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消息,19岁女儿陷入现金贷泥潭,母亲借遍认识的人,拆东墙补西墙还了10余万元后,因压力太大服农药自杀。潇湘晨报连续报道此事后,引发强烈关注。 1月11日晚,夏双在亲友的陪伴下赶到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配合进一步调查,次日一大早被送到外省亲戚家安顿。 1月12日晚,夏双的家属独家向潇湘晨报提供了一份有关她借贷的资料,夏双提到,过去半年中她至少向18家公司借贷。目前,公安部门已经详细记录18家放贷公司的信息,并展开调查。 另外,潇湘晨报记者对话一名现金贷行业业内人士(隐去真实姓名)了解校园贷、现金贷的现状,试图分析这些借贷最终演变成高利贷的原因。 自述:借的钱全部用来拆东墙补西墙 1月12日晚上,经过多天询问后,夏双的一位家属李军(化名)独家向潇湘晨报提供了一份资料。夏双在这份资料中称,过去半年至少向18家公司借贷,不过总共借过多少次、借了多少本金,她一时也算不清楚。“大部分借贷都是被诱骗的。” 李军说。 “之前找朋友借了一万元,还不起后,这位朋友带着我去借现金贷。” 夏双自称,第一笔现金贷是向借贷公司“隔壁老张”借的,合同上写着借8000元,实际到手6000元后全部还给朋友。 18家公司与夏双签订的借条中,只有2家所写借款金额与实际到手的一致,另外16家写的金额都高一些。除了“斩头息”外,每次完成一笔借贷,夏双还要向业务员支付500元以上的介绍费,最终到手的本金并不多。她说,有的借1万元,到手只有7700元。 让亲友无法接受的是,“开始以为只有7家,谁知道借了这么多家”。 还有的合同上约定了滞纳金收取方式:每天收借款总额的50%,如果借1万,逾期未还,每天收5000元滞纳金。李军说:“这样的合同没人敢签,肯定是被诱骗的,甚至有可能是伪造的。” 除了前述问题外,夏双事后才反应过来,“ ‘白度白汇’ 公司的借条看不懂”。 夏双在这份资料中自述称,过去半年借的钱就没用过,全部拿来拆东墙补西墙,而每家公司借多少、什么时候还、利息多少,她只要想起这些“头都大了”。 “越到后面,还款压力越大。”夏双说,每家放贷公司的财务会提供微信、支付宝账号,她一般用微信转账还款。 目前,公安部门已经详细记录18家放贷公司的信息。按照借贷顺序,此前曝光的“白度白汇”是第14家,“嘉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第17家。目前,公安机关正对这18家放贷公司展开进一步调查。 “去湘域国际中心31楼、12楼等楼层多家公司借过。” 1月12日,记者再次回访该中心发现,夏双所提到的放贷公司都关门了。 家属:女孩社会经验不足,造成无可挽回的悲剧 1月12日晚11点多,夏双的家属李军通过微信给记者发来这样一段话:“小女孩毕业不久,社会经验不足,她可能没意识到所借的是高利贷,也没想到会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造成如今不可挽回的局面。不法之徒钻了法律漏洞,打法律擦边球,这些人获得了不当的利益,必然会有人的正当利益受损。今天是夏双这个女孩背负了不能承受之重,她的母亲也因此走向了被逼自杀的道路。如果放任这些钻法律漏洞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明天又会是哪个夏双被套路,又会是谁的母亲不堪压力走向绝路……我还是相信法律,相信法制会越来越好。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有。” 对话:业内人士揭秘现金贷乱象 校园贷 去年9月6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表示,根据规范校园贷管理文件,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为了满足学生金融消费的需要,鼓励正规的商业银行开办针对大学生的小额信用贷款。 潇湘晨报:国家彻底禁止后,校园贷目前是什么状态? 业内人士:历时三年多,主流分期平台培养并带动了在校大学生的分期消费意识。尽管国家已全面禁止,但学生的消费分期需求依旧存在,这给民间高利贷可乘之机的同时,校园贷本身也没有死掉,只是换了种形式,也变得更加隐蔽一些了。 潇湘晨报:校园贷现在是以什么形式存在的呢? 业内人士:民间借贷有涌入校园的趋势,甚至有部分在校大学生从事放贷工作,用原来从事网贷中介赚的钱,向本校和周边学校的学生放贷。在校大学生放贷有优势,赚钱也容易,打个比方:借出去1万元,周息收10%,一个月能赚4000元,年利率高达480%。 潇湘晨报:不怕借贷之后同学不还? 业内人士:他们会抓住同学好面子、怕名声坏了的心理,威胁不还就找其同学、老师和父母家人。 潇湘晨报:以前做校园贷的公司现在怎么样了? 业内人士:监管出台后,大部分死掉了,少部分转型做工薪贷等现金贷业务。 现金贷 自2015年职高毕业后,夏双在美容店工作,收入不高,约半年前借了一笔6000元的贷款后,不停向多家公司借贷,利滚利无法偿还后导致悲剧发生。对于夏双的遭遇,这位业内人士认为,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问题的核心还在于“借款人完全不知借的是高利贷,金融安全风险常识普及不够”。 潇湘晨报:根据四拨催收人员提供的信息,为何找不到相应的放贷公司? 业内人士:这种非法提供现金借贷公司的特点是:一般成员较少且分散,规模不大;放贷、催收一体化;从业人员多为本地人。类似“隔壁老张”、“白度白汇”这种应该是团伙放贷,或没有注册公司,即使注册了,对外也是其他名称;像“嘉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媒体报道后找上门,直接关门或说是民间借贷,只要找不到放高利贷的证据,也不能拿这些公司怎么样。这也是高利贷盛行的原因。 潇湘晨报:这类现金贷一般需要什么借款条件? 业内人士:借贷的门槛很低,户口只要在借贷公司可控区域即可,而女性相对于男性更容易借贷,因为女性胆小怕事,还款意愿高,还不起的甚至会被误导去夜场上班。有固定资产和经营场所的,借贷额度也相应更高。 潇湘晨报:这类现金贷的套路一般是什么? 业内人士:一是斩头息,即客户借1万元一般到手只有八九千元,借贷公司可以降低自己的本金风险,利润也更高;二是高利息,即以周息的形式收取,让不懂金融的借贷人误以为利息不高,比如借1000元,一周后还1100元,看似很划算,实际年利率高达480%;三是高额逾期费,约定时间不还的,利息按天收取本金的百分比。 潇湘晨报:现金贷变成高利贷后如何催收? 业内人士:贷前审核时,借贷公司会详细了解借贷人的资质,这其中包括固定资产、家境和有无经营场所等,然后决定额度的多少,逾期后再进行催收。事实上,在贷前审核环节,借贷公司就已经决定了催收方式:电话告知还是上门催收。受法律约束,现在暴力催收比较少了,而是采取游走于合法与非法间的方式:天天上门,在家门口赖着不走,有些言语恐吓。 潇湘晨报:一般什么人群容易陷入这种借贷? 业内人士:大多是无经济来源、收入不高的在校大学生或是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他们一般消费心理不成熟,容易盲目消费、攀比消费,一旦消费欲望急速膨胀后,就容易被校园贷和现金贷瞄上,加上这类借贷门槛低,隐蔽性强,相关部门难以及时监管到位,最终陷入借贷泥潭,导致悲剧一幕幕上演。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原标题:委贷私募不予备案 意在全方位整治影子银行业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明确私募基金不得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委贷私募直接“中枪”,记者多方了解到,监管部门封堵非标通道之态度十分坚决,这一最新私募备案新规已经酝酿多时,意在全方位整治影子银行业务。 以下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全文: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1月13日晚间,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乱象。《通知》对2018年深化整治银行业提出了10条意见和8项工作要点。 银监会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要全面评估2017年已开展的“三三四十”、信用风险专项排查、“两会一层”风控责任落实等专项治理工作,对照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梳理本机构、本部门、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 《通知》对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提出八大要点共22条,包括公司治理不健全;违反宏观调控政策:违反信贷政策和房地产行业政策;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利益输送;违法违规展业:未经审批设立机构并展业、违规开展存贷业务、违规开展票据业务、违规掩盖或处置不良资产;案件与操作风险;行业廉洁风险。 银监会在文件中明确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抓住服务实体经济这个根本,严查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空转的行为,严查“阳奉阴违”或选择性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要求的行为,要抓住影子银行及交叉金融产品风险这个重点,严查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层层嵌套,业务发展速度与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不匹配,违规加杠杆、加链条、监管套利等行为。 此外,案件风险是银行业市场乱象最集中、最典型、最突出的表现形式。银监会要求各级监管机构要按照“一案一策、分类处置、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严肃查处银行业案件和重大风险事件。要督促案发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及内部问责机制,严肃处理,严肃问责。要按照“一案三查、上追两级”的要求,对案发机构和涉案机构依法处罚问责。 2017年,银监会开展了“三三四十”专项治理。各级监管机构发现问题5.97万个,涉及金额17.65万亿元。同时,银监会行政处罚金额及责任人均创下历史纪录:2017年银监系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3452件,罚没29.32亿元,处罚责任人员1547名,270名相关责任人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银行从业和高管任职资格。 银监会强调,要突出“监管姓监”,将监管重心定位于防范和处置各类金融风险,而不是做大做强银行业,强调对监管履职行为进行问责,严肃监管氛围。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弥补监管短板,切实解决产生乱象的体制机制问题。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银监会决定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评估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成立领导小组,层层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保组织到位、推进到位、落实到位。要全面评估2017年已开展的“三三四十”、信用风险专项排查、“两会一层”风控责任落实等专项治理工作,对照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梳理本机构、本部门、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评估自查是否全面深入、问题是否真实准确、整改是否及时彻底、问责是否严格到位、发现的风险是否有效化解、制度短板是否得到弥补、制度执行力是否得到加强以及当前仍存在哪些突出问题等。各级监管机构重点评估是否存在检查不深不透、应查未查、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应罚未罚及处罚偏松偏软等问题和下一步监管重点,形成“整改-评估-整改”的工作机制。 二、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一)坚持即查即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一项常态化的重点工作,与业务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合规文化建设等相结合,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整治乱象转化为内控管理自觉行为,边排查边整改,边问责边教育,边规范边提升,真正敬畏规则、合规经营。 (二)开展现场检查。各级监管机构要把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找准重点机构、重点风险和重点业务,统筹确定检查对象、范围和比例,有的放矢,精准发力。要注重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采取“双随机”方式,切实提升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督促指导。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和各银监局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本条线、本地区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的督促指导,原则上全年不少于2次。对督导发现存在不重视、行动慢、落实差、甚至搞形式主义等情况,要严肃通报、追责问责。银监会将于2018年下半年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总结交流经验,及时纠正解决方案不细、情况不清、乱象较多、案件多发频发、处罚偏松偏软等问题。 三、切实规范各类报告 (一)评估报告 1.报告路径和时间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在汇总分支机构评估情况基础上,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送监管部门。其中,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至对口的机构监管部门,同时抄送现场检查局、审慎局和法规部;各地方法人机构报送至属地银监局。 各银监局要汇总辖内机构情况和自我评估情况,于2018年3月20日前将辖内汇总评估报告报送至现场检查局,同时抄送审慎局和法规部,并按机构类别汇总相关报告报送至对口的机构监管部门。 各机构监管部要按机构类别汇总本条线评估情况,于2018年3月底前将评估报告报送分管会领导,同时抄送现场检查局、审慎局和法规部。 2.报告内容。报告应简要概括,突出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2017年已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评估情况,包括发现的主要问题、问题处置和风险化解情况、整改和问责情况、整治工作存在的不足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风险隐患;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二)工作报告 1.报告路径和时间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分别于2018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及附表,报告路径同上。 各银监局应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并督促指导辖内机构开展整治工作,分别于2018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附表及1—2个典型案例,报告路径同上。 各机构监管部应扎实开展督导督查,并汇总本条线机构工作情况,分别于2018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报送阶段性报告和年度报告及附表。 现场检查局应于2018年7月10日前和2019年1月10日前分别完成汇总并上报。 2.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采取的工作措施及成效;下一步计划和意见建议等。 整治工作期间发现的重大风险和重大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及时报告。 四、依法严肃处罚问责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问题台账,逐一落实整改,明确时限、责任到人,并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进行问责。各级监管机构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予以纠正,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屡查屡犯问题、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要依法处罚问题机构和责任人。各级监管机构要严肃各项纪律,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纠正“四风”要求,自觉遵守各项制度规定,依法廉洁开展工作,规范监管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2018年1月12日 附件1 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把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持续推动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向纵深发展,切实规范银行业经营行为,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精髓,充分认识到金融安全事关国家安全、事关治国理政,充分认识到整治市场乱象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到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为重要抓手,切实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二、明确工作目标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通过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使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大案要案高发频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使促进资金脱虚向实、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的基础得到切实巩固;使银行业专注主业、实现差异化发展的态势得到加强延续;使依法合规展业、稳健经营发展的文化得到培育深植。 三、深化问题导向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作为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盯问题多的机构、乱象多的区域、风险集中的业务领域。要坚持“靶向”治疗和重点整治,什么问题查得不彻底就查什么、什么乱象最突出就整治什么、什么方面整改不到位就整改什么、什么责任没有落实就问责什么,着力祛除市场乱象“顽疾”。 四、突出整治重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抓住服务实体经济这个根本,严查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空转的行为,严查“阳奉阴违”或选择性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要求的行为,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要抓住完善公司治理这个基础,把整治重点放在规范股东行为、加强股权管理、推动“三会一层”依法合规运作等方面。要抓住影子银行及交叉金融产品风险这个重点,严查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层层嵌套,业务发展速度与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不匹配,违规加杠杆、加链条、监管套利等行为。要抓住依法合规经营这个着力点,坚决根治普遍存在的合规意识淡薄、制度缺失、屡查屡犯等问题痼疾。要抓住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个关键,严查乱设机构、乱办业务、违法违规销售、利益输送等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和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信心。 五、严查案件风险 案件风险是银行业市场乱象最集中、最典型、最突出的表现形式。各级监管机构要按照“一案一策、分类处置、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严肃查处银行业案件和重大风险事件。要督促案发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及内部问责机制,严肃处理,严肃问责。要按照“一案三查、上追两级”的要求,对案发机构和涉案机构依法处罚问责,同时综合使用审慎监管措施,让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都要付出代价,切实维护银行业良好秩序。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罚情况,切实发挥“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警示作用。 六、落实主体责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主体责任。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全过程,党委会要将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重大决策,专题研究、专题部署;纪委要全程监督纪律执行和任务落实,按照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加大对违法违规人员的问责力度,切实解决内部问责流于形式、处理浮于表面的问题。董事会要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要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要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要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铁的制度、铁的纪律得到铁的执行。 七、把握力度节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坚持稳中求进,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上求稳,在处置违法违规问题、重大案件和高风险事件上求进,坚决整治各类扰乱银行业市场秩序的乱象。要循序渐进,密切关注宏观形势和市场变化,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制定阶段性目标,防止出现政策叠加和力度叠加,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要新老划断,对于存量业务,区分问题性质、产生原因和造成后果等情况,给予一定的消化期和过渡期,差别化处置;对于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开展以后(2017年5月1日后)的新增业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依法查处。要分类施策,坚持自查自纠从宽、监管发现从严,对主动发现、主动处置、主动作为的提高监管容忍度;对监管发现、主观恶意、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罚,特别是对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依法予以顶格处罚。 八、履行监管责任 各级监管机构要坚持“监管姓监”,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廉洁监管,形成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严肃监管氛围。要坚持全面监管,既要管传统业务,也要管创新业务;既要管有牌照的违法违规行为,也要管“无牌经营”。对于存在制度短板或监管“盲区”的,要及时弥补、及时纠正,增强监管规则的科学性、针对性。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纪律,做到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重、处罚机构与处罚人员并举,对于涉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职责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着力解决监管问责不到位、偏松偏软和区域差异较大等突出问题。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对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监管权力行使不规范、监管问责处罚不严不实的机构或部门,严格依规依纪进行问责处理。 九、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监管机构要强化并表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明确各自责任。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督导督查;功能和规制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数据支持、法律保障和技术支撑;各银监局要扎实开展本辖区的检查和督导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整治工作期间的监督执纪问责;各级巡视部门要将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政治巡视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监管、监察和巡视的综合效应,发挥理财登记托管中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托登记公司等机构作用,发挥信访、投诉、举报、舆情等社会监督功能,综合运用审慎监管措施、机构监管评级、高管履职评价、行政处罚以及移送司法等手段,加强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协会、机构内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联动,不断增强监管有效性。要自觉服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作,强化监管合力。 十、建立长效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为切入点,严格自查自纠,弥补内部控制失效、风险管理不力、制度建设和执行力严重不足的短板,纠正片面追求规模扩张、高速发展的粗放式经营理念,注重向管理要效益、向质量要效益、向服务要效益,真正形成“不能违规、不敢违规、不愿违规”的合规文化。各级监管机构要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为突破口,进一步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形成以制度管业务、以制度管机构、以制度管人员的良好机制,切实解决产生乱象的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优化银行业健康发展的生态环境。 附件2 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 1.股东与股权方面。股东资质不符合规定条件;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股东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或其他非自有资金入股;股东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银行股权,存在隐形股东、股权代持等现象;未经批准超比例持有银行股权,或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通过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超比例持有银行股权;违规持有多家商业银行股权;股东不作为,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股东乱作为,频繁变更或违规变更股权,或挪用银行资金进行股权交易和并购活动,或滥用权利损害商业银行、存款人、其他股东利益;主要股东直接干预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等。 2.履职与考评方面。“三会一层”履职不到位,股东大会未有效发挥管控作用,董事会缺乏对战略定位、风险偏好、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的合理控制,监事会对董事会与高管层的监督职能未充分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缺位现象突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形同虚设,未实际履职或履职不到位、不充分;绩效考评指标设置不合理,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低于其他类指标,或业务指标层层加码;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或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不合规,或未能与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相匹配,或违规提前支付等。 3.从业资质方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而履职;风险总监、合规总监、内审及财务负责人等需要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而履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不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或影响正常履职的,未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等。 二、违反宏观调控政策 4.违反信贷政策。违规将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借道或绕道投向股票市场、“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特别是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或融资;违规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资本金,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导致资金滞留或闲置;不尽职审查和管理,导致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等民生领域的贷款被侵占或挪用;人为调整企业标准形态,规避小微企业贷款指标等。 5.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各类表内外融资,或以自身信用提供支持或通道;向“四证”不全、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发放首付不合规的个人住房贷款;以充当筹资渠道或放款通道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行为提供便利;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用于购房等。 三、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 6.违规开展同业业务。同业治理改革不到位;违规突破监管比例规定或期限控制开展同业业务;违规通过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机构合作,隐匿资金来源和底层资产,未按照“穿透式”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风险管理并足额计提资本及拨备,或未将最终债务人纳入统一授信和集中度风险管控;同业投资违规多层嵌套,存在隐匿最终投向、突破投资范围与杠杆限制、期限错配等情形;同业业务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或违规签订“抽屉协议”“阴阳合同”、兜底承诺等;违规通过同业业务充当他行资金管理“通道”,未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不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和实际风险承担情况等。 7.违规开展理财业务。理财治理改革不完善、不到位;自营业务和代客理财业务未设置风险隔离;理财产品间未实现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违规开展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利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或担保;违规通过发放自营贷款承接存在偿还风险的理财投资业务;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对接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融资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理财资金通过信托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但未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等。 8.违规开展表外业务。未制定划分表外业务和表内业务的严格统一标准,存在故意模糊界限、随意腾挪的行为;违规开展跨业通道业务,利用各类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贷款等,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存在名义上为银行代销资管产品,实际上由代销银行主导相关项目,并签订隐性回购条款承担实质风险,或在出现风险后以自营资金承接代销业务风险资产;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违规开展资金来源或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和自营业务未严格隔离风险,或未实行分账核算、分级授权管理;以信贷资产或资管产品为基础资产,通过特定目的载体以打包、分层、份额化销售等方式,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外的场所发行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实现资产非洁净出表并减少资本计提等。 9.违规开展合作业务。选择交易合作对手不审慎,未按规定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与非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时,存在未有效履行资质审查、尽职调查及后续监督义务等情形;违规开展信托目的违法违规的银信类业务;违规与类金融机构、非持牌金融机构等开展合作;违规与非法中介公司开展业务;违规接受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违规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违规直接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等。 四、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10.不当销售。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产品的私售“飞单”行为;擅自修改上级单位合同文本,或改造、变造上级单位发行的产品并违规进行销售;代销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范围外的、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或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销售理财产品时,承诺回报、虚假宣传、掩饰风险、误导客户;强制捆绑、搭售或诱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违背“双录”要求;违规代客操作等。 11.不当收费。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违规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或资金管理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其他质价不符的行为等。 五、利益输送 12.向股东输送利益。违规为股东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股东提供资金;直接或变相接受本机构股权质押套取资金;股东质押本机构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机构股权的50%时,未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为股东提供的产品、服务等支付明显高出市场公允价格的费用等。 13.向关系人员输送利益。直接或变相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员工以优于其他同类客户条件获取本行贷款;以低于同等条件,招收或调入客户的亲属或子女;存在“吃空额”或变相“吃空额”问题,或给关系人员显失公允的薪酬福利待遇;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的,未按规定实行回避;对大客户、大企业、大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变相商业贿赂等。 六、违法违规展业 14.未经审批设立机构并展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网点,包括异地事业部、业务部、管理部、代表处、办事处、业务中心、客户中心、经营团队等,并从事业务活动;村镇银行跨经营区域发放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不含转贴现)业务;分支机构或专营机构超法定范围开展业务;超范围授权分支机构开展同业、票据业务等。 15.违规开展存贷业务。虚存虚贷;授信集中度管理不力,存在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等情形;超授权额度审批并发放贷款;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接受壳公司贷款、重复抵质押、虚假抵质押、违规担保;以代销名义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进行融资;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股权投资;违规通过第三方中介、返利、延迟支付、以贷转存、以贷开票等方式吸存;违规通过理财产品、同业业务倒存,虚增存款规模等。 16.违规开展票据业务。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滚动循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票吸存,虚增资产负债规模;违规办理不与交易对手面签、不见票据、不出资金、不背书的票据转贴现“清单交易”业务;违规通过“即期卖断+买入返售+远期买断”、假买断或卖断、附回购承诺、逆程序操作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违规办理商业票据业务;违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代替贴现,减少资本计提;违规与票据中介、资金掮客合作开展票据业务或票据交易等。 17.违规掩盖或处置不良资产。资产质量分类严重失真,或人为调整分类掩盖不良;违规通过重组贷款、虚假盘活、过桥贷款、以贷收贷、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协议等掩盖资产质量;通过各类资管计划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利用空壳公司或设立其他平台与关联账户融资承接不良贷款;将正常和关注类贷款与不良资产一起打包处置,或附带回购协议打包处置不良资产等。 七、案件与操作风险 18.员工管理不到位。内外勾结盗用、挪用、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利用机构名义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资金、服务等;利用职权违法违规对外担保;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等;未制定或认真执行定期轮岗、强制休假的规定;员工准入和问责不严助推“带病”流动等。 19.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规开立同业账户,或将同业账户出租给第三方使用;未向交易对手的一级法人核实授权真实情况;违规让他人随意进出和使用营业场所或办公场所;违规让他人在营业场所或办公场所开展非法金融业务;违反规定或管理不善造成关键印章失窃、遗失或被盗用;违反规定刻制印章、私自携带印章外出或未经审批在办公场所外使用印章等。 20.案件查处不到位。案件信息报送不及时,迟报、瞒报、漏报相关信息;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导致资金、资产损失和声誉风险;案件调查不深入,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未查实、不深究;处罚问责力度与案件危害程度不匹配,监管处罚和机构内部问责宽松软,涉嫌刑事案件但未主动移送司法机关;风险排查走过场,后续整改流于形式,同质同类案件反复发生等。 八、行业廉洁风险 21.业务经营方面。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违反国家规定索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在授信条件、业务审批、合作机构资质、交易对手选择、采购或外包业务招投标等环节设租寻租;放松条件为他人提供融资便利或协助他人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融资,以此为个人或关系人谋利;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甚至欺骗、行贿、其他方面利益交换和远期利益输送等方式获取存款;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以获取不当经营收入等。 22.信息管理方面。违法违规查询、获取、使用、泄露、出售客户信息或商业秘密,以谋取私利;利用职责便利获取内幕信息、参与内幕交易;违规披露或泄露相关信息,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引发声誉风险等。 此外,监管履职方面。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管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予以处理,或在查处中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行政许可等监管事项;在监管工作中隐瞒欺骗、弄虚作假,或有不廉洁行为;在监管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损失等。 ...
日前央行下发了一份加急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数据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2018年3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组织实施反洗钱现场检查项目,被查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按接口规范提供现场检查所需数据。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在2018年2月28日之前,做好按照接口规范提取数据的各项准备工作。 通知表示在实施反洗钱现场检查过程中,如被查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及时提供数据,格式、内容、数值等不符合接口规范要求等,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予以处理。 近年来,随着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网上交易隐藏着的地下钱庄、网络赌博、金融诈骗、走私贩毒等洗钱案件层出不穷。其资金大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地下钱庄、境外网络银行流转。之前央视就曾曝光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POS机成电信诈骗洗钱利器。 反洗钱合规工作一直是支付公司的两条红线之一,而这段时间就曝光了多家业内知名的支付机构由于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受到处罚。 另据小编知悉根据《关于开展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管理工作》,每年1月20日前,各法人机构应当将《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人行营管部,自评业务时间段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而现在离1月20日也没多久了。 据了解评级管理通知显示,评级工作分为五个阶段实施,包括:法人机构自评、人行营管部初评、初评结果反馈与意见征求、人行营管部复评、复评结果告知。 文件显示,评级指标包括设计指标、执行指标和检验指标,具体项目与《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自评表》(以下简称“自评表”)所列项目一致。根据最终得分情况,将划分为A( 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类11级。 除《自评表》所列标准,法人机构如在评级期间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且未积极整改致使反洗钱合规状况持续恶化的,直接评定为D类机构。 存在“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违规事件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五项任一情形的相关机构,直接评定为E类机构。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曾在2017年初向辖区内各金融机构通报了2016年反洗钱考核评级结果。其中在宁夏备案的15家支付机构中,8家被评为B级,7家被评为C级。 该通报中指出了部分义务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个别机构反洗钱意识薄弱,主动工作意识差,报送的自评材料存在敷衍应付现象,无法证明其反洗钱工作实际情况; 二是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未根据监管要求细化有关业务操作规程,缺失“高风险业务或产品洗钱风险评估办法”、“涉恐资产冻结”等重要反洗钱制度; 三是反洗钱机制运转效率不高,如高级管理层反洗钱职责不明确或未充分履职,业务条线对反洗钱工作的参与不足; 四是基础工作仍需加强,如客户身份识别仍有缺失,异常交易人工分析深度不够,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未能有效发挥配置反洗钱资源、提高风险控制效果的作用; 五是技术保障能力欠佳,核心业务系统功能仍需完善; 六是自主管理能力较弱,年度内未开展内部审计或内部检查,或内部检查业务覆盖面不能满足监管要求,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松懈等。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近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统一修订,这是证监会为了防止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进而切实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但这项措施所防止的仅仅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虚假陈述中的一小部分,虚假陈述也被称为不实陈述,指的是证券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尽管证券法对各类损害证券交易秩序的行为都予以了明确的规制,并确定了相应的罚则,但是相对于内幕交易、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等行为而言,虚假陈述的社会危害性还是相对较轻的,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我国社会关系的最后一层保障——刑法当中并未对虚假陈述行为有相应的罪名予以匹配。这并不意味着虚假陈述的行为人仅需承担证券法律法规有关的行政责任。虽然没有刑事责任的承担,但通常与虚假陈述伴随发生的,往往是证券市场投资人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损失,以及投资人因此而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本文拟通过有关案例,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认定与处理等内容进行讨论,希望对有关机构与投资人起到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 案例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甲股份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依照被告的信息披露公告,认为被告已经进行了真实、充分、完整、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并根据信息披露情况对被告股票进行投资。在2004年3月2日以后、2006年4月25日以前,原告买进被告股票进行投资,并于2006年4月25日后仍持有或卖出,造成损失。2010年4月23日,被告公告收到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存在年报未披露重大事项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885.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当就其虚假陈述行为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共计48,208.3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分析 上述案例就是典型的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由于虚假陈述行为的高发、多发,并切实地对证券投资人的合法财产造成了大量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就该问题专门发布了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民事行为,并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假陈述一般包括四个内容: 1.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2.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3.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4.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这四种类型的虚假陈述行为并不是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与法条一一相对应的,而是通过对实践中的各类行为的实质进行分析而做出的划分,因此不能说哪类行为具体的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而是应当在司法实践中结合案件证据来进行判断。 因此,对上述案例中被告的行为进行定性,可以很明确地认定其实施了虚假陈述中的重大遗漏行为,而具体则是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的内容: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发行人在其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投资人因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年度报告中的虚假陈述行为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法律依据。除了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的,其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则是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近日,从知情人处独家获悉,重庆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市整治办”)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要求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对网贷机构实施分类处置:1、严格落实整改要求的机构,经验收合格,专项整治后允许获得备案及创新试点等资格;2、整改不力的机构,按照国家及市整治办相关措施处置;3、不按要求报送整改计划,或未严格按计划开展整改,以及未落实国家、市、区整治办整改要求的机构,经市、区整治办以各种形式督促2次以上仍未落实的,将被列为拒绝整改机构,不得进行备案试点;4、拒绝整改,并有违法犯罪线索的机构,将依法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予以打击处置。 通知还提到,要压降网贷业务规模。按照国家专项整治要求,各机构业务规模必须只减不增。不合规的业务,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节奏压降至零。 同时通知对网贷机构资金银行存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网贷机构需选择通过网贷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在渝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对发现有非法集资线索的机构,由市金融办指定银行。在2018年1月内,实现所有业务通过存管银行办理,资金通过存管账户流转。 数据显示,2017年12月重庆市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45家,单月成交量9.78亿元、贷款余额96.63亿元,综合收益率8.51%,借款期限为5.1个月;单月投资人数为7158人、借款人数为662人。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1月8日,重庆地区共有18家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含已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的平台),占重庆同期正常运营平台数的40%,其中有10家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占重庆同期正常运营平台数的22.22%。另外,据不完全统计,其中仅有1家平台与在重庆未设分支机构的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知情人士表示,重庆市当地尚未制定地方的指导文件(网贷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和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当地监管部门会根据平台的实际情况发整改通知书,而整改、备案工作主要依据57号文及之前的规范要求进行。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频繁股权更迭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华农险”)被曝增资程序违规,偿付能力报告也被指玩“财技”,公司治理漏洞百出。 1月8日,《国际金融报》记者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举报信称: 安华农险20%股东反对增资方案,起诉其增资程序违反规定;增资方案迟迟未能获批,公司正准备更改增资方案。除此之外,安华财险2016年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涉嫌“造假”,利用“未经审计”调高偿付能力充足率,躲避监管。 针对上述爆料,安华农险向《国际金融报》记者逐一解释,并强调公司不存在上述所说的违规和造假行为。 增资方案“石沉大海” 2017年1月11日,安华农险在中保协网站信息披露栏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的股东大会通过增资议案。一年之后,截至2018年1月12日,保监会仍未就增资方案给出批复。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一般地,保险公司发布上述信息披露事宜,意味着增资已经在走监管流程,预计离保监会最终审批已经不远了。” 那么,安华农险的增资方案为什么石沉大海了? 根据举报信的说法:安华农险的增资方案遭到了20%的股东反对,多个股东正在起诉安华农险,认为其增资程序涉嫌违规,且已经“捅到”了保监会。 根据增资方案:安华农险拟在原10.575亿股股份的基础上,新增股份41.7171亿股,增资后总股本为52.2921亿股,本轮增资以每股1.16元的价格进行。不过,参与表决的股东中,79.196%表示同意,20.804%提出了反对。 事实上,《国际金融报》记者注意到,增资方案中,并非全部股东都会参与认购。增资完成后,股东持股集中度将大幅提升,部分股东的持股比例将被稀释。 参与增资主体认购的11家公司包括: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购8.65842亿股;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8.70399亿股;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认购8.8826亿股;青岛启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购8.0882亿股;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购4.03129亿股;长治市南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认购2.2921亿股;广州均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认购0.0265亿股;广州融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0.3945亿股;盘锦龙德实业有限公司认购0.4475亿股;深圳市金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认购0.152亿股;珠海市合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0.04亿股。其中,长治市南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新增股东。 《国际金融报》记者注意到,增资前,安华农险股东数目多,股权较为分散。持股5%以上的股东有12家,包括: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7.021%)、安华佳和投资有限公司(10.213%)、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73%)、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809%)等。 增资后,持股集中度大幅提升,5%以上的股东仅剩5家,包括: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00%)、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500%)、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8.180%)、青岛启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6.500%)、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000%)。上述5家公司都在参与增资主体认购的行列。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未参与此次认购,原第二大股东安华佳和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从10.213%稀释至2.065%;原第四大股东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从6.809%被稀释至1.377%。 增资方案遭到20%的股东反对,是否就不能增资?增资程序究竟哪里涉嫌违规?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国际金融报》记者就此向专业中介机构咨询,中介机构回复称:“虽然20%的股东反对不会影响增资方案的通过,也符合新《公司法》相关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影响增资工作的进程。” “就算董事会通过了增资方案,只要有股东反对,就很难拿到监管的批复。”另一家专业中介机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说,“通常,股权变更需要所有股东签字同意。”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从这份增资方案看,不排除股东博弈,大股东为了提升控股权。” 那么,安华农险的增资程序是否涉嫌违规? 对此,安华农险给出的答复是:“公司此次增资额度较大,涉及主体较多,增资工作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实施。目前,公司的增资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而《国际金融报》记者从上述爆料人处获悉,目前,安华农险正在考虑更改增资方案,由此前的增资方式改为同比例增资。 公司股权治理“挨批” 事实上,这并非安华农险第一次增资。 成立于2004年12月的安华农险,由吉林粮食集团公司、通化钢铁集团公司、吉林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物华集团公司、吉林市鑫投信用担保公司等7家股东发起设立,注册资本金4.1亿元。 2013年初,公司注册资本金为8.3亿元,当年12月增资1.03亿元,注册资本金提至9.33亿元;2014年11月,安华农险再次增加注册资本金,增资1.245亿元,至10.575亿元。 不断增资的同时,安华农险的股权也频繁更迭。 2016年6月,保监会批复联想控股接盘持有安华农险6.809%股权,沈阳中一集团净身退出,将持有的7200万股股份全部转让给联想控股;在这之前(2016年4月),吉林名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将5700万股安华农险股份转让给陕西佳乐紫光科贸有限公司。 对于安华农险的股权问题,保监会在2017年11月下发了公司治理评估结果函,指出了安华农险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股东股权方面,股东江西恒定投资有限公司未向公司提供其与其他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或将公司股票质押时,未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公司;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未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股权质押相关信息。 从保监会的评估结果函不难看出,安华农险在股东股权方面的治理“漏洞”确实不少。除此之外,安华农险在公司章程及“三会一层”运作方面、内控管理方面都存在多个问题,保监会要求其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逐项整改落实。 对此,安华农险表示:“监管部门对保险行业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安华农险也在其中。针对监管部门提出的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 偿付能力涉嫌“造假” “保险公司增资通常是为了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上述保险业内人士进一步指出,“安华农险的增资可能也与其偿付能力有关。” 根据2017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安华农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29%,比上季度末122%略有提升,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为A类;公司净利润2.94亿元。 匿名举报信中提出:安华农险利用“未经审计”使2016年底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20%,2017年4月份审计后下调,从而躲避监管。 《国际金融报》就此查阅了安华农险2016年三季度以来的所有偿付能力报告。2017年1月发布的2016年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安华农险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26%;2017年4月,安华农险发布的审计后更正的2016年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13%。 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非现场核查方面,保监会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等进行核查,并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低于120%等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列入重点核查对象。 安华农险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确实在120%的监管“红线”边缘游走。不过,有保险业内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因为是年底数据,存在一定的时间性,也可能有预估的成分,不排除在发布偿付能力报告时尚未完成审计,之后进行更正。” 对此,安华农险在回复中强调,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规定编制偿付能力报告,不存在所谓“造假”行为。 “从掌握的各个环节来看均符合监管要求。”安华农险解释称,审计前的报告按保监会的要求在1月25日前上报(实际报送日期1月24日),偿付能力充足率是126%,监管要求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在1月30日前披露(实际披露日期为1月24日);审计后的报告按保监会的要求在4月30日前上报(实际报送日期4月25日),偿付能力充足率是113%,监管要求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日内发布更正信息(出具日4月21日,发布更正后信息4月28日,符合要求)。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共同基金业数年来不断向投资者宣扬其费用如何在下调,虽然不可否认降费事实,但这一言论颇有误导之嫌。实际上,基金公司并未主动降费,导致基金成本不断降低的功臣恰恰是投资者本身。 投资者往往钟情于低成本基金产品,这其实是推动基金公司降费的主因。整体来看,从去年11月以来,共有3960亿美元积极管理型基金退出,与此同时,6940亿美元更为廉价的指数型基金及交易所交易基金填补进来。即使是在“退出”大户——积极管理型基金这一类型产品里,成本较低的基金也表现良好,同期共获得3530亿美元的新资金支持。而目前所有共同基金资产中,约78%都属于成本较为低廉的类别。 根据晨星投资研究平台统计,目前在共同基金业资产中,占比超过8%、总计达1.3万亿美元的基金产品仍属于年费昂贵的产品。在这一“高贵”群组中,有些基金的资产类别和投资风格需要更专业的人才,所以其费用没有最贵,只有更贵,比如前沿市场基金或不受约束的债券基金,但这并非其费用居高不下的根本。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成本最为昂贵的基金往往因规模太小而不受关注,比如目标日期型基金,或投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基金,抑或某小微企业的退休计划基金等。 来自布劳德里奇咨询公司的信托与法律合规部主任杰夫·托纳霍伊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基金费用总体将呈下降趋势。不过,仍有一些投资者执迷于高成本基金产品,使该类产品很难降费。因此,基金产品未来还存在一定的降费空间。 细数这些“高贵”型基金,一些基金只是简单的要价过高。还有一些基金则通过令人眼花缭乱的股票投资组合售卖产品,因而导致费用过高。目前美国市场共有约8066个共同基金产品,但若将其每一基金产品的不同种类进行累计,则有超过25000种类别。再有,基金份额的不同也会导致投资者所支付费用各异,基金份额是基金公司和基金分销商之间签署的必不可少的资金协议,投资者可以用不同价格购买同一基金产品,这完全取决于其所占份额。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名目的管理费,而这些费用有可能造成相关基金产品“乱收费”。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更青睐于寻找独立的第三方理财机构购买基金产品,从而规避一些销售费用或管理费。据统计,目前基金业资产的一半集中于费用低廉的法人股,另有三分之一资产集中于免付佣金股份。 金融引擎公司的琼斯表示,尽管目前基金市场费率下降,但并未达成平衡态势,因为当前牛市高涨令不少投资者得意忘形,对基金费用有所忽略,一旦市场走低,投资者才会再次加强降费意识。(石璐) 《巴伦周刊》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原标题:黑龙江银监局依法查处中国工商银行 黑龙江省辖内分支机构违规对公理财事件) 2017年以来,黑龙江银监局全面落实银监会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金融市场乱象整治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经过立案、调查、审理、审议、告知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后,至2018年1月11日,黑龙江银监局依法查处了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黑龙江省辖内分支机构违规对公理财事件。 上海银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工行黑龙江省分行6支、金额54.7亿元理财产品涉嫌违规,银监会遂责成黑龙江银监局和工行进行全面核查。通过监管部门检查和该行自查发现,自2015年6月以来,工行黑龙江省分行辖内13家分支机构多次违规销售对公理财,虽已全部结清,未形成实质损失,但暴露出省分行及其辖内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黑龙江银监局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对工行黑龙江省分行及所辖13家二级分行及责任人予以累计3400万元罚款,其中机构罚款3310万元,高管人员罚款90万元,给予15名高管人员取消任职资格、警告等处罚,并责令工行黑龙江省分行按照党规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此外,黑龙江银监局对内部监管履职不力人员进行了执纪问责。 下一步,黑龙江银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经济、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严监管、防风险,持续整治金融乱象,深化银行业改革转型,引导银行业自觉压实“三个责任”,筑牢“三道防线”,形成“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愿违规”的合规文化,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1月13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有银行和券商反馈,证券监管机构近日叫停了在部分银行APP客户端从事证券开户和交易这一银证合作业务。 有股份制银行已通知客户,因监管要求,从2018年1月15日起,银行APP将暂停证券开户及交易。已在银行APP开立的证券账户的交易操作,可以通过券商官方APP进行。券商也同日告知客户,因近期业务调整,即日起将暂时停止在银行APP平台上的证券服务。 目前,尚不清楚监管机构是否全部叫停银行业APP开立证券账户和交易行为。一位银行客户经理表示,此前在银行开立证券账户和交易,需要获得证券监管机构的同意,但近期监管机构通知不允许这么操作。 券商在银行APP客户端从事证券开户和交易,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银证合作业务,通过交叉销售,券商可以获得银行零售客户转化为证券账户,银行则将存量零售客户的第三方存管账户资金锁定在本银行体系内。例如,2017年12月,工商银行与东方财富合作开户。此前,招商银行与华信证券,平安银行与平安证券也开展了这一银证合作。 但银行与券商合作开户这一银证模式不乏争议。根据《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开户代理机构不得直接通过第三方网站办理网上开户业务,但允许开户代理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站设置链接,进入其网上开户系统。因此,券商不可以直接将开户与交易功能嵌套在银行APP上,只能在银行APP上以广告位的形式导流,开户与交易仍要到券商APP上。 而在实际银证合作中,不同机构把握标准有所不同。有的银证合作支持客户在银行APP中开户,后续的交易必须在券商自己的APP中完成。有的银证合作,客户需下载券商APP后才可进行开户和交易。 目前,大部分银行APP上仍有合作券商的开户链接,客户仍可以进行开户等操作。 前述已停止银证合作的券商人士表示,已开户账户已不能在银行APP上操作,仍可在券商APP上从事交易。目前该公司正在对这一业务重新梳理流程。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