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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7-06-29 07:54 来源:网贷财经综合

  据证监会6月28日消息,《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作为我国证券期货市场首部投资者保护专项规章,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办法》的出台实施,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的具体成果。贯彻落实好《办法》的规定,对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将带来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国际资本市场普遍规则,2007年以来,我国已经在部分市场、产品和业务中陆续实行了适当性管理。本次正式实施的《办法》,是在现有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对资本市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完善、整合与提升。《办法》的精神以落实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为核心,以投资者分类和产品分级为基础,确保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目的在于更好地规范机构依法经营,把投资者保护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办法》的核心要求在于强化对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卖者有责”的要求,让经营机构在获取经营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确保权利义务的对等和统一,切实防范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推介高风险证券期货产品,造成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影响。

  根据《办法》的规定,即使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在经营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后,如果坚持购买高风险等级的产品,在经过必要承诺和确认程序后,仍然可以遵从其意愿,参与相关的投资活动。因此,《办法》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自由交易,是在充分揭示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对投资者交易的更好保护。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办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具体的做法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也就是说现有投资者,如股票投资者,在《办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买卖股票及风险等级不高于股票的产品,但当购买比股票风险等级高的产品时,比如结构化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则经营机构需要按照《办法》执行适当性管理要求。同时,鼓励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办法》是证券期货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我会将在《办法》实施后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

  《办法》发布以来,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主动作为,在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学习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证券业、基金业、期货业协会和有关交易场所抓紧制定自律指引规则,并在人员培训、宣传解读、督促落实、服务保障等方面做了认真细致的工作。目前,《办法》实施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市场自律组织要将适当性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自律管理工作之中,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各经营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把制度规定的各项义务要求落实好、执行好,共同促进和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证监会问答】

  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办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各环节的标准和底线,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可见《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

  【交易所动态】

  >>上交所

  上交所修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则

  修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1、调整规则名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增加《办法》作为制定依据;3、明确会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及会员对普通投资者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规定;4、调整关于投资者分类及专业投资者范围的表述;5、增加关于投资者分类转化的规定。

  二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补充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准入要求中资产条件应满足20个交易日日均的要求。

  三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补充个人投资者准入要求中资产条件应满足20个交易日日均的要求。

  四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分别补充个人投资者、普通机构投资者准入要求中资产条件应满足20个交易日日均的要求。

  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

  2017年7月1日起,各类投资者允许的投资标的范围如下:

  >>深交所

  深交所修改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六条修改为:“会员对个人投资者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时,应当确认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在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深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

  2017年7月1日起,各类投资者允许的投资标的范围如下:

  深交所修改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中金所

  中金所修订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系列文件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调整资金验证时限。二是明确期货公司会员应落实适当性制度执行统一的综合评估、多级审核等要求。三是调整知识测试实施方案。

  【新三板】

  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发布

  可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机构投资者:一是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是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对于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自然人投资者,要求如下:一是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二是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试行指引

  对于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对于专业投资者,《指引》明确了《办法》规定的成为专业投资者所需的证明材料及操作程序。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由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种方式了解投资者基本信息,通过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C2、C3、C4、C5。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试行指引

  《指引》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明确基金募集机构为适当性管理的主体。二是鼓励募集机构间的有序竞争。三是简化操作步骤和流程,减轻机构和投资者负担。

  中期协发布《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中国期货业协会28日发布《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现有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按原有制度安排进行,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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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上证报记者了解到,随着《办法》正式实施日期的临近,目前,多数券商机构已经完成了管理制度梳理、信息技术系统改造等工作,各项准备工作正按《办法》要求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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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家券商机构的负责人指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保护投资者的政策设计,强化了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约束,规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行为,有利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而投资者的交易自由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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