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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百万巨款神秘“消失”,银行卡一直正常使用
发布时间:2022-06-22 09:03 来源:红星新闻

一笔超百万元的巨额消费支出,直到近两年后才发现?2020年12月,年近耄耋的肖老发现,银行储蓄卡有一笔1015700元的支出,这笔支出的收款方为鞍山市铁东区某家具广场。肖老称,这笔交易并非自己所为,他也未委托过其他人使用案涉储蓄卡办理存取款业务,甚至该储蓄卡从未开通过电子支付功能。

为了追回那笔神秘“消失”的巨款,肖老将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武圣路支行告上法庭。二审中,北京金融法院认为:肖老主张涉案银行卡被盗刷,应当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但肖老未提交任何足以初步证明涉案银行卡系被盗刷的证据。公安机关对肖老报案未予立案,即所谓盗刷未被刑事司法程序认定的情况下,肖老未提供证据证明交易发生时真卡不在交易地点,亦未提供其在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发送交易提示短信后的合理时间内报警或挂失的证据。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无法确认涉案交易非肖老本人操作,并无不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涉案交易明细

卡里百万元“不翼而飞”?

八旬老人称非本人所取

肖老的委托代理律师林小建介绍,肖老多年前在其住所附近的建行武圣路支行开立银行卡,近年来,一直使用该卡进行存款、理财、交易等。

2019年,肖老罹患癌症。2020年12月,病情复发,需使用大量资金医治。肖老认为那张银行卡里有一笔定期存款到期,去取这笔钱时,才发现银行卡里的余额与记忆中不符。

杨先生是肖老退休前的同事,当天他陪同肖老去银行取款。杨先生回忆道:“银行说你没有定期,他(肖老)说我办了一个定期啊,银行说没有。他(肖老)说你给我打张对账单吧,老人这才发现这个钱没了。”

杨先生介绍,肖老拿到对账单发现钱不对后,在银行报了警,随后去派出所进行了登记。

银行流水显示,2019年1月27日,肖老持有的本人名下尾号为1164的建设银行储蓄卡,有一笔1015700元人民币的支出,收款方为鞍山市铁东区某家具广场,收款账号尾号为1547。

肖老表示,此笔交易并非其所为,自己当时从未去过鞍山消费,也并未委托过任何第三人使用案涉储蓄卡办理存取款业务,甚至该储蓄卡从未开通过电子支付功能。

林小建说,此后,肖老一直与银行方面反复沟通,但建行武圣路支行没有告知这笔钱的支出方式、收款方具体银行以及实际操作人,对于肖老要求其提供该笔转账对应影像资料及签字的请求未同意。于是,肖老在2021年6月将开户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015700元存款及支付相应利息。

证据显示涉案交易发生后

银行卡一直正常使用

2021年10月,该案一审开庭。

本案证据显示,肖老于2019年1月26日转账支取50216元,ATM取款两笔各5000元,当日余额1028758.89元。2019年1月27日上午9时许,涉案争议交易发生,有一笔1015700元人民币的支出,收款方为鞍山市铁东区某家具广场,收款账号尾号为1547。该笔支出后,肖老储蓄卡余额为13058.89元,账号依然正常使用,有多笔存款、转账及消费记录。

原告方表示,肖老本人从未离开北京市,也未将银行卡授予他人使用。“盗刷”时间前后的超市小票可证明肖老期间一直在北京,且银行卡一直在本人手里,不存在泄露存款信息和密码行为。被告(银行)对来自外部的不法侵害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害继续发生,导致原告作为储户利益受损。同时,原告并未在被告(银行)处开通过电子支付功能。此外,当原告发现余额异常后,被告未提供涉案交易的监控录像、交易单据等证据证明该笔支出的详细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建行武圣路支行答辩称,从交易方式是跨行消费交易来看,肖老对此种交易知晓并熟知,在案涉交易前后都有类似交易;从交易时间来看,案涉交易发生在上午9时左右,与肖老其他时间的日常交易及消费习惯相符;从空间上来说,案涉交易收款人是辽宁省鞍山市商户,案涉银行卡一直有异地取款转账消费的情况,交易地点涉及山东、宁夏等地,且多次异地交易;从表象上,在案涉交易发生后近两年时间内,肖老一直在正常使用案涉银行卡,在“盗刷”发生后,没有挂失或者报案,不符合一般人遇到此种情况的反应……故案涉交易为肖老本人或其授权他人操作的交易。

2021年11月,该案一审宣判,驳回肖老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建行武圣路支行提交的银行明细显示,涉案交易金额巨大,且该交易发生前后,涉案银行卡存在诸多交易,建行武圣路支行针对相应交易均向肖老发送了短信提醒,肖老主张涉案交易非本人操作,但其对此并未提交任何的初步证据证明,故本院认为肖老的涉案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肖老对一审判决不服,他认为自己没有能力、也没有渠道可以提供详尽的记录来证明其银行卡被他人盗刷,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后,他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银行曾发涉案交易短信提醒

二审法院判定该不利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

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确认,涉案交易发生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27日9时16分38秒。当日9时16分54秒,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向肖老发送涉案交易提示短信,内容为:“您尾号1164的理财卡1月27日9时16分跨行其他渠道消费支出人民币1015700.00元。活期余额13058.89元。”

肖老对银行向其发送的短信均认可,但称其使用的手机为老年机,因功能限制导致其未看到交易提示短信。

2022年5月31日,北京金融法院认为,肖老主张涉案银行卡被盗刷,应当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但肖老未提交任何足以初步证明涉案银行卡系被盗刷的证据。尤其在公安机关对肖老报案未予立案,即所谓盗刷事实未被刑事司法程序认定的情况下,肖老未提供证据证明交易发生时真卡不在交易地点,亦未提供其在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发送交易提示短信后的合理时间内报警或挂失的证据。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无法确认涉案交易非肖老本人操作,并无不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判决书中还写道,肖老主张老年机功能限制导致其未看到交易提示短信,但其主张有悖于一般生活常识,且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难以采信。即使肖老主张属实,那么其未及时查看短信仍由自身原因造成,因此导致无法在交易发生后及时保存证据的不利后果,仍应当由肖老自行承担。

收到判决后,肖老代理律师林小建向红星新闻表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肖老提出想让建行提供银行卡的使用地点、转账时监控录像等资料时,银行并没有提供,提出在交易完成后已经向肖老发送了提醒短信。但肖老当时已经年近80岁,身体不好,不懂怎么查看短信。当近两年后发现“盗刷”再回头查看短信,发现这部手机只保留了最近5条短信,无从考证银行是否对他进行了提醒。

林小建认为,即便银行当时给肖老发了短信,也是在盗刷完成后发送的。“如此大额的转账,难道发送一条短信,能证明银行尽到了对储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吗?”

对于此事,红星新闻记者近日致电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武圣路支行,该行工作人员对问题进行了记录。此后,该行工作人员回复记者称,二审结果已经出来了,银行尊重法院的判决。

根据法院判决书内容,肖老此前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警方未予立案。日前,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肖老报案当天接警的北京市朝阳区劲松派出所民警。该警官表示不清楚情况,不能接受采访。

红星新闻记者曾致电这笔巨额消费支出的收款方——鞍山市铁东区某家具广场,办公室接线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当时相关情况。

专家说法:

银行对老人等特殊群体应承担更多注意义务

对于此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志民认为,应查明肖老的银行卡是否被盗刷。

刘志民表示,肖老的银行卡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部分功能,可以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本案中,如肖老陈述属实,则他人伪造肖老银行卡进行盗刷消费的可能性比较大。虽然肖老在近两年后才发现那笔异常交易,但本案涉案金额已经达到1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侦查。如果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肖老可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刘志民表示,如果肖老对所报案件知情,并由其亲朋操作完成,则构成共同诈骗犯罪;如果本人确实不知情,则行为人构成犯罪。

刘志民表示,当事人在案发时已近80岁,一次性转账金额如此之巨大,银行应该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例如通过电话核实交易是否属实,通过签字来判断是否本人交易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表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守好钱袋子,不要一味为了方便记忆设置过于简单的银行卡密码,也尽量不要让不熟悉的人操作银行卡,防止给别有用心者可乘之机。此外,一旦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资金受到不法侵害,银行也应为其报案提供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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