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上午,南京中兴通讯的多名员工反映,从2015年开始,他们在公司内部网站平台购买了一种理财产品,可是几年下来,当他们想要取钱的时候,却发现不仅利息拿不到,就连要回本金也难了。 7月25日上午,记者在南京雨花台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研发中心门口,见到了不少中兴通讯的员工。员工林先生告诉记者,2015年,中兴通讯内部一个具有微博功能的平台上,原工会主席何某发布消息,发售一些理财产品。出于对平台的信任,不少员工都购买了数十万元的理财产品。 员工称当时是员工用公号登录,在公司网站购买,很多人购买,维持一年期,保本的,利率10%。一直到今年六月份出了问题。公司对工会主席审计发现挪用资金。“我之前的理财的界面被封停,我们连理财的信息都查不到了。” 员工林先生表示,期间也有不少员工拿到了本金和利息,因此大家就没有着急把钱拿出来,但是最近大家发现这个平台已经不能正常登录了,想取回本金也难了。 南京研究所超过一千人购买,多的有几百万,少的有几万块钱。“现在问题是,组织者何某涉嫌挪用资金去自首了,这个事情是7月12日,她去自首,之前给员工的交代是资金在一年清退完毕。现在,没有任何一个负责人出面解释这个事情,就是让我们自己联系。” 那么这笔资金无法正常取出到底是何原因?7月25日上午,记者联系上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针对这个事情公司成立了工作组,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成立联合工作组处理,在工作组有各地员工代表,相关政府包括深圳市政府以及南京市政府,我们都报告了相关情况,整个事情正在积极处理当中。”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据清流消费金融了解,一份《关于联合贷款模式征求意见的通知》于近期流出,疑似为监管层针对 “助贷” 模式的征求意见稿。 该通知中提到:“贷款人开展联合贷款,应具备1年以上互联网贷款的运营管理经验。”此外,“贷款人应将联合贷款的合作机构限定于经银监会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牌照并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月有好几家消金企业向清流消费金融咨询如何获取网络小贷牌照。 一位非持牌消金企业的高管向清流消费金融表示了他的担忧,在6月底,上海某家从事现金贷业务的公司收到了相关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该文件对其“未经允许通过互联网从事发放贷款相关业务的行为”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其在取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前,“停止以任何方式开展发放贷款及相关咨询活动”、“立即关闭所有线上及线下开展放贷业务的相关渠道”。 他表示,很多现金贷企业都采取与线下的小贷公司进行资金合作。而线下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是有区域限制的,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一旦超出经营范围,小贷公司就可能被监管惩罚,无网络小贷牌照的现金贷平台也将面临被叫停的风险。 这一纸《责令整改通知书》,就像一个警钟,敲在了许多人心上,一部分消金企业渐渐意识到,“牌照是非常关键的。”如今,已不适合再继续浑水摸鱼了。 种种迹象背后,意味着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大,业内人士猜测,真正的行业洗牌将很快到来。 资金趋紧,部分平台弹尽粮绝 7月以来,清流消费金融注意到几个特别的现象。 近日,有几位现金贷平台的内部人士不约而同地反映道,目前很多现金贷平台急缺资金,有的甚至已快弹尽粮绝,放不出款了。 而多家消费金融企业也出现了放款延迟、放款限额甚至无法放款等问题。在消费金融市场,出现了资金收紧的初期征兆。 在资产证券化市场,消费金融企业的融资渠道也在进一步收紧。 “现在要求发行消费金融ABS的主体更优质,监管层在控制消费金融ABS规模,有收紧的趋势。”一位德邦证券的内部人士向清流透露。 他的观点也得到了广发证券某内部人士的认同。“主要问题在现金贷”,在他看来,ABS渠道的收紧,主要是为了防范现金贷爆发风险。 风险已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洗牌、合规势在必行 其实,许多从业者已经意识到了潜在的风险,并已开始准备应对之策。 “原来信贷的界限比较清楚,风险的轮廓清晰,但现在市场里大量消费金融机构并没有共享‘共债信息’,因为对借款人实际负债、偿还能力评估不准确,风险的轮廓扩大了。”一位银行系消金企业的人士表示,从消金行业积累的坏账来看,可能存在以贷还贷的风险,“这是风险传递。” “消费金融行业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参与者太多太杂。”一位资深的持牌企业高管认为,目前非持牌机构的风控能力大多较差,主要靠较高的实际年化利率来掩盖风险。 他也认为,上述问题可能给消费金融行业带来日趋严重共债风险。“根据某知名企业的统计数据,M6以上逾期的客户在非银机构的共债多达20家。这些客户基本上没有偿还能力了,最终造成的后果可能就是早些年台湾、韩国的卡债风暴。” 事实上,银行和投资者的资金主要通过同业授信、助贷、ABS等方式接入消费金融机构,在他看来,一旦爆发大规模逾期,银行和投资者的资金将受到巨大损失,造成系统性风险。 同时,他还强调,“除了系统性风险,某些贷款机构进行暴力催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风险问题。” 为了及时防控系统性风险,他猜测,“从资金源头来控制系统性风险可能是最‘简单粗暴’的方式。将来可能只有正规持牌机构才能通过同业授信、助贷、发行公募ABS等主流方式获得投资者的资金。” "很多大机构已经开始考虑解决系统性风险问题了,只是不知道大家是怎么做的。"一位消金企业的风控经理说,其企业自身也对系统性风险非常重视,希望与业内共同探讨解决。 监管层近期,也已经在悄然行动了。 今年以来出现的多重信号:资金市场的收紧、号召金融去杠杆、ABS业务的整治以及消金相关企业之间合作模式的规范,都是为了尽早防范系统性风险。 业内人士分析,此时对行业进行监管是有必要的,“如果到了危机的时候再去杠杆,节奏上就晚了,会导致经济衰退。”“助贷模式不会再像从前那样猖獗。”“接下来会死掉一批小贷公司。” 面对消金行业监管加强、洗牌来临的现状,业内分为了积极的一派和迷茫的一派。 积极派以持牌机构为主,在他们看来,行业洗牌意味着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规范的竞争环境,对持牌机构来说是利好的; 而迷茫派则是以高利率的现金贷平台为主,对他们而言,合规化是一个艰难痛苦的过程,无异于生死考验。 迷茫派中,有一些企业尚在合规化的路上努力向持牌系靠拢,调整息费、申请牌照、规范业务流程;而有的已经不抱希望,开始了午夜钟声敲响前的最后狂欢。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昨天,A股上市公司康得新(002450)的股价在14:15之后突现闪崩,股价在几分钟内被打至跌停,直至收盘一直牢牢封于跌停价19.71元。截至收盘,盘面上仍有17.3万手卖单。该股当日成交总额为13.99亿元,主力资金净流出2.91亿元,股价振幅达10.23%,换手率为2.33%。成交金额达14亿元。此次大跌几乎抹平康得新本月以来股价累计涨幅。截至记者发稿时,康得新尚没有发出公告说明原因。 盘后龙虎榜数据显示,国泰君安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昨日卖出康得新6065.63万元,招商证券南宁金湖路证券营业部卖出2900.54万元,剩下三大卖出方均为机构席位,合计卖出1.02亿元,占比7.29%。买入方面,中泰证券北京百万庄大街证券营业部6065.87万元,机构专用买入4253.46万元,剩余三大买入方均为券商营业部,买入金额都在3000万左右。 昨天收盘后,康得新召开紧急电话会议,董事长钟玉在会议中称,这次暴跌跟公司业绩无关,昨天他在张家港听取下属公司汇报,各子公司都是达到或超过预期,对下半年也是满怀信心。 钟玉称,康德集团靠质押股权为碳纤维等投资进行垫付,碳纤维已生产成功,获得国开行50亿元、12年期低息贷款,还有中行15亿元贷款。此外集团公司还发行了30亿元私募债,15亿元这个月就会到账。康德集团将减少质押,也会通过项目公司增发的方式减少负债。他称补仓价为13元,现在还很安全,如果跌到那么便宜就会出手。 康得新董秘杜文静称,公司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正常,中报数据符合预期,实现净利润增速30%-40%,下半年及未来三年发展稳健。大股东及二股东并无异动,目前不排除是个别机构爆仓,公司正在和交易所进行沟通。 在昨天的紧急电话会议上,有投资者提问,本次跌停是否是公司流通股第二大股东——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抛售所致。康得新方面称,浙江中泰创赢资管已经回应公司称没有减持,未来还有增持计划。 此次康得新闪崩,持股众多的资管计划和基金受伤惨重。公开资料显示,截至一季度末,康得新前十大流通股东中包含东吴证券-民生银行-东吴康得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路鑫鑫向荣7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多只资管计划、信托计划。 根据2017中报数据,41家基金公司126只产品持有康得新,持有20929.80万股,占流通A股比例为7.26%。 41家基金公司中,持有数量最多的是嘉实基金。嘉实基金8只产品合计持有5224.71万股,占流通A股比例为1.81%。按跌幅10%计算,昨天一天就亏约1.14亿元。其中,嘉实研究精选混合A、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分别持有1410.55万股、1354.71万股。 兴业全球、上投摩根两家基金公司合计持股数分别位列第二和第三。其中,兴业全球3只产品合计持有3851.58万股,上投摩根5只产品合计持有2979.49万股。 公开资料显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拥有六大生产基地,下辖23个子公司、9个事业部,分支机构遍布8个国家、产品出口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化产业集团,既是全球预涂膜的领导企业,也是世界光学膜的领军企业。公司具有先进高分子材料、智能新兴显示、互联网智能应用、新能源汽车四大产业板块。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并在其官网公布。办法明确提及,交易所不得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将权益通过拆分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办法指出,交易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挂牌交易,不得将权益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同一发行人基于不同的资金用途、基础资产而发行的多期产品,每期产品投资人累计持有人数控制在200以内的不视为变相拆分。 投资者保护方面,办法提及,在交易场所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是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在本月稍早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在下发了《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中提出,与金交所合作的相关平台须于2017年7月15日前,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违规业务的增量,并妥善化解存量违法违规业务。 通知指出,一些互联网平台明知监管要求(包括交易场所不得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政策红线),仍然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将权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 公开报道称,目前,大部分平台都已经暂停发出金交所新标或下架了金交所标的,但也有一些平台还在继续推出金交所的相关理财产品。 附:《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经人民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贵州省内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平台(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是指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文化产权、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活动。 商品现货类交易是指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的活动。 省外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作为全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省商务厅作为全省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准入审核、统计监测、违规处理等工作。未经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设立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或变相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属地风险处置职责。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行业风险处置职责。 第四条 交易场所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市场主体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鼓励各类交易场所加入交易场所行业协会。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一节 设立 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原则上不重复批设同类别的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七条 新设交易场所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设立交易场所,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设交易场所的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及货币资本均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他新设交易场所的注册资本及货币资本均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股东经营管理规范,连续经营满三年,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具有2家以上法人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低于1/4,且不超过1/2。第一大股东原则上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具备交易场所业务相关的经济、金融、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且拥有超过五年的相关领域从业经验; (五)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业务制度健全,交易规则、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完善; (六)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 (七)交易系统须符合安全、稳定、合规标准,并提交第三方出具的业务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和系统检测报告;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新设交易场所的,申请人需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拟设立交易场所的名称、注册资本、交易品种、经营范围和可行性报告等事项;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四)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公司章程、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交易系统规划等;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由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审查后,上报省有关监管部门。省管企业(单位)发起设立交易场所可由其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有关监管部门报书面申请。省有关监管部门按规定负责具体审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论证辅导工作。 申请设立含“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新设交易场所必须在获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筹建工作。申请未获批准的,由省有关监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意见。未经批准,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包含“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样。 第九条 交易场所获批筹建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筹建工作,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筹建时限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有关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省有关监管部门,最长续延时间为6个月。交易场所获批筹建的,申请人依法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完成筹建工作拟开业的交易场所,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提出开业申请,经审核后,上报省有关监管部门。由省有关监管部门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有关监管部门下达同意开业决定书。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可重新按上述程序申请开业,整改6个月后仍未达到开业标准的,由省有关监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取消设立。 第十条 交易场所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报省有关监管部门批准。 第二节 变更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下列事项,须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有关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有关监管部门同意: (一)公司名称、注册资本金、营业范围及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新增交易品种; (三)变更交易模式; (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五)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交易场所合并或分立; (七)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服务器所在地的地址变更; (八)其他可能对交易场所运营及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交易场所下列事项,须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有关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一)修改章程及重要规章制度; (二)中止、取消交易品种; (三)重大对外投资; (四)资金监管协议; (五)应急处置预案; (六)其他应当报备的事项。 第三节 终止 第十三条 交易场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并按规定在媒体公告。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经出资人(股东会)同意后,报省有关监管部门备案。清算结束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四条 交易场所终止经营但仍存续的,应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交易场所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产品,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发行产品; (二)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展信贷、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交易。以上金融产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的所有金融产品,含票据、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私募证券、私募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资产等; (三)不得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挂牌交易,不得将权益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同一发行人基于不同的资金用途、基础资产而发行的多期产品,每期产品投资人累计持有人数控制在200以内的不视为变相拆分; (四)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五)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六)现货商品交易市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不得开展贵金属、石油、邮币卡等交易; (七)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不得挪用或变相挪用投资者资金; (九)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误导; (十)交易场所名称与上线品种要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变更; (十一)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交易场所应当制定依法合规的交易规则,应对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交易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外省交易场所在我省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设立。 第十八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第十九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出现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向省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一)可能影响产品到期兑付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交易场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性措施的; (三)交易场所重大财务支出或财务决策,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经营风险的; (四)涉及重大诉讼,对交易场所正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纠纷。 第二十一条 交易场所应当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要求实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确保交易系统符合安全稳定性有关要求。 交易场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通过省登记结算机构逐步实现投资者统一登记、资金统一存管、交易统一结算。 第二十二条 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交易系统及管理制度应符合透明、公开的原则,不得侵害投资者利益,或为侵害投资者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交易场所应当加强对开展经营活动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的管理,防范其发生代客交易、诱骗交易、操纵市场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开展经营活动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发生上述行为的,交易场所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向所在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并上报省有关监管部门。交易场所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交易场所应当保证交易系统运行的安全、合规、稳定和高效,保证投资者信息、交易信息及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满足集中统一登记结算的要求,并能够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提供数据信息。 交易场所不得委托有不良记录的系统开发商开发交易系统。 第二十五条 交易场所对登记、交易、结算、交割等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六条 交易场所应根据业务规模以自有资金提取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风险准备金,用于处置风险,补偿由于交易场所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余额达到一定数额时,经省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后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十七条 交易场所应建立重大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省有关监管部门备案。交易场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采取处置措施,但风险处置措施的实施条件、适用范围应在交易规则、管理制度中明示。 第四章 投资者保护 第二十八条在交易场所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是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合格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律规定的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 (二)具备与投资产品相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二十九条 交易场所应当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的交易环境,做好向各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工作,不得侵害投资者利益。 第三十条 交易场所对交易过程中获取的交易各方信息应当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亦不得用于与交易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交易场所应建立健全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交易场所应当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二条 交易场所应当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续披露涉及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品种基本信息、交易风险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公告、邮件或其他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第三十四条 省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制度,指导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有关监管部门定期开展交易场所风险排查,督促交易场所规范经营。 第三十五条 交易场所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各级有关监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监管部门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六条 各级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对交易场所实施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交易场所的经营管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检查或调查: (一)询问交易场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询交易场所投资者资金或其他资产情况; (四)对交易场所的业务相关机构开展调查; (五)检查交易场所交易系统;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省有关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取消违规交易品种、停止违规交易行为;对于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继续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 第三十八条 省有关监管部门对我省范围内违法违规交易场所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更新并对社会发布;定期向省清理规范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各类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并转、关停等动态。 第三十九条 交易场所应当严格执行《交易场所法人/经理承诺函》制度及《交易场所定期报告事项》制度,按照省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将经营情况等有关事项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并上报省有关监管部门。 交易场所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有关监管部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并上报省有关监管部门。 第四十条 交易场所发生重大投诉或风险事件,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应在24小时内向省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并实施应急处置方案、及时有效处置风险事件,保护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发生区域性风险。重大投诉或风险事件处置完毕后,交易场所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应向省有关监管部门提交风险事件处置报告。 未经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省有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根据职责制定交易场所监督管理配套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原标题:小心被套路!微信支付宝QQ各种软件~添加好友明明来自通讯录,你却不认识...) 当你们使用微信或者其他社交类软件时,有没有遇到这种情况:有人添加你为好友,请求显示:“来自通讯录好友”。 应该是熟人啊?但你想了半天,根本不知道她是谁。这个人你确实不认识,因为她根本不存在你的手机通讯录!怎么回事? 原来,这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微信本身自带的功能,为“高效”添加陌生人玩的一种招数。 同时说明三个问题: 1.你的微信是跟手机号绑定的; 2.你的微信设置的是允许别人通过手机号搜到你; 3.对方有你的手机号。 陌生人怎么会有你的手机号?陌生人是怎样添加好友的呢? 第一种 陌生人发出添加好友,点开通讯录,再点开“新的朋友”,出现好友添加请求列表,在人像姓名下直接显示:“来自通讯录好友”。 第二种 在好友添加请求列表中,没有直接显示“来自通讯录好友”。而是点开“接受”按钮后,出现“详细资料”,在“通过验证”上方,有一个“来源”,在这个位置显示“对方通过手机通讯录添加”。 骗子的手法 1、障眼法 微信发送添加好友请求的时候,除非对方设定的是完全自动通过,否则需要验证。如果对方在验证信息中填写“来自手机通讯录”,对方微信姓名下面就显示“来自手机通讯录”。 2、私存你的号码 用这招的人多半是“图谋不轨”。为什么微信系统会在“来源”上显示“来自通讯录好友”呢?原来,你的手机号码已经被存在了别人的手机上,至于名称是什么并不重要。 这就是明明“来自手机通讯录”,而你完全想不起她是谁的原因。 陌生人怎么会有我的手机号呢? 对方通过某种途径得到你的手机号后,先存在自己的手机通讯录里,然后通过“添加朋友”选择“手机联系人”。 同样的,只要陌生人在手机里存上你的手机号码 ,并且手机号与QQ号进行了绑定。然后通过手机通讯录添加QQ好友, 你的QQ号上也会显示来源:来自手机通讯录。 经测试,支付宝等很多可以添加好友的软件,都会有相关问题出现。 也就是说,很多显示“通过手机通讯录添加”的好友,根本不是你的好友 所以,不是你健忘,而是对方套路深! 这些一定记住 提醒 1、路边扫码送礼品、填写问卷调查等可能泄露个人信息; 2、不熟悉的昵称或头像添加你为好友时不要轻易通过,尤其是美女头像; 3、如有好友向你借钱或其他帮助,务必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本人进行核实。 4、发现被骚扰或恶意营销及时向平台举报。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原标题:综述:“购租并举”实现百姓安居梦) 刚刚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稳定房地产市场,坚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加快建立长效机制。 为了实现百姓安居梦,我国着力构建“购租并举”房地产市场供应体系,打造多层次住房结构,多角度保障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 增加供应 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 刚从中国传媒大学毕业的魏玉坤在北京找到了工作。作为北京“新市民”,他通过链家的自如平台在西红门租了房。 “我们班基本上有超过一半同学通过这个平台租了房子。通过新推出针对应届毕业生的海燕计划,免除了我们的押金,只交了一个月的房租做中介费。”魏玉坤说,便捷的租房手续、可承受的房租、充足的房源能帮助他这样的“新市民”更好地在城市中找到安身之所。 我国流动人口达2.45亿,每年新就业的大学生700万左右。一些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新市民多,住房租赁需求旺盛,城镇居民家庭租房比例高。但租赁房源总量不足,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不够成熟,制约着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 据初步统计,我国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市场份额只占2%左右,相较于发达国家成熟市场20%—30%的比例,差距非常大。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我国从供给端频频发力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住房供应加快向“购租并举”的供应新体系转变。上海市日前首次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两块租赁住房用地;北京未来五年150万套住房建设需求中包括50万套租赁住房。 住建部等9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要求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要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广州、深圳、南京等12个城市成为首批试点。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说,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增加房屋租赁市场的有效供给,能够让城镇居民家庭更自由地进行租买选择,更好地满足城镇居民,特别是“新市民”的住房需求。 保障权益 规范租赁市场发展秩序 在海淀区北京西站附近铁西社区租房的潘强最近遇到“烦心事”:退房交完钥匙后,房东以做深度清洁为由要扣留押金中的500元,而租房合同并未对清洁费有任何约定。 这不是潘强第一次遇到房东扣留押金的情况。“心很累,因为孩子上学租了两次房,每次退租房东都找理由扣留押金,房东不受约束,房客也缺乏保护。”潘强说。 他拿出今年5月公开征求意见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说,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长期以来,我国租房市场不规范,存在大量“黑中介”、二房东、“霸王条款”、随意涨价、房租欺诈、不退还押金等现象。住房租赁市场制度及市场体系不完善,成为我国住房市场上“购租”跛行,大多数人选择买房的重要原因。 日前我国首部住房租售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住房租赁和销售市场立法加快步伐,有望通过法治手段遏制各种租房乱象,对住房租赁市场加以规范。此外,广州市近日率先提出“租购同权”,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成为扶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促进市民待遇均等化的一重要举措。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崔俊杰说,“房住不炒”的障碍之一是租购不同权。搭建“租购同权”的平台,使得房东和租客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和享有同样的权利,有利于使租房切实成为实现“住有所居”的途径。 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说,将通过立法,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租期和租金等方面的制度,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买方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构建多层次住房体系 实现百姓“住有所居” 重庆江北区压配厂的职工薛妹今年搬进了一套83平方米的两室两厅的新房子里,而自上世纪70年代起,她就一直住在压配厂分给她的老房子里。 棚户区改造圆了薛妹的“新居梦”,更令她满意的是,搬进新家不但没有花钱,还获得几万元的补偿,得以完成房子的装修。 近年来,越来越多百姓搬进安居房,住进公租屋。实际上,过去8年间,棚户区改造已经使8000多万居民“出棚进楼”,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 当前,全国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达40.8平方米,在此基础上,我国正着力构建高端有市场,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2018年-2020年将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500万套,到2020年要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 落实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是从供给端发力进行房地产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未来的房地产调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任兴洲说,不但要在需求端发力,抑制投机需求,还要在供给侧加强政策调控,落实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并着力发展租赁住房市场。 社科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倪鹏飞说,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背景下,实现“住有所居”的小康梦,必须建立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和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两个体系,构建乐居、康居、安居、廉居的住房制度体系。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25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旨在扩大金融审判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增强社会各界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 《金融审判白皮书》梳理了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青岛两级法院审理的37050件金融案件,分析了这些案件特点,指出了案件折射出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关建议。并发布了典型案例,内容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中现金交付的认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牟利的行为认定,担保之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适用等。这些案例反映了近几年来金融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2016年,青岛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案件23139件,诉讼标的总额309.90亿元。2017年上半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案件13911件。案件类型主要以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为主。2016年青岛两级法院受理金融借款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两类案件总数20100件,标的总额281.91亿元,分别占该年度金融案件总量的81.22%和标的总额的90.97%。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纠纷日益增多。2017年上半年,青岛两级法院受理保险案件1296件,标的总额1.83亿元。 2016年以来,青岛的金融案件数量及诉讼标的额均在高位运行。随着金融借款业务类型不断增多,创新融资方式不断涌现,案件呈现重大、疑难、复杂的特点。涉互联网金融案件逐渐出现,目前青岛法院受理的主要为P2P网络借贷案件,这些案件涉及互联网新型交易模式,存在当事人多、事实查明难、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 金融案件折射出的问题有:金融机构风险防控能力不足,对借款人的审贷风控机制有待加强,在担保审核与形式选择上有待改进。部分金融机构存在过度保全问题。民间借贷无序发展对区域经济造成危害,对金融秩序产生冲击和破坏,高额利息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涉互联网金融风险日益显现。 针对相关问题,青岛中院给出了对策和建议。金融机构应加强信贷风险防控,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尽快建立民间借贷的制度性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统一金融体系,促进民间借贷健康稳定发展。相关部门加强投资风险宣传,增强普通民众的风险防范意识,防止民众陷入集资诈骗、金融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典型案例 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牟利协议无效 甲某与小甲系父子关系。2009年5月6日,乙某从某银行贷款30000元,甲某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年5月9日,乙某与小甲签订贷款转借协议,乙某将贷款30000元转借给小甲使用,双方约定按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息,借款期限自2009年5月6日至2010年5月6日;若小甲不履行约定,致使乙某不能正常还贷,甲某应承担贷款数额20%的违约金。因乙某、小甲未能及时偿还银行30000元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乙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甲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乙某偿还银行利息3600元,即本案乙某诉称“2009年,乙某替甲某、小甲偿还借款利息3600元”的款项。其后,乙某诉至法院,请求甲某与小甲按贷款转借协议支付利息720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签订的贷款转借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小甲与乙某签订的贷款转借协议,约定乙某从银行贷款转借给小甲使用,并约定了借款的利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两倍。乙某从银行贷款转借给小甲使用并收取双倍利息的行为,属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牟利的行为,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双方签订的贷款转借协议为无效合同。最终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 担保之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2012年7月9日、7月13日,卢某与丁某、某公司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卢某向丁某、某公司出借借款本金共计584万元,生某作为担保人签字;借款合同签订时,生某、崔某系夫妻关系,因借款人一直未按约还款,生某、崔某一起于2013年5月31日晚就借款事宜去卢某家劝慰卢某,同年6月1日上午,崔某因同样原因去卢某办公室安慰卢某并解释其多次催促并继续要求丁某还款。后因债务人均未还款,卢某诉请法院要求丁某、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要求生某、崔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本案中崔某未在案涉“个人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的担保人处签字,卢某要求崔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卢某对崔某的诉讼请求。法官介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的担保之债不可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原则,担保之债本身属于或有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亦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应将担保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保证金户”由银行控制款项视作质押 2009年11月20日,某银行与某担保公司签订《融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了某担保公司在某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等内容;同年12月28日,某担保公司在某银行所属营业部申请开立了账户,并载明账户性质为“保证金户”。2010年5月11日,某银行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同日,某担保公司及宋某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某担保公司依约向上述保证金账户中转入相应资金,某银行遂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后借款人未依约偿还上述借款。 其间,某担保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某商贸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扣划上述保证金账户中的部分资金,某银行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撤销前一份执行裁定,某商贸公司提请复议,后某银行另行诉请法院判令其对某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商贸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裁判理由与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与某担保公司签订的《融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乙方(担保公司)须在甲方(被上诉人)营业机构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乙方所担保贷款一经发放,乙方存入的保证金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自行支取……如果所担保的债权自到期日起1个月仍未偿还的……”,该约定符合质押合同的一般要求,可以认定,某担保公司在某银行的营业机构申请开立的明确账户性质为“保证金户”的账户已经特定化并且由某银行实际控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某银行对该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
(原标题:2017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年中监管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 7月24日至25日,全国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年中监管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会议集中传达学习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会议确定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围绕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基本要求,研究部署下一步证券期货监管重点工作。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刘士余代表党委讲话。 会议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这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是在党的十九大之前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时代背景的深刻洞察、对金融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和对金融工作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系统阐述了新形势下做好金融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刻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金融体系、怎样建设好金融体系等重大认识问题,明确了金融工作的大政方针和战略举措,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李克强总理对做好新时期金融工作作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马凯副总理就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出具体安排。证监会系统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作为当前首要的政治任务,学深悟透,狠抓落实。 会议强调,下半年将召开党的十九大,证监会系统一切工作都必须服从服务于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确保资本市场稳健运行,确保各项改革稳步推进,并统筹谋划好资本市场近中远期的发展战略和改革举措。下一步,要依法规范和拓展各类资金的入市渠道,发展长期机构投资者,维护和巩固资本市场良好发展势头。切实加大发行质量审核力度,保持首次公开发行的常态化,规范和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完善退市制度,加大退市力度,充分发挥好资本市场的功能。稳步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提升开放质量,并以此来提高证监会系统的监管能力和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涉及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的若干专项工作将陆续展开。 会议宣布了中央纪委关于给予姚刚、张育军开除党籍并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证监会党委坚决拥护。中央对姚刚、张育军严重违纪的严肃查处,再次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证监会系统要深刻汲取教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会党委和全系统各级党委自身建设,并以此带动全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始终不渝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全面净化证监会系统的政治生态,树立监管队伍的良好形象。 证监会机关各部门、系统各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
近期,中金所首次公布股指期货“账户对倒”输送利益的事件。福建证监局和厦门证监局分别处罚、公布了2起私募“老鼠仓”事件。 随着私募基金的高速发展,上述两种非法谋利方式正被私募基金所采用。业内人士表示,部分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并非为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而仅仅用于监管套利。因私募产品投资限制少、账户实控关系模糊,这为一些券商资管、信托计划、银行理财等机构以私募作为通道操纵市场提供了便利。 业内人士预计,由于私募行业监管起步晚,目前披露的“账户对倒”和“老鼠仓”事件,或许仅是私募乱象的冰山一角。 利用期指进行账户对倒 7月21日,中金所公告,对“富航投资-国泰君安证券-富航投资神舟1号私募基金”在股指期货市场“账户对倒”输送利益作出处罚。 中金所查明,“富航神舟1号基金”于2月24日至5月12日期间,在沪深300、中证500股指期货远月合约上,利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通过相互成交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损害了相关投资者利益。同时,在中金所问询时,富航基金隐瞒了实际控制关系。 中金所对富航基金予以公开谴责,并对富航基金在股指期货品种上限制开仓12个月。 记者联系了富航投资的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称目前不方便透露具体细节,也不方便作出任何回应,但是会和投资者解释原因。据了解,这是中金所首次披露股指期货市场中的“账户对倒”输送利益事件。 据协会备案信息,富航投资共管理着5个私募基金产品。记者查询多家私募数据中心,发现富航投资的基金没有公布业绩。 上海一家私募负责人告诉记者,这种“账户对倒”以往经常发生在商品期货的远期合约(即不活跃合约)上。操纵者利用两个实际控制的账户,在两个账户间,以约定价格作为对手盘进行交易,将一个账户的钱亏给另外一个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私募基金“账户对倒”有时是为了在不同基金产品间调整收益率,粉饰业绩。如果它旗下基金产品的首尾业绩相差巨大,就有很大可能是通过“账户对倒”丢卒保帅。 老鼠仓频发谋取暴利 最为投资者深恶痛绝的就是“老鼠仓”。“老鼠仓”以往频发于公募基金,近年开始蔓延至私募基金。 7月13日,厦门证监局在私募专项现场检查中加入“老鼠仓”检查项,发现厦门睿誉资产等5家私募存在问题,并披露了2起“老鼠仓”事件。其中,厦门坤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有效建立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员工谢某与公司基金分别于同日买入相同的股票;厦门睿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蒋某与公司基金分别于同日买入相同的股票。 仅厦门披露的就有2起,这或许只是私募老鼠仓的冰山一角。今年5月,福建证监局处罚了两起涉嫌私募的“老鼠仓”案件。 一起是深圳市恒健远志投资合伙企业的总经理胡志平,利用管理产品的便利,拿岳母的证券账户,给私人谋利。胡志平先于(一至五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一至两个交易日)“招商汇智之恒健远志计划”买入东北电气(000585,股吧)等41只股票,获利538.66万元。 另一起是北京喜马拉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刚,也是利用管理产品的便利,通过买卖相关股票,给别人的个人账户谋利,从而提取业绩报酬。吴刚先于、同期或稍晚于“招商汇智之喜马拉雅计划”买入东阿阿胶(000423,股吧)等16只股票,获利达948.02万元。 交易所应加大数据筛查 有业内人士分析,从中金所和福建证监局处罚的几只私募基金的名称看,“富航投资-国泰君安证券-富航投资神舟1号私募基金”、“ 招商汇智之恒健远志计划“、“招商汇智之喜马拉雅计划”,可能是券商资管计划或通道业务。 截至6月底,在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近2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超过5万只;认缴规模达13.59万亿元。随着私募基金的蓬勃发展,私募通道业务也开始兴盛起来。因投资标的广泛、设计灵活等特点,私募基金成为券商、信托、银行等各家通道,承接相关业务的聚集点。 然而,通道业务会导致账户实控关系模糊,为操纵市场创造便利条件。前述上海一家私募负责人表示,频发的“老鼠仓”事件和“账户对倒”或许就是员工利用机构资管计划通道为自己谋私利。 私募通道业务层层嵌套、结构复杂,如何管控其中风险.,挑战重重。 业内人士呼吁,随着私募基金“账户对倒“和“老鼠仓”数量的增加,交易所需要加大对交易大数据筛查的范围,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另外,监管部门也应对此类案件加大处罚力度。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7月25日消息,九鼎集团(430719)近日收到新三板系统的年报问询函。针对公司日前披露的2016年年报,股转认为九鼎集团经营业务较复杂,问询函特别要求其陈述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据统计,九鼎集团此次问询函涉及问题共计12项。 据披露,九鼎集团是一家综合性投资集团,业务模式式包括控股经营型投资和参股财务型投资两类。控股经营型投资方面,公司下属控股企业的业务主要涉及金融和实业两大类,其中金融主要有保险、证券、私募、公募、支付等,实业主要有房地产、信息技术服务、通信设备制造、不良资产经营等;参股财务型投资方面,主要投资于行业分布较为广泛的各类实业企业的少数股权。 股转据此认为九鼎集团经营业务复杂,要求其说明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目前,九鼎集团经营多项金融业务,且持有和管理的金融工具均非常重大,股转要求其说明金融工具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包括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计量风险的方法,以及上述信息在本期发生的变化;期末风险敞口的量化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评估风险敞口的其他数据。 股转要求九鼎集团补充披露分部报告,以及分部的确定依据、分部会计政策、报告分部的财务信息(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分部财务信息合计金额与对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调节过程。 此外,针对九鼎集团披露的对不同项目公允价值估值方式,股转要求其说明估值方法中所选取的各项参数的依据以及估值方法的合理性。 股转还要求九鼎集团参照房地产公司的披露要求,说明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及开发产品的明细。 资料显示,九鼎集团存货期末余额包含已完工开发产品825,349,877.37元、在建开发产品860,541,705.58元,占存货期末余额的93.05%。 商誉减值也被重点问询。截至期末,九鼎集团商誉余额为6,169,591,469.36元,股转要求其披露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 九鼎集团此次问询函涉及问题共计12项,除上述内容外,还需要对职工薪酬、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与现金流量、其他应收款等进行补充说明。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