮” 这种新业态并非要成为餐饮企业,本质是通过现场演示和堂食来带动食材销售。通过 “教育”,让供应商和顾客学习制作,以此拉动食材销售。 线上+线下 永辉超市此前公告称,公司及今日资本、公司实控之一张轩宁等共同增资永辉云创,增资后公司持有永辉云创52%股份;今日资本和张轩宁分别持有永辉云创12%股份;永辉云创联合创始人彭华生追加认缴资本9600万元,增资后认缴的注册资本占永辉云创注册资本的24%。 永辉云创集合了bravo绿标店、上海永辉会员店、超级物种以及永辉生活APP,为集线上线下服务于一体平台级电商公司。对于此次增资,永辉超市表示,今日资本参与本次增资是对永辉云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新模式的认可,将为永辉云创的新业态孵化培育与创新起到重要的助推作用。 背靠阿里巴巴集团的盒马鲜生的“线上”基因充足。公司以“生鲜电商”为切入口,依靠自营物流团队和前置门店智能配送,实现线上线下无缝对接;通过APP和线下门店覆盖生鲜食品和餐饮服务的一体化。盒马鲜生将线上消费者引导至线下实体店体验;同时将实体店顾客吸引至线上消费。除了线上、线下单独购买,还可实现线上、线下智能拼单,共同配送;常规电商用仓做配送,盒马鲜生则用店做仓,店仓一体化。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6月1日,上海市金融办在其官网发布《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总则称,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下称:网贷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解读。 1、六大部门联合对网贷平台监管 第六条将网贷监管工作具体分配到上海市金融办、银监局、通信管理局、公安局和网信办,具体职能范围(见下表)。 2、明确时间节点 明确网贷平台新设及停业规则 从此次上海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整体来看,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就是明确了各类业务提交和开展的时间节点。如要求网贷平台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在6个月内完成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银行资金存管并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报备。另外还要求平台应当接入上海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接入时间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 另外征求意见稿要求每年度结束后,网贷平台应在上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网贷平台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上月经营情况统计表、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合规经营情况自评报告。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送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月经营情况汇总统计表、相关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送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情况分析报告。从这条来看,年度审计报告、每月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是反映平台的真实运营情况,定时提交这些资料可助于监管部门更好地了解平台运营情况和合规情况,全面实时监管平台发展情况,降低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相比网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新设立网贷平台,以及停止运营网贷平台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新设立网贷平台,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已经开展网贷业务的平台,区政府、市金融办应分别在5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取得备案登记的网贷平台解散或宣布破产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区监管部门告知市金融办,并注销备案登记。 3、必须对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 征求意见稿要求网贷平台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同时向网贷平台提出,应当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及投诉处理制度,不得不当使用、泄露客户信息,对客户投诉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处理。对于涉及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应及时向金融办报告情况。 4、备案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很长 征求意见稿指出,备案登记需准备除基本信息之外,还包括ICP备案号、相关APP等移动端名称、股东(股东名册内的股东不得为他人代持股份、个人股东户籍地开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出资金额及信用报告、营业场所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分支机构及所在地负责人、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等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备案材料还需要包括 “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这一点是北京、广东的监管细则中没有的。 5、最快3个月才能完成备案 6个月未开展业务注销备案登记 意见稿对监管部门审批备案登记的效率同样提出了要求。对新设立网贷机构,上海各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上海市金融办应在收到各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以及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也就是说,新设立网贷平台最快80个工作日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对于已经存在的网贷平台,这两个时间分别是50个工作日。这就意味着,在所有材料准备完好的情况下,现存网贷机构要拿到备案登记,最快需要历时100天时间。 此次征求意见稿给出了五种注销备案登记的情况,与其他地区相比,有两个亮点,其一是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另一个是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悉企业运营情况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从这两条来看,对于提供虚假资料、“占坑”或拒不落实监管要求的平台,监管层给出了管理办法,所以平台在获得备案登记后更应该与监管层密切交流,实时了解监管动向。 另外,此次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未取得备案登记或被注消备案登记仍从事网络借贷的平台的惩罚机制。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未取得备案登记或被注消备案登记,但实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根据违法违规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6、银行存管可至少延期半年完成 与其他地区监管细则相比,上海此次意见稿在某种程度上延长了网贷机构的合规时间。征求意见稿提出,网贷机构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在6个月内完成增值电信业务资质申请以及银行存管工作。而按照银监会发布的网贷暂行办法以及存管指引,网贷平台必须在今年8月24日之前完成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办理以及银行存管等合规工作。 现实情况是,由于银监会还没有出台“备案指引”,这也意味着,上海现存网贷平台将有超过9个月的时间完成合规整改,而这个整改期限是在824合规“大限”的基础上又延长了至少6个月时间。 7、存管银行的具体要求 《实施办法》同时披露,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这个表明银行资金存管要求设有经营实体,也就意味着目前在上海没有经营实体的银行不符合条件,这条对于现在不少已经做了银行存管,但不满足存管行本地分支机构要求的平台是一大挑战。 8、审计报告恐难倒上海主流平台 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网贷平台还必须提交律所出具的合规法律意见书,公司上一年度会计报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此前,北京、厦门等地已经先后提出网贷机构备案必须取得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这也意味着,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已成为网贷合规的基本门槛。据媒体报道,给网贷平台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耗时一两个月,费用则需几十万,而审计报告无论是所需时间还是费用方面都只高不低。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品牌战略与消费者选择,和大家分享冯卫东先生这篇文章/思考 (天图资本冯卫东先生参与过诸多品牌决策)。 消费品的定义 我们做消费品投资,其实做的是和别人不一样的。 关键在于我们对消费品的认识和别人不一样。当然刚开始的时候也是和别人差不多的,我们也认为农产品、电话机都是消费品,但是后来发现有些消费品根本不具备消费品的特征,周期性非常明显。 大家都说消费品是抗周期的,后来发现并不是这样。那我们怎样定义消费品?那就是必须用自主品牌来左右消费者选择的产品和服务。这个定义其实是非常关键的,都是交过学费和惨痛教训悟出来的。 通常投资机构都不愿意细说自己的教训,这次我来坦诚地分享一个。我们早年投过厦门一家企业,它生产的是无线固话。因为中移动要通过这个不用接线的、基于移动网络的固话和中国电信竞争,所以这个企业成长很快,3年时间利润就做到了7千多万。 当时是雷曼兄弟和我们抢这个项目,雷曼兄弟一方把合同都签了,但是企业觉得跨国公司雷曼的决策效率太慢,就选择了我们。当时我们还窃喜,以为国际大行看上的项目一定是错不了的,于是我们就投了一个多亿。 接下来就开始走厄运了,遇到金融危机,雷曼破产,A股IPO停止,企业耐不住,跑去台湾上市。开始台交所很欢迎,然后又遇到两岸关系波折而停止。最惨的是遇到中移动人事地震,已经中标备货的订单迟迟不能执行。最后存货贬值,贷款逾期,企业破产重组,我们损失很大。 不过运气不好并非根本原因,真正原因是企业生产的无线固话并不是消费品,它其实是为中移动代工的,企业的品牌根本左右不了消费者的选择。 中移动给顾客什么产品顾客就用什么产品,企业只是将自己的产能竞标销售了出去,哪有招标式的消费品?另外,我们也不懂技术,因此当我们去判断技术方向的时候就容易犯错误,整个固定电话品类都面临危机,移动固话又怎么能逃得掉? 所以现在我们强调要去投品牌驱动,而不是技术驱动的项目。这个案例让我们重新定义了什么是消费品,也教会了我们不要去盲目迷信国际大行,必须要有自己独立的判断。 定位理论的三个发现 我们专注消费品后,越来越发现消费品投资的核心是品牌。很多人认为消费品是个红海,没有什么门槛。但其实并不是,每个消费品牌领域数一数二的品牌都是非常挣钱的,就跟印钞票似的。 经过不断摸索,我们发现定位理论是个不错的研究品牌的理论,而且我们认为定位理论最重要的发现有三个。 1、竞争的终极战场是顾客的心智 很多企业心智里是没有顾客的,只有完全忘记自己知道的,回到初心,把自己变成一个小白,才能真正体会从顾客角度出发的顾客心态。企业竞争的地点也不是向来都在顾客心智中的,历史上也是发生过几次转移的。 第一次转移是生产力匮乏的工厂时代。产品生产出来就能卖出去,甚至还需要批条子才能买得到。比如长虹崛起时的彩电,就是要批条子才能买到的。但是随着生产力和产能的发展,供求逐渐平衡,很快就过渡到第二个阶段市场时代。 工厂时代的标志是产能为王,市场时代反过来变成渠道为王。只要卖得出去,就能生产出来,产能已经不是问题,于是出现了娃哈哈这样通过建立供销联合体,建设庞大渠道而成功的企业。 非常可乐依靠大渠道卖到了70个亿,但是这也是渠道为王时代的顶点。当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将自己的渠道下沉的时候,非常可乐就在市场上找不到了,可能只有在非常偏远的山区才能找得到。 这标志着我们进入了第三个时代,就是心智时代。可口可乐不光在市场上出现,更是出现在消费者的脑海里。所以我们说有两个货架,一个是市场的货架,一个是心智的货架。非常可乐只是摆上了市场的货架,但是品牌的真正作用是在心智的货架上进行预售。非常可乐在市场的货架上摆得再多再大,消费者一进商店直接就冲心智货架上的可口可乐去,就算可口可乐摆在角落里也能被找出来。 像可口可乐这样处于心智货架上的商品,是不需要交市场货架的上架费的。而靠市场货架销售的产品,将花费大量上架费、入场费、条码费等各种各样的费,被渠道盘剥。 2、指出了「竞争的基本单位是品牌」 这是太多中国企业都不知道的常识。 因为顾客心智里只能装下「品类」和「品牌」,「企业」的概念太复杂,顾客是装不下的。这就引出了企业战略,企业战略就是品牌战略之总和,离开品牌谈战略,基本上都是无的放矢。 虽然企业可以采取多品牌战略,但不是所有企业都适合多品牌战略。多品牌战略本身也有几个讲究: A、注重时机,当企业的第一品牌市场格局已定(包括取得胜利主导了品类和打了败仗需要另起炉灶)时才能推出第二品牌。当年,春兰曾经一度做到了中国空调的老大,但是因为自身品类在高速发展,于是进行了多样化分兵,陆续推出了春兰摩托、春兰汽车,最后把自己搞没了。 B、需要聚焦品类,尽量考虑在相同品类中推出不同定位的多个品牌来占据品类。 在BAT的里,阿里巴巴的品牌是做得很不错的,基本上最重要的业务品类使用的都是独立品牌,比如淘宝、支付宝、天猫、聚划算、余额宝等等。反观京东,什么业务都叫做京东,京东商城、京东白条、京东众筹……虽然它的运营能力很强,但是在顾客的认知之战中,京东二字并不能代表如此多的东西,现在我们提到京东,还是觉得它是一个卖3C产品的电子商城,不容易做其他联想。 3、品牌是品类或者特性的代表 很多企业不明白这一点,于是去肆意地延伸品牌,比如说提起格力的,消费者想到的就是空调,所以格力做成全球最大的空调企业,这是少就是多的典范。 品牌形象理论很有市场,因为现在很多4A公司都是基于品牌形象来做广告。但是我们不应该关注企业成功之后的形象广告,而应该关注它们在成功前做了什么。 说一个真实的故事,有一次我和一个朋友辩论,说他买耐克多半是因为耐克是全球第一运动品牌。但是朋友说并不是,他是被耐克的精神「nothing is impossible」所打动。但是我告诉他这句是李宁的品牌语时,他非常不好意思。 这个例子说明什么?当你的品牌领导地位树立起来了,消费者自然会有一种「所有的好东西都是你做的」这样的错觉。 品牌三问 其实品牌这个东西并没有那么玄,为什么有些咨询机构、商学院把品牌讲得那么神秘和复杂?那是因为他们是靠这个赚钱的。而我们是投资机构,是送钱的,所以我更倾向给公司把品牌的事情讲得简单透彻,不会故弄玄虚。 因为品牌是最简单的和客户沟通的重要工具。任何顾客面对任何品牌,都会问三个问题:「你是什么?」「有何不同?」「何以见得?」 品牌第一问:你是什么? 对这个问题最简明扼要的回答就是品牌所归属的品类。品类是顾客心智中对产品和服务的具体分类,是顾客联想到品牌之前的最后一级分类。 比如,格力是什么?我做过的测试中,听众一致回答「空调」。海尔是什么?回答总是多种多样。由于「格力」和「空调」在顾客心智中的强关联性,导致顾客对「空调」产生需求时,脑海中第一个冒出来的品牌就是格力。结果就是,格力的利润率、利润总额、公司市值都远高于海尔。 顾客需要的是品类,反过来说,就是品类代表着顾客的真正需求。强大的品牌,就是品类的代表甚至代名词。 顾客思维是「我需要一台空调」或「我需要一台油烟机」,但市面上仍然有违反顾客思维的企业,比如他们会打出「**是白电专或「**是厨电专家」这样的伪品类和伪定位,导致品牌虚弱。实际上,顾客的思维不会是「我需要一台白电」或「我需要一台厨电」,所以这种试图代表伪品类的品牌都有病,得治。 品牌第二问:有何不同?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品牌的定位,即差异化。 这里的不同,不是企业自己认为的不同,而必须是顾客认可的有意义的不同,也就是顾客选择你的品牌而不是别的品牌的理由。企业家对自家品牌的不同总能够滔滔不绝,但绝大多数都是自认为的不同,即定位理论所反对的「内部思维」。而问一下顾客的感受,则全然不是那么回事。 对影响顾客选择来说最有效的不同就是「品类第一品牌」。iPhone就因为它是「全球智能手机第一品牌」而被爱疯了,不管山寨货做得和它有多相似多便宜。当手机皆智能后,「智能」二字就会被顾客抛弃,由此实现手机品类的进化,iPhone也就成了「全球手机第一品牌」。 如果你的品牌不是品类第一,又该怎么办呢? 这时你可以主打某种特性,成为专家品牌。当然,特性主张比较容易被模仿,但当众多模仿者出现并共同教育消费者的结果,就是这个特性有可能成为新的品类,这就是物以类聚的现象。如果你的品牌能够持续保持领先,则你最有效的差异化就出现了:新品类第一品牌。 比如乐行平衡车。平衡车的开创者和第一品牌是美国的Segway,乐行暂时无法宣称自己是平衡车第一品牌,于是就主打平衡车的「便携」特性,将产品往小巧便携方向发展,击中Segway庞大、昂贵、难携带、难停放的弱点。 现在便携的小型平衡车有了众多跟进者,而乐行则保持了销量遥遥领先,成为便携平衡车第一品牌。而且极有可能,便携平衡车会成为平衡车的主流,「便携」两个字就可以去掉了,乐行成为平衡车第一品牌,而Segway则被挤压成大型平衡车第一品牌。 有时候品牌主打的特性并不会分化成新品类,而会演变成现有品类最重要的特性。如果你的品牌主导了品类最重要的特性,也就能够借此成为现有品类的第一品牌。 比如高露洁牙膏进入中国时,主打「防蛀」特性,通过密集的广告投放实现了高速增长。虽然「防蛀牙膏」并没有成为顾客公认的新品类,但消费者也被教育成认为「防蛀」是牙膏的首要特性,占据「防蛀」心智资源的高露洁借此成为中国市场牙膏第一品牌。 品类特性何时分化成新品类,是一个微妙的问题,一切取决于顾客认知的改变。仍以牙膏为例,设想妻子让丈夫「买支牙膏回来」,丈夫问「买什么牙膏」,如果妻子回答「高露洁」,则「牙膏」是妻子想到品牌前的最后一级分类,「防蛀」就只是特性而没有完成品类分化;如果妻子回答「防蛀牙膏」,丈夫再问「买什么防蛀牙膏」,妻子回答「高露洁」,那么「防蛀牙膏」就成了品类。 品牌第三问:何为见得? 顾客对于企业传递给他的信息天生持怀疑态度。 对于「你是什么」的回答还好一点,因为顾客自己也想搞明白,但并非毫无怀疑。例如海尔说自己是冰箱,一些顾客会相信,另一些顾客就会质疑:我怎么觉得是洗衣机呢?而对于「何以见得」的回答,顾客持有最强烈的怀疑,因为这可是让顾客掏钱的理由,顾客当然会十二分慎重。 这时企业就需要提供信任状来解除顾客的疑虑。然而,对于企业提供的信任状,顾客同样抱持怀疑态度。所以信任状必须是显而易见的事实或由第三方权威机构提供的证据,并且要符合顾客思维逻辑。 零风险承诺是提供信任状的常用方式,比如免费试用、无条件退货、满意才付款、长时间免费保修等。 权威性的销量排名也是一个很好的信任状,所以加多宝会宣传「中国每销售10罐凉茶7罐是加多宝」(后来该广告因王老吉起诉其数据失实而被禁播),阿芙精油宣传「网上每销售3瓶精油2瓶是阿芙」,香飘飘奶茶则宣传「一年销售7亿杯,杯子连起来可以绕地球两圈」。另外,还有一些也可作为信任状,诸如热销或口碑。 所以,企业通常会拥有多种信任状,但使用信任状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主要使用效力最高的一种而不要罗列出所有信任状。因为心智容量有限,顾客记不住太多,顾客转述时更不可能说出太多。另外,多就是少,相信你也有感受:名片上印满各种头衔的人,多半并非什么真正重要的人物,因为成大事者需要聚焦。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软体机器人制作新思路 在日前的机器人领域顶级会议ICRA上,前MITDaniela Rus团队成员,现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Cynthia Sung带来了一种机器人可控结构制作新方法,能够使2D长条材料在热水中自动折叠成所需的3D状态。 为了演示用这种新方法来制造符合可控要求的机器人结构,如上图所示,研究人员构建了兔子、金枪鱼和海星的自折叠3D模型。浸泡在热水中后,结构从平板状态折叠起来变成图示结构。 在过去几年的机器人制造领域,可以自主生成的机器人(特别是柔性机器人)结构的制造是一个不断升温的话题。现在有许多研究来设计用3D打印的方法制造软体机器人,但通过该快速成型方法制成的机器人往往需要高度可变形的材料制成,并且只有选择正确合适的制造方式才可以完成需要的效果。Cynthia Sung带来的方法则从另一角度出发,为软体机器人的制造提供了一种可操作的新方案。 关于制作过程,操作者可以从3D计算机建模出发,将其用软件进行分层,保证每一层都和上下两层相连。设计好之后,可以将它打印出来。经过预折叠会有一个长而细的条纹,一旦将条带放入几乎沸水中,PVC就会加热然后收缩并且几乎立即将条纹折叠成锯齿形,只需几秒钟即可完成它的最终形状。 该软件还包括一个选项,可以以由线制成的对抗肌腱的形式添加一些动作,这种动作会使结构的一侧发生挤压,同时允许另一侧弹起,从而产生受控的曲线。 如上图所示,研究人员用该技术来设计和制造一个复杂的机器人海星,其中五个腿(也可以称作手臂)使用四个肌腱在两个维度上被控制运动。该模型具有由伺服电机控制的腱使其执行不同运动(b)-(g)。 应用方面,除了制作这样的复杂机器人,还可以快速便捷地实现相对简单结构的自主制造。如在太空旅行或行星探测的背景重量和体积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使用者可以携带材料和切割器进行机器人的制作,而在不需要他们的时候只需将其压扁还原成本来的平面结构就可以了。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5月31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375,H股简称:中州证券,股票代码:01375)与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在郑州成功举行,双方将探索 “媒体+金融” 融合发展模式,联袂打造中原地区兼具影响力、传播力、公信力的财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前来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专题调研媒体融合的河南省委常委、宣传部长赵素萍出席签约仪式。河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社长赵铁军与中原证券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菅明军分别致辞。中原证券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周小全,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党委委员、大河网络传媒集团董事长、大河报社社长王自合,在战略合作协议上签字。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薛德星主持签约仪式。河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庆、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编辑董林,中原证券公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鲁智礼等出席了签约仪式。 据了解,中原证券与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将在品牌宣传、用户共享、理财服务、金融素养教育、普惠金融、投融数据库、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展开广泛合作,并在共同构建新的财经传媒投资平台 “大河财立方” 的基础上,深度探索 “财媒+” 和 “融媒体+互联网金融” 等方向的新产品或新路径。 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是河南最具影响力的传媒集团、新闻舆论战线的主力军,也是全国业界综合实力很强的现代化综合媒体平台。同时,该集团近年来紧紧抓住构建全国重要的文化高地这一历史机遇,持续探索文化金融合作的新模式、新路径,加快进入银行、创投、基金等领域,已初步形成多层次金融投资体系。 而作为河南省内注册的唯一法人证券公司,中原证券近年来发展迅速,特别是2014年以来先后实现了香港上市、在港增发融资和A股上市三大跨越,成为全国129家证券公司中第八家H+A即香港和内地两地上市公司,也是河南首家两地上市金融企业,公司面貌发生了根本改观,综合实力显著增强,连续两年被中国证监会评为A类券商,目前管理资产规模2000多亿元,资金调度能力超过500亿元,并初步形成现代化金控集团的框架,在河南资本市场发展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 此前,中原证券与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曾在股权中心组建、直接投资等方面有过成功合作,此番双方再度强强联手、展开全方位战略合作,意义自然非同寻常。此次双方战略合作的背景是,当前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正在冲击和重塑各个行业的发展理念与发展模式,金融行业和传统报业如何在变革期深度融合、优势互补,真正将自身的金融专业优势和媒体资源优势等发挥出来,探索出一条新的发展路径,日益成为充满广阔想象的实践课题。 正因如此,合作双方均对此次战略合作充满期待。“这次合作不仅是移动互联时代‘媒体+金融’商业模式的最新探索,还是河南文化产业与金融豫军深度互融互粉的又一次大胆尝试,必将进一步有效发挥报业集团的媒体传播力和用户覆盖力的优势、中原证券金控集团的综合金融服务优势,催发更深层次的融合,共同打开一片新天地。”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董事长赵铁军表示。 中原证券董事长菅明军介绍:“公司两地上市完成后,正积极顺应地方政府和广大企业需求,加快向 “投资导向、投行跟进、经纪交易等业务为重要基础” 的方向转型,下属投资板块的实力不断提升,并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把公司打造成为涵盖证券、保险等业态的现代化、国际化大型金控集团,对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因此,双方的合作具有广阔前景,必将创造 ‘媒体+金融’ 跨界合作的新典范,为河南资本市场和金融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实现合作共赢。”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P2P禁宣传银行存管(附资金存管指引全文) 近日,银监会向各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平台存管划下监管红线,首当其冲的是之前P2P“银行+第三方联合存管”、“地方P2P平台统一存管”的多项模式创新,而P2P利用“在银行存管”的噱头进行增信的行为即将被禁止。P2P网贷平台禁止用“银行存管”宣传:第十九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 P2P长期“一厢情愿” 在资金存管业务的定义上,《征求意见稿》的总则中指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此前,在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征求意见稿)》,均要求P2P网贷平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并给出了18个月的整改期。 据网贷财经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7月10日,已有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江苏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4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并共有14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约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6.34%,而真正与银行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平台只有48家,仅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2.04%。 而对于存管银行的义务,《征求意见稿》规定,存管银行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P2P与银行对接存在“一厢情愿”的问题——P2P很积极,银行却是拒绝的。一方面,银行接手存管业务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需要付出很大成本来尽审核义务,而收取的费用远远比不上银行其他传统业务的利润;另一方面,由于网贷频现资金链危机,银行不愿意插手高风险业务。银行的“不情不愿”,在今年年初至今的银行关闭P2P业务接口中,也能体现出来。 此前多项存管创新画问号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稿中第十一条(八)提到: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这对当下的“银行+第三方支付”构成了挑战。 目前,网贷资金存管模式有三种,分别为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其中,“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模式,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推出联合存管方案,存管行开设平台存管账号,负责用户账户监管和资金存管功能,第三方支付担任技术辅佐,提供资金结算及所需的终端设备。 此外,这也对目前北京、广东、江苏等地P2P平台通过当地的互联网金融协会,统一存托管的制度是否能继续,画上了问号。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批量资金存管合作项目得以落地,是开发了一款名为存管通的产品。该产品以北京市网贷协会作为参股人之一,联合三家第三方支付平台联合开发的一个系统,相当于第三方支付和银行的联合承办公司。具体方案为,监管部门联合网贷协会为银行推荐可加入存管的网贷平台,达成合作意向后,银行为网贷平台开通专用的企业一般结算账户,并授权存管通向银行该账户的资金划拨指令,网贷存管通系统负责发起账户资金及交易核验,支付公司提供支付通道,数据会定期上报给协会。 ICP许可难拿 《征求意见稿》对于想要实现资金存管的P2P的门槛设置较高,不仅仅需要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更难的是必须“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业内人士透露,大多数P2P已经进行ICP备案,但是要想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就是ICP经营许可非常困难,特别是在实际操作中,部门地方通信管理局不批准给P2P的许可证,比如上海。 ICP备案和ICP经营许可是针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两种管理标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而经营性信息服务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营利性信息服务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网贷财经分析师表示,不止上海,深圳等地也难以拿到经营许可,现阶段需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同意,不然《征求意见稿》实现困难。她预计,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平台也会把意见反映上去。 值得注意的还有,《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的要求,“委托人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这也意味着,许多P2P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标注的银行存管内容都变得不合规,也不能在获客过程中再向投资者宣传这一内容。 以下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原文: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委托人,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结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委托人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委托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二)组织实施平台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经营情况等应向投资者充分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五)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存管人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存管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五)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存管人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规范的账户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网贷机构、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实现各账户之间的有效隔离,并记录账户与网贷平台之间的从属关系; (二)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身份验证和交易校验功能。存管人应在开户、充值、投标、提现、撤单、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以便对客户身份及交易授权进行认证,确保资金指令真实合法,防止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三)具备对接网贷平台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网贷平台客户信息、交易信息、项目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查询功能; (四)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 (五)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贷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接待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 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权的指令,办理网络接待资金清算支付;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与平台进行账务核对;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存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或存管合同约定的对象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平台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资料和业务档案,相关信息应该保存15年以上; (八)村官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九)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 存管人与委托人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奇偶阿姨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第十三条 存管人应与委托人、网络借贷业务当事人(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签署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下简称“合同”),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四)平台客户开户、充值、投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 (五)平台投资项目关键信息的记录; (六)网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七)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八)存管服务及费用支付方式; (九)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十)风险提示(存管人不负责项目风险、平台虚假标的、伪造数据风险等);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平台当事人的信息、交易指令、借贷合同、收费服务合同等。存管人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委托人故意欺诈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五条 委托人和存管人应共同制订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第十六条 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资产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产对账、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第十七条 存管银行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第十八条 网贷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人通知存管人,存管人应配合网贷机构或清算处置小组完成存续借贷业务的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 第二十条 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服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并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指引和自律规则,检查和处理违反本指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在本指引发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月1日,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下文简称“通知”),就《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 通知称,为规范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6年第1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我办。电子邮箱:shxu@jrb.shanghai.gov.cn 此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共分六章41条,包含“备案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保护”、“法律责任”等几部分主要内容,对网贷平台进行备案登记所需材料(新平台提交13个材料,老平台提交19个材料)、备案登记之后应完成事项(之后6个月内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资质并进行银行存管)作出了详细规定。此次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有效期为5年,实施日期目前尚未确定。 整体来看,上海版的网贷细则征求意见稿总共41条,非常详细,具体来说有四个特点: 一是充分利用社会第三方的力量来监管,比如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区监管部门认为网贷平台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网站)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接受社会监督及投诉举报等。 充分利用第三方监管力量,是监管方针对网贷平台数量多,情况复杂,监管机构人员有限等现实情况做的综合考量,这将有利于提升地方网贷监管的效率。 二是对开展网贷业务,却未取得备案登记的平台如何处理做了明确。对于未取得备案登记或被注消备案登记,但实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根据违法违规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这一条无疑让不积极整改,不拥抱监管企图浑水摸鱼的平台无处容身,将加快平台整改与优胜劣汰进程。 三是客户的适当性管理,这里的客户既包括借款人也包括出借人。目前,行业内对于借款人的风险审查平台做的相对比较好,但对于出借人的风险评估及教育明显不够,对于出借人的适当性要求,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产品与个人风险的错配现象。细则要求,网贷平台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同时,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必要审查,避免为不适当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 四是用数据手段解决行业风险管理问题,并明确了时间。细则规定,网贷平台应当接入上海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接入时间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 早在今年2月底,网上便传出了一份《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下文简称“网传讨论稿”),网传讨论稿从“备案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保护”、“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对平台做了要求,共36条(较征求意见稿少了5条内容)。 对比正式的征求意见稿与网传讨论稿后,发现征求意见稿增加或修改了下述内容: 1、在第一章“总则”最后增加了部分内容: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政府明确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并应当将相应费用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2、平台备案登记应提交材料方面: 新平台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容部分新增“ICP备案号”、“服务器所在地”两项内容;在(十三)下方增加了“区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老平台需额外提交的材料方面,将此前需要提交平台“待偿余额前十大借款人名单、代偿金额情况”改为平台总体“客户数量、业务规模、待偿还金额”。 3、征求意见稿同时对监管部分受理平台备案登记时限进行了规定(新增了一整条内容): 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 对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市金融办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相关决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4、征求意见稿对平台变更备案登记事项内容新增如下规定: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涉及第(六: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分立、合并、重组,或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项变更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在第六章“附则”中,将网传讨论稿划定的 “整改期限不超过6月30日” 内容删去。 附 “征求意见稿” 全文: 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6年第1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注册的公司法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出借人、借款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客户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等方面制度。 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支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聘任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水准。 第五条 在上海市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框架下,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引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各区政府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与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金融办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上海银监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市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本市各区政府是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在市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接受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对注册在本辖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政府应当配备专门力量,切实履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职责。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政府明确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并应当将相应费用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区监管部门通过多方数据比对、信用核查、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网站)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接受社会监督及投诉举报; (三)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所在区政府出具明确意见,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函送市金融办; (四)市金融办收到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并经征询上海银监局等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将备案登记情况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监管部门同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行为,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十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官方网站网址及ICP备案号、相关APP等移动端平台名称、服务器所在地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以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四)经营发展战略规划; (五)股东资料。包括各股东(股东名册内的股东不得为他人代持股份)名称(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等情况,以及企业股东及个人股东的信用报告,个人股东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风控、法律合规、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下同)资料。包括基本信息、个人简历、学历及相关专业资质证明、信用报告、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公司实际经营地应当与住所相同); (八)全部分支机构及其所在地、负责人; (九)合规经营承诺书; (十)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需事前向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提交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一)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十三)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区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和尚未纳入分类处置范围的机构,在其完成对照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备案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总体情况及产品信息、客户数量、业务规模、待偿还金额,平台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处置情况,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整改情况等; (二)公司信用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情况的法律意见(可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合并出具); (四)公司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在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按要求披露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信息,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六)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备案登记前自行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 对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市金融办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相关决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第十三条 合规经营承诺书需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章确认: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同意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接入有关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上传相关数据;同意并授权合作的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机构将相关存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将资金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征信机构将交易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 (三)同意监管部门将备案登记、日常监管中报送的相关材料向社会公示; (四)确保及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五)接受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措施,并确保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其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基本运营设施、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为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还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是否整改到位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为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客户资金存管、业务经营数据、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重点环节的审计情况、审计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时间,专项审计报告的报告期截止时间,均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备案登记申请的前3个月之内。 第十五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事项: (一)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 (二)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上述每一事项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书面报备。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申请备案信息变更登记: (一) 变更名称; (二) 变更住所; (三)变更组织形式;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分立、合并、重组,或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八)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九)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变更; (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 (十一)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涉及第(六)、(七)项变更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计划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市金融办,并注销备案登记。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请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 第三章 风险管理与客户保护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接入本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接入时间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互联网平台及相关文件、协议中以醒目方式向出借人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明示出借人风险自担,并应经出借人确认。 第二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必要审查,避免为不适当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及投诉处理制度,不得不当使用、泄露客户信息,对客户投诉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行业监管制度、自律准则开展信息披露;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更加全面、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平台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办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上海银监局协助、配合市金融办开展相关工作,包括办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及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指导各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处置等。 上海银监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市金融办协助、配合上海银监局组织开展合规认定、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投资者保护等行为监管工作。 各区监管部门接受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 国家有关部门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开展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信息披露、产品登记、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自律规则,以及有关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会员纠纷; (三)接受有关投诉、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有关行业监管规定及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行业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告情况: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市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其处置情况报送市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每年度结束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公司业务合规情况进行评估,聘请具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情况进行测评,并应在上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上月经营情况统计表、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合规经营情况自评报告。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送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月经营情况汇总统计表、相关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送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金融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监管规定,指导各区监管部门对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可将分类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各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方面,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在行业内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诚信氛围。 第三十一条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建设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信用信息、监管信息、风险预警信息等纳入系统进行动态管理,促进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共享与工作协同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信息按规定报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或欺诈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机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银监局、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市金融办也可以直接注销其备案登记: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 (三)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悉企业运营情况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四)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 (五)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市金融办应将注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函告上海银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设立及经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损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报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日常监管过程中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测评报告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相应文件,并应对其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监管部门发现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以及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等相关事宜,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及时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区、县)监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或有关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过程中的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在规定或要求的整改时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经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同意后,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及时递交申请材料。 第四十条 未取得备案登记或被注消备案登记,但实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根据违法违规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