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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范P2P平台客户服务 出借实行分级管理
发布时间:2017-07-07 16:17 来源:网贷财经

近日,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对外发布《江苏省网络借贷平台客户服务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 “征求意见稿” ),用以规范江苏省网络借贷平台客户服务。征求意见稿全文共分五章十六条,适用对象为江苏省注册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公司法人。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平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客户提供交易服务,且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客户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征求意见稿指出,网贷平台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行业监管制度、自律准则开展信息披露;鼓励平台结合自身实际,更加全面、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平台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征求意见稿表示,网贷平台要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的资金直接存管机构,实行自身资金和客户资金的隔离管理。

客户信息安全方面,征求意见稿称,网贷平台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的基本信息与交易信息,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此前曾报道,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近日发布了全国首个P2P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指引,该指引称,网贷平台不得采取隐蔽手段或以间接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如需将出借人或借款人信息转移或委托于其他组织和机构,要向出借人或借款人明确告知转移或委托的目的、转移或委托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和使用范围、接受委托的个人信息获得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附:《江苏省网络借贷平台客户服务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网络借贷平台客户服务,促进全省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网络借贷平台客户服务建设,凡在江苏省注册的公司法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皆适用本指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客户交易服务

第三条 网络借贷平台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对借款企业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的审核,避免为不适当的借款企业提供交易服务;

第五条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对个人借款客户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为不适当的借款客户提供交易服务;

第六条 网络借贷平台应对出借客户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客户提供交易服务;

第七条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客户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八条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针对客户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耐心地答复和处理。

第三章 客户风险管理

第九条 网络借贷平台需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应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第十条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在其互联网平台及相关文件、协议中以醒目方式向客户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明示客户风险自担,并应经客户确认;

第十一条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行业监管制度、自律准则开展信息披露;鼓励平台结合自身实际,更加全面、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平台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客户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的资金直接存管机构;

第四章 客户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妥善保管客户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借贷平台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客户信息保密,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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