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当晚,有关“广东地区网贷平台(下称P2P平台)债权转让业务被叫停”的消息在业内发酵。
次日,的确有多家当地平台(不含深圳)称收到监管通知要求停止债权转让业务。
对叫停原因,整改要求也进行了详细说明:即其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网贷办法》),即网贷平台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不少P2P平台人士纷纷对此表示反对,并指出该政策会让标的丧失流动性,让投资者蒙损,甚至有可能诱发一些平台的政策性迁徙、挤兑及局部性风险的暴露。
细究之下,上述诸多替 “债权转让” 辩护的理由均难以成立。
仅就P2P行业现状来说,基于债权转让衍生出现的 “类活期产品”、“自动投标计划”已让部分P2P平台异化为集流动性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类资产管理、甚至带有类资金池性质业务为一身的风险经营主体。
而这一切又是在P2P行业被定义为“信息中介”、缺乏牌照管理和净资本约束的大背景下发生的。因此,即便对债权转让“一刀切叫停”有待商榷,但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仍然属当务之急。
债权转让:异化的风险经营
不难察觉,部分P2P人士所为之辩护的债权转让模式,近年来已异化为类证券化、类资产管理业务,并具有明显的风险经营属性。
一些平台基于债权转让机制推出“类活期产品”,如爱钱进的“零存宝+”、51人品的“人品宝”,该类产品通常被平台方包装成为服务计划,并具有“百元起”的低门槛、随投随取等特质。
另有部分平台向投资者开放固定期限的“自动投标工具”,并对投资金额、投资预期收益实施等额化的安排,例如人人贷的“U计划”、点融网的“季季翻”、“节节发”等。
事实上,上述衍生业务已广泛存在于业内,并让行业呈现出“法不责众”的观念和“劣币逐良”的现象。但需注意的是,上述业务已远远超出了监管层对P2P平台的业务定位。
从上类产品原理看,投资者只负责投资并享受收益,而相应的债权遴选、受让事宜、资金兑付保证则全部由平台方打理。此时P2P平台的角色不再是简单的信息中介,而异化为一种具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性质的类资管机构。
同样,上述“金融产品”在资金端的标准化发行,也难以和资产端期限、利率的多样化实现一一匹配,这显然给P2P平台陡增相当程度的流动性管理压力。在缺乏净资本及相应风控指标的约束下,这也超出P2P平台的经营能力范围。一旦超额提现发生,流动性风险极易暴露,甚至酿成局部性风险。
反观市场中的主流风险经营部门,大多数都是已实施净资本监管的银行、保险、券商等持牌机构,就算表外的非保本银行理财及公募基金等产品,亦有严苛的管理机制或风险准备金制度。
如果说对放任P2P进行刚性兑付,是默认其信用风险经营权;那么为债权转让留口,则是将流动性风险的经营资格默许给了P2P行业;但无论如何,种种现象均都让P2P平台距离监管给予的 “信息中介”定位越来越远。
不排除启动更大范围整顿
替“债权转让”辩护的诸多理由中,“不让投资者因标的流动性下降而受损”成为了不少P2P人士的道义制高点。
理想状态下,若债权持有方、受让方仅通过平台进行自由定价、撮合达成债权流转,那么其流动性的增益的确具有积极意义,这也可被视为一种替“债权转让”辩护的正确姿势。但现实状况是,债权转让具有期限易错配、交易方难监管、易引发流动性风险等多重问题。
譬如,《网贷办法》虽然禁止P2P平台为自身及关联融资方,但在业务实践中,仍然难以避免部分平台通过非关联化处理的方式,引入隐形关联人参与债权做市,甚至变相开展资金池业务,这显然将给P2P监管带来更大挑战。
可见,以“保护投资者”替债权转让辩护的逻辑之所以难以成立,是因其保护的“投资者利益”只是短期利益;反观平台的合规性、透明度建设、经营是否超限等问题却被忽视了。
事实上,极力关注“投资者保护”、宣扬“风控完备”、而忽视业务模式背后潜在的金融风险,亦是当下P2P经营者只从自身角度出发思考问题的必然结果,因此辩护背后也难掩其自利动机。正如项目逾期时,多数平台会在能力以内先行刚兑,而任由原本属于表外的坏账风险积于体内。
该现象的出现,也折射出P2P投资者适当性统一化管理缺位所带来的后遗症。在投资者统一规则的空白下,平台善于“挟投资者以令政策”对抗合规要求。
但就中观和宏观而言,投资者保护也只是诸多监管使命的一部分,按“实质重于形式”强化功能监管、整治违规资金池活动、化解潜在风险,同样也应成为网贷行业的监管重点。
特别是在全国金融监管工作会议提出清理、规范“中间业务环节”后,不排除针对“债权转让”的整顿,有可能在除广东以外更大范围发生。
不过我也相信,在利益规模诉求的驱使下,升级的监管政策也拦不住P2P平台的套利冲动,到时会有新模式代替旧模式,并延续业已存在的风险经营事业,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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