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发改委、工信部等八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表示:分享经济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的新型经济形态。
意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要求清理规范制约分享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商事登记等事项,进一步取消或放宽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机制。
对于平台企业,意见要求,加强对部分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鼓励和引导分享经济企业开展有效有序竞争,鼓励和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分享经济平台企业有序 “走出去”。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鼓励行业组织依法合规探索设立分享经济用户投诉和维权的第三方平台。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分享经济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放宽市场准入
意见表示,分享经济是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涌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其正在加快驱动资产权属、组织形态、就业模式和消费方式的革新。
分享经济倡导共享利用、集约发展、灵活创新的先进理念;强调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弹性匹配,实现动态及时、精准高效的供需对接;强调消费使用与生产服务的深度融合,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发展模式。
然而,这与不少传统产业存在利益矛盾,也与不少现行监管制度存在冲突。参与意见讨论的一位专家介绍,因为上述原因,分享经济一直面临着 “规范的多、鼓励的少” 的窘境。
意见表示,要按照 “鼓励创新、包容审慎” 的原则,发展与监管并重,积极探索推进,加强分类指导,创新监管模式,推进协同治理,健全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强化发展保障,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准入方面,意见要求加强部门与地方制定出台准入政策、开展行业指导的衔接协调,避免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破除行业壁垒和地域限制。清理规范制约分享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商事登记等事项,进一步取消或放宽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审慎出台新的市场准入政策。拟出台各项市场准入、监管措施,必须事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充分开展咨询评估,提高政策透明度。
释法、修法方面,意见要求,按程序及时调整不适应分享经济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不断优化法律服务。在相关立法工作中,根据国家有关战略部署和分享经济发展特点进行设计,加强制度与监管的适应性。根据需要及时研究制定分行业分领域分享经济管理办法。
长期研究分享经济的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介绍,分享经济推出以来,对传统的非分享的方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怎么解决新旧经济的矛盾备受争议,他认为,在这一问题上,这一意见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即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刚出现的时候肯定有很多不完备的地方,但整体上应该按照 “先发展、后规范” 的精神来治理。
姜奇平表示,按照传统的方式对分享经济加以治理非常容易出现政府失灵或者市场失灵。意见的一大亮点是引入了平台企业这一主体,平台代表着社会治理,社会可以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发挥其独特作用,调动了政府的、社会的和市场的协同治理,既保证了国家利益和效率,同时又有利于发挥平台的积极性,分担治理责任,同时又能保护消费者权益。
“分享经济发展本身就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它是创造社会价值的,发展分享经济还应该放在中央一直倡导的共享发展理念,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来审视。” 上述专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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